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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产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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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产品贸易

国际农产品贸易范文第1篇

入世以后,我国对外贸易得到很大增长,但同时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已经连续9年位居全球涉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虽然其中反补贴调查案远不及反倾销立案多,但其依然能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影响。尤其目前关于反补贴的研究,主要是依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进行。其实在WTO协议中,与工业产品贸易不同,农产品贸易是受《农业协议》管辖的,因此农产品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内容也有差异,值得我们关注。

一、WTO《农业协议》的特殊性

因为“无农不稳”,所以世界各国对农业、农产品长期以来给与很强的政府干预。理由不外乎提高农业产出、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等等。可见对农业的保护与其说是出于纯粹经济方面的考虑,还不如说是出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更为恰当。正因为如此,世界农产品贸易在很长时期一直是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但不能不看到,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贸易,其实施代价也让各成员方日益不堪重负,因此有必要予以节制。

直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它所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首次将农产品贸易与其他工业产品协议贸易全面纳入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管理之中。不过,在反补贴方面,工业产品贸易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管辖,而农产品贸易是受《农业协议》的管辖。相比较而言,农业协议仍是一个软约束的协议,在许多方面对这个领域的纪律约束仍然相对软弱。

所谓将农产品贸易纳入《农业协议》法律框架,就是为推进全球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要求减少并规范农业的国内生产支持、削减对出口的直接补贴、提高市场准入程度、建立农产品贸易以单一关税制作为调节的约束机制。

《农业协定》开宗明义“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的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市场准入,即对进口限制的规范;②国内支持,即政府对国内主产的支持;③出口补贴,即政府对出口的支持。上述三项中,除市场准入规定以外,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都与补贴相关。

二、减少成员方的国内农业生产支持

《农业协议》将各成员方政府对农产品的各项价格支持和其他补贴制订了规则,并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在《农业协议》第七部分划分了黄箱、绿箱和蓝箱补贴。

(一)绿箱补贴政策

根据第13条(a)-(ⅰ)款,绿箱补贴指“完全符合本附件2规定的国内支持措施”,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等,这些“属不可诉补贴”。具体如对农业生产的研究、病虫害防治、培训服务、检验服务、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食品的公共储存支出、国内食品援助、自然灾害救济、用于环境保护和对贫困地区的援助等项目。采取这些措施,成员方无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因其对农产品贸易或农业生产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

(二)黄箱补贴,或“红箱”补贴政策

根据第13条(B)及第6条第2、3款,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牲畜数量补贴、面积补贴、种子、化肥、灌溉等项目的补贴,以及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须加以控制和减让。成员方采取了这些措施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违背这些承诺将对农产品贸易可能产生扭曲。

(三)蓝箱补贴

根据第13条(C)及第6条第5款,下列补贴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成员方不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①按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与的补贴(如休耕补贴);②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85%以下给与的补贴;③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与的补贴。“蓝箱”政策只存在于极少数国家在实施主产限制计划中对主产者进行的直接付款。

农业协议规定的最低豁免是:发达国家任何一年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黄箱政策范围内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不超过农产品生产总值的5%,可免于减让,不进入综合支持量。对于发展中国家这两个标准都为10%。

三、逐步削减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

GATT在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各轮谈判中,只对工业品出口补贴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而在乌拉圭回合加入了削减农业出口补贴的议题并最终通过了《农业协议》。农业协议要求成员方承诺削减现有的补贴农产品出口的数量与农产品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对农产品加工品的出口补贴只需削减预算开支)。如果一国在基准期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那就禁止该国将来对该产品实施出口补贴。

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农业协议》第1条“指视出口实绩而给与的补贴”,是一项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政策措施,虽然《农业协议》并不禁止成员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补贴,但要削减出口补贴。

在第9条第1款列举的出口补贴措施受削减承诺的约束:视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以低于同类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将非商业性政府库存处置给出口商而形成的补贴;利用征收的农产品税对相关农产品的出口营销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出口农产品的国内运费补贴(发展中成员除外);视出口产品所含农产品情况,对所含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四、我国的承诺和应对

