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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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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条例

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十五”时期;通货紧缩;中国;税收政策

我国在“九五”时期,经济出现了波动性的变化。“九五”初期,我们抑制了较高的通货膨胀,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创造了中国经济的奇迹。可是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的趋势,一直到2000年经济才开始出现“拐点”或转机。但是2001年经济增长又出现减缓的趋势。认真分析和判断我国“十五”计划时期宏观经济的走势,相机地采取积极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针对当时出现的通货紧缩的趋势而采取的积极对策。通货紧缩的主要表现是:投资不振,消费低迷,出口趋紧,物价下降,失业增加,经济增长下滑。到1999年底,我国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数已连续27个月负增长,消费品价格指数连续21个月负增长,生产资料价格指数连续45个月负增长;绝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库存积压大量增加,企业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银行信贷趋于紧缩存贷差急剧扩大;经济增长减缓,就业形势严峻。我国处于前所未有的通货紧缩趋势的巨大压力之中。

产生这次通货紧缩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内方面的原因。国际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国内方面的原因是复杂的,是我国多年来经济生活中多种矛盾和问题积累的结果。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结构严重失衡,包括产业结构、地区结构、产品结构、城乡结构、分配结构等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货币购买力严重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消费者对预期收入信心不足,使得人们的即期消费动机减弱,而预期消费动机明显增强;消费环境不好,包括政策环境不适应,生活环境不配套,信贷环境不宽松,市场秩序不规范,信用严重缺失等等。

由于这些因素目前没有完全消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况且解决这些问题还要有一个过程,因此,通货紧缩的阴影将继续存在,在几年之内,它都会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瓶颈,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新的主要矛盾,扩大和培育内需是“十五”计划时期以至今后长期的任务,积极的财政政策淡出还需要几年的时间。

从目前的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来分析:2001年经济增长了7.3%,比上年下降了近1个百分点。国有企业在基本实现三年脱困目标之后,脱困的成本和代价尚未消化,又出现效益回落,利润增幅持续下滑,部分企业脱困后又返困,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升。国有单位的投资依靠国债支持继续上升与非国有单位投资乏力形成反差,表明了除政府国债投资外,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机制依然乏力不振。资本收益率下降带来要素闲置与投资需求减缓,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下滑反映了这一趋势。通货紧缩的基础就是社会普遍趋向于以“货”求“币”。当前居民储蓄的持续升温和银行大量存差的出现,说明了采取措施避免资本闲置与投资需求减缓非常必要。物价低速回升转为全面回落,2001年零售物价下降0.8%,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下降1.2%,生活资料出厂价下降1.5%;2002年春节“黄金周”期间重点城市部分商业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仅为1.4%,这比2001年同比增长50%以上的水平低得多。2002年头两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比2001年同期下降0.5%,整个一季度的价格指数比2001年同期都有所下降。

中国目前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2000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1613万,比上年减少518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1年第三季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11367.6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484.9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45万人,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劳动力的需求。更为严重的是,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缓解,而将会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解决失业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问题。就业是消费需求扩张的根本物质基础,扩大就业是扩大内需的第一支点,直接影响到供求之间矛盾的变化,影响到国民收入分配的构成。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就业岗位增长持续放慢容易导致的需求增长趋势的逆转。

纵观世界经济,从1998年开始,全球性的通货紧缩的趋势逐步显现,各种能源产品与非能源产品的价格普遍下降。当前,国际市场价格仍在持续走低。世界经济放缓对我国的根本影响是国际市场的需求紧缩和与之相随的价格紧缩。我国1997~1999年的价格连续负增长和当时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低迷有直接关系。目前,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疲态尽显,国际石油的价格仅为1年前的一半。所以,我们必须密切关注价格紧缩对资产价格的负面影响,对企业负债水平的影响。

