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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概念解读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概念
所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①。
(1)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
①产权管理的基础性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但此时的国家与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的国家的身份是不同的,做为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的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作为基础的,而做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是以财产所有权作为依据的以生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以资产所有权为基础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合理界定资产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益,明确各自的职责,才能既保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使经营者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②管理目标的二元性
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二元性指的是国有资产管理要实现的双重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这是由国有资产本身功能的二重属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国有资产具有企业属性,具有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地实现自身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又是一种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性资产,它要适应国家利益的需要,达到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有效调节的目的,执行着一种社会职能。
(2)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组成要素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管理要素包括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管理手段几个方面。
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2006年5月,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管;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审批本级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投资、租借、担保、闲置低效超标资产的调剂使用;推进本级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资产市场社会化、加强事改企资产和资产收益监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体系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租借、担保、处置、调剂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考核;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②国有资产管理客体
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所有产权归国家所有的资产,即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虽然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焦点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逐步完成后,管理重点应适度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 国有资产转移,以充分发挥这两类资产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功能。
③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实践来看,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四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是指国家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进行的投资行为,可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行的筹划和组织等行为,是对国家进行的投入资源、利用资源及其反馈控制系统的总称,其经营方式包括承包制、股份制、合作制等;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指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取得收益,其方式包括企业上缴利润、租金、资产占用费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按照统一标准和一定程序对国有资产价值及其预期效益作出评定和估量的活动。
④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国有资产管理对象分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也可以分为三类: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是保护国有产权,实现资产价值的保值增值,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做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为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共服务;对资源性国有资产来说,其管理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序、合理利用,对可再生资源达到利用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对不可再生资源提高其利用率,走经济与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
⑤国有资产管理手段
国有资产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主要是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税收、财政补贴、利润分配、工资制度等工具,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行政手段则是指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和命令,强行改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方式。
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定位
①明确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则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站在国家宏观的角度来看,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务部门,负责对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站在上下垂直的角度看,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厅局,主要是教育厅,负责对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站在具体使用和占有者的角度来说,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则是其本身,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这三者在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既监督制衡,又上下联通,形成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
②清楚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客体
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可谓是多而且繁杂,包括土地、房屋(教室、实验室、办公楼等)、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多种多样。主要是非经营性资产,围绕教学科研进行服务的。高校对其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进行,并使各种资产能够得到最高效的利用。另一方面,随着今天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很多地方高校也开始根据自身特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如:有些地方那个高校出租自己临街的房屋收取租金,有些地方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所处地方特点成立校办公司盈利,有些地方高校则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将自己的专利等转化为生产力,这些都是高校从事的市场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性资产,也是高校需要重点管理的部分。
③了解地方高校管理国有资产的具体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对客体的管理必然要体现在一定的内容中,或者说,主体就是要通过对对象的管理实现对管理内容的有效监控。从我国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实践来看,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④清晰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对象分类来说,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地方高校国有资产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着部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也可以明确为两类: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为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共服务。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说,它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有产权,实现价值增值,为政府、单位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只有明确了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资产管理才能够做到如鱼得水,有的放矢。
⑤熟练掌握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手段
国有资产管理手段大致可分为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三类。站在地方高校的角度,首先,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学会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其次,充分利用国家针对地方高校的各项税收、补贴优惠政策,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最后,对于涉嫌违规违纪的各项资产使用及操作,采取坚决的强制手段,迅速行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这三种手段相辅相成,合理使用,形成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预算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 问题 改进办法
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已成为加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当前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现象: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相对薄弱;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固定资产购入、报废不严格履行程序,账务处理不规范,资产处置程序不合规;对固定资产缺乏定期的清查盘点,账实不符,账证不符;信息管理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滞后。
针对以上预算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以改进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意识,加强管理,提高认识,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并规范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固定资产的购置,坚决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变卖,坚持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班,提高单位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会计或统计等专业基础,又掌握国有资产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单位内部定期组织国有资产管理的培训班,强化全体职工的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每个人在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率。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外部监管工作
