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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乙方:_________
丙方(受训人员):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就丙方参加甲方、乙方共同组织的民航机务维修专业培训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训期限
原则上为一年,自丙方通过甲乙双方组织的面试、体格检查,符合甲乙双方的录取条件,并办理相关受训手续之日起算,至丙方完成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培训结束之日止。
二、培训费用
1.丙方在办理受训手续时,须一次性缴纳培训相关费用共_________(大写)元人民币(¥_________(小写)),甲乙双方在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向丙方开具合法票据。
2.选拔报名时、正式进入培训班前、正式入职前甲方对丙方进行三次体格检查。前两次体格检查费用、以及培训期间所需的生活费用等,均由丙方自行支付;入职前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选拔报名时和正式进入培训班前的两次体检按甲方新员工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3.由于航空业的特殊性,丙方在培训期间需自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建议购买相关医疗保险。
4.丙方在培训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甲方可以提供助学金、助学贷款等作为奖励。具体执行方法由甲方另行制订。
5.丙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主观原因中断培训,可以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1)在本协议生效后、培训开始实施前,甲乙双方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退还;
(2)在培训实施6个月内,甲乙双方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退还;
(3)在培训实施6个月后,甲乙双方不予退还培训费用。
三、培训安排
1.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在乙方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住宿及相关事宜。甲方负责安排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住宿及相关事宜。
2.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民航机务维修专业培训,包括民航机务维修基本技能培训、民航机务维修基础执照培训、机型执照培训(B737-300/NG;A319/A320等机型之一)、民航机务专业英语及其他相关课程。甲方负责安排丙方到甲方进行相关岗位实习培训。
3.丙方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乙方负责颁发民航机务维修专业的维修基本技能、维修基础执照、机型执照(B737-300/NG;A319/A320等机型之一)、民航机务专业英语、适航知识与人为因素课程等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4.丙方在一年专业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和岗位实习等课程培训期间,每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只允许当期补考一次,不另行收取培训费和补考费。若仍不合格,则培训考核最终定为不合格。
5.丙方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甲方负责录用。甲方根据丙方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分别定岗在技术序列或勤务序列,并根据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四、各方权利、责任
1.在丙方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甲乙双方应向丙方发出正式的培训录取通知。
2.丙方在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遵守甲、乙方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纪律,服从并积极配合、统一管理。
3.丙方在培训期间,因个人过失造成甲方、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灭失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丙方被培训录取后,甲方将与丙方签订《就业协议书》,达成初步的就业意向;甲方可以协助丙方办理毕业派遣的相关手续,不解决丙方在培训期间的户籍迁移、档案托管等问题。在培训期间,甲方与丙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甲方不向丙方发放工资,丙方也不享受甲方各类福利待遇。
5.在培训结束后,丙方符合以下条件,甲方负责录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与丙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作废,并不予退还培训费用。丙方放弃《就业协议书》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1)按时毕业并取得高职高专院校毕业证书;
(2)通过甲方、乙方各项培训考核(考试),成绩合格;
(3)参加正式入职体格检查,身体条件符合甲方用人标准。
出现以下情况者将明确不予以接收:
A、肺结核;
B、艾滋梅毒等性病;
C、大小三阳;
D、恶性肿瘤。
6.甲方同意录用丙方后,丙方拒绝到甲方工作,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丙方在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被甲方正式录用,并办理入职手续后,正式与甲方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五、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乙方可以随时与丙方解除本协议,并不予退还培训费用:
(1)丙方因个人主观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培训的;
(2)在培训期间,不能通过甲乙方组织的培训考核的;
(3)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4)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造成甲方、乙方重大损失或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丙方符合本协议第四条第5款的相关要求,被甲方录取的;
(2)因天气、战争或其他自然和人为灾难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
1.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培训开始实施前,明确表示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就业协议》,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给甲方。
2.丙方有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第五条第2款情形的,或者其它个人原因终止培训、实习,或放弃到甲方从事机务维修工作的,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给甲方。
3.因甲、乙方原因造成丙方的培训无法正常进行,将退还丙方的全部培训费用。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形成书面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三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无效,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字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关键词]计量检定;计量法;职能转变
