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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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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主要表现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范文第1篇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就业服务局河北承德068450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稳步深入,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在我国已经有了极大的发展,对此,我们需要严格依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然而,在各级机关使用法律武器的现实情况中,依法办事和执法的执行能力仍然有很大的不足,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维护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加强执法人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适应社会法治化的要求。

关键词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

1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1.1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期的到来,社会中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发展问题,在面临重要的决策和难题时,各个机关的党员干部需要承担起决策者和决定者的角色,所以他们政治素养视角的敏锐性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走向甚至有可能产生关键的决定作用。因此,在社会转型的这个关键时期,必须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培养,提高他们对于问题的理性分析能力,提高他们的决策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和转型。

1.2 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党员干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

在当前各机关的党员干部工作机制中,党员干部工作需要面临调和社会利益矛盾,调整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工作的任务,而党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同样也受到了各方面的考验,需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身工作水平。法治思维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以客观、理性的角度透视社会发展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和发展情况,对党员干部工作大有裨益。同时,法治思维也能够很好地制约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界限,防止个人集权情况的出现,帮助党员干部走出人权束缚的“牢笼”。

2 当前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人治思维影响严重,法治观念淡薄

在中华文明五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封建时代占有其二分之一,传统的“个人集权”、人治思想和人治观念在我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这种思想更表现在我国执法机关的个别党员干部的行政处理上,某些人由于过度迷恋个人权威而将宪法和法律抛诸脑后,将整个部门的权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身上,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风气影响到整个部门,造成了普通群众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2 社会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在我国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小部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突破法治,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对我国的法治环境产生了一些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由于公权的滥用而造成现今社会中出现了一批“仇富”、“仇官”的人或团体组织,他们一味将部分官员的不法行径加诸到所有公务人员身上,造成了社会法治的混乱,对于我国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2.3 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不够健全

现阶段,我国的党员干部选用机制主要包括了对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和任用,在各个环节中,党员干部的考核、选拔机制是党员干部选用机制最基础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考核环节是否能够体现出科学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干部的成长和党的事业发展,然而,我国的党员干部考核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政绩考核更多的是看经济指标、社会稳定的维护等要素,从而造成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存在重经济、重稳定、轻法治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对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没摆正,对各方的长期发展也没有产生科学、系统的处理机制,造成考核机制不完善、不健全。

3 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具体方式

3.1 加强党员干部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项法律制定和执行所必须遵守的母法,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加强自身的政治素养的法律道德意识,就首先必须要加强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学习。党员干部在学习法律时,要注重拓宽法律的学习思路,积极用法治思维思考律法中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想,从而加强对宪法的领悟和理解,以促进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提高。其次,还要加大学习力度,深化对律法学习模式的创新和改革,鉴于此,可以采用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观念的学习和培养,以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从而深化法治思维在党员干部工作时的影响力,提高其对法律运用的能力。再次,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要把对党员干部的法治信仰教育放在法治思维培养的最前位,加强对广大干部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教育,坚持依法执政、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党员干部班子的建设。

3.2 优化党员干部的法治环境

环境会对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促进党员干部班子内的法治化,就需要净化法治环境,促进和带动党员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和持续。

首先,要加强内部程序建设,实现各个程序的规范化,做好政府的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政务公开、行政监督和问责等项工作,避免出现部门或党员干部权力集中的现象。

其次,还要加大新闻、媒体对社会法治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良好发展。

3.3 健全党员干部选用机制

要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深化党员干部法治实践,实现党员干部学法用法的常态化,并将这一过程扩展至党员干部选拔考察、初任培训、升职转任等各个环节。要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与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

1.人治现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现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旅游环境、旅游人文三个方面,其中又夹杂着国家法与民族村寨习惯法、民族村寨习惯法与人治的缠斗,主要表现为:

神判。在黔东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还仍然保留着古朴的神灵崇拜习俗。在苗族村落社区人们普遍相信参与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恶报。利用神判的“内在约束力”来规范村寨旅游行为。但是,民族村寨“村给公共权力的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约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

风俗习惯。黔东南州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着他们的青山绿水,维持他们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然而,“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神灵的意志往往为少数人所控制,其实质还是人治的内核。