分析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形势,可以看出许多企业支付能力下降,大量生产能力过剩,多数国有企业债务缠身,无力投资;国内民营企业因各种原因而使投资热情呈现出减退的趋势,外商直接投资增长速度曾一度出现下滑。从今后一段时期来看,城乡居民的消费支出出现大幅度增长的可能性不大。这些不利于有效需求扩张的因素,进一步说明结构性生产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共同发生作用,其结果必然是在“十五”计划时期,通货紧缩趋势将是宏观经济的主要矛盾。

二、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冷”和“热”的变化,相机调整税收政策是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杠杆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税收政策已经针对我国的通货紧缩做出了积极的和相应的调整,并且已起到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鼓励扩大国内投资。通过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已成为广泛的共识,我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增加国债发行,扩大财政支出,但是这些措施还不能达到足以拉动社会投资的目的,难以全面启动经济。因此,必须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体现国家对社会投资的支持与鼓励。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其中提出:从1999年7月1日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从1999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是一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投资。此外,为了激发房地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力,盘活大量空置房屋所造成的沉淀资金,从1999年8月起对涉及房地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给予了一定的减免;为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就增值税、营业税、进出口税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以及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鼓励扩大进出口。为了增加出口,我国加大了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力度。1998年以来,出口商品综合退税率由12.5%提高到15%.为了鼓励必要的进口和扩大出口,一方面于1999年初再次降低了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并以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国外投资;另一方面,采取多种退税形式退税,以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在促进外贸出口回升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鼓励扩大利用外资。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从1999年7月开始,将过去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使我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断增加。

——鼓励居民消费,缩小收入差距。对存款利息收入恢复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征利息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适当激活存款,刺激消费,引导消费的合理流向。有关资料表明,对利息收入恢复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居民消费出现了活跃的势头。

几年来税收收入的持续高速增长,为中央财力的增加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九五”期间税收年均增长15%,年增加税收1200亿元。充分显示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高。

从几年来的经济实践来看,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拉动投资、消费和出口需求的作用日益显现,税收作为应对通货紧缩趋势的强有力的政策手段,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根据以上分析和判断,“十五”计划期间,通货紧缩趋势将是宏观经济的主要特色。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的对策。特别是税收政策还要相机进行必要的调整,这是缓解中国通货紧缩趋势的重要途径。

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要在这几年微调的基础上有实质性的动作。从税收总量来说,要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适度进行减税,培育企业和个人投资和消费的基础,推动或拉动失衡的经济,使其生成内在稳定发展的动力,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减税是缓解通货紧缩趋势的一条途径。2000年以来,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纷纷采取了减税的财政政策,以应对全球性的通货紧缩的趋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目前,世界性的减税趋势对中国吸引外资、国内资金外流都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中国税收政策选择上的挑战。

从总体评价中国企业的税费负担,毫无疑问,负担过重是社会广泛的共识。“费改税”已进行了几年,难度很大,还要有一个过程,在收费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之前,税收总量如果不是合理地减少,而是在不断增加,远远超过GDP的增长,实际上是增加了企业与居民的税收负担,与培育和扩大内需是矛盾的。

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可以是有增有减,但是,总体上应该是减税额度大于增税的额度,其结果体现为净减税。

1.增值税要及时转型。1994年的税制改革,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其目的是为了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防止财政收入的下滑。同时也是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投资膨胀行为,对经济过热有紧缩效应。应该说,生产型增值税确实发挥了这样的作用。但是从1998年以来,社会投资不振,需要从政策上鼓励投资,显然,生产型增值税是有悖于这种宏观经济背景的,应及时实现增值税的转型。而且,目前从各方面来分析,已具备了转型的条件,时机也是最好的,应通过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解决对投资征税过重的问题。

2.通过统一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促进企业生成扩大积累和自主投资的机制与基础,使企业有持续的扩大再生产的积累能力。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设计,可采用25%左右的比例税率,比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要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的有关内容和扣除范围要明确、规范、简便、易行,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要强化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税所得与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的关系,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

