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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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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1篇

据介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为社会发展所必需,而且推动立法的条件渐趋成熟。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均涉及到家庭教育,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的责任、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教育、学前教育、家庭教育法律”;全国妇联制定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也将“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促进家庭教育立法取得实质性成果。组织开展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形成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作为今后五年的工作任务目标。

此次开展的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将围绕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主要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基础。重点分析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对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的认知、需求和建议,以及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二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工作需求。分析我国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家庭教育立法应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三是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分析。分析境外家庭教育立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学习借鉴他人经验。四是国内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总结。分析国内家庭教育工作成功案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

此次家庭教育立法调研项目的研究方法,一是调查问卷法。围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服务、家庭教育工作及人们对家庭教育的法律规范需求等内容设计调查问卷,收集相关信息。二是访谈法。采用小组访谈,召开家庭教育工作者、家长及儿童的小型座谈会,了解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存在问题,征求对家庭教育立法和家庭教育工作的建议。三是文献研究法。收集境外家庭教育立法案例进行分析。四是典型案例分析法。收集国内家庭教育工作优秀案例,选取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在研究中,将分别选取东部、中部、西部具有代表性的三个省市,并在各省选两个市作为典型研究点,深入到每个市的一个城区或一个县,采取整群抽样,面向家长、儿童、家庭教育实践工作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等发放问卷。同时,每个市访谈50名与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家长及儿童。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家庭教育衔接

1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衔接现状

1.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未能有效地引导家庭教育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未能有效地引导家庭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教育观念方面,由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没有进行有效的引导,以致在家庭教育中存在许多错误的教育观念。例如,部分家庭家长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无法正常实施对学生的家庭教育,以致他们对学生思想教育漠不关心、任其发展,最终导致学生形成孤僻和偏执的不良性格;部分家庭教育过分以学生为中心,学生的要求无论是否合理均无条件的满足,导致学生产生自私自利的价值观念等等。其次,在教育目标方面,没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引导,许多家庭教育的目标也存在着偏差。例如,部分家庭教育过分强调追逐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导致学生在与同学、朋友甚至亲人的相处中均以财富的多少为衡量标准,使他们不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再次,在教育方法方面,部分家庭的教育方法同样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有的家长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学生的教育更多地采用权威式的管教方法,没有从学生的角度分析问题和引导教育,以致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不能真正起到实际效果。

1.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未能实现充分沟通和配合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与家庭教育实现充分的沟通和配合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据统计,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不到三成的家长曾与高校辅导员或者教师有过沟通和交流,还有近三成的家长自学生步入大学以后就从未实施过任何管教措施。形成这样缺少沟通和配合的局面,既有高校方面的原因,也有家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部分高校教育者对家庭教育的作用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关联性较小,家庭教育无法对学生的思政政治素养形成直接影响,从而也就忽略了与家庭的沟通和配合。另外一方面,家长也存在着错误认识。有的家长认为学生既然已经进入大学学习,就标志着学生已经成年,对于他们的教育和管理属于高校的职责范围,家长无须进行过多参与。还有的家长认为管教孩子属于自己家庭的内部事务,不需要外人参与,这些错误的认识也直接阻碍了家庭与高校的沟通和配合。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效衔接的路径探析

2.1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增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配合

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就是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学校与家庭之间的相互了解、双向沟通,从而增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衔接和配合。高校可以根据教学经验和实际情况,定期举办学校和家庭之间的集体或者个别的交流活动。例如,高校可以在新生报到入学时或者每个学期期末,举办学校和家长的沟通交流会,在让家长了解学校各方面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可以让学校了解和掌握家长对家庭教育与高校教育相互配合的认识和看法以及家长实际采取的家庭教育措施等事项。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积极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搭建网络沟通交流平台,增进学校和家庭之间沟通的便捷性和及时性。例如,高校各个院系可以建立单独的官方网页,不仅能够对外展示学校风貌和信息,也便于家长及时了解学校各项教学活动;学校各年级辅导员也可以以班级为单位组建家长qq群或微信群,实现实时与家长进行教育沟通等。

