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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两课教学;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钟铭佑,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周世中,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广西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194―04
2005年3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提出要以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内容,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原来在大学生中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大学生了解基本原理,加强道德修养,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树立公民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要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当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引进案例教学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案,据《说文通训定声》和《正义通》释:“案,考也,通作按”,意即考查、考据、研求。案例,则是指经过调查研究或考据查证而获得的实例。按照一定的教学目的,将具有教育价值的实例运用到教学过程的一种方法,称为案例教学。
在中国,案例教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秦代。考古学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末,在陕西秦墓出土的《云梦秦简》,大都是墓主喜编选的训吏教本。喜,是秦朝的文吏,做过小吏、御史、令史等官,按照当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喜负有主管法律教育和培养吏员的职责。《云梦秦简》记载了父亲控告儿子的案例,以及教人掌握诉讼程式的大批“爰书”。这些案例都是喜为了施教所用。《云梦秦简》是我国秦代采用案例教学的例证。到了汉代,“汉承秦制”,汉代的文吏职官教育,同样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也多采用案例教学。据《汉书・艺文志》所载,董仲舒曾编撰过案例书,《公羊董仲舒治狱》就记录了他以《公羊春秋》为依据断决疑案的大量案例。另外,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典《秦谳书》,由二百支竹简记载,是一部议罪案例的汇集。这些进一步说明,汉代文吏职官教育十分重视案例教学,汉律条款就是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文吏的断案能力。
国外普遍认为,案例教学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这种教学法在他的弟子柏拉图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柏拉图把老师的问答编辑成书,寓教于许多有趣的故事中,这就是《理想国》一书的由来。后来,西德教育家瓦・根舍因主张从日常生活中选取蕴含科学本质的范例进行教学,正式提出了案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教授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法学案例教学通过一系列判断分析以及师生间的讨论问答,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和原则,并且教授分析技能、口头辩护、语言表达技巧等内容。它被公认为当今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创新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教育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在我国受到重视,一些高等院校的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这一教学法,包括案例讲授、案例模拟、案例分析、案例讨论等具体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二、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作用与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以理统帅例,用例说明理”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案例教学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现代教育学认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地发展,教师要着眼于培养学生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能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与教师共同讨论和分析案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实现教学主体与客体的统一。
传统教学法是教师讲、学生听,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心和中心,教师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灌输者,把自己知道的知识灌输给学生,能够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就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的角色定位是知识的接受者,完全处于教学的被动地位,能够做到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就算是一个好学生。而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知识的启迪者,对学生的学习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能够做到“讲道、研业、解惑”才算是一个称职的教师;学生是教学的参与者,在课堂上积极发言,提出自己对案例的看法。因此,课堂讲授和课堂讨论都是案例教学的重心和中心。
