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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 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 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 standards 或accounting 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 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 general 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 accounting 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一)企业资产确认与计量的协调
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原来小企业会计的计量,将旧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普遍采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取消。通过对应用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得出市场行情对企业所持有资产并没有任何影响,小企业继续使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方式,在资本成本会计处理方面实现与税法的协调。
其次,在我国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提取准备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提取准备金,除金融企业之外,其他企业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准备金。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资产要求不再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做资产减值的准备,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参照了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与之统一。一旦企业账目中应收款项中出现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款项,并不进入提坏账的准备,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时通常会使用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能够在折旧的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优势作用,小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因技术方面的改变而受到影响,这样会加速折旧的速度,我们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来进行解决。根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额以及使用情况,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科学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预计净残值。在新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中,我们还可以发现有关于资产折旧的方法以及固定资产在最低折旧年限已经趋同。比如,在新准则中规定小企业所在的房屋已经使用23年,那么小企业的资产摊销日期就定为可供使用时一直到使用或者出售的时间为止。一旦有相关的合同规定了小企业所使用房屋的年限,那么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年限进行处理。小企业不但不能够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且无形资产的分摊期不能低于10年。新准则和税法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方面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最后,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中,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的投资情况采用不同的成本法或者权益法。在新准则中,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办法上与税法完全一致,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使用成本法,在取得股利时应当算为当期的投资收益,但是要权益法就必须对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并将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差异,通过纳税进行调整。
(二)费用与计量的确认
在新准则中有关于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处理的问题,也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一旦小企业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出现了维修问题,那么维修的费用必须以固定资产使用中的对象为基础,并计入企业的资产成本以及当期企业的损失收益当中。除修理费用之外,企业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销售费用这些与税法中的规定也趋于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时间性差异
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时间性差异体现在确定收益的费用不同,以及企业在生产中损失时间的不同,进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以及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十分相同。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改造时所遵循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与税法进行协调,甚至趋同。这样不但消除了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消除了企业所得税时间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小企业在对资产进行整合时,使用统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方法,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与税法所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使得收入费用的确认以及计量方法与税法趋同。
即使新准则和税法在很多方面已经完成了协调,但是二者总归是两种不同领域的两种规范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表现为小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以及用于补偿的相关费用时,或者在领取政府补助的过程中,新准则要求企业确认其收益,但是税法的要求有所不同,当企业收到政府的补助时,必须要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收入当中。
(二)永久性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在应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对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企业在进行短期投资的过程中,要计算期末计价的成本与市价相比,二者之间的价格谁更低。一旦成本高于市价时,就需要为短期投资跌价开始准备。但在税法中规定,没有经过核定的准备金不允许在缴税之前将其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日常收人中的“不确认收入”以及“冲减收入”可以不作为企业收入,可以不缴纳税款。但是税法对于这部分收入就需要征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利息的支出、员工工资的支出以及企业的工会经费支出等支出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将这些支出扣除,但是税法与新准则规定的并不相同,税法只允许扣除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支出以及费用,并且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可以在企业纳税前将其扣除。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逐步趋向规范、合理。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3月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互动关系,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服务的对像不同,在会计核算中两者间的差异必然存在,会计需通过纳税调整的方法来协调差异。而在规范或环境发生变化时,两者的协调难度就会加大。且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还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税法却是一项严格、严肃的法律条规。因此,如何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研究意义
1.减少企业利益流失。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税法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准确,尤其是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没有结合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必然会导致税收利益的流失。因此,只有加强新准则和新税法差异的分析,并在实践中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特点,根据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才能保证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2.推进企业改进会计核算。推进企业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通过研究二者的差异,必然促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何通过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业务处理程序,使税法和会计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二是纳税人必须通过必要的辅助手段,序时记录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准确调整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保证纳税人申报准确;三是税法或纳税申报中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有特殊要求,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否则会给企业纳税带来不利影响。
3.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质量。新准则和新税法出台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发生变化,对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上,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使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的纳税方面的信息能够剔除会计和税法差异后,反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准确信息。其二,税收稽查工作,针对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差异变化,调整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协调
1.协调原则。协调原则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全面性原则。同时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的需要;其二,现实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企业改革的实际,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中,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例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和监控力度,增强税法“刚性”;其三,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多种方法供其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后续的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中,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四,注重效益原则。要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为了统一而过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为了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通过二者的适度协调,既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又有利于税源培植,从而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其五,严肃性原则。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协调的主要方面。(1)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法协调。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法协调主要包括:其一,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此,建议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相关准则中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条款;其二,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其三,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各不相同。这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在会计政策上规定过死,必然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
