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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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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条例

应收账款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摘要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及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应收账款数额普遍增多,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关键词:企业;商业信用;应收账款;管理

一、企业产生应收账款的原因

1.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存在着激烈的商业竞争。竞争机制的作用迫使企业以各种手段扩大销售。除了依靠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等外,赊销也是扩大销售的手段之一。由竞争引起的应收账款,是一种商业信用。

2.销售和收款的时间差距。商品成交的时间和收到货款的时间常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应收账款所需时间就越长,销售企业只能承认这种现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资金垫支。

3.减少库存,降低存货风险和管理开支的需要。企业持有产成品存货,要追加管理费、仓储费和保险费等支出;相反,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则无需上述支出。因此,当企业产成品存货较多时,一般都可采用较为优惠的信用条件进行赊销,把存货转化为应收账款,减少产成品存货,节约相关的开支。

二、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不善带来的问题

1.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使企业效益下降。企业因追求表面效益而产生的垫缴税款及垫付股东分红,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影响企业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无法实现既定的效益目标。

2.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由于我国企业实行的记账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发生的当期赊销全部记入当期收入,因此,企业账上利润的增加并不表示能如期实现现金流入。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照备抵法进行坏账的核算。

3.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4.对企业营业周期的影响。营业周期即从取得存货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营业周期的长短取决于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营业周期为两者之和。由此看出,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影响了企业资金循环,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企业现金短缺,影响工资的发放和原材料的购买,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具体措施

1.确定好信用政策。应收账款赊销政策的好坏,依赖于企业的信用政策,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间。信用期间是企业允许顾客从购货到付款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企业给予顾客的付款期间。

(2)制订相应的信用标准。信用标准,是指顾客获得企业的交易信用所应具备的条件。

2.制定相应的收账政策。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款项,否则会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蒙受损失。

(1)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做好基础记录,了解客户付款的及时程度;二是检查客户是否突破信用额度。企业对客户提供的每一笔赊销业务,都要检查是否有超过信用期限的记录,并注意检验客户所欠债务总额是否突破了信用额度;三是掌握客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客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客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四是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平均收账期,看流动资金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企业可通过该项指标,与以前实际、现在计划及同行业相比,借以评价应收账款管理中的成绩与不足,并修正信用条件;五是考察拒付状况,考察应收账款被拒付的百分比,即坏账损失率,以决定企业信用政策是否应改变,从而修正信用标准;六是编制账龄分析表,检查应收账款的实际占用天数,企业对其收回的监督。

应收账款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保理;后危机时期;商业银行;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65-02

一、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欧美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理服务体系,例如完备的法律基础,相当数量的客户群体,多层次的保理服务机构等。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明显差距。首先,保理模式不同。国际保理可以采取单保理或双保理模式进行,其中,双保理模式是国际标准模式,涉及四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这种保理模式已经得到发达国家的一致认可。由于我国保理业务机构还不够完善,为了规避风险,国内大多数银行采用单保理模式。其次,保理业务内容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保理业务品种十分丰富,可以分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追索权保理业务、发票贴现、债款回收、出口保理、进口保理等项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为客户提供融资和账款托收方面。最后,业务范围不同,我国保理业务主要是国际保理业务,并且仅限于国际出口保理业务,有一定的局限性。

2.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迅速,发展前景广阔。虽然国内保理业务和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2000年之前,国内只有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两家商业银行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且业务规模较小。2000年以后,很多家商业银行开始办理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近20家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其中有18家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以民生银行为例,去年,民生银行推出了应收账款、进口贸易链融资、保函服务增值等多种解决方案及结构性贸易融资等五大综合解决方案,满足了客户多元化贸易融资及服务需求。2009年末,该行金融业客户数为9 439家,国际双保理业务13 027笔,位居国内同业第一,全年国际保理业务量3.69亿美元。在第42届国际保理商联合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获得国际同业的肯定。

3.金融危机为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贸易市场买方格局进一步加强,更多的进口商为了缓解自身资金周转的压力,减轻结算成本,坚持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信用贸易结算方式,延长还款期,加重了出口企业面临进口商时承担的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金融危机后,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贸易形势和巨大的市场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企业承担财务风险,保障出口企业可以100%收汇,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可以提供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追收账款等服务,节约了出口商的管理成本。另外,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09年,我国保理业务成交额达673亿欧元,比2003年增长646.6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成交额比重由2003年的0.35%提高至2009年创纪录的5.24%,由此可见,后危机时期,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广阔。

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遇到的困难

1.缺乏完善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没有设立有关国际保理的部门系统,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未确立,有关部门规章层面的管理条例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我国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部法律,同时还有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以及《国际保理服务公约》等国际统一规则,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商业银行进行保理业务办理时只能起到指导建议的作用,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贸易纠纷,我国出口商和保理银行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容易在贸易纠纷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阻碍我国保理业务顺利开展的原因之一。

