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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法律诊所;教育;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8-0195-03
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这种教学方法强调“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以互动、模拟、参与式的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1]该教育模式,自2000年被引进到我国以来,在一些高校得到了迅速推广。经过实践,创造出了一些较好的教学方法,促进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受到学生们的好评。但是国内很多本科院校将开设法律诊所式教育,定位于检验学生本科阶段理论知识成绩的工具,更多的情况下只是作为理论教学的一种辅助手段,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且学习时数有限,不能满足全体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需求,效果也不明显。[2]法律高职能否开办法律诊所课程,应该采取什么教学方法在当时还没有任何高校尝试过。
一、我院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实践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按此要求,以诊所式教育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实践教学,对高职法律院校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很多高职法律院校仍侧重于法律理论的教学,忽视对以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为发展方向的探索研究,导致毕业学生缺少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实践能力,造成学生就业难、上手慢、适应能力差,不但与国家对高职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不符,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生源。和全国大部分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前些年我院也存在类似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对高职教育的要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以往教育方法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对有关法律实践教育模式、方法进行了对比、筛选。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法律院校毕业学生多从事辅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的应用性工作,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更应注重动手能力的培养,在内容上应侧重于实用技能、动手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诊所式教育突出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理念,侧重对学生职业技能培育的目标,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理念、目标比较吻合,与传统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相比更加优化、全面。[3]因此,我院决定于2005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长期的实践中,我院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的,以课内模拟教学为基础,以指导学生办理实际案件为重要手段,逐渐将诊所式教育纳入学院整体体制;将诊所式教育与法律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创建实践基地;大力配备高素质指导教师,以积极引导与必要学分要求为保障,保障了诊所式教育的顺利开展。首先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硬件建设。在引入该教育方法的当年,我院即成立了具有诊所式教育基地性质的“法律服务中心”;2008年1月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了“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加强了诊所式教育的实践活动,2005年,即成功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多次组织教师观摩、培训和调研之后,在全院范围内整合现有教学资源,于2007年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育课程。几年来,先后将50名具有一定资格、且具有相当司法实践经验能力的教师,充实到诊所式教育岗位,组织近4000名学生参加并修完了诊所式教育课程,相当部分学生毕业从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辅助工作后,以较强的实践能力、在较短时间里适应了工作需要,得到了所在单位的肯定。
二、基本做法和成效
开展诊所式教育以来,我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促进了学生对法律理念的深入理解,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际应用能力。
1.择优配置师资,提高教学质量。在师资配备上,我院规定,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选拔具有双师(教师、律师)资格并有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的人作为诊所的指导教师。而我院和其他高职法律院校一样,具有上述条件的教师较多,为开展诊所式教育提供了相应的师资基础。指导教师在实施诊所式教学时,让参与诊所式教育的学生以真实案件为基础,分别担任当事人、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等不同角色,针对不同的角色反复模拟训练,并针对学生所承办案件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角度、方位和层次的教学方法,进行分类别、跟进式指导。发现问题、偏差,及时指出,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学生及时纠正,使教学产生了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
