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范文第1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云诉王雪霞房屋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1984年余性本、王雪霞等人共同签署的“房屋分割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房屋应属王雪霞及余学强等六个子女共有。王雪霞事先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私自向沈云抵押、出卖房屋,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而且双方当事人的抵押、买卖房屋行为又均未按照我国的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也未得到房屋主管部门的认可。因此,应认定沈云与王雪霞的房屋抵押、买卖交易行为无效。对沈云提出的确认房屋产权的请求不予支持,王雪霞应返还沈云的钱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双方的责任相应承担。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对策研究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统一实施的具有普及性、强制性、免费性的学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实现社会公平的起点。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支持义务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义务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中之重。本世纪初。我国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首先解决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的问题。在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和免费之后,国家明确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要努力实现让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上好学”的目标。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是政府的法律责任,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该享有接受质量合格的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义务教育必须均衡发展。

必须看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党和国家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校与校之间依然存在差距的情况下,为保障广大少年儿童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的权益所提出的新要求。在《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还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去年,总理又强调:“要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把义务教育办好。依法确保每个孩子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逐步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公共教育资源配置要向薄弱地区倾斜,推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学校之间的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个孩子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无论哪个教育阶段。都不能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孩子们辍学。”这是对我国区域教育协调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为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教育部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200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教育部在成都召开了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2009年,教育部在河北省邯郸市又召开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201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并对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内涵提升。2011年,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分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分规划,与有关部门一起启动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深化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特岗计划、教师国培计划、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了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支持力度。

解决当前区域教育不平衡问题,尤其是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必须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会议精神和要求,全面构建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

对于中央部门来讲、除了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外,还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在美国的基础教育中,对弱势群体的扶持除制定一系列联邦和州法律的基础上,美国政府着重从资金补助、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人手,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先后采取了“社区控制”、“教育机会均等”、“先行教育”、“补偿教育”等措施来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投入。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各地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召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下发指导性文件等方式,结合实际,园地制宜地对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部署。

2 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各个地方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对校园校舍建设、仪器配备、师资配置等方面做出明确的量化要求,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依据。

3 加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切实缩小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差距。各地要普遍把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作为当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切实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4 建立教师交流制度,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各地要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将区域内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政策制度化,引导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

5 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抓手,出台减轻中小学课业负担、缓解城市择校问题等政策措施,努力克服驱使学生拼时间、拼体力的机械重复和题海战术的做法,改变一些不符合素质教育要求、违背教育规律的做法。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范文第3篇

(淮南师范学院 政法系,安徽 淮南 232038)

摘要:义务教育公平性日益受到广泛关注和重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因此,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充分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提出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体会义务教育公平性,从而促使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关键词 :义务教育;教育公平;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077-02

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保障国民的教育基本权利,实现教育公平。多数人会想当然地认为义务教育是最公平的教育,然而不管是从内涵分析还是从制度设计分析,义务教育都不一定会必然地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公平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的前提下,充分分析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提出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使我们更深入地体会义务教育公平性,从而促使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及特征

(一)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内涵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理论界从教育社会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学、教育哲学及教育主客体关系等不同角度界定了义务教育公平的含义[1]。教育社会学将义务教育公平限定于义务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经济学认为义务教育公平是与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教育法学指出义务教育公平体现在对义务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更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和竞争结果权;教育哲学则从观念、市场和社会的公平来阐释义务教育公平性,即包括对义务教育公平的主观价值判断、义务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和一定时期内学生所受教育程度的平等;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则指出义务教育公平的概念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受教育者和从事义务教育的教育者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1]。

首先,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水平和综合国力情况。公民如果不接受最低程度的文化和知识水平的教育,形成一个稳定而又民主的社会是不可能的。因此,义务教育这种带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是其他任何阶段的教育都不可替代的。

其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历史性。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可能导致教育观念不同,而使义务教育有失公平性。我国幅员广袤,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存在不平衡发展。历史形成的这一现实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加以解决。

再次,义务教育公平具有相对性。绝对的义务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教育公平是相对的。社会的进步使得教育充分发展,为所有人接受教育创造了条件,才有可能使教育平等变成现实。只有克服主观的思想或偏见、建立公正公平的教育规则、纠正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状况、帮助弱势阶层和群体,才能促进义务教育公平这一理想的实现。

综合上述不同角度界定的义务教育公平及其特征,义务教育公平性所具有的基础性是源于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强制性也是义务教育制度设计的重要原则。因此,从制度设计来分析,从保障教育基本人权的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促进了教育公平的进程。但从另一角度看,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往往会忽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也导致办学体制的一元化和教育内容的强制灌输,而它们恰恰与义务教育公平产生了冲突[2]。

二、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实施现状及不足

各个国家为了保障国民教育权利,提高国民基本素质,强化国民对本国政治文化的认同,都会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既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如果实施不当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公平产生阻碍作用。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忽视了儿童在其他方面的教育权利,忽视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往往会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教育不公平。

