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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管理;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经济往来越加频繁,企业之间需要签订众多合同。合同一方面可以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约束工具实现企业的管理能力。以下详细讲述合同管理对国际水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措施。
2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强化管理人员素质,对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至关重要。具体措施如下:第一,从根本上解决人员素质问题,严抓入职关卡。水泥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管理规定,选择适应性管理人才。要注意的是:通过不同渠道选入人才要有不同入职门槛。例如,若采取公司内部选取法,企业管理者应进行公司内部培训活动,选出最优秀的水泥业务人员作为合同管理人员。若从外部利用招聘方式引入技术性人员,可以设置水泥知识相关的笔试内容,选出不仅具备承包项目管理能力、还具备水泥生产运用的人才。内外严抓的选人模式,能够有效规范管理合同人员,提升合同管理效力,强化水泥总承包项目的健康有序性,促进水泥行业发展[1]。第二,水泥企业应对上岗人员进行在职培训,让其具备优质合同管理能力。在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时,可以根据水泥市场经济变化趋势进行针对性讲解,让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实现与水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完美对接,制造更多经济利益。水泥企业可以采取多样化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只需要殊途同归达到合同管理培养目的。例如,可以采取布置作业方式,让培训人员完成规定任务实现业务能力的提升;可以利用定期检查的监督方式管控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让其在压力管制下,增强合同管理能力;进行短期水泥合同管理培训实践学习,能够让合同管理人员认识到水泥知识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促进业务能力的提升;通过相关性经济案例演示、参考、讨论工作能够让合同管理人员认识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核心,做好管理工作。另外,合同管理人员也能够进行自主性被培训工作,比如聆听水泥知识讲座,参加相关性合同管理法律业务能力培训考试,提升自身技术含金量,促进岗位能力的提升,增强水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活力。第三,水泥企业应将合同管理人员送入专业院校进行培训,让其能够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管理技术,促进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工作人员通过相关性知识学习,会提升爱国主义情怀,增长爱岗就业精神,兢兢业业为水泥企业奋斗终身,实现人力资源的最大化使用效果,为水泥行业制造更多经济利润。高职院校教育能够为企业人员提供深造机会,弥补业务不足,会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变化、时局政策颁布等动态因素,采取有效实践性教学,对于水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水泥企业应实行岗位与人员的“一对一”管理,让每个人员各在其位,各谋其政,各司其职,做好本岗位工作。这种责任划分的合同管理模式,会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让管理人员认识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去除企业一些运行弊端。例如,当进行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时,企业将各个管理任务下发至每一个工作人员,本岗位员工只需要对自身业务范围负责,能够提高单个项目的管理成效,也能避免责任追究不清的难题。这种氛围下,员工只能自己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不能将工作内容泄露或者传送给其他人,会有效降低玩忽职守的行为影响几率,让水泥工程具有安全可靠性。第五,除了上述所讲四点之外,水泥企业也应注重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法治理念、语言训练等相关性业务知识,打造全面发展性水泥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促进水泥行业的持续发展。
3提升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合同管理制度体系能够创建纪律严明的合同管理氛围,让水泥总承包项目实现统一化管理目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含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两方面内容。
3.1组织网络合同管理制度
组织网络实际概念就是企业从上到下实行管理措施,最终让企业的每一个层次遍布合同管理理念。水泥企业针对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应设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者项目研讨小组或者监管性团队,以期达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管理目标。此次项目中还要设立法律专业人员,以便有理有据完成项目管理工作。例如,在规模比较大的项目中,会建立专门法律管理岗,呈现法律管理行业的几率严明性。在规模比较小的项目里,一般选择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法律咨询师的方法实现合同管理的法律性能。本文中列举的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属于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应打造独立的法律监管部门进行组织网络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合同管理部门应具备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合同履约、组织裁定、依法诉讼、监督管理等法律性能,让水泥总承包项目受法律保护,也承担法律约束。
3.2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
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是让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制度化操作,有章可循、有理可依。例如,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洽谈、拟定、评估、签发、传达、学习、责任分布、履行、变更、修改、中止、解除、结束等过程,要实现制度化管理,保证每一步骤的实施都在企业的监控之下。在实行水泥承包项目管理时会与企业内部进行联通工作,所以建立制度网络合同管理制度不光要跟踪项目进程也要追溯到企业内部管理之中。水泥企业管理者应将相关合同管理规定下放至整个企业内部之中,让公司所用员工配合开展承包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例如,水泥企业可以将国家合同管理的理论依据《合同法》作为企业宣传材料,张贴在企业规章制度宣告栏中,让企业员工能够正确认识法律的重要性,提升法律意识,做好项目管理工作[2]。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对于国际水泥总承包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水泥企业应提升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等相关合同管理措施。希望水泥行业能够全面实行合同化管理模式,为国家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关键词: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高等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2] 张明亮,薛梅,安荣.借鉴国外经验,切实搞好中国校企合作教育[J].中国成人教育,2010,(9):79.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
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
