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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做好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工作
残疾人基本情况调查是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性工作。全面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对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衡阳市残联《衡阳市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会议》的要求,我们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残疾人基本情况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操作,确保残疾人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高标准建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是适应新形式下残疾人事业发展,满足残疾人需求需要,拓展为残疾人服务的领域,为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耒阳搭建的一个良好服务平台。高标准建设好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具有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重视和关怀,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三、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开展
1、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体系,充分发挥其作用,逐步使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基本的康复服务,依托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残疾筛查、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训练、康复知识普及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康复服务。
2、继续开展“助盲、助听、助行、光明”等重点康复工程,帮助残疾人补偿、恢复功能。
3、做好残疾人辅助用具配发补助和供应服务工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
4、完成衡阳市残联布置的其他各项康复任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快残疾人脱贫致富步伐,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把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政府扶贫的大盘子中,统筹规划,同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努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要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确保优先把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继续广泛开展“一帮一”扶残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帮扶工作,确保这一活动取得更好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扶残助学、“安居工程”、“小额扶贫”、“帮包带扶”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帮助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1、进一步深入开展按比例安排不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主动沟通协调地税、财政等部门,扩大按比例就业的覆盖面,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的范围,确保政府性基金不流失。严格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2、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就业咨询、登记、介绍、能力评估、技能鉴定等各项工作;重点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同时要努力提高工作条件和计算机化水平,积极组织工作人员、职业指导人员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以更好地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提供服务。
3、投入专项资金,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档次,争取开办一些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和专业人才的培训项目。大力开展各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培训项目,同时要积极做好就训的残疾学员的培训费用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切实做好受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努力使残疾人学到一技之长实现就业。
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
做好残疾人宣传文教体工作,不断加强残疾人宣传与体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优秀运动员和好苗子的发现和培养,争取在今后的比赛中取得好成绩。积(来源:公务员在线)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以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积极争取新闻媒体支持,设立专栏,制作专题,大力宣传志愿者助残、“一帮一”扶残,残疾人自强不息等方面的典型事迹,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舆论氛围。
一、制定2012年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的总体安排,制定本地区年度宣传计划,确定年度宣传要点,明确年度宣传任务目标,切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总结“五五”普法期间开展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结合不同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重点对象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同时加大对被征地农民、负责土地征收出让事务的政府机关以及工矿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深入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构成,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的主要内容。省厅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组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宪法学习周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维护宪法、遵守宪法的意识。
四、加强新法的宣传学习力度。将《行政强制法》、《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年度学习宣传的重点,组织人员大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五、继续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在日常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利用“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组织人员走上街头开展咨询和送法活动。在利用好报纸、标语、期刊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的同时,加强新兴媒体的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组织国土资源文艺演出、音乐、戏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加强国土资源文化建设。
一、——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做法:
自“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紧紧围绕“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这“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在普治活动中,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实效,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宣传教育顺利开展
1、建立组织机构。在 “四五”普法开局之年,——就成立了“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任组长,各区、圃、室为成员。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分工,落实了工作责任制。
2、制定规划计划。科学合理的规划是保证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规划中明确了“四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普法对象、工作要求、步骤方法、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按照旗普治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下发了“四五”普法实施计划,进一步细化了“四五”普法工作的各项职责和任务。
(二)深入开展学习,强化人员的培训
在此次普法活动中,——高度重视对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精心组织,针对不同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各类学习培训活动。
1、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强化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素质是这次普法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规划计划中都特别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了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部署学习任务。学法用法并举,不仅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制素养,满足了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且为其他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自觉守法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2、——人员重点学法。护林、执法人员是林业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公正执法。在普法实践中,——每年都不定期举办2次——骨干人员培训班,邀请专家进行授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实际运用能力。
3、行管人员经常学法。依法行政不仅仅是对专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要求,同样也是——所有行管人员必须做到的。按照“四五”普法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把组织和指导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学习公共法律基础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广大干部职工在学习过程中,都比较熟悉地掌握了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灵活运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深入推进普法工作进程的有力保障。经过多年的普法实践,总结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普法制度,使各项普法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法制讲座制度。在每年的普法计划中都详细布置了年度开展讲座的内容、时间和对象。如遇上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时,临时增加讲座期次,帮助职工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二是管理业务骨干和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针对以上人员工作实践经常应用法律法规的特点,为提高其依法办事和行政执法的能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
