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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队伍管理,全面提高车管民警的综合素质
一是狠抓政治业务学习不放松,不断提高车管民警的思想认识。利用单位集体和自行学习时间,组织民警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积极开展了“反特权思想,树立良好警风”教育活动,不断提升了干警的思想政治水平。截止目前,全所民警人均记学习笔记25000字以上,心得体会8篇。同时,车管所利用每周五下午一小时时间组织民警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与车管业务知识,特别就新的91号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把修改和调整部分内容作为重点,对所有民警特别是考试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结合业务知识,组织民警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培训,互换角色,实行月底业务知识考核制度,以无籍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当月服务最佳者,与年终考核挂勾,进行奖励,有效地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
二是建立和完善了车管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民警职责》落实了岗位民警责任制,针对每个岗位工作特点和要求,配齐了各岗位民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确保了各项工作准确无误,高质高效地完成。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素质,使车管队伍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
二、依法规范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抓好源头管理
一是立足实际,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筑牢第一道防线。1、严把驾驶人初学受理关,严格执行驾驶证申领的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受理驾驶人各种业务时,严格遵守了驾驶人“三不受理”原则。严把驾驶培训监督关,车管所按规定监督检查驾校的培训管理工作,审查教练员的资质,落实了学习、培训、考试场地,确保了质量过关。2、严把驾驶人考试关,根据公安部91号令规定,对现有考试软件和硬件设施进行了改造和完善,购买科目一考试无纸化设备9套,已全部正式投入使用,科目二、三有专门设备和场地,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全部实现,考试成绩单实行了本人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严肃了考试纪律,规范了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标准,确保了考试质量的提高。考前严格参加考试人员身份识别,组织考生观看交通安全教育录像,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全年共考核驾驶人3028人,合格发证1012本,补证换证985人。3、建立和完善了考试员资格认证,持证上岗等制度,按工作规范对驾驶人建立考试台帐,大队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对考试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坚绝杜绝了“人情证、违法证”的出现和行为的发生。同时,按照车管所等级评定的要求,严格了业务流程,规范了办事程序,按要求完善了机动车驾驶人档案集息的录入、装订、归档工作,确保了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全年共完善驾驶人档案信息9732份。
二是严格机动车管理,重点突出在机动车的上户和检验上。在办理机动车的各项业务时,严格按工作规范操作,新车上户从受理岗开始,严格审查所有人提交的资料、凭证,核查车辆的发动机、车架号等重要部件。严格按工作规范办理车辆注册业务,坚持做到了每辆上户挂牌车辆都进行盗抢系统检查比对,切实严防了为走私、盗抢车上户挂牌。车辆号牌采取了计算机公开选号系统,实现了“五选一”制度,极大的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率。今年共给五类车上户挂牌2371辆,换发三轮汽车牌证852辆,登记注册准确率达到100%。根据实际情况,新车外检与车辆年检工作由专人负责,查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灯光、制动等重要部件,落实了“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确保了车辆安全运行。在办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规范了档案的管理,车管民警利用晚上加班时间,集中清理了机动车档案220__余份,修改完善了档案13600余份,逐一造册登记,真正做到了情况清,底子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逐一造册登记,并在大厅公示栏上进行公告,落实了车辆注销和报废手续。
三、严格把好检审关,确保安全运行
作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车管所始终将公路客运,营运车辆作为重点进行监管。根据大队的安排,车管所开展了一系列行动:一是全警动员,广泛 宣传。根据年初《机动车驾驶人检审验工作计划》安排,检审期间印发宣传提纲20__0份,电视公告15天,出动宣传车120台次,深入到车站、客运公司、乡镇等地广泛宣传机动车和驾驶人检审验的重要性,今年共检市管车辆600余辆,五类车3264辆,五类车驾驶员审验换证2506人,确保了今年市管车辆的检验率达80%,县管“五类车”的检验率达75%。二是在客运车辆管理中,要求各公司有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技员,每天对运行客车进行安全检查并签字,车管所采取每月随时抽查和每季度集中检查等方式,深入车站现场或上路,检查客运车辆的机械性能,对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予办理季度检验卡,对抽查不合格的车辆责令停运,确保“病车”不上路。今年共检客车2960辆次,检验率达100%。在决战七十天期间,车管所根据大队的安排,制定方案,加大力度,派人每天定时深入监督检查,并逐一造册登记,从根本上消除了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切实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70天内共检查客车安全技术状况760余辆。
四、规范窗口建设,强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
为了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规范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我所按公安部确定的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年的要求,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的要求,以及省厅六项便民措施和我所承诺的八项服务要求,不断完善了车辆和驾驶人的各项工作,深入落实了亲民、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对民警照片、姓名、警号及各种车驾管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全部公开、上墙。设立意见箱、公布公用电话,让群众随时随地对车管民警的服务进行监督。车管大厅实行了低柜台开放式服务,规范了业务流程,方便了办事群众。
二是根据公安部《公安交警队和车管所标识制作及设置规范的通知》,在大队门口设置车管所标志灯箱、指路标牌,按规定的规格和颜色将大厅门楣和外墙重新设置,改变车管所外观面貌,为群众提供优美的办事环境。
三是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行“一站式”工作服务方法,全面落实了公安部、省公安厅推出的便民措施,使办理业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传递,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接待办事群众实行站立式服务,最大限度缩短了办理车管、驾管业务时间。
四是建立了所长接待日和值日警官日制度,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五是严格执行业务办理时限规定,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一般都在当日办理,在不违犯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办事手续,能让群众一次性办完的事决不让群众跑二趟,力争让群众当天来,当天办结手续,真正做到了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一、组建交安委的必要性
