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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创新城市管理体制,落实城市管理责任,健全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通过建立区、街、居三级管理体系,实施责权利统一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突出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强化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社会监督作用,有效形成区级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部门齐抓共管、居委会协同配合,左右衔接、上下联动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新格局,努力把我市城市建成为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社会文明、经济繁荣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本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有利于城市环境卫生全方位清扫保洁的工作思路,按照费随事转、人财物相随、责权利统一的原则,通过强化各层级之间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实行分级分权的属地综合管理,实现城市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立长效管理的新机制
通过实施理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将全市背街小巷和主干道环境卫生由市里单级管理转变为三级管理模式,即通过划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责任区域,明确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任务,切实构建起区级指导推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部门齐抓共管、居委会协同配合,左右衔接、上下联动的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新格局。
1、认真落实管理职责。按照条块结合、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清扫保洁行为,保证各街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及时有效落实,对广大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置,坚持做到日常管理到位、规范整治到位。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背街小巷和部分主干道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要履行对社区居委会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的清扫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3、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要担负起对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责任。要组织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监督检查社区环境卫生的质量,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二)全面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清扫保洁任务
1、关于主干道的清扫保洁工作。主干道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全区清扫保洁面积为300184平方米,其中城南办负责团结路(人武宾馆至新钢中学)、解放路、人民路、通济路四条主干的清扫管理,面积为114489平方米;城北办负责长林路、平安路、茶山路、丰源路四条主干道的清扫管理,面积为100315平方米;袁河办负责团结路延伸段(新钢中学至钢丝厂),面积为85380平方米。
2、关于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对辖区内背街小巷的所有面积实施保洁。同时,要确定清扫保洁模式,是由社区负责清扫保洁,还是对外招投标由清扫保洁公司负责,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全区背街小巷清扫保洁面积为1223280平方米,其中城南街道办事处清扫面积为513868平方米,城北街道办事处清扫面积为697674平方米,袁河街道办事处清扫面积为11738平方米。新增面积以后由市、区及街道办事处核定后,另行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相关清扫保洁经费区政府另行确定,但各办事处要承担新增面积的清扫保洁工作,做到任务不变、责任明确,确保责任区清扫保洁工作到位。
3、关于保洁经费的测算及下拨方式。
(1)财政经费测算情况。市环卫处移交到我区清扫保洁面积为1523464平方米,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测算,每平方米街面每年清扫费为1.394元,市财政共下拨给我区清扫保洁经费为212.37万元。
(2)关于临街店面卫生费的收取。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收取。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人员对所管辖的作业范围内的临街店面、个体经营业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宾馆、酒店等单位的卫生服务费进行统一收取,用于弥补清扫保洁、袋装垃圾收运作业经费的不足。
四、适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新要求,建立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的新秩序
全力抓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市环卫处的城市环境卫生交接工作,健全、完善街道办事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与环卫清扫保洁服务机制,有效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组织搞好社区清扫保洁工作,着力抓好社区环境卫生热线投诉的办理和反馈工作,及时有效调处解决辖区范围内存在的各类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问题,坚决防止各类问题的回潮反复,全力确保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努力保持环境秩序的井然有序,真正实现分项包干、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共建格局,确保各项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项项见成效。利用社区报栏、橱窗等宣传阵地,采取入户动员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城市环境清整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好城市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卫生清整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和栖息环境。