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有时与法律相背离。众所周知藏族的赔命价金制度在一些藏区仍有生存的一席之地,虽然2002年自治区人大通过立法明确废除和取缔了赔命价金制度,但其仍然在现实中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着调解和规范作用③。赔命价金制度同样也适用在甘南州,笔者举出一个在实地调研期间得知的其中的一个赔命价金案例。案情简单概括:在一个牧区村庄中,甲乙二人与丙发生矛盾起冲突而致丙死亡,如此的刑事犯罪却在当地的一个活佛的调解下而解决,活佛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由甲乙两个家庭各赔付丙家人40余万元,并且三年内不准再踏进原来居住的村庄,甲乙两家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变卖牛羊等牲畜,加之从亲朋处借得一部分金钱。三年内不准踏进长时间居住的村庄,本是一件于情理都不恰当的处罚,甲乙两家又变卖了牛羊等牲畜,以牧为生的两个家庭日后连生计问题都面临着危险。如此犯罪、如此处理,实在与法律相悖甚远,但活佛的这个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服从、乡人赞同,应该是达到了满意的社会效果,但却不计法律效果,足足甩了法律几个响亮的耳光。在这种情况下,甘南州国资所就面临着尴尬的境遇。国资所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有时就与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摩擦、冲突,甚至在还未“交手”前便已被淘汰。在他们意识形态里法律观念是微乎其微的,当地民众在发生矛盾时,他们并没有将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倾向性选择,而是把目光齐刷刷的转向当地有权威的宗教界人士或者有威望的长者或双方都认识的熟人,而不论是宗教界人士,抑或是有威望的长者、熟人,他们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都摆脱不了佛教文化的痕迹。作为国家权力末梢触及的甘南州地区,国资所的能力受限及功能羁束进一步弱化了国家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这一结果反过来又加剧了国资所生存及发展的窘境。
二、从甘南州地区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适用的博弈中提出解决之道
甘南州当地居民的正义观、人情观、佛教文化的伦理观是相通的,所以对于甘南州而言,我们既不能强制推行法律,也不能一切依赖他们本土社会所形成的自给自足的“规则”之治。作为国家法律适用者的国资所而言,应当寻求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与法律间的合理契机,使得法律适用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④。当然,这也需要各方有所作为,精诚献力、合作。
(一)探索搭建本土化“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以加强双方间对话考虑到甘南州的特殊性,国资所可以通过多方途径和支持,尝试与当地宗教界德高望重的代表进行磋谈,双方,就当地民众矛盾纠纷解决、宗教与法律适用冲突等一系列主题进行交流,逐渐完成从临时对话机制到固定对话机制、从纵向单一体系到横向成规模体系、从任意性到固定性的转变,探索搭建本地方特色的对话形式多样、运用灵活的沟通平台,双方互相交流心得、分享经验。此外,在这个平台中,一方面对宗教界的代表进行基本法律教育,灌输法治理念和法制精神,引导他们对一些严重纠纷学会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让国资所律师了解宗教习俗,在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利益、诉讼外调解时必定大有裨益。但是,搭建“宗教界—司法界”沟通平台并不意味着法律以其“正身性”排斥、压制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也非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所形成的“规则”之治以其长期、固有的生命力为资本不敬畏法律。在探索搭建平台的过程中,双方在资格能力上必须地位平等,在处理纠纷时尽力保持以法律为原则,以节约司法成本和民众的经济成本为关切点。通过这个平台,最终达到一个轻微简单纠纷宗教调节、严重复杂纠纷法律解决、佛教文化和法律文化最大限度内共同生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和谐局面,进而给国资所创造更好的生存及发展环境。
(二)建立及推广“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以培养本土法律人才本土人才和当地民众交流沟通没有问题,生活习俗、自然气候等方面不会产生不适,与当地民众之间有着天然的民族情感,并且也一直深受佛教文化所产生的社会效应的熏陶,所以本土法律人才能更好的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国家应当大力扶持当地政府,与民族类高校合作培养专门的本土法律人才,可以综合借鉴、参考高考提前批次录取如提前录取师范生、国防生等的制度以及委培生制度,在求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上对学生多有优惠,这些本土学生毕业后再回到当地就业,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届满后可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留任,为当地民众提供法律服务。虽然我国提前批次录取分类中包括“公安政法院校”,但培养方向大多为公安类人才,即使培养出的法律人才输送到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针对性也不强。除此之外,我国从2012年启动为期十年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规划”,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2所高校作为全国第一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但是这些教育基地没有民族类高校有着更适合少数民族学生生活和学习的环境,并且这个规划的招生对象面向的是参加全国高考的学生,而非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参加高考的学生,那么后者要比前者在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和达到的社会效果方面更具有竞争优势,并且能真正做到“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⑤此外,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也可以扩大和完善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的“双语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这些通晓双语的法学学生毕业后不强制就业地方,但通常来讲他们会选择在本地方发展较好的城市从事法律类工作,这样也不算是法律人才流失。这样,通过“民族类高校—民族地方”双向合作模式,民族类高校可以定期定向的向民族地方输送法律人才,也可为国资所提供新鲜而富含营养的血液,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甘南州国资所的困境。
(三)加快对“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创建及完善美国学者埃尔曼曾提出“习惯的让位”的观点,随着社会的变迁,习惯文化逐渐让位于习惯法文化,习惯法文化让位于成文法文化⑥。因此,甘南州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制定及完善本土化的成文法,从深受佛教文化的社会效应而使当地民众自觉形成并遵守的习惯中萃取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营养部分入习惯法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筛选,并结合我国的诉讼法,最终整合成一部具有本土特色的单行条例。这样,国资所律师在办案运用法律时才更加得心应手,既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又能使当地民众逐步信赖、依靠法律,最终把国资所搞活。
