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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论文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的纪律时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也不符合教育学的规律,最终也不易达到教育的目的。法律对于体罚的明确、细致的规定能够使体罚得到良好的执行,并且通过用法律的程序控制体罚的过程,用法律的后果强化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执行学校纪律,实施体罚这一教育措施,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体罚是否是出于教育目的、学生的个性特征、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体罚应当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超出体罚的教育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 体罚 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的惩罚,造成一般身体损伤甚至是身体疼痛等生理和心理的痛楚,通过惩罚达到教育之目的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有体罚学生的现象。体罚只能是为了教育的目的。控制体罚使其达到教育的目的是人类的一种共识,通过法律对体罚进行控制是现代社会一种最为理性的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体罚是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学生不能严重损害学生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但是对学生身体轻微甚至无碍的的伤害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是学生受教育活动的天然容忍义务。体罚是学校的教育措施和秩序保障措施。目前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引发了很多问题。首先,法律对于何为体罚行为并未作出规定,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教师执行学校纪律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在执行学校纪律时很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这对教师和学生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其次,立法禁止体罚学生,但是对体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无所适从,符合教育学规律的并不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能够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学习进步的教育措施,在法律不确定性和教师对法律的不当理解的情况下,因噎废食的挫伤了教师执行学校纪律的有效性,违背了教育学的规律。第三,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对学生施以体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学生独立和坚强的性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因此,法律上对于体罚行为的模糊性禁止的处理,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投鼠忌器,损害了教育的完整性和目的性,不利于塑造学生的人格。
二、体罚在法律上的界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那么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体罚行为分为轻微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轻微体罚行为是指以教育为目的,在正常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之内可以接受的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伤害但并不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是指违背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超出教育目的和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的,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并损及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体罚是通常的一般的体罚,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显然的伤害。而变相体罚是指教师通过其他手段变相的达到体罚学生的目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这应当是法律应当禁止的行为。
从禁止体罚的相关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分为“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于体罚行为不应当一律禁止,对于一般的、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没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轻微体罚行为是教育学上的应该容忍的行为。对于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残忍的、过分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体罚行为应当禁止。
