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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经济法培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益加剧,法律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企业权益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权益的保护,必然涉及其经济效益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企业都选择了用经济法律培训来增强员工的经济法律意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经营管理人员的经济法律素质,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法律培训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法。笔者曾对管理干部进行过经济法培训,也做过青工培训班的法律基础培训等工作,现根据自己对企业培训的经验及相关理论研究,对企业法律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与对策。
1 企业经济法培训概述
企业经济法培训是指企业或针对企业开展的一种提高人员经济法素质、能力和对组织的贡献,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一种法律培养和训练活动。其目标是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使员工在工作时能够依法办事,避免纠纷的出现,以法律途径来保护员工和企业的权益。法律培训实质上是一种系统的法律智力投资。企业通过投入人力和物力对员工进行经济法律的培训,其本质是为了提高员工的经济法律素质,促进企业人力资本的升值和公司业绩的提升,最终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种企业投资行为。
经济法律培训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获取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以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管理和法律具有密切的关系,培训师接触的是各行各业的企业,在培训中可以将其它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进行传授,使企业能够了解到更多最新的法律资讯,开拓企业管理的思路,进而提升企业管理的水平。
2 国内企业经济法存在的风险研究现状
多年来企业经济法存在的风险一直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当中最容易被忽视的风险之一,因此也成了企业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风险问题。其高发案率,低执行率,以及高败诉率,或者打赢一场即使赢却拿不到钱的官司的无奈与尴尬局面困扰着企业,因一笔官司或一笔欠款葬送整个企业的案例绝非危言耸听。
吕景胜等人就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国内221家中小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这些企业中有198家在最近3年内发生过经济法律纠纷事件,达到有效问卷的89%。其中又有174家企业发生了债务的拖欠,占整个问卷中的79%。而与此相对比的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却还不足33家,得到一半赔偿的企业也仅有56家。而在我国将近4000万家企业中,90%以上的是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相较大型企业而言,法律风险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措施更落后,法律风险隐患更大。基于此,企业内部开展经济法的相关培训已势在必行。
3 如何做好企业经济法培训
笔者是高职院校教师,同时也是企业培训师,曾经做过管理干部培训班经济法培训,也做过工培训班的法律基础培训等,结合这么多年的工作经验,笔者以为要想做好企业经济法培训,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 企业经济法培训的课程目标设定原则
培训课程目标是构建课程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突出培训课程的法律定向,培养企业员工掌握基本的法律课程内容基础,使学员最大程度地将理论基础和实际岗位工作相结合。②法律课程培养目标与专业目标培养要相互结合,或者说所设课程的目标必须满足并适应企业经营生产发展的目标。例如,一些国际商务型企业,企业的员工应具备从事国内、国际、交易等综合能力素养,在此基础上,对此类企业员工经济法的培训目标应围绕“综合能力”的提升来进行设置和确定,不然经济法律课程培训目标的确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和方向。③培训课程还必须结合培训对象的接受程度及特点进行设置,做到“因人施教”。④所设课程的培养目标不仅要具备针对性,而且同时还必须具有适应性,以满足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的双重需要。⑤培训方式必须严谨、优化。对于在岗员工的培训,必须结合以下特点:其一,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经验和知识,他们能进行批判性的反思,是自主的学习者。因此,对于中小企业的经济法培训,应采用个案、现实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讨论的方法来缩小与先前知识结构的距离,通过案例分析等活动,来有效促进对已有实践和知识进行反思。其二,经济法律培训还必须内容严谨、语言规范,逻辑性强,使学员深刻感受法律的魅力。
3.2 培训实践
笔者结合培训实践经验,总结出四种基本途径来对企业的中高层、基层等各层次员工进行有效的经济法律培训。
3.2.1 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对于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选取特别重要,其重点应放在讲解公司合同、经营、国际金融贸易、劳动法律制度、担保法律制度等相关的经济法律与风险防范知识上,此类培训所涉及的人员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要求培训组织和教师具有较高的经济法律知识水平,能真正做到为中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企业各重大事项进行把关等。例如,讲公司法时结合“国美事件”,分析探讨控股股东的诚信、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诚信问题,可使公司高管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再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案例,一些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员工集体跳槽,给公司带来极大的损失,来分析企业怎样防范泄密风险。
3.2.2 普通岗位员工经济法律培训
企业在各项岗位知识培训过程中,必须留出时间让普通岗位员工进行经济法律知识学习,以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法律意识。
3.2.3 公司经济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企业与自然人一样,同样需要“日常保健,定期体检”,在“稳健生存和发展”的意义上,其必要性、重要性与自然人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此类培训,即“日常保健”,可每年举行1-2次。它涉及的范围及内容均较广泛,给经营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以有效的经济法律培训。
3.2.4 新法的宣传培训活动
一些事关公司财产与权利的新法,必须进行宣传培训,因为知识较为新颖,员工们的学习积极性也很高。
