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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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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的内涵

教育法律的内涵范文第1篇

今天是2013年4月3日,我认真聆听了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讲座。教授渊博的知识、丰富的阅历、幽默诙谐的语言以及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让我深受启发,感受颇深的是“依法治校,势在必行”。依法治校已经提了很多年了,什么是依法治校?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来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季教授讲座中重点向我们阐述了法制的三种含义。其中第二种含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并对五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立法是最重要的法制内容。此外,还结合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向我们详细的阐述了教育的法律关系,为我们正确分析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问题指明了方向。季教授采用漫谈的形式为我们进行了一场法律常识的教育,使我们受益匪浅,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依法治校是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学校的管理不能只满足于“平安”,必须法制化、民主化。学校管理中的“人治”行不通了,不懂得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管理也是行不通的。一天的学习,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讲座让我明确了学校教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一定要认真组织教师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准确把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那么,我们又如何依法治校呢?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3、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4、实行岗位责任制。

教育法律的内涵范文第2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高校教学管理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是现代社会评判文化是否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是适应目前高校发展的需要,是各类主体的法律意识在高校教学管理文化中的凸现,是高校教学管理文化的构成部分。它形成了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模式——文化管理模式,在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处于领先地位的进程中,最终会最大限度地解放教育领域所蕴涵的生产力。这种科学管理模式让位于文化管理模式,重视人学精神的培育和人学文化的建设,正逐渐成为二十一世纪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和创新的趋势。

一、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内涵

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文化、法律制度文化和管理行为文化三个层次。法律意识文化指高校教学管理中各类主体对法律的认识、态度、评价、信仰以及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思维模式;法律制度文化是指高校根据法律意识文化而建立相应的制度,这个制度虽然不是法,却是依法制定的,渗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价值,是为了教学管理中的法律意识能够落实而设计的制度。在这三个层次中,意识文化是前提,最终物化为制度和行为,并且在制度和行为中得到体现;制度文化是核心,制度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管理行为文化是目的,意识文化、制度文化最终只有用于规范、指导教学管理行为,才能体现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价值。

根据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内容的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总结出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引导意识。法律对高校教学管理各类行为的指引是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呈观念形态法的价值观、信念及行为准则。这种法律文化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意识,并将此价值观体现在自己的行为之中,体现在教学管理方针、目标、宗旨、计划和体制等方面。其二,预测意识。教学管理制度规定了某种行为是否可以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管理者在进行某种管理行为时,就可以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这种后果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就可以停止这种行为。其三,公平、公正、平等意识。价值意识要求行为人对法的价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为行为的价值目标。法律具有公平、公正、平等等价值,所以,教学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公平、平等、公正价值。其四,程序意识。教学管理活动由开始、进行到结束,是一个程序过程。作为管理活动直接翻译的法律也很讲程序,因此,教学管理在各类管理行为中应当建立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程序是制造管理行为的证据。其五,规则意识。通过树立规范管理的思想、良好的法律精神,可发挥教学管理法律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行为规范对管理者发生的约束作用,以及明确的管理目标的价值观念,统一他们的思想和认识。

二、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效用

1.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与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民主化的高校教学管理无疑有利于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而完善的高校教学管理法制化体系将有助于促进和实现更高层次和水平的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高校的教学管理活动主要涉及学术问题,而学术问题的解决要靠教学管理人员之间的学术争辩或相互协商。其运行机制的民主行为规范只有形成规章制度,教学管理民主化才能体现权威性的价值理念并获得制度保障。通过在高校教学管理中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法律文化,在一系列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基础之上能形成教学管理民主化的氛围,在充分肯定个人价值和全面挖掘个体潜力的基础上,充分信任并依靠全体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管理活动,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管理,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益。

高校教学管理民主化只有以法律程序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在高校教学管理的民主实践中止于至善,不断丰富其内涵,提升其意义,进而才能从理想走向现实,从应然走向实然。民主管理与严格实施规章制度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相辅相成。目前应淡化高校教学管理的行政命令色彩,推行人性化的制度建设,转向灵活的、民主的教学管理制度化建设,以适应变化中的环境。

