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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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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调查报告

合同法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据县统计局对我县城镇社会经济统计资料进行测算,我县城镇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指数平均分数为66.542分,根据发展水平、发展活力、发展潜力三个方面的33个指标,分别计算出发展水平指数、发展活力指数、发展潜力指数和综合发展指数,每个指数值的范围界于0到100之间,以2001年为基期,从数据表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城镇综合发展向好,总体发展趋势向好。2003年我国县域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指数平均分数达到66.542分,比2001年上升了3.475分,上升了5.22个百分点。

城镇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指数计算方法。

一、指数所反映的经济意义:每个指数值的范围是介于0到100之间,在单项指数中,每一个指数值代表一个镇在该方面的水平高低,指数为100代表基期年度的最好水平。在综合发展指数值中,每个指数值代表一个镇在该年度综合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指数的高低反映的是一个城镇发展的综合水平的高低,在年度和年度之间,该指数既可以进行横向比较,又可以进行纵向比较,既可以反映它的相对变化程度,又可以反映它的绝对变化程度。二、指数的计算过程:在确定测评指标体系以后,我们将根据主成分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一个县(市)的综合发展指数进行测评,计算过程如下:首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将原始数据同趋化和无量纲化;其次,计算相关系数。对标准化后的每两个指标变量间计算相关系数,这样就可以得到一个相关系数矩阵。第三,计算其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和特征向量;第四,选择综合反映该经济现象的主分量;第五,确定该主分量对应的特征向量的元素值为各变量的权数;第六,计算指数值。以以上确定的权数对经过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加权合成,从而得到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数;最后,以各因素的指数值进行加权合成,计算出县(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指数。综合指数=0.5*发展水平指数+0.2*发展活力指数+0.3*发展潜力指数。

表(一)

乡镇名

分值(2003)

分值(2001)

仙槎桥镇

77.4

74.3

两市镇

87.5

85.5

廉桥镇

81.3

79.8

九龙岭镇

66.3

62.4

灵官殿镇

54.8

49.5

流光岭镇

60.7

56.7

佘田桥镇

64.2

60.7

团山镇

67.4

61.7

砂石镇

48.9

46.1

火厂坪镇

70.1

66.8

牛马司镇

64.4

61.4

范家山镇

55.5

52.3

表(二)

分值

镇个数

百分比

镇个数

百分比

2003年%

2001年%

80分以上

2

16.67

1

8.33

70-80分

2

16.67

2

16.67

60-70分

5

41.67

5

41.67

50-60分

2

16.67

2

16.67

50分以下

1

8.33

2

16.67

合计

12

100.00

12

100.00

下面前谈一下如何提高乡镇统计素质确保数据高质量的方法:

乡镇统计是最基层的一级综合性统计单位,是确保数据源头的关键单位。乡镇统计人员担负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重任。因此,乡镇统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统计数据的质量。但是,目前乡镇统计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统计的质量,本文就素质方面对数据的影响作粗浅的探讨。

一、乡镇统计素质状况对统计数据的影响1、法制意识薄弱,抗干扰能力差。从《统计法》诞生,地方统计法规、条例和处罚办法相继颁布,已近二十年。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实行目标管理体制,政府和部门下达的考核任务要完成,乡镇领导和统计员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乡镇统计在正常的统计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人为的因素干扰,不得不按照某些人的意识更改统计数据,形成虚报、瞒报的现象。由此一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带来极大的危害性。2、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统计数据准确性较差。由于乡镇统计的人事权在当地政府,统计员待遇不高,监管机制不健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造成人浮于事,干好干坏一个样,当上级统计部门把统计任务布置下去,乡镇统计员往往不是考虑怎样做才能搞准统计数据,而且首先考虑怎样的统计数据才能迎合满足领导的意图。工作起来,缺乏工作热情,马虎应付,没有严格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必然会造成统计数据准确性较差。3、乡镇统计人员业务不熟识,出现统计数据差错率高,可能会造成统计失实。这主要是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乡镇领导对统计认识不足,统计工作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统计人员形同打杂,要兼顾多项工作,统计只能算是附带性的工作,而大部分的精力是放在其他方面,使乡镇统计人员不能专心搞好统计,造成多数的统计人员虽然在统计岗位上工作多年,但仍是对统计业务一知半解,不能熟练掌握搞好统计必须的知识,难于按要求完成统计工作,数据不时会出现某些差错。