1、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现有各类型机动车辆xx余辆,驾驶人员xx余人,根据二期扩建规划,预计到明年底机动车辆将增加到xx余辆,机动车驾驶人员也将增加到xx余人。
2、已经和即将进驻开发区的外地的,以及在其他交安委上户的机动车辆和人员,由于异地车辆审验、工作联系等方面的繁琐和不便,待开发区交安委组建后,必将有一批机动车辆和人员转入管理。
3、高新技术开发区位于太原市南部学府街,地理位置十分突出。在开发区四周又云集着各类大中型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加之长风大街的开通,东西南北,四通八达,车流量较之以往成倍增加,具有良好的组建条件和管理环境。
二、交安委的管理方案和管理规模
1、管理名称及法人
1、1管理名称: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交通管理安全委员会
1、2隶属单位: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
1、3法人代表:xxx
1、4负责人:xxx
2、组织机构:
2、1主任:1人
2、2内勤:1人(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档案管理〕
2、3车管员:2人
2、4安全管理:1人
3、管理办法
3、1主任由总公司选派一名具有多年交通管理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3、2其他所需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3制定岗位实施细则,严格各项管理规定。
3、4实行年度测评、奖优罚劣、竞争上岗,采取末位淘汰的新机制。
4、办公地址:鉴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极佳投资环境,场址选择在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大楼为最优方案。
三·经济分析:
1、市场前景
1、1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处于全市结构调整、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最为关键的一个非常时期,开发区机动车辆与驾驶人员增长较快,要求简便快捷的管理需求量较大。
1、2高新技术开发区目前尚无具有一定规模,且又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交通管理机构。总公司交安委的组建成立,依托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通过先进合理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必将对开发区驾驶人员以及各类型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的管理,具有稳定的管理基础。
1、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用汽车的普及,通过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意识与管理服务质量,以严格的管理,规范的运作,良好的服务,树立诚实可信的管理形象,必将吸引周边地区一大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入户挂靠。逐步拓展管理范围。
2、资金来源
2、1申请国家预算内拨款
2、2向国内各大银行及财政信托公司贷款
2、3自筹组建初期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xx万
3、费用估算:先期投资年费用约xx万余元其中:场地租赁费:xxxx元办公设备:xxxx元人员费用:编制定员5人,年平均工资xxxx元,年工资总费用为xxxx元其他费用:xxxx元
4、效益估算
4、1目前开发区现有车辆xxxx辆,单车年管理费xxxx元,年收益xxxx元。
4、2随着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预测在明年底前将吸纳各类转户迁移机动车辆xx余辆,年收益xx万元。
4、3随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服务意识的增强,高效便捷的
论文关键词 非机动车 行人 交通违法
一、合理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 完善非机动车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完善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由于目前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体系太过陈旧,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的相关国家标准体系,给现在关于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争议一个明确的回应。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的有效审查和定期评价制度,避免国家标准的停滞不前,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脱节,保证国家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其次,国家应统一立法,完善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各地区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尤其是对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政策更是相差甚远。笔者认为,应当由国家统一制定全国范围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使各地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法可依。
最后,各地区可在国家统一的行政法规的框架和原则内,针对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实施细则。具体可包括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实现对电动自行车的全程、全方位监管,改变目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状况;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试推行电动自行车准驾制度、非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等制度,真正将电动自行车纳入正规管理轨道,从根本上改变管理失控、无序行驶的现状。
(二)完善行人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和执法体系既是降低行人交通违法率的重要保障,也是行人自身安全出行的可靠保障。但是仅仅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全面有效的解决行人交通违法的所有问题。在实际的道路交通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如违法成本太低没有震慑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等,需要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来完善行人交通的法制体系,规范出行行为,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最终保障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在“通行权”上的相对合理与公平,从而达到减少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和降低事故率的目的。
首先,在立法上要提高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国外对于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都非常严厉:在美国,对行人交通违法各州的罚款数额从2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但是处罚记录都要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而且如果情况危急,当地警察还有权力对乱闯红灯的行人进行拘留;澳大利亚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罚款200澳元(约1300元人民币);新加坡对行人乱穿马路的行为惩罚更加严厉,第一次闯红灯,罚款200新元(约人民币1000元),第二、三次闯红灯,最重可判半年到一年的监禁。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很明显可以发现在经济快速发展、物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这样的处罚非常轻,已经无法起到震慑的效果。笔者认为,尽快立法提高行人的交通违法成本是行人交通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提高对行人交通违法的罚款金额,提高违法成本,这也是国际上多国的做法,而且已经有了非常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与国际上多样化的处罚方式相比,我们单一的罚款效果欠佳,应通过立法增加对行人交通违法的处罚方式,要尽快将对道路交通违法的处罚方式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的有效做法,比如,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通报给所在单位或者媒体等等,以此约束行人交通违法的随意性。
