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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公司这次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符合上级的有关要求,体现了公司发展的客观需要,必然对推动公司健康、和谐、快速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公司党委对这次改革非常重视,认真执行《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经过充分酝酿、慎重研究、上下结合后,将实施方案报管理局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这次改革,涉及面比较广,调整幅度比较大,机关科室由个减少到个,三科级单位由个减少到个,个四级单位全部撤消。管理人员压减了,科级干部职数压减了。可以说是公司内部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我着重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上,管理局党委指出,今年是“思想作风建设年”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实质性推进年。“双压三减”作为今年工作的重头戏和硬任务,管理局党委相继出台了整体思路和实施意见。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和目标,公司党委和公司通过“双压三减”和调整公司内部结构,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薪酬分配体系和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在方案的制定和具体运作中,公司党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议事规则,并将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体现了民主,符合了群众意愿。总的来说,具体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决策和发展思路落实的原则。公司发展是硬道理,惟有发展职工群众利益才有保障。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调整到位后,确定今年“”的发展目标,实施“”的管理思路,向职工群众做出“三项承诺”,努力办好“五件实事”,认真谋划制订公司发展长远规划,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新思路和新举措。这些好的决策和思路,必须要有最优化的组织、系统、人员和流程来实施,这是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发展的基本要素。实施“双压三减”,不仅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计划,更是企业流程再造、突出核心业务的起点。机关科室的压减、四级管理的撤消、后勤服务职能的整合,不是“减减得负”,而是“以减求和”;不是职能的弱化,而是业务的集成;不是舍弃辅业,而是强化主营业务。通过组织、系统、人员和流程不间断的优化调整,保证政令畅通、信息共享、流程简化、执行有力、人员精干,将十分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是扁平化管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在横向上加强专业化协作,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在纵向上强化组织运行,减少管理层次;按照满负荷工作要求,进一步精减机构和管理人员,建设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同志在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上强调,要把油田各级领导班子建成“负责任、有能力、简而精、大作为”的班子,全力打造堪当重任、精于治企、善驾市场、忠诚奉献的现代企业领导层。上级的这些要求,为我们这次“双压三减”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理论指导、政策依据和操作方法。我们这次改革,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机关科室合并,相同、相近业务整合,强调“一岗多能、一专多技”的培养锻炼方向,促使机关管理人员成为复合型、能力型人才。二是撤消四级管理,三级直接管理到基层,突出核心业务和主营业务的管理职能,更有利于信息化建设在基层的深入推进。富有生产、技术经验的管理人员,可以充分发挥特长,在一线生产、小型仪推广中大显身手。三是后勤服务部门整合。生活后勤、物料配送、环卫绿化集于一体,强化了为一线单位和内部用户的服务职能。四是撤站设科,引入现代物流技术,形成快捷高效的配送网络,全面提高物资供应系统保障服务功能。五是压缩科级干部和管理人员,通过调整、交流、离职等措施,使干部队伍、管理人员在调整交流后展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根据这五种主要形式的改革目的、具体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公司党委逐个分析,区别对待,反复研究,力争形成高效、协调、规范的管理体制和组织体系。
三是释放活力、激励人才、优胜劣汰的原则。流程再造是动态的,随着市场和形势的变化而调整。我们通过“双压三减”,目的是增强管理人员、干部队伍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人人满负荷工作、队队释放活力,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能者上、庸者下,干部没有“铁饭碗”、管理人员不会稳坐“铁交椅”,谁能胜任工作就让谁干,形成“选人有条件、上岗有职责、竞争有规则、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的用人制度体系。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收入向一线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关键人才倾斜,收入与贡献、岗位紧密联系在一起,逐步建立符合市场劳动力价位的工资体系。强化问责制度的落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干部和管理者有权必有责,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将成为一个新的惯例。经过公司党委调查发现,在公司干部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八种不负责”的类型:一是久拖不决型;二是见事就躲型;三是答应不办型;四是偷奸取巧型;五是欺上瞒下型;六是推过揽功型;七是见好才办型;八是嫉贤妒能型。有的干部属于欺上瞒下型,利用职务岗位之便,投机取巧,损公肥私,最后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干部属于久拖不决型,在重要发展时期,坐等观望,延误战机;有的干部属于嫉贤妒能型,让你干干不好,让别人又有意见,分管的事不主动去干。今后,对不负责、不作为的领导干部和管理者,公司党委要亮黄牌警示;屡教不改的,要给红牌罚下,要使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四是稳妥实施、确保稳定的原则。改革就是利益的调整,神经的触动。公司党委实施的这次“双压三减”,是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实施的。公司党委在改革前,进行了自我摸底和上下结合,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到其他单位调研后,按照管理局规定的指标制订了实施方案,公司领导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形成了有关决定,经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最后报管理局党委审批。对一些敏感问题,公司领导反复讨论,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协调各种利益、处理各种关系、安置各类人员。这样做,既贯彻落实了上级关于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双压三减”的具体要求,又充分考虑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既体现了事业发展对各级管理队伍的整体需求,又注重了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培养;既坚持原则稳步推进改革,又友情操作保证队伍稳定。
二、提高管理效能,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
“双压三减”带来的影响,决不只是形式上的减人、减官、减机构,而是对各级管理层、管理人员提出了新的挑战。精减管理人员、压扁管理层次、减少管理费用,并不意味着工作数量的减少、工作质量的下降、管理职能的削弱。相反的是,对各级管理层、管理人员的要求表现为“四个更加”,即管理职责更加强化了,管理任务更加繁重了,管理能力更加复合了,管理技术更加标准了。每一个管理人员要遵循“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的基本思想,深刻理解其内涵,做一个懂管理、会管理、善于管理的人才。
(一)岗位重塑,提高复合能力。每个管理岗位,作为企业管理链条的基本一环,其重塑十分重要。机关科室整合、四级管理层撤消、科级干部压减,这一系列新的变化,对今后管理岗位的能力和要求更高。从哲学思想来讲,“减”不是少、而是精,以一当百,以少胜多。要通过“减”锻造出一支精干的管理队伍,从机关到三科级单位,每个管理人员必须要扎扎实实提高复合能力,“精一门、通两门、懂三门”,凭实力坐稳位子,靠业绩巩固地位,用技能赢得竞争。要掌握新的岗位技能,管理职能的合并要求岗位技能必须不断更新整合,“一招鲜”已经落后于新形势的要求,岗位人员要相互学习、交叉锻炼、取长补断,创建学习型团队。如行政干部要熟悉党务政工,学会从政治看经济、从经济看技术的本领。党群干部要掌握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学会围绕经济中心做好政治工作的本领。机关干部要学习基层、了解基层,学会带好队伍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基层干部要勤学理论、勤于思考,学会转活脑筋、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专业技术干部要朝高层次人才方向发展,学会掌握新技术、开辟新领域的本领。岗位重塑,给公司每个人带来一次挑战自我、完善自我的契机,大家要好好珍惜和把握。这里明确表态,公司不会养一个闲人,每个岗位都要发挥出最大效能。