二、由于乡镇统计人员变动频繁,大部分统计人员在统计岗位上工作都不会超过三年,并且刚换上来的统计人员往往是临时变换,没有参加过任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没有交接好就匆忙上阵,做起统计工作来,不知从何着手,只能糊寻几个数字,就当作是统计数据,上报了事,这必然会出现差错,甚至会造成统计失实。从惠阳在去年各镇上报工业年报看,问题还是较为严重。有3个镇年报期间是新换上来的统计员,当中有1个连那些单位属于工业都分不清,报表内的指标及平衡关系也不懂,工业总产值是按计划数上报,根本就没有进行统计,统计变成数字的游戏。4、文化素质不高,乡镇统计分析能力较弱,不能有效地发挥统计的服务职能。作为一名合格的统计员,不能满足于对统计制度的了解,掌握统计数据的搜集、加工、整理、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还要对数据准确性进行评估,对当前经济运行情况作出恰当的分析。但是,目前乡镇统计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大部分只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在数据评估和统计分析能力方面较为薄弱,基本不能对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估以及进行分析研究,开发利用统计资料,为领导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提供翔实、细致的分析材料提供参考,发挥统计的服务职能。

三、提高乡镇统计素质以确保数据高质量的几点看法1、加强对乡镇统计员的管理,保持相对稳定的统计人员队伍,是确保数据高质量的根本。统计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它不但要求统计员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同时要熟悉该地区的基本情况。任何一个乡镇统计人员,没有经过一段时期的锤炼,是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就能胜任统计工作。如果乡镇统计人员变动频繁,没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就会影响统计数据的质量,不能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因此,要确保数据的高质量必须具备相对稳定的统计人员队伍。

2、加强对乡镇统计员的管理是保持相对稳定的统计人员队伍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对乡镇统计员的管理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①、提高乡镇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之重视统计工作。目前仍有些领导认为统计是“闭门造车”,不了解统计的有关法制法规及制度,使统计员辛勤劳动得不到承认,这必然会挫伤统计员的积极性,统计数据质量就得不到保证。因此,必须通过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统,保证统计的权威性,不断提升统计地位和作用,使领导体会统计的真实性和作用。②、注重乡镇统计员的培养。作为上级统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乡镇统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不断提升统计员的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在统计岗位上做出好成绩。③、坚决制止随意调离乡镇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调离和调入乡镇统计人员的基本条件、原则及相关手续。对于一些无视《统计法》随意调离统计人员的,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加以制止,确保乡镇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此外提高乡镇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是确保数据高质量的保障。任何职业都有其职业道德操作水准,统计也是如此。如果统计人员不是按其职业道德工作,随意报数,就会出现虚报、瞒报的现象,统计数据的质量就得不到保障。要提高乡镇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必须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核心是爱岗敬业、实事求是、依法统计,是每一位乡镇统计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积极结合统计工作者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倡导广大乡镇统计工作者热爱统计事业,献身统计事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3、提高乡镇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是确保统计数据高质量的关键。乡镇统计是属于基层统计单位,是主要的源头数据之一,县级统计部门有很多数据都是由乡镇统计上报,其上报数据质量极为重要,只有把握好统计的真实性,才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这就要有一批精通业务知识的乡镇统计人员来完成才能确保。在提高乡镇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方面有:一是花大力气,采用多种形式培训的方法,以提高乡镇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二是在统计工作中,针对乡镇存在的问题,互相交流,互相沟通,认真总结,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掌握实际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乡镇统计工作的实际操作技能;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提高乡镇统计人员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方面的洞察能力,开发利用统计资料,提高统计的社会效益;四是创造条件,鼓励统计人员继续进修,同时,在更换乡镇人员时,要把好关,尽量让一些文化水平较高的人充实到统计队伍中,逐步提高乡镇统计人员的整体文化修养。