(二)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法律条文是法学理论具体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学理论是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静态的,而案例则是活生生的、动态的。案例教学通过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条文去分析不同的案例,可以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混合过错”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为了便于同学们对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笔者举了一个案例:甲乙各牵牛于一座长20米、宽5米的桥两端。甲见状,喊:“停下,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躲。”乙口称“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于桥上相抵,乙牛跌入桥下泥中窒息而死。问:甲应否负赔偿责任?乙对牛死这一后果有无责任?我国法律上有何规定?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知道,甲采取的是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对损害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乙由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损害结果也有一定责任。这种“混合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这样,同学们对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和“混合过错”印象很深。
(三)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学生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目的是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知法、守法和用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教学把学生置于一个实践者的境地,总是带着问题出现,或蓄而不发,或真真假假,或似是而非,以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和锻炼他们的直接观察能力、记忆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想象力、判断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实现知识掌握与能力发展的协调统一,通过叙述、剪裁、提炼、演绎、归纳,使原有经验得以理性化。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选取案例的原则
选取案例的总体原则应当是“贴近大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案例选取的角度看,应当与大学生密切相关,时间上最好是选用近期发生的案例,空间上最好是选用本地发生或与本地有关的案例;从案例选取的难度看,必须有适当的难度,使问题的解决经历一个探索思考的过程,这样才能驱动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从案例选取的知识跨度看,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跨度,因为知识跨度是调动学生思维的最好方法。具体说来,案例选取应当掌握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案例,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学法用法的重要素材,因此,案例最好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真人真事,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真实事例。案例的真实性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案例只有真实性才会具有生动性、形象性和说服力,才会具有教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的真实事例,而不是道听途说或随意杜撰的。为了保证案例的真实性,教师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成功案例,《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民主与法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等报刊刊登的案例,以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报道的案例。这些案例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二)典型性原则。教学案例没有典型性就没有感染力和吸引力,就不能引起学生广泛的兴趣和思想上的共鸣。案例选择应当是大学生所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所谓典型性,是指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备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或事件。典型案例能震撼人们的心灵,具有启发、导向、矫正、警示等育人功能。典型分为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在案例教学中,要坚持正面教育的方针,运用好正面典型,即现实生活中乐于助人、高风亮节、遵纪守法、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典型,如牛玉儒、侯祥麟乐于奉献的典型,宋鱼水秉公执法、依法断案的典型,等等。因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宗旨是塑造大学生的高尚情操,培养他们的奉献精神,加强他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能力。从正面的典型案例中,大学生将以案例中的人物或事件为榜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会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进一步认识到,宽容、奉献是社会所必需的,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实现,是社会的必然,从而自觉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同时,在案例教学中,要运用好反面典型,因为反面典型对大学生也具有强烈的教育作用,它告诫人们不要这样做,否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制裁,如分析马加爵杀人案的深层次原因。
