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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劳动者;法律地位
Abstract: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is the core of reform of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while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ructing and realizing this system.However,the affirmation of 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in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 by the operating statutes of our country is either obscure or contradictory.Theoretically,teache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s workers,who are legally related to schools by working contract based on equality and willingness.The teacher's 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eaching should be clearly claimed,which will make active effects on protection of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Therefore,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the teacher's legitimate identity as a worker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as to set up a set of systems based on the working contract for protection of the teacher's legal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teaching faculty in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system of teacher appointment;worker;legitimate identity
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打破教师任职终身制,实施教师聘任制,建立以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为特征的师资管理体制。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法律地位定位含糊,导致高校教师聘任制偏离了预期目标。
一、教师法律地位的混沌
教师的法律地位指教师在法律规定下与其他主体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其性质与内容具体体现在我国现实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1]。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在聘任制度中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是模糊的、甚至是冲突的。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即:(1) 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教师和学校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学校具有完全的聘任自主权,不受他人干涉,教师也具有完全的选择权,有受聘的权利也有拒聘的权利;(2) 聘任关系的契约性。一旦双方就聘任达成意向,签订聘任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 聘任的自愿性和互利性。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教师聘任的形式和内容,对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应规定,为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教师法》对双方在聘任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救济途径,除申诉(这一方式也仍有许多争议)这一方式外,却没有再明确其他途径,使得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成了一个十分模糊的问题,也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一个障碍。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法释[2003]13号),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为解决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规定又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1994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指出,“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劳动与人事双轨管理,在教师的身份仍被视为“干部”的情况下,教师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合同关系”,其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进一步明确;同时根据《教师法》,由于教师的待遇与公务员待遇存在一定比照关系,因而事实上《劳动法》将教师与学校聘任纠纷排除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法》在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1)申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方式之一,如果教师是劳动者且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话,申诉这一方式自然是不合适的;(2)这一条规定除了提供申诉这一救济方式之外,没有规定其他的救济途径。由于申诉是一种非诉讼意义的救济制度,因此,这一规定有排除其他救济手段的嫌疑。朱应平也认为《教师法》、《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申诉这一方式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目前对教师法律地位规定不明,认识不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属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2]
二、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相关的法理学理论,笔者认为,在聘任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
1.长期以来,我国实施劳动和人事双轨并存的管理体系,在立法时对普通工勤人员与干部做出了区别对待。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立法所依赖的社会背景已完全发生了改变:企业劳动制度的改革已经初步完成,通过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现了职工身份的融合,干部与工人的身份界限已经被淡化和取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虽然滞后于企业单位,但各个事业单位也已经初步建立并实行了聘任制,逐渐通过人事、全员招聘等形式实现了人事管理的合同化。在目前我国公立高校的人事制度改革中,虽然机关法律法规仍有欠缺,但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与总结,专兼结合项目合作等用人模式,外聘、特聘、兼职、返聘等多元聘任形式已被广泛接受、推广,按需设岗、灵活流动、严格考核、重视保障等观念也已为大多数教师与管理者所接受。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已经初步满足了《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
2.从关于“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的理论发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劳动契约关系存在应以同时具有从属关系存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为标准,即:(1) 雇主可单方决定劳动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工作任务的具体种类等劳动条件。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处于雇主广泛的单方决定劳动条件权限下,为适当地保障其人格、身心健康及经济利益,当然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2) 雇主拥有对劳动提供者的惩戒权。在此情形下,劳动提供者更具有或者具有和前者相同的人格从属性,原则上应将其纳入劳动者范围;(3) 劳动提供者提供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劳动者须自行提供劳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服劳务。若劳动提供者根本无须自行向雇主服劳务,而可另行聘用他人服劳务,则显然因免于直接受到雇主指示权约束而欠缺人格性上的从属性,不宜纳入劳动者范围;(4) 雇主对劳动提供者的劳动报酬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并且从劳动提供者的角度观察,该劳动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