合同法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合同法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发;职工权益;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1-0237-02

劳动合同法实施也已经有三年时间了,虽然有调查报告显示在过去这两年多时间里劳动合同法得到了重视,其执行情况也令人鼓舞。但是,真实情况是不是真如这些报告所显示的那样?为此,笔者走访了甘肃境内的一些企业职工、人力资源管理干部及企业工会干部,从他们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存在着诸多不能令人满意之处,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归纳起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有:

1、仍然有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能规范的签订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在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在续延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并不续签劳动合同;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以录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有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体表现在:第一,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订立合同必须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很难得到遵循,所签订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出劳动者的意愿,合同的产生并没有协商一致的过程,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第二,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如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第三,用人单位基于“管理”的需要,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故意缺少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

2、企业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其内容与广大职工利益紧密相关的企业规章制度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为体现其民主性与科学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但是,在笔者所走访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规章制度是经平等协商确定的,除个别企业在颁布有关操作规范、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外,其他规章制度也缺少告知程序。许多职工表示,企业规章制度总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制定和颁布的,在许多情况下他们是被处罚了才知道有那么个规定,对于许多他们认为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章制度也只能被动的遵守,企业没有、也不可能给他们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机会的。

3、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普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在实际用工中,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扣押证件、收取押金保证金现象十分普遍:有以服装押金名义收取的;有以风险保证金名义收取的;也有任何名义都不要,直接要求职工缴纳押金的。而且,当职工离职时,押金总会被以各种名目扣减。在笔者所走访的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入职时每人缴纳押金2000元,而所有离职职工的押金均被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百分之百的扣留,没有一人领回一分钱。

4、劳动定额缺乏科学依据,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加班工资不能依法给付。对于劳动定额等事项的决定,完全由企业行政掌控,为降低成本,多数企业采取了增加定额的手段。某企业职工这样陈述:他们所在企业每个工作班原有职工15人,该公司操作规程中规定一个工作班不得少于13人;但现在每班人数已经降到不足7人,所有人都是超负荷工作,由于人手短缺,有病都不能休息。然而,企业行政方面还在计划进一步裁减人员。

加班加点现象在大多数企业中都存在。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加班工资,有些企业总会千方百计寻找借口不予支付,如对于延长的工作时间、安排在休息日会议、学习班以及其他要求职工参加的活动企业并不按加班计算,因而也就没有加班费了;对于像节假日的加班,如果不得不要支付加班工资时,企业往往在计算基数或者支付比例上做文章,不能全额支付。如,一些企业计算加班费时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而将占工资总额60%以上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算在内,从而使职工获得的加班费只有应得加班费的40%左右;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应当按照300%计算的加班费却按200%、或者更低比例来计算。

5、随意、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习惯于用运所谓的“管理权”单方面处理劳动关系中应当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问题,随意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领导”、“企业改革”等都是被经常用来解除和职工劳动关系或者对职工进行处罚的理由,甚至一些在因工伤残职工、因病在医疗期正在接受治疗的职工、哺乳期的女职工等都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以裁员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更为常见了。

6、集体合同制度形式化。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制度中之所以成为一项重要制度,是因为在集体合同制度中,集体合同是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集体与企业行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劳动条件的,这样就可以克服个人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与企业力量对比过于悬殊而致使合同中权利义务失衡的问题,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职工的利益。但到目前为止,集体合同只是一种形式。集体合同的内容不能体现职工的意愿,不能在职工权益的确定中发挥应由的作用。

7、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劳务派遣制度作为一种低成本用工形式和低质量就业形式,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实条件下成了一种被许多用人单位所亲睐。但基于其可能对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但是,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以一年期限为主,经两次签订合同后为防止出现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选择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属单位派遣员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常年性的、甚至是重要岗位也使用派遣工,笔者走访到一家冶金企业,三千名职工,有两千多人是派遣工。