(三)针对性原则。案例教学的针对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要针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的实际,充分利用大学生中不履行义务、违反法纪的现象来进行讨论、剖析,以达到“自己教育自己”的效果。实践证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密切联系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及他们最熟悉的事或现象来进行讲解,可以增强这门课的感知性、情景性、行为规范性。比如,笔者在讲授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针对大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不爱劳动的现象,指出,劳动是一种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而且使他们受到强烈的情绪感染和深刻的法制教育。
(四)新颖性原则。案例要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法律、新法规不断颁布和实施,过去的法律法规也在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地修改完善;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给人们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带来了很大变化,社会上、校园里的新思想、新观念层出不穷。如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教学案例多年不变,不能根据新形势、新问题、新法律、新法规及时补充和调整,其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甚至贻误教学。因此,在教学中不仅理论部分要即时删改、增添新内容,而且使用的案例也要根据新情况予以补充,使“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四、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的实施手段
1.课堂讲授。课堂讲授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在讲授思想道德原理和法学基本理论的重点、难点时,要尽可能举例说明。比如,在讲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况等等,笔者都精选案例加以阐明。如果案例过多,费时过长,则不利于教学内容的完成;冗长繁杂的案例,学生也不愿意听。因此,教师对于哪些问题应当举例,哪些不必举例,要胸有成竹、通盘考虑。另外,案例要精讲,教师要紧扣授课内容,精讲所举的案例,讲深讲透,才能使学生对讲授内容理解快、印象深、记得牢,顺利实现知识的转移、提高和增长。
2.学生讨论。案例教学,要求教学互动。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小组讨论、集体辩论、角色扮演等。在其中,教师担负着组织、引导、调控的作用。
(1)创造讨论氛围。教师组织好案例材料以后,要让学生围绕案例的主要问题进行交流、讨论,鼓励学生针对案例多提问题。在讨论过程中,对同一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但大家所争论的只是针对问题而发表的不同观点,是对事而不是对人,因此,不能对任何同学的人格和尊严有丝毫的侮辱或不尊重。学生是讨论的主体,教师只是引导者,引导学生去探讨、辨析案例中的思想道德问题和有关的法学概念、法学理论,协助学生以案例说明理论,用理论处理相似的新案例,提高同学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增强教学效果。
(2)建立激励机制。案例教学,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勤于思考,鼓励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从而达到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在讨论中,即使同学们的分析过程或分析结果发生了错误,教师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发言权,并给予应有的鼓励,然后再帮助其纠正错误观点,以提高学生的思辩能力。教师可将同学们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纳入考核范围,使同学们重视课前的准备、课中的讨论和课后的复习。
3.教师总结。同学们交流观点之后,教师应当对整个案例进行梳理,对案例中蕴涵的道理作归纳
总结,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和案例材料,有的放矢地对学生所学的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总结,并对学生在案例分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总结,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倘若是针对考题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应该告诉学生答题技巧,抓住得分点或考点,用专业术语回答提问。
(二)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广泛赞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应用与系统讲授相结合。课堂教学应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只能作为系统讲授的辅助方法,而决不能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变为纯案例教学,这是由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教学中,必须保证这门课程的系统性,不能抛开系统性而片面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因为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基础。缺乏系统性,知识内容就会显得杂乱无章,学生获得的知识只能是零碎的、不全面的,这样就很难理解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联系,对思想境界的提高和知识的获取都是不利的。因此,要坚持案例教学与系统知识传授相结合,在学生全面掌握思想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创新思维 直觉 猜想 能力培养
人类的创造性思维具有多种形态,与其它创新思维相比,直觉是一种更高形态、更具特色的创新思维,在中学物理教学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地位。但长期以来,中学物理教学十分重视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直觉思维的研究与运用,笔者认为,在中学物理教学中培养和发挥学生直觉与“猜想”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直觉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对于直觉,中外科学家都有所研究和论述。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直觉是指对情况的一种突如其来的顿悟和理解”,①“直觉实际上是一种再认”。②从生理学的角度来看,“直觉是指没有明显地依靠个人技巧的分析器官掌握问题或情境的意义、重要性或结构的行为”。③从直觉与逻辑的区别来看,“逻辑是证明的工具,直觉是发现的工具”,④“直觉是研究人员未经渐进的精细的逻辑推理,而以简化的逻辑程序作出的推断”。⑤从本质来看,“直觉是一种潜意识(下意识)”⑥,“直觉是一个人对事物发展变化的一种洞察力”⑦,故而,物理学家爱因斯坦称赞说:“研究真正可贵的因素是直觉思维。”并指出:“物理学按其本质是一种直觉的科学,理论物理学家应凭借对直接经验的直觉,运用假说思维方法提出假说,即必须首先发现原理,然后从这些原理指导出结论。”⑧根据自身教学实践体会,笔者认为,所谓直觉,就是指在知识不断积累的基础上,面对某个物理现象与实验,不是按照逻辑的思路,而是人的大脑遇急思维被大脑内所贮存的信息所激活,因而洞察物理现象与实验本质的瞬间过程。
