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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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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则

资金管理规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地方财力的优化配置,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监察、审计、计划(物价)等部门依法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六)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和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等其他收入(以下统称其他收入),列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一纳入政府宏观调控、部门预算和单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确需设立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市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和提取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各项预算外资金的减收、免收、缓收,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

第十一条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应当实行票款分离,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进行管理。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外资金帐外设帐、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部门预算和单位收支计划,按照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部门和单位需要用预算外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费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计划和工程资金需要核拨资金。

第十五条预算外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缴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外资金,保证部门和单位正常用款。对违规支出的,财政部门不得拨款。

第十八条上缴与下拨的收费分成部分,由单位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资金划转通知书,由财政部门划转。

第四章财政专户和单位银行帐户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应当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由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不设结算户,资金收支直接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未实行集中支付的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户,用于单位的日常核算,包括接纳财政预算内外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开设和变更银行帐户,必须持有关文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章收支计划与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内容。

第二十四条部门和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并及时批复各部门和单位执行。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应当单独编制,并根据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

会计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汇总编制预算外收支决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部门和单位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时必须亮证收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部门和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或者其他预算外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外,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票据。使用违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条票据购领实行“凭证购领,限量发放,核旧换新,定期结报”的管理办法。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办人员的《会计证》、单位介绍信,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准购证》;凭《票据准购证》购领票据。票据一次购领数量不超出一个月用量,结报和核销在再次购领或终结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票据的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票据管理,对部门和单位使用、保管票据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章监督处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及使用的日常稽核制度,及时通报管理和检查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查处乱收费行为。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资金管理规则范文第2篇

“123456”模式

笔者所在投资公司成立于2003年,并先后设立了三个控股子公司,建立了以产权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系,采取集权化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了“123456”财务管理模式,并依此主线展开具体工作。

一个中心:

在确保公司资金运作安全的前提下,以创造专业工作价值为中心,通过培养员工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提高财务管理工作的贡献度,并以量化的绩效结果体现工作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对创造企业价值的业务管理事项,包括税收筹划、资金统筹管理、收益管理、融资管理、投资并购、成本控制等进行研究和应用;2 对支持企业价值的业务管理严格执行,包括预算管理、财务业务流程再造、资本运营、经营绩效考核、风险管理与评价制度等方面;3 强化财务系统内部的业务事项持续改进提高,包括财务管理系统建设、会计信息管理、会计制度与组织管理等,确保财务管理满足业务需求。

二个保证:

其一,结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规划,坚持业务工作垂直化管理,围绕“筹、投、管、分”各个阶段做好经营资源的配合保证,完善各环节财务管理工作,做到母子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一致。

其二,理顺财务管理内外部关系,建立与内外部各关联方资源的关系,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要求。做好资金安全、效益和风险评价的动态分析保证,有力配合公司过程运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低成本化,利用公司网络功能,提高资金计划的准确性和指导性。

三个方式:

一、以公司预算管理为主线,加强各法人单位收入规划和成本费用控制,建立内部服务管理的制度标准。已经构建了公司整体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资金管理规则体系、融资管理规则体系。

二、以绩效考评标准为依据,展开量化评价,通过考核实施,逐步带动系统化管理后的工作业绩的提升,做到激励与监督的有效结合,形成良性引导。已经建立了资本运营监控规则体系、税费管理规则体系、财务预算控制规则体系、财务管理规则体系、投资收益管理规则体系、信息反馈控制体系。

三、以业务信息化建设为手段。做好财务预警管理与分析,做到从经营信息预警判断经营风险,保证风险控制,并通过母公司管理与各法人管理有效结合、财务监督与操作有效结合,不断完善和优化。

四个工具:

一是管理的组织工具健全,做到机构、人员、权责清晰界定:二是逐步完善信息管理工具,优化母子公司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共享:三是建立业务整合与分析工具模版,在税务筹划、成本费用控制标准分析、风险评价分析、经营及报表分析等方面及时反馈;四是利用财务专业系统战略规划工具,确保年度目标落实到位。