除此之外,企业经济法因涉及合同担保制度、合同证据问题,关乎到企业的发展和生存,因此企业领导除了做好基础的培训外,还必须加强企业合同的管理,重视合同的审查工作。企业合同作为关乎企业产品营销宣传、产品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员工对合同的订立到履行这一动态过程的管理,这一过程大致分为谈判、签约、担保、审批、履行、结算,而其前提就是具备经济法律知识,随时掌握合同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合同订立前应审查其合法、合理性等情况,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以防出现“秋后算账”的情况,甚至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企业及个人的法律素质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我们长期持之以恒的进行坚持,让企业每个人从思想观念上意识到,只有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才是企业得以长久生存的前提基础。每次培训后,还应积极和学员进行沟通,收集他们有效的反馈信息,并统计这些有效数据,总结经验,以备提升下次培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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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设置;师资培养
加拿大著名学者W・F・麦凯教授与西班牙的M・西格恩教授在《双语教育概论》一书的导言中写道:“就世界范围而言,双语教育对加强各民族相互理解是我们所能够做的最有价值的贡献;就国家范围而言,它是促进各个种族群体和少数民族和平共处的最佳途径。无论开展双语教学的代价多么昂贵,总比不能开展双语教学所要付出的社会代价低廉得多。”[1]从某程度上来说,国际经济的交往过程本质上是经济、法律规则的运作过程,未来社会法学人才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国际法人才的竞争。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实施双语教学模式改革具有经济与法律的双重意义。法学专业课双语教学应该如何开展才能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这是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涵义
所谓双语教学,通常的理解是指在非外语类课程①(指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用母语和第二语言授课的一种教学模式,既包括教师应用两种语言讲授,也包括师生应用两种语言交流。因此在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简单说就是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学模式。但双语教学的标准是什么,教育主管部门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教材为外语教材或双语教材;(2)课堂讲授的语言为汉语和外语,其中外语授课的课时应占到该门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3)课程的考核(即出题和作答)也要使用汉语和外语两种语言,其中用外语作答的试题要占到试题分值的50%以上(含50%);(4)该教学模式的目的是在学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学生使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当然,如果完全使用外语教材,课堂讲授和考核完全使用外语的,就是外语教学,它是双语教学的高级形式和最终目标。
目前,在我国各个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过程中,人们对双语教学的理解不尽一致,甚至还存在一些“误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法学双语教学不能替代法律外语课程。法律外语是一门专门用途语言,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法的语言,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或其他语种的部分用语(如法语、拉丁语)。其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语言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的法律载体”,是普通人向法律职业人转变必须具备的语言工具,如果不进行专门的学习和训练是难以掌握其中奥妙的。[2]双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是不能相互替代的。法律外语课程侧重法律语言的学习,目的是提高学生在法律领域驾驭语言的能力;而法学双语课程的主要目标不是语言而是法学的某个专业领域,是将两种语言(汉语和外语)作为教学用语言,将外语作为获取知识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另外,法律外语课程与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的区别还在于,法律外语课程传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是西方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信息,而法学双语教学课程讲授的主要是中国的法律知识。②
当然,即使法律外语课程同时兼有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作用,法律外语课程还是以法律语言的学习和掌握为自己的主要目标。这并不是说法律外语教学不重要。在课程体系中,它应该占据基础性的地位,作为以后专业课双语教学的基础。因为法学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并不是生硬地将中国法律的内容翻译成外语,而是要用外国法中的恰当词汇来表达相应的中国法律的概念和内容。
2.法学双语教学不是简单地以外语讲授几门中国的法律课程,更不应是过多过细地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理论和司法的介绍。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双语教学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还是在整个教学体系上,都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那种以外语讲授几门中国的法律课程的作法,是对其的简单化和庸俗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教学。由于课堂教学受到学时的限制,大量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学理论也只会本末倒置。事实上,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是一种全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法学专业课双语教学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就需要从教学目标与定位,课程确定,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改革,教材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入手,探索自身规律,形成良性机制。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与定位
法学双语教学的特点体现在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这二者的关系方面。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和外语语言的运用是法学教学过程的两个主要方面,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要强调的是,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应是法学学科内容的学习,外语是用来传达法学学科内容的媒介。确切地说,法学双语教学是通过英外语这一语言介质进行法学专业内容的教学。它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掌握法学专业学科的知识,其传播途径是外语。围绕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提高外语语言技能两个目标开展双语教学,对学习者而言是“通过外语学习法学学科知识”,对教师而言是“通过外语教授法学学科知识”。