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关键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1;D922.2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有关金融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实施了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导致人民银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没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导致人民银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风险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所具有的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其内设部门名义对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承担其内设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责任。
(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法律风险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的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了本应由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而导致其承担越权执法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印发的法律风险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没有弄清违法事实并掌握充分证据,就实施行政处罚,而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适用法律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适用法律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当适用不同层次法律或不当适用法律条文,而引起行政争议并为此承担无效执法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法律风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标准把握不准,导致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随意性过大,面临在诉讼中被判决变更的法律风险。
(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七)收集证据方式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执法部门收集有关证据的方式不规范,就可能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影响执法的效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实施行政检查、处罚时以暗访等非法定方式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证据无效,使基于该证据作出的决定也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八)执法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风险
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法定方式、步骤、手续和时限进行,这是对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执法检查事项以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等,并因此承担执法检查程序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
1.执法认识不到位,法治观念不强。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格行政执法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依法行政的思想贯彻到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执法目的不明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金融行政管理问题,不能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从而给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后果,也引发了一些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2.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执法工作。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浅薄,因此在执法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工作,暴露出适用执法依据不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晰,处理违法行为不适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效果,甚至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争议,给人民银行的执法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二)行政谭内部监督方面的问题
1.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相对滞后,监督方式需要创新和改进。目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内,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途径进行的。但这些监督往往是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或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属于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只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能对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予以警示,因此这种监督相对滞后。
2.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应当既包括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对外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部门的自我监督。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尚不健全,客观说存在着规避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或者单纯依赖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的情况,以及执法职能部门自我监督流于形式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有所缺失,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监督避免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最终发生。
三、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人民银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最终要通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的具体行为体现。因此,人民银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就决定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状况和效果。而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增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以及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律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