环境伦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历史进程中,黔东南苗族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环境伦理思想。然而,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发育程度较低,认知水平有限,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只是从感性层面出发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传承的行为准则,如宗教戒律、习惯法乃至禁忌习俗等自发调节或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因此,黔东南苗族环境伦理表现出直观、朴素、自发的特点,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由于杂糅了迷信色彩,这种朴素的环境伦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终还是会滑入人治的深渊。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可持续。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对较低水平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治正逐渐丧失其赖以生存的这一基础。

民族村寨旅游在发展中艰难前行。由于人治的随意性、不可预见性、短视与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没有搭上法治规范化、长远化的快车,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种痼疾的羁绊下,艰难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发展难以为继。毋庸讳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治的理解与尊重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形成了与现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见的鸿沟。人治已经像毒瘤一样滋长在村寨旅游发展的机体内,如不彻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难以健康发展。虽然拔除人治毒瘤难免有阵痛,但如不拔除,只会后患无穷。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

从实用主义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暂时还较实用,这与当前村寨的实际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实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虑整体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顾全长期利益;只顾及个人荣誉,未考虑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发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础上,没有国家法制的强有力保障,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纷至沓来,难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还谈何发展。旅游品牌的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管理等,这些靠神判、风俗习惯等人治手段,能够行得通吗?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的战略构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维的构建与培育

一是必须凝聚众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浓郁氛围。首先就必须努力锻造一只专注于村寨旅游法治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为法治提供强大的智力和学术理论成果支持。其次,加强有关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彻底根除目前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系统、不规范的痼疾,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开展法制教育, 群众要喜闻乐见,形式要丰富多彩。开展法制教育,内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三是着力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问题,确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渐向法治平稳过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导向与参与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为大多数村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官员的政绩服务。国家法只是从宏观层面上给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将实实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将国家法与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结合起来,制定利益导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治才会被实行;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积极参与法治,才会认识到法治是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从而自觉抵制人治,接纳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庄大道。

(二)村寨旅游基础要素的法治

村寨、村民和游客构成村寨旅游的基础要素,村寨旅游的法治重点在于基础要素的法治。法贵简明,制定专门治理基础要素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将游客法治融合于基础要素之中,形成村民、村寨与游客这一对矛盾体和谐共生共存的良好局面,构建利益共同体,助力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表面上与游客是矛盾的,村民、村寨一方出售服务,而游客一方购买服务,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在法治道路上由价值规律决定。但是,如果缺乏法治思维,村民、村寨一方以为自己是地头蛇就漫天要价,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更是饮鸩止渴,使游客望而却步,造成村寨旅游无以为继的灾难性后果。游客一方也要有法治思维,不得随意破坏旅游设施或增加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服务项目,或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或刁难村民,或举止粗俗等等,阻碍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待游客如亲人,热情周到,服务明码标价,不宰客,不黑客。同时,也可适时增加温馨可人的服务项目,让游客疲惫的心灵得到村寨旅游的慰藉,使游客流连忘返,触发其再次或多次重返的冲动,再带动一大批游客前来光顾,村寨旅游何愁不长盛不衰。游客则彬彬有礼,温文尔雅,融入当地习俗与文化当中,与村寨、村民同乐,乐在其中,诗情画意,不是神仙,胜似神仙。当然,在这一对矛盾体中,游客往往属于弱势主体。在市场机制失灵时,我们就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任务是,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使它们重新回到市场机制的轨道上来”。形成村寨、村民与游客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局面,村寨旅游发展就可持续。在这里,法治是保障。

(三)村寨旅游市场的法治

村寨旅游管理的法治。村寨旅游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政府扶持――政府逐渐退出的发展路径。在起步阶段,单靠民族村寨现有的各种要素(既无大量的资金支持,又无丰富的管理经验),民族村寨旅游就可能被市场扼杀在襁褓之中。这时,政府应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肩负起资金支持与人才管理的重任,全力以赴开拓市场,在村寨旅游市场中起中坚力量。在熬过艰难起步阶段,村寨旅游市场有一定发展以后,此时市场还较脆弱,必须防止政府走两个极端:一是继续主导,使得旅游公司缺乏自主造血能力;与民争利,以政府名义抢夺旅游市场的红利,严重削弱旅游公司的生存能力;二是撒手不管,由于忽然缺乏支持,刚有发展的村寨旅游市场可能再一次被打回原形,彻底崩盘。在这个阶段,政府应该走中间路线,由政府主导逐渐向政府扶持角色转变。当村寨旅游公司能独立游走于市场,形成品牌与规模效应以后,政府应渐次地全身而退,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政企分开,村寨旅游公司完全市场化管理操作,村寨旅游开发的“果实”应该由人民来采摘,政府及时恢复其监管角色。在主导-扶持-退出角色转换的各个环节,必须配套有相应的法制特别是行政法、经济法予以规范,防止政府前期不作为、后期侵吞村寨旅游利益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将村寨旅游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村寨旅游长远发展。