经过长期艰苦的入世谈判,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承诺,在《农业协议》框架下保留对农业国内支持提供特定支持和非特定支持的权利(即黄箱补贴),两项支持分别占相关特定产品和农业生产总值的8.5%。当然,绿箱补贴部分可以维持,并且没有数量限制。关于出口补贴,因为我国早在1992年已经宣布取消出口补贴,所以入世承诺中写明“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

国际农产品贸易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5%。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CATP)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

国际农产品贸易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一带一路”;农产品;国际贸易

一、“一带一路”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意义

(一)有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规模

近年来,我国产能过剩的问题逐渐突出,尤其是以农产品为主的产能过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以茶叶生产为例,我国茶叶内销量和出口量的总和大约仅占总产量的三分之二,即仍有三分之一的茶叶处于滞销状态。农产品销路不畅、供过于求等问题会直接影响我国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发展。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开展,农产品产能过剩问题的解决将迎来转机。目前,影响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是国家间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等问题,“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内容是解决区域内国家的贸易问题,消除国家间的贸易壁垒,在区域内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激发区域内国家的贸易合作潜力,以推动贸易的自由发展。我国进行“一带一路”建设有其条件性,例如,我国与东盟等诸多国家在农产品经营领域有较强的互补性。“一带一路”的提出与建设可以扩大农产品出口规模,有效解决我国农产品滞销问题,帮助农产品获得更广阔的国际市场,促进乡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有助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虽然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众多国家同属于发展中国家,但其中诸多国家的农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相距甚远,使得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另外,一些在我国逐渐消退的行业,在其中部分国家仍有发展为朝阳企业的可能。通过贸易合作和产业转移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其他国家的技术水平,实现经济发展,还可以使我国实现产业转移,构造合理化的农业产业结构等。在“一带一路”的发展建设中,我国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着重进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生产,通过对农产品的深度加工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以保证在解决我国农产品产能过剩问题的同时,完成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三)有助于实现进口市场多元化

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我国应积极与沿线国家制定合作发展规划。例如,我国在土地密集型产品,如粮食和棉花等生产上,与中亚5国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劳动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上存在比较优势,在开展自由贸易的过程中,必将对土地密集型产品增加进口数量。2014年,我国出台了最新的国家安全粮食战略,主要对粮食进口问题和“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问题进行了调整。我国应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视为重点粮食进口国,并与毗邻国家签署地区合作备忘录和经贸合作的长期发展规划,从而增强这些国家与我国的联系,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逐渐发挥区域农业生产与合作的潜力,实现进口市场多元化,以解决我国农产品产能过剩的问题。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困境

(一)基于贸易平衡的发展困境

贸易平衡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供求双方共同利益,贸易平衡是建立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环境的前提。目前,“一路一带”背景下,我国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以贸易平衡为基础的贸易发展路径,仍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未能体现贸易平衡发展理念。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配等因素影响,我国“一路一带”沿线农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性,在农产品进出口数量与种类分配方面未能良好体现地区互补作用。同时,我国出口的农产品以生鲜为主,各类精加工农产品出口额较少,农业精细化发展程度较低。其二,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结构调整未能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调控作用。例如:长期以来,我国北方盛产玉米而南方盛产大米,但我国未能充分利用“一路一带”经济发展战略,调整南北各地区农产品分配结构,导致农产品进出口结构与质量不佳。

(二)基于市场结构优化的发展困境

中亚五国耕地资源广阔,农业现代化程度低、农业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但其棉花、油菜籽等作物产量高,从中亚五国进口这部分农产品能有效弥补我国这方面的短缺,同时降低农产品资源进口成本,优化我国农业资源配置结构;俄罗斯、乌克兰等地粮食作物产量较高,但水产品供应不足,尤其是淡水产品稀缺,而我国西北地区土地沙化严重,畜牧产品与粮食作物供应紧张,与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建立友好农产品贸易关系,能够有效弥补双方资源短缺问题。但目前我国在建设“一带一路”经济带的过程中,仍旧过于重视巩固传统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而未能充分重视与中亚、西亚、南亚、东欧等地区建立良好的经济贸易关系。