(二)流程再造,提升驱动力。管理得当的企业,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就会适时对流程进行修正、调适,这种动态的流程再造,是一个成熟企业的显著特征。国有企业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原来的生意模式主要是通过完成上级指令性计划、依靠上级政策得以生存,缺陷有四:一是收入渠道单一,顾客忠诚度不高。通过市场竞价承揽任务获得收入的渠道不畅,经验不足。二是缺乏产业集群竞争优势,运营成本高。三是管理水平低下,流程不畅,没有形成价值链,缺乏竞争力。主要表现为流程繁复,环节众多,效率不高,难以突出核心能力,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四是服务能力缺失。为此,我们要通过流程再造解决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痼疾,不断推动公司的发展。公司的流程再造要朝六个方向展开:一是面向市场和用户需求,技术领先,快速反应,优质高效,实现生产组织流程再造。二是精简管理机构,压缩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撤改合并,职能整合,业务重组,实现组织人事流程再造。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资料的深化应用研究,从信息管理走向知识管理、从信息资源开发走向知识资源共享、由客户机服务器结构走向结构,实现信息应用流程再造。四是提高各级机关效能,每个岗位作为工作价值链的一环,既对上游负责,又对下游负责,实现管理流程再造。五是综合服务、车辆运输和物资配送模拟市场化运作,优化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服务流程再造。六是打造适应市场化的项目运行机制,合理划分市场布局,拿到有效益的市场项目,理顺市场经营和管理的关系,实现市场经营流程再造。
(三)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体系。思想建设确立方向,组织建设奠定基础,作风建设塑造形象,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以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体系作为支撑和保证,制度建设是公司长远发展的重点和大计。我们的目标是建立起一整套新的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制度体系,整合以往制度有效可用的部分,有针对性地解决部分制度“内容陈旧、覆盖不全、执行不力、程序缺失”的问题。如公司党委组织制订的稳定工作问责制、廉政建设问责制,既填补了公司制度的空白,又强化了稳定工作、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意识;组织制订的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群众制度等,既归总了以往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各种形式,又新增了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新途径、新要求。这些制度的建立,符合上级的要求,更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真正落实了中央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和管理局党委提出的“负责任、大作为”的要求。当前,我们要重点搞好党务、政务和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三个制度体系的建设,按照体系完整、内容统一、规范一致、简便可行的原则,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有关领导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节奏,保质保量地完成制度建设任务。
(四)规范管理,增强执行力。“管理随意性、执行不到位”,是公司各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部分同志头脑里根本没有规范意识,更谈不上运用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从管理上看,我们与世界同行业存在较大差距,管理人员素质、管理文化、管理技术等落后于时代的要求。规范管理,是我们急需做好的一门“功课”。基层领导同志的管理,不仅是带好队伍、打好硬仗,更重要的是在管理中逐步融入技术的含量、人文的和谐和文化的底蕴,凝聚起全员的智慧和力量,学学“海尔是海”的管理境界,提高自身的管理素质。机关同志的管理,要着眼于“学习型、服务型、干事型、创新型、廉洁型”的五个方面要求,搞好条条管理、综合管理,为公司发展当高参,在管理上永不停步。对公司已有的制度和体系,我们一定要增强执行力,抓好基层建设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体系的执行,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程序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干部队伍思想和作风建设,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
思想作风建设年活动,是年初局党委提出的一项贯穿全年的主题活动。最近,局党委连续下发了《关于开展“负责任”大讨论活动的通知》和《思想作风建设年活动下半年运行计划》。下半年,公司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大工作力度,把思想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结合实施“双压三减”后新形势、新局面,我对干部队伍建设强调四个方面。
(一)要讲政治、顾大局,迎接新考验,体现先进性。双压三减,直接带来公司人员、机构、组织的调整,这是公司快速发展中的非常时期。越是在这特殊的阶段,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公司党委的考验,越要体现党员的先进性,遵守组织纪律,体现一个党员干部应有政治品质和党性修养。要讲政治,无条件地服从公司党委的决定,无论是岗位变动,还是机构调整,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公司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顾大局,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和处理问题,主动地把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放到公司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去推进,绝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有高度责任感,以对公司负责、对单位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历史重任。在新的岗位上要大胆负责任,努力提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强烈事业心,具备“把事业视为生命”的崇高思想境界,把全部心思、全部热情、全部精力,集中到工作上,倾注到推动公司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公司提出的“”中心思路和今年生产经营目标,做出的“三项承诺”,从时间上看,只剩下五个月了,时间不等人,目标不能变,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现实的严峻考验。各级领导干部要再认识、再动员、再落实,在工作上要恪尽职守,在精神上要永不懈怠,在行动上要真抓实干,向全年目标发起冲刺。
(二)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推动公司快速发展。我在月日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下半年的任务更艰巨、更具体,严肃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握“三个主要观点、抓好八项重点工作”。“双压三减”方案实施后,促使“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深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观念上必须要有新的适应。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思想观念的问题,看似是务虚的东西,但起决定性、方向性、原则性的作用。完成下半年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重点解决好思想观念上“八破除、八强化、实现八突破”的问题。一是破除保守思想,强化发展意识,在加快发展上求突破。二是破除等靠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在负责任、大作为上求突破。三是破除僵化思想,强化创新意识,在管理创新上求突破。四是破除小进则满思想,强化市场意识,在开拓大市场上求突破。五是破除功利思想,强化全局意识,在服务大局、提高机关效能上求突破。六是破除懒惰思想,强化执行意识,在主动开拓、打开工作局面上求突破。七是破除散漫思想,强化文明意识,在培育企业文化、造就过硬队伍上求突破。八是破除经验思想,强化规范意识,在“岗位重塑、流程再造、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上求突破。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照上述八个方面的要求,认真自我检查,找出差距,迎头赶上。