2.2加强高校制度建设,促进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衔接

高校建立和完善各项相关制度,对于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衔接也十分必要。一是,建立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制度是高校开展包括与家庭教育相互衔接在内的各项教育活动的基础,学校不仅要制定资金筹措制度,确保教育活动经费的充足,还应该制定资金使用制度,确保相关资金不被挪用。二是,建立和完善招聘录用制度。严格制定招聘流程、录用标准以及任职资格等事项,确保教师和辅导员既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也要具备与时俱进的家校教育合作理念和业务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考评制度。将家校教育合作作为考核教师和辅导员的一项重要指标,从根本上促进和提高家校教育合作的开展。

2.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保障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

虽然我国以前在高校与家庭合作教育方面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只是倡导性质的措施,并不具备严格的约束力,学校和家长在是否实施、如何实施教育合作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选择空间,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鉴于此种形势,教育部门等相关机构有必要在调查研究当前家校教育合作实际开展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高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效衔接方案,明确规定高校与家长各自实施家校教育合作的权利和义务,逐步实现家校教育合作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3篇

治理校园欺凌,学校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让学生和老师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遇到校园欺凌案件时,寻求法律的途径,依照法律做出处理。校内要确定相关专门人员,方便学生或老师遇到问题时,能够立刻找到专门人员来处理。

但是校园欺凌问题,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没有相关方面的有效配合,没有相关立法制度的保障,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在中小学校中,有些学生或者因为对应试教育课程的学习能力比较弱,或者因为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抑或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学校该如何处理这类学生的这些行为?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是交给司法机关处理,还是听之任之?我认为,针对这类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以及违法犯罪因年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要尽快完善和发展有针对性的专门教育制度。

1978年,我国恢复了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教育的教育制度。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修订,将传统的工读教育的提法改为专门教育。然而10年过去了,尽管名称有了改变,但是内容、理念并没有大的变化,专门教育的发展停滞不前,我们并没有发展出一套相关的具体制度。现在,传统工读教育面临着师资力量弱、硬件设备不完备、教育理念和内容滞后等问题,现代意义的专门教育制度并未发展起来。这种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学校在面对不良行为以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不知该如何解决。所以,要推动校园欺凌现象的解决,需要大力发展专门教育制度。

未来的专门教育制度有三个改革方向:

首先,以学生兴趣为导向。所谓的“坏孩子”也有兴趣和志向,要激发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健康的兴趣和志向。应试教育的课程和教育方式,让有些孩子在传统教育中存在一定的挫折感,有些对学习逐渐失去兴趣,有些有了不良行为,有的经常以欺凌、侮辱、打骂其他学生为乐趣。但要看到的是,这些孩子也有自己的兴趣和专长,尽管他们不擅长传统的数学、英语、语文学习,但可能擅长某种技能或艺术。所以,要大力发展以兴趣为导向的各类培训,其中很多都可能是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这种专门教育的方式,把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教育成为对社会有正面力量的人才。

其次,以吸引优秀的师资为导向。与普通教育相比,专门教育对教育理念和方法的要求更高。专门教育的老师不仅需要具备与普通教师一样的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应对各种不同性格学生的现代教育方法。1978年恢复办工读学校时,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40元,特教费就有20元,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为50%,月总收入能达到60元,相当于20世纪60年代本科毕业生工作十几年后的收入。但我几年前调研得知,现在工读学校教师月工资性收入2 500元左右,特教费只有180元左右,相比工资性收入比例已经很低,这种收入水平根本不足以吸引优秀师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加大对专门教育的资金投入,保证优秀师资力量的涌入。

最后,要以免费或较低学费为导向。要尽可能降低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孩子进入该类学校教育的门槛,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在未来能对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什么样的学生能够进入专门教育学校?我认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司法机关裁决而进入专门教育学校的孩子,包括已经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但因年龄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学生,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第二部分是孩子有了不良行为,家长无力管教,自愿将孩子送入专门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没有专门教育的配合,单靠司法机关的处罚或者当前普通学校的一般教育,面对有些长期欺凌其他孩子的学生,有关方面可能无可奈何。