直觉具有诸多属性,其本质属性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散性。在中学物理教学和实验中,在外界提供的信息和条件不一定充分的前提下,人们的思维留下了许多难以贯通的关键点,运用正常的逻辑思维和推理,难以得出正常的结论,这时就须运用发散性的直觉思维加以解决。这种发散性思维,不是胡思乱想,而是在知识积累基础上的顿悟,在发散性思维中,从已知的信息瞬间求得未知的判断。二是顿悟性。人的知识是一个不断累进的过程,在这个基础上,当物理教学和实验中某个问题急需求得结论,相关的知识在大脑中被瞬间激活,跨越了逻辑思维的程序和“峡谷”,这个过程的发生和停留的时间短暂,稍纵即逝。这是直觉思维的典型特征,没有知识的累进,就不可能有这种顿悟。三是或然性。直觉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来源于人们对物理现象和实验的感性直观,它的发生、发展受到人们的知识累进和理性思维的影响和限制,往往缺乏严密的逻辑支持。直觉思维具有或然性,往往引发猜想,但这种猜想需要通过逻辑、事实或实验来加以论证。四是综合性。直觉是对物理现象和实验的总体感悟,而不是对物理现象和实验细枝末节的直观感觉。全局把握事物的能力是长时期知识积累的结果,直觉是以整体“通路”呈现出来,因而综合性地把握物理现象和实验的全局是直觉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直觉的来源并不是凭空而生的,而是学生多年积累知识、经验与当前实际问题相碰撞而瞬间产生的思想火花,虽然有时人们无法说清楚究竟是哪些知识、经验参与了瞬间直觉过程,但是,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是产生直觉思维的基础。一般而言,学生对于某一部分的物理知识越熟悉,经验越丰富,理解越透彻,就越容易产生直觉。离开了已有的知识、经验,直觉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毋庸置疑,直觉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在中学物理教学中,并不是所有的直觉都是正确的,直觉思维是否对路,还需要依据逻辑、事实和实验来证明。
二、直觉在中学物理教学中的作用
在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中学物理教学中的不少教师还常常照本宣科、机械推导或简单地、过早地把结论灌输给学生,以致学生很难接受抽象的知识点,很难设想物理学家当初是怎样发现和归纳原理的。许多教师并不了解物理学家的发现首先是要经过非逻辑的直觉想象的过程,更不认为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也需要像物理学家那样有一个“发现”的过程。“填鸭式”的教学,使得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学生创新意识的激发、创新思维的培养缺少时机、条件和氛围,从而导致课堂教学缺少生气。反之,在中学物理教学中安排一定的直觉思维阶段,让学生顺着知识的发生过程运用直观去展开联想、猜想和思考,从中感悟创新的过程,则学生兴趣浓厚,情绪高涨,会享受到一种从未有过的创新感受、乐趣,教学效果常常会事半功倍。
“直觉是一种人们没有意识到的对信息的加工活动,是在潜意识中酝酿问题而后与显意识突然沟通,于是一下子得到了问题的答案”。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就充分肯定直觉在科学发现中的积极作用。运用直觉常常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曾有教师在教学“平面成像”知识点时,并不是让学生按照书本要求做实验,也不是直接给出结论,而是让学生把手放在平面镜前移动,让学生观察、思考手与手在平面镜中的像的大小关系以及位置的关系,这就引发了学生猜想的极大兴趣,当学生提出种种猜想后,教师再让学生利用提供的物理实验器材设计一个实验来证明自己的想法。这一过程的实质就是一个直觉过程,安排这一过程,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索追求。
普朗克说:“每一种假说都是想象力发挥作用的产物,而想象力又是通过直觉发挥作用的。”⑩直觉思维常常引发猜想,通过逻辑、事实、实验对猜想加以验证,是学习、研究和理解中学物理问题的创新路径。牛顿也曾说:“没有大胆的猜想,就做不出伟大的发现。”牛顿关于光的微粒说,卢瑟福关于原子的核式模型,惠更斯关于光的波动说、光的电磁说等都是根据一定的事实进行猜想,然后用实验进行证明而取得的。在中学物理教学中,让学生通过观察与实验,直观与想象、归纳与类比,探询规律、寻找结论,这是培养学生直觉思维能力的有效办法。例如单摆周期公式教学中,教师可以先提出“单摆的周期可能与哪些因素有关”的问题,引发学生的猜想,学生直觉之后可能会回答“单摆的周期可能与摆长有关”、“单摆的周期可能与摆角大小有关”、“单摆的周期可能与重力加速度有关”、“单摆的周期可能与摆球的质量有关”,教师进一步引导学生通过实验来对诸多猜想加以检验,最后证明单摆周期与摆长、与当地的重力加速度有关,与摆球的质量、摆角大小无关,因而顺理成章地得出公式T=2π 。
在中学物理教学中,物理问题的提出,规律的发现,乃至选择什么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怎样透过现象认清本质,应尽量及时引领学生发挥直观作用,大胆进行猜想,但教师应注意引领学生直观的发挥。在引入“电流的磁场”时,先让学生猜测“雷击发生时,正在航海的船上的罗盘针发生了偏转,是什么原因?”在学生直观、猜想的基础上再设计实验证明之。又如学习“串联电路和并联电路的电流特点”这一规律时,先让学生类比水流进行猜测,再用实验证明之。有时也要有意安排一些学生可能猜错的“陷阱”问题,能用冷水使烧瓶中的热水沸腾吗?绝缘体能够导电吗?重为5N的水能产生10N的浮力吗?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其大脑储存的信息被激活,在直观作用下,进行大胆猜想,再用实验佐证。一系列实验使学生明白:直觉可贵而不可靠,直觉思维水平会在训练中不知不觉地得到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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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物理教学实践证明,如“压强的概念”、“欧姆定律”、“牛顿第二定律”、“动量守衡”等几乎所有的知识教学都可以安排一定的直觉阶段,只要遵循知识积累与形成规律、遵循学生智力发展规律并掌握好教学的生动与进度,就能同时促进学生的直觉思维和逻辑思维的发展。
三、培养学生直觉思维能力的具体路径
直觉思维能力不是天生的,而是知识不断积累的过程。直觉思维能力需要培养,才能发掘并不断提高。培养直觉思维能力的路径有许多,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通过物理学史上的生动事例加强学生对直觉思维的认识。