2.教学管理制度化。教学管理规范化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效率。首先,在于对每项工作、各类问题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较为清晰的程序要求,并用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因此,可减少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增强制度性和节奏性。二是将教学管理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每位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这样,将经验管理转变成规章制度管理,使教学管理工作不致被杂乱琐碎的日常事务缠绕不清,更避免了问题出现时相关管理人员的无所适从。三是致力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已成为高校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必然选择。要构建起信息共享、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基础信息管理机制;同时,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以满足精细化管理需求。此外,借助自助平台,将搭建起人力资源部、员工、学校领导之间的沟通桥梁,有效提高沟通效率,进而提高员工参与度和满意度。

3.教学管理行为规范化。为了在高校教学管理中建立法律文化意识,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探索教学质量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可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委托关系。学校作为所有者,控制着学校的产权,但他不可能直接教导学生,必须委托一个或数个人来帮助他教导学生。在这样一个委托关系下,学校给教师们相应的报酬,对他们的要求是勤奋工作、教书育人。其焦点是教师们是否勤奋工作的问题,可通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教学评奖,并积极探索其他如教学质量考核与职称评聘和薪酬挂钩等可行的奖励与约束措施,树立典范,激励表彰先进,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构建

《文化模式》中说:“文化在本质上是趋向于整合的,各种文化特质形成一种具有内在统一精神和价值取向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把每一个体的行为包容于文化整体之中,赋予它们以意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模式,是内在的法律精神、价值取向以及伦理规范等构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可见,它正是以其内在的、潜移默化的方式制约和规范着每一管理者的行为,决定管理者的人格,强调管理者的法律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创造性,把管理者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提升到自由自觉和创造性的生存状态,赋予其行为以根据和意义,进而影响高校管理工作的开展。

1.培养教学管理法制意识。首先,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律活动的潜在原动力,是人们对于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心理态度的总称,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高校教学管理法律文化的作用表现在法律文化被各级管理者及其群体接受之后,对各类管理行为所产生的能动作用。教育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尊重和法律评价三个层面,因此,在高校教学管理过程中应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分层次、有重点的法制教育培训,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和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法律素质;学校领导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把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学校各成员评价的重要内容。

其次,增强依法治教观念。依法治教是指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教育行政机关应转变管理方式,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变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其他手段,要注重强化教育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而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高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法制教育。

再次,树立法律权威。要强调教育法律外在的规则形式,更要注重法律内在的理念。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获得社会服从的力量,所以,要注重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着力培养人们的权利精神,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教育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伤害后的救济途径,增强人们懂法、学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使他们真正认同法律、崇尚法律,进而形成一种法律信仰,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自然而然地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2.健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在教学管理中,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的督导督查机制,开展高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工作,做好教育监测工作,加强对直属高校的巡视工作,加强重大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监督检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健全监督工作制度需要完善督查工作机制,规范督查工作程序,继续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动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要建设公益性教育普法网站,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更好地促进法律文化的深入。

总之,在当前的高校教学管理发展和改革进程中,应使依法管理与科学管理两翼互动,致力于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高校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和自觉行动上来。在不断完善高校教育法律制度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者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心理的培育,树立现代高校教育法律观,使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将高校教学管理的日常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高校教学管理的改革和创新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根厚 刚柔相济之高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创新建构[J].科技管理研究,2009(7):21。

[2]毕晓芬 高校教学管理中的“以人为本”[J].中国成人教育,2009(12):44。

[3]于铁铭 高校教学管理中的激励机制与人本关怀[J].山西教育,2007(10):34。

教育法律的内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内涵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43 ― 02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内涵界定,国内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从学理角度进行分析。比如,周永坤从质的阶段性变化,将法制现代化是传统农业社会法向现代工业社会法的转变的过程。〔1〕其二,从过程与目的的角度进行概括。比如,李立秋等人指出,法制现代化是以和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以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从我国实际出发,通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工作,是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达到现代化水平的全部过程。〔2〕其三,从主体角度进行法制现代化的本质论述。比如,李其瑞认为法制现代化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整个社会。他指出,法制现代化不仅应当以人的尊严、自由、平等、民利为基础,同时,还应以权力制约、政府守法、司法独立、国家民主、普遍正义、人民自由为整个社会的法制目的。〔3〕其四,从核心本质进行界定。比如李林等人指出,法制现代化也就是法律发展,是历史性的跃进带来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在此基础上,法制现代化是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的包含人类思想、行为等多方面的过程。〔4〕该观点是笔者这里较为赞同的观点。除此之外,笔者将从现阶段社会转型的特殊角度,把握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管理在新时期呈现的发展特征,结合中国发展国情,试图对如何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的理念、主体层面、推动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理念指导