3.减免农业税。目前,中国的二元结构的矛盾突出,13亿人口9亿农民。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是在城乡隔离的状态下推进的。城市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城市市场的产品大大超过了其自身的需要;而农民被禁闭在传统农业社会,生产方式落后,有效需求不足,城乡市场出现了明显的断裂。我国在工业化初期,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为工业积累资金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财政政策的目标应盯住通过城乡二元结构的变革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既是目前拉动内需的需要,也是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人世以后,农民面临的困难会更多,为了提高农民的收入,增加农村市场的购买力,应考虑在2~3年内给农民减免农业税,给农民几年休养生息的时间,支持农民及时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今后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这是当前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和二元结构问题的重要环节。

4.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通过改革与完善,使政策的着眼点放在提高广大工薪阶层的收入上,降低他们的税收负担,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功能,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提高社会购买能力。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扣除费用800元,是20年前的对外籍人员的标准,显然与今天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近年来,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也有很大的变化,这些都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该适当提高,使更多的中低收入阶层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以外,以增加他们的收入。对中低收入阶层,最低边际税率还可适度降低;对高收入者通过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级距和税率适当增加其税收负担,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5.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社会保障税在不少国家已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大税种,在一些国家甚至超过个人所得税而跃居第一位。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要的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税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对老年人、失业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我国目前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方面可以弥补因其他税种的减税而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可以改变人们的消费预期,把预期消费转化为即期消费,引导消费者积极消费。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社会保险制度仍很不完善。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基本成为社会广泛共识,应尽快实施。

6.调整消费税、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开征遗产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对特殊的商品进行征税,有一部分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当时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商品,现在未必再是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而变成大众消费品;而现在成为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在当时又没有划在征税范围里,因此,对消费税的税目应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大都属于第三产业,税负要轻,体现鼓励发展的政策倾向。对娱乐业税目,税率明显偏高,应把其看成是一种大众的文化消费,税率应再调低一些。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仅扭曲了消费行为,而且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征收利息所得税的同时,有必要加快开征遗产税的立法工作,尽快开征遗产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当前经济形势与税收政策的选择[J].税务研究2001,(12):2-9.

[2]倪红日。减税是缓解经济衰退的一条途径[N].中国经济时报,2002-03-30.

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WTO;国际投资;资本出口中性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2.用综合限制抵免代替分国限额抵免。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多国直接抵免我们选择了分国不分项的限额抵免。这意味着,当各个非居住国的税率高低不一时,采用此法会由于各个非居住国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使适用高税率的分公司的已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得不到抵免,形成国际重复征税,从而偏离资本出口中性。但它有利于维护居住国的财政利益。考虑到我国的境外投资者要面对比国内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国际上采用综合限额法的国家又日渐普遍,我们认为应将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这样既可减轻我国境外投资者的竞争压力,免受歧视待遇,又能更好地体现资本出口中性原则。

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灌区农业;水费计收;现状;管理

灌区农业水费的征收问题一直是农民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近年来灌区农业水费的管理出现了诸多问题,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来建设和谐灌区,成为摆在相关人士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做具体的研究和探讨。

一、灌区管理单位及设备的运行现状

1、灌区管理单位面临严峻的生存与发展挑战

之所以出现灌区管理单位面临严峻的生存与发展困难的状况,主要是由经费的严重匮乏造成的,究其经费匮乏的缘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灌区管理单位制定的水费收缴标准并不高,但是农民要求水费减负的呼声还是日益强烈,致使二者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二是灌区水费在收缴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阻碍和困难,致使水费难以及时收缴到位,进而影响了灌区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营。

2、灌区工程老化失修、效益低下

首先是灌区工程的老化问题,我国灌区大部分始建于上个世纪五十之七十年代,当时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匮乏、技术水平不高的因素,致使多数灌区只修建了比较完整的主干工程,而田间工程普遍配套不全,经过十几年的运作和使用,设备出现了严重的损坏和老化,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局面已经变得非常严重了,水利部农业水司曾经在1999年~2000年对全国195处2万hm以上的灌区进行了全面调查,结果发现灌区的主干工程及其建筑物的完好率还不到40%。甚至有20%的灌区设备已经报废,可见工程及设备的损毁程度是多么触目惊心,虽然在此后的运行过程中,对大型灌区进行了很长时间的配套设备改造,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难以从根本上扭转灌区效益日益低下的趋势,除此之外,众多数量繁多的小型灌区由于自身资金力量不足,再加之长期得不到政府补助,使得工程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无形中加速了设备的老化程度,使得灌区的实灌面积逐年减少。

