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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等主要指标均居全国首位。针对全省农业大而不强、粮食生产占比高、生产结构单一、区域结构雷同,以及生产手段落后、环境面临压力大等问题,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从激发市场活力,释放资源潜能,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着力推进“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改革,出台了《关于调整优化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松花江干流沿岸优质高效农业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通过调结构、转方式,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
第一,调优种植结构,提升农产品品质。综合考虑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市场条件等因素,坚持效益优先,优化区域布局。重点在四、五积温区推进玉米改大豆、玉米改饲料轮作试点,调减玉米面积。在松花江沿岸、三江平原等水源充沛地区大力发展优质粳稻,种植结构不断优化。全省经济作物面积超过1000万亩,饲料饲草作物发展到150万亩,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初步形成。同时,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提升农产品品质。按照欧盟标准,推广种植有机大豆、有机鲜食玉米、有机杂粮杂豆和绿色(有机)蔬菜(食用菌)等优势产品面积2万亩,带动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超过7300万亩,总产值2070亿元。绿色食品标志产品达到1600个、有机食品标志产品400多个。
第二,促进种养结合发展,推动农业内部融合。黑龙江省位于世界“黄金玉米带”和“黄金奶牛带”,畜牧业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2015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大力扶持退牧还草、玉米青贮及紫花苜蓿生产,促进奶牛和肉牛产业升级,形成了一批产加销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建立了全国最大的高端肉牛核心群。201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到227万吨、100万吨和570万吨,均比上年持平略增。
第三,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将农业产前产中与产后有机衔接,促进农业生产与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有效对接,形成了农业产供销一条龙,实现了农业产业链融合发展。一批集经销、农资供应、产品精深加工为一体的产业融合发展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与农户结成了稳固的利益关系。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900户,实现销售收入28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和12%。农业产业化种植业基地面积达到1.3亿亩,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发展到330万户,同比分别增长8.3%、3%。
第四,推动特色农业发展,不断拓展农业功能。充分挖掘生态优势,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创意开发,打造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达到2850个,“一品村”发展到1800个,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达37个。积极引导农民念好“山海经”、唱好“林草戏”、打好“果蔬牌”,开展了“互联网+农业”试点,推动农业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通过“卖得好”倒逼“种得更好”。
为彻底改变农田基础设施落后的面貌,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落实相关建设规划、任务和资金,突出农田生态功能,实行“上图入库”管理,不折不扣地将国家任务落实到地块。成立了多部门参加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机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形成了工作合力,抓出了建设成效。
第一,印发了一个规划,实现“五个统一”。落实《“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印发了《黑龙江省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3―2020年)》,以生态建设为核心,以高产和标准为主线,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8个方面建设任务,实施生态、水利、田间、科技、信息等“五大工程”,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设生态高产标准农田1亿亩。《规划》统筹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等建设任务,做到了组织领导、建设标准、资金投入、项目管理、技术模式的“五统一”。
特别是自2009年全国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来,中央财政更是对河南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截至2012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3.18亿元,全省有84个县(其中第一、四批重复4个县)被纳入国家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范围,占全省158个县(市、区)的53.2%,95个产粮大县中已有77个县被纳入国家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范围,占81%。四年来,通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对河南省稳定提高粮食产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自2009年中央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来,河南省各级财政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规范管理,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取得良好成效。
(一)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有效提供财力保障。为支持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河南省各级财政努力拓宽投入渠道,推动形成农田水利多元化投入新格局。特别是在今年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形势下, 认真贯彻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设高标准粮田的实施意见》,积极履行职责,优化支出结构,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政策,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拓宽水利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较大幅度地增加了水利建设投入,为我省水利建设和全年粮食丰收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撑。2012年,省财政筹措统筹相关专项资金122.2亿元用于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其中仅小农水重点县和专项县财政投入就达21亿元,是2010年投入的3倍。