三、结语
开展“五进”活动是以“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为主题的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进机关”,是要着力提高国家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意识、法治思维水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配合,共同开展重点领域、行业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进企业”,是要着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配合国有企业改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加强预防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努力营造诚信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融入企业管理之中,推动企业廉洁体系建设。“进乡村”,是要着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农村城镇化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积极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职务犯罪。协助农村基层组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学校”,是要着力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配合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的实施,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共青团紧密协作,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特点,积极主动协助学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预防职务犯罪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加大对学校教学用品和资料采购、工程建设、招生等环节的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进社区”,是要着力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动建立社区居民学法制度,通过建立社区法制宣传橱窗、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开展公益法制讲座、居民法制论坛活动等,普及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推广预防文化,宣传预防理念,在家庭和社区倡导清廉家风和文明风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观念,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状况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二、开展“五进”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1.明确工作目标,制定详细推进落实方案。一是成立领导小组,领导专题预防工作有序开展。高检院下发通知后,上海市院成立了以许佩琴副检察长为组长的“五进”专题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托上海检察机关预防咨询指导委员会,指导“五进”工作有序开展。二是确定工作目标,明确专题预防工作的方向。即通过开展“五进”活动,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预防工作,从源头解决几个上海地区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扩大预防工作的社会影响,形成预防工作的群众阵线和社会化格局。三是制定工作计划,细化量化专题预防工作任务。根据高检院的活动方案和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检察机关关于开展“五进”专题预防工作的计划》,对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等作了细化和量化。四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五进”专题预防工作。借助上海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预防咨询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预防处处务会等形式,定期专题研究部署“五进”工作。五是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具体工作。建立了预防处总负责,联络宣传科牵头,各科室协同推进,全市预防条线联动的工作机制,以此落实推进“五进”专题预防的各项具体工作。
2.搭建工作平台,培育“五进”特色预防工作。一是建立与市级机关的定期会商机制,在国家机关中探索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控机制。比如,先后与上海市建交委、市人保局等国家机关探索监理行业、就业计划等方面的职务犯罪预测预警防控机制。二是搭建检企研合作平台,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推进预防成果转化机制。比如,与上海社科院、东航集团的“科技+制度+文化”专项预防成果已直接转化为东航集团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范。三是建立现场工作室,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人才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金山廊下现代农业园区建立法律服务站,结合农村和农业工作特点开门送法,为广大农村干部、农业专家和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四是联手教育主管部门,推进预防教育进学校、进党校。先后与组织部门、党校(行政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教育进党校”、“廉洁文化进校园”专项活动,并实现市区两级全覆盖。五是利用社区检察室平台,开展基层、基础预防工作。借助全市各基层院社区检察室的窗口作用,组建廉政联络员、预防志愿者等社区(社工)队伍,开展预防咨询、法制教育、廉政宣传等基层、基础预防工作。
