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地产法律培训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新形势;房地产交易;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m16-02
引起房地产交易风险的因素有很多,这些因素若不及时处理好,将会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同时也阻碍了房地产业的市场发展进程。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为购房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具有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交易特点、交易规则
(一)交易特点
所谓房地产交易,指的是将房地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进行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都承担着房地产的交易任务。交易平台的多样化是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最突出的特点。房地产交易是一项庞大的活动,需要大量的交易资金,需要签订繁杂的交易手续,在市场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短期内完成交易活动。随着我国颁布实施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房地产交易的基本特点;要求交易主体应具备平等的民事权,负责有关的民事义务;交易双方就房地产交易规定进行商讨确定;房地产交易必须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要想保证房地产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就必须及时找出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二)交易规则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考虑好以下几项规则:一是房产权和地产权同时交易规则;房地产转让、抵押过程中,将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同转让、抵押。房产权和地产权是紧密相连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同时享有。这样,房地产交易才真正具备公平性、安全性。二是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在房地产的转让过程中,必须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具体申报房地产成交价,禁止有瞒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总体而言,房地产交易中应按相关法规缴纳所有税费,当事人必须真实申报成交价格,为计算税费提供有力依据。若当事人申报价格不实,那么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在评估价格基础上计算税费。三是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者应按相关法规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者应按相关法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我国相关法律中这样规定:房地产转让和抵押时若没有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那么该转让、抵押不成立。
‘
二、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风险
(一)房地产交易合同无效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卖方主体缺乏合理性、转让不合法、侵犯购房者的购买权等问题,都将削弱交易活动的有效性。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效力,那么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将严重影响到双方各自利益,如当房价猛涨时,房地产卖方可能会反悔;当房价下降时,购房者会有退房的念头。
(二)缺乏完善的诚信评价机制
由于目前我房地产业实施的社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一套系统的评估方法,导致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不到社会的大力支持;诚信管理无法紧跟现代市场的发展,给各项规定的完善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开发商存在欺诈的可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建筑的投资力度,为此,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进程。而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房地产建筑市场中出现了一大批资质低下的开发商,实际开发中没有清晰标准的要求,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使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忽视了城市建设工作,只注重对房地产的改造建设,致使城市绿地和公共生活空间被大面积占用,严重影响了城市全面发展。有的开发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房地产建设中经常使用质量差的材料,安全问题严重,如楼基不够稳定、墙体发生下降等,对民众的居住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房地产销售中还存在诸多的欺诈行为,比如发放虚假的广告或者与实际不符的人住条款等欺诈行为。
(四)房地产中介公司存在欺诈的可能
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负责房地产的评估销售工作,或者负责有关于房地产的所有活动。当前,仍有一部分中介公司为了提商自身的利润水平,根据购房人不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情况,对其实施欺诈行为,最终引起购房人的经济损失。通常情况下,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体现于缺乏经营执照、经营不合法、权力以外的经营等。
三、风险防范对策
(一)规避房地产交易合同风险
.