2.出口企业对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我国目前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大都以中小企业为主,主要集中在江南沿海一带,以出口服装、手工艺品、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中小企业在贸易结算时更倾向采用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他们对国际保理业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清晰的认识。因此,我国出口企业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3.手续费过高。国际保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比传统的信用证贸易结算方式高,限制了出口商的选择。根据我国进行的市场调查来看,商业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约占货款的1%~3%左右,手续费包括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核定费等,保理费用大概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10倍左右,如此高额的保理手续费,只能让中小出口企业望而却步。

4.我国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在进行保理业务操作之前,银行作为保理商首先需要收集和获取客户较为准确的信息,然后对客户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最后做好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由于我国社会整体信用水平较低,缺乏完整的、权威的征信系统,因此,增加了商业银行进行保理业务时的风险,间接地阻碍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5.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一定风险。2009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业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来自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消息显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倒闭银行的数量大幅上升,2007年美国银行的倒闭数量仅为3家,2008年增至25家,截至2009年8月,倒闭的银行总数已达64家。除了美国本土雷曼兄弟的倒闭,富通、苏格兰皇家银行陷入困境,摩根士丹利、瑞银、花旗的实力大大削弱了之外,欧洲主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几乎都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容小觑的。我国商业银行海外设立的分行、行和联行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不利于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对国外客户情况的调查,这样导致了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风险的增加。

6.我国商业银行没有设立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机构,同时也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目前,在国内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在总行结算部设立了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机构,而其他商业银行均未设立专门负责保理业务的部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保理业起步较晚,银行派职员到国外交流学习的机会又是有限的,而国际保理业务又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需要具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信用担保等业务能力。

7.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能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限。国际保理业务均采用双保理业务模式,这种业务模式得到欧美发达国家的广泛认可。目前,我国保理业务的运作模式以单保理为主,这种业务模式存在的弊端在于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出口保理商不能通过进口保理商对债权人核准的信用额度来弥补自己可能承担的业务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业的保理公司来提供保理服务。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机制比较成熟,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不仅有银行和专业的保理公司,还包括银行设立的保理公司和非银行保理公司,例如日本瑞璤银行旗下的瑞璤保理公司,法国巴黎银行旗下的巴黎银行保理公司。我国保理业务的运营模式较为单一,大都采用银行内成立保理部门,或团队模式进行保理业务操作。目前,我国大中型银行具备综合经营的能力,运作子公司的经验也十分丰富,已经有多家商业银行设立了子公司,例如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针对国内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的模式来运营保理业务,这样可以为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有利于银行和保理业的共同发展。专业的保理公司可以按照提供服务的内容逐项或合并收取服务佣金,通常是发票金额的0.5%~2%,并且在提供融资时还需收取融资的利息。因此,保理公司在分享市场发展收益的同时,也给母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润。此外,专业的保理公司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公司范围之内,避免将风险带给银行。保理公司可以建立符合保理业务特点的风险控制体系,采取积极的业务发展策略,这与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商业银行采用保理公司的模式有利于保理专业服务团队的建设。专业的保理公司打破传统银行线条式的管理模式,打造专业化团队和全方位服务平台,更专业地满足客户的需要。

2.商业银行应注重国际保理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国际保理业务产品的创新。国际保理业务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对保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培养,例如商业银行可以将员工送到国外进行培训,学习国外先进的保理业务管理模式,考取FCI的资格证书,提高自身团队研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可以尝试提高保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吸引人才关注国际保理业务这项工作,可以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委员会作为一个交流的媒介,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磋商交流。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强化贸易金融产品的创新,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贸易金融综合解决方案。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为例,2010年在充分了解到上海航运企业金融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推出了隐蔽性国际保理业务,即指银行为船舶出口企业办理保理业务后,不立即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船东),对于银行通过支付承购款(或提供融资)方式购进的应收账款,银行有权在保理期间届满而未能收回或其他特定情形下,要求出口商承担回购责任。

3.商业银行面临严峻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国际保理业务主要包括三种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影响占主导地位,同时也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预测和控制的关键。商业银行之间可以相互合作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完善银行内部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评价体系,制定专门的国际保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可以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利用组织内部的信用评级,不仅会选到资信好的会员作为进口保理商,而且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加强对信用评级工具的研发和应用,以更有利于对出口商的贸易背景、评估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调查。

参考文献:

[1] 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 张春梅.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原因[J].中国市场,2012,(22).

应收账款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阐释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互关系

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其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使征信行业迈向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众,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另外应建立有别于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徐诺金.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李扬主.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人民出版社,2005.

3、张静著.金融生态建设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4、李月.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5(10).

5、林伟斌.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J].经济问题,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