生产经营步伐没有踏上正点的,要问一问自己是否按照公司党委的要求抓发展、促创收。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工作无活力的,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增强了创新意识和规范意识。工作中“软、拖、浮、懒、虚”的,问问自己是否强化了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带队伍出这样或那样问题、职工有怨言的,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强化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思想观念端正了,我们干好工作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三)要深化改革,稳妥推进,进一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目前国企改革已进入新的“攻坚阶段”。从改革内容看,比较容易的改革相当一部分已经完成,现在面临的主要是一些涉及面宽、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从改革动力看,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差异的显现,职工群众对待改革的态度更加理性。从改革要求看,改革已从主要是利益调整转向利益调整和利益增进并重,从利益倾斜转向利益兼顾。下半年,与双压三减配套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深化完善分配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是某年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涉及到一系列的配套改革,系统性更强,市场化程度更深,难度更大。公司各级党政组织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妥善处理好各项配套改革之间的平衡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各级党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改革,以良好的形象和作为影响群众、推动改革。特别是要紧跟改革进程,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重引导,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重点,突出强化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以作为赢地位、凭业绩定价值、靠竞争比发展”的新观念。要善于协调,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既要坚持政策的原则性,又要增强工作的灵活性,还要注意对象的差异性,逐级落实责任,工作重心下移,有针对性地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以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情”的感染力、“理”的说服力和“行”的号召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战斗力,保障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6-0074-03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及其特点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之一,它和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人格独立构成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有限责任制度在承认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要求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则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赋予有限责任股东免受债权人直接追索的权利,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对社会财富的积累和人类商业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具有制度上和经济发展上的优越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滥用公司人格、牟取非法利益者的护身符,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因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有限责任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应运而生。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般被认为首创于美国,其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而大陆法系国家称其为“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corporate personality)。该制度的主旨在于,“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地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也就是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涵义是指,在公司、股东、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股东假借公司名义牟取私利的行为侵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将直接由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的适用前提是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允许债权人向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责任。正如美国法官桑伯恩所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应被视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即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其次,作为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该制度的效力仅及于特定原因,即因滥用法人人格,以法人作为损害他人利益工具的行为为其特定前提才能适用,而不能普遍适用。根据公司法一般原理,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的法律人格和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就像遮盖于公司之上的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分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当因某些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而致公司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若仍然适用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则会造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公。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否认滥用公司人格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追究其对法人债务的无限责任,则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该制度是在承认法人具备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即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这一法律关系中,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案件中对法人人格暂时的否定,而不是从根本上、全面地否认其法人人格。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防范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法人之名牟取私利,进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以得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公司股东应有法律、章程禁止之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
1.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是指谎称其已经出资而实际上并无出资,如以虚假的实物办理投资手续,骗取公司登记。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在性质上都属于欺诈行为,都会导致公司资本不足,大大降低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从而将公司的经营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