(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从税法的制定来看,当前突出的差异表现在:当所的税收法规会对企业会计处理产生影响时,缺乏配套的会计处理规定,往往只在税收法规中规定“无论会计制度规定怎样处理,均按本规定计算纳税”,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由财政部制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这种政策制定的不完善、不明确,给实际会计工作造成了混乱。因此建议在出台有关税收法规时,如可能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则应当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新的税法出台后,虽然解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问题,但在以下方面仍需要优化:一是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限制。新税法在这一点上有所体现。在新颁布的税法当中,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残值率不再统一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残值率,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上的有形磨损和因技术落后产生的无形损失都迅速增加。会计准则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企业更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考虑,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偷税或延迟纳税。新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仍然做出了硬性的限制,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对此,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适度放宽标准,不应限制地过死。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避税,可以规定在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会计政策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作变更。二是税法应允许企业扣除一定的准备金。新税法对于企业准备金的扣除标准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只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在1%之内限额扣除,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还有待在后续的实施条例及细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市场经济中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计提准备、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侵蚀税基。正如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一样,税法也应当允许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准备的计提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风险准备的条件和风险准备计提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三是税率的安排要考虑税基的宽窄。我国新旧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扣除项目名目繁多,不易操作,加上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对企业收入等项目的确认有了较大的调整,税法也要及时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四是尽快完善税法的配套法规,明确新税法中没有做出规范的部分。2007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要求先在上市公司使用,其他企业也可以使用,但是我国的各类会计考试都使用新的会计准则,相信不久就会在所有企业推行(除小企业外)。新的会计准则无论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概念都进行了重新界定,在企业的利润核算时要求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这些改革对企业税收的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时,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没有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就要考虑会计准则的影响。企业税收效应的发挥是多种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进行税法优化改革的同时,其他法规的配套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将会弱化税法改革的积极影响。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采取加速折旧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缩短年限。其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废弃费用的处理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新税法没有涉及利息支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外资企业的待遇,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都准予扣除。关联方交易的处理应和会计准则接轨,在税法中,应该明确关联方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方的转让定价。五是对税务人员及时进行新准则的培训,以便适用改革后企业报表的变化。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税法的改革必须注重与会计准则的衔接,税务人员对已经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应该认真地加以研究,并对会计准则未来的发展予以高度的注意。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准则、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资产的计量与处理方法等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对其中合理的确认方式、计量方法应该在征税中予以充分考虑,在服务政府财政利益和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有机地协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尽可能地缩小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在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方面的差异。
参 考 文 献
[1]汪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与协调[J].当代经理人.2006(2):11
[2]张鹏.从会计实务与税法业务处理的差异看两者的协调和统一
[J].财税广场.2008(1):16~19
[3]杜永生.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探讨[J].企业导报.2009(3)
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差异与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力与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不断向国际标准准则靠近。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二者相比,财务会计兴起和发展时间较长,税务会计则是财务会计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通过分析两者的差异寻求协调之道对优化我国税收制度,促进市场公平以及经济快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差异
(一)目标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随使用者的变化而变化,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得到及时、准确的纳税信息以做出决策,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而财务会计则是通过三张报表总结前一会计期间的经营状况,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对于国家而言,税务会计是了解纳税人的交税情况以进行监管,达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保障国家权益。而财务会计则是将公司的情况通过三张报表传达给公众,满足信息需求来做出投资决策以及监管,检查行动。
(二)所遵循原则的差异
由于财务会计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遵循的是国家的税法,同时大多数人认为税法是会计准则的一种延伸,所以两者所遵循的原则有相同以及相异之处。相同之处包括诸如会计分期原则,持续经营假设以及货币时间价值等,但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设计的目标不同,在财务会计上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在税务会计上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加收付实现制原则,因为进行税收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交税,其次税收具有确定性,即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这点与财务会计的稳健性估计原则是不同的,意在保护国家税务收入的。
(三)核算范围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关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费用等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税务会计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有选择地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关注应税收入,纳税所得,扣税费用等。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
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协调的重要性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二者的关系进行正确的运用与合理的安排,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国家、社会、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内的市场经济处于不断完善中,所以在经济活动中税法的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而税收法则和会计准则二者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二者的矛盾既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对企业财会人员在业务上的操作方法与操作流程也有直接影响。为了确保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二者的目标能够正确的体现出来,使财务核算的成本与纳税双方所遵循的税法成本得以降低,就应该根据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分析和研究税收法规、会计准则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促进二者的有效协调,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差异的对策
(一)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是建立在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协调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向国际化靠近,而当前的税务会计理论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会计理论体系,相比之下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已经有一段较长的历史了。因此需要通过财务会计理论体系为指导加快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建设,完成由税收学理论知识向税法学的有法可依的转变,建立协调二者的内在联系。在管理层面上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要相互配合,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两个方面的努力,第一,财务会计时刻关注税收信息需求,发挥其对税法决策的支持作用。第二,税法制度的建立和修正,需以“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发展”为重要考虑因素,最大限度地使二者相互适应,促进其协调发展。