村寨旅游宣传的法治。目前,村寨旅游宣传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宣传乏力,碎片宣传,恶性竞争,未能形成规模效应。二是恶意或变态宣传。有些村寨旅游,为了招揽游客,壮大自身的旅游市场,不惜采用恶意或变态宣传方式。三是缺乏凝练民族文化成分的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不只是几张民族村寨照片、几个民族典故就叫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应着力于“凝练”与“特色”,“凝练”就是要对民族村寨文化价值、生态环境、民族风俗、村民文化素养、历史文化渊源、旅游交通、餐饮住宿等方面进行量化的综合评价,根据量化指标确定不同的等级,然后按等级进行宣传。“特色”不只是宏观地大谈特谈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来忽悠游客,而是要扎扎实实地分析文化旅游到底在哪里,有哪些文化,要分门别类,一目了然。要克服这些流弊,民族村寨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或自治条例,将村寨旅游宣传纳入法制化轨道。

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法治。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要采取辩证思维方法,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开发而忽略保护;也应防止畸形强调保护而轻视保护性开发。开发与保护其实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没有静止不动的保护,它总是在时代车轮的滚滚洪流中动态保护。这种开发与保护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依法推进,避免出现人治造成的开发与保护走极端化的现象。

村寨旅游品牌的法治。首先,旅游品牌要具有浓郁的民族村寨文化气息,有典型的地方性与显著的特征,便于游客识别记忆;其次,旅游品牌前期需要政府的前期投入,前已述及,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很可能胎死腹中;最后,旅游品牌并不是只是一个牌子,它具有丰富的人文与民族内涵,涵盖村寨古代文明及其演化史和现代文明的程度。璀璨的村寨古文明无疑为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增光添彩,为外地游客打开了一扇窥探古文明的天窗。民族村寨的现代文明程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旅游品牌的建立,如果村寨村民举止下流、语言粗鄙、观念陈旧,缺乏现代文明,不但为游客带来不便,而且还会使游客顿失好感,厌恶之情油然而生,旅游品牌何以建立?因此,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制定地方特色单行条例予以规范,走法治化道路。

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的法治。村寨旅游不能只局限于战术层面,更要有战略思维。黔东南州属苗侗民族聚居地区,各村寨都有丰富的苗侗文化旅游资源。但是,不能普遍撒网,各自为政。应该根据村寨人文、历史和区域特点整体布局,整合旅游资源,防止村寨内部恶性竞争,凝聚合力,从战略高度来布局村寨旅游。目前,黔东南州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沪昆高铁横穿而过,为沿线的短期游、假日游提供了大量的客源,建立“高铁沿线旅游带”正逢其时;同时,黔东南州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再镶嵌以苗侗文化,为建立“红色旅游区”提供了可能。因此,从战略高度构建“一带一区”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助力黔东南村寨旅游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都需要法治思维,依法推进,防止朝令夕改。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治。要做好详尽的规划,土地、环保、税务等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助力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民族村寨旅游要根据这些法律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使村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麻勇恒,范生姣.神判与“村治”――基于贵州J村共有资源开发利用权丧失的案例分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04)

[2]周克勤.民族风俗习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以贵州省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为视角[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04)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社会对学生的法律素养要求也不断提高。近年来,学生的法治教育整体上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少数学生的违法犯罪现象,甚至出现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同学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害室友案等。这些案件足以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另外,一些学生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自身权益受损时不会有效维权。可见,提高学生法律素养是高校面临的迫切任务。和文科特色高校相比,由于课程设置方面的原因,理工特色高校的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法律教育相对有限。所以,如何全面提高理工特色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途径介绍