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的构建首先必须有正确的理念指导。笔者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三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政策文件对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研究生教育自身发展也呈现出新的动态特征,包括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位授权点动态考核机制的建立、招生计划的动态分配、培养类型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研究生国际培养途径不断拓展等,这些均进一步要求研究生教育管理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转型,其自由、公正、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和特征更加强烈的要求法制现代化的自由理念、秩序理念和终极价值理念的形成。

1.自由理念。

法律与自由存在一种特别的关系。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以法律的形式存在。〔5〕可见,法律并不是束缚人,剥削自由的手段。相反,应当认识到法律是自由实现的保障,法律的规定赋予人应然和实然状态的自由。具体而言,构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须树立自由理念。首先,应当认识到法律上的自由并非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而是由国家来制定和保障实施的民利;其次,法律上的自由是普遍性的自由。法律规定的不单单指的是某种个别现象,或者某名研究生、教师或管理者的具体权力,而是一种普遍规则,是国家明确赋予所有研究生、教师或管理者等主体的权利;最后,法律上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总是相对的、有限的,法律上的自由亦不例外。完全绝对的自由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无序状态,导致主体之间的激烈斗争,最终会剥夺所有人的自由。因此,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构建过程中,必须在厘清自由的相对性和有限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赋予人们自由的实质意义。

2.秩序理念。

构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就整个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的运转而言,还须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遵循秩序理念。首先,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认知和把握。法律是人类在认知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人的行为(包括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一种规范。由此可知,法律的制定是以社会中的一般规律为制定前提,这里体现着法律制定上的规律性特征,亦可称之为秩序性特征。其次,法律的实施保障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进行。法律并不以制定完成而终结,而应在社会中贯彻实施,维护整个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转,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秩序理念。法律的实施正是在预测、教育、指导、惩戒等各种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规范系统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如此这般,这样才能在构建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提高各个主体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整个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

3.价值理念。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人治走向法制的变革过程。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念不应当是使得研究生、教师或管理者处于一种被动的适应法律的状态,而是应当一方面遵守法律的规范,实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与正义,为人和学校乃至社会的相互推动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人是法制现代化的推行者,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的最终指向是人。人自身的主体性的实现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最终意义。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主体层面分析

李东清指出,“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这个国家才能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否则,即使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多么的健全、完善和现代化,但如果操作这些制度的人并没有完成从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那这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所以,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人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使之长期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的,不是法制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6〕只有真正处理好了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构建。因而,必须明晰法制现代化的主体。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的构建应当以研究生教育发展为基础,保障自由、秩序、正义、发展等各方面的实现,最终实现各主体和学校乃至社会的全面自由发展。然而法制现代化的所有进程均离不开人这个主体,无论是法制现代化的操作者还是最终归宿都是人。具体而言,法制现代化的主体首先应当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研究生管理对象。立法者应当首先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构建理念的指导下,扩展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时代意识,制定或完善适应现阶段社会转型需求的法律体系;执法者同样应当在法律现代化构建理念的指导下,根据社会转型需求调整或变革执法模式,在创新中贯彻执行各项法律规则;司法者应当顺应历史潮流,转变司法模式,保障法制现代化理念的最终实现;最后,法制现代化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研究生管理对象――研究生,只有在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构建中转变传统的法观念,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从被动接受法律的制约到主动处理好与法律的关系,在良性互动发展中更好的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三、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现路径