比照教师的工作,可以发现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任关系也符合以上特点:首先,教师的劳动时间、地点、任务等劳动条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学校自行决定的,教师有服从的义务且不得随意更改;其次,学校对教师的劳动具有管理和惩戒权,学校可以按照校纪校规对不服从学校管理或者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进行相应的处分;第三,教师的劳动具有专属性,即教师的劳动过程必须由教师本人来实施,不得由他人代劳;第四,在实行财务包干以后,各高等学校对财务收支具有独立自主的支配权,因而对教师的劳动报酬具有较高的自主权。由这些条件和劳动者主体的界定标准相对照,公立高等学校教师基本符合界定标准的要求,因此从法理上讲可以定位为劳动者。
3.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最终目的是将教师作为劳动者。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师聘任制经过试点、推广,1993年国家颁布《教师法》规定实行教师聘任制,其目的就在于打破教师终身制,希望建立起公立高等学校灵活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与岗位的有机结合,使公立高等学校能根据自己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聘用到符合资格要求的教师;使成千上万愿意从事教师职业、也有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加入到教师队伍,使不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和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能够顺利分流到其他行业,实现教师队伍合理的人才流动,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能使国家做好教师队伍的监督与管理,抓好教师队伍建设。
4.在法学理论上,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教师通过基于平等自愿的劳动合同与学校产生法律关系,把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将对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产生积极影响。
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是从事教育公务的机构,是作为特别公法人执行教育公务,必须通过其法人成员的活动得以实现,而教师是高等学校法人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通过参与高等学校的管理、进行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使高等学校的教育公务得以顺利实施。而高等学校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它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公法或私法的方式管理其工作人员,其聘用应该纳入到行政合同或者政府雇佣之中。[4]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地方,充分显示了高等教育中国家教育权的存在。[5]但是也应看到,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滞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不发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从思想认识的角度看则是与列宁关于国家干预“私法关系”的理论是分不开的,虽然这一观点在后来被认为是对列宁思想的误解[6],但却导致了我国在所有的部门法体系中都贯彻有一种行政干涉的思想,大多奉行“管理主义”思想,将整个学校内部的所有人和物都视为管理的要素,因而导致对其中人(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重视不足,甚至出现暴力干涉、侵害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而只有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善教师聘任制,应从教师的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入手,建立一系列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第一,应该将以主体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改为以内容确定法律适用范围的方法,即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聘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公务员、军人、武装警察及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就将教师明确地纳入到了劳动者的范围之中,为其权利、义务的框定与实现、法律救济的途径与程序等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通过加强对教师行业的监管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有人担心,如果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其所担负的教育职责这一涉及社会发展的目的如何实现,这实际上就需要政府真正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因为根据《教育法》及《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涉及教师的制度主要有3个,即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职务制度。而从教师资格制度来说,它是保证教师队伍来源质量的重要措施,而教师职务制度则是评价和考核教师发展质量的重要体系。从其性质上看,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家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属于行政权范围,国家负有监管和认定的责任;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师不同岗位职务的统称。虽然在教师职务评审中还存在着高等学校在教师职务评审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职务评审是学术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等许多法律问题,但从目前实施的现实情况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地位更类似于一个独立法人内部设立的工作机构,只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从其权力渊源上看,这种权力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权力的一部分,《教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高等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制定。”[1]325-329因此只要国家通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制度的监管力度,完全可以保证国家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按照《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完善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具体措施。如根据要约与承诺的步骤设计聘任合同,对格式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制订与范围的规定等进行完善,对教师报酬与工作条件保障、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详细规定,对教师救济程序进行必要的规范与明确等,使教师与学校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权责清晰的法律关系。
第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教师基本权益。如教师与学校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相关内容及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针;应建立公开透明的选拔考核制度;应规范解聘条件及相关程序;要落实好落聘人员的安置等,从而使劳动合同真正起到择优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7]只有这样,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聘任制度改革才能得以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200.
[2]朱应平.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0(4):178-187.
[3]吕琳.论“劳动者”主体界定之标准[J].法商研究,2005(3):30-36.
[4]申素平.论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3(01):67-71.
[5]吴开华,覃伟桥,论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J].教育评论,2002(5):45-47.