按照学科范围分,高校一般分为综合类高校和非综合类高校。综合类高校学科门类齐全,非综合类高校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学科。理工特色高校是指以理工科为特色的高等学校,具体包括综合类大学中理工科比较突出的大学和非综合类大学中以理工科为主的大学。理工特色高校的教学硬件设施、教师配备、学生知识结构均以理工科为主,再加上法律课程设置不足,面对学生日益增长的法律素养的要求,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亟需加大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力度。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途径主要分为校内培养和校外培育两大途径。校内培育法律素养的主阵地是课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程。该课程是全国高校学生的必修课。该门课程又分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个部分,其中法律基础在该课程教材(以2018版“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为例)中仅占一章比例,对社会主义法律作了简要介绍,同时引导学生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二是有条件的理工特色高校开设了一些法律课程。这些高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提出了比较全面的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中对法律课作了相应安排。以南京邮电大学为例,该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法学概论等课程。另外,在师资、课时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些理工类高校开设了法律选修课,旨在拓宽视野,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这类选修课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IT法律、专利法、法律推理与辩论、学生维权等,这些课程比较灵活,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受理工科学生的欢迎。当然,为弥补课时的不足,高校还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法制讲座、推广法治教育APP、开展学生创新项目等途径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校外培育法律素养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学生参与法治社会实践。具体方式有参加法庭庭审、参与法律援助、参观访问法治教育基地、收看法治电影、参加法治知识竞赛和学生辩论赛等。

二、理工特色高校在学生法律素养培育方面的局限性

(一)法律课程设置不完善一是法律类课时普遍不足。目前,理工特色高校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主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内完成。该课程的理论课时约为48课时,在2018版“马工程教材”《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法律内容占的篇幅仅有一章。从历史来看,“法律基础”起初在不少高校都是一门独立课程,2005年后,随着“05新方案”的执行,“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两课合一。大多数教师认为法制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被淡化了,存在被边缘化的危险。法律课时被压缩至18课时左右,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让教师系统地介绍法律知识的确强人所难。除该必修课外,一些理工科高校开设了数量不多的法律类选修课,但有的高校因师资原因无法开设法律课,导致学生通过课堂获取法律知识的机会偏少。二是专业课缺乏法治功能。不少理工科高校课程目标单一,课程教学大纲中缺少育人尤其是提高法律素养目标,课程理工特色有余、法治及人文关怀不足。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因理工类专业课学习任务重、课时安排紧,或因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等原因,很少在理工类专业课中体现法治元素。

(二)课堂外法律素养培育渠道有限虽然理工类学生不需要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但是,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也是必需的。目前,课堂外培育学生法律素养的渠道主要是社会实践,如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庭审、创办法律援助中心、参加法制宣传等,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再加上有的高校主观上不重视课外法制教育,课外法律素养培育渠道较少。

(三)师资法治教育能力不足目前,理工类高校的法治教育专业的教师队伍内部结构不合理、法律素养欠缺,不仅缺乏优秀的法律方面的教师、专家,而且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也参差不齐。很多理工类高校中承担法治教育角色的教师的专业背景是思想政治教育,对法律缺乏深入的研究。一部分教师自身对学生法治教育不够重视,在培养学生法律素养方面作用不大。而大量理工专业课教师由于其知识背景和法律专业相距甚远,种种主客观因素造成其无法在教授专业课时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渗透。

(四)学生知识结构局限理工类学生思维敏捷、逻辑性强,但也普遍存在重理轻文、重教学轻素质、科学与人文脱离、知识结构单一的现象。一部分学生视野比较狭窄,认为研究法律是文科生的事,接受法治教育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学生虽然对法律有兴趣,但由于学习机会有限,或理工科学习任务繁重,没有时间研究法律,知识结构明显地偏向于单一的理工科模式。

(五)评价体系不合理不少理工类大学的评价体系比较单一,受“唯分数论”的影响,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主要看专业课成绩,另外也参考思想表现、参加活动情况。在这种评价体系中,学生参加理工科专业竞赛获奖、获得专利等受到极大的重视和鼓励,但很少有学校把法治指标纳入对学生的考评体系,缺少对法治活动的积极评价,也很少把法律素养及法治活动表现作为对学生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理工特色高校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路径