中图分类号:TB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321-01
1 计量检定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国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有2740个,共建国家计量基准、副基准190余项,国家标准物质2452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43000多项,每年对超过4000万台件的工作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我国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具有职能混杂、性质模糊的特点。也就是说,计量检定机构往往不是纯粹地属于哪一类。它们既具有公益服务职能,又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2 束缚计量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2.1 政府投入不足计量检定技术能力落后
我国对计量量传的政府财政经费或经费补贴不足(如图1),直接造成我国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技术能力落后。在国际计量局的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互认框架下的200项关键比对中,我国只参加了33%的项目比对。全国大部分市地、县级计量检定机构技术装备落后,中西部尤其严重。
2.2 法律缺失造成无独立的市场主体进入校准市场
1986年开始实施的《计量法》规定的单一的量值传递方式己不能满足社会各领域对测量量值的溯源需要。各级计量院(所)均要接受建标、设备、人员考核以及定期检定的管理,造成量值系统测量不确定度损失增大、量值传递成本增高、量传周期长、资源浪费严重,这些弊端都与高效、便捷、节约的市场经济原则格格不入。
2.3 传统管理模式制约人才优势发挥
由于事业单位改革未真正结合计量职能改革,人员的进出、资金的支配、设备的购置均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管理体制比较僵化,因此优秀技术人员缺乏进入校准市场的机制和动力。
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能转变的建议
3.1 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
建议在《计量法》修改过程中弥补在量值传递方面的不足,建立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检定和溯源体系,明确校准行为的法律地位;同时准确定义强制检定的范围,科学缩小强制检定的范围,从而有针对性地履行国家法制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能。
3.2 建立并完善计量人员培训机制
工作机制中主要包括:科学确定培训内容;合理确定培训对象;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各类专业培训;利用高校等社会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与外部交流,及时获知最新技术动态。
3.3 准确拆分现有检定机构,建立完善的量传工作组织机构
在对目前我国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的改革中,要依据职能的不同,准确拆分现有的检定机构,建立完善的量传工作组织机构。拆分后的计量检定机构主要分为两部分:从事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为社会提供公益,其检定行为为公共产品,这些单位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务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这些机构首要的应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从事计量校准即非强制检定的校准机构是按照市场规律开展工作的中介机构,提供校准服务,并通过服务获得获得经济收益。
政府可允许并鼓励各类、各行业检测机构在经过相应的资质认可后进入检测、校准市场,但作为技术机构的自律,以及其资质的有效认定问题都是在培育计量检测市场时,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真考虑的。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社会经济为目标,按照《市统计局“十二五”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11-2015)》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统计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全市统计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统计干部队伍,为统计改革和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以促进统计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统计服务。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提高能力为原则,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教育培训的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改进方式,整合资源,夯实基础,注重统计干部、统计人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能,提高统计干部、统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稳步推进培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三、主要内容
围绕统计工作大局,加强统计干部政治理论、职业道德、依法行政、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统计工作的源头在基层,“四大工程”的成败关键更在基层。2012年教育培训重点应围绕“企业一套表”正式实施,向基层倾斜,加大对市(区)、镇(街道)、部门、企业,特别是市区、镇级统计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统计系统新任统计人员初任培训,提高新任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二是开展在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学习效果。三是进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增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依法统计意识。四是举办以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继续教育为主的全社会统计教育培训,提高全体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具体安排
(一)统计部门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市、市区两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
培训内容:各专业统计方法制度、业务理论及实务知识;统计数据评估方法、统计调查理论、统计分析及统计调研课题写作、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职业道德;计算机网络基本技术。
培训形式:市局、各市区统计部门分别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年内完成。
(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市各地统计检查员和统计执法骨干。
培训内容: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统计行政执法制度、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业务知识、统计职业道德规范。
培训形式:市局组织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2012年10月,时间1天。