其次,要提高行人交通违法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手段难以施行。比如说在交警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许多行人都是“耍赖”,喊着“我没带钱,没带身份证,你能拿我怎样”,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交警无其他措施可以采取,执法也很无奈。笔者认为,在下一步的立法中应及时予以明确,统一处罚的手段和方式。比如,未来的身份证会逐步的携带指纹等信息,如果行人“耍赖”,既不交罚款也不交代个人信息的话,交警可强制其输入指纹,通过公安网查找其身份证信息,让其无法逃避处罚;或者通过摄像、拍照等方式获取当事人照片,通过公安网查找其身份信息,确定当事人真实身份,进而进行相应处罚。
二、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设施建设
(一)行人、非机动车道路设施建设
目前,虽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在快速增加,公共交通也在不断完善,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出行还是靠非机动车或步行,加上非机动车的经济、便利以及较快的速度,行人与非机动车,作为与快速机动车交通形成对比的“慢行交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未来长时间内仍是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方式,而行人与非机动车使用的“慢行交通空间”则依旧是城市道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道路交通的设计、建设和管理部门,就应当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同样地提供安全的道路和交通环境,即提供更快捷、更安全、更舒适的“慢行交通空间”,改变现在偏向于机动车通行与道路建设的现状。
首先,在城市道路规划过程中要体现非机动车、行人优先的理念,尽快将非机动车道的规划纳入道路规划。遇有交叉路口,要首先考虑方便非机动车、行人出行,可在道路规划及建设过程中引入“城市慢行交通理念”,比如可以将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从立体空间上与非机动车道进行分离,使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整体抬高形成高架快速交通流,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在地平面通行从而形成慢行交通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在路叉通行所增加的危险,保障行人与非机动车的通行安全。笔者所在的石家庄市裕华路与中华大街交叉路口的机动车道就是按照这种方案设计的,实践证明,这种设计很好的进行了“机非分离”,既保证了非机动车和行人在桥下的“慢行空间”的安全通行,又使得机动车可以在桥上的“快行空间”放心、安全、快速通过。
其次,为了避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抢道而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乱和交通事故隐患,在现有的关于非机动车不能侵占机动车道的基础上,要尽快的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杜绝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侵犯”,比如说,要尽快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以挤压非机动车道来增加机动车道的宽度,要严惩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停车等等。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则相对滞后,大中城市此类矛盾更加突出,从而造成机动车大量侵占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在城市的规划过程中要重视对城市功能的科学、合理设计,根据公众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主导修建占地较少的立体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等,同时还可以将大型停车场的入口通过空中走廊或地下通道直接与机动车道进行对接,使机动车直接跨越非机动车和人行道进入停车场,从而有效防止大型商业区附近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的现象,达到避免交通拥堵、防止交通事故的目的。诸如此类,只有将违法治理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才能切实解决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道的突出问题。
最后,政府部门应尽快加强非机动车交通出行系统的总规划,为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提供安全畅通的道路空间。应尽快修改不合实际的非机动车道路技术标准,让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有路可行,平等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通过完整的非机动车道路网、合理的交通设施布局、平整的非机动车道、清晰的交通标识等交通管理设施,保证非机动车交通的安全性、连贯性、舒适性,完善非机动车交通体系的建设。
(二) 行人过街设施建设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距,道路呈现多个等级,差别也较大,因此在行人过街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应在坚持按照“慢行交通空间”优先、行人优先的理念前提下,根据不同道路的不同需求来不断完善。
首先,城市快速道路及主干路,作为城市交通的主动脉,其最初建设的目的就是保证机动车辆的快速通行,因此目前此类道路上车速快、车流量大,因此必须避免平面交叉,而传统的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等立体交叉设施又不能实现行人的方便、快捷、省力出行,这样的不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更多的违章通行,因此未来在立体交通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减少传统的过街天桥、地道桥,应更多的在修建机动车道时将机动车道高架通行或者入地穿行,将地面规划为“慢行交通空间”,降低行人的通行成本,减少行人横穿机动车道的概率,在实现行人安全过街的同时,保证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其次,在城市的支路以及小区或单位内部,要以保障行人通行为优先。与快速道路与主干路不同,城市支路以及单位或小区内部,道路设计目的应首先是方便通行、保证安全,其次才是速度,所以在过街设施的设计理念上更要以行人为主,通过在道路上设置减速带,增加平面交叉的人行横道数量和信号灯等措施,强制机动车减速,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
再者,要满足特殊人群对过街设施的要求。目前我国各地普遍为特殊人群设置有专用的交通设施,但部分过街设施设置还不够科学,设计、规划部门应在设置过街设施时多考虑残障人士的需求,如为盲人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声音提示,为坐轮椅的残疾人士在人行横道与人行道交界处应考虑设置斜坡,方便其通行。
最后,要加强交通设施的研究探讨、合理配置。交管部门和设施管理部门对于交通设施要定期检查和维修,保障其正常使用,要不断引进新技术,改变新观念,研究新方法,使交通设施的配置更加科学、合理。要结合现有的SCOOT( Split-Cycle-Offset Optimization Technique )、ACTRA ( ADVANCED CONTROL & Traffic Responsive Algorithm) 和SCATS等信号控制设备,研究多时段、多相位控制方法,加装流量感应设备,实施“绿波带”(线协调控制)、自适应流量控制和同相位区域连锁控制,探索信号控制设备同地理信息系统(GIS)、交通诱导系统及交通指挥系统相集成,实现交通智能自动化控制。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在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秩序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交通事业增加投入,加快制定公交优先战略的具体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事业有效、合理的发展。通过增加公交线路,增加公交车的运行时间,扩大公交、地铁的覆盖范围,用高质量、优服务吸引更多的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公交、地铁、轻轨、铁路、机场多元化通行,减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上路的数量和几率,缓解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对城市交通管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非机动车与行人行政管理相关制度建设