2.公司与股东的混同行为,主要是指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之名行股东个人利益之实,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局面。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和业务上的混同行为。
(1)人格混同行为。是指将一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法律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母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企业相互投资引起的人格混同和姐妹公司间的人格混同。
(2)财产混同行为。是指将公司的财产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进行混同,不作清楚区分的行为。独立的财产是公司作为法人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其独立进行业务活动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传统公司法上不仅要求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具有明确的区分,而且为保证公司具有足够的财产,还规定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如果公司的财产与公司股东的财产或者其他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则不仅难以实行有限责任,而且也极容易使一些不法行为人借此隐匿资产,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和责任。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与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薄与股东帐薄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
(3)业务混同行为。是指将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混同,不清楚区分交易主体和交易后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活动,公司业务以股东名义进行,交易对方分不清究竟是与公司本身还是与股东发生交易。
其次,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法人之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亦即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无损害,则无救济。”同时,公司股东之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结果以“严重”为前提,“严重”程度的衡量标准,需要结合行为股东主观恶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再次,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
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后,股东行为时的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同时具备行为、后果、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四个方面的要件,缺一不可。
三、我国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回顾与展望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而且学术界对此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在经济生活中呈蔓延之势。一些人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法人独立人格,借助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从而使公司之债权人蒙受重大财产损失。所以,在立法上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努力奋斗的目标。我国的行政法规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时常涉及到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的相关内容,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分别规定:“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将抽逃、转移的资金和隐匿的财产全部退回,偿还公司所欠债务。如有剩余的,凡是党政机关投资的,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直接投资单位收回;属于集体企业投资的,应退回原投资单位。”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广东省高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中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2003年2月3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以上几个法律性文件,虽然都是针对特定环境下特定的情形而做出的特殊规定,适用范围非常狭隘,但就具体内容而言都或多或少地涵盖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这对于我国在立法上最终确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将该制度写进公司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利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
股东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活动,须以公平、善意为前提,并严守股东与公司相分离的原则,股东才能享有有限责任之特权。反之,若公司仅仅为股东逃避合同义务之工具,而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则公司人格独立性之价值就值得怀疑,所以,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之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
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公司作为公司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最低担保,对公司债权人至关重要。所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始终被作为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实践中,多数法院也都是依靠显示公司资本不足的事实,来证明公司独立存在的不公平性,从而否认公司的人格。不过这里所说的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形成的公司资本额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而非制定法上对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相比显著不足。后者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任何公司之成立均应满足该要求,否则就无法成立;如果公司骗取了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中最低资本额的要求时,依各国公司法的一般要求,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仅仅是“揭开公司法人面纱”,于一时一事否定公司之人格。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经营其事业的诚意欠缺,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形式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的债权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另一个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是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更容易产生。一旦发生公司同其股东或一公司同他公司的人格混同化的现象,法院通常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主要表现在公司意志、利益、财产等独立性的丧失,公司被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或另一公司之间财产、业务与组织机构的混同,则是公司人格混同的集中体现。其一,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所谓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对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的甚至非法的影响,使公司丧失了其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及独立行为的能力,成为为另一公司谋取利益的工具。过度、不正当地控制,导致公司自身意志和利益的丧失,最突出的例子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姊妹公司不正当地输送利益。