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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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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公路管理办法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包括乡通村公路及其沿线的桥梁、涵闸等配套建筑物及标志、公示牌、站亭站牌、绿化、路肩、错车道等附属设施。

一、养护管理机构

1、镇公路管理养护站为本镇道路管理职能部门,按照《镇道路管理养护制度》执行全镇范围内乡村道路的监管、养护工作。

2、各村支部书记为本村的道路管养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村道路养护的指导工作,并防止和制止超载超限车辆通行。

3、各村安排1—2名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责任心强的老党员作为道路监理员,负责监督本村养护人员责任路段的养护工作。

4、道路养护人员由各村在低保人员中筛选产生,根据道路里程确定人数,一般每公里选聘一人,实行一年一聘,要具备勤劳肯干、不怕吃苦的基本素质,每天必须对责任路段清扫一次,及时处理路面、路肩垃圾,确保道路畅通。

二、养护管理职责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是“护路产、保畅通”,管理的重点是严防超限超载,特别是要坚决纠正恶意超限超载(单车载货超过50吨以上、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1.5倍以上)行为。对恶意超限超载的,一律先驳载、再放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范围为: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桥涵、边坡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安全设施、绿化和附属设施。从路边沟或坡脚线外缘起向外不少于10米的区域为公路建设控制区范围。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1、破坏硬质路面,任意耕翻种植、取土、挖塘等;

2、堆放物料、晒粮晒草,倾倒废渣、垃圾、废液等有害的污染物质,焚烧各类废弃物;

3、车辆超载通行(限载标准按路面设计承载能力确定);

4、建设各类建筑物和设置各类不符合规范或未经批准铺(架)设的管线;

5、破坏割裂交通标志和附属设施;

6、在路面上空乱拉未经批准的横幅、电线等,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整体形象的。

(二)、农村公路两侧路肩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做好硬化或植被保护工作,不得种植任何农作物或假植各类花木。

(三)、搞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加强绿化管理,在两侧路边沟外各植树l-2行,路旁树木的砍伐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做好补植、更新工作。

(四)、保证农村公路路基坡脚线外排水沟通畅,做到路田分开,确保雨止路干无积水。

(五)、及时修复所辖村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路发生毁损的地段,大力宣传相关法规,激发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养路、护路的自觉性。

三、奖励和处罚

(一)爱路、护路人人有责,镇公路管理养护站实行统一考核,按年度对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村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区域范围内道路完好率高,道路管护成绩显著者;

2、养护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折不扣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3、敢于同违法违规、毁路占道行为作斗争,在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保护公路工程免遭损失者。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教育,并限期整改。对造成公路及设施较大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道路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所辖区域农村公路未达同类型道路平均使用年限而出现严重损坏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环境保护 ;调查 ; 识别;评价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road construction,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Key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vestigation; identification; 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F540.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公路建设速度的加快,省内外各条公路(尤其高速公路)建设范围内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有效保护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减少水土流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需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修路会给百姓造福,会使地方经济飞速发展,而在修路的过程中,各种人为因素会使周围环境遭到破坏,这就需要施工单位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我国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对各种污染物的形态进行了限制,所谓污染物形态可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放/控制标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对公路施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也分别做了具体要求。施工单位在每个施工场界内,都应该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每位职工在施工过程中都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做以了解,使每个人都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从自身工作做起。但目前据本人了解,大部分施工单位的职工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