按照“培训有制度、执法有机制、过程有监督、过错有追究、效能有评估、奖惩有措施”的工作原则,有效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综合执法长效管理责任制,努力在“管理全方位、执法全天候、责任全明晰、整治全到位”上创新思路、完善举措,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逐步消除各街域内违章,对社区内出现的私搭违章、私开门脸、乱摆乱卖、乱圈乱占、占压绿地等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对社区内的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垃圾杂物,及时予以清除。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年3月20日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城市环境卫生接管工作进行深入调研,起草形成《关于认真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接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制定下发《渝水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阶段(3月21日-30日):按照《意见》的内容要求,全面做好接交工作,完成保洁队伍交接、任务移交等各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
第三阶段(从4月1日起):按照新的作业管理模式开展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使各街域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发生明显的变化,产生显著的效果,实现和保持街域环境卫生的洁、净、亮、美、序。
六、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见成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服从街道办事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并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及时有效落实。
(二)明确责任,严明纪律
围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各办事处、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要妥善处理改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保证人、财、物到位,实现区、街、居联动,坚决防止和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逐项逐条抓落实,一项一件抓到位,切实做到管理无空白,责任无疏漏,考核无盲区,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精心组织,平稳过渡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在落实环卫体制改革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确保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既要保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度的落实,也要确保全区城市秩序和环境卫生质量不滑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街道办事处要努力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做文章、下功夫,积极采取多种有效宣传形式,唱响“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主旋律;要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全区人民热爱新余、建设新余、发展新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居委会共同为社区居民搞服务、解难题,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进而形成各方齐上阵、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五)强化督查,务求实效
为确保城市环卫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区里将成立督查工作组,积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督查手段和措施,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实行全天候、全方位的检查督导,不仅要查问题,还要查单位领导是否真正重视、工作人员是否完全到位、各项工作是否按时完成、工作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单位或部门要通报批评,真正通过督查抓落实,通过督查出效果。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督查工作组,对本辖区内城市环卫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一、考核对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组织管理、环卫保洁、秩序管理、卫生费收交和使用。
(一)组织管理
1.街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督查制度,每周由班子人员带队开展社区环境卫生督查不少于一次。要求情况明,督查措施到位。
2.社区建立每日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社区工作者按照责任区域分工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治措施。
3.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社区全年举办卫生知识和健康教育全年不少于12次,利用宣传阵地出刊宣传教育不少于6期。
4.年度除“四害”工作落实到位。
5.街道、社区爱卫会工作有计划、总结,每月工作有安排,市区重点工作部署及时到位。
(二)社区保洁
1.保洁时间:社区路面保洁时间每天不少于12小时(5—17时,夏天:5—19时)。第一遍清扫在上午8时前结束,并清理垃圾,8时后巡回保洁。
2.保洁质量:要求达到“五无、五净”标准,即无零星垃圾、无积泥、无积水、无污物、无堵塞窨井盖沟眼;路面净、窨井盖眼净、边角净、花坛及周围净、隔离带净。
3.楼道保洁质量标准:楼梯扶手每周擦洗两遍,楼道每周打扫两次,要求楼道干净、无蜘蛛网、扶手不积尘,垃圾及时收集。
4.垃圾桶管理:垃圾桶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整洁、盖桶相连,垃圾桶每周清洗两次,如发现破损应及时同社区居委会联系,予以更换。
5.保洁器具管理:保洁人员应珍惜保洁器具,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损坏。
6.保洁人员行为规范:保洁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文明保洁,礼貌待人。在保洁时段内保洁人员除用餐(午休)时间外,不得擅自离(脱)岗。有违法行为的及时解聘。
7.其它: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爆光,经查实属主观原因的;在区以上组织检查考核中失分的。
(三)市容环境与秩序
1.社区内建筑垃圾及时清理,无乱堆放现象;
2.小区内无乱挂、乱拉管线、乱晾晒物品现象;
3.小区内墙面上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对乱张贴、乱喷制的小广告及时清理并实施长效管理;