其二,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其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其他既没有公之间业务的而不加区分或难以作出区分。他们不仅从事相同的业务,而且其活动都受同一控制股东或机构指挥和支配,大量的交易活动的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其四、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独立是公司意志独立的关键,因此,公司人格混同的另一表征即为公司与股东及他公司在组织机构上的混同。如公司与股东或两个实体在组织机构上交叉、重叠,甚至雇员都完全一样,搞所谓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四、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在《公司法》中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不断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破产法相对于公司法人人格而言具有不同的发展方向,但是也存在很大的关联性。因此,从破产法的角度考量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二者之间的不断完善与协调。对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内涵,接着就其在破产法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最后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质素在破产法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
【关键词】
破产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通常情况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保护,而破产法在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消灭”,所以有时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保护同债权人整体利益在破产法上的保护是冲突的,这就需要我们从破产程序、破产禁止行为的法律界限与解释等角度探讨二者之间的协调问题,探索出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进而促进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真正体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公平与平等的原则。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内涵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常常被称看成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则被形象的称之为“直索责任”制度。具体而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对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由于股东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法院可以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并责令其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其主要目的不仅仅体现在减少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上,还体现在对企业债券人的相关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上,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的有效补充与修正。对于拥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来说,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不仅享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不排除公司的一些股东处于个人或局部利益以及其他目的,通过公司的法人资格和个人享有的有限权利谋取非法利益,这在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同时,还可能给企业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时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企业的破产。但是,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并不是要永久或全面的剥夺企业法人的人权资格,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应用于特定范围之内,需要具备一定的适用条件,所以在其他方面常常会保留独立的人格性。
2 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破产法中虽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并不常见,但是基于破产法的主要性质,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现实个别环节与破产法的不协调,有必要就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
2.1 公司法人需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毋庸置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法中的适用,以公司法人取得了相应的法人资格为前提,如果一个企业还没有正式建立或者违规成立,没有拥有真正的法人资格,也就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的适用与滥用问题。只有那些通过合法渠道建立企业组织的公司,公司内部股东的人格才有可能与公司法人人格相分离,进而出现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情况。
2.2 必须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者和相应的诉讼者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者,即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事件的责任承担者,构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法中的适用对象,通常是企业内部具有一定控制力的股东,但是仅仅拥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者还不足以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法中的适用条件,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者,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张者,这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司法制度,其在破产法中的适应必须借助诉讼才能得以实现,诉讼者既可以是因他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债权人,也可以是代表集体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
2.3 存在公司法人人格遭到滥用的行为
基于法理学的解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包括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拟股东、子公司不当控制等,但在对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还要侧重于考察一些实质性的内容而非形式上的简单衡量。例如,在对企业资本充足性问题的衡量上,仅仅看企业的注册资本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当考察企业当前资本与所营实业对资本的要求之间的是否存在差距,如果当前资本不足以满足企业对所营实业对资本的需求,则容易出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转嫁经营风险的嫌疑,进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由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资本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所以要想理清公司法人人格是否遭到滥用必须进行多方面的考量。
2.4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比较看重公司法人人格滥用与产生“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达不到“严重损害”的程度,则不足以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因此,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企业丧失了基本的偿债能力。唯有如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破产法中的适用,才能让有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现股东的债权。反之,如果存在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的行为,但其“损害”还不足以让企业丧失清偿能力,则不存在公司破产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的问题,也无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只能是承担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清偿的有限责任。