(一)交通违法治理向非机动车与行人倾斜
一是加大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执法力度。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要积极依法管理,及时劝阻违法行为人,严格查处和纠正,加大执法力度,把对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违法管理上升到与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同等高度,提高交通管理对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震慑力。执勤交警在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乱穿乱拐、逆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必须见违必纠、纠违必严,对于那些企图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的,应该做好耐心的教育工作,让他们主动承认,知悉自己违法行为的危险性;对于不听劝阻,仍然违规违法通行,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处罚,形成严管严纠的态势,转变非机动车与行人的错误观念,树立交通守法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执法中的技术含量以提高执法效率。例如,可以研发一种系统,这个系统可以根据行人的体态特征、头像、指纹等信息与公安网身份数据库校对来确定违法行人的身份信息等等来进行违法处理。
三是交管部门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交通执法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在管理上,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实施人性化的管理;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操作流程依法实施处罚,保证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从而促进和谐交通的建设,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四是要切实解决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行政处罚执行问题。要结合国家正在完善的司法执行改革,将行政处罚中失信被处罚人违法信息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法依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相关人员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从而保证行政处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源头的治理
在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早就超过了2亿辆,但是,这其中有百分之六十以上都是超标车,不能在速度、重量、功能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为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超标的问题,应该尽早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管,联合交管部门、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一起,形成合力,定期抽查或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制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市场准入制度,对无证经营或者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处罚仍不停止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
(三)做好交通法普及教育,形成长期机制
一是加强基础阶段交通安全教育。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主要是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阶段,要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宣传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的责任,明晰各部门的职责,避免互相推诿。
二是加强源头教育。交通违法处罚的最终目的还是指引行人自觉遵守法律,所以提高个人素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才是交通管理工作的源头。对法律心存敬畏、深刻理解违反法律的后果,了解违法一定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人们自然会遵纪守法。所以,无论是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必须从源头抓起,长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其遵守交通法,自觉抵制交通违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单位有此义务的 。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指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和督促协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职业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按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料理有关事项。
应当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
第六条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与乡村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
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出租汽车营运。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合同。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社会平安按国家有关规定操持。
第九条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徇私办事,文明服务。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平安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效果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惩办和奖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
第十条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有权向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
一)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数量及要求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
二)有安全、机务、服务质量、治安捍卫等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料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
第十四条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于客运出租营运。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无污染性疾病;三)身体健康。
四)参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
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再按规定料理其他手续。