(二)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提高财政资金政策扶持效应。为克服项目“一对一”单向式审批的弊端,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竞争立项暂行办法》,项目选择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同时,为确保项目县遴选公开、公正、公平,我们聘请省内外水利技术工程及财务管理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并邀请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竞争立项工作进行全程参与,根据专家封闭评审得分和现场陈述得分对入围重点县进行综合计分,按得分高低依次确定重点县名单,并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财政资金分配环节引入竞争性机制,促进了财政性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合理决策机制,形成了科学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绩效考评结果。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建立了绩效考评机制,并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奖优罚劣。通过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优胜劣汰,增强了重点县的竞争进取意识,改变了过去“只跑项目,不抓管理,只要资金,不顾成效”的做法,实现了由一般监管向绩效考评转变,形成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强化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通过竞争立项把关、严格日常监督、注重绩效考评等方式,积极推进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动态监督,把“小农水”专项资金检查常态化,为重点县建设保驾护航。为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采取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监理制及县级财政报账制等六制管理,提高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实施四年来,共新增灌溉面积345.3万亩,恢复灌溉面积150.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351.25万亩,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98.8万亩,新增、改善除涝面积347.7万亩,新增节水能力2.8亿方,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00万吨。重点县项目区初步实现了“旱能浇、涝能排”,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逐步增强。
二、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政策建议
四年来,通过实施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了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效率,对河南省稳定提高粮食产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河南县区多、中低产田面积大,比较而言,我省在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中仍存在投资力度不大、覆盖范围偏小、投资标准偏低等制约因素。为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步伐,推进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粮食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大局,确保粮食安全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河南省是全国第一农业大省和粮食大省,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相比而言,国家对河南省的资金投入总量明显不足,与我省农业在全国农业格局中的地位不相吻合,与我省占全国粮食产量的份额不相适应。2012年,河南省粮食总产达到1127.7亿斤,占全国粮食总产11791.4亿斤的9.6%。但是,中央财政对河南省的水利投入明显不足,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为例,河南有88个县被纳入全国重点县范围,仅占全国小农水重点县1650个的 5.3%,与河南省粮食总产占全国的比重差4.3个百分点。2009年8月国家正式批准《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河南省将在现有1.08亿亩耕地中,规划7500万亩作为粮食生产核心区,确保到2020年,粮食产量由2008年的1000亿斤提高到1300亿斤。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中央补助力度。” 同时,在财政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共同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备忘录”中也提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河南省现代农业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支持力度,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因此,为了保证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打造国家永久、稳固的大粮仓,建议中央在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分配水利建设资金时,以农作物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作为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加大对河南省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以促进河南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适当延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年限。目前,我省耕地面积为10816万亩(其中:中低产田面积6497.2万亩),其中95个产粮大县耕地面积9270.5万亩(其中:中低产田面积5525.5万亩),每县平均耕地面积98万亩,其中中低产田面积58万亩。根据国家小农水重点县目前的投资标准和建设期限,每个重点县每年可完成2―3万亩建设任务,连续实施三年能够完成的建设任务尚不足10万亩,与每县平均58万亩左右的中低产田改造任务相比差距很大,要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的目标,目前的投资标准和投资年限明显偏低,重点县的农业生产条件难以从根本上实现明显改善。为此,建议中央能够适当延长粮食主产区小农水重点县的建设年限,从3年延长到5年,这样再加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则基本上能够实现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目标。
(三)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主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发展粮食生产很难增加财政收入,形成产量越高、财政越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低的困难局面。以河南省为例,2011年,全省95个产粮大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5万元,比其他县低1.6万元,仅相当于后者的61%;产粮大县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806元,比其他县低1316元,仅相当于后者的38%;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支出2717元,比其他县低1299元,仅相当于后者的67.7%。粮食产量越多,人均支出水平越低。95个产粮大县中,7个粮食产量在100万吨(20亿斤)以上的县人均支出2351元,比非产粮大县低1665元;25个粮食产量在60―100万吨以上的县人均支出2536元,比非产粮大县低1480元;其余63个产粮大县人均支出2891元,比非产粮大县低1125元。粮食主产区地方政府没有财力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无力发展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在自然灾害频繁、农资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粮食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种粮效益远远低于打工收入,低于经济作物收入,不少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在粮食主产区也十分突出。农业基础薄弱是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最大的障碍。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业经济的发展。同时,粮食主产区为支持粮食生产,还要增加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地方财政需要承担减收、增支双重压力。