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构建进程中,应当处理好三对矛盾。其一,处理好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与西方法律制度体系的矛盾。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应当依据中国发展国情进行具体界定,应当在中国既有传统积淀的基础之上进行法制现代化构建,切实反映中国社会内部发展的要求,顺应时代呼唤,在中国法律制度体系本体上合理引用西方法治成就。而不是将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全盘否定,无视中国语境,完全采用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亦不是将西方法律制度体系全盘否定,封闭发展。其二,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矛盾。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应当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逐步深化。因而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不应一律否定传统习惯法,应当承认传统习惯法的合理存在性,否则就会出现传统与现代的断层现象。其三,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中国近30年的法制现代化构建的过程中,相关理论研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在理论层面和应然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在实然层面并没有在整体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因而在进一步法制现代化构建过程中,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反思应然和实然层面之间的差异,探索理论向实践层面转化的内在机理,实现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统一运动方向。

综上所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构建,应当在自由、秩序和终极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在政府推动的过程中,将各相关主体纳入现代法律体系,处理好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以及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关系。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首先应当完善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有法可依,才能从形式上保证研究生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各主体、各项权益的真正实现;其次应当是充分培养与发挥人的主体性,不仅要以人的主体性的培养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手段,还应以人的现代化为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人的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最后应当升华为实现社会精神内核的再塑造,实现整个系统依法有序运转,实现法律精神和价值,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研究生教育法制现代化的构建,就是塑造研究生教育系统的精神内核,从传统走向现代,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地位,法律只有成为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和调控手段,才能理性并切实的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才能使得整个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按照法律的规定有秩序的运转,使得法律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各相关主体的主体性,解放思想,实现自由、公正、主体性、社会秩序、全面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文化现代化与法文化转型〔J〕.天津社会科学,1995,(03).

〔2〕李立秋,张维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我国法制现代化〔J〕.现代法学,1988,(02).

〔3〕李其瑞.法制现代化刍议〔J〕.法律科学,1989(03).

〔4〕刘瀚,李林.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J〕.法律科学,1998,(02).

教育法律的内涵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教师惩戒;法理基础;惩戒权合法化

一、教师惩戒需要研究法理基础

法理指关于法的原理或者精神,它在于揭示法的内在本质或者一般规律。教师惩戒权的法理基础应从理性精神、秩序追求以及人权维护三个方面具体展开分析。

(一)理性精神

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教育理性的要求。在学校教育中,学生的违规行为难免会出现,要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道德教育,就需要实施教师惩戒权,这是教育理性的表现。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该遵循这种理性精神,因为教育要求理性,所以要确立理性精神。教师惩戒权要求理性。人们在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时候通常会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他们的言行也同样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制约。人类向来是追求理性的,但是本能、欲望、习惯等非理性因素往往会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比如上课讲话、不完成作业等。作为教师,要理性地处理学生的这些行为,正确行使教师惩戒权。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众多教师惩戒失范的现象就是教师不合理使用惩戒权的结果,比如体罚学生、漠视学生的违规行为等。有学者概括了教师惩戒失范的两种表现形式:滥用惩戒和惩戒缺失。教师惩戒失范正是教师惩戒权理性缺失的表现。确立理性精神。理性精神强调了一点,即感性到理性的飞跃,也就是从现象到本质的转变。教师作为惩戒的主动方,要认识到惩戒的本质,在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时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在实施惩戒权时要充分发挥教师惩戒权的教育作用,理性惩戒,不感情用事。这种理性精神是实施教师惩戒权要确立的基本精神,它是合理、正确地使用教师惩戒权的精神保障。

(二)秩序追求

在西方古罗马时代,法律的价值是为了正义,也就是说,法是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以这种正义原则作为国家制定法律的一个主要标准,就可以保证法律的制定不会成为统治阶级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而在中国古代,评判法律的标准不是正义,而是秩序。秩序是中国古代乃至现在的法律价值之一。我们追求秩序井然的社会,而社会是由很多的个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的产生就意味着对社会中的个人自由的适当限制。学校是个小型社会,也有它自己的秩序,学校内的任何教与学的行为都要符合一定的教学秩序。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可以维护教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学的顺利进行。学生是一个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还未发育完善的群体,在受教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往往都会损害群体中其他人的某些利益,比如学生在课上大声说话,影响了其他同学听课,也影响了教师上课。这时候教学秩序就受到了威胁,为了维护教学秩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教师就有必要实施教师惩戒权,这是合逻辑性的。另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要遵守一定的惩戒秩序,不能滥用,要依据一定的规范进行,以保证教师惩戒权的正当行使。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个追求秩序的国家,讲求公平、正义,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也是如此。教师只有规范地进行惩戒,才能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使学生欣然接受,从而达到应有的惩戒效果。