教育是一种专业行为,教师相比立法者更加了解教育学的规律,立法者釜底抽薪式的全面禁止体罚显然是对教育学规律的不尊重。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且赋予法院审查体罚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让法官能动的进行体罚行为的规制。对于体罚行为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能够尊重教师作为专业教育者的尊重,也能使得体罚行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体罚行为过程的合法性,通过司法救济机制从结果上控制体罚行为,如此,体罚行为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符合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对体罚行为的法律规制
法律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调节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已经是“全方位、无死角”的。法律对教育的控制是在法治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美国公立教育的法律控制权在各州,法律控制体现在学生的入学、课程、学生的宪法权利、纪律以及教师的雇佣等几乎所有的方面。涉及体罚学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表态:“在公立学校中使用体罚处分既不违背宪法第八修正案‘政府机构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的规定,也不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体罚是教育活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法律控制体罚行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笔者以为,对体罚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控制两个重要方面。要判断教师对学生体罚的正当性,需要考虑“学生的年龄、成熟程度及以往的行为表现、违纪行为的特征、教师实施体罚所使用的工具、对被体罚学生造成持久性伤害的证据、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处分的动机”。
(一)体罚学生应当考虑的因素
1.教育目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首先必须是无恶意的,教师是教育者,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学校是一个需要规章和纪律的场所,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是为了促进学生独立人格的发展和维持学校的纪律以及客观秩序,而非存在对学生的“报复”、“发泄”以及“震慑”。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一个体罚处分是否正当的标准就是“实施该处分是否是出于某种恶意或残忍的动机”。所以,体罚学生应当以教育为目的,以教育目的之外的任何体罚行为都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伤害。
2.学生个人因素。学生的年龄、家庭状况、成熟程度、以往的行为表现等学生个人因素是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学生的培养是一个培养个性的过程,“因材施教”是教育学的基本特征。同样,学生在触犯纪律时,应当考虑学生触犯纪律的原因、学生的性格、平时表现、触犯纪律是否具有偶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再作出体罚的决定,如此才能保障体罚学生符合教育学的规律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3.体罚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通常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有罚站、罚跑、打手心、打屁股、罚抄等。对于学生的体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教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例如,对于学生身体的“打击”不能给学生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学生的罚站不能时间太长,不能曝晒的情况下罚站,罚跑不能超出学生身体的可承受度,罚抄不能使学生感到是在体力劳动,否则将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体罚时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体罚行为估计体罚的后果,使体罚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还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不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体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学生的个人情况是否适合体罚、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等,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再实施体罚,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体罚学生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教师在对学生施以体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所违反的“规章和纪律”,这是学生在收到不利处分时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也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在体罚之前,应当给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样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同时也避免了教师对学生的“误伤”。在美国,有的州的体罚由校长或副校长来执行。在我国,有的学校有德育老师,可以探索体罚行为由德育老师来执行的模式。德育老师来执行体罚,既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也能避免老师对学生的恶意和报复。虽然“在体罚学生前,学区管理者不得不遵循繁琐的审批程序,则体罚的目的性将会减弱”,但是正当程序的合理使用,可以使教育目的得到最大的保护。为了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挫伤了体罚的有效性和目的性,可以对不同的体罚行为设定不同的程序,使程序的正当性与体罚的目的性相一致,在使用正当程序的过程中,避免让程序性消解了目的性。