因此,在定位上,法学双语教学是用两种语言作为教学媒介语,通过讲授法学知识使学生达到掌握该专业知识和提高外语运用能力的目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它的最终目的应服务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和教学目的的实现。法学双语教学应当更侧重于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外语则是作为辅助工具存在的。当然,通过法学双语教学,提高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也是这个过程带来的一个良好结果。或许有人就认为当初教育部要求开展双语教学或者外语教学的初衷之一是为了提高学生将外语运用于专业领域的能力,但我们要知道,通过双语教学提高学生外语运用能力不是靠学习外语得来的,事实上是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因为使用外语而提供了一个运用外语的环境和机会,而学生无论是外语的学习还是专业外语的学习都是通过大学公共外语课程和专业外语课程取得的。因此,法学双语教学教的是法学专业知识,而不是外语知识。当然,学生通过这个教和学的过程学到了外语知识、提高了外语实践能力,这与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并不矛盾。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设置
法学双语课程既涉及法学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外语要求。对教师与学生而言,都有较大的难度。这样一来,课程设置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课程设置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服从法学专业教学的目的与定位。法学双语教学的目的首先是更快更好地吸收最新的法学专业知识,其次才是提高外语水平,不能喧宾夺主。双语教学不是语言课,不能以降低法学教育的质量为代价,因此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追求双语课程数量的指标,不适宜用外语教授的课程,坚决不搞双语教学。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在课程设置上要遵循以下原则。
1.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应当定位于法学专业课程,而非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3]法学专业课程中采用双语教学的也主要应为专业核心课程以外的课程。法学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多为体系宏大、分支众多、理论难度较大、本民族文化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于这些课程,用外语授课远远没有母语授课的效率高。笔者认为,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等课程都不适宜采用双语教学。
2.法学双语教学应优先选择世界范围内趋同性较强以及中外理论相近且联系越来越密切或者说与国际密切联系的课程。[4]这类课程包括十四门核心课程中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还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WTO规则、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仲裁法等课程。这些课程要么与国际规则、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密切相关,比如带“国”字头的课程和WTO规则;要么各国在这些领域的立法趋于统一,比如商法、知识产权法、海商法、证券法、公司法、环境法、仲裁法等课程。前一类课程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正式文本大多是外语,涉及的相关术语、国际原则及相关理论多以外语为原始载体,都来源于外语国家的基本原则,所以用外语传授该部分知识比翻译成汉语后的内容会更准确,有助于学生掌握第一手的相关专业资料。[5]因此这类课程非常适宜双语教学。后一类课程的国际化程度比较高,不仅两大法系在这些方面的立法趋同,而且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故用外语传授比较合适。
3.双语教学的课程应是对我国现有薄弱环节和空白领域的有效填补,故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也应优先考虑我国立法较少、研究不发达、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的课程。比如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英美法等西方比较发达的课程;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罗马法等以西方史料为基础的课程等。
除了上述提到的课程以外,对于各大部门法中的其他一些具体课程,笔者认为也可根据上述原则来判断其是否适宜双语教学。比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中外理论联系紧密且具有世界趋同性的课程比较适宜双语教学,而物权法、婚姻法、金融法、税法、劳动法等在制度上和体系上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故不适宜双语教学。
四、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模式
(一)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
笔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应为教师交替使用外语与汉语进行授课,学生使用外语与汉语两种语言进行双语思维。其具体内涵如下:
首先,从教学层次上来说,法学双语教学应当在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并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学生中开展。因此,法学双语教学应当在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中开展。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没有法学理论基础,且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还需经过大学阶段的磨练才能适应外语授课和外语思维的模式,故在本科一、二年级进行双语教学不很合适,学生很难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教学效果比较差。
其次,从教学内容上讲,虽然要求教师使用外语授课的比例要达到课程内容的50%以上,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属于本门课程的核心理论以及其他一些深厚的理论问题、逻辑性强的分析、中国特有的制度等内容应当用中文讲授,而一些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全世界通用的理论问题、西方国家特有的制度、案例分析等内容应当用英文讲授。由于课时受到局限,中英文讲授的内容应尽量不重复。这样,既能锻炼学生用外语思维的能力,又能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核心问题和关键问题。
(二)法学双语教学的教学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要求改变一直以来形成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增加课堂上师生之间的互动,实现教学相长。首先,双语教学教师须运用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实现多媒体教学。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写出重点内容的外文表述,再用一些图片和视频资料,增加课件的直观性,使学生能够较快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其次,法学双语教学应加大学生的课外阅读量。阅读材料除了国内能购买到的外文原版书籍以外,主要应依赖教师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搜集到的外文资料。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进度布置学生阅读相关内容,教师在课堂讲授时可向学生提问相关内容或者根据阅读材料布置作业让学生完成。最后,进行互动式的课堂教学时可运用讨论课、案例分析课、影视课等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使用外语,并事先由授课教师将任务布置下去,在课堂上学生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由教师作出点评。