为了减少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作为施工单位更应立足于施工实际情况,从保护环境的观点出发,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阶段《施工方案》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施工特点,围绕敏感点,制定的噪声、振动控制方案;制定预防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方案和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方案;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方案;保护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内容;管线迁移和防护方案;施工范围内已有的列入保护范围的文物名称和具体的保护措施等。首先在项目进场前应对各种环境因素予以详细调查,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给环境带来的不利因素,须从多种角度、全方位按照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七个方面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其中七个方面包括:向大气排放;向水体排放;废物管理;土地污染;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当地其他环境问题和社区性问题;其他方面如特别行业的特殊环境问题。按照过程分析法、工艺流程(物料衡算)分析、生命周期分析、对比法、现场观察、问卷调查等方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然后用定性判断法、定量打分法或定性判断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种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考核程序,定期对直接参与环境管理的人员进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对各层次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环保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岗位操作规程、能力和环境知识的专门培训,新工人进场和人员转岗都要进行相关的环保培训和教育。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和一般环境因素。对重要环境因素,要依据其具体情况制定出环境管理方案,并按照即定方案对其进行控制,或者对重要因素制定阶段性目标,以持续改进的方式不断加以控制。管理方案应是各部门相关人员集体讨论研究制定,并要对此方案进行评审,以保证方案的有利实施。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责任部门可以不定期去检查管理方案执行情况。对于一般环境因素,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将环境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责任部门还应根据施工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环境测量和监视计划,计划中应包括环境控制目标、指标应完成情况,重要环境因素指标控制情况等,并要求实施部门按计划及时对各种环境因素加以有效控制。其中公路施工主要环境污染及其特征 (1) 噪声 ,施工噪声包括现场施工产生的噪声和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 施工过程将动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这些施工机械在进行施工作业时产生噪声,成为对临近敏感点有较大影响的噪声源。这些噪声源有的是固定源,有的是现场区域内的流动源。此外,一些施工作业如搬卸、安装、拆除等也产生噪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比较突出。(2) 振动 , 施工振动包括重型施工机械运转,重型运输车辆行驶、碾压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振动。(3) 大气污染 , 挖土、拆除、装卸、运输、回填、夯实等施工过程和开挖面、露天堆场等区域会产生大量扬尘,扬尘在大风天气和旱季较为严重,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此外,各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炉灶等燃具也排放废气。 (4) 水污染 ,废水主要有施工废水、地下水、雨水径流、施工人员生活污水。 (5) 固体废弃物 , 主要有工程弃碴、建筑废料和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

为了保证各种环境因素能得到有效控制,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应按照PDCA循环模式去控制,P即PLAN,计划阶段,制定环境方针、调查、识别、评价环境因素、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法律与其他要求、制定目标和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D即DO,运行阶段,应对组织结构和职责,培训、意识与能力,信息交流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做出具体控制程序和管理办法。C即CHECK,考核验证阶段,要制定出监测和测量办法、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控制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办法等,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验证与考核。A即ACT,管理评审,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工作。所有评审工作应根据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找出对方针、目标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加以修正的可能的需要,并形成文件作为评审输入的依据。

贯穿环境体系运行的全过程控制思路应是:在工程施工前计划阶段,应确定环境管理目标、指标,制定环境监视和测量计划,在实施阶段应遵循环境方针,为达到即定目标必须采取措施去实现控制指标。验证阶段,施工单位应要求责任部门定期对目标、指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验证目标、指标达标情况和环境因素控制情况。如果发现有不符合项没能满足环境目标、指标要求,影响到体系正常运行,责任部门要对其事实进行验证,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在限定时期内要对其进行整改。

与施工单位有关的各相关方,如材料运输方、供货方、租赁设备方、分包方等都应该遵守施工单位对环境方面作出的各种规章制度,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方通报相关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如相关方不能满足施工单位对环境要求,施工单位应拒绝与相关方合作。

下面就以上描述以流程图的形式预以描述,使思路更加清晰。

PLANDO

ACTCHECK

以上为本人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施工单位中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诸多因素,在调查、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时的具体方法,最终目的就是全方位地保护环境,爱护环境,使大家能为构筑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学员手册》 文件编号:UITC-EMS-02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剧毒化学品 分类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X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b)-0154-02