纵观物理学的发展史,许多事例证明,物理学上的许多重大突破,往往是发端于直觉思维的,教师可以在教学中穿插例举这些事例,让学生对物理学知识感兴趣,同时加强学生对直觉思维的认识。例如:阿基米德在浴室洗浴的时候发现了浮力,找到了辨别王冠真假的方法;在丹麦奥斯特发现电流磁效应之后,从1824年至1828年,法拉第猜想既然电荷可以感应周围导体导体使之带电,磁铁可使感应铁质磁化,那么,电流产生的磁同样能感应出电流来,通过大量的实验,终于发现了电磁感应现象;安培从电流磁效应现象直觉到磁的成因应是电流,提出了分子电流的假说,揭示了磁现象的电本质。这些物理学发展史上的生动事例,本身就带有浓郁的传奇色彩,能很快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顺势导入知识点,学生能较快接受,在潜移默化中感受直观知识。常年教学活动中不断穿插讲解,有助于学生对直觉的感性认识,对于他们养成和运用直觉思维很有帮助。
第二,不断培养学生物理学习中的多种直觉思维能力。
直觉思维有多种形式,主要有直觉判别、直觉想象、直觉启示。学生直觉思维能力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对学生不断由浅入深地加以训练。
直觉判别是对物理事物的一种快速识别,是一种非逻辑性的识别,是知识累进基础上逐渐养成的一种识别能力。直觉判别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洞察力。在物理学发展史上,继贝克勒尔发现放射性后,居里夫人直觉“放射性”的价值,于是将自己的研究转入放射性研究,在实验研究展开不久,她直觉判别放射性不是物质的化学性质,而应在原子的更深层次。不仅铀有这种特性,其他元素也应该有。当发现了铀和钍的放射现象后,她直觉应该有比铀、钍放射性更强的元素,于是又发现了镭。几乎每个物理学家都是凭着高度的直觉判别力,在对研究对象有了初步印象,进行大胆猜想后,再加以逻辑、事实、实验佐证,经过艰难的努力,最后发现新的理论。也就是说,物理学新理论的发现,往往直觉判别立下了头功。因而爱因斯坦说:“物理学最高使命是得到那些普遍的规律,而通向这些规律,并没有逻辑的道路,只有通过那种对经验的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才能得到这些规律。”{11}直觉判别的养成路径,一要不断积累物理学知识,使学生头脑中充满物理学的符号与图象;二是通过物理学史上直觉判别事例的精心讲解,使学生了解什么是直觉判别;三是加强对学生直觉判别的有目的、有意识的训练。
直觉想象是在直觉判别的基础上,跨越逻辑链,对于未知的物理知识领域进行合理的联想、思考和探索的探索过程。一般而言,当研究者要研究某个物理问题、外界并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时,大脑会在已有的知识基础上发挥充分想象力,借助于想象,用猜测、假想来沟通已有的知识和未知的通路,形成一定的结论,然后再通过逻辑、事实、实验加以佐证。爱因斯坦的相对性理论实验、升降机理想实验、伽利略的斜面实验等,都是借助直觉想象完成的。直觉想象在人们发现物理奥秘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人们凭借已有的知识经验探知未知领域的重要思维方式。直觉想象的养成路径,一是联想和模拟物理学家在物理发现过程中的直觉想象,让学生充分了解直觉想象的重要作用;二是在逐渐形成直觉判别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学生的直觉想象能力;三是养成直觉想象的良好习惯,逐渐培养较强的创新能力。
直觉启示是在直觉想象基础上,在陷入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被外界的某种信息所激发而进入豁然开朗的境地的直觉思维状态。在物理学史上,牛顿刚研究万有引力定律时,对地球的真正形状并不十分清楚,因而他得出地球是扁球形的见解,后来是受李希的启示而打开了研究的思路。开尔芬“光杠杆”的发现,“威尔逊云室”的发明,都得益于自然界的启示。他们都是在沉思某一问题“山重水复”之时,忽然从外界传来某种信息刺激,使难以连接的思想通路顿时连接上了,整个问题的关键环节得到彻底解决。直接启示在物理学发现、研究过程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直觉启示是在深入某个物理问题研究、学习过程中,经过直觉判别、直觉想象之后,若能发散思维,若能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就能在瞬间获得解决问题的灵感。
第三,选择适当的物理习题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
解物理题,尤其是求解开放性、探究性的物理问题是一项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在进行这项工作中,直觉思维总是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解题中,解题者不存在有无直觉思维的差别,只有直觉思维参与多少、质量高低的差别。要提高学生自身的直觉思维能力,教师就必须注意有选择地通过适当的题目加以直觉思维是强化训练,不断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例如选择题,由于只要求从四个选择中挑选出答案来,省略解题过程,容许合理的猜想,有利于学生直觉思维的发展。再例如实施开放性问题教学,也是培养直觉思维的有效方法。开放性问题的条件或结论不够明确,可以从多个角度由果导因、由因索果,提出猜想,由于其答案的发散性,也有利于直觉思维能力的培养。
注释:
①英国著名病理学家贝弗里奇的观点。
②美国现代著名认知心理学家H・A・西蒙的观点。
③美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J・S・布鲁纳的观点。
④数学家彭加勒的观点。
⑤吴岱明:科学研究方法学,湖南人民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⑥秦骏伦:创造学与创造性经营,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年版。
⑦吴岱明:科学研究方法学,湖南人民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⑧爱因斯坦文集,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47页。
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的相关论述,参见《钱学森文集》,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⑩普朗克,德国物理学家,1858年4月23日出生。从师于名家亥姆霍兹和基尔霍夫,年仅21岁即获物理学博士学位,次年任慕尼黑大学讲师,1885年任基尔大学特命教授。1912年任普鲁士科学院院士。
{11}爱因斯坦文集,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756页。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2]布鲁纳.教育过程.文化教育出版社,1982年版.
[3]钱学森.钱学森文集.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吴岱明.科学研究方法学.湖南人民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5]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物理教学大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6]秦骏伦.创造学与创造性经营.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年版.