(一)高度重视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受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大多数理工类学生在高中阶段注重理科课程的学习,进入大学后,囿于专业结构,主要研究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理工类课程,对法律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学生都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该课程中法律内容比重偏低,而让学生建立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正确的法律价值观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部分学生即使掌握了法律知识,也不能学以致用。因此,应树立全面发展的人才观,认识到法律素质是法治社会中的人才必备素质。让理工类学生明白,仅仅掌握高、精、尖的科学技术还不够。在法治社会,法律是陪伴每一位学生终生的必修课。

(二)改变不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目前的人才评价体系中,对教师的评价主要是品德、教学及科研表现,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是品德、学习成绩、参加活动等,缺少法治考核指标。教师在法治教育方面的投入、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的表现尚未被足够重视,无法发挥师生在法治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因此,要改变单一的人才评价体系,改变唯科研、唯成绩的人才评价体制。在学生的素质发展考核中,要有意识地加入法律意识的考核指标,并把其纳入思想政治表现的重要指标,从而提高师生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

(三)优化理工特色高校的法律课程体系首先,应大力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内容所占比重。在修订与完善该课程教材时,建议增加法律内容的比重,并且增加与学生有关的案例,从而引发学生思考,提高其辨别是非的能力。第二,要完善理工类学生的课程设置,多开设与专业有关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例如,教学单位在编制培养计划时,需要慎重考虑与本专业有关的有哪些法律课程,把这些法律课程有机融入理工类的课程计划中。可以适当开设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与理工科学生关系比较密切的课程。另外,要体现“课程法治”元素,鼓励教师挖掘理工类专业课中的法治元素,让法治与所授专业课更好地融合。例如,在计算类课程的教学中,可以加入防范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在学生学习科学技术之余认识到规范自己将来的从业行为。又如,在讲授一些科学发明的原理时,可适当加入专利法的内容,用法律知识为学生将来可能从事的发明创造保驾护航。

(四)提高教师队伍的法治教育水平理工类高校法治教育的师资主要包括通识教育课教师、专业课教师、辅导员等思想政治工作教师三类,三者要形成法治教育的合力。首先,要大力提升通识教育课教师法治素养,通识课教师队伍建设是核心和关键。理工类高校在引进教师时,就要考虑专业的全面性,引入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尤其要引进与理工类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专家型人才。针对目前有不少通识课教师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这一问题,理工类大学对这类教师要进行法治业务培训,同时鼓励他们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强对其法治教学方法的指导,引导他们善于结合学生的实际开展法治教育。要培养教师关注学生生活和学习实际,抓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领域(如网络贷款、网上购物、消费行为、兼职打工、知识产权纠纷等),结合校园中的实际案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在分析案例中提高法律素养,这比单纯地讲法律理论更有效果。其次,要提高理工类专业课教师的法治素养,加大对其法治教育培训的力度。专业课教师要结合自己专业,将法治教育内容充实到自己的专业教学中去,使理工类高校的学生尽早接触并熟悉本职业领域内的法律规范,成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复合型人才。辅导员等思想政治工作教师比较熟悉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活动特点,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加大对学生法治教育的力度,往往能起到比单纯课堂讲授法律知识更好的法治教育效果。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范文第4篇

一、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现状

通过问卷调查与走访调研,并梳理部分高校关于“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发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表现如下:

1、高校法规、制度传达与落实力度不够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的出台, 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然而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相关法规、制度的知晓程度并不尽如人意,多数师生对法的学习仅限于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制度, 而且了解不深,大家对从何种渠道获取相关法规、制度也不甚了解。一条法规、一项制度出台往往是只有上级知晓,师生员工并不知情,上传下达力度不够,普法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2、“依法办事”意识淡薄

高校中少数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对法律及高校中的各种法规制度的认识与理解有待进一步加强。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当前高校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对法治的认知仍然存在一定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中“依法控权”、“依法治官”的法治精髓。对于权力边界的认知不清,甚至将“上级明确要求”作为权力的界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上级指示高于法规制度的情况。对于办事流程,存在决策忽视程序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缺乏规则意识。

3、校务公开力度不足,维权困难

部分高校校务公开机制不完善,解决问题的处理流程存在漏洞,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困难,造成高校内部纷争与矛盾。在徐德刚(2005.3)的调查中发现,高校中出现纠纷,仅有39.43%的学生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更有部分学生选择“打个新闻热线,让媒体保护我来得方便”。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高校缺乏专门维护高校师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部门。二是通过正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高、时间长。