通过组织系统法制培训、岗前法制培训、在岗法制培训等培训,使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执法人员都能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执法的方法、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保障执法人员能够在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避免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而达到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保障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首先要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观念,克服规避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或单纯依赖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的思想,充分发挥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作用,以及履行执法职责部门自我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合力,达到全方位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要完善人民银行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机构对本辖区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本辖区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防范系统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发生。第三,逐步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观念,减少违法或不当执法情况的发生。第四,探索建立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L险预警机制,逐步形成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使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警示,从而达到预防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时代;教育培训;法律制度
一、引言
教育培训行业自在市场上出现以来,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趋势。当下,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反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们对高质量高水平教育的需求增加。学历教育通过学校所提供的是一套基础性的、适应能力不强的教育,而教育培训则以其灵活性、高效性的教学吸引了广大群众。教育培训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性教育,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教育培训繁荣市场的背后,受逐利心理的影响,一些关于教育培训行业的“负面”新闻报道频繁出现,大量的“无证无照类”的培训机构被查处、受培训者与机构之间频繁爆发“服务纠纷”问题,如培训教师资质不合格,这些问题大大损害了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受培训者寻求不到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教育培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缺漏,司法、执法部门就没有一部可执行的法律规定,再加上行政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确而相互推诿,使得教育培训行业的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加剧了教育培训市场内部不正当竞争现象,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一片混乱,急需治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培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继续发挥其好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教育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教育学的角度对于教育培训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如胡天佑的《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与治理》,李一凡的《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有些期刊和论文则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杨清的《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张静的《教育培训机构“虚假承诺”的法律规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等。然而,这些研究并未深入涉及到法律制度层面,笔者主要从教育培训行业法律制度层面来分析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从而希望能够为当下我国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措施。
二、新时代背景下教育培训出现的原因
新时代背景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教育方面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当下传统的教育—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存在科目众多、课时繁杂、时间地点的安排不能照顾到一些的特殊群体,不能够满足社会群众追求高质量教育的需求等问题。因此在这样的矛盾下,教育培训行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作为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教育方式,教育培训以其灵活性、服务范围广泛等特点受到了社会群众的欢迎。[1]不同于传统的学历教育,它的服务对象不只局限于学生的课外辅导,而且对于社会各个行业,如司法、经济、艺术等方面都有涉及。抓住了当下社会群体对知识、技能的渴望,同时又创新教学模式,利用网络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进行知识的灌输,同时改善了传统教育科目繁琐,耗时大等缺点,关注“针对性”的教学,设立“专门技能”课程的培训,这样的专门培训更加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这里我们所说的教育培训与学校教育不同,学校教育即学历教育,是指由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即学校)所提供的有目的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由专职人员承担的,以影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全面系统的训练和培养活动。而教育培训指的是非学历教育,它以满足公众的兴趣、技能、文化等某个专项的需要为目的,主要存在于教育培训机构、国际夏令营、留学中介、学生课外辅导、考研以及公务员培训、幼儿早教机构、教育机构等。它的形式灵活,培训的周期短,上课的时间地点安排上的优势更能满足当下社会公众的需求。[2]
三、教育培训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教育培训行业近些年在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他们以满足大众追求完美生活需要为目标,制定了一系列为大众服务的形式灵活的课程。同时,高效利用互联网进行课程开发,吸引了一大批消费者,整个市场的营业份额逐渐扩大,获取了高额的利润。教育培训行业遍地开花,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二)问题