五个支持:

五个支持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建立母子公司财务系统化管理模式的基础。做好支持就要选择支持点:一是经营决策与服务支持,确立职能服务支持点;二是搭建融资平台,建立母子公司整体融资规划安排;三是培养和输送专业人员,满足母子公司发展的需求;四是风险控制分析,确立财务风险控制标准:五是资本运营监管与反馈,强化监督管理的落实与反馈。

从风险分析和控制上,做好业务风险、决策风险、职业

风险的分析与控制,做到母子公司的财务信息透明,业务信息与核算信息对称;从风险防范上,强调母子公司系统化管理按照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去操作和执行,把财务管理涉及的要素落到实处,强化母子公司的管理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管理要求,在母子公司集权化管理过程中,强化母子公司投融资、担保、大型资产购置、工资福利政策、大额资金支付、利润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集中管理与控制。

六个统一:

实现财务管理的“六个统一”,即统一的信息管理体系、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统一的业绩考核体系、统一的财务监管体系、统一的人员管理体系。

围绕财务管理目标,公司总部通过实践和沟通,发现并分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母子公司发展需要的财务管理模式,完善财务分析体系。在母子公司财务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管理思路创新、应用实践创新,着力建设具有系统化管理特色的财务管理模式。

模式实践“九化”

母子公司通过提出并建立“九化”,落实上述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母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组织机构职能化

母公司对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实施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制,签订财务服务协议,明确母子公司的责权利。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双重身份,强化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促使母公司的管理政策及管理目标得以贯彻落实。

二、财务管理职业化

采取分层管理方式,对会计核算人员、财务分析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并考核,发挥财务管理的职业化作用。

此外,建立财务内部授权制度。在投资总部财务总监的授权下,由派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主持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每月召开一次财务联席会,形成良好的母子公司财务管理沟通渠道,以加强信息共享、经验交流、问题探讨,解决财务工作中的新问题,发挥专业职能。

三、资金运用统筹化

采取资金的集中管理方式,通过银行网络管理系统的应用。使资金调控从存量控制转化为存量与流量相结合的控制,强化母子公司内部闲置与紧缺资金的调剂,降低财务费用。加大融资主体、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综合授信、应收账款保理、委贷、信托计划发行等方式开创了母子公司融资的新局面,增加了母子公司的整体实力,从而实现了整体效益最大化。

四、投资分析模板化

逐步建立起一套投资分析财务评价体系,以量化评价指标为主,结合定性评价,在具体的投资项目分析中应用实施,做到先动态后固态,由专业化向模板化转变。财务部门已逐步参与到投资决策中,在母子公司相关增资方案设计、购置设备的净现金值法判断、项目投资财务评价等工作中分析方案的优劣,积极配合公司领导做好投资及经营决策。

五、风险防范预警化

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确保财务风险预警和监控制度手段有效;明确公司财务风险监管工作程序,分清监管职责,落实分级负责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完善风险监测技术,形成敏感的风险预警系统;建立与外部专业机构的咨询联系,逐步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风险监管中的积极作用。

六、管理权责制度化

建立并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权责体系,包括明晰财务工作的权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以及管理层各自的管理职权、管理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等。制订《投资母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规则》,从提高母子公司整体运营效益、效率和效果上确保资本运营监管规则实施到位。

七、绩效考核可量化

建立绩效考核量化体系,完善绩效考核量化标准,实现激励与约束结合,定期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增加考核力度。

八、财务信息网络化

借助e―mis信息管理操作平台、网银平台、用友软件等,以信息化管理强化流程、权责控制,把相对成熟的财务管理思路固化于网络上的应用系统,通过网络化应用促使财务系统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过程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形成比较成熟的约束体系,努力提升财务管理运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财务管理通俗化

资金管理规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对策

引言

随着城市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住宅物业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规范化水平与日俱增。住宅建筑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受客观条件或人为因素影响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坏,给业主或用户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在过去,住宅建筑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维修由于责任不清、资金来源等问题一直是住宅维修的难点。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改造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办法》实施几年来,在优化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提高住宅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高效使用。