二、导致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强的原因

1、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

“重人治,轻法治”是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的治国方略,更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沉淀下来。这也是影响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根源。

2、高校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加大了依法办事的难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社会关系愈加复杂。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管理难度逐渐加深,造成原有管理机制不能满足当前需要,导致高校的管理不到位。同时,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放权不够,不能彻底实现从人的管理转变为法的管理。而在发生纠纷时,更多选择行政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法律手段。对于高校内师生的违纪问题,仍缺乏有效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结果缺乏合法性。

3、对于法规、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不足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知法、懂法才是依法办事的前提。而让高校师生了解本校法规、制度及问题的处理、解决流程才能真正的让“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因此,加强高校法规制度的宣传,加大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力度、转变法治思维才是高校提倡依法办事的重点。

三、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的途径与对策

1、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与流程

进一步完善“权责”划分,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及责任。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种常见事件进行分析与分类,明确其产生的根源及本质,最终明确权责所属部门,确立处理事件及问题的解决方法及流程。组织专人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具体办事流程,针对办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解与记录,并建立相关问题档案。同时,针对高校法规制度进行定期审议,结合相关实际案例,对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与漏洞进行探讨并加以改善。

2、严以修身,提高法治思维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只有树立法治思维与法律意识,才能够真正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培养法治思维习惯是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因素,通过组织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常态化的学习,将法律知识作为高校学习培训的必修内容,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奠定基础。

3、严以律己,严格依法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合理运用法治思维,逐步提高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要做到办事要依法,执法要严格。以高校法规制度为依据,建立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对处理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杜绝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其次,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能力也需要外在环境的推动。建立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做出较为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将依法办事状况纳入考核机制。利用必要手段强化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法治思维,从而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4、严以用权,加强监管力度

强化高校中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严于用权,加强监管,降低腐败机会。对高校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反应灵敏,对责任人做出的决定进行核实,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落实到位。高校法规制度、重大决策要进一步公开化、透明化。通过校内各种组织途径与管理部门,将高校法规制度传达至每一个教职工及学生。加大高校师生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参与力度,向全校师生公布各类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流程,并明确相关责任人与事件问题的处理时间,提高群众监督力度,从而提高校园的民主、法治氛围。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范文第5篇

从本质上来说,赏识教育并不是表扬和鼓励,主要是赏识学生的一个过程,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动机,在教学中创建良好环境,为学生指明发展方向,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初中阶段的学生需要教师的赏识教育,因为他们处于成长期,在行为和心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需要教师的指导和帮助,所以有必要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赏识教育。将赏识教育合理运用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可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一,赏识教育的合理融入会让学生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对初中道德与法治的学习产生较强的信心。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可以全面提升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第二,赏识教育让教师和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学生对教师教学产生较强的信心,就会针对具体的问题与教师进行沟通和分析。这种情况下,教师和学生会共同进步,最终强化师生关系。第三,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赏识教育为学生提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会朝着多个方面发展和进步。总之,赏识教育在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中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赏识教育的具体途径

1.规范教学语言,重视学生学习表现

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政治教师要对自身的教学语言进行规范。在教学中,要运用和谐和幽默的语言,让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变得更加活跃和和谐,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在课堂中,教师从具体的教学目标出发,关注学生的具体学习表现。这样,就会深入了解学生,在具体事情上展现出德育素养和法治思想,最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比如,教师在“我们的朋友遍天下”的教学过程中,要从交友的原则出发,让学生对友谊进行交流和分析。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才会对朋友产生清晰的认知。在学习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充分发言的机会,并鼓励和肯定学生,最终保证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重拾信心。这样,学生学习的表现得到认可和鼓励,就会强化学生的学习行为,最终对初中道德与法治学科产生清晰的认知。

2.关注学生个体发展,赏识行为和品德

教师在实际进行道德与法治教学的过程中,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关注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良好行为和具体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如果得到相应的肯定和表扬,其个人荣誉感会得到满足,并最终展现出一定的带头示范性作用。教师在实际教学中要关注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具体学习表现,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融入学生的行为表现。比如,教师在进行部编教材初中道德与法治“交往艺术新思维”教学过程中,就可以为学生呈现出人们交往的相关视频,学生在真实案例的激发下,会深刻理解何为交往的艺术。在此,教师开展赏识教育就会引领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品德,满足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