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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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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发展现状

0引言

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手,其快速兴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内的就业高压,同时对于维持未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增长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融资困难的问题,融资难不仅意味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提高,也可能造成中小企业因筹集不到所需资金而无法运营直至破产。造成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的信用等级问题,因为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大多针对大型公司,中小型企业很难取得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级担保。所以,关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正确认识信用评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瓶颈以及前景进行了全面的分析。

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现状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各地政府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以及资金的大力支持,旨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但是截至目前,学术界尚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清晰的界定,由于每个国家对“中”、“小”判定的标准不同,故各国学者较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含义达成一致。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因此,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就是中小企业中的科技类企业。

1.1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市场潜力巨大

发达国家的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相对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还有一定的差距。据统计,美国资信市场规模约占GDP比重1.5‰,在欧洲,此比重为1‰,而当前中国的资信市场规模,仅占GDP的0.05‰,与欧美市场的差距甚大。因此我国征信行业市场的发展潜力非常大,预测未来十年将超过千亿元,同时,企业征信市场规模将达到百亿元,由此推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将成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次数也可以体现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潜力之大。央行征信中心统计,每日用户对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次数约为24.6万次。从市场占有率来看,2013年美国前三强征信公司的收入约为500亿人民币,专家称,如果中国的渗透率达到美国市场的发展水平,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的营收规模预计达到1000亿元。据《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2003-2013》统计,目前我国有150多家信用评级机构,总规模约为20亿元,近年来,由于政府的积极推进,整体规模在持续增加。在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下,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业务,市场具有明显的市场机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1.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需求增加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业务主要针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获得较好的信用等级,才能更好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的发展潜力巨大。从服务对象的差异性来看,信用评级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识别,信用风险控制;降低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政府部门对企业监管的效率,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相关信用评级有着十分强烈的需求。

1.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竞争格局多元化

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共有78家征信机构在央行完成了企业征信备案。而社会上存在的征信机构已有约150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据不完全统计也有2000家左右。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信用评级服务供应尚未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由于起步较晚,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缺少健全法律和成功经验的指导,不同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信用评级市场,只能为被评级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十增值服务”的无差异化服务模式,因此征信行业竞争激烈。中央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基石和先驱,不会仅仅满足于只做“数据搬运工”的角色。在供给侧改革、互联网+时代,央行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在第三方企业信用评级服务市场中,仅有中诚信、大公等为数不多的征信机构市场占有率相对较高,其余不少征信企业虽然开展了信用评级业务,但发展规模和速度相对落后,市场还未出现垄断局面,各家企业仍在摸索合适的商业模式。据此可以看出,各个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模式以及整个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商业运营模式还在探索阶段,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还未开启,市场竞争也并不激烈。但是信用评级企业若想在此行业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应该重点克服征信产品无差异化的问题,开发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以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2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瓶颈

在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完全采用普适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但是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重高,若不对通用的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进行调整,由此直接套用,得出的评级结果通常偏低,这也是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若想从根本上避免普适评级标准所导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监管力度,再者,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完善现行的企业信用评级机制。同时,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切实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严禁在信用等级上弄虚作假。本文通过对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发展我国当前采用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2.1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持和行业监管

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迅速,我国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立法先行。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法律体系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制度完善性方面有着许多问题。到目前为止,相关法规只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而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这对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在具体监管、运行,以及信用信息采集、保护等方面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此外,缺乏专业化的行业监管问题在科技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领域表现得十分突出。虽然国家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行业的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改委也参与征信行业的监管工作;与其同时,信用担保机构在监管中实行“出资者管理”的模式,主管部门挂靠在各级发改委部门,监管手段还有待加强,行业各部门不规范的监管会制约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2缺乏有效的行业界定和划分

在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各行各业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且辐射很多领域,各行各业均有涉及,再者,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很多新兴行业蓬勃兴起,这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也逐渐变得更加多元化,但是现行的评级体系多以定量评价为主,且行业的相关数据是构建定量模型和探究财务指标相关关系的关键,所以若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过程中定量模型选择出现错误,会直接影响评级结果的精准度。