1 当前我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地政府投入大量资源,采取包括将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相挂钩等多项有力措施进行宣传、推广,有力地支持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工作。但在征集环节,还存有如下问题:一是和商品房建设速度相比,维修资金的设立较为滞后。商品房的销售和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彼此相脱节。有的小区房屋已经销售完毕,专项维修资金才刚刚开始收缴,还有的小区销售时间段跨度很大,在收缴专销维修资金时之前销售的住房往往没有补交。二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免情况严重。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设立实施以来,在各地资金收缴过程中经常因为各种人为影响,比如行政命令或人情的原因受到减免,导致应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严重不足额,影响了住宅维修、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给广大业主用户造成不便。2008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应缴改造资金减免问题才有所遏制。三是许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未进行续交。上述三个问题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它们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住宅专项资金的后续使用与管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

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专项资金使用申请难以获批。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住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业主在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遇到各种各样问题,申请成功难度很大。这无疑降低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之所以会造成这个问题,主要是因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不全,居住在同一小区或住宅楼里的业主有的缴纳了有的没缴纳,如果使用这笔资金,势必会损坏缴纳资金的业主利益,这就给管理部门决策造成了很大困难,进而制约了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还有部分是因为物业公司或资金管理单位人为的设置困难。此外,业主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身和使用申请相关程序和细节的不了解,甚至是不知道,也是造成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申请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当前造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由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机制造成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由业主或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如果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审核通过。但在实际生活中,同一小区内业主相熟的程度很低,互不认识的情况大有人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要求难以达到,从而使得资金使用申请难以通过。二是专项资金的违规使用现象严重。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往往会被违规挪作它用。

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屋销售时筹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额度有限,随着房屋维修次数的增多,剩余资金越来越少,无法继续承担住宅维修的使用需要。为保证后续房屋维修使用需要,就必须在适当时机开展专修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当前许多业主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关注度普遍不高,而相关资金管理单位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情况透明度较低,使得广大业主缺乏对专项维修资金续缴的积极性。专项维修资金后续无力,而住宅维修又不可避免,这就导致业主之间、业主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者之间的纠纷频发,不但滞缓了房屋维修,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还给安定和谐的社会氛围带来负面作用。

1.4 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为扩大专项资金来源,保障越来越大的住房维修需要,国家出台文件,允许业主大会、售房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存储和购买国债活动。但由于管理制度自身的缺陷,导致以此方式盈利的利润远远低于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致使专项资金发生贬值,加剧了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的紧张程度。

2 推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2.1 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监督法律体系

作为一项国家决策,住房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有坚实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在资金的支出、投资、预算、收入、政府采购等环节设立专项法律,对各道环节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专项资金监管的范围和职责进行明确。二是要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现代科学技术为资金监管提供服务,促进监管效率的提升。三要注意完善专项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细则办法,确保宏观制度和基层实际有机结合到一起。

2.2 强化业主维权意识

住宅维修专项资金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重要途径。要推动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首先就要求广大业主具有高度的维权意识,在遇到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要积极学习、了解住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详细情况,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等业益代表机构,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促其依法实现。

2.3 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落到实处

要落实审计监察部门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明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法律程序和操作办法。完善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阳光行政,提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化水平。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顺畅运行,必须要对管理主体、缴交主体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科学设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则,确保专项资金来源稳定,管理有序,使用安全高效,充分发挥出为业主服务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资金管理规则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财政专项,是指由农业部和省财政厅预算安排的促进我省农业事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财政支农项目,不包括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财政专项管理包括专项预算、项目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农业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条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由厅财务处部署厅属单位农业财政专项预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厅有关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和农业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本行业农业财政专项预算,经分管厅长同意后,送厅财务处。

第七条厅财务处根据厅年度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编制全厅农业财政专项预算,经厅长同意或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财政厅。