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成长轨道。

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首先,必须充分发挥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作用。不应忽视的现实是,校园欺凌案件中不仅有校内学生,也往往有校外闲散青少年。涉及校园欺凌的社会青年很多都已经辍学,他们没有工作,在社会上惹是生非,教唆、胁迫一些校内学生欺凌其他学生。对于这些校外闲散青少年的搅扰,单靠学校的力量难以杜绝。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依法处理校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所在地公安机关要介入在校学生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经常欺凌其他学生的校内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其次,检察院和法院也要有效参与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当前有些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未成年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但是由于年龄问题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声音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这些人认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过度”了。但我认为,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草率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打击,对于降低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预防其未来违法或犯罪,可能成效不会太大。

在美国,曾经有一段时间,各州为了应对少年犯罪率上升而出台惩罚性的法律以保护公共安全。但此后研究发现,这并不能预防和减少暴力,反而提高了年轻人成为累犯的机会。社会还是要达成一种共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有不良行为甚至严重不良行为,关键是如何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帮助这些孩子回归健康的成长轨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当前的问题不是如何打击,而是如何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改掉自身不良行为。

在充分发展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专门教育基础上,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父母或者学校的申请来决定是否送孩子进入具体哪类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对于那些触犯了刑律但暂且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当前是父母、孩子和学校三方同意才能送孩子进入专门学校,这种局面导致传统工读教育难以为继。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单靠教育部门很难推动专门教育的发展。

构建家庭教育制度

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员子女,给家长作用的发挥带来了挑战。一方面,我们充分理解父母离开农村或原籍地前往其他地方打工是为了赚钱养家,但同时,我们要提醒父母,对孩子进行有效的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也是保障孩子未来健康幸福的基础。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前一段时间在浙江发生40多名未成年人群架斗殴事件,一个15岁的孩子因逃跑不及时而被打死。其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显然存在很多问题,孩子已经辍学,父母对孩子了解有限,起早贪黑工作,就是为了给孩子娶妻、建房或买车,却缺乏与孩子的基本沟通与交流。

为什么要发展家庭教育制度?当前家庭教育发展极不平衡,而农村地区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局面。不同家庭的父母的教育背景,对家教的重视程度、能力等存在巨大差异,但缺乏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既然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家庭教育重要,那就不能寄希望于父母天然懂得家庭教育。所谓构建制度,就是要通过家庭教育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培训,提高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校要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教结合,和谐育人的德育工作体系。使家长经常交流和进一步掌握教育子女的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家长及时了解当代教育的动态,并且参与到对子女的教育中来,提高教育的效果,为建设小康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未来社会培养新型人才。

二、工作目标要求:

1、通过家长学校的教学形式,使广大家长明确党的教育方针,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学校教育规律、办学思想和校规校纪;认识家庭教育的意义、作用,增强家庭教育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指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学习与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有效的教育方法,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2、开展主动与家长沟通的活动。本学期,每位主要学科教师需进行家访,提倡科任教师联合家访,要求家访前做好准备,让家访真正起到实效。各班本学期必须与80%左右的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填写好家访记录。

4.采用多种形式,丰富家长学校的活动内容,开展行之有效的家长学校授课活动。如以《当代家庭教育》为教材开展授课活动,开展聆听窗外声音等活动,努力使家长学校起到统一家校教育思想和行为的目的。

5.夯实家长学校的管理基础,做到参与全员化、评选优选化,使家庭、学校、社会协调配合,以科学发展观共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又是终身教育,它对一个人的启蒙、成长、成才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一个人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意志性格的形成都离不开家庭。家长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孩子,家长的人生观、日常道德规范、待人处事都会对孩子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社区家长学校,以提高了全体家长科学教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传播科学育儿的理念和方法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现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区家长学校工作以XXX理论、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优化家教为主题,以落实家庭教育目标为主线,以提高家长素质为重点,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家长科学教子的能力和水平,培养四有新人。

二、主要任务

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教观,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的掌握程度;加强家庭与社区的联系;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技能;向家长介绍不同年龄儿童及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及营养常识、教育方法;指导家长为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三、教学目的

通过向家长讲授儿童教育学、心理学、卫生学、营养学等有关家庭教育知识,介绍现代教育理含,提高家长的自身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提高家长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自觉性、计划性和科学性,把孩子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教学内容

1.以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为阵地,深入开展社区家庭教育。

2.在成立家庭教育讲师团的基础上,对辖区内018岁儿童、青少年家长及与教育孩子有关的家庭成员开展教育活动。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家庭教育;国际经验;儿童成长