3 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适用范围
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当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破产时,企业的股东对于企业的破产应当承当多少责任的情形。
3.1 公司资本明显不足
在企业当中,通常是以企业财产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载体,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唯一担保,股东只是出资通过公司的方式开展经营,所以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当企业的资本出现明显不足,无法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时,企业的债权人在无形中增加了经济风险,而企业的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却可以转嫁应当由自己来承担的风险,进而达到利用公司人格逃避股东责任的目的。虽然目前很多国家都会将公司资本明显不足作为证明公司独立人格不存在的事实之一,但是关于企业资本明显不足的界定却存在很大的难度,因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而将其法人人格进行否认的情况也比较少见,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对资本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单纯依靠公司资本不足就做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判决难以保证公平性,还需要综合其他情形进行决定。
3.2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人格形骸化,一般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合(如人事、财产、经营等方面),使公司成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形成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这种违反公司法人制度的不正常情况。在确认公司存在法人人格形骸化的情况下,法院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通常会考虑三种情形:(1)企业股东在公司内部过度或者以不正当形式使用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得公司成为股东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大大削弱甚至丧失了公司的独立决策权和独立的行为能力,即形成了股东行为、意志与公司行为、意志的混同。(2)存在虚拟股东,即公司内部股东人数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法定人数,而是通过造假的形式使得公司的股东成员在两人以上,但真实情况可能是公司归一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会无形中增大公司债券人的商业风险。(3)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在经营管理和资产分割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界限,如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的混合问题,可能会严重制约公司经营的灵活性,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转移或挪用等问题。
3.3 股东通过公司法人人格逃避约定责任
股东通过公司的形式开展经营,享有公司的有限权利,但这都是建立在企业与股东财产权分离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之上的,遵循公平、善意、谨慎的原则,这样才能有效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倘若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谋求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则会在很大程度上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公司的法人独立资格无疑成为了股东个人的盈利工具,这时法院可以申请对企业法人的人格进行否认,责令违规股东承担违约之后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股东以公司之名进行欺诈的行为,例如,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利用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等不法行为,表明上看虽然是公司的行为,但公司其实已经成为股东从事非法行为的工具,这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应该被取缔,让从事违法行为的股东承担其违法责任。
3.4 股东通过公司法人人格逃避法定责任
为了有效规范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行为,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会对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时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和义务从法律上进行界定,而且这些都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规避法定责任,通常是指某些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通过某种表面上的公司行为,人为地改变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的适用前提或条件,进而实现规避法定责任的目标,最终构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例如,有的股东为逃避自己的偿债责任,通过设计新公司的形式转移财产,这不仅危害了其他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也是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损害,此时法院可以通过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合理应用,强制股东承担其所规避的法定责任。
4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已经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得以正式的确立,为我们身边很多法律问题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但是离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尤其是在破产法等相关法律领域的适用上,还需要立法人员制定更加细致、可靠、切实可行的法制规范,减少破产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更深一步的细化与完善,将之与破产法制度配套形成正反两反面的完整组合,进而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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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评判
公正、高效、权威三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权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对公正高效权威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进而为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提供目标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据。评价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标准,但以下 4 点至关重要:
人民群众普遍认可。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一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确实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信任这一制度;二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亲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节省,让人民群众在发生矛盾纠纷、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选择利用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三要看这一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制度, 进而从感情、心理上认同、拥护、尊重、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