其次是灌区效益低下,造成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由上段论述的灌区工程和设备老化造成的,它与我国灌溉水费管理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设备的老化直接造成灌溉面积的减少,进而致使效益的低下;二是由灌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它绝大部分是属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是否能够顺利运行完全是由其经营收入决定的,经营收入主要包括灌溉水费、个别灌区拥有的少量发电及其它多种经营收入,其中以农业灌溉水费为主,但是在水费的收缴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很多灌区水费按照现行水费标准不能做到足额到位,在水费收缴的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阻碍和困难,致使灌区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维持正常运转,更别谈定期对工程进行检修和大修。

二、水费计收的现状

1、水费计费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水费计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水量计收;二是按照灌溉面积来计收,但是这两种计收方式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按照水量计收的方式,由于很少有灌区能够有条件把田间用水测量到斗渠口,因此这种计费实际难以实行;其次是按照灌溉面积来收费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方面灌溉面积和亩次其实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它会受到降水、作物品种、田间用水方式等的影响,因此很难核定一年中的准确灌溉面积;第二方面按亩计费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民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反正不管用水多少,都是按照灌溉面积来平均分摊水费,因此有的农民就存在怕吃亏的心理,在灌溉过程中就尽量使用更多的水量,而且针对这种情况,也难以实施有效的惩罚措施,严重违背了商品经济运行中公平、公正的原则。

2、水费的计收标准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早在1985年就颁布了《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水费的标准要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来制定,其中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多种费用,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灌区制定的水价远远低于供水成本,这就造成灌区管理单位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营。

三、水费使用的现状

灌区单位对于收缴上来的水费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不合理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收缴上来的水费要按照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但是很多灌区管理单位被大量在职或离退休人员工资所累,致使拿不出多少农业灌溉水费进行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对灌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一定阻碍;其次很多灌区管理单位是依靠县、乡财政来收取费用的,这就为水费的合理收缴埋下了一定隐患,很多财政部门借用水费之名,顺便收取其它很多费用,不但给农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水费的规范使用。

四、实现灌区农业水费优化管理应该采取的举措

1、制定健全的水费管理法规制度,使水费的收缴和使用做到科学、合理

健全的水费管理法规是实现水费收缴科学化及合理化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必须在这一方面予以高度重视,虽然国务院及一些地方政府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出台了相应思维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是有关水费管理的法规、内容仍然有待加强和完善,比如灌区管理单位的利益保障方面、水费的收缴方式上、对违反水费专款专用原则的惩罚性规定方面等等,因此相关政府和部门仍然要继续努力,不但完善这些法规和规章,以保障灌区水费的科学、合理化。

2、政府要加强对灌区水利设施的投资,并对灌区水费进行一定的补助

要加强灌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仅仅依靠灌区管理单位的资金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政府要适当加强对其的投资,尽最大可能向灌区下游的末级渠系投入配套资金,同时尽量确保灌区管理单位有足够的资金来维修和保护设备,鉴于完全依靠农业灌溉水费的收入,难以维持整个灌区的良性运作,因此建议规范水价补贴制度、政府、水利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现有水利单位更新改造的投入力度。

3、科学核定水费计收标准

要科学核定出水费计收标准,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共同调节浮动制水价,不可为了维持灌区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就盲目提高水费价格,要在科学合理核定的基础之上再采取措施,除此之外灌区管理单位要尽量压缩非生产性管理成本,合理安排单位职员,必要时要采取适当裁员的措施,同时要把管理人员的工资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样可有效压缩水费中的非生产性开支。

4、采用直接收缴水费的方式

鉴于水费在收缴的过程中出现截留、挪用的现象,可采用直接收缴的方式,有效避免水费收缴的中间环节,建立一种供用水双方直接收缴的方式,这样不但减轻了农民负担,也使得水费收缴的方式更趋合理化。

五、结语

从以上内容的论述中我们可知,当前灌区水费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做出积极努力来改善这一状况,灌区管理单位、政府及农民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切实为实现水费的科学化管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黄雪峰,张烈卿.灌区农业水费计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审计与财务,2008(11).