(三)人权维护

人权通常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安全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总称。教师惩戒权强调的是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这其实也是对违规学生的一种教育,让学生明白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让他们对自己做的错事负责。这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意义重大的学校教育。也就说是,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保障了违规学生在学校受到全面教育的权利。因为学校不是一个单纯的传授文化知识的场所,更是使学生学会做人道理的圣地。从这个意义上说,违规学生受到教师的惩戒是符合违规学生的人权要求的。在学校教育中,特别是课堂教育,如果一个学生或者某几个学生出现违规行为,影响了其他学生上课,这对其他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学校这样的公共场所要求学生在课堂上遵守课堂纪律,否则课堂将很难顺利进行,损害了那些想认真上课的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适时地行使惩戒权,阻止、矫正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有助于保证课堂秩序,而且对违规学生的惩戒也能对其他学生起到一个警戒的作用,教育大家不要违反纪律,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违规学生的榜样示范作用将会使其他学生违规的概率下降。因此,对其他学生来说,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维护了他们的人权。教师惩戒权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教师的人权。试想一下,如果教师不具有惩戒权,教师在课堂上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能对其进行适当的惩戒,学生很可能就会肆无忌惮,不遵守校规校纪,不尊重老师,教师将会失去他们应有的威信,甚至没有尊严。赋予教师惩戒权也就是赋予教师应有的管教学生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性的专门职业所必须要有的权利,否则教学行为将很难顺利进行。当然,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人权问题,不能危及学生的生命权,不能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等。

二、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违背法律的要求,是人类最低的行为标准。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当然也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出发点,而且,教师惩戒权理论体系的构建也离不开法律的要求和支持。要寻找教师惩戒权的法学基础,就要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教师惩戒权存在的依据,并且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使教师惩戒权的理论合理化。

(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要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寻找教师惩戒权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搜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肯定教师可以惩戒学生,二是寻找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教师的惩戒权的,包括惩戒的方法、手段等。

1. 肯定惩戒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教师惩戒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教师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利,指导、奖惩学生的权利等,从此可以推知教师具有合理的惩戒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义务。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前者强调学校的权利,后者强调受教育者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学校惩罚处分学生的权利,而实施这种权利的主要人员是教师,学生有义务要服从这种管理制度。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同时,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要履行如下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除了法律以外,我国很多教育行政规定也有许多类似的规定:《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项规定,中学班主任的职责是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有关奖惩的工作;《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我们可以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条例中找到教师具有管理、惩戒学生的依据,除此之外,教育部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都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在教育、管理和保护三项上。

2. 惩戒手段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学校、教师如何管理、惩戒学生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以及完善教师惩戒权的理论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我国台湾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中第16条规定,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的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劝导改过,口头纠正;(2)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3)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4)调整座位;(5)适当增补额外作业或工作;(6)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7)扣减学生操行成绩;(8)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9)其他适当措施。这条规定在我国来说比较细致,因为目前我国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相关规定大都是泛泛而谈,对于具体做法的规定更是凤毛麟角,更多的是一些禁止性的规定,特别是在体罚方面。

1992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教师法》第八条也有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禁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从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明令禁止体罚学生,但是并没有否定教师具有正当的惩戒权。这些规定纠正了社会、教师以及家长们把惩戒和体罚混淆的错误认识,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内涵,确保了教师惩戒权的合法地位。