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使粮食主产区和农民安心致力于粮食生产,建议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力转移支付或者设立粮食生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明确要求用于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加大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中央财政统筹比例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加大惠农补贴力度,全面提升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四)倾斜粮食主产区,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长期以来,粮食主产区为国家粮食安全和支持城市及工业化地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牺牲,形成了粮食生产越多,对国家贡献越大,农民增收越难,地方财政越穷,社会包袱越重的局面。以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为例,虽然中央在相关文件中并未规定省级财政安排相应资金的比例,但在中央出台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中对“省级投入”指标的分值设定很高,中央财政在分配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绩效考评结果又是一个重要因素,在政策上没有对粮食主产区给予倾斜。从近几年中央小农水重点县绩效考评结果来看,获得优秀名次的,要么是经济发达地区,要么是非粮食主产区。考评结果主要反映出了地方投入占中央财政投入的比重,各地的项目资金管理水平和建设成效难以真实体现。因此,我们建议中央在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中充分考虑粮食主产区确保粮食生产政治责任大于经济效益的因素,对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制定不同的考评因素,分别进行考评,以体现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政策。
(五)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小农水重点县土地流转步伐。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市场竞争力弱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全国从事农作物种植业的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不足10亩,河南更是不足7亩。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方式,不仅增大了农业科技应用的推广和管理成本,制约了农业科技的应用和转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是保障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此,建议中央财政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设立专项引导资金,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对粮食主产区的土地流转进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增加土地经营规模,给予其一定的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所申报的农业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加快粮食主产区土地流转的步伐,为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创造条件。
(六)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中非粮食主产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河南省共有158个县(市、区),2011年全省粮食产量达1108亿斤,其中:95个产粮大县1062亿斤,另外63个非主产县播种面积1545.4万亩,县均耕地面积近25万亩,粮食总产46亿斤,县均生产粮食7302万公斤。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小农水专项资金要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再加上河南县区本身较多,这些非粮食主产县基本排除在小农水重点县申报条件之外,即便如此,河南95个产粮大县尚有18个未纳入重点县建设范围。这些非粮食主产县也肩负着粮食生产的重任,相对于粮食主产县,这些县自然条件更为恶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尤其落后,大部分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功能老化,配套不全,保障功能下降,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能满足农民持续增收需要。为此,建议中央在适当增加河南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河南专项县建设的投入力度,对这些耕地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通过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县项目来解决他们的农田水利建设问题。同时对专项县建设也可以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项目县一定三至五年,但投资规模可以适当偏小,这样可以通过适当的集中投入来初步恢复这些地区的小型水利设施的功能。
【关键词】基本农田;问题;制度;统筹政策
我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二十多年来,已形成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制度框架,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积极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土资源部根据新形势,决定以建设促保护,于2005年发出《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以及《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通过示范区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使基本农田保护由防守型保护转变为主动性建设转变。
1.基本农田保护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的基础上,加大了基本农田建设的力度。浙江省自2007年开始进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目前温岭市共建成石桥头镇、城南镇、滨海镇3个基本农田建设示范镇。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认识不到位,造成对基本农田建设积极性不高
虽然我国出台了各种措施以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但在当前主要以GDP增长为目标的考核机制下,由于基本农田上产生的经济增量较小,各级领导缺乏对保护基本农田动力。使各镇(街道)对在自己辖区范围内建设基本农田积极性不高。加上基本农田的各项严格保护措施,如耕地被划为基本农田后,想重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时,需要到国务院报批等使各镇(街道)对基本农田建设望而生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被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能进行规划调整。而温岭市由于经济以达,各方面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是导致各镇(街道)对建设基本农田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资金不到位,造成对建成的基本农田建设保护乏力
虽然在国家层面规定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来源,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普遍紧张,存在着“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也存在重建设轻保护的现象,使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欠高。一方面是资金上的“拆东墙补西墙”,有限的建设资金不能用于基本的保护建设支出,使基本农田的各项设施等不到应有的修理。另一方面是在保护面积上“拆东墙补西墙”,在良田上搞建设,把劣田充“农保”,使基本农田质量不高。