关键词: 初中政治 法制教育 教学渗透
1999年3月15日,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诚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武器,在每个人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作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初中阶段教学中,思想是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需要教师在教学中重视法律知识的渗透,发挥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功能。但是在实际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法律知识教学不健全成为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面临的难题。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讨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缺乏是一个比较普遍和常见的问题。究其原因,教师在教学中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应试化教育现象严重,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渗透存在的问题如下:
1.教师法律知识体系不健全。
对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笔者认为需要教师在教学中有健全的法律知识,尤其对《法律基础知识》有系统的了解。但是,实际教学情况却是这样的:对于很多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而言,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学习,很多教师的法律基础薄弱,连教师都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何谈在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呢?教师法律知识的空白,影响了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从而影响了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2.应试教育理念影响法制教育渗透。
当前,对于绝大部分学校而言,“升学率”依然是衡量学校教学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准。对于升学率的重视,不仅是学校,还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和家长的关注。因此,为了迎合当前社会的需要,很多学校在教学中将升学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面对日益激昂的素质教育呼声置若罔闻,教师只能将教学核心和重点放在提升学生考试成绩上,而对于所谓的全面发展,所谓的素质教育则一般视而不见。教师这种教学理念影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并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教学内容狭隘,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
近年来,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运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网络暴力及各种消极信息盛行,影响了很多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教师在教学中更加应当强化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情感。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的教学重点都是放在课本内容上,教师根本不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和丰富初中思想政治教学,难以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从而影响初中思想政治教学全面发展。
二、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的渗透对策
针对当前法制教育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渗透存在的问题,以及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初中思想政治教师应当自觉承担起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法制教育渗透,全面增长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懂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结下来,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渗透法制教育:
1.加强学习,夯实教师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于初中生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不过是法律一些常识和基础知识,教师不可能给学生讲解多么深奥的法律知识。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此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校还应当强化对教师的培训,而法律知识培训应当是思想政治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律基础知识的夯实有利于促进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
好的习惯可以让人受益终身。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应当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好习惯。因为对于在校学生而言,最能约束他们日常行为习惯的,无非就是学校的校规校纪。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校规校纪都遵守不了,何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培养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习惯,为法制教育的渗透奠定基础。
3.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
时事热点是思想政治教学的重点,也是难点。相比较快速发展的社会而言,任何一门教材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对于思想政治这种需要关注时事热点的课程,需要教师在教学中紧密结合时事热点渗透法制教育。例如,教师在教学中要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尤其一些颇有争议的话题,教师要结合法律常识在给学生讲解时事热点的过程中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用全面眼光看待问题,提升学生的法律修养。
4.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
在初中思想政治教学中,教师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和课本教材,在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在课堂中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让学生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纪律,遵守班规班纪,提升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
总而言之,法制教育是初中思想政治教学的重中之重。初中思想政治教师要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认识到当前初中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善于结合当前最新教学理念,结合新课程改革要求,重视法制教育渗透,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论文关键词:高职教育;教师;立法;教师资格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在逐年递增,促使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在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诸多环节中,教师是核心之一,如何建立一支优质的师资队伍,已经成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对于规范高职教师的法律主要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法律立法时间较早,并没有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加上高等职业教育又有别于其他的教育体系,与之配套的制度缺失,可参照的法律显得极不适用,直接导致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存在诸多问题,现已成为制约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为此,有必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修订,并结合我国现有国情,有针对性地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建立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教师规范,使高等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有法可依。
一、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1部教育基本法,6部教育单行法,l6部教育行政法规,加上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有关教育的法规性文件,初步构成了我国的教育法规体系。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师资,可依据的立法规范主要散见于《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之中。
《教育法》是国家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律,也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这部法律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全面规范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立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制定的单行法,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着重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问题作出补充性的规定,或根据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对《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职业教育法。它以《宪法》和《教育法》、《劳动法》为基本依据,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配套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使我国职业教育办学有法可依。