(三)基于产品结构优化的发展困境

“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为我国和沿线国家带来了经济发展与优化地区资源配置结构的新机遇。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转型与资源配置结构转型制度建设仍有待完善,“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中,借助进出口贸易优化我国农产品资源配置结构的相关战略有待完善。我国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多变、水域辽阔,农产品种类丰富,其中优势农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果蔬类和水产品类,但我国未能充分利用果蔬类和水产品类农业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发挥自身农产品结构优势。

(四)基于贸易模式优化的发展困境

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过程中,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以土地密集型产品居多,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十分有限,农业科技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农产品结构单一、贸易模式单一。另一方面,各贸易主体均缺乏品牌意识,农产品贸易仅仅表现为商品互换,其产业化、品牌化运作优势未能得到突显。以我国为例,我国许多出口农产品仍属于“三无产品”,其质量保障脆弱,从而进一步导致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困难。品牌建设难问题也进一步影响了我国农产品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的行业竞争力与产品经济价值。如何优化农产品贸易模式、建立农产品品牌与产业化生产、进出口路径,是当前我国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亟待思考的问题。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路径选择

(一)基于贸易平衡的发展路径

第一,通过寻求利益共同点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规模。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存在较多的利益共同点。一方面,农产品产量受地理环境、气候、水资源及种植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上存在较强的互补性,我国可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有巨大需求的果蔬等农产品。另一方面,进行农产品国际贸易,可以促进双方农产品种植与加工的合理分工,帮助各方发挥比较优势。我国相对于沿线国家的比较优势在于劳动力丰富、市场需求量大,因此在贸易中价格优势较强。随着比较优势的发挥和农业技术的快速发展,部分农产品的出口能力增强,为了缓解供过于求的现象,我国应积极打开出口,向塔吉克斯坦等农产品进口依赖的国家出口优势农产品。因此,贸易双方在贸易中可进行合理的产业分工,并获得较高的收益,这决定了日后农产品贸易的合作方式和发展方向。第二,通过调整农产品的进出口结构以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在农产品贸易中,应有进有出,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出口量,例如,在进行大米出口时应适当进口小麦等经济作物;在玉米的进出口贸易中应实施南进北出战略。由于我国大米的产量较大,一直在农产品贸易中起着扩大贸易顺差的作用,为了维持大米的进出口地位,应积极加大在大米种植与加工方面的科技投入,以提高粮食的品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粮食种植模式,使得我国在小麦的种植上缺乏比较优势。因此,我国应适度增加小麦的进口水平,利用较低的成本从国际市场上获取小麦,以缓解我国小麦供给不足的问题,实现供求平衡;由于玉米的种植有较强的地域性,我国南方对玉米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我国南方应当加强对玉米的进口,以缓解供不应求状态,并将耕地运用于其他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的种植。另外,我国北方玉米的产量供过于求,应积极扩大北方玉米的出口量。总体来说,我国应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量,即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和耕地密集型产品的进口。

(二)基于市场结构优化的发展路径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未充分重视西亚、南亚等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必要性。因此,我国应在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开通西亚、南亚和中亚市场,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贸易合作局面。但在进行出口市场的扩大时,还应考虑地方资源禀赋、贸易合作关系和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通过对上述因素的考量可知,我国目前应着重开展贸易合作的国家包括以下几个:第一,中亚五国。中亚国家的耕地资源丰富,农业生产技术相对落后,在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与之相反,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劳动力相对较多,且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技术,在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我国不仅可以向中亚国家出口果蔬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还可以向其出口化肥、农药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还可以从中亚五国进口棉花、油籽等土地密集型产品,以保证我国物资供应。从这方面看,我国与中亚五国具有较好的合作前景。第二,俄罗斯、乌克兰。虽然俄罗斯的耕地面积广,但其气候条件不适宜农作物的生长,导致较多耕地处于闲置状态,多数农产品依赖于进口。我国的果蔬类产品、动植物原料等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另外对俄罗斯的小麦以及活动物的需求较大,双方贸易合作潜力较大;乌克兰是世界上主要的粮食出口国之一,在大麦、葵花籽、玉米等农作物的出口中占有较大比例,但由于资金投入不足,使其养殖业发展较差,国内水产品大豆依赖进口,而我国是其水产品的主要供应国之一。因此,我国可从乌克兰进口畜牧产品等,并向其出口水产品。第三,印度。印度的土地资源辽阔,且耕地质量好、气候多样、水资源丰富,与我国的农产品种植条件形成较大反差,双方贸易合作潜力巨大。但中国与印度的竞争关系较强,且二者的发展水平相差无几。印度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会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削弱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例如,对出口申请国采取强制检验、收取高额检验费用等,并对出口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等。因此,双方应积极协调交流,加快贸易谈判进程,在农产品贸易中实现共同发展。