2.比例原则。笔者所指的比例原则是指教师在体罚学生时,应当对目的和手段进行适当的衡量,确保体罚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通常学生的一个轻微过失,不能对学生进行较重的体罚。例如,学生未完成作业、做错题、写错字,可以罚抄,但是不能给予罚站的体罚。一个学生写错字、没有完成作业,抄写五遍已经能够让学生记住这个错别字的正确写法,督促完成作业也能达到完成作业的目的,但是对学生罚站和罚跑圈的手段就与完成作业的教育目的显得明显不当。因此,在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所要实现的目的与体罚的手段之间是否是适当的平衡,是否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当联结。只有要实现的教育目的和实施体罚的手段之间有适当的平衡,使用此种手段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
(三)体罚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违背其应当坚持的原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学生的权利,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民事责任。《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以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教师实施体罚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教育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关键词:情景模拟;教学效率;财经法规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3)02-0105-0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以下简称财经法规课)是审计与会计专业的专业课程,也是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程之一。传统的教学模式以传授财经法规理论知识作为主要任务,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加上该课程的内容特性,其课堂教学一直不受学生欢迎。但无论对应付各种专业考试,还是对工作实践,学生对该课程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何提高财经法规课的课堂教学效率是众多专业课教师面临的难题之一。笔者曾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采用情景模拟法开展该课程的课堂教学,效果不错。
对情景模拟法的理解
(一)情景模拟法的内涵
情景模拟法也可以称为情景模拟教学法。所谓情景模拟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完整的问题背景,以此为支撑启动教学,并通过启发讲授,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强烈的求知欲中获取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情景模拟法事实上是一种仿真培训方法,是把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环境中的职业要素通过各种现实的手段人为进行联系。换言之,情景模拟就是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根据教学内容和学习要求,在理论知识讲解之后,有意识地选用类似于某一工作环境的一系列资料,在这一接近实际工作的环境中把理论知识进一步运用的全过程。
(二)情景模拟法在财经法规课堂教学中应用的重要性
财经法规课由于内容枯燥难懂,若采用“一言堂”、“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只会使学生缺乏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学生掌握不了专业知识,也就没法真正达到高效的课堂教学。而情景模拟法具有丰富的感受性和新颖性,它的应用可以激起学生参与的欲望,产生“我想学”的效果,也就培养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学习的效率,最终达到理解、掌握专业知识,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情景模拟法的运用需要在掌握有关概念、法律规定、规范操作的基础上进行,用有关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并创设一种有益氛围,使学习过程变得轻松活泼,从而使枯燥的理论转化成学生容易理解掌握的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益。
情景模拟法在财经
法规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一)情景模拟法在财经法规课堂中应用的形式
实物展示 实物展示,是指教师对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物品,如各种结算凭证、票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通过有形的展示使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减少陌生感。比如,在讲述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这一课时,笔者把自身所持有的会计证在课堂上展示给学生看,给学生一个直观的感受,并以此实物来讲解会计证里面的内容项目等。当我的会计证通过实物投影展示时,学生一阵惊呼,有疑问的,有好奇的,也有羡慕的,但集中点只有一个:怎样才能取得此证书?如此一来,课堂教学目的也就更容易达成了。
