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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推进法治建设、打造法治中国,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可以说,没有执法者内心对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就不会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外在表现;没有执法者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不会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这就要求政法机关既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赢得公信力,更要通过自身行动向社会传递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信心。监狱民警作为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理应也要成为法治的建设者和社会道德楷模。
坚定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民警法律行为的重要支配因素和守法动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法治文化的形成以公民具有一定程度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为前提。就监狱工作而言,就是要将法治“口号”内化为民警自愿自觉的行动,培养民警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敬。这就要求我们要切实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警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引导民警增强身份意识,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要在创新教育方式、方法、载体上下功夫,改变传统的说教方式,用民警喜闻乐见的潜移默化的体验式、参与式、情景式等有效形式,让民警受到熏陶和感染,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强化法治自觉。
推进执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政法机关处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监狱民警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执法,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使每一次执法活动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一方面,各级领导要自身过硬、以身作则,为民警带好头、放好样,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对违规违纪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敢抓敢管、动真碰硬,营造良好氛围;同时,民警要认清形势,积极学知识、学业务,练技能、练技巧,切实提高公正执法能力,确保法定职责履行到位、执法权力依法行使。
关键词:和谐;大学校园;法治;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79-03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校园建设离不开作为现代社会进行权利分配、义务界定和利益协调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精神为基础,以法治原则为支撑、法律规范为依托,调整高等学校内部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校园内部各要素的积极性,实现校园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有助于实现大学校园和谐。
一、大学校园群体结构分析
和谐大学校园的实质是大学内各类关系的和谐,对校园九大关系的“应然”和谐状态和“实然”现状进行系统分析,是本研究的基础。
1.师生关系
学校内的教师可分为两大类: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讲授教师就是一般所言给学生上课的、指导学生实践活动或科研的教师;管理教师包括学校各类行政人员。现代教育是高度社会化的教育,两类教师从各自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的规定,只有取得教师资格,被大学校长所聘任的,才能够成为教师。本文所论师生关系是指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与在校取得学籍的学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和谐关系应该是尊师爱生,我国高校师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积极的“和谐的”。师生之间关系不和谐的方面主要是:教师课程供给和学生学习需求之间的矛盾;教师对学生学习评判是否客观公平;管理教师对学生管理是否科学,对违纪学生处理是否妥当等。
2.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教师与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称为是讲授教师和管理教师之间的关系。这组关系的实质应该是学校员工内部关系,但因他们是两类工作性质不同的群体,他们之间既是共同育人的平等协作关系,也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管理教师具有服务与管理的两面性,对讲授教师的服务义务和对讲授教师的管理职权相结合。互帮互助,协作配合是两类教师之间的正常和谐关系,与之相反的就是服务不到位和不服从管理。
3.干群关系
干群关系的实质是围绕学校行政管理权力发生的关系,干群关系是影响任何社会领域的一个基本关系,这对关系又是决定某一社会领域的运行状况。大学校园有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等三大权力体系。一般说,党委及党的系统掌握大学的政治权力,其目标是办学方向正确;校长及相应管理系统掌握大学的行政权力,其目标是保证办学的秩序、效率和质量,其工作是控制和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包括人、财、物;由教授组成的校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掌握大学的学术权力,其目标是维护学术和教育自由并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其工作是进行学术和教育评价。
4.其他六类关系
除了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的关系和干群关系之外,在当今中国,大学校园内还存在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在编教工与编外勤杂工的关系、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之间的关系、学校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六类关系。这六类关系中,党政关系、党团关系式两类政治关系;其余四类关系应该是一般的同业关系和民事关系。
对上述关系进行梳理的意义在于:哪些关系是影响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关系,并且其中的哪些关系是通过法制化建设能够和谐化的,而其中的哪些关系又是通过学校内部规则的完善所能够调整而和谐化的。
二、大学校园三大基础关系的制度调整分析