关键词: 单片机 项目教学 动手能力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是江西省第一批高等院校转型大学之一,转型的目的是构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融通、本科教育与中高职教育相贯通、应用型本科教育与专业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立交桥”。在这种大背景下,大力探索新型教学方法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单片机自20世纪70年代问世以来,以极高性价比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市场前景广泛,发展迅速。《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这门课程作为本校机电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以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为目标,利用先进的项目教学法,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培养兴趣和动手能力。
1.项目教学法的简介
项目教学法的萌芽是欧洲的劳动教育思想,雏形是18世纪欧洲的工读教育和19世纪美国的合作教育[1]。我国对项目教学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都比较晚,项目教学法(Project-Based Learning),也叫项目教学或基于项目的学习,是指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2]。其目的是在教学中把课程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项目教学法是在建构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实际的工程项目为对象,先由教师对项目进行分解,并根据需要做适当的示范,然后让学生分组围绕工程项目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最后以共同完成项目的情况评价学生是否实现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
2.项目教学法的意义
对于学生而言,学习单片机这门课程,不仅仅是掌握单片机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项目教学法的体验,提高自己动手搭建单片机硬件系统的能力,培养在过程中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养成面对问题时能解决的一种好习惯,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为今后的职业发展做好准备。
3.单片机项目教学法的采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并参与一个完整项目的分析、设计、模块化实现的全过程,这样就在课堂教学中把理论和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并运用单片机和电路的知识,使学生深刻解项目完成的全过程,激发学生对项目的参与兴趣,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从下表可以比较传统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的异同,与理论教育为主的传统教学法不同,项目教学更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独立学习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的品质,为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需求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表1 传统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异同比较
4.项目教学法的实施
4.1前期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教师的准备和学生的准备两个方面。教师应具备机电专业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把工业场景尽可能地引入教学过程中,比如交通灯控制系统、LCD显示实验、工业机器人手臂控制系统等。
学生的准备包括学生适应项目教学这种教学方法,以及对所学单片机知识内容的提前预习等。
4.2项目的实施阶段
以D/A转换技术为例,具体说明项目教学法在单片机教学改革中的应用。
项目一:D/A转换技术。
实践任务:波形发生器的设计。
理论学习:D/A转换芯片0832的性能及编程方法;D/A转换芯片0832与单片机接口技术。
实训环境:微机实验室,学生每3人一台电脑。
学生分组:(1)学生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分组;(2)将不同能力、不同个性的学生组合成一个小组。
给出任务后,对各个小任务进行优化分配,学生按分组后进行任务分工,查找相关的资料,有目的地学习相关知识。通过这个阶段,学生熟悉所用数模转换器的性能指标、与单片机接口的相关电路知识。然后进行电路设计,边做边查找相关技术资料,同时老师在本阶段进行指导,发挥学生的潜能及知识的拓展。在绘制电路原理图后,完成电子器件的选择,并进行元器件的焊接、电路调试及程序调试。
4.3项目的评价
对数模转换技术任务教学效果进行评价是项目教学开展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前一阶段项目教学成果的总结,又是后续教学开展的起点。
4.3.1对学生电路设计作品的评价。首先对小组的电路设计图,制作电路板,调试结果等进行打分,然后对和每个学生相关参与的部分进行小分统计。
4.3.2学生参与学习情况的评价。大部分学生对项目的参与都比较积极,在参与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主动获取资源的方法,遇到问题相互之间进行了多次无领导讨论,这说明项目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高校转型促使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进行教学模式的改革。应用型高校对专业教育和课程要求都提出新的不同的要求,项目教学法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法,该方法在单片机教学改革中的应用,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通过模块化的任务,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实践能力,还能培养团队合作精神,为今后的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后,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让项目教学法应用到更多的课程教学实践中。