案例演示 案例演示是把教材中的某一知识点通过人物或动作演绎出来,表现为场景。案例演示可由教师或学生进行,需由具体的教学内容而定。如果是专业性的操作动作,则应主要由教师演示,同时引导学生进行观察,让学生直观理解专业操作的规范与要求,并掌握操作要领。如在学习支票的签发时,我首先展示一张仿真的支票,然后根据实际的一笔经济业务签发支票,填写完毕后利用投影仪把支票实物投影到黑板上,这样,既能展示支票签发的规范性与专业性,又能在文字书写方面给学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如果案例涉及多个人物角色场景,则可由学生饰演,分别给每个学生设计一个角色,然后由学生把各自角色所涉及的情景表现出来。
环境模拟 环境模拟,是指根据社会中实际工作岗位的具体流程设计实验环境,模拟工作环境中所涉及的因素。如在讲解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时,笔者把会计、出纳、会计机构负责人等主要的、最常见的岗位所要做的工作模拟出来,并将其中的资料进行展示,让学生能较清晰地理解各个岗位的含义及工作职责。
实践学习 实践学习主要是指教师带领学生进入具体的工作岗位实地观摩操作,使学生熟悉具体实际的工作环境。教材讲述的专业知识毕竟只是理论上的,而将来的工作是实践性的,只有适当地进行实践学习,才能让学生发现自己在日后工作中可能的欠缺,及时有针对性地补充知识,提高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但这也是会计专业类学生目前在学校学习过程最欠缺的一个环节,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难开展有效的实践实习,有待专业课教师与学校进一步努力。
(二)创设模拟场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会计证考试的必考科目,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该课程的理论性与专业性让学生望而却步,学生极易产生学习畏惧情绪。因此,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积极性方面。
通过把教材中论述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场景模拟的方式表现出来,既可让学生产生直观的认识和学习兴趣,又能使学生产生对专业课程的真正理解,从而实现主动学习。比如,在讲述“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课时,笔者首先展示“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实物,引起学生的兴致,然后讲解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定,最后再以自身为例子引导学生判断究竟如何才能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通过如此实景模拟,既能让学生在具体人物身上理解实际的任职条件,又能让学生以较快的速度掌握这一专业知识点。
(三)通过角色模仿,加深学生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角色模仿,就是根据教材内容,给每个学生分配一个角色,让学生按照要求扮演。在财经法规教材中有很多关于专业角色、专业岗位的阐述,只是文字叙述很难让学生理解其中的含义,仅有教师的口头讲解也会让课堂教学显得相当沉闷、枯燥。通过角色模仿,学生参与活动,既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能创造一种不一样的课堂教学氛围。比如,在学习“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这一内容时,笔者先列示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然后在练习课里找数名学生分别演示出纳、总账、会计主管等岗位的工作场景,并让学生在观看后进行分析、回答问题。这样一来,学生既理解了会计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也能掌握教材中的专业知识,更轻松地参与了课堂教学活动。
(四)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财经法规课的学习能力要求之一就是学生能够运用教材中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案例分析能力也是专业考试的重点。而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工作中也体会到:案例分析是学生学习的最难点!学生对专业知识不理解,在进行案例分析、回答问题时自然就显得无从入手了,案例分析就成了学生口中的“最恐怖题目”了。
采用情景模拟法,即把教材中涉及实际案例的专业知识点找出来,再通过场景展示,把教材中的理论内容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情景观察中分析,在情景分析中应用。比如,在讲解有关银行汇票的支付结算时,银行汇票的出票、背书、提示付款等环节是最容易在案例题中出现的。因此,在课堂练习时,笔者找出几名学生,让他们分别饰演出票人、付款人(银行)、背书人、被背书人、收款人,各自按操作流程,把一张银行汇票从出票到最后收到票款演示一遍,同时把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来,让学生分析回答,在分析问题时学生可参照教材中的内容。这样,既解决了案例分析问题,也加深了学生对教材中专业知识的理解,提高了教学效率。
应用情景模拟法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选择适当的知识点作为情景模拟的案例
