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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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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水开采秩序,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县境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二)供水管网已覆盖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三)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单位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四)开采矿泉水等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下列情形取用地下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三)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在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申请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提交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取用地下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第十二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区域,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水政监督检查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制止权、行政处罚权等职权。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发生故障而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停用、弃井、报废的深井情况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在水政执法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封井;严禁向停用、弃井、报废的深井或大口径井排废污水和倾倒废弃物,防止地下水体污染。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今年3月22日,是第届“世界水日”,它的宣传主题是“涉水卫生”。3月22日-28日是第二十一届“中国水周”,它的宣传主题是“发展水利,改善民生”。联合国确定年为生命之水国际行动年。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我国各级政府对保护水资源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与我们的生命和生活息息相关,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密不可分。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我县更属缺水地区,地下水位每年以近两米的速度在下降,人均占有量只有全国人均占有量的十五分之一。近年来,我县通过实施节水灌溉、咸淡混浇等项目,节约了大量水资源。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降雨量的逐年减少,水资源形势日趋严峻。做好我县的水务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水法,创新治水理念,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水进程,转变水管理模式,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我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大水利法规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依法治水、节约用水的观念,自觉地珍惜水、爱护水,合理用水。

二是转变用水观念,增强惜水、保护水的责任感。面对当前人们节水意识不强、用水效率不高、私打乱采等问题,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新打深机井。凡企业新打工业用井,必须通过水资源论证,农村新打或更新灌溉用井,必须到县水务局办理审批手续,做到机井布局合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要树立水是商品的意识,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具备条件的深机井,都要安装智能表、远程监控等计量设施,不断探索节水新模式、新机制,减少水耗,降低成本,积极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打井、在河渠堤防乱挖、乱取土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严厉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封井的封井;对于无资质、无执照、无施工许可证的打井队,要坚决依法取缔,并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地下水超采的危害

(一)地下水超采造成地面沉降

由于连年超采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易造成地面沉降。超采范围之内的岩土层地下水释放,土层被压密,厚度降低,引起其上部岩土体沉降,上覆土层因自重和疏水向下移动、弯曲变形,一直发展到地表,引起地面变形,使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二)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岩溶塌陷,破坏上覆第四系隔水层,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第二,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降低,水量减少,同时水在地下净化时间变短,此外,水位降低和地下水漏斗的扩展则增加了地下水接受补给的范围以至于超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实际就是扩大了受污染面积。这些原因都会造成水质变化。

(三)对于沿海地区,造成海水入侵,地下淡水盐碱化

一般情况下,陆地含水层的淡水水位比海水水位高,但经过长期大量抽取陆地淡含水层,会使其地下淡水水位低于海水水位,导致海水通过透水层(弱透水层)渗入陆地淡含水层中,这种现象称为海水入侵。它使地下淡水盐碱化,从而破坏地下水资源。

二、防治地下水超采的方法

(一)在政策和法规上

行政管理方面,建立统一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实行规划开发,统一合理调度,建立完备的应急预案、水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资金支持上,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多方筹集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法制管理方面,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地下水管理条例。

(二)在地下水开采管理上

1.分区控制开采地下水。根据地下水超采造成危害的程度的预测评估,并考虑地下水资源的恢复、补给能力,将地下水开采管理划分为禁采区、限采区和控采区或不同的保护区,进行分区开采。

2.加强地下水信息监控管理。进一步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和地面沉降的检测,改进监测手段,如采用GPS技术,实现CPS监测与分层监测标组监测自动化,提高监测成果的时效性和服务水平。

3.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加强水循环利用等方法,减少对地下水的开采。充分利用雨水灌溉,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设人工增雨作业点,灌溉季节增加有效降雨,工业生产和民用中尽量多的利用中水。合理利用中水、雨水,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以恢复和养蓄地下水,改善水文地质环境。

此外,还可以加强生态治理、加强地下水污染治理,通过拦蓄工程、湿地工程等,提升水体自我降解和生物降解能力。

(三)在地下水超采造成的各种地质问题防治方法研究上

1.加强对大范围地面沉降的研究。在第七届国际地面沉降学术研讨会(2005)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讲话:“各个地区都根据自身实际,开展了深入和系统的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并逐步形成和推进了区域联动。”在测量学上应加强对城市大范围进行地表沉降测量的研究,结合水文数据,对地下水超采形成地面沉降的研究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对于地下水超采的治理办法可以采用回灌方法,恢复养蓄地下水。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人工回灌。人工回灌是防治地面沉降的有效手段之一,且方法简单,并能起到蓄水储能的综合效果,但需水量大。应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进行回灌。