所谓制度就是一系列的规则,不同的关系受不同的制度调整,校园九大关系依托各类制度及制度平台。
1.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律分析
在九大关系中,师生关系、教师与校管理人员关系和干群关系是基础关系。在我国,大学一般指国办大学。国办大学承担国家赋予的向国民提供高等教育的职责,大学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教育管理关系,也存在生活服务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教育和教学过程是一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体现了大学的这种特性。第28条规定,……(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体现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学校和教师员工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37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的相关规定,大学所提供的教育是代表国家对公民实施的一种职责性公共服务。大学和学生之间形成的特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影响师生关系,使其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律色彩。
2.大学中三大基础关系的法制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三部法律是调整大学学生、教师和学校三方面关系的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主要以调整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高等教育职责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12部。有两部主要调整学校和教师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3.大学依法自治:一个具体案例
教师甲独自组织教学和考试,要求学生把完成的电子考卷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他,同时把自己的邮箱地址告诉给了学生,并提出以他某日前收到邮件为准,迟交者按旷考处理。到期他仍未收到两名的邮件试卷,后教师甲对这两名学生按旷考来处理上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按照旷考对学生予以处理。学生不服,上诉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事后查明,学生发邮件时写错了邮箱地址而导致教师甲没收到。网络交卷的方式是教师提出的,教师有责任、有义务高度地注意网络交卷所带来的意外,并为这种方式所出现的意外负责。其实,即使学生不记错邮箱地址,由于网络原因,也可称发生迟交的情形,因此,教师在到期没收到邮件时,一定要采用电话询问,或其他方式与学生联系。教师甲虽有考试方式的确定权,也有考试规则的设定权,但是,他所设定的考试规则使自己承担了较小风险,而使学生承担较大风险,这显失公平。至于组织考试的权力是否能够下放给教师,如果受到质疑的话,学校管理部门是否应该负责也个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明确,大学有了自治权,但更重要的是依法律的规定或依法的精神制定好校园自治规则,即会用自治权、用好自治权。
三、大学校园法治路径
法治的实质是事先有制定良好的规则,依此行事,事后依此协调,即实现大学法治的重要途径在于校内规则的制定、公开和执行。
1.制定校内规则,平衡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法律和依此而制定科学规则,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1条、第32条至第38条规定,大学具有极高的自治权。在招生、招聘、教学、科研、考试、考核、对外交流、奖惩等多方面工作中,大学有权制定规则、依法治校,完成法律所赋予的教育职责。“学校规则的制定相当关键,在已发生的纠纷中,造成学生管理侵权行为的源头,绝大多数都是源于高校的规则”。在制定各种规则时,要坚持不能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平衡学校的教育目的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探寻二者合理兼顾的制度“临界点”。第一,实体内容方面,学校秩序与学生权利要兼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改变工作中过分限制学生行为的传统做法,应自觉形成管理是制约管理者权力并落实管理者责任的现代法治理念,并将这种理念具体化为规则。第二,从程序方面,制定规则要听取一线教师、学生的意见,他们的意见要实质吸收,才能真正使这些制度贯彻执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一般来说所有的管理制度都是高校内的相关部门制定的很少经过自下而上的讨论许多制度是教师或者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颁布的由于它是部门制定当然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这种未经充分民主讨论的制度带有先天不足不被人认同或认同低就不足为奇了。”
2.公开校内规则,培育法治思维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有法”要求法律不仅让执法者知晓,而且要让国民知晓,公开是知晓法律的必经途径。利用互联网搜索河北省三所大学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在其部门网上所列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保卫处、外事办、科研处、财务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规划与建设处)公开情况(网络查询截止日为2013年4月25日),发现某省工业大学共85部,省综合大学108部,某省滨海大学40部,公开的数量与实际制定的数量相比,并不多。有的学校行政管理上有单独的办公网,将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校内自治规则在互联网上公开,没有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开在办公网上的,只能是管理人员了解,学生和教师两大被管理对象并不能看到。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公开,无论制定得多么详细,只要不能够被管理者所充分知悉和了解,其效力和存在的意义就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目前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网站建设现状很不乐观,还有很多方面需进一步改进优化,使得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标准化、规范化,高校信息公开网站既是一扇展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门窗,又是一架沟通高等学校和公众的桥梁。”
3.宣扬校内规则,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制定了规则,公开了规则,还只是停留在法治的假设的状况下,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宣传,让每个人知道法的内容、知道法的运行方式。简单地说,法治社会建设,关键要宣传法律,这是一个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依法治校是达到和谐大学校园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就是要宣传规则。对于学校工作人员,学校各部门开展多形式的行政行为法律化、规则化竞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尤其是宣传依法治校的理念。对于大学生而言,既要重点把握以课堂教学、学则学习等教学环节进行显性法制教育,也要重视开展以模拟法庭观摩、法律动漫大赛等等课外社会实践和竞赛式隐性法制教育,构建显隐结合、内外结合,全程、全员参与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