1993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教育部颁发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形成。2001年,教育部陆续颁发了《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资格申请、认定程序、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和细化,对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律效用、主要内容、证书格式、证书补换发、证书编号、管理责任等事项也作出明确规定。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高等职业教育师资立法缺陷分析
(一)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管理仍然依据的是《高等教育法》。众所周知,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是截然不同的教育体系,如果继续参照高等教育教师的职业要求,一方面不能够满足职业教育对教师规格的要求,另一方面不利于对高职教师的培养,进而减缓并阻碍职业教育的发展。例如,《高等教育法》中对普通高等教育教师晋升职称的科研能力有明确的规定,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晋升职称时仍然依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教师们的精力大多要投放到科研上,忽略了作为高职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知识的储备,长期下来必将造成高等职业教育师资水平的滑坡。
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也是职业教育办学所依据的法律,但其基本上是一部基础性的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由于没有进行法律的修订更新,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并不能解决职业教育教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该法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3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仅有两条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及教师来源问题,但在具体的操作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总之,在高职教育立法方面,尽管可参考借鉴的法律众多,但是能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不足,不利于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1.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的缺失
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认定具有非严格性,比较笼统,形成一个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兼顾各个教育层面的特殊要求。从制度层面看,我国《教师资格条例》中涉及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条款没有很好地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内涵,造成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单独条例缺失。对高职教师的资格认定更多的是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要求,导致了高职教师资格认定模糊。例如,高等职业的师资应该包含理论课教师和实践课教师,每种类型的教师应该有不同的标准要求,但事实上却没有严格的规定。从现实层面看,高等职业教育需要更多的双师型教师,但由于《教师资格条例》没有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规定,高等职业专任教师中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普遍较少,很多教师仍来自普通(师范)高校或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缺少对相关技术与职业的了解,操作实践能力甚至还不如学生。这些问题,仅靠一个全国统一标准的教师资格制度是无法解决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的缺失对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在客观上没有强制性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2.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制度的缺失
与德国相比,我国在高职教师的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德国法律规定了各类职业教师的任职资格,其中包括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学方面的培训。德国职业学校的理论课教师必须通过两次国家级考试,在第二次国家级考试前,必须在教育学院进行1.52年的教学研讨和实习,反复总结评比,合格后才能上岗。我国的大部分高职教师却是从学校到学校,从课本到课本,不仅不能理论联系实际,而且与社会脱节,知识逐渐老化。多数新教师也是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很少接受心理学、教育学的专门培训。虽然现在也规定新教师上岗前必须经过心理学和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但往往都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
3.职称评聘机制缺乏科学性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教师的职称评聘仍然走高等教育的评定系列,但高等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属于不同的分支,对于学生的培养目标不同,高等职业院校主要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因此,教师应当是专业实践的行家,而现行的职称评定标准却是研究型、学术型的,这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相矛盾。
三、高职教师人事立法规范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立法,立法也是各国政府对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是各国对职业教育进行有效宏观控制和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这些国家十分重视法律的导引作用,每一次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举措,都以法为先导,通过立法来确定改革、发展的目标与任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亟须做好两件事:
一是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现今的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适用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亟须颁布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用法律明确高职教师的规范,提升教师的素质,引导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发展。
二是整合现有法律资。高等职业教育法可以借鉴西方的法律,对现有法律进行相应的整合,对于不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增补。
(二)健全配套制度
1.建立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问题,把高职教师的准入制度放在突出位置上,因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仅有教师数量的增加是不够的,需从提高高职教师素质、规范教师资格着手。可以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遵循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尽快制定并出台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内涵与特色的重点突出对高职教师专业技能的要求的高职教师资格制度及实施办法。
2.建立教师培训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更加强调教师的技能。教师要不断地更新知识,提高社会实践的能力,培训制度不可或缺,建立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让教师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更新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尝试每年教师有23个月的企业实习,学生的实习实训基地同样也安排教师实践,每位教师的实践时间不得低于相当的实习学时,并将其纳入工作量。本着师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培训制度应当法定化。
3.改进职称评定机制
改进高等职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办法,制定一套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单独成立高职教师职称评审机构,与本科院校分开评审。通过职称评定机制的改变,引导教师将研究实践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密切联系起来。
4.其他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2016年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
本学期,我校依然把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德育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的治理规划之中,广泛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现就我校本学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如下小结:
一、强化领导、认识到位,制定宣传教育齐抓共管的机制,为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提供重要保障。