3.沿海地区海水入侵的防治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在供水井与海水之间打一排井,利用抽水造成水位低槽,或用注水方法形成水力屏障;在有利地质条件下,也可修建地下防水堤,这些方法,均可起到防止海水入侵的效果。应加强对这些工程地质方法在处理海水入侵中的研究。

三、防止地下水超采措施

(一)加大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每年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集中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水法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认识,使《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本地地下水管理保护的政策文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保护的制度体系

《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从完善执法体系,依法治水,依法取水,依法用水的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地下水管理保护体系,从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取水许可审批、水资源论证、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水资源费征收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使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规划和评价

应根据目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并考虑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增加的客观事实,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新一轮地下水调查评价,切实搞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完整、科学的全区地下水资源规划体系,促使地下水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四)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工作,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

要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布设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观测井开展监测;对城市重要的工业、生活、城镇集中水源地取水口、重点排污口安装远程监控设施,进行数据传输的控制,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自动监测系统,运用微机技术定期分析监测资料,监测区的水情预报和预测,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五)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合理调整地下水开采井布局

要根据地下水保护重点及开采现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在禁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现有的开采井要逐年进行关闭;在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规模。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评价制度,对地下水超采区,要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对取水单位逐步削减取水量,逐步恢复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

(六)完善地下水计量设施,为科学计量、准确收费提供科学依据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 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 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二)取水计划执行;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 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9日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取水许可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水单位,必须向审批取水申请的机关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查批准,获得取水许可证或者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取水的制度就是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是我国用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用水管理制度,如前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德国、英国。

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一、队伍建设逐步完善

五年来水资办管理队伍有了质的变化,工作人员无论是外在形象还是内在素质都有了巨大变化。在全党开展实践教育活动、三严三实等活动的影响下,我们以活动为基石在全单位开展了“讲、学、比”的外重形象,内强素质的自我完善活动。讲变化,学业务,比进步,让全体工作人员都重视自我提高,不断学习业务知识,记录学习笔记,工作人员素质有了质的进步,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一例行政复议案件。

二、水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1、建立建全了各种档案,让管理工作有据可查。第一建立了执法人员工作档案,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了自己的个人档案,将每年的工作情况、执法资料、考核结果录入档案,让每个工作人员都能看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情况,更有利于队伍的整体进步。第二为用水户建立档案,将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年审情况、取水量等一些资料装入档案,规范了对用水户的管理,有利于更好的做好水资源统计工作。第三是完善了执法情况档案,将每次执法情况、处理结果、参加人员情况用规范的文档记录在案,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的上访或行政复议案件发生。

2、加大年审力度,每年及时为用水单位(补)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下达新的用水计划,规范管理。

3、用水计量工作更先进更准确。采用自来水公司销售的智能水表计量,每月按时抄表,五年来,我们本着节约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不断更新计量设备,让水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减少浪费,杜绝无计量损失,使计量工作更准确。

3、宣传工作注重质量和结果,更贴近群众,形式多样。从2011年开始对“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工作采取更先进更与时俱进的方式,如网络、视频、LED屏等,让宣传走进百姓生活,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同时我们还在的每个重要节点,每季度都要进行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节约与利用,水法规等宣传。

4、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稳步上升。五年来我们一直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辽政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五年来我们坚守工作职责,不徇私情,无一例欠收漏收现象。水资源费征收额从11年的  万元到2015年的  万元,增长了  %。

三、水行政执法工作逐步正规化

水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习业务知识,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五年来先后对洗车场私自开井取用地下水,小区绿化用水,商场、网吧等处无证开采地下水用于地温空调等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地下水的合理使用。

水行执法人员主动执法、文明执法,执法过程中运用法条法理准确,无任何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发生,使辖区的水环境得到很好的保护。

过去的五年是水资办在成长中探索的五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进步无止境,我们还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前进,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年,为更好的做好未来五年的水资办工作,我们制定了后五年的简要工作计划:

一、队伍建设是不倒的旗帜。队伍好坏是工作好坏的基石,什么时候也不能放下队伍建设。未来五年我们依就要做好队伍的各项素能建设。

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必须加快转变治水兴水管水思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着力加大水资源节约保护力度。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点。1、计量设施要不断更新,计量要准时准确。要求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计量设备的更新动态,要把技术更先进的计量设施安装给用水户,及时抄表撑握用水量。2、档案工作要不断扩展,同时做好保管工作。3、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是重中之重。继续严格按照辽政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使水资源实现充分利用,合理征费。4、宣传工作要行之于生活,运之于日常工作。未来五年我们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工作的重点工作来做。

三、水行政执法工作是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有利保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继续做好查处各种非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好日常巡查,保证辖区用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