情景模拟的本质是把教材中的某个知识点通过实训或案例演示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情景模拟时对知识的选择、案例的设计非常重要。在选择案例时应主要由教师来完成。首先,所选案例要与学生所学内容相接近。这是由情景模拟法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决定的。选择案例时,要注意将深奥的理论通俗化,以便让学生准确地理解其中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其次,案例要力求简洁,使之能在课堂中规定时间内完成。同时,又要求案例在适当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难度,能够给学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让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地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然后提出多种见解。再次,案例应当是不完整的、带有启发性的。这可使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有利于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锻炼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学生之间的相互学习。
(二)情景模拟法的应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课程教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也是从少到多、慢慢积累的。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要想很好地运用情景模拟,同样需要遵循渐进的程序。在学生刚刚开始学习财经法规专业知识时,主要以实践中常见的生活性事例为主,此时主要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接下来,在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财经法规知识后,可把情景的范围扩大、深度加大,主要是把课本中的理论知识通过实景模拟表现出来,演示、分析、总结,以此来加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最后,在课程学习完毕、进入复习阶段时,则应以综合性运用为目的进行情景模拟,要求学生把学习过的、有关联的专业知识联结起来,对相关情景进行分析,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标。
(三)情景模拟法应用时的操作过程
在课堂教学中运用情景模拟法应有一个紧密、严谨的操作过程,教师应引导学生按步骤进行。
课前准备 首先,教师根据需要模拟的情景找到适合的学生,并把任务分配给相应的学生,要求学生明确自身角色。其次,由学生理解自身所扮演的角色,并在课后进行预演。再次,要加强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联系,教师应对学生的演练给予及时指导。当然,为了发挥学生的潜力,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而不是手把手地教学生如何做。
课堂演练 在课前准备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在课堂上按照事先的要求把情景演示出来。每次演练结束后,全班学生和教师均可针对演练的内容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答疑,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观点,教师适当提示和最后小结。此步骤应当尽量由学生主导,教师只需做好以下几点:(1)不随意打断学生的演练。这主要是为了保证情景演示的完整性,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2)暂不评论。情景演示过后,教师暂时不作评论。(3)要控制。这个控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控制场面,既要保持热烈的课堂气氛,让学生畅所欲言,又不能偏离主题,影响教学效果;二是在学生分析没头绪、找不到对应的知识点时,教师应及时、适当地进行引导,使课堂教学顺利进行并达到目的。
分析总结 情景模拟的最终目的是要训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每一次情景演示结束后,教师都要进行分析总结。当然,在教师进行总结之前,可先由学生代表进行小结,讲述自已的理解。而教师对案例的分析则应是更深入的,引导学生把情景涉及的内容与教材中的专业知识相联系,加强理解与记记,并用情景给学生以启迪,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情景模拟法实际上是在理论知识的初步讲解之后,用于模拟实践,借此使学生深化和检验所学理论,牢固掌握所学知识,最终用于日后工作实际。这样的教学过程,可以使学生主动参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能力。只是如何更好、高效地应用情景模拟法还需要专业课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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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规律之上的有机的、系统的活动。在小学英语教学中,基于一门语言学科所具有的抽象性、概括性,就应当遵从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从而有的放矢,进行精准的教学。小学英语教学因为教学对象的特殊性,如何保证英语教学的有效性需要得到关注。而以皮亚杰的儿童发展规律在设计教学过程关注到了儿童发展的实际状况,运用了科学规律去建构课程,其合理性正在被小学英语教育课堂所实践。
一、认知发展规律理论源起
认知发展规律是瑞士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知建构主义的内涵与理论支撑,是建立在对行为主义及其教学理论的批判与融合的基础上的,是个体与外部客观不断地互动进行创设的。
而以皮亚杰通过对儿童认知发展研究,发现的儿童认知发展规律长期以来被教育学界引为中小学儿童课程组织、认知发展的心理学基础,其具有的科学意义对于今天小学阶段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具有重要研究意义。
二、对儿童认知发展规律特点描述
皮亚杰通过对大量儿童进行观察研究后提出了儿童认知发展规律,在他看来,个体从出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中认知结构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重构。因为内涵不一,而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由此将个体的认知发展分为了四个阶段。