1.3 奖惩措施不到位,使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
比如近几年各县市都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也加强了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但政出多门,如水利部门出台了“三面光”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溪堤整治、河道疏浚等工作奖补措施,农林部门出台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补助政策、粮食部门出台蔬菜种植补贴等。由于各项惠农政策政出多门,资金使用效率低,在政策上也不能做到协调统一,存在着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却得到资金补助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到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工作。作为农业强市,我市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级的基本农田示范区。
2.推行农田基本保护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确保18亿亩耕地指标是我国一项国策。国务院为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对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来源作了安排,作为县市一级的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有:省分成到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等,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根据《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48号文件)第六点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第六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无关的其他支出。”
保护基本农田,不但要靠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也需要政治的、经济的手段。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上级下达给温岭市的基本农田保有量在2020年要保持在45.55万亩,而近几年,温岭市每年的用地报批数都在5000亩左右,到2020年,需要5万亩的土地用于经济建设,任务重压力大。目前温岭市共有基本农田46.95万亩,这些基本农田有的由于建成的时间较长,有的虽然属于新建,但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沟、渠、路等设施受损较为严重,再加上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原有建设基础差,各项配套设施不到位,需要进行修理。但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镇(街道)财政资金缺乏,基本农田的各项基础设施不能得到及时修理,严重影响了基本农田的质量。我们必须要从各方面加强对基本农田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用活用足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的资金投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2.1 充分利用用地指标杠杆,调动建设积极性
根据当前土地供应紧张的情况,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要适当考虑各单位的基本农田面积进行用地规模的划分,要参照现有基本农田的面积分配用地指标;在进行建设用地报批时,要把报批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挂钩。对于那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的好、保护的面积范围大的,保护区范围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整的单位,每年在下达用地指标时进行适当倾斜。
2.2 加强资金扶持力度,保障基本农田建设保护支出
⑴市级财政每年要从省里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修缮,由国土部门按照各镇(街道)基本农田的面积多少,结合一定的标准,下拨到各镇(街道),专项用于对基本农田范围内各项农田水利设施的修理维护费。⑵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示范镇建设单位的补助,对于通过省级、市级基本农田示范镇建设验收的单位,要根据其投入的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让建设单位能从基本农田示范镇建设中得到受益,以调动各镇(街道)的建设积极性。对于新划为基本农田的,不仅在资金上要保障其各项建设支出,还要对其进行奖励。⑶要加强基本农田的中的劣田改造,提高基本农田质量,要尽可能把建设用地上的地表土再利用,通过剥离添加到基本农田里,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
2.3 统筹支农惠农政策,强化对蚕食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罚力度
统筹惠农政策,各级财政每年都会安排一定的支农惠农资金,用于现代农业农区建设、小农水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这些项目资金由于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存在着重复建设、重复补助的现象。各级政府要对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行疏理,统筹安排各项支农惠农资金,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涉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奖励,要多部门参与。在制订支农惠农政策时,要突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里的农户补助,要让老百姓感觉到自己的承包田被划为基本农田与没有划为基本农田所得到的优惠政策是有差别的。加强处罚力度,对于蚕食、破坏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其受享受的市政府制订的工业、农业、贸易、三产等所有类别的优惠政策,建立“黑名单”,纳入诚信平台管理。
(一)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部署,加快组织进行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又要切实注重空间合理布局和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他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区)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须经国家和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等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议。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减少的情况,确定下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突破。各县(区)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把有限的土地利用指标用在重点急需项目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的需要。当年结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实批准,下一年度可以继续使用。
(五)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占用耕地但补充耕地方案不可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修改方案不可行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尤其对高档宾馆、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同时要符合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用地预审。
二、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六)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严格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定要做到“七有”即有保护公告、有保护组织、有保护合同、有乡规民约、有图表档案、有保护图件、有保护标志。