(二)国外相关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有着“放松了棍棒,溺爱了孩子”(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的谚语,国外的教育家大都认为惩戒是学校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国外关于教育惩戒也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规,相比中国而言,更加成熟和具体一些。总结各国的法律法规,各国基本上都是支持教师惩戒权的,同时也对体罚做出了明确、谨慎的规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第三十八条则指出,应当确保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在2002年6月公布了一项法案:“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体罚,其中,对体罚的对象、方式、程度等都给予了详尽的限制性描述。比如,规定教师在体罚学生之前要向学生讲明为什么要受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老师不允许直接用手或脚对学生进行体罚等。这些严格的规定可以保证教师不滥用惩戒,也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心伤害,一举两得。英国在1986年以前,社会是默许体罚的存在的,教师是可以对学生施以必要的惩戒甚至体罚。1986年后,英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不得体罚,但是并不否认教师具有合理的惩戒权。2005年10月21日,英国政府承诺将出台法律,将对教师惩戒权做出明确的规定。美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惩戒的手段,包括“口头训诫,取消特惠”,例如:开除校队;强迫参加心理咨询;学校设立专门的训诫室,由专门的心理教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交流,最后由犯错学生赔礼道歉或者写检查;惩罚性转学,如果学生过于顽劣不服管教,则转入特殊学校;短期停学,每45分钟给学校打电话,而且必须在家里打,学校有电话监控”。日本《学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学校及教员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可按监督厅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加以惩戒,但不得施加体罚。”为了使学校和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日本政府公布了6项禁止体罚的实例:“(1)不让学生如厕,超过用餐时间后仍留学生在教室中,因为会造成肉体痛苦,属于体罚范围,违反学校教育法;(2)不让迟到的学生进入教室,即使是短时间,在义务教育阶段也是不允许的;(3)上课中,因学生偷懒或闹事,不可把学生赶出教室;而在教室内罚站学生,只要不变成体罚范围,基于惩戒权观念可被容许;(4)偷窃或者破坏他人物品等,为了给予警告,在不致造成体罚范围内,放学后可将学生留校,但必须通知家长;(5)偷窃,放学后可以留下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但不得强迫学生写下自白书和供词;(6)因迟到或怠惰等事,增加扫除的值日次数是被允许的,但不当差别待遇和过分逼迫不行”。

三、教师惩戒权行使合法化

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教师惩戒权理论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应该包括:惩戒是为了什么,为什么惩戒,谁来惩戒以及惩戒谁、怎样进行惩戒等。这就要求惩戒的主体、对象、惩戒的依据以及惩戒的手段都要合法,而要使惩戒的手段合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制定惩戒的程序,让惩戒的实施者有章可循,依法惩戒。

(一)主体合法

在学校教育中并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是惩戒的主体,都有权利行使惩戒权的。在我国学校教育中,惩戒的合法主体就是学校和教师,我国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教师管理、惩戒学生的权利,因此教师作为惩戒的主体是合法的。劳凯声教授在其著作《变革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中也指出,“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二)对象合法

惩戒的对象指的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或者说是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一般包括社会行为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自定的校规、班规、学生守则等。我国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指出,对于学生的越轨行为,教师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惩戒,矫正学生的言行。同时,惩戒对象的合法也要求教师的惩戒只能针对学生的特定的越轨行为,而不是学生本身,教师不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损害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依据合法

在学校教育中,教师惩戒学生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法律依据,即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是教师实施惩戒的最低行为要求。但是基于目前我国现存的关于教师惩戒权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具体,所以在这方面的法律依据还不充足,所以对学校来说,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还要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合理合法的可以指导教师进行惩戒权行使的依据,所以教师惩戒学生的第二个依据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学校校规校纪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教师使用惩戒权的合法与否,因此,学校的校规校纪的制定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不能违背或者超出相关的规定范围。而且,校规校纪的制定还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不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使教师的惩戒发挥其应有的教育意义。

(四)程序控制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再好的法律如果在执行的时候不遵循必要的步骤和方式,必然会被扭曲。对教师的惩戒权行使进行程序控制,制定教师必须要遵循的惩戒步骤和方式,这也是为了保护学生免受专断或者非法的惩戒行为而受到伤害。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没有相关的规定对教师惩戒学生的步骤、程序进行控制,这就容易导致教师惩戒失范,引起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教育法律的内涵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 依法治校 意义 措施