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强日常的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能,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改正;二是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随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或报告;三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每年年末应组织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情况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单位负责人的离任或调动时要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四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机制。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列入单位负责人年终绩效考核的范围。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资产管理机制
制度化管理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要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必须做到按制度办事。一是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配置标准、配置办法、处置办法、非经营性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对外有偿使用办法等制度,以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二是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各种资产的采购管理、审批论证、验收、核算、处置、效益分析评价和资产管理责任等制度。坚持先入库后领用、先鉴定后报废、先报废后购买的原则,规范资产管理部门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盘点及处置工作
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对发现的账实不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处理,应建立切实可行的预算单位盘点处置机制,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人引入资产评估程序,运用竞价出售、拍卖等公开、透明方式回收资金,保证会计闲置固定资产信息真实、可靠、政府的财政部门也应建立固定资产的盘点处置制度的监督机制,对要处置的资产进行金额、数量上的把关和审批,并定期对预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五、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进程,建立与集中支付系统、账务处理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块,提升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基础性工作,摸清家底。统一固定资产分类、计量等标准,彻底摸清国有资产的情况,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提供条件;二是加快构建预算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三建立资产管理平台,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等各项管理内容,分卡片管理,三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将国有资产管理环节前置,防患于未然,避免资金不合理使用,促进预算工作精细化、科学化。同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出租等收益的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集中支付系统、账务系统相连接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构建能及时、迅速地获取单位管理运行及实时变动的情况,使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在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主要功能为核算资产数据,包括财产登记、登记财产卡片、财产单据、资产账簿等。而财产采购、财产处置、安全控制及财产登记中的验收登记、领用登记等数据在财务软件中很难连贯地反映出来。所以,必须借助系统与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相结合,才能使各类数据资源实现共享,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财政部门的数据管理能力和运用效率。
总之,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其运营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建设国家政权的物质基础,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意义重大,同时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加快国有资产管理核算的制度建设
制度是指导一切管理手段落实的重要保障。因此,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核算的相关制度,对加快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内容至关重要。
1.完善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核查工作,全面了解单位内部的实际资产状况,同时建立并规范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台账制度等。以此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高效、全面的管理与支持。
2.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除了做好基本的资产清查工作之外,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数据等收集并整理,完善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资产管理核算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制定并规范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资产合理性研究工作,因此没有对资产配置提供必要的量化参考标准,客观上给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一方面摸清内部各部门的资产使用情况;另一方面与财政部门加强合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制定合理的资产配额标准,并在应用中不断完善,促进资产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4.制定以政府采购为主的购置资产方式。对于行政事业性的资产购置来说,其主要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及国库支出的集中支付方式,可有效控制公共支出的效率。因此,应该将行政事业性质的资产购置活动全部采取政府采购模式。这样,一方面可降低资产的形成成本,减少政府财政,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并从源头控制资金使用和资产的形成,为加强国有资产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二、加强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
通过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预算制度与调剂制度,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核算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经之路。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预算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的租赁、存量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化”、变现处理与收入、基建支出及修建支出等内容。在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财政部门应结合“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优势,综合考虑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与制度。根据各项资产的配备标准,相关单位应制定构建计划,并完善所需配套的预算体系。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需购置的固定资产,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以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支付形式完成购置工作,并将其纳入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环节。
另外,对于超标的资产配置,严格控制计入预算中。除了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之外,还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调剂,优化资产配置,将市场机制引入国有资产的配备、处置中,通过租赁、联营、拍卖等形式,实现国有资产的公平、公正、公开化。
三、重视非经营资产的管理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涉及诸多办公设施、办公住房或公有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重视,对新型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发挥重要作用。一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办公设施、工作设备等采取自行采购形式,缺乏统一的购置标准与管理规范,造成国有资产分配不合理、不科学等问题的产生。当前,我国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购置,除了基本的办公建筑、用车的资产配置提出了明确文件规定之外,大多数还缺乏配置标准及相关政策依据。因此,应在尊重历史、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加快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的核定,并提出资源配置标准,实现按需分配。另外,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需购入的新资产,应尽量从现有资金中进行调剂。同时,可以通过联营、拍卖或租赁等形式,加快资产流动,制定有奖有惩的制度管理,鼓励占用资产的单位及时清理闲置资产,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状况及使用需求等进行无偿的调拨、配置,尽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减少财政支出。
四、实现非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化”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于单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当前,非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化”处理,利于挖掘国有资产的使用潜力、盘活资产存量,同时加快融资来源。但是非经营性资产的“资本化”,如果管理不善,很可能给钱权交易、暗箱操作带来可能性,为腐败提供给机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非经营性资产“资本化”,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严格制定并执行非经营性资产的审核程序与审批制度,所有费用支出须报财政管理部门审批;②单位内部建立健全非经营性资产的专项管理,如设置台账、实现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制定相关奖惩政策等;③在必要情况下,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实行评估;④提出非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具体方式,并依据资产价值收取相应占用费,明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及投资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国有资产集体化、集体资产个人化”现象,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五、固定资产的改革发展