大学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区域,是由数组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尤其是青年人和知识精英积聚的区域,承担着培养人才、创造传播知识和思想、传承和引领文化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功能。但也更加渴求并敏感公平正义,所以也是一个容易引起发生的社会区域。所以,必须对校园内的各种关系进行类型化区分,根据关系类型的特点,依法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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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二、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关键词:法律教育 法律教学方法 法律思维养成
一、传统法律教育范式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1、教学理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法学院在以往学生培养的过程中,一直较注重理论灌输,主要立足点在于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而未把培养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正是这种教学理念,一方面使教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学生们就自然而然地具有将法律概念、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能力,这实际上是误识。而且,教师把自己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理论研究中,对于实务中问题不太关注。这就导致教师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强调理论研究和课堂教学,但忽视了接触法律实务。没有法律实践,教师就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从而影响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的培养。
2、教学内容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很快,但由于教材撰写、出版、更新的周期较长,使不少学校所使用的教材却较陈旧,无法跟上法律得修改及理论的发展。[1]同时法律实践是一项创造性构建工作,但在许多法学院培养方案中却没有多少课程致力于这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从而在教学实践中忽视了如何发现、发明和重构事实,忽视了如何在宏观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解读中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训练,方式也是传统的,谈不上培养。从而导致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提升锻炼解决问题能力,以引起学生真正的兴趣。
3、教学手段与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背离
许多院校的法律教育基本上还遵循传统的讲授方法,尽管许多教师开始关注到案例教学法,并尝试着举办模拟法庭,但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中,有的将案例教学方法理解为在教学过程中多举几个案例,而缺少对案例的深入细致的法学理论分析,从而不能起到案例教学法的效果,有的则把案例教学法理解为知识介绍和案情举例的简单总和,把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和调味品,不能真正起到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尽管近年来,一些法学院正在试验诊所教学(clinic education ),但对这种教学模式所蕴涵的内在法律教育理念、教学技术和教学训练方法的原理等还没引起高度重视。
二、学生法律思维培养是法律教育的内涵要求
1、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储备是法律教育体现实效性的根本保证
长期的法律实践锻炼固然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但是若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人的思维习惯,把法律思维从自发转为自觉,须经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即只能仰仗高等法律教育的进行。这种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律教育是一门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它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法学教育须能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这也就要求法律教育应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而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整个培养工程的前提取向。
2、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升是法律教育实现完善的重要内涵
从目前我国法律教育中的学制、入学考试、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及就业分配等情况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和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创业性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以体现通识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另一方面,通过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使受过专业本科法律教育的受教育者具备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前提基础,从而通过参与这一“具共同的思维特征和科学的知识体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彼此分享共同的法律思维、法律推理、法律语言及知识结构,以适应职业互通以及统一和规范社会法治的需要。在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员是互通的,职业角色也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而法律教育是进入这个共同体的最初一步。
3、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是法律教育体系建构的核心环节