只有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在合同的物权行为范围内,不会影响到合同关系的确立。购房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文本,认真分析签订的各项条款,确保文字的清晰表达,并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合同签订中,必须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双方违约合同规定所负的责任,比如交房时间逾期、达不到合同中质量要求等,防止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及时了解交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果条件允许可聘请专家或专业律师加强合同的审核工作,若对合同某项内容存在疑问,交易双方不能不情愿的签订,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还缺乏一套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之相关法规比较陈旧,因此房地产交易中经常会发生合同风险问题,而购房者实际承担的风险要大得多。怎样有效防范交易中合同风险的发生,必须根据当前房地产性质、交易双方类型等来具体对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掌握房源信息,查看商品房的相关证书;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必须详细核查卖方的实际情况,特别要查看有无抵押、出租等不完整产权情况,保证房地产交易主体的合理性、转让的合法性、购房者的购房权等,发挥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构建完善的房地产法制制度
相较于我国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所以,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与市场、企业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结合市场当前的需求和有关问题,采用传媒监督、听证会等诸多手段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产法制制度,并严格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按该制度办事,凡是发现有违纪违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切实保证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强化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力度
现阶段,加快构建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切实增强房地产在市场中发展的监测力度。房地产监管机关应与有关部门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并将各有关信息集中整合,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价格增减等信息,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加强政策实施的透明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交易人员的综合素质
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将风险抵制在萌芽之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对房地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所以培养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及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现代房地产业的核心任务之一。相关管理者应结合之前的风险案例,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加强全员间的交流,同时积极了解和掌握同行丰富的风险防范经验,切实保证全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树立诚信理念
强化诚信道德建设力度,落实诚信为本的基本原则,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监督力度。政府部门及有关管理者应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权限,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培训活动,尤其要加强培训其思想道德素质及诚信理念,促进有关人员的思想价值观,在交易中以诚信为首,保证房地产交易率。如果开发商、销售商、中介公司经营中存在与诚信意识背道而驰的行为,那么,政府及有P管理者必须第一时间给予严厉的处罚,促使其对问题及时整改,若再有该问题发生,应终身禁止其接触与房地产有关的事项,切实保障房地产交易顺利安全进行下去。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安全信息工作体系
!!房地产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我国房地产业从(%世纪)%年代开始兴起经过(%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年我国房地产投资超过+%%%%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直接拉动./0增长,*1%专家预测到(2(2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3城镇人口将达到4亿人以上仅城镇新增人口每年就需增住房(亿平方米以上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将逐渐突出%
一个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对人才的需要%作为与人类社会生产活动密切相关且涉及经济&金融&投资&市场&法律&资产治理和政府治理等诸多领域的房地产业也不例外%但就我国而言目前房地产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来自城市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建造治理&投资与金融等相关专业真正受过系统的房地产专业教导的人才只占很小的比例%我国房地产业经过(2年的发展已经迫切地感到高级专业人才的短缺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开始制约我国房地产业向高级化&现代化发展%
($社会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对第三产业的需求人数位居首位约占用人总数的)2%$5)(&$6其中房地产类7包括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工程治理&物业治理等8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9左右且呈逐渐增加的趋势%
另外从房地产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发展前途来看作为教导者或教导治理人员绝不能忽视房地产作为一个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息息相关的巨大行业的存在%为该行业培养各个层次的专业人才是房地产专业教导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因此我国的高等教导应该顺应这一趋势发展房地产专业教导培养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房地产类专业人才%
二&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的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
!’房地产经营治理的专业基础课程设置开设的主要课程有+大学英语$高等数学7包括微积分&线性代数&概率论8$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法律基础7包括经济法&房地产法&合同法8$治理学概论$计算机基础7基本操作及数据库制作8$建筑学概论7要求会识图&使用基本仪器等8$会计原理$市场营销学等%
((房地产经营治理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
7!8房地产经济学$
7(8房地产开发与投资$!"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金融!
%&房地产市场营销!
%’物业治理"
三改进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课程教学方案的建议
(!结合院系教学平台和院系特色改进教学方法%($层次教学法"层次教学法要求在教学中%把握学生认识问题过程的不同阶段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利用多种形式%如讲授理论讨论案例演讲论辩写作报告等$的课堂组织方式%把认知和实践环节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灵活的教学方式%从素质教导入手%使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得到全面的提高"
%)"$"模式"即&"*+的理论教学,$*-的自学,"*.的案例讲析’"其中%&理论教学’是以各章节的核心理论为主体%兼顾各章节之间各课程之间的总体架构和逻辑关系%有目的地讲授%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和逻辑分析能力!&自学’是针对教材中较为程序化和规范化或理解难度不大的教学内容%采取学生课堂自学%教师随时答疑的方式!&案例讲析’是通过"/&个有代表性的案例%帮助学生深刻领会理论知识和有关内容%并且以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的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锻炼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并培养学生写报告及科研能力"院系除了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与一些房地产实务及相关课题研究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编写房地产案例教学的辅助教材%建立一套房地产教学的案例库%使课程教学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结合房地产行业的执业资格认证制度设置相关课程