教育公平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实践摸索大致可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不同侧重发展取向的公平内涵。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改革以追求教育公平为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城乡学生的入学机会和受教育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机会公平基本达成。然而教育公平并非只有机会公平这样简单,教育质量公平更是现阶段判定教育是否公平不可忽视的因素。由于城乡师资资源分配不合理、城乡学生教育环境不一、教育政策执行不严等因素的制约,还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尚不均衡、弱势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尚未得到全面保障等突出问题。为此,要强化政府的义务教育公平责任,建立和完善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政策和法律机制,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教育的机会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初级阶段,是一种表面的公平。教育质量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实质和深层次要求,近年来我国教育公平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甚至学校之间,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教育质量的公平深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3]。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三、如何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许多重要法规对义务教育公平立法。如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定为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当然,我国教育权的立法速度还远远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公平的高增长需求,教育的立法质量、执行效力、操作效度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局面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构建与完善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性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多元化办学机制并建立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这一本质特征,不应该体现在办学机制的同一性上,即由政府大包大揽,规定教育年限、教育内容以及受教育的方式,而应当考虑发挥社会各种力量的办学积极性,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充分满足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利和儿童的个性发展权利。

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快制定《教育投入法》,并建立健全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制定教育救助专项法规以及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家庭子女享受到无差别的、长期的救助;制定相关的法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享有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另外要特别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力度,比如通过建立各种基金会来吸纳民间资本帮助弱势群体,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4]。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及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教育经费投入的均衡配置。因此,国家在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改革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监督问责等关键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设立和实施如“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等重大计划工程,使义务教育在法律政策上得到均衡保障[5]。

应该探索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6]。比如,出台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城乡教师编制统一标准、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标准等。要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继续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加强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完善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义务教育公平的内涵很丰富,由于义务教育公平具有基础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征,从内涵分析还是从制度设计分析,义务教育都不一定会必然地促进教育公平。所以,我国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为根本,重点关注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以缩小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进而实现学生在教育质量方面的平等。

国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政府主导的教育责任,从教育公平层面上建设我国义务教育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其他组织共同资助义务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尝试多元化的办学机制,探索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的新机制,才能真正地解决我国义务教育所存在的各种不公平问题,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祁芳.我国义务教育公平研究综述[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1(2):124~128.

〔2〕陈建华.对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的质疑及启示[J].南京社会科学,2012(3):124~129.

〔3〕苏筱,王守恒.义务教育阶段公平:从机会公平走向质量公平[J].现代中小学教育,2013(11):6~8.

〔4〕尹力.致力于更加公平的教育:义务教育政策三十年——基于改革开放30年义务教育政策与法制建设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6):43~49.

〔5〕王瑜.公平视角下中美义务教育决策体系比较述评[J].教学与管理,2014(15):33~35.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范文第4篇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关于义务教育的法律范文第5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会议,刚才市教育局、财政局对相关工作作了布置,我都同意。下面,我再强调几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保障教育经费及时到位、规范使用是全市教育工作的基础保障,它关系到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教育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教育能否实现均衡发展,关系到人才培养战略的落实。对于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我市义务教育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教育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是各级政府的一项主要责任,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始终确立“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把教育的发展摆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关心、支持教育工作。

二、关于教育系统编外人员用工、义务教育经费审计、绩效考核等几项具体工作

(一)关于编外人员用工

1、市教育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学校编外人员用工工作领导与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严格编外人员用工申报制度,严格编外人员使用管理。

2、全市各中小学编外人员用工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用工计划必须经市教育局和乡镇(街道)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一经发现擅自聘用,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学校自负,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3、确保编外人员用工的经费保障。经批准的编外人员用工,其经费按后勤服务人员标准列入部门预算,编外人员用工的工资和奖金、福利标准由学校根据编外人员用工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市教育局、各乡镇(街道)要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二)关于义务教育经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1、学校应严格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经费管理、使用。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正确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确保为广大师生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对各项经费要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和挤占;学校按规定收取费用必须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应严格按《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不得挤占公用经费用于大量开支招待费、旅游疗(休)养、发放教职工福利等;不允许学校利用食堂赢利,变相发放教师奖金、福利、津补贴等。

2、各乡镇(街道)要按《富阳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确保教育财政投入的“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依法保障教师合理收入,将各项义务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违规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用于乡镇(街道)自身日常开支、发放职工奖金福利。

3、市教育局、财政局对教育经费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存在挪用、移用、挤占、截留的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教育经费拨付情况的经常性督查,督促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足额拨付各项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三)关于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不断提升的课时津贴给学校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已经从10年前的激励作用逐步走向负面,阻碍教育的和谐发展,进而影响教育质量的提升;学校名目繁多的奖励项目和各种津补贴,均由学校自定,有的缺乏政策法律依据,有的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而且正在对义务教育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产生消极影响;教育经费投入等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导致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学校与学校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性。

实行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符合《义务教育法》、《富阳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实施初中教育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办学活力。各校要做好宣传工作,把实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内涵、主要措施等宣传到每个教师,使他们理解政策,促进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务纪律

1、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各单位、各学校一定要增强预算意识,在预算的编制和管理上,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做到内容全、数据实、安排细、管理严。要量入为出,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等必须的支出预算要打足,不留缺口。

2、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对学校基本建设的项目规划、项目报批、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合同签约、工程造价、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等工程建设的一系列工作程序及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把立项关。二是严把审批关。三是严把采购关。四是严把审计关。希望大家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完善工程资料,规范项目运作程序,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出问题。

3、要进一步加强收支管理。中小学按政策规定收取的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都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学校大账,不得设“小金库”或“账外账”,要规范使用各类票据,严格报销程序。现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资助贫困学生经费都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也对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行为,尤其是要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乱收费。这是一条铁的纪律。对向学校搭车收费和乱摊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抵制。今后,哪个地方和学校出现了乱收费问题,我们就要旗帜鲜明地追究当事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