家庭是影响儿童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美国的《科尔曼报告(1966年)》明确指出,家庭及其周围文化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影响是最重要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教育形态。在我国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的社会事件接连发生,因而,亟需探索我国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之道。借鉴优化家庭教育的国际经验是为之有效的路径之一,取长补短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措施,发挥家庭教育作用,保障与支持儿童的健康发展。

一、优化家庭教育的国际经验

世界各国依据国情制定实施保障教育发展政策。这些政策不乏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并论述实施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措施。

(一)优先保障儿童权益

儿童身心尚未成熟,优先保障儿童权益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认同。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公约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原则。瑞典明确在儿童福利、儿童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最大限度的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瑞典政策规定瑞典儿童每月享受儿童津贴,以及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形式的支持,使子女享受良好的家庭教育。需要强调的瑞典夫妻离婚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1]

(二)政策立法明确家长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政策是保障儿童接受良好家庭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法规规定家长教育职责,也充分显示出各国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如,瑞典制定了家庭法、教育法、儿童津贴制度、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照顾法、学前教育法、反体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权益。在1989年至1991年,美国开始实施“平等起步家庭读写项目”(EvenStartFamilyLiteracyProject)旨在提升父母的读写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促使其更好的成为孩子家庭教育的“老师”,强化和发挥家庭的教育职能。二战后,日本形成以《教育基本法》和《社会教育法》为核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补充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特别在2013年《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强调家长对子女教育承担首要责任,同时强调家长自身应注重自身的成长,要求家长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为子女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条件。[2]

(三)援助家庭教育无力或者不力的家庭

发达国家政府还实施直接干预贫困家庭的儿童教育。如,美国经济事务办公室自1965年起按照《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授权,了一项向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教学与卫生保健的为期八周的暑期计划,后来扩展为“开端计划”(ProjectHeadStart),主要面向3-4岁少数民族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免费提供教育、营养和卫生保健等综合。英国政府于1997年实施“确保开端”(SureStart)计划,通过向家庭提供家庭育儿咨询服务、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帮助家长理解和支持幼儿的游戏,来确保让所有的儿童都拥有一个尽可能好的生活开端。现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保险和福利等层次,其中大都有针对弱势群体家庭所作的社会照顾,包括直接的各种家庭补贴,住房补贴等照顾,和利用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办法给予的间接照顾。[3]这些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家庭的基本教育职责有着重要意义。英国的各种家庭津贴项目包括:单亲儿童补贴、多胞胎补贴、残疾儿父母额外费用补贴、收养补贴等。

(四)非政府组织或相关公益组织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各地方社区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学校以及教育协会积极参与和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政府实施相关职能起到了相当的补充和协助作用。有的发达国家较为注重发挥基层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如美国有近150万个左右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服务包括家庭心理咨询、犯罪儿童预防等。一些影响较大的教育协会,如家庭与学校研究协会、全国家长参与教育联合会以及全国幼儿教育协会等,都旨在帮助家长在家庭开展教育活动。在英国,1989年《儿童法》(ChildrenAct1989)颁布后,各地方政府开始组建家庭服务机构,主要职能之一是为需要帮助的儿童、家长、家庭照顾着或任何承担家长责任者提供儿童保护和照顾的指导。还有发达国家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如瑞典建立了政府主导、多机构协作的国家机制,组织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推动儿童保护工作。瑞典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救助儿童会,其日常工作包括研究分析儿童状况及其需求、向儿童直接提供服务和支持、传播知识和信息、宣传倡导等,重点关注有特殊困难的儿童群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五)家校协作为家庭教育提供专业指导

为全方位促进儿童的发展,国外十分重视学校与家庭的合力协作。家校合作不仅包括动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还包括学校解答和帮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问题,并对家长们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提供指导和建议。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三种途径与方式开展家校协作。

1.建立家校协调机构。英国、日本有“家长教师联合会”,美国有“全国性家长教师联合会”,加拿大有“家庭学校联盟”,丹麦有“家长顾问委员会”等。这些机构负责协调家庭与学校的关系,使学校和家庭在教育过程中同心同德。