房地产专业的执业资格%目前有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工程监理师土地评估师%以后还会新增一些如房地产策划师物业治理经理等执业资格"学校在教学中除了开设相应的课程外%还可以邀请或聘请高层次有实践经验的业内人士到院系给学生开设定期讲座甚至专业课程%使本专业学生有更多机会接触房地产方面的实际操作"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所学知识更加贴近社会需要%在学校里就能了解实务操作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学生寻找将来的就业企业和企业挑选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工商治理专业房地产经营治理方向课程的设置与完善%力求与国际接轨将房地产经营治理专业并入工商治理专业的院校%可以结合工商治理的专业设置房地产经营治理的方向课程%除了设置房地产方向的核心课程之外%可以加入一些经济学和治理学的基础课程"其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治理经济法律及工商治理和市场营销经验的%把握策略设计策略评价和策略实施的知识和技巧的%能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企业物业治理公司资产治理公司以及房地产咨询机构工作的专业人才"$$大力发展房地产经营治理研究生专业层次的教导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社会需求;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在中国开展将近二十年,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从根本上来说,适合采取诊所式教学模式,但基于学科的特点,在发展进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分析法学教育现状,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诊所式教学,是法学院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师的教学形式。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亲自案件。因学生要在律师的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与诊所看病有相似之处,故命名为“诊所式”法律教学[1]。2000年,我国有七所高校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学课程,这七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我国诊所式教学的开展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国有160多所高校开展诊所式教学[2]。本研究选择其中几所进行梳理,对这种教学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究。
1.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作为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成果,诊所式教学发展迅速。北京大学法学院首先开设了诊所式法律实验中心,该中心下设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普法诊所、校外诊所,每学期结合具体情况,开设相应课程。2014年秋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立法诊所”“法律发展诊所”“大成校外法律诊所”课程,2015年春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大成校外诊所”课程,2016年春季学期、2016年秋季学期实验中心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小微企业法律诊所”课程,面向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和研究生[3]。
2.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清华大学法学院从2000年起开设“法律诊所”类课程,与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共建诊所教育法律实践基地,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合作共同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与支持中心”,同时开设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除此之外,2001年开设了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定期向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4]。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基层民众的法律需求,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执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和职业道德。
3.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开设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课程,针对大三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依托地石律师事务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相邻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各类案件280余件[5]。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副教授竺效创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确定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6]。目前的法律诊所教学情况,具有一些共同点。第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需要借助实务部门的帮助。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大成校外法律诊所”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地石律师事务所合作,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第二,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大多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第三,在选课对象方面,大多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将选修课的对象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第四,在开课内容方面,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是结合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学校的资源优势来开设课程的。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是调解项目,其主题是“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这都需要课程自身贴近生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和问题
(一)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
1.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包括三大块内容———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等内容,从上述体系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中的很多单行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以市场监管法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乃至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教学,法条和教材的内容都只是一部分,学习的关键在于学以致用。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均涉及经济法相关内容,如2013年北大法律诊所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开设的劳动立法诊所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了《劳务派遣制度调研报告》以及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7]。清华大学开展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环境法律诊所,都是以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诊所教学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经济法教学内容与社会联系紧密
经济法课程中的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涉及普通的消费者和劳动者。二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为经济法“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以河北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接受的法律咨询案件主要涉及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有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等;第二类是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主要涉及学生创业设立公司;第三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是学生网购、校内网络服务、共享单车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争议;第四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这类案件的咨询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学生帮助家乡就业者咨询,二是本地劳动者亲自到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从咨询案件整体来看,经济法课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左右,这可以看出其强大的社会需求。此类案件往往标的较小、案情复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往往怠于这些案件,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法律诊所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法律诉求。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问题