[2]李文治.为灌区农业水费达标到位做点调查研究[J].水利科技与经济,2008(01).

[3]崔文艺,孙冰.当前农业水费收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水利,2009(11).

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微商;纳税;税收管理

微商作为以信息网络技术的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逐渐成为消费者们心中交易的首选途径。与传统商业活动相比快捷方便,经营成本低,交易效率高等优点是微商能够在众多经营模式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因素。分析和研究微商的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税收的具体情况,探究有关微商的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微商税收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及微商行业所反映出来的税收方面的弊端和相应解决方案。如何有效的对微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且针对微商这种新模式的特点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得出科学系统的结论是目前的首要解决目标。因此,分析微商税收管理现状,提出新问题,研究应对的新方法,改善现状和更好的完善税收体制为当务之急。

一、微商及其税收管理的现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目前微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定义。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的、利用web3.0时代所衍生的载体渠道,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不存在区域限制,且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通俗一点来讲,微商就是在移动端上进行商品售卖的小商家。微商也包括我们通俗意义上的微信电商,而微信电商却不是微商的全部,仅仅是微商经营活动的其中一个媒介载体。微商和淘宝一样,有天猫平台(B2C微商)也有淘宝集市(C2C微商)。而不同点则是微商基于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能够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

在移动终端的进步与发展的同时,各类社交应用软件也已经逐步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尤其是微信等社交软件更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应用软件。“ 沟通即是商机”。微商便是捉住了这个机遇,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脱颖而出,俨然已经成为时下电商模式的后起之秀。据针对大学生的调查中的不完全统计显示,每十个人中,都会至少有2人知道、接触过微商或者有朋友选择微商这种经营模式。而这十人中,又起码会有1人会选择微商这种购物模式或表示正在观望中。促使他们购买的原因各不相同,也同样有人表示会考虑有机会可能成为微商的可能。

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过快发展,以及微信的庞大用户量,导致相关的规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所以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却没有一套完全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业规范。在对于微商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信息采集的结果中显示,4627%的人认为微商需要交税,2836%的人则没有明确的意识到微商税收管理上面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微商作为一种销售模式,姑且认为这是一种品牌行为,且不考虑的品牌是否经工商部门注册,单纯就这一角度来看,这种企业线上营销手段也属于分支机构的一种,所以也应该具有税务登记证,即应该交税。而对“如果您也是微商,您是否会对于税收方面的相关税收标准有所研究呢?”这个问题,绝大多数同学给出的答案都是不清楚或可能会考虑。这说明,对于税收管理条例的相关普及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根据我所调查到的资料显示,目前大多数的微商商家在经营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所以我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对微商征税的政策。否则将造成市场上同类经营者却有着不同的税收负担的现象,这一点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而现今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的法律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逐步修正不足,以此来规范微商税收征管。

二、微商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世纪是信息时代,是网络时代。在电子商务高速迅猛的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难以忽略的问题。而微商这种销售模式作为电子商务网络下新兴的分支,除了和电子商务有着相同的问题之外,还有这自身特性所带来的亟待解决的一系列关于税收管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反应了微商在税收管理方面还有着很大的改进空间,与传统的销售模式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需要改革的地方。

(一)线上经营往往没有在相关单位注册,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明确掌握应纳税人的具体信息