第三章营运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公布并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
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平安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平安、文明的服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要求外。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
二)装有“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灯;
三)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四)车内装有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周期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的规范和更换。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遵守交通规则;
二)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三)载客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四)使用计价器。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伪造结算数据;
五)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送乘客。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运送乘客。
第二十五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客运集散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不得垄断客运业务。进站营运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权对营业站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未经市交通、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业站候客时。依次排队,按序发车,不得强行拉客。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根据乘客意愿。方便乘客上下。
并设立明显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停靠点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八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
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处置。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暂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四章权益保证与投诉受理
第二十九条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
四)未经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
一)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四)不告知目的地的
五)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的可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处。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予以拒绝。
一)非法收取费用的
二)要求携带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证件的
三)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的
四)非法扣缴、注销证照或强令停业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对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日。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应当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内连同车辆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查询;属有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被投诉后。所在企业应当派人陪同。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查实后对投诉人给予奖励。对逾越规范收费、故意绕道行驶、强行拉客等行为的投诉。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非本市出租汽车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营运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发现摩托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本市出租汽车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其违法所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证。没收其违法所得,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予处罚:
一)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计价器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按每辆车处以一万元罚款。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受到处分的人次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三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该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个月内。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予处罚: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卫生。
二)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门未印有经营者名称或投诉电话号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营运中不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在车内置放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载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
五)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强行拉客、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不使用计价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收费规范的由市物价部门委托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在车内张贴标价签。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局部或者全部车辆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
直至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自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车辆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止营运期间。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本条规定处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料理出租汽车营运有关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三)不按规定受理投诉的
四)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非法集资或摊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