1 引言

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手段,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的集聚地,其法治建设环境和具体的落实水平极大地影响我国法治理念的传输和贯彻。近年来,推进高校建设的法治文明建设,依法治校,革除传统治校手段中存在的各项弊端,为提高我国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产学研一体化实施到位等重要领域的目标达成,关键是处理好学校和学生、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育队伍和良好的教育环境,高校的依法治校实施刻不容缓,关乎我国高等教育的成败得失,关乎我国教育的未来。

2 依法治校的意义

依法治校是高校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方针,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依法治校是高校改革的基础。我国高等教育面向素质化,高等教育中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高校要推进素质化教育和创新建设,必须对高校传统领域进行革新,如人事任命制度、学科建设体系、创新鼓励机制、分配制度等,而这些改革项目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当中,即需要依法治校为前提,才能保证高校改革在稳定、有序的道路上推进。

2.2依法治校是教育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我国的高等教育有市场化和行政化两方面的特点,行政化的教育和市场化教育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冲突,尤其是在面对招生、收费和就业分配等内容时,而行政教育为主的理念会制约教育的深化进程,当今世界的教育以面向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趋势为主,教育要将师生、学校、职工纳入到法律的主体地位,逐渐减少行政干预,而加强依法治校是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更多的是将高校的各成员以民事主体为参考,而要减少行政主体的地位。

2.3依法治校是高校法治管理的必须要素。我国高校的管理中以政府的行政主导为主,但政府行政权力过于“官僚化”,缺乏应有的监督力量,往往高校管理根据领导的个人意愿来执行,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治校是法治管理的必须要素,其意义集中在几个方面:其一,形成法律框架内的行政管理,减少行政浪费和好大喜功的表面文章;其二,高校的管理决策在法治环境中科学合理,避免随意性;其三,接受学校师生职工的监督,并引入社会监督成员,保障机制的法治运行基础。

3 我国依法治校的现状

3.1内部管理存在制度缺陷。高校的内部管理应该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下进行,但我国高校的管理中由于地方行政法规、学校自身的制定的管理条例等文件衔接时有出入,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难以做到管理的系统化,这就导致依法治校时的依据有很大的跳动,随意性大,尺度把握不到位,导致依法治校成了形式。此外,我国的高校法制相关的文件、规章也并不完善,如《高等教育法》细化工作不够,过于笼统,都是内部法治管理的缺陷所在。

3.2依法治校意识淡薄。尤其是长期的行政化主导地位,导致“官本位”的思想固化,“人治”色彩浓烈,给高校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很大的阻碍,日常工作中必须依法办理的项目往往会被领导的个人意愿所左右,削弱了管理人员依法治校的意识,带来负面影响。

4 依法治校的研究措施

4.1加强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高校中的师生员工法律素质的培养是依法治校的基础,广大的师生通过学习增强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养成,管理者和师生是高校法治的践行者,只有他们的法律素养得到加强,才能确保高校法治工作的推进,为落实依法治校的思想理念铺平道路,师生员工的依法治校的广泛参与可以促进法治化的进程。

4.2依法治校的机制。依法治校的机制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民主机制、监督机制、审查机制等相互结合,组成一个系统,才能保证法治工作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抵消“人治”色彩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法治机制主要概述如下:

4.2.1 民主机制:民主机制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要求,只有确保师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民主机制是依法治校的支撑性条件,其对于保障法治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加强民主机制建设至关重要。

4.2.2 监督机制:任何权力都要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当今我国高校行政色彩浓厚,决策管理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学校要设立各种监督机构,如纪律检查部门、师生联合监察组、社会观察员等,将高校的运行完全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腐败和不作为的行为。

4.2.3 审查制度: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屏障,尤其是我国高校人为干扰因素多,行政弊端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不科学的决策行为造成的损失大,并且伴随腐败现象,因而,以司法审查为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法律为准绳界定依法治校的准则。

5 结束语

我国的高校改革深化进程影响国家的未来,面对当今诸多弊端,依法治校的理念和制度实施刻不容缓,关乎高校教育的整体质量,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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