税务登记指的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的法定制度,个体工商户同样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这样做将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并且加强征收管理。但是线上经营者往往都钻了这个空子,由于无需在工商局注册,所以就不会被税务机关约束。这样会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明确地掌握应纳税人的具体信息,进而可能会有漏管漏征的事情发生。无经营地点这一便捷的、低成本的销售方式同样给税务机关提出了难题:无法使用传统的现场查验方法来掌握商铺具体信息,导致所经营的商品的具体数据收集工作也无从下手。

(二)经由网络销售的商品多数采取数字化和电子化,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督

税务监督是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制定的,这样一来可以促使纳税人依法经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会计管理工作,二来还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守法纪。但是由于没有办法做到有力的监管,所以不利于建立健全的利于纳税的基础工作,也显现出容易出现税收漏洞的问题。与传统的经营模式相比,微商行业多采取零售的方式,支付方式一般不直接经由银行,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等特点,并且无法完全杜绝伪造,修改等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无法通过银行进行对账户的监管,无法有效的调控税款流失的风险,也给传统的查账带来困难。微商通过使用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等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不公开、隐蔽的空间完成,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之间的概念,这就使得商品、劳务难以区分,而模糊的边界亦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整体过程中没有产生任何单据、纸面凭证,甚至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连同进货和发货的环节都一并省去了,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三)我国现行的税法制度大多以实体交易为对象,但是微商的出现导致税收法律要素的界限进一步模糊

传统的贸易形式下,很容易界定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未成规模的微商来说,由于没有实体店,并且不排除存在刻意隐藏的情况,所以无法明确谁是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往往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微商的交易活动则恰恰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而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就都因此可能处在不同的位置。这也导致了纳税的服务地点和税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微商的最大优势就是便捷。而这种便捷则体现在没有具体的店铺这一方面。由于没有店铺进行监督,就模糊了实体商品和交易的信息,给了商家可乘之机。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具体商家,故而更加无法核定其收入和成本。这样一来相关部门甚至无法根据商家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范围来核定企业的应纳税种和税目,直接影响到了报税和纳税申报,无法开展接下来的工作。

三、对于微商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问题的改进意见

(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微商纳税的相关纳税要素

微商改变了传统的销售模式,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但是由于微商模式的过快发展,以及微信的庞大用户量,导致我国现行的税收理论没有及时适应新的销售模式,财务制度有所欠缺,相关的规定和配套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的做出应对措施。解决微商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关键是需要大量的信息来辅助,而信息商家的上报信息只能全部凭借自觉来进行,这也需要法律的协助。商家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不排除有依法上报信息的诚信商家,可是相比较之下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就会得不到保障。所以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却没有一套完全适应的制度和政策以及健全的行业规范来制约它的发展是不安全的。对于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重新进行界定,将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这一情况充分考虑进来,结合和借鉴电子商务这种销售模式进行分析。尽快明确和完善针对于微商的相关法律规定,授予税务机关合法的权利去执行收集数据和有关关联方的涉税信息,并且明确要求微商的经营者提供涉税信息,指定一些专门的管理机制来监管微商的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应该也享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例如,针对海外代购现象,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进出口商品的税收管理制度。作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扫除微商商家的盲区的同时,也为商家解除了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工商部门也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相关的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等流程。

(二)解决数据收集和信息的可靠来源的相关问题

作为解决微商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尽快解决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的工作来约束微商的“自由发展”。与传统销售方式相比,微商的销售模式十分具有创新性,导致一方面传统税收中长期存在的效率低、稽查力量薄弱等老问题依旧存在的同时,另一方面又面临了微商小额交易,网络交易无实物,信息无法有效的收集整理的新问题。新老问题的双重作用下,使微商的税收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国家的监管力度虽然加大了,但是也无法全面的进行实地核查。所以,是否能够开发出一种电子自动监管机制,用来自助的检测微商甚至电子商务全行业的税收相关数据,来解决不适应于传统的销售模式的税收理论的相关问题呢?