其一是感知运动阶段(0― 2岁),这一阶段,儿童主要通过具体的动作和机能感官来发现、认知世界,主要手段是原始的抓、吸等等动作。
其二是前运算阶段(2― 7)岁,这一阶段,儿童可以进行很多的抽象性游戏,但是儿童用抽象概念去表达或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依然是单一路径的,即不可逆性。而其对物质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缺乏内涵式理解。这一时期的儿童时自我中心主义的,他们趋向按照他们自己的观点了解世界和他人的经验。
其三是具体运算阶段(7― 11岁) ,这一阶段儿童的认知结构完全掌握了同一性,虽然不具备抽象思维,但是可以对抽象的事物加以理解。
其四是形式运算阶段(11― 15岁)。这一阶段学生可以用成人的思维考虑问题的本质,教师应当照顾学生的发展状况予以个别化的教学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就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指导,给出专业化的意见。
皮亚杰通过一些经典的概念,描述了儿童认知发展的整个过程,揭示了个体发展的某些规律,因而,在这一时期对儿童的教育教学,应当从其认知发展规律入手,即通过直观教学,设计合理的、科学的教学模式。
三、以儿童认知发展规律设计小学英语教学模式
1、建立情境,实践化教学
儿童的认知发展处于形式运算阶段,大多以具象思维为主,对于具体、显性的东西容易理解,对于抽象、隐性的内容不能很好地进行抽象性思维。因而,在小学英语的教学中,应当根据课堂内容,结合学生接受能力和特点,创造合适学生实际的教学情境,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参与学习,学习中能够以直观性代替抽象性,真正从遵从儿童的认知发展规律出发,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英语,从而推动对小学生的实践化教学。
例如,在小学英语中,学习蔬菜的单词时,可以将教室暂时简单地布置为菜市场,让学生在课堂中扮演菜农和顾客,通过演练对话,如:“how much are these potatos”等等,认识并理解“potatos”、“tomato”等关于蔬菜的单词。
2、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学习的兴趣
小孩子天生就爱玩,这是他们的天性。从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来说,可以从事很多象征性的游戏,并从中感知学习内容,即能够运用语言或较为抽象的符号来表示具体的事物。那么根据这一儿童认知发展规律,我们在教学中可以设计游戏,重视学生的参与度,让学生参与其中,将抽象化程度高的语言学习转变为具有象征意义的游戏,让儿童在游戏中学知识,用知识去指导游戏,帮助他们建立起学习的兴趣,让他们更加自觉、更加愿意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他们学习英语的效率和学习成果。
例如,在英文26个字母的学习中,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将字母经过形象化的游戏处理,如A可以表示为金字塔或者一棵树,C和D可在里边加以改造,成为表情符号,通过让学生在课堂设计字母的游戏形式,加深了学生对于字母的认知程度,从而进行了良好的字母学习。
关键词:《旅游规划与开发》;教学效果;提高措施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3-0261-02
《旅游规划与开发》作为全国高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为培养和提高学生掌握旅游开发与规划知识和能力而设置的一门应用性课程,是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素质的重要课程。
旅游规划与开发是旅游学科和规划学科结合的产物,旅游规划与开发需要多种理论的综合指导,且理论的数量和内容会随着相关学科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相应地对任课教师就要求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操作经验,同时,还必须注重自我知识的更替。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既是一门学科教学的编剧,更是一次课堂教学的现场导演。教学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于任课教师。针对此,笔者根据自己长期的授课体会,从任课教师的角度出发,提出《旅游规划与开发》课堂教学的建议。
一、加强任课教师基础理论学习
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理论基础系统庞杂,包括旅游经济学、管理学、地理学、市场营销学、规划学等。如果要达到一个良好的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必须加强对相关各门学科基础知识的学习,同时对各学科知识在授课过程中能够达到灵活运用、融会贯通,善于带领学生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回顾。
二、充分理解和把握课程的内容体系
高等教育中每门课程都独立承担着其专业素养培养中所独有的一部分职能,并且教师向学生公开传授每门课程的机会都只有一次,因此,需要在该讲授过程中,能够对该课程的基础理论进行准确讲解,同时对课程内容体系中的主次及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关联性具有非常清晰的把握。
针对旅游规划与开发的高应用性特征,在对这门课程知识体系的把握上应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分析,从而把《旅游规划与开发》知识内容分为三大版块。
基础理论版块讲述《旅游规划与开发》整个课程的学习的思路与基础铺垫;核心实践版块则是旅游规划与开发工作过程中的核心工作任务,也是本课程学习与讲授的重点部分,课程讲授中的大量案例与学生野外实践都是基于该部分所涵盖的四方面内容展开的;规划辅助版块则是站在旅游规划地的角度,为了保证规划任务的圆满完成以及能够对规划顺利实施所要进行的工作,该板块内容要交给学生对规划地进行分析,在未来工作中,基于分析结果向甲方提出恰当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为了使规划内容更加形象化、生动化、直观化,要具备丰富的、恰当的图件。