我校法制教育主要由德育处组织实施,动员组织学校教师、家长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并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师的考核目标,形成了统一规划部署、检查考核制度,明确各位教师的责任;从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注重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法制教育进行布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形成了较浓厚的氛围。
聘请东阿县司法局张慧同志举办专题法制讲座,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校建立健全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了校长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德育处组织班级具体实施、师生共同参与、全社会各方面配合的工作格局。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符合客观实际,是开展学校法制教育,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保障。
二、以充分利用好学校主阵地的资源,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学生从正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与学生学习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利用课堂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国旗法》、《国徽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讲解这些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了我国法制体系,增强学生的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黑板报、等阵地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大量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这些阵地向学生进行宣传的,通过组织学生观看法制电视节目,阅读法律书籍,使对学生的教育内容更充实、更具有说服力、更加形象生动。从而加强学生的自我教育,提高他们守法的自觉性。我校在教育方法上注重传授法律知识与提高法律意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普法教育与依法执教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形成了我校的法制教育特色。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与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
二2016年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总结
让孩子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蓝天下学校是育人的基地,校园是缩小了的社会,以法治校、以法治教、依法育人、育人尊法是当前教育和教育管理的规范之一,如何让我们的教育对象知法、懂法、守法,如何让孩子们生活在法制教育的蓝天下,让他们健康成长,迅速成材,也是当前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我们正处在法律日趋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增强的时势下,在学校中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法制教育已是势在必行、切不可忽视的了。本学期以来,我校有计划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制教育,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接上级指示精神后,校领导班子立即集体学习文件,及 时安排部署,成立了学校“法治进校园”活动领导小组,以 王校长为组长,杜主任为副组长,各班班主任和班级安全委 员为成员的安全小组成功组建。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法治工 作的研究、督办和管理,建立学校法治工作校长负责制,落 实各项工作的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 定法治进校园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整治重点,对工作 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使各项计划、 要求和任务落实到位。
同时, 我校将这次活动纳入中心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对 应的奖励制度。加强全班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 确保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学生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1 我校把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作为学校的 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 点和接受能力,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 实践活动并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逐步 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学习《义务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且聘请怀远县榴 城镇土楼小学派出所李所长作法制报告,加强青少年学生守 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搭建各种平台, 形成学校、 家庭、 社会“三位一体” 的师生法制教育宣传网络。主要做法: 1. 在校园制作法制宣传栏。强化师生法律意识,升旗 仪式上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
2. 利用校园广播站时间,法制办公室选拔学生干部定 期广播,进行法制宣传。
3.借助《品德与社会》课程这个教学的平台,对学生进 行法律和思想教育,通俗地、多角度地对学生进行的危 害教育,让学生从小学会拒绝,珍惜生命。
四、开辟第二课堂,拓展法制教育的途径。
通过各学科教学渗透,班团队活动以及举办法制讲座、 法律知识竞赛、观看法制教育视频等多种形式,注重我校青2 少年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教育。首先,学校组织了一次师、 生法律知识考试。其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在全 校师生中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活动,为师生举办《道路交通法》知识讲座,并将有关图片 在校园内巡展。再次,全面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 学期我校都开展禁毒知识讲座,举办禁毒图片展览,发放禁 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教育片,力争所有师生都能接受“珍 爱生命,拒绝”知识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根 据本地和本校的实际,在学生中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五、班内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宣传氛围。
首先,加大遵纪守法文化氛围的建设,如教室黑板报定 期出法制教育专栏;校园广播对全体学生生进行法律法规知 识宣传与教育等。其次,引导学生懂得拨打法律服务热线和 青少年服务热线。最后,举办和开展各种法律知识竞赛、征 文、演讲、文艺演出等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六、 充分利用周会课与课外活动,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利用周会课、课外活动组织学生生动有趣、深入地学习 《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 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学 生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抵制 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同时,还根据本班的3 实际情况召开主题班会,围绕有关法律法规,展开广泛的学 习讨论活动,激发学生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充分认识学法、 知法、守法的重要性。
青少年学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学校青少年 法制教育,是贯彻依法治校的重要工作。我们通过开展“法 制进校园”工程,不仅能够有效地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 的发生,而且能够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怀远县榴城镇 土楼小学4
法制宣传进校园工作总结_法律进校园活动总结法律进校园宣传周活动总结郭塬小学 2016.9 法律进校园宣传周活动总结我校根据县委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 紧紧围绕 “法 律进校园”这一主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开展了青少年 律宣传教育周活动,取得了好的成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全面开展我校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学校下发了《法律进 校园》活动的实施方案。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活动周专门 领导机构,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 和措施。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法律进学校宣传周期间,我校紧紧围绕“宪法在我心”这一 主题为中心,突出重点,创新形式。通过家庭、社会、学校“三 位一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宣传与小学生健康成长密切 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是家长与学校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切合实际的 法律法规的教育,如学校把法律法规打印成宣传单,发给学生带 回家,让学生在家与父母一起学习。使他们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 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二是把小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列入 工作的重点。活动项目包括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法制教育片展 播、法制图片展示等。三是聘请民警来校讲课,在法律进校园宣 传教育周期间,为青少年学生上好了一堂高质量的法制课,认真 为学生辅导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是通 过开展了一系列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 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理解 法律精神,尊重法律权威,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自觉履行法 定义务,正确维护合法权益的素质。