4.小区内无饲养禽畜、违反“禁放”、种植蔬菜等现象;
5.小区内杂物整理、停车规范。
(四)卫生费收交和使用
1.街道、社区卫生费收交达到全区平均数。
2.街道、社区卫生费(含上级补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三、考核办法
1.每月由区社管办牵头组织人员对社区环境卫生进行督查,以百分考核形式对社区环境卫生进行综合评分。
2.区社管办每月将社区环境卫生考核情况反馈给街道社区。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由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工作力度,全力营造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住宅小区,构建和谐居住环境;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意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县城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城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综合股,负责县县城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内容
县目前已备案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共15家,其中本地注册的企业3家,外来备案企业12家。县目前有物业企业服务的小区共41个,其中业主入住正式接管的共29个,前期物业服务的共12个。
为做好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我局决定从2014年开始,每季度一次,开展县城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评比。入住正式接管的物业小区全部列入评比范围,具体评比内容分三大块: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县县城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就是评审小组成员,初定于4月、7月、10月、1月初,对前一季度县城物业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评审打分,并对物业小区的最终评分结果进行网上公布,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物业小区评比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最终得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的核定评比结果为“优秀”,得分为70分—79分的核定评比结果为“合格”,得分为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每季度的评比结果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相结合,作为评定和考核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连续2次或累计3次核定为“不合格”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我县物业项目的招投标,并视情给予其降低服务等级、延期转正、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同时向住宅小区业委会通报,告知可降低其收费标准。
连续2次或累计3次核定为“优秀”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被核定为“不合格”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县房管局对其进行表彰。
四、其他要求
1.与梅林镇、规划建设局、公安局、城管局、工商局、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物业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及时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城区内市政府指定府区管理的街巷、城中村以及聊位路(二干渠桥南至新南环)、聊阳路(湖南路至新南环段)、聊堂路(铁路桥至聊莘路口)绿化带外侧,由区城管办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和家属院的卫生,由单位清扫保洁;
(三)城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七条城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城区居民、单位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必须按时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保洁。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十二条区城管办应当按照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四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五条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区城管办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城管办举报,区城管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区城管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细则》的要求,通过组织环境卫生考评活动,在我区乡村范围内营造环境卫生工作“比、学、超”的氛围,激发各村委会重视环境卫生工作的热情,从而加快我区建设美丽乡村工作的进程。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境卫生考评工作的领导,确保考评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有效,成立以下机构:
1.领导小组
2.办公室:
3.考评组:
三、考评操作
(一)考评要求
为确保考评工作的有效性和严肃性,考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评项目、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记录评分,做到评分有依据、考评有记录、整改有登记。
(二)考评范围
二十四个居(村)委会辖区内的环境卫生
(三)考评结果得分
月考评得分以100分起点,按本项1、2、3条扣分。
1.考评组扣分:考评小组每周对各居(村)委会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道路、空地、田园、办公区域、公共用地、村民房前屋后等各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一次考评。考评时考评人员根据居(村)委会环卫队和外包保洁企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外包保洁企业环境卫生工作考评表》、《区村(居)委会环境卫生工作考评表》标准,分别认真地对居(村)委会环卫队和外包保洁企业进行扣分,并将其平均值作为本周被扣分数,月末再将四周被扣分数的平均值作为当月的被扣分数。
2.巡查结果扣分: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城管局市容办、环卫所业务督查室等四部门单独对辖区内各居(村)委会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区村(居)委会环境卫生工作考评表》、《外包保洁企业环境卫生工作考评表》标准,分别认真地对居(村)委会环卫队和外包保洁企业进行扣分,并拍照记录,提出整改期限和在微信工作平台,如不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给予做两倍扣分处理。三个部门在巡查中的扣分将单独在当月考核总得分中直接扣除。