(三)镇、街道统计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培训内容:各专业统计方法制度、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统计指标解释、数据应用开发、统计信息写作、计算机操作和应用技术、当前热点统计问题。
培训形式:市局组织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2012年5—8月,时间2天。
(四)社会统计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全市负有经常性统计报表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
培训内容:国家规定的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统计继续教育材:统计基础知识、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报表制度等。
培训形式:
培训时间:2012年4—10月,时间2天,期数待定。
(五)专业统计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专业统计人员。
培训内容:专业统计业务知识技能。
培训形式:可根据各专业的要求,结合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培训一并进行,或单独组织培训。
培训时间: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年内完成,时间2天。
(六)日常专业培训
培训对象:纳入统计定期报表范围单位统计人员。
培训内容:各专业统计方法制度、业务理论及实务知识;统计数据评估方法、统计分析及统计调研写作、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等。
培训形式:结合日常统计专业年报、季(月、半年、季节)报工作部署进行。
培训时间:根据专业工作安排及时开展。
(七)企业一套表专项培训
培训对象:各镇、街道统计人员和纳入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单位统计人员。
培训内容:企业一套表网上直报程序和数据填报、审核、汇总、上报流程业务知识。
培训形式:按所属区域分别由工业、能源、建筑业、劳资、房地产、贸易等专业组织集中培训。以后随纳入随培训。
培训时间:2012年6月底前完成。
上述专业培训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培训的具体要求。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开展以培训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参训人员的选送工作,保证培训的参训率。
(二)市局法规科负责全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各专业科室负责各自的业务培训授课任务。各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的职能科室要加强与专业科室的协调,合理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培训工作有条不紊展开。专业科室要扎实细致地做好本专业的报名组织工作,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效果。
(三)各市区要注重师资力量建设,既要加强与国家、省局统计专家及高校老师合作,又要培养统计系统内水平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形成统计教育培训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素质 培训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1999年扩大到130亿元,增长幅度为319%。2000年为328亿元,增幅为152%。2001年,政府采购总额为653亿元,增幅为99%。2002年为1009.6亿元,2003为年1659.4亿元,2004年为2135.7亿元,2005年达到2500亿元,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预计将达到3000亿元。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制度不健全而使得某些人钻了空子;规模过大造成规模效益递减;由于对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得采购招标人员发生寻租行为;还有,由于采购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就针对在新形式下如何提高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平稳地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
一、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现状
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与政府采购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人员不够专业,主要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他们知识结构不够全面,在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法律、工程、机电设备等方面了解不多,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时增加了采购成本。对政府采购的复杂性认识不够,对国际政府采购的方式及程序知之甚少,很多采购招标人员对现代政府采购业务和技巧不够熟悉,对厂商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搜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不够强。把政府采购简单等同于市场招标,对政府的采购政策不够敏感,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二、政府采购对采购招标人员的素质要求
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招标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有着明显的不同。非政府部门或者说私营企业在采购时使用的是自有资金,采购的产品都是直接为自己服务,能否节约资金直接关系到本企业的发展,所以在使用时一般都会精打细算。而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采购部门,采购时使用的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纳税人,采购的产品大多是公共产品,能否节省资金与他们本身的收入没有直接的联系,甚至采购成本高时自己反而能得到好处。所以政府部门采购招标人员与非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人员面临的环境不同,那么对他们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除了技术性的要求外,对采购招标人员的思想、品行也有很高的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1.政治思想素质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政府拿公共资金(即纳税人的钱)为公众办事,代替公众购买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政府采购也是一种公共服务。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忠实的贯彻党和政府方针、路线,深刻领会政府采购政策,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政府采购主体服务的思想;其次,树立法制观念,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行业工作规范,在工作中做到以身作则;再次,树立服务精神,热爱政府采购工作。