这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使职工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劳动法制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一些企业管理者看来是可有可无的,是可以被任意剥夺的。在这些管理者来看,只要是企业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企业对职工是可以任意为之的:对于“管理”,职工只能温顺的“服从”;为了企业的利益,职工的利益必须牺牲;为了节约成本,职工的权益可以被任意侵犯。这种以管理为本、以企业为本,职工只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对象,是企业盈利的工具的观念在一些经营者、管理者中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法律也只是他们用于管理职工的一种工具,总是被他们选择性的执行,凡是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规定,都是以纸空文。

2、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影响了职工对权利的维护。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的特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律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权使企业和职工的关系成为一种管理和服从的关系,因为职工利益被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用人单位。在权利被侵犯后,如果劳动者以法律为武器实现权力救济,使自己与经营者处于对立状态,势必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因此,在劳动者权利被侵犯后,多数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以防止造成连锁侵权。也有一些劳动者,没有权利意识,将自己看成了企业的附庸,把自己的合法利益看成是企业的赏赐。

3、政府职能缺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运行的不稳定性,更决定了劳动关系的对抗性,要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政府运用国家权力,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进行干预时必不可少的。我国现行制度中,除了要求政府部门通过间接手段对劳动关系调整外,更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运用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三方协商等对劳动关系运行的直接干预的机制和手段。但是,在现实中,政府职能部门除对一些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的劳资纠纷加以干预外,对于普遍存在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总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不论政府职能部门由什么样的理由:人手不足、过多干预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干预影响投资环境等等,但其结果是放纵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政府信誉,造成劳动关系失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工会作用难以发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甜职,工会组织就是为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存在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工会组织在劳动基准制度执行中、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中和实施中、在劳动保护中、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中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工会组织通过实现这些权利、履行这些义务,可以发挥其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工会组织,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其职工利益代表者的代表性不能很好的体现,与企业行政之间的关系难以理顺,其成为行政职能部门的状况难以得到改变,其作用就难以得到发挥。

劳动关系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组成部分,激烈对抗的劳动关系,既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工会组织的责任。

第一,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为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筑起坚实的法律屏障。

第二,增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对于企业经营者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学习、执法检查、违法处理等方法进行劳动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规定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使其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的水平,将职工视为可以互惠互利共创双赢的合作者,而不时与之对抗的利益分割者。对于职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使其了解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合同法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开展“研究性学习”教学的真正意义在于使学生会学习,学会发展,“带着知识走向学生”,不过是“授人以鱼”;“带扑克学生走向知识”,才是“授人以渔”。据此我认为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研究性学习的目标定位在(1)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也纳(2)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3)培养协作意识和良好的情感体验;(4)培养学生的个性。

    研究性学习具有如下特点:(1)开放性,研究学习活动的结论不是预设的,而是开放性的。答案不是唯一的,而是多样的。要由学生展开他们的思考,做出自己 结论; (2)探究性。大多数课题的研究应是围绕社会生活中经济,政治现象,从领域上讲具有广阔的探索空间,从内容上讲只源于课本,又高于课本,让学生深层次地探究它们产生的特点,过程,影响评价等方面;(3)实践生。评多研究性学习澌知动的课题研究需要开展有社会调查,实地采访,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材料,需要实际操作与积极参与;(4)现实性。研究的课题应与社会现实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能很好地点击生活,引发思考,正确认识和理解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认识和分析能务。

    二、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的方式

    1、撰写

    即在课堂教学中搜集相关资料并撰写小论文。首先要先定论文的题目,确定论文写出作所范围,探讨资历料的来源与先取。在学生对相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辨析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拟定论文写出作提纲,然后由学生独立在习作中指出其意义和得出的结论。如社会主义能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意义,农村居民的消费观等课题可以采用小论文的开形式。

    2、调查

    即开展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教师应引导学生明确研究的内容和方向,拟定调查的目的,选择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制事实上调查的方法和过程,然后让学生通过亲会调查,实地考察,参观访问等活动进行研究。通过实际调查,整理调查材料和数据,对事实进行分析。作出结论,形成调查报告,如“近几年本地政府的为民办实事,看财政的作用”,等课题可以采用此种方式。