2.3缺乏有效的数据来源

通过分析国外发达国家信用评级的经验,不难得出,保障一个国家的信用评级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一是信用信息的透明程度;其二是信用信息的可获取度。从我国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机构公开数据情况看,仅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数据向公众有偿开放,但是尚不完整,且各地区开放程度也不一致,同时,信用信息的电子化程度较低,也降低了其联网共享度。对于数据化特征更加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数据来源,就无法做出公正有效的信用评级,因此如何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挖掘更加有效的信用评级工具是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发展的关键。

2.4缺乏合理的评级方法

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创新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也会制约其偿债的能力。但是,我国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尚没有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相关的信用评价指标,究其主要原因是,各银行和金融机构使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并不是特针对科技型企业所指定的,而是在普适的大型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基础上修改而得,但是大型企业的创新能力,并不是衡量其偿债能力的关键因素,所以信用评级指标中没有考虑企业的创新能力。总的来看,目前市场上还没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合理的信用评级方法。

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趋势

行业的成长需要经过长期的探索以发现合适的运营模式,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也不例外。当前该行业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在法律法规、产品多元化、信息采取等方便还有不足。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趋势经分析如下:

3.1大数据挖掘将成为该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互联网+”大环境下,信用评级结果的时效性非常关键,除此之外,信用评级技术要适应宏观经济背景。由于国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剧增,所以评级机构面临海量的数据需要处理,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相对灵活的特点要求评级机构处理数据的间隔逐渐缩短。大数据技术加速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级模型动态调整的可操作性。大数据挖掘可以准确而快速获取各种类型的信用信息,及时输入评级模型中,同时还可以借助智能化方法,对已有模型的输出结果与实际情况对比,最后根据评级结果对评级模型做相应调整。

3.2规范化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必要选择

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规则尚不完善,对于刚刚兴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信用评级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仅有极少数城市制定了相关政策,但是并未从政府的视角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管理。在实践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因此迫切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与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规则,以保障评级体系中各主体的权益,包括失信人员黑名单、奖惩机制等。因此从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各个层面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迫在眉睫。

3.3多元化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业的必然趋势

据央行信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78家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在相关机构完成备案,其开设主体包括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有老牌征信公司,以及拥有数据资源的新兴公司,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信用评级市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为了实现异质化,丰富评级业务;再者,信用评级机构将多元化的信用信息来源渠道进行整合,生成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据,以满足不同类别用户信用评级的需求。因此随着我国企业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强,会涌现更多更专业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以满足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需求。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用管理;一体化平台;数据中心;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233-01

1.信用管理背景与现状

1.1 信用管理的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日渐成熟,现代市场经济已迈入信用经济时代,信用体系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如何更好的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将成为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1.2 国网公司信用管理现状

国家电网公司持续开展主体的企业信用评级,获评“AAA级”的最高信用等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并积极推进电力行业信用建设,公司部分下属企业也有自行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但是均仅针对各企业本体的信用建设,缺乏对客户、合作企业、内部员工的信用管理,依旧存在电费回收、供应商履约等各类经营风险。

1.3 信用管理信息化的可行性

国网公司现已建有一体化信息平台、全业务统一数据中心,实现各项业务的深化应用与融合,以及企业级数据资源的全面纳管和高效应用,在此基础上开展公司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企业信用管理的提供有力支撑,无疑可以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控制,助力企业的精益化管理,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

2.信用管理系统简介和架构的探讨

2.1 系统简介

公司信用管理系统可涵盖公司信用体系、客户信用、供应商信用、内部员工信用等多方面应用,对公司主体、公司下属企业、员工、客户、工程建设企业、供应商的信用信息统一进行采集、整理、存储、分析,通过合理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做到事前评估、事中管控、事后评定,有效减少或规避经营风险。

2.2 系统架构

信用管理系统可采用统一建设,二级部署,多级应用的架构,为每个国网公司的下属企业都建立自身的信用管理系统,同时上级企业可以查看下级企业的信用建设情况,达到多级应用,纵向贯通,信息共享。

2.3 数据交互

数据是信息系统的核心,而完整规范的信用信息是信用管理的基础。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规范信用信息数据管理。