2.设置家庭指导教师。美国在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设置专职的家庭指导教师这一职位。家庭指导教师通过家长教育活动(编制简报、举办教育论坛、开设“家长指导夏令营”等)、开办家庭教育指导网站、家访等形式提升家长教育能力。

3.建立家长学校。美国的家长学校是传授家长家庭教育知识与方法、提升家长教育水平、提高家长素质的成人学校,包括普通家长学校、智障孩子家长学校。家长学校通过短训班、教育辅导班和家长会等形式,积极调动家长的积极性,在加强儿童营养保健、树立孩子自尊自信、构建和谐家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我国社会结构大变革,越来越多的家庭被卷入经济生产之中,家庭结构随之发生嬗变。由于工作原因,家长与儿童长时间处于分离状态,儿童生活的家庭环境发生深刻的变化,家庭分裂、隔代教育或亲子关系淡薄成为儿童家庭生活常态。我国家庭教育面临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随迁子女家庭教育不足以及普通家庭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凸显等主要问题。

(一)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乏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儿童在家由祖辈和亲朋照看或者儿童独居无人照顾。据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达6102.55万,其中独居留守儿童已达205.7万。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主要体现在,儿童往往缺少父母的关爱照顾和正常的家庭生活环境,心理健康问题突出,负面情绪多,孤独感强;缺乏父母的监护,儿童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并且易产生不良行为习惯。[4]祖辈和亲朋由于年纪大身体不好,或者没有精力,或者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无法在学业上对儿童进行辅导,致使儿童学业成绩不理想。同时,由于缺乏教管,儿童易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行为。

(二)随迁子女家庭教育不足

随迁子女跟随家长从家乡来到城市,与家长生活在一起,可以接受城市里的学校教育,在应然层面,会有助于他们的学习与发展。然而,在实然层面,家长一方面由于忙于生计,没有充足的时间给予儿童家庭教育,另一方面由于自身文化水平的有限,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的方式简单而粗暴。此外,由于进程务工人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的限制,随迁子女享用家庭教育资源条件不足,如图书的购买、社区公共教育资源的利用、学习场所的欠缺、学习环境的不良等方面都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普通家庭儿童家庭教育问题凸显

普通儿童家庭教育主要包含核心家庭教育和主干家庭教育两类。核心家庭教育问题表现在教育过程中,家长一方面由于工作繁忙无暇或全面进行教育儿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家庭教育的经验,从而面对儿童的家庭教育时会力不从心。主干家庭教育问题往往由儿童接受祖辈和父辈不同的家庭教育而引发。当今社会快速发展,教育观念不断更新,对于儿童接受怎么样的家庭教育在祖辈和年轻父辈之间易产生一些冲突,甚至会演变为家庭矛盾,使儿童面接受着冲突的家庭教,这将不利于儿童养成良好个性和行为习惯。

三、完善我国家庭教育的对策

依据分析国外优化家庭教育的各种举措,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我国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保障儿童健康全面成长。

(一)建立“家庭教育帮扶会”

我国社会结构中与每个家庭接触最直接的社会组织是基础组织中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因此,在帮扶家庭教育时,需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中基础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建立以村委会或居委会为主体的“家庭教育帮扶会”。对农村留守儿童,村委会有组织、有计划地走访这些儿童家庭,关心他们的生活与受教育状况,及时预防或制止儿童生活与教育问题恶化;对城市家庭教育条件不足的儿童,居委会及时了解这些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和生活,并进行教育帮扶。帮扶会活动经费,可以向政府申请一些,村委会或居委会自筹一些,儿童家庭入分担一些,但经费使用必须用于家庭教育的帮扶救助并且公开透明。

(二)开办家庭教育进修班

开办家庭教育进修班,组织家长参加关于儿童家庭教育的学习活动。在学习过程中,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课程学习,既可以是有关家庭教育方法的课程,也可以是有关家庭教育理念的课程。这样,家长可以树立良好的家庭教育观念,并意识家长的教育对儿童的健康快乐成长有着重要作用,也可以习得教育方法,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不恰当的教育方法。

(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师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集中学校的优质资源帮助学生家长们进行家庭教育时排忧解难,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学生缺乏良好家庭教育而需要学校老师耗费大量精力来弥补,还可以促进学校与家长之间相互合作,并为儿童的健康发展形成合力。

(四)加大政府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