这是一个顺应时展而必然会面临的话题。培养相关人才,专项治理关于微商行业的税收管理现状,针对上述几大问题进行深入的专项管制,既能够有效的防止微商出现偷漏税的现象发生,又能够解决就业环境下人口多,就业难的问题,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好事。

(三)从根源上抓起,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

既然微信根植于网络,发展于社交应用软件,那就应该要求移动社交平台、支付平台和银行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相比之下微信支付的提现功能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后才能进行就显得更加趋于制度化、标准化。而就在今年三月份,微信新出台了对于零钱提现收费规则的说明,标明了自2016年3月1日起,每人仅累计享有1000元的免费提现额度。对于超出额度的提现行为,则按照提现金额的01%来收取手续费,也就是每提现1000元会相应的收取一元的手续费(单笔手续费小于01元的,按照01元收取)。这一现象也正是说明了国家层面和运营微信的主管团队也已经注意到了微商大肆盛行的问题,并对此做出了一些相应举措。网络交易环境是与我们大家的生活都息息相关的事,只有大家一起联合起来,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期待,未来的微商服务会在越来方便大家的基础上,保持强劲的发展势头,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迸发新的生机与活力。

四、总结

对于队伍越来越壮大的微商行业的税收管理系统的相关研究,是符合当前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趋势的,这样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个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也在顺应时代变化下作出了极大改变,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不足,有些不足已经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及时的革新我国的税收管理方法,完善我国的税收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是可行的并且十分有必要的。本论文在理论上为网络盛行下的微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增补当前存在的不足,同时能够在实际上为电子商务活动能够有效的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践活动提出可借鉴的实践方案。相信我国的税收管理会结合网络这把双刃剑发展的越来越好,更加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达.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2] 侯坤.我的朋友是微商[J]乡村科技,2015(11)

[3] 安体富&王海勇.我国税源管理问题研究:理论范畴与政策分析[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9-85.

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是21世纪的第一生产力,比尔盖茨也说过,未来要么是电子商务,要么没有商务。在信息时代无法掌握信息,将成为功能性管理文盲,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为严峻的课题。毫不客气地说,我们目前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正在堕落为功能性文盲,与大企业集团相比,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统之外。大企业集团是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作支撑发展壮大起来的,如果没有信息技术,大企业集团不会发展到今天这样全球化的规模。比如沃尔玛实现了在深圳总部财务核算的体制,它给各个分支机构铺设专线进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业集团都有专门量身定做的管理软件,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软件、神龙汽车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软件、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软件,东风随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和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随州车轮厂分别使用的是用友和EC。这些企业花重金定做管理软件,除了自身发展需要以外,也为规避税收预留了极大空间。既使是用友和EC这样相对简单的管理软件,在税务系统内部,由于管理体制和基层管理人员素质问题,使得能够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员都非常缺乏,而对于相对复杂得多SAP软件和ORCALE软件,能够懂的人更少了。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大企业集团先进的操作软件,复杂的管理系统,将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隔成两个世界,从而使税务管理隔山看海,隔雾看花,鞭长莫及,被人牵着鼻子走,失去税收管理主动权,沦落为企业的办事员。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税务局还存着巨大的政策设计缺陷和税收数据管理体制缺陷,我们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上报的数据非常有限,与当前大企业海量的数据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大企业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上报的数据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此外,大力改革当前税收管理数据高度分离相互封闭的税收管理数据体系,建立综合型的数据分析管理体制,这都是极为迫切的任务。

二是体制不适应问题。当前的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多级行政管理原则、分税种设内部机构原则、国地税分立原则、不分纳税人类别一刀切的税收管理原则,不仅完全不能适应大企业快速发展形势,而且与大企业要求集中管理的呼声是相背离的,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税收征管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来说,也是相背离的。我们了解到湖北电信、湖北人寿等公司都实现了省级财务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报账制单位,所有的会计核算凭证都集中到省公司。沃尔玛湖北公司以及华润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别要求实现税务集中管理与稽查。随着大企业发展状大和对分支机构控制手段增强,总部经济特征明显突出。如果不改革现有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因势而为,顺势而变,我们的税收管理工作将始终是被动的,无论从大企业税收管理角度,还是从提供纳税服务方面,都会与大企业的期望遥远。