2.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理论是政策的先导,政策是理论实现的具体化。作为政府采购工作者,较好的理论修养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主要表现在能够把握并灵活运用哲学、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精通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原理和知识,熟悉经济、法律和法规,有较强的改革开拓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他们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政策水平主要表现在能深刻理解并掌握现行的财政政策、经济政策、政府采购政策,做到触类旁通。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
作为专业化的政府采购,国外发展的比我国要早,在采购招标人员的选拔上也较早的形成了相应的标准。
国外政府在选拔采购官员或雇员时,一般从大企业选拔。年龄一般在30岁~35岁之间,具体条件为:毕业于高等院校的商学院或管理学院,修完商业课程,取得同等学历资格者优先,有成功和负责的采购工作和管理经验;有关于市场条件分析、调研、现行价格、关税程序、仓储和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完全熟悉获得竞争性而又最少标价的手段;了解合同法和合同程序;足智多谋,诚实冷静,有管理能力和管理策略。
根据近些年的具体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熟悉政府采购规则、制度、国际惯例,掌握采购技能、商品及其检验、储运、保险、通关知识,掌握财政、税务、财会知识;熟悉国内外经济法知识;全面了解信息系统应用知识。在能力方面,要求具备成本意识与价值分析、逻辑思维、决策、预测知识,灵活性与敏捷性及谈判技巧,在合作意识和行为上要注重团队精神,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三、提高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的建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包括思想、理论、业务三个方面,那么改进措施也应该围绕这三个方面进行,下面就如何改进和提高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素质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基础教育
第一,加强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具体做法为:可在政府采购机关大力发展党员,争取人人入党,通过党支部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思想教育。教育他们树立真正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让他们知道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政府采购”,还是一项重大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国家政策,培养兴趣,积极完成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加强政治学习,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做到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亲情面前不动摇,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政府采购管理队伍。市财政局还积极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各类政府采购资料,举办了政府采购联络员培训,开展了知识竞赛等,使政府采购政策深入人心。
第二,通过学校加强理论教育。学校是学习的天然场所,是开展理论教育最好的地方。除了开展对现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教育外,还应为将来进入政府采购单位的人员做准备。那就是培养政府采购人才。现在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及课程的大中专院校还比较少,今后要大力发展。在经贸类、管理类专业要开设政府采购课程,还有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尤其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政府采购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教育,以加强对政府采购各方面研究。
2.开展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培训
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及理论教育是政府采购招标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那么在专业方面需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是政府采购招标人员迅速提升专业采购技巧的捷径。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有关政府采购的新事物层出不穷,可以说,培训要贯彻政府采购的始终。培训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正式培训与非正式培训相结合。正式培训场所可设在当地负责实施政府采购的部门或高等院校。尤其是与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由学校的政府采购理论家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政府采购员讲授。尤其要加强案例的教学分析,培养政府采购员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非正式培训是正式培训的有效补充。非正式培训主要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进行,为了不影响采购效率,由接受培训的人员和经验丰富的采购员同时进行采购决策及与采购相关的其他事宜的处理,先按照有经验的采购员的决策行事,等采购结束,接受培训的人员再对比二者的差别,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非正式培训可采取类似于导师带研究生的方式,一个资深采购员带三或五个学员。
第二,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相结合。由于学校教育的局限性,一般来说,上岗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主要是解决理论教育与实践相脱节或滞后的问题,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培训。培训时可以结合本采购单位历年来的采购实例及将来的采购计划。
上岗后也要培训,主要解决现有知识不能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新事物的问题。我们现在是个终身教育的时代,采购部门也要开展只要在岗就要不断接受培训的活动。
第三,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是指在国内接受培训。我国国内有着巨大的采购市场,我国现在也有了有法可依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又有着特殊的国情,开展业务教育不能撇开政治思想教育,所以,在国内是开展培训的主要场所。
国外培训是指在政府采购队伍中选派部分有潜力的采购员到国外接受培训。此计划可针对各个阶层中优秀有潜力的采购人才,给予赴国外训练的机会,以培养其国际观及语言能力,建立涉外能力,使其成为优秀的对外采购人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行和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迟早的事,所以,抓紧时间学习国外先进的采购经验,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保护民族产业,就显得非常必要。
第四,专业培训与交叉培训相结合。专业培训是指,不管何种形式的培训,培训内容都是与政府采购直接相关。这是培训的主要内容。目前,我国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大多属于专业培训。
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技术性及相关性极强的工作,也就是说,政府采购需要采购招标人员具备较综合的知识结构,所以,专业培训不能满足采购的要求,需要对政府采购招标人员进行交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