法律教育体系的建构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更在于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方式甚至比其专业知识更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无法养成。具有理性法律思维,是真正法律人的内在要素之一,这种理性思维特点需经过专业训练而获得,且不能满足于职业者的匠气和定势思维,而需要使其建立在更坚实的社会与自然科学知识结构之上。这种思维须仰仗专业的法律教育来养成。
三、学生法律思维的促成与进化的路径
1、变革法律教育理念
传统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该理念直接影响到整个教学体系。因此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摒弃那种只重理论教学或把学生培养成法学研究能力强的法学人才作为唯一教学任务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重知识输送更重法律思维培养的新理念。法学院教给学生的不应仅是知识信息,而应以培训学生的法律思维为主要目的,对“法学理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与法律的具体适用之间”的转化环节下功夫不够,需要加以调整。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
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兼具学理性和实践性的思维能力。如前文所述,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指法律推理等逻辑思维能力,而应是除了对法律的理论和应用能力的理解外,还应包括对法律职业的责任使命的感悟。因此,我们在开设课程中就应兼顾以上内容。一方面,为培养学生的抽象理论思维能力以及一种尚法的思维模式与法律理性修养,开设外国法制史、法哲学就很必要。另一方面,开设诸如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等方法类、工具类的课程也相当必要。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而这也正是法律思维的关键部分。可见,开设法学方法论对于养成学生的法律思维至关重要。
3、整合法律思维运行流程
(1)法律概念的阐释。法律概念就是要把握概念的内涵、外延。对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有很多方式方法,如识记理解法、同类概念比较法等。因此王泽鉴先生曾指出: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传授给学生掌握法律概念的最好方法:[4]其一,整理不同的学说见解,在分析学者对法律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之后,应由学生自己整理,而后进行记忆。在记忆之后,应“举例”阐释法律基本概念,因为概念是“抽象”的,须具体化于个别事物。所以,“概念的理解”与“举例说明”应同时进行。其二,在理解概念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分解方法,解构法律概念的构成要素,这样才能理解得更深刻。
(2)“法言法语”的传达。法律思维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语词(legallanguage ),它包括法律科学概念、诉讼法律事务的用语、法律文书术语等。实际上,由语词所表达的概念是所有逻辑思维活动都不可缺少的环节。思维进行赖于语言,思维不仅通过语言表现,且通过语言固定下来,而且“法律思维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本身就是语言问题”[5]。所以“法言法语”的训练和正确适用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至关重要。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而法言法语是是法律人区别于普通人的基本功。[6]正如一位外国法学家曾说过:法律是词语的职业。[7]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促使学生法言法语意识的养成,尤其实在实践教学环节中。
(3)法律条文的剖析。一个法律思维过程有一个“涵摄”的环节,而“涵摄”是一项严谨的法律思维过程,这个环节要求学生必须全面把握法律规范体系,同时深刻理解每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我们可以以具体案例为基点以提升法律条文的识记与掌握的实际效果。因为,“背诵记忆法律条文,不求甚解,易于忘记。而经由深刻思考,亲身体验应用的条文,将成为一个法律人生命的法律细胞,终身难忘。”[8]
(4)多元实践性教学方式的运行
①案例分析课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二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通过选择典型个案、自行设计情节与问题,组织学生讨论,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理解法律的基本理念、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就案件背后的法学原理、诉讼观念、诉讼传统进行分析和评价,借此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能力。
②模拟法庭训练法的选择。模拟法庭训练法以较复杂的案件为素材,通过组织学生的模拟法庭训练,获取如同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在英美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和“辩论技巧”(Advocacy)。[9]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是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的模拟法庭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学生开设的高级训练课程。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在老师指导下不仅处理法律问题而且要处理事实问题;同时还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律陈述和辩论。
③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展开。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将学生的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等。使得学生学会如何把抽象法律条文使用到具体实际案件之中,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为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奠定基础。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可以学到律师的基本职业技巧,而且这种‘隐性课程’的诸多方面对他们能像律师那样思考和行动十分重要’[10。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实践教育,其特殊性不仅在于教育方法大不同,更在于从根本上改变教育模式,从单纯的理论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转到通过实践获得知识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从而学会从实际个案中探索法律的社会意义。
当然,我们在采用以上不同范围层次的教学方式中,可兼而采用多种方法。但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环节的重要性不容置疑,它将直接决定法律教育的进化与否。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载《检察日报》2002年8月16日。