三是信任不对接问题。一切的管理与服务问题,最终体为某种关系,这是潜在的核心问题,反映的是思维背后的灵魂平等与利益博弈问题,无论是“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还是“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管理职能,最终还是体现为纳税人的信任与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问责问卷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对我省税务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这不是湖北国税的个案,在全国应该都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对企业的不作为、乱作为、消极作为俯首皆是,从税务管理思想、税务管理体制到税务管理人员素质,全面体现了中国式的管理思维,写满了中国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对权力的畏惧,或者是蔑视,不会有人真正对这样的管理抱有实在的好感与真正的信心。我们只有彻底改变根深蒂固的不对等的征纳管理思维,建立真正平等与信任的征纳关系,真正尊重企业,建立坦诚沟通关系,信息不对称问题与管理模式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税企信任不对接问题其实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体制管理问题与思维方式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我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重构大企业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重新规定大企业申报的各项报表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要求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而相应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分别体现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管理条例中。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报的数据具体体现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这构成了当前税收数据体系的基本框架。问题在于,法定上报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巨大反差,当前大型企业集团组织架构错综复杂,核算体系庞杂,呈现出跨地域、跨行业、跨国家、跨文化、跨阶层、高专业、高科技、高战略、高集中、高筹划和高风险等复杂特征,仅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风险管理要求相去甚远,从而全面地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管理也发生质的改变,欧洲最有影响的商业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对企业的评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销售与盈利的评价,而个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即市场地位、创新业绩、生产力、人才吸引力、财力和盈利能力。沃尔财务状况综合评价模型,用十项财务指标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当前我国法定的数据采集模式与企业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业集团不仅可以利用我国税制设计和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进行充分的税收筹划,税收调配也达到了随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与猫的游戏中,我国税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现实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狈不堪的猫的角色,基层税务局税收管理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税收管理差距遥远。因此,必须学习美国国内收入局的做法,明确界定大企业的标准,重新规定大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全面改革现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现大企业集团数据管理体系的重构,从根本上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不改变这一现状,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将无功而返,现代化税收管理目标无法实现。(二)必须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电子申报软件的直接自动对接。目前大企业都实现了电子报税,电子申报软件取代纸质报表,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但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申报是大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管理软件直接自动对接,企业每发生一笔业务,开具一张发票,记录一个会计凭证,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都会自动反映和记录,根本不需要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将企业数据经过人工工序录入到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中。从本质上说,当前的电子申报仍然是手工申报的现代版,只不过在手工操作手段上从纸质进化到电子信息系统,企业申报数据调整空间仍然存在,数据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实现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软件与税务局的电子申报软件直接自动对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这一点并非难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带领湖北省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赴四川省考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时了解到,四川省国税局在税收综合绩效评估工作中使用无锡奇星公司开发的《国税评估软件》和《数据采集软件》,自动获取企业完整的核算账套,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010年四川省税收征管质量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查补入库税收18.2亿元,很好地说明了获取真实数据并非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司开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很好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三)必须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当前的税收数据管理在法定上报内容和上报途径与方式上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能够综合利用这些数据,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事实上大企业税收数据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之中,高度分离且相互封闭,形成数据管理的孤岛,难以发挥综合效能。同时,在各层级之间,数据也呈相互封闭状态,以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为例,省局统计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而市州局统计的是年纳税50—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区局则可能将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包括在内,这样在各个管理层级之间,都有各自统计而其他层级并不知情的企业。此外,统计、商贸、财政、银行、地税、国库、海关等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相关的涉税信息,但是国税部门取得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不通畅,有时靠部门协调解决不了问题,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才能获取。为了发挥数据的综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实现大企业税收数据集约化管理,税收征管模式变革必须以此为核心来构建,重新设置内设机构职责与税收管理层级与范围,并建立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畅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