为增强普法宣传效果,增强辖区内职工、群众的法制意识,“四五”普法以来,利用“3.12”、“11.9”、“12.4法制宣传日”等重大纪念日的有利时机,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力求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还积极深入到群众中,将法律法规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人们手中,进一步增强了全民保护意义——的意识。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加快了普治工作开展,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干部职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全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秩序明显好转。近年来,通过大量宣传教育和实践工作,在人民群众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人多了,违法案件少了;越来越稳定的林区秩序为——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应注意到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这一不足,普法措施和手段也应进一步创新。今后,——将继续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抓重点、树典型,强化制度落实,更新普法工作理念,以理念的更新引导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项目办职工教育培训年的提出,除了基于多年对职教工作必要性的充分认识之外,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施赋予项目办新的责任和使命,也给项目办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更高的要求;世纪之交、两个五年计划之交,使我们有机会冷静地总结过去,思考未来: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世界经济大家庭的一员,又使我们即将面临各种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我们的事业不断发展,队伍不断壮大的同时,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如何应对新的变革,如何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关键问题。而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依靠科学技术,依靠人才优势。因此,项目办决定自2001年起连续开展若干个职工教育培训年活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职工教育培训年的定义
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年,是把一系列科学的职教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明确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根据不同阶段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相应的教育培训主题,充分发挥项目办综合指挥和协调的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全办系统内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为实现项目办改革、发展的总目标提供坚实的知识基础和思想基础。
三、职工教育培训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围绕交通厅和项目办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努力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改善现有的人员知识结构,培育先进的企业文化,提高全办的整体管理水平,推进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总体目标
通过连续开展培训年活动,争取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在项目办系统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管理队伍,培养一支技术过硬、勇于创新的专业技术队伍,培养一支业务娴熟、服务热情的一线职工队伍。
(三)培训主题
结合项目办总体发展目标和等度工作重点,职工教育培训年每年要确定一个鲜明的主题,培训年的各项活动要紧密围绕主题而开展。年项目办的中心工作是全面提高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水平,因此年职工教育培训年的主题是以人为本,提高全员素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各项改革。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
职工教育培训年·活动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培训内容:
1、职工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应该使职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而且还应让职工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发展战略、阶段目标、运营状况、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以便职工参与单位的活动,增强主人翁意识。
2、职工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使职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操作技能、谈判技能、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等,以此培养和开发职工的潜能。
3、职工思想意识的培养。思想意识对职工队伍的精神面貌和单位的绩效影响很大,必须通过培训,引导职工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精神和遵纪守法意识,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丰收。
年职工教育培训年的培训重点有以下三方面:
摘要:在构建职业教育体系的背景之下,开展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能够革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校企间资源共享和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开展职业教育工作时间还不长,在学生的管理、教育等方面还不够完善,需要结合我国法律的保障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我国人才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效机制,需要合理制定职业教育法律规范和校企合作的规范化条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对高职人才需求的增大,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仅能促进高校对人才的培养,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都具有深远意义。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是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任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但是连接教学与生产的必要途径,还是连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的重要枢纽。通过完善和优化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促进高校和企业共同分享有效资源,促进校企间的密切配合,一起为教育事业和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构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满足职业教育发展和时代进步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加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
1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
1.1相关法律缺失
目前,校企合作已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展开,国家也制定了很多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但这些法律中只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内容做简要的概括和总结性表述,并没有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合作形式、合作管理以及合作的主要项目等一些重要的细节进行详细的介绍或规定,仅和校企合作的一般法律法规起相同的作用。通过详细阅读这些法规后发现,这些指导性的法律文件都是用一些具有原则性的词语来规定高职院校和相关企业间的合作事项的。然而一些教育发达国家与我国的做法截然不同,比如在德国这个高度关注职业教育的西方国家,一般都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间密切合作,共同商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具体形式、具体内容和具体的合作管理等事项,再分别制定一部相关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合作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也明确了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在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的责任范围。此外,德国联邦政府和各级政府还颁布了多种相关法律来配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劳动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和《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等,明确规定高校与企业合作期间学校、企业,甚至学生、企业员工的负责事项及相关义务,这就比我国只以一部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实施校企合作更具有现实意义。《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不完善,并没有详细规定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校和企业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对校企双方承担的后果及权利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缺失,致使出现高校想合作而没有法律保障,而企业没有激情参与合作的僵持局面[1]。通过查阅《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得知,这部法律仅规定了国内各企业都有与高职院校合作的义务,但并没有详细规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相关权利,以及双方不履行合作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法律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各主体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是校企合作出现诸多纰漏而不能顺利实施的最主要的弊端。