1.部分单行法与法律实际应用存在一定距离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经济法和民商事法律规范几乎产生于同一时期,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早期对经济法认识较为模糊。经过长期的发展,经济法的脉络日益清晰,除经济法总论外,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即便如此,相比其他学科,经济法的内容仍较为繁杂,一门课程往往涉及十几部单行法。在这些单行法中,比较适合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而其他单行法,比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税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群体比较高端,以反垄断法为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省一级的机构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实力雄厚,不大可能让学生处理案件,因此学生直接处理此类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小。除此之外,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以财政法、税法为例,第一手的案件几乎接触不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存在一定的阻碍。
2.师资短缺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一位优秀的经济法教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还需要了解相关学科或领域的知识,比如经济学、税务管理、房地产知识等,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在高校中这种复合型的人才相对短缺。除此之外,诊所式教学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对于校内教师而言,因为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大多数教师或者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即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所接触的案件也以普通民事或商事案件为主,涉及经济法的案件往往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校外教师,一般是与法学院具有合作关系律所的律师,他们大多业务繁忙,只能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实践教学上。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校外教师的聘用和待遇问题没有统一、合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校外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师资短缺是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一个难题。
3.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是影响法律诊所课程顺利进行的另一个因素。国内大多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案源紧张的情况。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还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律诊所的竺效教授就提到:“有一年诊所没有接到案例,学生们一直紧盯着北京市12369环保热线网站,对网上提供的案例进行统计学分类研究,发现法律、政策上的问题,并提出了实践方案,与网站工作人员沟通。”[2]获取案源的困难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普通百姓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三、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全面开展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努力,要转变传统教学思路,创新教学方法,根据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点,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合自身的“诊所式”教学模式。
(一)“内置式”教学模式
“内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主要设置在学校内部,学生在本学院教师的引导下,为相关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整个案件的全部工作。“内置式”教学模式适用于实践性较强、专业性较弱的单行法。除经济法总论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大多数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率先针对这些单行法开展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在这些单行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不复杂,比较适合学生办理,最适合早期开设“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以上的学生。在案源方面,借助高校平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做好早期的宣传工作。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重要节日,在学校举办免费咨询活动,为校内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以这种教学模式为基础,加强与农村、社区服务部门的合作,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全程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与工会合作,走进工厂,了解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状况,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长期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模拟式”教学模式
对于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财政法、税法等,获取案件的途径较少,可以开展“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的完成较为灵活,既可以独立开设选修课,也可以尝试在经济法必修课程中完成。比如借助微课形式,教师在网络平台提供视频,学生课前自学基本知识点,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课上时间用于谈论案件,分析具体案情。之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学生学完相关内容后,让学生模拟当事人和法官,完成整个案件的和审理工作,加强对这部分知识点的学习。也可以开设相关单行法的“模拟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同样面对已经学过经济法必修课程的学生,这类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校外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尽可能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以城市房地产法实务选修课为例,由校内教师讲授部分课程,回顾房地产法基本理论知识点,解答对基本知识点存在的疑惑。由房地产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讲授部分课程,主要讲解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然后由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的法官讲授部分课程,重点讲解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后留下一些课时进行案例模拟,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完成。
(三)“外置式”教学模式
“外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在学校以外的特定机构中,在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1]。“外置式”课程是较为理想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几乎适用于经济法中所有的单行法,尤其适用于专业性强、案源少的单行法,需要与和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律所合作完成,学生在律所学习全部课程时,要为选修此课程的学生选好课程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处理案件,至少完成一个案件的工作。这里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学生的身份问题,在现行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没有案件的明确身份,这既不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也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赖感。如果可以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案件的身份,给予学生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将更有利于课程的推进。第二,时间衔接问题。有些案件较为复杂,而学生的选修课时间固定,有时不能完成案件的整个过程,要做好与下一届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对接工作,并有效监督,设置相应的未决案件跟进监督制度,尽量减少“真空”阶段,让“外置式”诊所课程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林海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J].山东工会论坛,2012(5):118-121.
[2]贵静.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困境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32):160-161.