系统将对国网公司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抽取,通过财务、人资、安全、生产、营销等多套系统采集所需数据。

除了内部的数据交互,系统还可与社会上的政府各级信用管理系统、第三方征信平台等进行互通互认。从而获取外部企业、客户以及公司员工的社会信用信息,也可将客户缴费与欠费信息反馈于外部信用管理平台。

通过公司与内部以及社会征信平台的数据交互,建成公司的信用数据中心,纳入全业务统一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3.信用管理系统功能与作用

3.1 大数据助力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信用管理系统通过数据交互,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要求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从人资、财务、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等各系统取得企业自身信用评价所需要的各项信息,进行集中展示,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建设企业内部各级单位的信用体系评估机制,实现内部评估功能,及时通过大数据以图表等直观的方式展现各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掌握薄弱环节,从而针对性的提升企业信用等级。

3.2 与社会征信互认提高电费回收

公司信用管理系统可通与过CRM、营销管理等系统以及外部社会征信平台进行数据交互,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实时跟踪客户信用变更,实现客户资信评估,对电能交易实施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维持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将电费缴纳、偷电窃电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与企业或个人信用挂钩,类似行为将影响企业或个人的信贷业务的办理。而从社会征信平台中获取的客户信用情况也将纳入公司客户信用档案,从而影响客户的用电业务办理,也可为不同的信用等级的客户制定不同的服务方案,有效的提高电费回收率,将电费回收带来的经营风险控制在企业经营的可接受范围内。

3.3 供应商征信档案规避经营风险

国网公司每年有大量的工程建设以及物资与服务采购,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影响着工程进度与质量。因此供应商的选择不仅仅通过技术与商务来判断,还应该加入对其信用的评估。

建立统一的供应商信用档案,使用一套评估体系,与内部供应商管理系统、社会征信平台进行动态同步,对供应商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将其信用等级做为评标的一项重要标准,进一步规避项目采购的进度、质量、资金、廉政等各类风U。

3.4 员工信用管理践行诚信价值观

“诚信”作为国网公司核心价值观中的第一项,早已深入公司员工的内心。公司可以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将信用管理融入员工日常的工作行为中,以制度约束行为,进一步增强员工的信用理念,提高诚信意识。

通过人资系统建立每位员工的信用档案,建立员工信用等级评级机制,采用内外结合、动态管理的方式管理每位员工的信用等级。

内部方面,国网公司已有安全工作、员工行为、保密工作、供电服务等各类奖惩管理办法,再结合公司其他的一些廉政行为、违章违规、离职审计、弄虚作假、文明督察、图书借阅等行为,将这些措施融入至员工信用等级评级机制。外部方面,将社会个人信用以及违法违纪、交通违章等方面带入公司内部参与评级。

员工的信用等级将与员工的评先评优、职位晋升、人才选拔、岗位应聘、年终绩效等各方面挂钩,信用良好者机会优先,信用不良者甚至遭遇一票否决,在企业内部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

3.5 多措施健全失信监察惩戒制度

利用大数据分析、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手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发现。通过全业务统一数据中心,实现企业内部跨部门、跨公司信用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开通举报平台,通过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等方式,保障举报者身份保密,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征信市场;监管体制;信息资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约征信市场的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在征信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进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保定征信市场基本情况

目前保定市仅有河北新世纪资信服务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机构。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00万,现有员工14人,大多为本科以下学历。其主要业务为:贷款企业主体评级、企业债券评级、上市公司评级、企业信用评级、投资管理、财务顾问,以及以上相关业务的咨询、企业委托资产管理等。

该公司服务对象为本地中小企业和个人。目前为止,无任何企业前来办理企业申办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为对个人房产的评估方面,但是业务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场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信市场发展滞后,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保定市征信机构主要为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信用担保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起步较晚,水平低,小而散、杂而乱现象较突出,整体实力较弱。由于信用服务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及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认知度的制约,信用调查、信用评级、计分模型开发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评估业务等工作均未开展。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银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认可其它机构的信用评级,导致公司市场惨淡。