第三章农业财政专项申报

第八条农业财政专项申报实行“归口、统一、逐级”的原则。凡向农业部、省财政厅等单位申请农业财政专项,均以厅财字号文上报。各市农业部门申报农业财政专项均以局财字号文件上报。

第九条对农业部安排的农业财政专项,按照农业部下达的项目指南及有关要求,厅财务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申报意见,经分管厅长同意后,组织申报。

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厅财务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拟定上报意见,经分管厅长同意后,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以厅财字号文上报。

第十条对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财政专项预算,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财务处制定实施方案,经分管厅长同意,与省财政厅进行协商一致后,报厅长或厅长办公会审定,与省财政厅联合农业财政专项申报指南。

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厅财务处、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按照前述程序,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实施计划。

第四章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农业部财政专项资金,由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农业部下达的项目计划,提出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经厅财务处审核,分管厅长批准后,拨付各市或项目承担单位。需进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下达。

第十三条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省拨付的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后,要及时将项目资金足额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截留资金。

第五章农业财政专项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厅财务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负责农业财政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厅财务处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农业财政专项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各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专项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执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结算,严禁以各种名义计提项目管理费或奖励性支出。必须按照项目名称设置项目明细账,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核算的,项目单位应设置项目辅助账。同一项目名称、执行不同内容的项目,要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设置项目明细账或项目辅助明细账。

第十八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购置要按照有关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资金管理规则范文第5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观念有偏差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观念上的偏差,那就是“就资产论资产”、“为管理而管理”。没有认识到资产管理是资金管理的延续,加强资产管理,实质上就是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延伸。没有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很好的结合起来。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他的资产形成的资金渠道主要是财政预算安排。所以财政部3 5、3 6号令明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实际情况却是管钱的不管资产,管资产的不管钱,两者不能很好地结合,导致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配置资产时不考虑原有资产的存量和状况,不能实现存量资产的共享、调剂,造成资产的重复购置,有限的财政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造成各单位严重的苦乐不均的现象。

(二)资产闲置浪费,利用率低

有些单位为追求好、新、特,在资产购置时存在盲目性,使得一些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调剂手段不健全,使得有需要的单位在现有的存量资产中得不到配置,又重复购置。一方面造成了资产利用率低、闲置率高等人为浪费现象,另一方面浪费了财政资金。有的单位公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有的设备每年只使用数小时,多年闲置,缺乏保养,损坏严重,最后只能报废处理。

(三)管理不善,资产流失严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非转经”所导致的资产流失:因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资产流失:资产处置不规范,导致的资产流失;无形资产的流失:账外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等。

l.“非转经”是资产流失的最为严重的一个渠道。许多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非转经”审批手续,没有对资产进行评估。有的单位从个人角度出发,与合作单位签订不平等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缺少法律效力,损害国家利益。有的出租协议签订时间过长,长达十几年,在地产价格上涨时,出租价格不能上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办企业,将本该事业单位承办的业务交由该企业办理,不收取投资收益,使该企业成为本单位的福利基地、“小金库”。

2.因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资产流失:单位的存货和流动资金等构成的流动资产,由于管理上存在漏洞,催要不及时,大量的逾期借款未能收回,形成呆账、坏账。

3.无形资产的流失:大多数单位没有对所拥有的名誉、商誉、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估、入账处理,低价使用或无偿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的学校与自然人合作办学,对方看中就是学校的名誉,而学校不将其名誉评估作为合作资产,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4.资产处置不规范,导致的资产流失: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把占有使用的资产随意变卖、处置,收入不但不记账,还用于福利支出,造成资产的流失。

(四)制度缺失,管理行为不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依靠一系列管理制度实现的,它解决的是“怎样管”的问题。管理制度的缺乏和滞后是造成资产管理现存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如在资产配置环节上,资金管理处室和资产管理处室没有很好的衔接,没有规定必要的审批控制,造成有的单位超标准购置资产、重复购置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资产使用环节,缺乏提高资产使用率的调剂办法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非转经”资产管理不够严格,造成“非转经”资产产生的收益滞留在财政体系之外;有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管理意识淡薄,重预算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没有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和实物资产定期清查制度,也没有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对本单位资产不能善加维护和有效利用,人员调动,不办理交接手续。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缺乏管理制度或制度落后。