通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核算的改革,可在会计信息中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首先,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盘查工作,综合考虑当前市场的重置价值、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等,确定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的预计净产值、资产单价、未来使用状况、增值风险大小等原因实行分类,以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总额等;其次,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专用基金――修够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项目,在清查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时,应明确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以固定资产的“科目贷方”取替“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同时体现固定资产的基金余额,实现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折旧”、“事业基金”等。对于每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应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同,分别进行“经营支出、事业支出”借方,贷记“累计折旧”。另外,当固定资产减值时,应如上所述,分别计入“经营支出”、“事业支出”借方,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最后,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应单独列出“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两大科目,以此准确反映国有资产的固定资产净值情况。
六、完善监督约束职能
通过一定的约束与监督手段,可有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出现违规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宏观防范及微观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减少浪费。在宏观层面,通过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双重管理调控:财政部门主要以价值形态为出发点,强化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的考核,制定相关考核指标,控制经费支出。主管部门以实物管理为出发点,主要在于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完成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与统计。在微观层面,主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强调单位会计的监督职能,从会计层面严格把关,并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调动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审计监督、资产清查等工作,做到帐前审批与账后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同时确保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
由上可见,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是其发展的基本保证,并以此实现“为群众服务、对社会尽责”的总体目标,不断改进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核算方法,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节约型、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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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淡薄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上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资产方面,管理意识淡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普遍的权责不明问题,使得国有资产的价值分离。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具体工作人员由于主人翁意识尚有待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不够重视,没有对单位现有的资产进行合理搭配和使用,使得资产出现了许多不必要的浪费,甚至还出现了个别人侵占国家财产的情况。另外,管理资产的人员发生变动的时候,资产移交等工作没有做好管理工作,时间一长,使得许多资产流失,无从查找,在管理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
2.国有固定资产的财会信息与现实不符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在财会信息的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位情况,使得许多会计信息不真实、不及时,不能够反应出国有资产的真实实际情况,在资产的数量增减等方面得不到真实反应,使得某些单位的固定资产价值账面上的和现实中的差距甚大。比如说,有的行政办公楼明明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了,但是在账上依旧挂在往来方面,根本就没有按照要求和相关规定清理入账。而对于新购置的资产则不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固定资产明明有许多报损的情况却没有实施冲减等。
3.对固定资产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地方行政单位的财务部门预算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没有一个整体概念,因此在购置资产等进行预算的时候,随意性过大,对于投资计划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析,导致重复投资以及单位部门对资源的独享等情况出现,降低资产的使用效率。而且,在进行资产投资的时候,对于必要的投资范围、种类没有清醒的认识,结果使得在投资过程中,预算执行力度不够,有的甚至出现了单位在投资方面随意了事。而这样就导致了国有资产浪费严重,甚至有可能还会出现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况。
4.产权管理不到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管理。按管理职能推断,财政部门应当代表本级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各单位拥有使用权。事实上各部门都把占有、使用权当作所有权,把国有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谁占有,谁所有,谁建设,谁使用,谁管理。土地、房屋产权证由各使用单位分别持有,国有资产所有者长期空位虚置,导致缺乏有效约束控制力。
5.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资产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目前我国地方上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方面多只注重信息的录入,而对于信息的管理、分析则比较缺乏,对于资产的绩效管理还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行。因此就导致了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也不高。另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更多的是依靠国家财政运营,与市场脱节情况比较严重,这既不利于资产经济效益的发挥,对企事业单位的许多真实成本状况也难以进行核算。
二、创新管理体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要想做好我国地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就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条例和相关的细则。首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行事,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责要进行明确界定,以防出现扯皮行为和责任的追究,同时又能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目标和担负的责任。从而提高单位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水平,进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另外,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做进一步的明确,依法管理资产,做到资产使用有章可循,可以有效防止个人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企事业单位的形象。并且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一、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内容
(一)全区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的规范范畴。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区财政(国资)部门是区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资产配置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控制和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资产配置问题,不得重新购置资产。
(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需要添置资产的,应先进行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行租赁,无法租赁的再行购置。需购置的资产,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申购。
(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行政事业单
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
资)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开
展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要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重大对外投资和担保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七)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须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批后,向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资产领用手续。临时机构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机构撤销时,须及时将所领资产完整交还区政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6号令)规定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2.批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单件资产原值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3.批量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上或单件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区政府审批。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必须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及其他处置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处置单位应于次月将处置结果及账务情况报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六、资产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确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以及处理预计残值较大的报废资产;
3.合并、分立、清算;
4.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6.确定涉讼资产的价值;
7.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资产评估结果需在被评估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行政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核准;资产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单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备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以经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作为资产处置的底价。
七、资产清查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2.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八、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均须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由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依法或提请区政府调解、裁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转入司法程序处理。
九、资产统计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区财政(国资)部门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依照规定做出统计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详细分析与说明。
十、监管考核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区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和交流平台,全面、及时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