(三)基于产品结构优化的发展路径

“一带一路”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发展带来新机遇,通过对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禀赋和产品竞争力的分析可知,我国应优先合作的农产品类型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果蔬类。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气候条件多样化明显,较适宜果蔬类等农产品的种植。目前,果蔬类农产品是我国主要顺差农产品之一。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如俄罗斯、塔吉克斯坦等国家由于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及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其果蔬类农产品的进口依赖性较强。因此,我国果蔬类农产品的贸易增长潜力巨大,可以将其作为优先发展的农产品类型。第二,水产品类。我国有辽阔的海洋资源,水域面积巨大。通过对水产品养殖知识的普及,我国水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逐年提升,已经连年成为世界渔业大国,也是我国第一大贸易顺差来源。且随着我国养殖技术的提高以及水产品运输水平的提升,水产品的供应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淡旺季的产销形势逐渐淡化。因此,水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国际农产品贸易范文第4篇

 

1前言

 

中国是第四大农产品国际贸易国,且每年以约10%的增长速度在不断发展,但面临着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以及其它国家日益上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急需一大批懂WTO规则,熟知国外农产品贸易技术标准,又懂英语和农产品的复合应用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中国高校培养的国际贸易人才和商务英语人才达不到复合型人才水平,且即使在农产品外贸大省的山东、广东等省份,也很少有高校有针对性地培养复合应用型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人才。人才的单一化和同质化导致国际贸易和商务英语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特色不明显,竞争力不强。

 

2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2013年贸易总额为1866.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为678.3亿美元,2014年1-11月贸易总额为1757.9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为647.5亿美元。因农产品外贸总额在我国超过4万多亿的外贸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大,所以高校在国际商贸类人才培养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农产品国际贸易复合应用型专业人才的培养,即使是涉农性高校也是如此。以农产品外贸第一的山东省为例,本科的山东农业大学的外国语学院的英语双专业和经济管理学院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均没有开设农产品国际贸易方向课程。此外,山东外贸职院、山东外国语职院、山东经贸职院等从事外贸人才培养的高职院校也没有开设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或方向课程。又以笔者所在传统农业大省的湖南为例,仅茶叶出口就达1亿多美元,但无论是本科的湖南农业大学还是其它高职院校,都没有开设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或是开设农产品国际贸易方向课程。而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和营销促销能力,培养复合型农业外经贸人才,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农业部和农业贸易促进中心等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要组织开设“农产品国际贸易经理及管理人员培训班”,对农产品外贸企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营销理论与实务、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可追溯查询系统与供应链管理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此外,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在不断努力,通过采取建立农产品出口基地、提高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和建立大型农产品集团等措施,着力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

 

3主要市场营销理论

 

市场营销的精髓在于在挖掘客户动态需求的前提下,发掘适合的细分市场,精准定位目标客户群,科学设计管理价值链和客户关系,持续不断地向客户提供其所需的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客户和自己的价值。

 

3.1客户需求

 

市场营销理论与传统销售理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市场营销的所有活动均源自于客户真正的需求,也阶段性地终止于满足客户的需求。挖掘和分析客户的真正需求是一切营销活动的前提和根本,客户的需求是动态变化的,不仅要满足其现时的需求还要谋划,引领和满足其未来的潜在需求;客户的需求是不断升级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能满足客户不断升级的需求,才能在竞争者立于不败之地。

 

3.2细分市场

 

市场营销理论认为,绝对而全面的竞争优势是很难实现的,而在局部的相对竞争优势则是完全可以达到的。竞争者要在客观分析竞争对手和评估自身的价值链的基础上,对目标市场进行细分,找到自身的产品或服务具备相对竞争优势的领域,并充分发挥自己的竞争优势,在特定的细分市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话语权,甚至成为该领域的领导者。