由于法学双语教学实行互动式的教学方式,故法学双语教学应实行小班教学,小班教学以40人左右为宜。为了保证双语教学的效果,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故法学双语教学一定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学生参加,而是应在设定一定语言和专业标准基础上,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组成双语教学班。目前国内多数高校均实行学分制,且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的任课教师可供学生选择,这就为双语教学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三)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方法
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吸收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淡化闭卷考试,灵活运用口试、笔试、开卷、闭卷等多样化的考试方式,尤其是应将学生平时在课堂上的发言次数和质量纳入最终的成绩评定之中。具体来说,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平时考核成绩应为主要考核指标,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核可作为辅助考核指标。平时考核的指标可以是出勤情况、课堂发言成绩、平时作业成绩等;期末考核建议开卷,以外语题目作答为主,也可适当增加口试的内容。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双语应用与专业知识应用能力为主要目标。如果可能,应尽量设计案例,以考查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6]
五、开展法学双语教学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加快法学双语教学的教材建设进程
目前,各个高校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困难之一在于双语教学的教材短缺。从上述法学双语教学的内涵叙述我们知道,要想称之为双语教学,应当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或者双语教材。但是,在适宜进行双语教学的法学专业课程中,除了“国”字头的这类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内容的课程(包括WTO规则)和英美合同法、英美侵权法、英美法、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等这类纯粹介绍外国法制度的课程容易找到比较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以外,其他法学双语教学课程因为中西方法律制度和体系的不同,外文教材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系统论述,其内容不完全适应中国国情等原因,并不适宜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因此,对于这些法学双语教学课程,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双语教材就显得非常必要。笔者对法学课程双语教材的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将法学双语教材的建设纳入一定层次的规划教材建设体系之中,并组织全国的力量编写双语教材。编写法学双语教材的专家首先应为某个法学学科领域的专家,外语水平高,有出国留学的经历或者有法学双语教学的实践经历等。
(2)双语教材绝对不是对中文教材的翻译,而应尽量在综合多本外文原版教材的基础上,通过节选和编辑,尽量保持原版教材的原汁原味,同时使内容符合中国的教学习惯和要求。当然,其前提是与有关国外出版社和作者达成协议,不侵犯知识产权。
(3)专家在编写教材的同时,还应列出一些参考书目,指导国内出版社出版这些书目的影印本,以供任课教师作为学生的阅读书目选用――因为法学双语教学仅靠阅读教材是远远不够的。
(二)加大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力度
目前,法学双语教学的另外一个困难就是师资缺乏。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和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该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采用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首先,应将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纳入各地或各高校的五年发展规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
其次,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应当是自己培养和引进相结合,根据各高校不同的情况有所侧重。比如,笔者所在的山西财经大学,因为地处内陆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此在引进师资上困难较大,故山西财经大学的法学双语教学培养应以培养现有师资为主、引进师资为辅。在引进师资时,引进对象应为本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可以很好地胜任双语教学工作。自己培养主要指高校现有师资中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也可称为转岗教师培训。这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把英语基础好的学科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另一种是把英语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由于法学双语教学的主要目标是让学生获得学科知识,因此笔者认为第一种途径应为培养的重点。现在,各高校的新进教师至少为硕士以上,具有出国留学背景的新进教师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多,这些新进教师的外语基础普遍较好,有些外语水平还比较高。这些均为高校双语教学的师资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各高校应当在法学专业教师中选取那些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或者具有出国留学背景的教师作为双语教学师资培养的重点。当然,外语教师如果有兴趣,也可以鼓励他们攻读法学学科的硕士或博士,毕业以后从事双语教学。
再次,法学双语教学师资的培训应当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对于转岗教师的培训,一个是国内培训,一个是国外培训。国内培训主要培训教师的外语水平和双语教学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技能。外语水平的培训是长期培训,教学方法和技能的培训是短期培训。外语水平的培训是培训的重点,又分两种:一种是在职在岗培训,即高校利用晚上和周末时间对这些潜在的双语教学师资进行长期的语言培训,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外语程度比较高的教师;另一种是脱岗集中培训,比如到某个语言大学集中、强化培训三到六个月,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短期提高外语水平的教师。当然,也可鼓励单个教师脱产半年或一年去语言大学进修。国外培训主要是指教师进修主讲的双语课程。这个阶段非常关键,只有完成了国外阶段的培训,转岗教师的培训才算完成。国外培训一定要放到国内培训完成以后,而且必须是去国外的大学进修主讲的双语课程,而不是简单的培训语言。到国外大学进修主讲课程,一方面锻炼和实践了语言,另一方面,学到了本学科本课程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学到了西方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掌握了本课程本学科的专业英语。这些都是国内的语言培训根本达不到的。因此,国外大学课程的进修在双语教学师资培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综上所述,各高校一定要准确定位法学双语教学的目标,科学设置双语教学课程,改革教学模式与方法,选择适当的双语教学教材,培养优秀的双语教学教师,让双语教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满足我国不断增长的国际型法学人才的需求。