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司法制度是否科学、先进,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实际情况的需求。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传统,体现少讼、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二是看是否适应人民群众的现实法律水平,适应人民群众法制意识、诉讼知识、举证能力普遍不强的实际情况,并能正确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方向,坚持了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体现法治发展方向。司法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既有个性,又有共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体现法治发展方向, 从共性方面,就是必须体现世界先进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趋势。如当今世界各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上强调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木,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协与接近的正义;强调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强化司法服务,提倡人性化诉讼,体现亲民的司法形象;强调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体现和服务于政治;倡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倡导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等。对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认同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我们要很好地学习,更好地体现。
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职责使命,一看是否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过司法的引导、规范、调节、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平台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正当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够真正化解社会转型期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侧重于司法实践的反思
改革开放 30 年来,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别是十五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制建设、司法工作的关注前所未有,各级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现在的问题是,有成效、有进步,但不够理想。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许多责难、非议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形成较大的反差,付出与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历史的、社会的诸多原因, 但从司法机关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与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少数法官违法违纪,少数法院搞利益驱动等有关,而从更深层次原因分析,以下几点需要我们反思:
司法制度设置及其运作与群众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调整利益关系,使实践中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着差距,如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司法赔偿标准偏低,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也存在城乡差别,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价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甚至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如前些年强调“一步到庭”,过分强调居中裁判,过多地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举证时限的严格限制,使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强的当事人实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纠纷难以真正解决。三是有些法院为提高年度结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内部为提高执结率而推出的债权凭证制度以及中止执行算结案等做法,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问题;有的法院对调判关系定位不当,忽左忽右,为追求结案率而忽视调解轻率下判,为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久调不决,损害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等。
司法机关的工作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产生错位。前些年,司法机关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强调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谓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诉讼模式,加强司法保障,解决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社会普遍关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等,使司法机关与社会在一些问题上难以引起共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结果事与愿违。如前些年对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机关注重的是法官人员编制、职业保障等,而立法机关、社会关注的是对法官的规范管理。司法机关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体制方面的问题,内部搞得轰轰烈烈,但国家的定位是解决在工作机制方面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再如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如何解决无限再审、维护裁判既判力的问题, 而国家的定位是如何解决申诉难问题。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识、学历层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们有不少的法官对社情民意的把握、对待群众的感情、做群众工作的本领、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没有相应提高,对司法中立、程序正义、独立审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机械司法、消极执法、就案办案的问题有所发展。如果说以前的法官机械执法主要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实体处理上不注重效果的话,那么当前机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审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纠纷的形式解决,忽视了纠纷的实质解决及其效果。比如,强调中立地审理案件的同时,往往忽视对弱者的保护,使当事人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变成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一味强调坐堂问案、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予审查,通过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应通过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难以收集,通过法官释明权能够予以弥补的案件也简单地驳回,从而引起上诉、申诉案件增多等。