(二)行业规则不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成熟

资信评级行业没有规范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以及严格的风险防范和制约机制。如各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程度不高,评级标准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业存在不同评级结果,造成企业对资信评级工作的误解。如保定立中集团2012年被建行、中行评为AAA级企业,被农行评为AA级企业;长城汽车在中行、农行、建行被评为AAA级企业,而在工行被评为AA级企业。企业的真实资信情况很难得到如实反映,而且企业在不同银行贷款需要重复评级,不仅加重企业的负担,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三)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定市为例,目前工商、税务与人行分别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统,但相对封闭,互不沟通。工商部门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身份、资产等社会层面的静态信息,税务的信用管理系统只有企业的缴税漏税的情况记录,其数据开放也仅局限于本系统内部。而人民银行所建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却只有反映企业信贷变化情况的动态信息,没有企业与其他部门往来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仅局限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进行基本的贷前查询。这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部门垄断、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尽快得到扭转,势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难以形成客观、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为今后系统的整合增加难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机构既不像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一样获得高额收益,又不像高新技术企业一样获得政府资金资助,而是完全依赖于自己开发业务的能力。整个征信业的年营业额只相当于许多行业的一个零头,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从信用评级业务来看,没有相应的鼓励商业银行和企业使用信用服务产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评级机构难以正常开展业务。征信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社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产品的有效需求还十分有限,征信市场的发展依赖于政府培育。企业信用评级在扩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显现,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融资效益。

三、推进保定市征信市场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规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当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进程,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措施,使征信业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尽快制订的征信法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关征信业管理的法规,另一类是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借鉴、引进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完善有关征信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适用于中国的征信管理条例,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法律基础薄弱的状况,使征信业的发展有法可依[3]。在国家《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颁布实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征信活动。

(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场

对信用调查、信用担保、资信评级等征信机构在发展初期可适当减免税。对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为,保证征信机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从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会充分应用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广泛使用征信机构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使征信机构在政府扶持下顺利发展并最终走向市场。各级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应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征信服务业的中立、公正、客观和健康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商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依法将各自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开放,减少重复建设和浪费[4]。

(三)坚持开拓创新,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政府在从产业总产值的角度看待企业征信业,将其作为支撑金融和贸易的基础性战略产业来发展同时,也应该从战略层面,提供包括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开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种形式的支持。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四)整合征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会各系统的信用信息,统一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要健全征信市场,加大对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保理、商账追收等市场主体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场管理体系。

(五)加强征信队伍建设、提高征信人员素质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门应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做好培训工作,把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征信业内部信息沟通,帮助征信从业人员开阔思维,拓展视野。另一方面,加强理论培养,在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与高校加强沟通协作,既能使学生学到系统化的信用管理知识,接触征信机构的实际业务操作,使高校培养出适合社会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接触到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识,了解最新发展动向,达到及时充电的目的[1]。

四、征信市场发展建议方案

(一)确立人民银行监管主体地位,推动征信标准化

我国征信机构的监管涉及人民银行、商务部、经贸委等多个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也涉及众多部门,各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标准不一,其征信结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响征信产品的社会公信力。建议借鉴国外模式,由人民银行加强对全国征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统一的征信标准,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征信监管立法,为征信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完善.建议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并在监管方面明确规定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地位;二是有关政府部门向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企业、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信用数据的义务。

(三)打破行业垄断,推动征信标准化建设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加快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打破各行业垄断,防止重复性建设,做好征信业务基础工作。

(四)推动征信服务机构发展,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

建立政府应对征信机构给予积极的指导和扶持,推广使用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拓宽征信产品应用领域。规范统一征信市场监管标准,提高征信机构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刘晓明,丁忠明.后危机时代中国企业征信业的新发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区域金融,2010(401):78-79.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资信评估;现金制指标;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指标

一、国内外研究状况

资信评估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已经拥有三大巨头资信评估机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其中,穆迪公司擅长国家评级,保准普尔公司善于企业的评级,惠誉公司擅长金融机构与资产证券化评级。除此之外,一些新兴的资信评估机构不断涌现出来,掀起了资信评估的。