    3、讨论

    即组织讨论。将研究性课题设定为讨论题,在收集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组织讨论,或对小论文,调查报告等让学生进行相互交流,以讨论的开式使研究进一步深入,讨论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课堂讨论,也可以是小组的讨论,可以是学生之间的讨论,也可以是师生之间探讨;更可以通过请旱灾来走出去向专家咨询等。如怎样正确对待货币,21世纪的劳动者应具有怎样素质《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等可采用讨论的形式。

    4、演讲

    即演讲辩论。对研究的课题或研究的成果进行演讲和辩论。如摸拟大专辩论的形式,把小组或全班学生分成正方和反方,即有陈述性的发言,又有双方的对抗性答辩,最后还有各自的总结性发言。可以邀请教师,学校领导及相关专家作为评论方,进行恰当的评判应重过程,谈化结论。如”扩大内需,要不要提倡勤俭“”进吕多,对发展民族工业的利弊“”加入WTO对我国经济影响等可以采用此种方式。

    5、论证

    即实例论证。这种研究性学习订要是围绕某个理论或观点,搜集本关材料,数据来论证其正确性和科学必,增强其可信度。教师要适当地指导搜集资料,数据的方法,方向,做好分工协作,最后一起交流,共同论证。如收集有关资料来验证“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主要靠提高劳动生产率”,“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不价交换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旱灾行经济剥削的重要手段等

    6、操作

    即摸拟操作。对某些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内容展示其过程,在教师的引导下,安排队好场景与道具,让学生摸拟全过程,通过表演这种直观形式来加深对研习内容的理解,增强学习兴趣’。如“公民怎样科学计划家庭投资”,“消费者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可以采取摸拟操作的方式。

    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作业组织者,指导者,引导者的教师努力让研究性学习成为孕育学生创新精神上的摇篮,要适时激发学生研究兴趣,唤起学生研究的热情,不断开拓研究空间,经常开启研究思路,努力营造研究氛围,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体验三究的乐趣,品偿成功的愉悦。

    三、思想政治课中研究性学习的评价。

    思想政治教学中的研究性学习,不仅要一种教学形式的变化,教学内容的拓展,更是一种学习和革合。多一把衡量的尺子,就会多出一批好学生,“评价不是为了排队队,而是为了促发展。我认为对研究性学习的评价应遵循以下四个结合的原则:

    1、自我评价与他人评价相结,从自我评价为主。在研究性学习活动中,应让学生参与到评价中来,鼓励他们的主动和客观地检查和评价自己的学习和成果,自我评审学习活动的进展情况,从而不断完善自己。邀请教师,专家,家长对研习活动的评价是不可少的,但要能被学生接受,并能调控研习活动过程,给以恰当的鼓励,让学生保持持久的兴趣。

    2、过程评价与成果评价相结合,以过程评价为主。研究性学飞的评价应重过程,如关注某个研究课题的选择,采点,研讨,总结,结题等过程。兖分关注个体的参与程度,关注他们的意志品质,协作精神,创意时的惊喜等。至于研究性学习的成果评价纵然不可少,但不应成为主要方面。我们期望通过这种评价让学生有一种感知,山顶的风影固然很美,但沿途的风景也不逊色!

    3、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从定性评价为主,学生在研习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知识能力,意志品质,道德修养等往往是个体内在的素质,难 进行测量,也不需要量化,而采用交流,观察等定性分析法进行等级测评无疑是较科学的。当然必要的数据测量也是不能忽略的,但不是主要的。

合同法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法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117 ― 02