3.居(村)委会检查扣分:居(村)委会每周组织两次有居(村)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保洁企业负责人、居(村)民小组长共同参与的检查组,按《区村(居)委会环境卫生工作考评表》、《外包保洁企业环境卫生工作考评表》标准对居(村)环卫队和保洁企业工作进行考评扣分,每次按1/8值计入月扣分。
(四)参考评分
1.省、市、区检查结果奖罚分:凡获得省级检查表扬的每次奖10分,凡获得省级检查批评的每次罚10分;凡获得市级检查表扬的每次奖5分,凡获得市级检查批评的每次罚5分;凡获得区级检查表扬的每次奖3分,凡获得区级检查批评的每次罚3分。
2.媒体褒贬奖罚分:凡获得省级媒体表扬的每次奖10分,凡获得省级媒体曝光的每次罚10分;凡获得市级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分,凡获得市级媒体曝光的每次罚5分。
四、考评通报
1.每月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小组将按考评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将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评比名次进行通报。
2.各居(村)委会、各外包保洁企业要对照通报上涉及的问题及时排检整改并巩固,发现未整改的处于两倍扣分并计入次月的扣分。
五、考评结果及参考评分的运用
参照《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奖罚条款,通过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奖优罚劣活动,促进各责任片区尽职尽责,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退、使我区乡村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积极进取的动力和活力。
(一)奖罚
考评小组将每月各居(村)委会的环境卫生考评得分进行排名,并根据排名情况对居(村)委会和外包保洁企业做出如下的奖罚:
1.对居(村)委会及居(村)环卫队的奖罚
(1)凡当月没有被扣分的居(村)委会,根据保洁人员的多少,分A类8000元,B类6000元,C类4000元给予奖励。
A类居(村)委会:凡保洁人员在18人(含18人)以上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分管干部和各居(村)民小组保洁员每人当月各奖励300元;
B类居(村)委会:凡保洁人员在10-17人之间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分管干部和各居(村)民小组保洁员每人当月各奖励300元;
C类居(村)委会:凡保洁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分管干部和各居(村)民小组保洁员每人当月各奖励300元;
(2)凡是每月考评得分在100-95分之间(含95分)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和分管干部及被扣分的居(村)民小组保洁员等人都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凡是每月考评得分在95-90分之间(含90分)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和分管干部及被扣分的居(村)民小组保洁员等人都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20%;凡是每月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下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和分管干部及被扣分的居(村)民小组保洁员等人都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100%。(注:居(村)民小组保洁员月工资150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500元)
(3)凡获得省、市、区检查或媒体奖、罚分的,每半年统计兑现一次,按每奖1分奖500元、每扣1分扣500元的标准执行。
(4)每月召开一次环境卫生工作会议,点评各居(村)的环境卫生工作情况,并对优劣居(村)作点名表扬或批评。季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居(村)干部的重要依据。
2.对外包保洁企业的奖罚
对外包保洁企业的奖罚以每一个居(村)委会为单元进行。
(1)凡外包保洁企业当月在该居(村)工作未被扣分的,发放当月100%该居(村)的承包服务金;
(2)凡外包保洁企业当月在该居(村)工作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以100分为界,每低1分按1个百分点扣除保洁企业在该居(村)的服务保证金,直至扣完全部的该居(村)服务保证金为止。
(3)凡保洁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居(村)同时被扣分的,每低1分,则按被扣分的居(村)数的百分点扣除这些居(村)服务保证金之和。
(4)凡获得省、市、区检查或媒体奖、罚分的每半年统计兑现一次,按每奖1分奖500元、每扣1分扣500元的标准执行。
(二)责任追究
1.对居(村)委会的责任追究
各居(村)委会对环境卫生工作不重视,没有严格按网格管理要求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巡查管理,致使无法及时处置环卫突发性事件、或对存在问题不及时发现和整改所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损害后果或影响大小,分为失误、过错和失职。
(1)失误:有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者可视为失误:一是一季度内月考评有一次分数在100-95分之间(含95分)的;二是一季度内有一次未按照通报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三是一季度内因环境卫生问题被媒体曝光一次的或群众反映强烈一次及时整改且影响不大的。
凡被评为失误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和分管干部,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2)过错:有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者可视为过错:一是一季度内月考评有一次分数位于95-90分之间(含90分)的;二是一季度内有二次未按照通报情况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三是一季度内因环境卫生问题被媒体曝光二次的、或群众反映强烈二次不及时整改且影响较大的。
凡被评为过错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和分管干部,个人不得参评一年内争优评先活动,组织部门对其诫勉谈话。
(3)失职:有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者可视为失职:一是一季度内月考评有一次分数低于90分的;二是一季度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未按通报情况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三是因环境卫生问题被媒体曝光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群众反映强烈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及时整改,影响恶劣的。
凡被评为失职的居(村)委会书记、主任和分管干部,区委应给予停职或降职处理。
2.对外包保洁企业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