三、注重实践
(一)注重教师实践
任课教师在空余时间应该参与一些适当的规划项目,把自己掌握的现有知识放到实践中进行检验;教师在参与实践的同时,与课题组成员进行交流,汲取其他成员较为先进的理念,扩展视野、丰富知识、更新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传授领域内的新知识、带领学生拓展思路,知晓学科研究热点。
(二)注重学生实践
基于《旅游规划与开发》实践性强的性质,必须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带领学生深入到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理解,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对于学生实践,任课教师应该在教学计划中明确实践课程的安排,笔者在担任该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会有1/3的教学时间安排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分为两种:一种是案例教学;一种是实地考察。
1.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分为两类:一是教师安排案例,首先由教师全程分析,为学生建立一种分析范式;紧接着教师再安排类似案例,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尝试分析,使学生达到“照猫画虎”的能力。二是让学生分小组寻找恰当案例,每个小组分别在课堂上利用10分钟进行案例剖析,教师对该小组寻找案例的恰当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或者学生小组对案例进行分析,其余小组对该案例进行提问,并对“展示组”案例的恰当性、分析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评价,该方法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其参与度,对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大有益处。
针对教学过程中案例选择应该遵循:大小合宜、正反结合、经典与新派结合、同类对比、系统化的原则。
大小合宜是指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并不是每讲案例就必须要求提供完整的规划,而是要结合当堂所讲内容,截取合适的规划片段进行分析。但在整个课程学习过程中必须在合适的时间为学生安排2~3个完整的规划案例,并且该完整案例应该归属不同类型的规划,比如安排的案例分别属于“发展性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正反结合是指在为学生进行案例教学时,既要注重对成功案例的引入,同时还要注意在规划界或者在业界被评价较差的规划、抑或是对“落地”工程实施严重脱节的案例现象的剖析,带领学生对旅游规划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
经典与新派结合是指在引入的案例中既要有被规划界、业界共同称赞的“经典”案例,又要有“思维新颖、引入先进技术、超前理念”的“新派”案例,对两类案例中的观念进行对比分析,引导学生对旅游规划理念的继承与发扬问题进行深刻认识。
同类对比是指在对具体规划理念进行阐释、案例佐证时,要选择多个案例进行多方面剖析,引导学生对该理念在具体实践中、不同情况下的应用进行全面认识。
系统化是指在整个课程学习中,结合课程学习进度截取案例片段,在全部课程结束时应该完成对2~3个案例的分“片段”剖析与讲解。从而促进学生对案例组成部分与系统之间“分与合”的系统化理解。
2.实地考察
为提高学生对旅游规划与开发在实践操作中的工作对象具有实际的感官认识,必须在课程学习中,适时地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活动。针对实地考察需注意两点:
(1)地点选择。遵循自然与人文资源结合、城市与山区结合、成熟景区与新开发区结合的原则,使学生对旅游规划的有更多的体验与认识。(2)时间安排。旅游资源认识与调查安排在学期中,在“旅游资源调查、分类与评价”章节内容讲述结束之后。而第二次实地调查安排在课程理论学习结束之后,以利于通过第二次考察,加强其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训练学生的旅游规划意识,培训学生资源合理开发与运用的综合能力。
对实地调查,必须妥善安排完善的操作步骤:室内资料及设备准备―实地考察―案例分析、探讨―教师点评―学生实习报告。
四、结合实践,调整授课框架与顺序
通过“工作流程”分析,对本门课程的知识体系有了清晰的把握后,在实际的课程讲授中,要善于灵活掌握各版块内容讲解的分量,同时,根据授课对象不同,在知识框架的前提下局部调整授课顺序与内容。
比如,对“中外旅游规划与开发的回顾与展望”部分内容的讲解,可视情况调整至课程最后讲解,进而加深学生对旅游规划与开发实践与理论发展过程的理解;通过学生的实践感受,尝试着让学生对该学科理论与实践进行展望。针对授课内容来讲,如果授课对象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学生,在该部分应引入国内外有关旅游规划与开发的研究的前沿问题与热点问题;如果授课对象是本科以下学历层次的学生,本门课程主要是教会学生“看得懂”一个具体的规划,因此,在该部分主要讲解在现下的实践操作中,有哪些规划思想与技巧是比较科学、受欢迎的,对于学术研究方面的内容则是点到即可。
五、理论实践相结合,丰富授课细节
基于工作流程的岗位分析,《旅游规划与开发》课程是针对旅游行业中的旅游规划与策划师岗位的。但仅仅通过这一门课程的学习无法直接把学生培养为一名专业的、合格的规划师,而是担负着学生未来工作岗位中的基础理论的铺垫、与基本实践素养的培养的任务。因此,在理论讲授过程中,对于抽象的理论知识要求授课教师能够充分利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授课细节。
例如,在讲到“旅游规划与开发的主题定位”基本概念引入时,为加深学生对“主题”的认识,教师可以引入两段对比鲜明的音乐的主旋律,从学生最熟悉的事物讲起,避免了理论学习的枯燥感。有了对“主题”的基本认识之后,通过启发式提问,带领学生对北京的城市旅游主题进行思考与总结,随之,让学生思考其所在城市的旅游主题。通过这样三个环节,在丰富了授课细节的同时,加深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自我理解。
六、课堂教学艺术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