高g农民工,通常指年龄在50岁以上、依然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些高龄农民工也可以称之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代农民工,他们离开农村、离开农业生产,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在城市里从事建筑、环卫、餐饮等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的体力劳动,在中国前所未有的城镇化浪潮中,以辛勤地付出推动了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在就业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环境下,高龄农民工与其他层级的社会劳动者相比,几乎具有着毋庸置疑的弱势及颓势。弱势是年龄因素、体能因素、技术因素、观念因素等多方面原因,使他们渐渐远离优质的就业岗位,普遍领取微薄的工资却没有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颓势是随着年龄的增大,在就业的可选择范围上越来越窄,伴随着新一代农民工及其他城市务工者的大规模浸润,高龄农民工的就业市场逐渐萎缩,待到完全失去就业能力后,将会面临严重的养老问题, “老无所依”的社会风险客观存在。国家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主体范围,逐步健全养老机制,破解农民工养老困境,实现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解决策略的法治化改进。

一、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客观存在

高龄农民工在城市里挣扎生存,久而久之归类成为需要给与特别关注的一类利益群体,是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的。展析该类群体所面临的诸多生存困境,是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其生存困境的前提所在。

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随着农民工总数的不断增加,50岁以上的农民工数量在总人数中的占比也不断提升,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高龄农民工返乡生活的意愿并不强烈,或者返乡生活的压力更大,所以才会依然进城打拼,与青壮年的劳动者们共同参与就业市场的竞争。

“大部分的高龄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初期较早进城务工的第一代农民,没有知识、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在城市里,所有最脏最累的活,不仅城市人不会干,年轻一代的农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龄农民工在承担。”“与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较,他们各方面都处于竞争的劣势,无法在更好的行业去竞争;贫困的他们必须有一份工作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没有资本去挑剔。很多高龄农民工以打零工为主,原因皆是年龄偏大,疾病、身体不灵活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用工单位有所顾虑,而拒绝招聘这样的劳动者。很多高龄农民工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染头发或改变穿着习惯,甚至违法制作、购买假证件,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

在身份上属于农民,没有办法享受到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同时由于年龄等身体因素,工资水平及工作稳定度都不足以保障其生活的安稳。更为根本的是,在农村他们也依然缺乏到位的社会保障及医疗福利,面对无法实现农村生活的颐养天年,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收入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的开销,继续工作成为了其养老的基本保障。“游走于城市和农村之间,这个庞大的群体似乎掉入了权益保障的裂缝中间,身体上早已力不从心,但残酷的现实却是不得不继续从事着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二、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原因分析

城镇化进程中,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困境,必须要从实际生活状态本身及制度政策层面分别来解析其导致困境的原因,既有主观的内生因素,更有客观的外在环境及制度因素。

(一)主观的内生因素――养老意识不足导致对待制度及政策的懈怠与忽略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农民工当中却有很大一部分人对参保呈消极态度,认为不如“多发钱,更实在”。在这其中高龄农民工鉴于年龄的劣势,有的已经逐渐认识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但却也可能遇到用工单位的推脱,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而勉为其难接受了用工单位的不对等待遇。加之缴纳养老保险需有连缴十五年的要求,这笔费用也成为了很多人不愿意参保的症结所在。明明知道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必须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可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养老意识有待提高,以及就业流动性大等各种因素影响,往往对待此类问题得过且过,导致参保率很低。有的高龄农民工五十多甚至六十岁以上,依然没有缴足十五年的参保费用,当然也就无法享受该项福利。

(二)外在环境因素――就业市场的弱势群体

高龄农民工限于自身状态,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和其他劳动者相比没有就业优势。所以囿于该项压力,对待用工单位推脱为其参保的情况也无力反击,因为如果提出参保要求,就有可能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已被其他劳动者挤压到近乎失去就业空间的情势,变得更加恶劣。在有关高龄农民工的报道中曾经提到,“从事建筑工种的高龄农民工普遍靠吃肉维持体力。他们之所以愿意从事这些累人的、体力不支的工作,是因为他们总体上供过于求,且在劳动能力(如体力)上处于弱势,只能从事其他人(如青年农民工)看不上眼的工作,例如建筑业与环卫工作。”对高龄农民工来说,最可怕的是因为年龄及体力等因素导致失业后,回到农村成为剩余劳动力,从而导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剧降。