【关键词】房屋产权档案;重要作用;管理;问题;措施
一、房屋产权档案的重要作用
房屋产权档案是一种交易的原始数据资
1、是解决纠纷的有效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商品房越来越多,房屋交易也越来越多,这样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一些房产纠纷事件。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在房产纠纷事件中,房产档案作为最原始的数据资料,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促进纠纷事件的快速解决。
2、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资料。对棚户区进行拆迁改造,既能扩大城市规模,又能美化城市环境。但是拆迁改造的过程中又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说:拆迁改造的范围多大,如何跟当地居民进行协调进行拆迁改造。在这一过程中,房屋产权档案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政府拆迁就需要对当地居民做出补偿,而补偿是要依据房屋产权的,房屋产权档案在这时就又成为了原始的资料数据。
二、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现行文件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随着房地产业和住房商品化的迅猛发展,房地产权属档案变得越来越重要,档案数量也越来越多,单靠传统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利用现代化技术设备、服务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现代化已是必然趋势。而标准化是现代化的基础,在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中推行标准化,是房地产权属档案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首要前提,也是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等几个方面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只限于宏观层面,缺乏对具体工作的指导。目前的实际工作情况是,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业务时收什么材料,档案室就存什么材料,对于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规范、是否准确,还缺少统一的标准。
2、保管期限不明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应以丘为单元建档,以房地产权利人为全宗立卷。但在实际工作中是以房号为单元建档,将权利人的所有权登记档案、所有权转移登记档案、他项权登记档案、他项权注销登记档案都集中在一起,合并组成一卷。由于房地产权属档案保管期限的不明确,无法开展鉴定、销毁工作。如他项权注销登记、拆迁房屋注销登记、房改房注销登记等利用率不高的注销档案材料也会占用一定的空间。因此,房地产权属档案出现了有增无减的现象,必将导致档案库房空间的资源短缺。
3、对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不到位。由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是流程式服务,按规定一般的流程是“受理-初审-缴纳税费-审批-发证-归档”。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职责、相应的业务规范。因此,每一宗不同类型的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也各有不同。所以,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内容和管理方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档案工作的专业性。这就使得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人员既要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又要了解一些测绘、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每一类权属登记流程中要形成的文件材料。因此,针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现实情况却是这方面培训工作不到位。
三、加强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措施
1、认识房屋产权档案的特点。第一,政策性。目前,我国房屋产权类别众多,不仅涉及到所有权、适用权政策,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还涉及到侨务、统战、对外关系、宗教、民族等各方面的政策。因此,房产档案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第二,法制性。房产档案管理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遵循《宪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企业法》、《合同法》、《城市规划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房屋产权档案在利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从以法制指导工作实践的工作要求。第三,动态性。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房屋的改扩建、拆迁、房屋的继承、赠予、买卖等在不断地变化,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后,房屋已由福利性分配逐步转向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和房屋产权的变化日趋频繁。房屋产权档案作为房屋变化中的原始记录,必须随着房屋及房屋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屋变化的全貌,保证其利用价值的实现。这就决定了房产档案的动态管理,档案利用的动态性。第四,时效性。房屋产权档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产的时间、房屋转移时间、房屋权属证件载名的确权日期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属确立日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产权转移及房屋变更登记时的时间是法律效力时间,这些都即为划分权益归属的法定时效依据。
2、拓宽房屋产权档案的收集渠道。房产管理处档案管理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档案、房屋仲载档案、房产接管档案、经营租赁档案、房屋拆迁档案、房屋登记发证记录薄册等。房屋产权管理处应加大收集力度,拓宽收集渠道,将分散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房屋产权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主要通过房产登记,全面收集产权档案资料;通过办理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收集产权移动与变更材料;通过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收集产权资料;通过房地产开发和拆迁城市规划部门,收集房屋拆迁、安置及房屋增籍和注销登记资料;通过司法、仲裁等部门,收集具有法律凭证的房屋产权档案资料。
3、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构建开发房屋权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性形式,是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促进房地产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首先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工作,必然向其他房屋产权业务工作提出相应的要求,只有提高房屋产权档案整理、鉴定、保管工作的质量,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利用房屋产权档案的需要。通过利用工作反馈的要求,发现档案工作的薄弱环节与不足之处。其次,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是对档案工作最有效、最实际的宣传。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密切群众的纽带,通过开展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提高人们对房屋产权档案的价值和房屋产权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扩大社会影响,为争取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给档案工作的发展创造了客观条件。