剧毒化学品是化工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原料和产品,在高校开展的许多科研项目和实验课题以及日常教学实验中也常常涉及到剧毒化学品。所谓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剧毒化学品往往同时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多种危险特性如氰化物与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混合时反应就相当剧烈,可以引起爆炸;氰化物与酸接触生成剧毒氰化氢气体,磷化铝与水或水蒸气作用生成易燃、剧毒的磷化氢气体[1~2]。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使用涉及采购、运输、保管、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或管理不善,都会出现严重的事故隐患,甚至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近年来,国内外高校频繁发生因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造成的校园事故,某些高校甚至提出校园内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强制规定。然而,在无机化学、电化学、火工品等研究领域内,诸如叠氮化钠、汞、五氧化二钒等常见的剧毒化学品仍是学科研究实验的重要辅料。因此,为同时保证实验工作和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结合公安部门提出的“五双”管理办法,建立适用于高校实验教学与科研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本文结合南京理工大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剧毒化学品购运、储存、领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规章,旨在提高实验室安全质量[3]。

1 剧毒化学品分类

根据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335种,以及《剧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 57-93),将剧毒化学品分为A级有(无)机剧毒物品和B级有(无)机剧毒物品2种[4~6]。有机剧多含有磷、汞、铅、氰基、硫、硅、卤等官能团或取代基,无机剧多含有氰基、汞、砷、铅、硒等,重金属及其盐大多数都有毒,生物碱为含有氮的天然碱性有机物,大多数有麻醉作用。如果按照化学组成可分为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磷化物、生物碱和其他类等6类;按不同用途可分为工业品、试剂、医药品和农药4大类。

2 剧毒化学品管理难点

2.1 储存条件

根据公安部门对于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储存剧毒化学品需要具备以下几项重要的基础条件:明确的管理、登记制度,专用保险箱存放,双道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24小时监控设备等。而在高校,多年来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不严格,绝大部分实验室不具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基本条件,而大部分剧毒化学品也实际分散于各实验室的普通药品柜内,药品安全得不到保证。

2.2 教学科研使用情况

以南京理工大学为例,在火工品专业,叠氮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作为起爆药等实验的重要原料,参与实验的教师与学生接触频率很高;在无机化学实验室内,一些重金属类化学品也常见于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实验中。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如果将剧毒化学品全部统一至学校药品仓库严格进行管理,那么势必会对教学与科研工作造成影响: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在领取和使用阶段的管理流程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教学科研实验的工作效率,避免因管理过于死板影响教学科研质量。

3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针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高校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应实行“四统一”和“五双”的管理制度,即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值守、统一领退以及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同时,购买、储存、领取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相对固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过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学生等流动性较大的使用人员,必须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剧毒化学品。

3.1 购运和储存

学校教学、科研所需剧毒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申请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再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交至化学药品库办理。购买剧毒化学品时,由化学药品库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出借、转让和接受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必须集中保管,在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剧毒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必须符合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治安防范措施要求。“人防”: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附近设置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值班室必须配置通讯设施、断电照明设施、自卫装备、值班记录台帐等。“物防”: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应当安装防盗门,安装双把锁,并配有消防等安全器材和设施,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少于12 mm,栅杆间距不得超过10 cm。“技防”: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盗装置。视频监控应覆盖全面、到位,监控图像清晰可辨并至少保持30天。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必须建立详细的剧毒化学品入库、发放、退库、废弃处置的总账。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应当定期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国资处、保卫处备案。

3.2 领取和使用

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使用人填写领用审批,经实验室、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部门审批,执行双人领取制度。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限当日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部分必须立即退回化学药品库进行存储,不允许在实验室过夜。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需具备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应知识和应急技能。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前,药品负责人要做好实验前安全教育,全面负责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并做好指导和监督。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必须配有领退、消耗台账,每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台帐至少保存1年。

3.3 废弃物处置和应急处理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产生的废液、废渣,提倡先进行无害化处理,降解后作为普通废液进行回收,严禁私自倾倒和处置。如果确实无法自行处理,应贴好标识后定期报学校部门统一处置。废弃或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与原包装物都要退回剧毒化学药品库暂存,由学校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交有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剧毒化学品案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日常工作中要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预案操作性的检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对、有效处置。发现剧毒化学品来源不清,被盗、被抢、丢失、误用、流散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保护好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补救措施。