内部规范化建设与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不够和谐。这些年,司法机关内部管理越来越规范,制度越来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诉讼环节趋于繁琐,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一点与近年来行政机关推行的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目标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法院管理规范了,当事人麻烦了”。如执行“两便”原则过程中侧重了方便法院审判,忽视了方便群众诉讼;基于分权与制衡为目标的三个分立,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分开,各个部门内部精细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甚至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基层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权、执行权,增加了诉讼的环节和成本,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设上,一些地方投入过大,欠账过多,特别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仅没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远了与老百姓的距离,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存有差距。这些年,我们在司法为民方面确实制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宣传力度大,落实力度小。如许多地方巡回立案、预约上门立案、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的适用率并不高;一些针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范围不广,在救助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人情关系,真正适用减、缓、免诉讼费以及获得执行救助的比例不高,与群众过高的期望值产生落差,与国家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减负增收政策形成对比,给人以‘旧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在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上,客观的社会评价没有形成,而有关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执行率、服判息诉率的数据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为是自定标准、自己打分而缺乏说服力;公开审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开,大多数情况下只是敞开了法庭的门,并没有引进旁听的群众;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还没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众对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误解到不信任。
司法职能的发挥与为大局服务之间存在冲突。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务职能发挥上还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为大局服务方面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存在着紧跟大局不够紧密的问题,存在着法院领导与一般法官、宏观部署与具体落实、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服务认识不端正, 要求法院违背职责、违背法律搞“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了顺则大力支持,逆则横加指责的态度,名为重视法治,实际上仍然是人治。而我们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领导则宣传解释不够,据理力争不够。
立足自身推动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权威
育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有些问题仅从司法机关内部难以有效地解决,有些问题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问题也可以说是转型期的司法所难以避免的。但解决这些问题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就司法机关而言,推动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几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充分考虑国情。要坚持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司法正义的实际需求,研究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正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本质不同,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审判工作机制进行深化和完善,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要充分尊重当前法治发展的实际水平,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完善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现实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
自身建设的着力点要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一致。司法机关要把自身建设的重点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的全局中来谋划,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 以与社会形成共识、产生共鸣。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宽阔的视野,真诚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执行不力、司法不廉、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积极打造回应型司法和服务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着力点与社会的关注点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审理案件的要求来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审判工作的目标,也是审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础上,着力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办案方法的研究,总结推广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办案方法研究作为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结合办案方法研究,自觉地培养符合职业特点的思维方式,善于从政治、法律、社会的角度综合考虑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规定、政治智慧、生活经验、社情民意融汇贯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规范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加强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在注重其实体权利保护的同时,注重保护其程序性权利。要处理好方便法院审理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关系,注重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认真落实各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措施。要注重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充分体谅当事人的难处,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宽松的诉讼氛围。对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从严,对待当事人要宽松一些,如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法定审限等。要对现有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规定加以改进,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节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标制定落实、对外宣传上要实事求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各类工作制度,达不到的目标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对外宣传上要定准基调,弘扬理性的、符合司法规律的公正司法评价标准,有些事情要大力宣传,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说,缩小司法效果与社会期望值之间的差距。同时,对于已经制定的制度,如公开审判、案件审限、司法救助、程序简化、便民诉讼等, 要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履行承诺,以真诚的服务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机关能够成为当事人值得信赖、愿意接近、能够认可的法律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