参考文献:
[1]赵鑫.项目教学法在高职《网页设计与制作》课程教学中的应用[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8.
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
“学校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培养鹦鹉学舌的模仿者,而是培养能够自己独立思考的创新者。”语文教材固然是经过精心筛选的名家名篇,但这些名篇所昭示的相对于整个浩瀚而复杂的宇宙来说只是一家之言、一孔之见。教育的重任就在于让更多的学生去超越前人。“长江后浪推前浪,当悟新人换旧人”。所以,教学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让学生放飞思绪,各抒己见,畅谈真正个人的创造性的解读。
在教《石钟山记》一文中,有学生就对苏轼的“而笑李渤之陋也”提出反驳意见。根据教材提供的注释和所附录的俞樾《春在堂笔记》,经过想象推测,这位学生认为:因为石钟山形如“倒扣的钟”,内中空穴很大,所以在崖壁上敲打,南边那座山岩壁厚就发出“函胡”之声,北边那座山岩壁薄就发出“清越”之声,而其他地方的山石敲打,并非“所在皆是也”,李渤的说法未必错,只是说得不够全面罢了。
在教《咬文嚼字》一文时,学生们根据贾岛的诗作《题李凝幽居》,经过想象推理,对朱光潜“推敲之说”的质疑声更是“沸反盈天”。有的认为用无声的“推”动作怎么能知道“鸟宿池遍树”,原诗中的“门”该是李凝家门,而不是寺院院门;有的认为“敲”不会打破“岑寂”,反能衬托幽静。
二、巧设桥梁品味内涵
文本的作者与学生,他们的人生阅历、文化底蕴、思考背景,语言修养都不可能在一个层面上,这中间的距离有时简直难以逾越。教学中,需要运用想象在这中间架设心灵的桥梁,让学生走近作者,与文本对话,从而达到心灵上的沟通内涵上的感悟。
《项脊轩志》后记部分:“余既为此志,后五年,吾妻来归,时至轩中,从余问古事,或凭几学书。吾妻归宁,述诸小妹语曰:“闻姊家有阁子,且何谓阁子也?”这些文字乍看并不像正文那样富有诗意、充溢着情思,似乎平淡无味。只有激活想象,架设桥梁,才会感到这是作者在用最经济的笔墨传达最丰富的内涵。我问学生:作者为什么要写小妹们的话,这背后有什么故事?有的说是为扣题,有的说写出了夫妻情深。学生回答的是而又不完全是。“时至轩中,从余问古事,或凭几学书”,妻子从作者口中听到了不少精彩的历史典故,从南阁子的书籍中看到了大千世界,她的视野为之开阔,她的精神生活变得丰富充实,所以回到娘家,她充满自豪而又饶有兴味地向小妹们讲述阁子中的生活,引得小妹们油然而生歆羡之情,神往阁中的读书生活,这样便有了小妹们的问语:“且何谓阁子也?”不仅如此,作者的功名情结深深地影响着妻子,妻子亲手栽种的枇杷树,便是为作者植下的祈盼与祝福。因此,对于妻子之死,作者悲痛至极。
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第二段:“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忍能对面为盗贼,公然抱茅入竹去……”那些村童居然对着面带愠怒的老头公然作贼,抱起稻草,嘻嘻哈哈,大摇大摆地走入竹林。读到这里,如果不细想,不想象,就会感到杜甫真会幽默,描写出这么好笑有趣的场面。若发问一句:“一根稻草都要,而且是‘群童’,这说明什么?”学生马上想到“贫困”,再一点拨,想到安史之乱后民不聊生、天下贫困的整个局面。这些群童正是因为家境贫困,才会“当面为盗贼”,抱走那些今天视作垃圾的茅草。学生因此而悟到这些正是结尾的伏笔,进而深刻理解作者就是通过描写他本身的痛苦来表达“天下寒士”的痛苦,表现社会的苦难、时代的苦难,最终为杜甫这种炽热的忧国忧民的情怀所感动。
三、培养学生形象思维
语文教材出现在学生眼前的仅仅是一行行文字。如果不展开想象,不懂得进行再创造,那么出现在头脑中的可能只是词语所代表的抽象概念,而无表象组成的生动画面。这样,就不可能进入作者所创设的意境之中,不仅无欣赏乐趣可言,而且难以理解作品的意蕴。阅读教学中,教师的任务之一就是引导学生驰骋想象,透过文字看到图画,透过语言看到生活,置身于作品之中,获得人生感悟和美的享受。
[关键词]法学理论; 法学实践
任何理论都来源于实践,没有脱离实践的理论,也没有纯理论的理论。但是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实践,只有通过反复的实践,才能检验理论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实践又为理论的完善、提纯、升华提供直接的依据和基本素材。从法学教学来说,更是如此。
一、立法离不开实践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订、修改均离不开实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制订,都是经过长期反复的社会调查,了解国情,掌握民情,才能予以颁布、实施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修改,更是通过长时间讨论,由上至下,再由下至上,反复实践、修改、论证才得以修订的。
二、司法离不开实践
任何一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更离不开实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共分为四编225条,而每一个具体条款的实施均离不开实践。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包括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和立案的监督等基本要素和步骤,而这每一步都需要实践。材料的来源有控告、举报、自首或司法机关直接获得的材料和通过媒体等发现的犯罪信息等,均需有群众、媒体和司法机关主体参加,换言之,即一切来源于实践。条件的审查、程序的进行、监督的实施,没有一个步骤能脱离实践。
三、法学教学与实践的关系更为密切
我们在长期的法学教学和律师办案中发现,法学教学与实践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体现在用实际案例授课可使学生对有关法学理论理解得深,掌握得快,记忆时间比较长久;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用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解释条文、宣传法制能起到生动深刻,极易接受的效果,二者之间相得益彰。