(三)外在制度因素――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对于农民工来说,由于工作稳定性差,一时一地的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后,缺乏更换工作单位后的接续对策。此外就业单位往往对此也不负责任,导致很多农民工没有办法完成养老保险的异地接续,也许由于对该制度的不了解,甚至还担忧原先缴纳的费用就此失效,所以从一开始就没有考虑养老保险问题。这一现象对高龄农民工来说是非常严峻的,在农村家乡的土地保障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目前对于年满六十岁的农民来说,也仅是可以领取很少的金额,对于没有年满60岁的农民来说,则需要缴满15年,很多高龄农民工还需要不断完成缴费任务,才可能在未来享受到该项福利。所以当前的问题是大部分高龄农民工都处于在农村无法享受到养老福利,在城市却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双重困境。这一现实问题,并没有什么妥善的制度政策来加以解决,法律也同样缺乏针对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

三、高龄农民工养老困境的法治对策

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是我们在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中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当前我国各种与农村社保相关的制度建设。

(一)打破户籍制度的农民身份壁垒

国务院于2014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具有全局性和突破性的战略意义。如果能够真正实现农民身份上与城镇居民的无差异化,就自然可以普及全民养老,届时也无所谓农民工及高龄农民工之身份区别,这种身份本身就带有一种无法回避的区别对待、阶层划分的色彩,所以打破户籍制度的农民身份壁垒势在必行。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改变传统户籍制度的新规则,通过完善该类规则而确保淡化直至消弭固有的身份差别。

(二)建立全民普及的养老法律制度

“根据弱势群体的特点赋予特别的权利( 如各种权益保护法) ,是当代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高龄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工群体应当给予养老福利方面的适度倾斜,这其中关键问题就是农民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后,应该实现跨区域的无缝衔接,免去这期间存在的各种制度障碍。由于必须考虑各地收入差距的问题,所以可以通过专门设置农民工养老保险单行立法的方式来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定。针对高龄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应该给予降低缴费年限和缴费比例的方式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普惠性养老制度。包括各种弱势群体在内的全民养老制度如果能够在法制层面得到完整落实,同时配合各地政府的政策供给,才有可能实现法治中国之下的法治养老。

(三)强化高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保护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法》当中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有非常确定化的规定,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其基本态度。高龄农民工由于文化水平、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往往遭到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而无法真正实现《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权利,这种有法不依的情况将会使得高龄农民工更加弱势,不仅是养老问题,甚至生活、生存问题都会因此受到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对弱势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一旦有用人单位对高龄农民工违法用工的情况发生,就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的制裁。当违法成本增高至不能承受时,必然会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对高龄农民工的尊重与保护。

(四)加强对高龄农民工养老等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龄农民工相比较于新生代农民工,其法律意识更弱,这种现象是和受教育程度及传统观念有直接关联的。高龄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冤死不打官”等,这些落后、保守、陈旧、迂腐的观念使得很多高龄农民工不会也不愿意举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现行我国的法治强国之路虽任重而道远,但国民法律意识培养这一基本方略始终都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举措,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素养,都应该主动、积极、合理地利用法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改善同样离不开他们自己对生活的积极态度,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促进养老问题得以完善的策略之一。

结语

高龄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他们身处社会转型发展期,身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融合期,更是身处养老问题全民普及推广的大时代之下,其养老困境的改善需要从民观念、法律制度协同发展的宏观角度,结合微观上各个地区的灵活政策及强有力的执法保障,综合作用之下的积极应对与妥善解决。高龄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法治之路就是要使 “老有所依”不是期盼,不是夜空中的点点繁星,美丽却遥远,而是真实世界的家家户户窗口映射出来的盈盈灯光,温暖而踏实。

〔参 考 文 献〕

〔1〕施维.不要让高龄农民工老无所依〔N〕.农民日报,2015-3-25.

〔2〕赖锦鑫.高龄农民工生存困境及对策分析〔J〕.调查报告.2015,(11):8.

〔3〕时言平.高龄农民工养老需更多制度反哺〔N〕.广州日报,2016-3-22.

〔4〕章铮.稳定就业是高龄农民工的第一需要〔N〕.第一财经日报,20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