(五)管理手段不科学,管理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上采取的是手工或半手工的操作方式,管理手段落后、工作量繁重,对账困难,差错率高。资产监管部门即财政部门也由于缺乏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持,不能全面、详细掌握各单位的资产情况,因而无法为预算资金分配和资产调剂――共享提供及时、全面和准确的参考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降低了资产的利用效率,提高了事业的运行成本,影响了各单位公共、公益服务职能的履行。要解决这些问题改变原有的管理现状,必须构建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

针对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一些地方政府已取得的先进经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应在借鉴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管理方式集约化、、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规则法制化为目标,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导的新型管理模式。

(一)财政部门为主导的管理模式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这段话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各级财政是本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财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正确、充分的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推到管理方式集中化、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规则法制化集约化的轨道上来。

(二)集约化的管理方式

产权集中管理,收益专户管理,“非转经”资产统一运营,是各地改革可借鉴的经验。产权集中管理,就是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产权,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写出情况说明的无证地产(以下简称“两证"),全部移交给政府授权的专门部门集中管理,并由该部门登记造册。“两证”集中统一管理后,各单位不能随意利用实物资产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的出租出借也由该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该部门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对房屋、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建立房屋、土地资产的统计、绩效评价管理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该部门对集中管理的土地、房屋在调查核实的前提下提出整合意见,经政府批准后,进行整合。比如,在办公场所的使用上,在保障办公需要的条件下,由该部门进行合理配置,各使用单位向其租用,租金由财政统一安排并从各单位经费中统一扣除。此项工作可分部门、分步骤实施。对闲置出来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资源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挂牌竞价方式。进行变现或租赁,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该部门对集中管理的无证地产,在现行政策允许情况下,拿出办理产权证的意见,经政府协调批准后办理产权证,为政府投融资提供一条渠道。

(三)规范化的管理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现在三个环节上,一是入口(购置),二是使用,三是出口(处置)。在购置环节,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购置预算制度。首先研究确定与各单位承担职责相匹配的资产配置标准。然后根据配置标准并结合单位存量资产情况审批资金。具体流栏应是:申请后,由资产管理处首先对该单位的存量资产现状进行审核,然后考虑能否从全市现有资产中调剂解决,再根据配置标准签署意见。资金管理处室从资金角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由领导审批。这样可以实现资产均等化、合理配置的目标;在使用环节上,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责任制度、内部工作流程,规范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备环节的管理,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在未将房屋、土地等资产集中管理前,对各单位发生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严格审批统一制定合同文本,必须到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公布信息,公开询价,规定最长租期,租金缴库时间。对转经营资产建立电子账簿、追终问效、年年检查制度:在资产处置环节上,实行阳光操作。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国有资产时,都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办法交易。对预批准报废的资产交给产权交易市场清收、统一公开处置。对未清收的不办理报废审批手续,防止资产占有单位将盘亏资产按报废资产上报,逃脱责任。提高固定资产残值变现的收益率,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

(四)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创新管理模式的基础。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资产从入口(购置)到使用再到出口(处置)三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便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时、全面的掌握各单位资产总量、分布、结构、状态.擗免前清后乱,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提供更多的信息支持,为资源整合,实现资产共存、共用和优化配置创造条件。目前各地正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前期工作――资产信息录入。资产信息录入基本完成,从录入结果看,各单位只是将账本上的数据移到系统中,很多已使用的资产还滞留在账外,如:土地、房屋、接受捐赠的资产。还有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很少有体现的。如不把各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真实情况在系统中反映出来,就不能达到资产信息化管理的最终目的。为此,应逐个部门、逐个单位的核实,完善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数据。然后借助信息化管理平台,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提供翔实的信息,提高资产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