4 结语

(1)高等学校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高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组织领导,分级管理,狠抓剧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领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各高校自身的特点,加强剧毒化学品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2)日常管理中,高等学校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剧毒化学药品管理,就是要防止剧毒化学药品对人和环境造成伤害。通过管理部门对剧毒化学药品各个环节的不定期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关措施和督促实验人员及时整改,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放假前都应定期检查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尤其是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散发毒气的剧毒化学药品经常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高等学校还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开展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增强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学校管理部门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使剧毒化学品等危化品能够更好地为高等学校化学教学和科研服务。

参考文献

[1] 韩建新.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资讯,2012(7):165.

[2] 张智豪,欧黎明.浅谈高校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9(16):170-172.

[3] 徐旭冉,孙欣.高校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的研究与完善[J].科技信息,2013(25):194.

[4] 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S].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大重点是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出资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通过合并成立新企业。鼓励拥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门(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出版集团公司。对于企业为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直接支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金融体制改革

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通知》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并明确了具体实施原则。其中,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收费标准再度大幅降低。证监会近日宣布,继年内先后两次较大幅度降低交易手续费和市场监管费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收费标准将于9月1日起再度大幅降低。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成交金额的0.0696‰双向收取,降幅为20%;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交易过户费将按成交面额的0.3‰双向收取,降幅为20%。在期货市场,四家期货交易所分品种交易手续费降幅从6.25%到50%不等。

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二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四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交通运输体制改革

今年国庆开始实行小客车节假日免费通行。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重大节假日收费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今后每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连休日期间,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将免费通行。交通运输部决定,从今年国庆节假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要求。

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部召开会议部署当前和今后时期国土资源规划计划。会议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五点要求:一是科学编制规划计划。二是严格土地规划、矿产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三是深化土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改革,继续规范推进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荒滩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项试点,总结推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四是进一步做好区域发展国土资源保障和服务,建好部省合作平台,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探索陆海统筹试点。五是加强基础研究和顶层设计、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计划管理服务能力。

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卫生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试点城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四个分开”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二、以改革促发展,大力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批通过改革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政策措施;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通知》还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

六、文化体制改革

废弃公路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过程中使用的砂石、土方、水泥、钢材、木材、空心板、沥青、油毡、灰条、煤炭、煤渣等建筑施工材料。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弃渣及其他废弃物。

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土方、灰浆、煤炉渣等未使用容器装载或不能进行集束式包扎、密闭的材料。

流体建筑材料是指水、油料、泥浆等呈液态的材料。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是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环卫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过境公路、风景名胜区以及市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供排水、市政、电力、供气、供热、民政、人防等部门在执行紧急抢险救灾任务时,可先根据情况按照各项应急预案开展工作,但事后应补办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手续。

第六条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运输、谁清理的原则,不具备运输、清理条件的,可委托市环卫部门清运,并缴纳清运费。

第七条凡进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申报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计划,在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并取得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八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应持有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准运证应注明装载地点、消纳地点、行使路线、运输时限及有效期限。

第九条建筑垃圾消纳地点暂定为(安敦公路114公里+500米南侧1公里处)市政府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十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准运证。

(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存放和进行清运前,必须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

(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对车辆槽帮和车轮进行检查,确保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妥善严密;运输车辆车轮干净,不带泥沙。

(四)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其所装载材料、垃圾不得超过车辆槽帮,车厢顶部必须使用篷布密封、覆盖、包扎,不得使用遮阳布、彩条布等其他物品替代篷布。

(五)运输流体材料、垃圾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泄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六)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出口处进行硬化。

(七)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在清运过程中,不得出现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现象。

(八)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

(九)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严格按照准运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运输,不得超出核准的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运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凡擅自设立场地接受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准运证擅自进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清运的,以及运输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过程中,发生丢弃、遗撒、泄漏、飞扬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准运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八)对在道路上泄漏、遗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工清除。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交警部门应派专门的执法人员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处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材料、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准运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