 

3.3差异化

 

哈佛商学院著名教授迈克尔·波特就始终认为,竞争者不论大小和名气,歧异性是赢得市场竞争的法宝。歧异性其实就是产异化,差异化体现在整个价值链上,从客户需求甄别一直到产品的定位,设计,推出和后续服务上。竞争者必须推出具有满足客户需求的差异化产品或服务才能最终赢得市场的认可,以及取得溢价。即使是很有名气的国际大牌公司,如果产品或服务没有差异化,也很难赢得竞争。

 

3.4先动优势

 

先动优势理论认为率先进入市场的竞争者相较于后来者往往有更好的竞争优势。市场先入者率先满足了客户的需求,往往更容易给客户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树立品牌和取得溢价,且客户会习惯地锁定先入者的产品或服务,无形中设置了市场进入壁垒,获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此外,先入者对市场往往会更了解,能以更低的价格进行技术服务的升级,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4启示与对策

 

中国的高等教育正步入由精英教育转到大众教育的快速发展道路上,毛入学率不断攀升,毕业生人数连创新高,因学生所学无法满足市场真正需求,结构性就业问题愈加突出。随着高考人数逐年减少和2015年启动的高考改革,学生未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高校间的生源抢夺战将愈演愈烈。随着大批本科院校甚至是少数重点大学转型从事职业技术教育,高职院校将面临更残酷的竞争,如何培养有别于应用型本科人才又满足产业需求的特色技能型人才是各高职院必须回答的问题。

 

在“生源—高校(-高校)—市场”的市场生态圈中,高校之间尤其是培养类似人才的高校之间,如高职院校之间和高职院校与应用型本专科之间,已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必须面对就业市场的选择,其结果又直接决定了高校对生源的吸引力。高校越能培养出区别于其它高校又能满足就业市场需求的差异化人才,就越能形成市场品牌和吸引更多的生源,并形成良性循环。反之亦然。

 

可见,在市场需求导向型的高教人才培养的新形势下,高校尤其是高职院校已然变成了市场营销者,必须结合自身条件和资源灵活应用市场营销理论和手段进行学校和专业的整合营销。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善于发现市场及市场需求,并设法满足此需求。

 

复合应用型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是整个人才需求市场中的一个细分市场,且是一个被绝大多数高校忽视或忽略的需求在不断扩大的细分市场。谁先发现并进入该细分市场,谁就是该细分市场的先驱者,就有可能赢得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大力支持,以更低的投入培养出市场需求的差异化特色人才,树立自己的品牌,为后来者设立市场进入壁垒,或至少比后来者更容易取得人才市场的信任,以更低投入获得更大市场份额,获取更大效益。

 

高校在培养复合应用型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人才时,必须以从事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相关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需求为中心,多形式多途径开展人才培养:(1)复合应用型人才。高校要坚持“适度理论、重在应用”和“语言够用、专业娴熟”的指导思想,破除现在单一型和理论型人才培养弊端,培养具备“国际贸易+外语+农产品+主要或特定贸易伙伴农产品贸易要求”的复合型应用人才;(2)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高校要想培养出市场需求的毕业即能上岗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道路。高校要主动寻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企业合作,采取订单培养,联合办学,组建职教集团,业务外包,校办公司等形式,确保学校教育无缝对接市场需求。笔者所在的高职院,就依托湖南省供销总社的资源,在国际贸易开设农产品国际贸易课程,学校还成立了惠民供销公司,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电子商务业务,极大地提高了人才培养的质量。此外,还要认真研究如何让企业在合作中更积极地参与办学,企业主导型的办学形式或许是更好的选择;(3)立足本地,打造品牌。高校要在科学分析所在区域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前提下,在一般性出口农产品的基础上,加大对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依靠差异化和特色化人才培养来打造自己的品牌。

 

5结语

 

在中国高教进入买方市场及国家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情况下,运用营销思想,结合区域产业和经济特色,培养差异化和特色化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已是一种必然。随着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和农产品出口贸易总额的不断增加,高校尤其是身处农业省份的高职院校,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并做大做强,就必须首先成为一名优秀的营销者,在继续为工业化培养人才的同时,投入资源培养复合应用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用差异化和特色化赢得竞争,树立自己的品牌。