1.2校企合作内容缺失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以及支持高校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是进一步建设教师队伍,在相关政策法规上明确规定:职业培训机构以及职业高校可以根据高校发展状况,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可兼职担任教师,相关单位以及部门应进一步提供方便。这一条例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特别是在建设师资队伍方面,有义务向高校提供方便。二是教师和学生实习细节问题,《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事业组织、企业单位应该接受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学生进行实习,对于上岗实习的学生及教师,企业应该提供一定报酬”。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开展校企合作的有效保障。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要真正做到高校和企业之间长久合作,单单依靠以上两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在职业教育的一系列过程中,在确定培养目标、制订教学计划、建设师资队伍、开展学生实训、指导就业等方面,都需要企业积极参与并给予一定的支持,企业不单要保障学生的实习状况,而且也要真正提高实习学生的实践能力。校企之间的合作更应该追求“互利双赢”的结果[2]。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不但要强调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从多方面保障企业的权利,比如企业获得合作院校的合作权利、学生实验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学生实验实训应该尽量减少成本等等。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中,只是强调了企业所需履行的义务,却没有说明企业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1.3管理机制不完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管理下开展的企事业单位与高职院校间的合作,这里所说的政府部门实际上主要包括企事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讨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关事项,比如合作备案、合作管理、合作审查、合作监督等。但是首先,政府部门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管理机制,导致高职院校和企业间根本没有有效的制度规范,例如《驻场老师工作规范》《校企合作注意事项》以及《企业对学生的管理规定》等;其次,在校企合作期间,高校实习生和企业员工产生摩擦或实习生产中出现某些问题,也缺少“管理组”来解决双方纠纷,而“管理组”实际上可由实习生代表、企业代表、家长代表或学校代表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再次,校企合作也缺少监督管理部门对实习生的实际实习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价。
1.4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职业教育是诸多教育阶段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阶段,受到了教育部门的高度关注。职业教育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高技能人才,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对技能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3],因此高校要不断变革其人才培养模式,适时改变课程安排,转变教学理念,更新教学形式。企业是对高校毕业生技能进行客观评价最具说服力的场所,是为高校传达时展信息的最佳平台,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高职院校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职业教育法》却根本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速度,缺少相应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机制,很多法律依据也不能及时更新,导致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职院校和企业双方没有相应的法律条例作参考,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推进。
2关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创新
2.1在校企之间建立新的运营方法
唯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运营机制才能保障学校和企业之间开展长期有效的合作,才能保证培养出高质量、高水准的人才。宁波市就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推动校企合作的全新升级,其主要的运行模式则包括:通过政府的合理引导、高等院校的主动寻求参与、相关行业中介的加入以及企业的积极寻求促进校企合作;除了在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校企合作的建设之外,还借鉴了其他地区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根据相关的法律条出规定,即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院校和企业的有效合作,并且建立起合适的体系和机制,将校企合作所能产生的效果最大化,充分调动高校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在行业内部充分发挥校企合作优势作用;积极引导同行业的高等院校与企业展开有效合作;将同行业在资源、操作技术以及信息交流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发挥到最大化,成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校企合作、资源利用、校企合作所制订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
2.2为校企合作制定专有法律
一个国家对人才的培养、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都离不开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4],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专用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保障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时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着眼于具体实践,要具有多样性,尽可能关注校企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不能盲目地对所有问题都使用同一种解决办法来解决和看待。考虑到我国当前在高等职业教育与相关企业合作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制定诸如《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细则》这样的法律文件,明确高职院校、企业及政府部门各自的法律责任,正确对待校企合作体系下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及义务,由专门部门进行监督,从而确保校企合作能够合法开展。法律的制定不是单一的,需要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不与其他的法律条文产生冲突,并且要做到无缝衔接。而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任意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平衡,任意性条款过多会使高等院校和企业操作的自由度过大,会让法规成为摆设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强制性条款过多则会捆住高等院校和企业的手脚,双方顾虑太多,使得校企合作不能取得预期效果,也会使法律失去其价值。教师和学生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参与者,单一的法规不可能将所有人员之间的关系理清。企业在接收学生进行企业培训时应当和高等院校签署相应的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学生培训的时间期限、资历要求以及报酬多少都要明确,以保证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规定可依。
2.3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保障
经费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学校行为或者企业行为,而是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的职责。因此,在为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各方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里面就包含各方需要承担的经费,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在法律上确定三方经费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三方的行为,同时也是明确三方要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有法律保障,用法律形式把企业、政府、学校在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企业、政府很容易因为其他事情忽略了职业教育培训,用法律的形式把学校、企业、政府三方绑在一起,三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很好地完成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能够保证校企合作的真正进行。
2.4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实时更新和完善
传统背景下所指定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要在现有的社会背景和高等教育的全新要求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新的法律法规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进而培养出高素质的技术型人才,因此应当对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更新,更新时还应当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顺应国家总体发展规划部署,及时调整学校的课程规划,让职业教育紧跟时代的脚步,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技术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其次,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校企合作中高等院校和企业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对于合作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和场地都要做出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高校和企业的利益,并且将这一合作体系下所能蕴含的价值最大化,进而激发各自的参与积极性,让各个行业都认识到校企合作的益处。
3结语
校企合作机制的产生是实现政府、学校以及企业之间利益共享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其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校企合作持续、有效、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方聪慧.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与对策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
[2]崔青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创新教学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赵丽.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看《职业教育法》的完善[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4(5):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