注释:
① 事实上,笔者认为外语类课程也存在着双语教学的问题。也就是说,外语类课程,也存在用外语讲还是汉语讲的问题。但因为与本文的题目无关,所以在此不做详细探讨。
② 法学双语教学的有些课程也是对国际或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介绍和学习,但这只是法学教育中的一小部分,并且应当服从和服务于中国法律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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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价值;障碍;突破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外来日益频繁,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和需求不断增强,参与和主动制定规则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对熟悉国际规则的法律人才特别是具有高外语水平、具有优良专业素质和国际化视野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十分的迫切。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就成为全球各国法学院重视和参与的国际赛事。而竞赛成绩既成为衡量个法学院竞争实力的标准之一,也成为培养国际化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
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价值
(一)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
目前,我国整体法学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还存在定位不准、水平较低、目标不明确等问题,特别是当前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还十分欠缺。针对我国现阶段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和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现状,我国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中之一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在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方面,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成为国际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路径。当前,全球已出现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赛事。主要有世界人权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会国际人道法庭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审判赛、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大赛、亚洲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威廉•维斯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而我国高校在最近几年也逐渐注重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最近几年参加杰赛普国际模拟法庭大赛的队员,多数毕业后都就职于国际组织、跨国律师事务所或出国深造。并且这些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日益受到众多跨国公司和世界著名律所的关注,甚至在比赛结束后直接向队员发出就职邀请。可以说,从今年来我国高校的一些具体实践来看,对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参与,已经成为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路径。
(二)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
国际化的师资队伍是培养高质量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也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最重要的软件条件,需要从体系上来加以考量。要成为国际模拟法庭大赛的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其一,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思维。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必须要有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和眼界。其二,外语水平高。除了能够具有流利的基本外语水平外,还应当具有相当的专业外语水平,能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场外开展诸多工作,如与主办方、裁判团、国内外媒体或其他各国团队沟通和交流。其三,优秀的专业素养。能够对国际法体系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对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有自己敏锐的判断,对国际法律实务有娴熟的应对技能和实战经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一项国际赛事,作为指导教师,需要有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技巧的实际指导,也能够从模拟模拟法庭竞赛的角度进行体系化的训练,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是培养国际化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
(三)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的重要推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除了具备普通模拟法庭的基本特点外,还具有相关案例的国际化,竞赛语言的国际化,参赛队伍的国际化。因此,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就要求除了普通的模拟法庭的一般程序特点外,还要求教学模式的多向性,教学程序的诉讼性,案例分析和法规解释的实践性,充分体现了教学的实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这就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内高等法学院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此外,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培养过程,必须是更多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启动学生的国际化思维模式和国际化的视野训练,注重国家法律知识的实战与运用。这样不仅让学生能够学到扎实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思维模式都发生巨大的变化,成为一种新的培养模式。这会对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产生示范效应,使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成为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学改革的重要推力。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中面临的障碍