随着教育培训行业在市场上的快速发展,市场份额的逐步扩大,整个教育培训行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近些年来,我们可以从很多新闻报道中看到,多地教育培训机构老板卷款逃跑、受培训者学费退还困难、培训机构与受培训者之间的“服务纠纷”增加等现象。这些现象使得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国家也开始重视教育培训行业方面的治理,如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这就对我们研究教育培训行业相关问题提供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1.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品质良莠不齐,大多数资质不合格由于教育培训特殊的行业特点,准入门槛低,市场监管较为宽松,这就让很多小型的实际上不具备创办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趁机而入。这些培训机构的加入使得教育培训机构数量猛增,机构之间的利益受到侵犯,一些不合理的竞争行为开始出现。从而导致整个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下降,使参加培训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也引发了参加培训者因合法利益遭受侵犯而“诉求无门”的难题。[3]2.乱收费”现象和“虚假承诺”现象增加教育行业是一种长期投资行业,因此,在整个教育培训行业中,采取的是一种“先交钱,后服务”的模式。许多培训机构往往利用这种经营方式,在培训的过程中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例如“咨询费”、“服务费”等。同时,因为是“先交钱,后服务”的经营方式,也滋生了一些“培训机构卷款逃跑”、“学员退款难”的问题。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培训成效、师资力量强大、承诺“包教包过,不过退款”的方式来增加生源,同时利用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来获取收益,这些都是“虚假承诺”的具体表现。[5]3.“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培训成效高低不平从而影响行业公平竞争由于教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在培训教师资格要求层面不像学校教育一样严格,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取得一定的资格条件才能上岗。教育培训行业是“针对性”的教学,它的目的就在于在最少的时间内利用最低的成本提升培训成效。在这样的市场背景和需求下,教育培训行业对培训老师的关注点就在于“是否有能力”、“是否能够节约成本取得高效培训效果”。所以,大的教育培训机构就会通过高额薪酬聘请能力强的培训教师以及一些学历教育中的教师,吸引了大量的顾客和带来了高效的培训效果,造成“教师资源垄断”问题;[6]而一些小型的培训机构因为能力有限,于是通过多种手段,例如虚假包装师资,虚假宣传来增加生源,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会影响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影响学历教育中学校教学效果。
四、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
当前教育培训行业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外观层面来看,是整个教育培训市场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但是不应局限于这些表面现象,我们应当从深层次的方面进行分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缺失、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受培训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低等因素是诱发教育培训行业问题出现的原因。其中最值得探究的应该是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教育培训行业机构设置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针对教育培训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根源就在于我国目前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法律制度规定的流程和申报程序复杂。教育培训机构实质上是“姓商不姓教”,在我国基本上都是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办学校。[7]所以它的设立登记一般是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要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审批登记表,写明情况,经过审批机构审批,再申请正式设立报告等一系列复杂流程,审查合格后才有权依法从事教育培训工作。这就导致机构设立登记这块由于程序复杂,而许多教育培训机构又不愿意在这方面花费众多时间和成本,因不具备相关创办条件,未取得许可证明,而无证经营。
(二)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解决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教育培训行业“服务纠纷”越来越多,主要体现在一些“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的行为所引发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解决方面。针对这些“服务纠纷”,目前只能够依照我国相关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寻求解决途径,但是仅依照这些法律规定,不足以对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法律约束;而且考虑到诉讼程序复杂和成本高、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监管责任的相互推诿,使得受培训者难以寻求到有效途径维权,另一方面也会使这些教育培训机构继续“为所欲为”,最终导致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
(三)教师资格条件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对于教育培训行业的“师资质量问题”影响培训成效高低不平所引发的内部不正当竞争加剧,学历教育学校内部教学混乱的现象,主要存在以下两大原因:首先,针对“师资质量问题”引起培训效果高低差异,进而加剧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损害受培训者合法利益的问题,根源就在于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格认定没有一个合格的准则。我国现行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只规定了学历教育中教师任职条件,需要通过专门的国家资格考试以及一些严格的程序审查,而对于非学历教育层面的教师任职资格上并没有任何规定。于是整个教育培训行业的教师数量急剧增加,培训教师的水平差异明显,这就致使教育培训行业“教师资源垄断”现象的产生,加剧了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另外,针对大规模的公立学校教师受高薪酬诱惑去培训机构兼职,影响公立学校教学效果的问题,也在于当前《教师法》中对教师工资和待遇的规定不能满足教师需求所致。[8]
五、教育培训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相关方面法律制度问题和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增强受培训者法律意识的基础上,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同时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方面的法律制度
面对教育培训市场门槛准入低、设立登记渠道漏洞多,致使机构众多、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以保障教育质量为中心,简化《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登记流程,严格审查机构创办的资格,控制培训机构的数量,让机构设立登记上能够有法可依。[9]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行业纠纷有效解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针对教育培训行业出现的“胡乱收费”,“虚假承诺”现象,我国目前只能依据相关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进行调整,但是这些法律的调整不能给受培训者带来满意的结果。由于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制,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就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依据,受培训者因权益遭受损害提出诉讼赔偿几乎无法可依。面对这种现状,有必要加强教育培训服务方面的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收费标准,严惩“虚假承诺”的行为。另外,对于受培训者因法律程序复杂,维权通道难行等问题而无法诉求的状况,可以针对这类消费者设立快捷简便的法律维权通道,简化法律程序,使得受培训者简便快捷的获得赔偿。
(三)建立健全教师资格方面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