(七)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牧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执行,并补划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八)严格执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资到位,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九)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权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土地。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征用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涉及集体或国有农用地转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村民宅基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未利用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当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十)严格征地报批要求。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或者组织听证有关材料。耕地开垦费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来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征地补偿费未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批准。
(十一)全面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榜公布”、“三到实地”制度。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报的农户再次张榜公布;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布。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十二)严格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各县(区)要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清理,对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准的和城镇居民拥有农村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理。
(十三)依法界定临时用地的范围。不得将建设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也不得将农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已按临时用地审批的建设用地,追究审批责任,符合报批条件的重新报批。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四、规范土地市场行为
(十四)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对非法低价出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减去补偿费用的差额补交出让金;加强土地储备,土地储备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市、县(区)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临街具有商业价值的地块,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十五)土地出让金一律不得减、缓、免。土地出让金必须足额到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空收、空转、空支。
五、大力推进集约用地
(十六)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不予供地或者适当核减用地面积。
(十七)严格土地使用条件。认真执行工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控制性要求。对达不到土地使用条件的,不予供地;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充分利用未利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县(区)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提供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未进行实质性开发的项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已满两年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修编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农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重点小城镇集中。
六、进一步完善改进征地工作
(二十)完善征用土地程序。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征求被征地村村民代表的意见;对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举行听证;对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妥善解决。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二十一)合理确定征用地地价标准。各县(区)要在综合统计的基础上,确定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年产值标准的3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二十二)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监督。健全征地款分配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及时到位。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的补偿方式上,可以采取直通车、一站式补偿方式,直接向农民发放,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多种措施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措施。可以采取给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保险,对失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七、依法加强土地监督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处罚要到位,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只罚款、补办用地手续,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须按最高标准支付和交纳。
(二十五)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宣传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落实土地督查制度。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改进执法形式和方式。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网络,继续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察。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作为关系全局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周密组织,常抓不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市、县(区)、乡(镇)都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与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牧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政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关键词:沾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