20世纪80年代,中国资信评估业务开始逐步发展。国1987年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个别省市组建资信评估机构,开始进行长期企业债券评级。我国资信评估机构有50家左右,是上世界资信评估机构最多的国家。

二、企业资信评估的导论

(一)资信评估的概念

对资信评估主要有以下观点:

1美国的穆迪公司在《全球信用分析》中指出:资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预测债券发行人未付、延付而可能遭致之信用损失需要,而顺应产生的的一种指标。资信评级是最迅速的传递信用风险的途径之一穆迪公司认为资信评级是预测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的信用风险,并且还认为资信评级是最迅速的传递信用风险的途径之一。

2美国标准普尔公司认为:投资者在投资时需要对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考虑来决定是否或者进行更大的投资,而资信评估则作为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衡量标准。信用等级证券高低不能作为发行主体整体效益评价的标准,它只是个一个有局限性的指标。 评级质量的三大因素是指整个评级体系的科学性、评级过程中评级分析与判断的可靠性和评级工作的客观性。客户对评级结果的信任程度是评级机构赖以生存的条件。

3日本黑泽义孝先生在《债券评级》认为债券评级的目的是债券能否按照约定得到实现,可信可靠地程度,避免客户因消息不灵而遭到的损失。并指出资信评级是传递信用风险的途径。

4刘继忠先生在《资产信用评估概论》一书中指出:资信评估可以理解为:由独立、中立的法人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客体的委托,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凭借科学系统的程序和方法,对评估客体履行相应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序进行调查、审核和测定,经过同评估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反映其评价的结果的活动。

5 吴晶妹在《中国企业与证券的资信评估》一书中扩大资信评估的范围,认为资信评估对象的资金、信誉,从质和量,并对这些方面进行计量和检验,然后客观,科学的做出全面的评价,来满足委托人的要求。

6 朱荣恩和徐建新先生在《资信评级》一书中指出评估的重点是经济活动中的借贷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程度,是一种评估信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7裴光在《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一书中认为资信评估的目的在于帮助委托人减少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即资信评估机构)恰恰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存在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对信息的加工处理,把用简单符号语言的信息传送给委托人,降低其交易的成本。

(二)资信评估的意义

1 资信评估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项公证性的事业。资信评估促使企业自觉地加强信用意识,保障筹资人的融资顺利,维护股东的合理权益,有利于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2资信评估是促使资金优化配置的重要助推器,资金的优化选择,有利于了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资信评估是为金融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源泉,资信评估是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的一个指标。

三、企业资信评估制度的问题和建议

针对我国在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保险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企业信用评级要引起社会的普遍重视。,同时要对评级结果负责,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性。适当改变目前企业使用的债券额度管理办法,这样减弱了企业债券的发行收到政府计划的严格限制的问题,同时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推动债券市场的良性发展。2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目前各家评级机构不统一。这急需得到统一,提供一个公认得衡量尺度,增强投资的透明性。可以成立信息评估行业协会,来统一指导和管理资信评估工作。

3由于市场的变化的不确定性,资信评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不断改进评级方法达到与时俱进。

4提高对资信评估的认知度,考核资信评估专业人员的资质。鼓励资信人员不断追求实践研究,加强应用水平,提高职业素养。

5对资信评估的真实得以保证,实现我国资信评估标准化。我国虽然是资信评估机构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数量虽多,质量不精。资信评估机构不健全,所以我国的资信评估机构急切需要进行全面整顿,提高机构整体质量。资信评估机构人员不稳定,必须加以充实。同时,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统一准则,提供公众标准,维护行业次序。各资信评估机构必须达到机构独立设置、制度标准完备、执业人员充实,并需要一定业绩才能建立。

6强调对外开放和保护培育资信评估机构的双重原则。既要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的资信评级水平。又要警惕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的渗控图谋,对我国资信评估机构的保护,捍卫我国的金融和国家安全。

结束语

资信评估已有一定的历史,也得到各国广泛的认可。资信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融资机制不可缺少的部分。本文作者针对针对我国在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保险业资信评估指标体系、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资信评估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统一资信评估的评价标准,尽量做到资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会计人员要不断提供提高其职业素养。(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刘继忠刘继忠.资信评估概论[J]. 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3-4.