(一)法学教育目标和课程设置的限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主要在两个方面:学术研究和技能培训。要求所培养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既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理论素养,又要求学生能够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但现实课程设置和教学中,基本都是更加注重理论的讲解和传授,培养学生的事务能力在整个大学四年的培养中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课程或实战锻炼。只有少数学校开设了一些诸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并取得了不错的教学效果。但从整体上来看,传统的理论教学还是占据了上风,这种传统的培养体系极大的制约了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如果在目前的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中很难打造出出色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队伍,也就很难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个平台来培养更多的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二)总体关注与投入不足
尽管国内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对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的意义有十分深刻的认识,但在现实的教学和培养课程设置中,能够实实在在的进行常态化的实战演练或能够进行相应资源的配置的法学院系是少之又少。目前,全国有少数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进行了一些实践课程的设置,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效果,但总体而言,多数法学院对实践性教学的态度是比较冷淡的,对于像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样需要大量投入和关注的赛事,很多法学院感觉太过遥远,特别是在办学层次不高的学校,要集中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来建设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参赛队伍,打造国际化的培养模式,是一种十分艰难的选择。特别是有的法学院的目标并没有放在对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而是将培养的目标放在了满足国内或本地域的实惠现实需求方面,对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和要求没有更对的考虑和认识,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重要作用更是没有明确的认识,也没有动力来考虑。但是,时展的潮流决定我们面对国际化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已经不再是要不要做,而是要怎样去做的问题。
(三)缺乏理论研究成果的指导
当前,对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果。并且也有部分法学院开始探索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国内一些比较有名的法学院开始尝试进行了“法律诊所”式教学、“电影与法律”教学模式和模拟法庭的课程,并且已经获得了较大成效,并对实践性课程设置和建设展开了较有深度的理论探索。但所有有关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没有系统的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角度来展开,更没有从具体赛事的不同分类、发展历史、未来趋势等视角来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这就导致目前国内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会是我国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研究和实际发展遇到很大的瓶颈。总之,目前国内高等法学院系在运用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国际模拟法庭禁赛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另一方面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理论的体系化。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中的突破方向
(一)加强系统化的理论研究
教学的具体实践和教学理论是相辅相成和相互促进的,要发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必须强化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理论研究,以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指导。首先,要通过理论研究系统化的研究和挖掘出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未来法学教育发展趋势的具体价值,在理论上解决当前法学教育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冷淡态度,提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未来国际化法学教育者的地位与作用。其次,加强对当前主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深入研究,包括它们的历史、发展过程与不断演变的动因、赛制与规则的演变历程和未来发展趋势等。最后,在理论上梳理和总结过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案例,研究和提炼赛事的材料,形成系统化的研究案例和技巧应对。
(二)明确培训课程的设置和目标定位
要发挥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在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方面的作用,必须要从教师和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两个角度入手,通过明确和具体的课程设置为师生找到培养国际化培养路径的课程体系。为此,可以考虑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专门设置系统化的培训课程,通过多角度的考虑,来选择部分学生进入培训课程,进行有层次有梯队的培训,形成体系化建设和体系化的培训课程,可以打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赛事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可以通过整合各种学校的教学资源来吸引更多学生积极参与选拔、培训和竞赛。同时,通过系统课程化的方式和提供其他更具有事的资源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参与其中。另外,对培训课程的设置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不能够过于求大求全,不加区分的将很多相关的课程都安排进来,要分清主次和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做到培训课程的设置要有的放矢。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培养师资
1、学习过专业射击课程懂得各种制式武器的使用与维护。
2、学习过专业的擒拿格斗技术擅长自由搏击。
3、熟悉各种安保设施,懂得各项安全护卫流程。
4、经过五年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各项法律程序。
5、懂得各项心理学课程,熟悉心理侦查心理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