沾益县位于云南省东北部、曲靖市中部,素有珠江源头第一县、“入滇锁钥”、“入滇第一州”之美誉。国土面积2801平方公里,辖5乡3镇,122个村委会(社区),总人口43万人,有耕地面积82万亩。沾益县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建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高位推进,全面完成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09―2011年三个年度项目建设任务,为保障粮食安全,促进项目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基本情况
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中,沾益县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在连续三年的建设中,共完成投资6246.6万元,完成节水改造干、支渠42.34km,配套田间斗农渠52.07km,改造农沟、斗沟、中沟、排水沟51.96km,大坡河治理3.407 km,安装各种管道352.71km,新建提水泵站11座,蓄水池13个。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使项目区域内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基本实现“旱能灌、涝能排”,共新增灌溉面积24157亩,改善灌溉面积32093亩,新增节水能力445.38万立方米,新增粮食生产能力493.8万千克,新增经济作物产值1046.5万元,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531.67元。
2建设管理主要工作
沾益县是农业大县,2011年全县生产总值实现11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5713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为22:54:24。烤烟、万寿菊、中药材、蚕桑等农业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蔬菜、水果、薯类、泡核桃等后续产业得到大力发展。但是,全县水源工程不足,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标准低、工程不配套、老化破损成为制约农业发展的瓶颈。为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实施,沾益县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高位推进,强化监管,狠抓落实,使项目成为一举获多赢的民生工程。
2.1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为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及时成立了小型农田水利(2010年―2020年)建设规划领导小组,精心编制了《沾益县小型农田水利(2010年―2020年)建设规划报告》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实施方案》。规划中体现“十个配套”和“一个做到”,即:与水源点建设相配套,与人饮安全相配套,与土地开发整理相配套,与基本烟农田相配套,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相配套,与河道沟渠整治相配套,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配套,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配套,与扶贫开发相配套,与新农村建设相配套;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民意,认真编制和完成沾益重点县实施方案,通过水利设施的配套完善,将大坡项目区和菱角项目区5.375万亩农田建成为“渠成网、田成方、路相连、渠相通、树成行、旱能灌、涝能排、生态化、园田化”的高稳产农田。
2.2尊重民意,民办公助
大力深化“农民是受益主体,也是投入主体和建设主体”的认识,广泛宣传动员,突出受益群众参与建设,做到创新“三项建设机制”、解决“四个思想认识问题”、抓好“五个环节”。创新“三项建设机制”,即 工程建设公示制、群众投工承诺制、群众参与规划制。解决“四个思想认识问题”:一是解决好一个认识误区。取消“两工”不是不搞农田水利建设,而是为更有效地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创造条件,通过“一事一议”,尊重民意,变“要”为“我要干”;二是划清一个界限。农田水利建设是生产性成本支出,是农民生产资料自我积累的过程,不是增加农民负担;三是正确引导一个关系。“一事一议”不是放纵自由化,而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再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现民主;四是理清一个思路。农田水利建设需要长期投入,更需要群众长期参与建设。切实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抓好议事前准备,二是抓好议事组织,三是抓好议事审批管理,四是抓好议事工作落实,五是抓好议事监督管理。通过“一事一议”,有效激发了群众参与水利建设的热情,迅速掀起大干农田水利建设的。工程实施中,项目区群众自筹373.08万元,有2万余群众投工投劳26.5万个工日参与工程建设,完成农作物抢收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耕作熟土层整理3.6万亩、开挖沟渠68公里、清淤12.8万立方米。
2.3整合资源,完善机制
沾益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水务、国土、烟草项目、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扎实完成重点县建设任务,形成了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同时,以彻底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为突破口,继续完善和建立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目前,项目区共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6个,参与农户3335户13652人,管理灌溉面积5.30万亩。通过核定水费标准,调整农业供水水费计收方式,农业灌溉水费每方按0.04元―0.06元收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目标,保障了工程良性运行,做到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4精心组织,严格管理
沾益县对重点县建设项目的实施极为重视,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组建成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管理局,调配相应专业技术骨干,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工程管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全面负责实施沾益县重点县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在项目实施中,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进行管理,确保了工程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2.5调整产业,高效经营
大坡乡素有“万寿菊之乡”、“烤烟之乡”的美誉,项目区群众主要种植烤烟、万寿菊、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入主要以烤烟、万寿菊为主。项目区粮食单产可实现增产250公斤以上,万寿菊鲜花单产可增产600公斤以上,经济作物每亩可实现增收400元,平均每亩可节本增效360元;生猪“正大”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养殖模式在项目区得到长足发展,项目区新建猪舍1.7万平方米,新增年出栏1500头生猪的规模以上养殖户6家;农业龙头企业争相进驻,云南诚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600余万元建成了2680亩现代农业基地,年产值达到1400万元。由于万寿菊的规模化种植,使沾益万寿菊赏花节成为全省知名的旅游节庆品牌,有力的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在菱角片区,通过项目实施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贵州省兴义金银花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土地流转在赤章村投资建设了150亩金银花育苗基地,不但企业每年能实现100多万元的收入,周边群众由农民转变为基地工人,除有土地的承包费外,还能到基地务工;结合项目良好的水源条件,200亩辣椒生产基地、250亩连片万寿菊示范区落户项目区,每年能实现收入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