[4]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6]孙笑侠:《法官是怎样思考的?》,载“法理与判例网”。
[7]转引自王洁主编:《法律语言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8]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9]滕丽:《试论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养成》(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10][印]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彭锡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大学生们从年龄上看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了,其多年的成长经历影响与改变着他们的思想。从小到大,他们都是处于较封闭的校内环境,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心理不成熟,性格容易冲动。他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大多是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一旦此类环境含有不安全、不健康因素,很容易影响大学生们的思维和心理。虽然他们表现出对民主法制社会的向往,却又摆脱不了“人治”旧思想的影响,比较看重“权力”和“关系”,个别同学甚至认为“权大于法”。[2]一直以来,高校对法制教育地位的认定都有不合理之处。它没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范畴之内,相关的内容也是包含在德育类的科目当中,分散在德育的门类之内。这样,导致了对法制教育课的开展完全以德育教育的模式实现,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设置教学计划中的基础课,在当前我国教育体制中下,其仍是我们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主要方式。可以说,其走进了一个把进行法律课堂教学完全看成法制教育的误区。没有考虑到法制教育的德育功能与政治教育作用。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制意识。现阶段,部分高校将法制教育基础课程和思想道德修养课归入品德教育中,任课教师也多为思想品德教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法制教育的力度与层次,也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制教育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仅仅局限于课堂教学这一领域。目前,大多数高校仍在沿用这种陈旧的法制教育形式。偏重理论知识的学习,涵盖了各法的基本概念、重点难点等,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却忽视了在重视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实践环节也是尤为重要的一部分。调查发现,法律内容的设置符合德育课的特征以及大学生年龄段特点。但从更深层次意义来看,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在内容设置上的出发点和主要目标仅仅是对基本法律基础知识的讲授和传递,其知识取向是十分鲜明的,但对价值取向和精神实质影响却涉及甚少。教育方法上由于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运用仍多以完成既定的教学内容为导向,以知识灌输为主,强调教学的教诲性,较少关注师生互动。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往往是目前评价法制教育效果优劣的主要标准,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制教育的有效性亟需提高。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严重“偏科”,这就会导致学生只掌握空谈的理论却无任何的实践经验。因此,应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与方法,让学生真正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素质,从而有效解决生活中、特别是自己身边的法律问题。
实现法制教育创新举措
高校法制教育需要深度变革才能使我国的法制教育真正面向未来。[3]学生是高校的主题,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对象。法制教育创新,要继续走正面引导、以学生为主体,并努力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积极作用。充分挖掘学生潜力,使校园法制文明建设在充足的高校文化气息中植根、发芽。向学生灌输社会主义新风尚的正确思想,提高他们辨明是非的能力以及对法律的尊重和自觉性。同时,结合自身特色教育学生从小处做起,逐步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形成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首先,以学生为本位来培育法制环境。学生是高校的主体,是教育活动的主体对象。法制教育模式创新,要继续探索正面引导、以学生为主体,并努力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模式。以学生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法制教育的内容和体制建设。其次,将法制观念教育与法律信仰培养作为重点。高校应积极树立明确的法制教育导向,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法制观念精神层面的培养并举,双管齐下。再次,要加大权利观教育力度。权利,是一个个体自由的象征,是人格化的重要表现。它是法律的重要核心,只有对权利的追求才能随即带来对法律的需求与期盼。捍卫权利就是对国家法律的一种捍卫,就是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提升的一种表现。
1995年12月28日,原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规定:“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要注重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努力构建完整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不断提升人们心中的法制教育地位。从中央的精神到地方的落实都在强调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法律基础”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最主要途径,所以更应该加重其教材和授课学时的份量。因而,从“做人”的角度看,法制教育内容的比重还有待提高。最终实现用学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来解决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增强大学生法制意识的同时提高道德品质,将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相统一。在社会公共生活、学习生活、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等领域的道德和法律规范时,实现道德和法制教育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