(二)强化信息的公开度以及交流
务会计之所以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原因之一在于税务管理的目标在于收入分配,即保证国家税务收入。所以才会出现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影响下的税务会计制度,防止会计主体通过会计手段来逃税避税。就目前来看,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外披露的涉税信息仍不足,这就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困难,所以只能通过相关税法来进行约束,但是如果企业增强税务信息的公开使得股东、债权人、税收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企业财务管理中关于税收有关的信息,则更有利于促进税务会计向财务会计方面协调。
(三)通过提升财会人员的素质来促进二者的协调
从微观上看,我国大多数财会从业人员是依据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不同而分工的。人们往往精通其中一项而无法同时胜任两项职责,这样一方面是一种人力资源浪费,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内部做到统筹兼顾,达到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协调。从宏观上看,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过程中,需要财会从业人员快速的适应新的规则,对从业人员造成一定的冲击,这个时候只有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使财务人员及时了解外部的变化,充分了解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方法以及能够对两者信息进行转换,才能保证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顺利协调。
现阶段我国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目标、原则以及核算范围上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不利于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操作流程与方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做到两者的协调,在协调过程中我们既不能将两者完全分开,也不能削足适履,而应该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层面上促进两者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有利于更好的处理国家、社会、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对策
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广泛,工作比较复杂。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下,企业要努力做好所得税的核算工作。企业所得税能够影响到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对于企业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增长具有直接的影响。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企业财会人员来说应当认识到会计核算和税法中的差异和不同,做好企业所得税核算工作,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简介
1.企业所得税概念。企业所得税所征收的对象是从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它所得的纳税人,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指的是事产品生产、服务以及物流运输等商业活动所获得的租金股息等收益以及营业外的收益等。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所获得的资产收益收入,一般按照按照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进行缴纳。按照注册地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形式,其中居民民企业主要是在我国境内所成立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不在中国境内以及其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境内的,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是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所得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的意义。企业所得税遵循多得多缴,少得少缴以及不得不缴的原则,其征税方式和核算比较复杂,需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了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的多方面的利益,所得税对于改善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国家的经济结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征收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确定合理的所得税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新兴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我国企业创新和创业都具有重要的帮助。同时所得税也能够调节居民的分配机制,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待遇,从而达到促进消费、增强市场活力的目的;对于政府来说企业的经营压力减轻,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就业市场,从而使税基变宽,政府能够得到更多地税收,提高了政府的财政能力。
二、企业会计核算中所得税问题分析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所得税和会计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税收也是会计的基础,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税收所得等。在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过程中和会计准则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时间上和永久性两个方面。时间上的差异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于企业受益、费用以及损失中时间确认上的不同,并且由此所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例如在会计中对于超支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税收罚款等;暂时性差异能够在在会计期间进行转回。目前在会计准则中引进了计税基础,用暂时性差异来替代时间差异。在得到资产时计税成本作为取得资产所支付的成本,这和会计上关于初始价值的情况相同,资产在保有期间按照税法的要求已经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在资产持有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已经税前扣除的累积金额。
2.费用列支不准确。部分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导致相关费用范围的列支出现误差比较大的情况。例如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没有明确相关费用的范围,但是在会计准则中对各种费用的列支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部分财会人员在税前税后的费用列支中出现了前后颠倒的现象,例如有企业将贷款利息支出列入到了财务费用中,将购买固定资产列入到了费用中以及将固定资产进行分解列入费用。在进行资产损失核算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报告税务管理机构,将其列入到了企业营业支出中。在费用列支时,没有经过税务管理部门的同意就将相关新技术开发费用列支在税前。部分企业没有将补贴收入计入到所得额中,而且直接列入到了盈余公积中。还有一些企业故意隐瞒企业的收入,在销售货物时不按时入账,部分企业将收入纳入到个人账户中。部分企业在进行返利销售的过程中,企业按照相应的要求返还现金以及其它产品,企业在收到相关现金产品之后不入账,这些行为的存在都降低了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对策
完善企业所得税核算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熟悉新的所得税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的核算方法。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提供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也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效率。因此企业财会工作人员要充分地认识到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意义,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方法,特别是加强其相关核算方式的学习。企业财会人员应当正确区分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不同,只有在纳税时才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来进行核算,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计量、报告等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企业要严格遵守新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以及应纳税差异之间的不同,使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2.加强对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监督。在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下,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所得税的核算管理,要保证新的会计核算准则能够应用到所得税的计算中。要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严格按照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有效性,企业应当加强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降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风险。要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审计,及时发现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使会计核算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履行企业的纳税义务。
3.加强对会计核算人员的培训。在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下,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要重视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财会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自觉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企业也要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水平,从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财会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到会计核算中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通过加强培训掌握正确的所得税核算方法。只有假期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税法教育,才能使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财会人员只有懂法才能守法。此外还应当重视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财会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信念,特别是不做假账,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商业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得税的核算和管理。特别是要认识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做好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工作。同时企业还应当做好所得税的筹划工作,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使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能够不断规范。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要大胆借助现代管理工具,对所得税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水平。(作者单位:十堰广播电视大学(十堰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 佟贺.浅析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2,(6):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