4、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一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既要熟悉档案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有法律、测绘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密切与产权部门、交易部门、测绘部门等业务科室的联系,做到嘴勤、多问,眼勤、多看,脑勤、多思考。第二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知识更新,强化自身素质,用现代科技知识来武装自己,学习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应用技术,改变过去的经验型管理方式,实现向科技型管理方式转变。
结束语
面临新的发展环境,房屋产权档案管理也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很多以前的产权制度已不再适应当前房屋商品化的形势要求,有的已经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加强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尹振芳.强化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意识之我见[J].兰台内外.2013
关键词:房地产交易 风险 防范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我国国民人均可分配资金在不断的提高,而“家”由于在国民的心中地位是其他物质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也就推高了我国的房地产事业的发展。然而,房地产作为大宗物品在交易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所出现的问题对我国人民在经济、精神与人身安全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提高房地产交易风险的预测与防范工作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交易中的相关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商引起的相关风险
目前,由于我国城市规划可利用土地资源较为紧缺,房地产企业在对土地进行拍卖工作时往往出现物非所值的现象,而房地产企业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量,一般在市场的压力下,通过与地方官员进行暗箱操作,把城市的规划进行更改,在本来规划为绿地、公共设施以及缓冲地带等地方进行建筑项目,导致楼房整体开发不合理,给入住居民在生活、健身与其他活动上带来诸多的不便。而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甚至把触角伸到房屋建设的项目建设上,通过偷工减料,将房屋的环保规格降低与在消防要求、水电配套工作上没有进一步完善,进而导致建筑频频出现相关质量问题。另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利用虚假广告夸大信息,导致有时业主在付款后出现货不对板与不能人住等情况出现,有时即使是入住后由于相关手续问题迟迟不能拿到房屋产权。
(二)不良中介组织方面引起的相关风险
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组织一般会在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以及经纪等方面向业主提供服务,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利用本身知识体系与对市场的把握能力为业主提供最全面的信息,以便于业主在房地产的购买上做出合理抉择。但是,在目前的市场上却存在着部分的不良中介,通过业主在房地产知识上与政策上认识的缺乏,在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加入部分对中介有利的服务条款,从而减少部分交易业主的权利,使交易方出现经济与服务等方面的损失。还有部分从事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利益上的考虑,在提供相关服务工作时以包销为名义,没有将房屋委托人委托的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在即获得佣金的情况下,还拿房屋部分的溢价;当然,由于市场经济的弊端,往往还会出现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以及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出现。
二、房地产交易中买方对风险的防范
第一,在进行房屋选购前,买方可以通过网络与传媒信息、其他买家评价与我国相关房地产部门等方式进行房地产信息与政策的了解工作,而对于房地产的市场信息,买家要经量通过本身对实际情况的调查来掌握,避免出现盲目购买的现象,在进行购买前,一定要亲身到所在楼盘进行核查。而对于房屋质量,国家未来政策与未来市场等自身无法把握的方面,可以采纳相关职业人员的意见。
第二,买方在进行购买的过程中,切忌出现定金先交的现象,一般要在熟读合同条文的前提下,通过对房地产的信息进行全盘的了解,降低受置业顾问的诱导,而对于合同不了解的部分要向开发商企业详细询问,如果涉及国家政策方面的有必要向我国相关房地产部门进行咨询(如产权产籍管理所等),在合同签订后,在根据相关条文规定提交定金。
第三,在所签的合同中,一定要把交楼时间、办理房地产证书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交代清楚,有必要的地方还要通过详细的条文列举,例如在房物的质量保期上,一般要将房屋的整套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进行一一列举,避免出现认为麻烦而一眼签合同的现象出现。
三、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制制度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还较为年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上还相对落后。因此,我国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提高与市场、企业等方面的合作力度,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与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通过听证会、网络建言与传媒监督等各种形式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的相关法制制度,而在制度的执行工作上,一定要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等,对于出现违规现象的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力争相关制度在实际工作上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树立诚信观念体系
我国政府与相关部门,在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批复入市”的工作中可以提高相关审核力度,对于在道德方面有前科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把关工作。而在实际的工作上,可以对相关房地产机构进行道德讲座与培训工作,加强从事人员的职业素质与道德理念。在另一方面,还要提高舆论监督力度,利用社交传媒与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来促使相关人员树立诚信观念。
(三)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工作
目前,从房地产市场的层面出发,一定要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对我国房地产在市场上实际运行的监测力度。例如,我国房地产相关监管的部门要提高对信息沟通与整合工作,通过定时的对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土地与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的公布工作,通过必要的手段引导舆论方向,在相关的政策实施上要提高透明度与宣传力度,从而做到稳定我国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朝理性的方向向前发展。
四、结束语
本文由于篇幅与个人知识体系有限,在相关问题的探讨上还不够全面,因此,希望我国相关专家与从事人员加大对此方面的研究与探讨力度,从而为我国相关部门与个人在此方面的工作上提供更为详细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齐惠霞.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及防范[J].消费导刊,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