[2]黑译义孝. 债券评级[J].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44-45.

[3]美国穆迪投资人公司.全球信用分[M].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48-75.

[4]吴晶妹.中国企业与证券的资信评估[M].中信出版社,1994:23-24.

[5]朱荣恩.资信评级[J].上海三联书店,1996:23-29.

[6]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J].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320-321.

[7]唐继军.我国资信评估业发展中的问题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8:47-53.

[8]石新武.资信评估的理论与方法[J].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169-172.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企业界谈论的热点问题,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融资信用缺失。融资环节中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借入资金的使用及到期款项的归还。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在向银行借款时虚列融资项目、虚报报表数据;借入资金后随意安排资金使用,违反借款合同;资金到期时,没有积极准备资金还款,甚至根本没有还款打算,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也对企业的再融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改制企业中一半存在逃债现象。截至2003年末,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债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大型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总额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总额的68.77%;中小型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

(二)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是指生产者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消费者。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产品生产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大量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甚至采用非法生产方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4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至少2000亿元。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已严重扰乱了生产领域的经济秩序。

(三)商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是指申请借款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款项的清偿上能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我国中小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交易,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常常利用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而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却给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悉,我国中小企业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信用缺失。财务信用是指企业会计结算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资产实在,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为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曾作过假账、提供过虚假的财务信息,而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又进一步导致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金流失。

(五)纳税信用缺失。纳税信用是指企业能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中小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减少资金流出,大都采用偷、漏税的方式少向国家缴税;甚至有些企业采取与审计机构串通一气的做法,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少向国家纳税或者根本不纳税。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又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方频频得手。我国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比比皆是。

1、缺乏规范的信息搜集渠道。我国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很低,国家对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没有合法开放,个人和企业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

2、信用中介机构规模过小。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因而,我国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二)缺乏明晰的产权基础。企业信用的基础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的产权对企业行为最大的影响在于提供了内在的约束、激励机制。产权清晰使得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动力维持企业长期经营,维护企业信用;而产权混乱或产权模糊,企业不仅没有动力去追求信用,甚至会故意破坏信用。由此可见,信用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产权与信用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三)国家缺乏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行体系。法律措施是社会信用机制赖以维持和运行的保障。转型时期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还没有一套公布实行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法律,部分城市虽然在尝试推行地方信用法规,但是都很不完善,效力发挥甚微。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已经形成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法律。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收益大。

(四)缺乏信用文化环境。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一切依靠计划调拨,用不着讲信用。因此,许多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信用观念非常淡漠,一些企业在向银行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还款打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

(五)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应把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我国多数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而中小企业则或因避税不愿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或因家族式管理不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

(六)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我国信用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社会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进一步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对策

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必须把构筑企业信用制度的体制基础摆在首位,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鉴于信用信息分散的实际,当前应当采取行政的方法,由政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指定一个部门如工商部门进行信用信息管理,负责收集分散在银行、工商、司法、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其他部门承担提供采集信息的责任,协同建立起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这些信用信息通过规范的程序进行披露或接受查询,发挥其利用价值。

2、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信息使用各方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在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其中8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结果在BBB级以下;30%以上的中小企业评级甚至在B级以下;更有61%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参加过资信评估,没有任何的资信记录。而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是居于各类原因的首位,其中欠息、贷款逾期、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到了总数23.6%之多。信用管理机构成立后,首先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其次,依据这些记录,会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客观评级。

3、有步骤地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经济、技术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大部分出资或引资组建中介公司。该机构逐步接收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能,并逐渐吸引社会资本注入和购买政府的出资,使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达到以市场化的运作来保障信用信息的科学价值。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重塑企业信用必须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所属,将中小企业改造成为产权明晰的市场主体,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产权边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同时,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的漏洞进行失信舞弊。

(三)加强信用法制建设。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台《政府公共信息开放条例》、《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现行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仍有与建立信用体系相冲突的内容,急需进行修改和重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