(一)实践对教学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前已述及,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但是,实际的东西一旦上升为理论又是概括的、抽象的,甚至是难以理解的。所以在讲课时,如果能用案例对抽象的理论加以说明,则可达到深入浅出的效果。如刑法教学中,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犯罪主观要件,而主观要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犯罪故意,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授课中,如果让学生记忆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但能否持久,实践中如何灵活运用,则比较困难,但用案例教学则大不一样。有这样一个案例:宋某系一煤矿临时工,在某晚凌晨一时下班回家途中,经过受害人袁某家窑顶时,突然想起村里人传言,袁某因其丈夫长年出车在外,常与一些男人鬼混,便爬在袁某窑顶向院内窥视,事有凑巧,袁某乘丈夫不在家,正与一男子在家寻欢,听见窑顶有动静,二人以为是小偷,遂穿衣出外查看,宋某把这一切尽收眼底。第二日晚,宋某便独自到袁家,以前晚所见之事要挟,要求与袁发生不正当关系,袁勉强同意,后宋某又以同一理由与袁发生过一次两性关系。第三次,当宋某又要故伎重演时,恰遇袁的小姑子在袁家居住,未遂,后袁告其小姑子,宋要她。在袁的丈夫得知后,便扬言要告宋其妻,但并未实施。宋某闻听后对袁怀恨在心,欲伺机报复。时隔一月有余,宋乘袁家无人,便将矿灯里的硫酸倒至袁家水缸中,袁家闻到水缸中的水臭味很大,便倒掉,故宋报复未果。随后袁家便搬到距宋所在村五公里之外的镇上居住。在三个月之后,即1998年的正月初四晚八时许,宋手提一废弃擀面杖步行五公里,找到袁的住处,见袁不在,便四处寻找,后发现袁在其房东家看电视,便在门外喊袁的名字,房东告袁有人叫她,袁便带9岁女儿回家,在行至拐角处,宋举起擀面杖照袁头部当头一棒,擀面杖从中断裂,袁应声倒地,其女儿见状,便大声哭喊,宋某便用手中剩下的半截擀面杖朝袁女儿头上猛击一棒,致袁女儿头部顶骨粉碎性骨折,打完两棒,宋扭头便走。此案后被山西某中院一审以间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宋某死刑,仔细推敲一下,即可发现,一审法院定性错误。前已述及,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间接故意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因为人被杀死或未死都是放任的结果。通过这一案例,即可使学生深刻理解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同时对即遂和未遂也有了初步的了解。
(二)理论对实践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有一民事案件很简单,但解释起来却很复杂:某一煤炭集运站于1996年为于某发运了四列焦炭,运费约10万元,但于某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与集运站结算,却让与其合伙开办焦化厂的厂长兼会计杜某以焦化厂的名义打一欠条,焦化厂于1996年年底因资金等问题即已解体。1998集运站以追要运费为由,将已解体的焦化厂诉之法院。一审原告集运站胜诉,被告原焦化厂厂长杜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主体资格不存在,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便发回一审重审。在一审重审期间,原告撤诉,然后以杜某和于某为被告重新起诉。重新起诉后,经法院传唤,杜某拒不出庭,并每天到法院找院长、庭长责问为什么法院准许集运站撤诉,明确的法律依据何在?
仔细分析一下,该案确有一些问题不好解释。首先是诉讼费问题。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一审诉讼费由原告垫付,若撤诉,可以退还一半,二审诉讼费则由上诉人垫付,最后由二审法院明确诉讼费由谁承担。此案诉讼费不多,如果案件标的比较大,假定诉讼费是10万元,则问题就显而易见了。一审集运站交10万元,胜诉后,焦化厂不服,提起上诉,须交纳10万元的上诉费方可。发还重审后,集运站撤诉,一审法院既然准许,就必然要退10万元之一半5万元的诉讼费,但焦化厂的上诉费应该由谁承担,谁也不好解释。因为,一审法院无权明确二审法院的诉讼费由谁承担,而二审法院已经按法定程序做完各项诉讼工作,并且也不知道该案已经撤诉,故不可能退还诉讼费用,在此上诉人(一审被告)焦化厂的权益就无法保障。其次是上诉权和裁量权的问题。一审判决之后,因其是初审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服,必然按法定程序上诉于二审法院,它要写上诉状,要参加二审庭审,参加法庭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审发还一审重审之后,上诉权、辩论权等一系列权利随之消失,法律不能只维护一方的利益,而置另一方不顾,所以,在本案中,原告(被上诉人)的权益是得到保障了,但被告(上诉人)的权益却无法保障。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有三种:一是维持原判;二是直接改判;三是发回重审。这三种结果的任何一种都是人民法院裁判权的体现,发回重审说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充分,二审法院有权责令一审法院把事实查清楚,证据收集得更加充分、确凿一些,这样就体现了二审终审的优越性,也体现了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裁判权。但是发还重审撤诉之后,二审法院的裁判权,对案件的基本意见、看法也全部随之而撤销了。所以,发回重审的案件撤诉之后,既撤销了上诉人的上诉权及附属的权利,也撤销了上级法院对案件的基本意见,深层次地说,就是撤销了上级法院的裁判权。
但是,本案是否能不允许撤诉呢?答案是否定的,必须允许。因为起诉权、撤诉权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当事人不愿诉讼,法院有什么办法强行迫使当事人必须诉讼呢,所以从宪法、法理学等角度深层次的解释这个问题,就可以清楚,权利是不能强迫行使的,当事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一点不需要哪一部法律具体规定,只要了解权利的基本属性就能明白。杜某在了解这些原理后,再也不提为什么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