国际农产品贸易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的基拙上,探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和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

一、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压力

1990年前后,我国粮食、棉花、油料、生猪、苹果、烤烟等国内价格普遍低于国际价格,比较优势明显。但近十年来,农产品成本年均以约10%的速度递增,致使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60个百分点,国际竞争力日益减弱,只有大米、生猪和苹果、烤烟仍有比较优势。

长期以来,我国对农产品的进口调控主要依赖许可证、进口配额、检疫标准、国有外贸企业垄断经营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关税措施主要用于配额数量之外的农产品,配额内税率普遍很低。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和《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我国加人WTO对农产品国际贸易不利影响主要有:1.贸易措施关税化影响。由于谈判基期1986--199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关税化后的关税等值为负值,这使我国不仅失去非关税措施这一传统屏障,而且因关税减让幅度过大而失去高关税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通过和缔约国谈判上限约束关税和靠关税化的“例外条款”应对。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农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要从2001年的2196削减到2004年的17%,美国关注的农产品削减到14. 5 %。特别是大豆,因税率降到3%,且国内外价格差距较大(加上关税进口大豆价格低于国内市场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冲击很大,2001年,大豆进口创历史最高纪录1440万吨;2.配额扩大影响。WTO《农业协议》规定关税化后市场准人机会不低于减让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减让期结束扩大到5%,这对我国粮棉油进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进口小麦、玉米、大米合计661.5万吨,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额多增进口976.9万吨,2004年多增进口15541万吨。专家估计,仅小麦至2004要损失60亿元,有近300万麦农要离开麦田生产。棉花生产因最终配额与以往进口量相比增加较多,2004年配额数量相当于1998年国内产量19. 8%,因而所受影响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况与棉花类似,国内生产受到影响很大。据中国加入WTO农业专家组利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开发的“中国农业贸易政策模拟模型" ( CATP )测算,至2005年,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较优势将分别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这些产品更加缺乏国际竞争力。同时,对生猪、大米、烤烟、甘蔗、苹果的国际竞争力也有一定的冲击。

二、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调整

1.建立农业国内支持新体系。按WTO农业国内支持总量AMS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中国人世谈判为8.5%),我国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农业总产值8.5%,即412亿元的农业国内支持总量(农业生产性补贴)。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农业总产值仅有2%左右,即还有约315亿元的农业国内正支持空间。这为我国扩大实施“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生产投人补贴、牲畜数量补贴、贷款补贴等),减轻粮棉油等比较弱势农产品的成本压力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我国传统的农业国内支持“黄箱政策”主要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主,贷款补贴(贴息贷款)为辅。价格补贴大多用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我国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另一途径为粮食的垄断性保护价收购。据《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补贴权利。因此,我国通过保护价收购支持农产品价格在加人WTO后将被取消。加人WTO后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的构建应把重点放在加大农业生产资料补贴等生产投人补贴上,同时扩大黄色补贴范围,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对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实行补贴,以此来达到优化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并借鉴国际经验,减少农民收益较少的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2.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新体系。WTO《农业协议》中有一些条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保护,如“特殊保障条款”、“特殊和差别待遇”、“特别处理”、“微量允许标准”等。灵活运用这些条款,能够采取恰当的调整措施减少某些农产品的过度进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保护。WTO《农业协议》有许多“灵活”操作空间,如关税配额管理,WTO各成员就有应用关税、拍卖、先到先得、按历史记录等多种管理办法。因时因地管理好我国的关税配额,能减轻进口农产品对同类产品生产的冲击。并尽快建立起综合协调、适时高效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体系。如加强农产品出口信贷支持;提高农产品出口退税比率,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支持;制订、完善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立法。这三种手段可作为抵制国外产品进口冲击的强力“武器”。

3.建立国家支农政策新体系。加强农业投入保护,增加农业保护力度。WTO农业协议“绿箱”政策的12项措施我国还有6项空白。在农业科研、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安全补贴、生产结构调整补贴、地区发展补贴等方面还有着较大的发挥空间,是间接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保护的有力措施。应从主导、控制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向管理、服务型的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