三、积极宣传,效果显著 通过对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好的效果。在法 律进学校教育周活动中学校的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如今已取得了 十分好的效果。提高了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同学年普遍受到良好的法 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在学生 年中形成了崇法、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二是建立了法 制教育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教育关系,中小学生 的法制教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工作相互配合,为小学生健康成长 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2016 年 9 月 14 日
法制宣传进校园工作总结_学校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总结学校法制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依据上级指示精神,我们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全 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初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 好氛围。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 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 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 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 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
我们认真制定了活动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 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 《国旗法》 、 《教师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 体师生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 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在活动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 的工作:(一)是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了以校长 为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同志为成员的 领导小组。学校的领导亲自挂帅,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摆在学 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长室为龙头,以教导处为主体,以法 制教育教师、班主任为骨干,以少先队组织为依托的学法、普法工作 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学校加强了与当地派出所的联 系,在当地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聘请法制副 校长来学校上法制课,进一步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联校充分发挥校红领巾广播 台、校报、黑板报及手抄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大张旗鼓 地进行宣传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员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 护法,依法办事。
(三)是积极开展丰富多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提高法制宣 传教育的效果, 聘请法制副校长进校园。
我们一方面采取 “通读法律、 法规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等学习形 式,不断提高学习的效率,我们由法制副校长统一授课;另一方面,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 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动员 大会;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评选活动;学校进行“做守法小公 民”手抄报比赛;学校开展“做守法小公民”征文比赛; 进行“做 守法小公民”法律知识竞赛。
二、团结协作,普法依法治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随着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 我校广大师生员 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 提高,学校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为学校事业健 康、快速、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增强了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和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法制教育活动月中,广大教职员工重新学习了《义务教育法》 、 《教师法》 、 《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 进一步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遵纪守法、 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例如,广大教师通过再次认 真学习《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在明确了自己权利的同时, 也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认识到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摆正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增强了教书育人的自觉性, 教师当中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多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没有了; 热心帮助困难学生的多了,懒于做学生工作的少了;加强自身修养, 自觉做表率的多了,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杜绝了。
( 二 ) 加大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工作力度,增强了青少年学生学 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我们针对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紧紧抓 住青少年学生的思想脉搏,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 的实际效果。
1.加强合作,注意法制教育的社会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 社会各方面应该形成合力, 才能保证教育效果。
因此,学校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一是邀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进行法制讲座,分析案例,摆事实、讲道 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争取当地执法机关和村委的配 合,对学生在社会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等 形式,与家长建立联系,提高家长的素质,争取家庭的支持,加强对 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学校内部,则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发挥少 先队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充分利用课堂、红领巾广播台、学校橱窗、 班级黑板报、晨周会、班队活动、国旗下讲话等各种宣传阵地,狠抓 普法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于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体系的进 一步健全,增强了学生的法制意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一直保持 0 记录。
2.立足课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渗透性。我们把法律常识教育纳入 活动课内容,做到大纲、教材、教师、课时“四保证” ,普遍开展法 制教育。学校除确保活动课完成法制教材规定内容外,还充分利用队 活动时间及每周的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由于思想重视, 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3.普治并举,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 使他们学法、懂法,形成认知基础,这固然是必要的,但学法必须与 守法相结合,普法工作才能落到实处,否则法制教育只能流于形式。
因此,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运用法律这 一有力的武器来解决具体问题。例如,结合学习《国旗法》 ,学校严格 执行升降国旗制度,并以此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使每周庄 严而隆重的升旗仪式成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又一重要 途径。由于突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我校学生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