三、开展“五进”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1.突出重点环节,依托专业小组形成工作成果。一是以中介组织职务犯罪为突破口,依托行政与社会管理预防专业小组开展专门调研,促成上海海关系统报关环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的建立。二是以“科技+制度”为突破口,由国有企业预防专业小组推进实施,促成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建设并推广了市级医院PMC基建项目管理平台。三是以农业财政资金和城镇化为重点,涉农和城镇化预防专业小组开展深入研究,形成预警防控报告并借助年度综合报告等载体,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并推动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四是以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为重点,科教文卫预防专业小组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高校开展联合调研,推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五是以社区和基层为着眼点,职务犯罪预防理论研究专业小组根据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重要论断,着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如何在基层、基础工作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关键词:法学;大学生;就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众所周知,当前大学生就业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这就使得加强对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更为迫切和重要。本人将结合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实际,谈几点建议和体会。
一、对我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的分析
近三年以来,我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近三年来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平均为84.3%,其中,考上研究生的占24.7%,通过国家、地方公务员考试、各地省委组织部选调及参加公、检、法等招聘考试进入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占20.2%,到公司、企业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占22.5%,余下的16.9%为非本专业就业和其他灵活就业。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除了有当今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普遍原因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殊原因。一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期望值普遍较高,而与之对应的工作岗位要求高、职位少,竞争激烈,入门艰难。许多学生都想进入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但由于要经过严格的复杂的全国或全省性的统一考试,并且考试中对考生的专业素质、身心素质等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竞争十分激烈,所以,能顺利实现这一求职目标的学生比例不是很大。二是通过考试进入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就业的结果出来的时间晚于当年统计就业率的时间,加上有一部分学生想第二年再考研或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从而导致当年一次性就业率偏低。实际上,第二年考上研究生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的学生是占有一定比例的,而这并没有算入到任何一年的就业率。
二、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机遇是越来越多的,是大有发展前景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仅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也可以到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营销或法律服务相关工作,既可以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也可到大公司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做律师,还可以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社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也增加了,但对法律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的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这无疑对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培养和毕业生就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关于加强法学本科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领导小组。就业指导工作并不单纯是学生辅导员和班主任的责任,要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必须组建领导小组,协调教务、学工等各方面的力量,来推动其建设。在长江大学,许多二级单位都组建了由院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教学秘书等为组员的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建领导小组不是走走形式,为应对上级检查,而是要切实开展相应的指导工作,从组长到组员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组长、系主任等要带头调查研究本院学生的就业工作,并在讨论、研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充分考虑到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的因素,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例如,过去我们在第七学期安排学生到公、检、法等单位实习,结果由于与学生紧张的司法考试和考研复习备考相冲突,使实习效果大打折扣。而今,将实习安排在大二下学期的暑假进行,这样实习进展得很顺利。这项工作的改进充分体现了组建领导小组的重要性,让就业指导工作更加合理有序的进行。
(二)改革就业课程。虽然我校已经开设了就业指导课,但就本人所了解,两届学生上该课程的学习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由于就业指导课安排在第七学期,许多学生因考研、考公务员等没能按时参加上课;另一方面,单纯的课堂教学根本满足不了学生的需求,反而使学生厌学,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实行就业指导课程改革。一是分时段授课。按照常规,大学里的课程通常是一学期连着上,课上完之后,给学生一定的复习时间,随着结业考试的结束而结束。如果就业指导课也按照常规做法,就很难内化为学生实际的就业能力。如果根据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学习和成长规律,将就业指导课的主要内容分散到第一到第七个学期之中,将会收到理想的效果。例如,讲职业生涯规划时,如果在大四讲就显得有点迟了;如果,在新生一进校时,结合入学教育时的专业思想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结合自己的理想、兴趣、性格等制定合理的学习和成才计划,肯定比大四时学习效果要好。二是分专题培训。就业指导课其实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光讲一些大道理,即使老师讲得激情飞扬,引人入胜,如果学生没有养成良好的习惯,教育效果也是非常有限的。例如,老师在讲求职面试技巧时很受学生欢迎,学生对老师列举的典型实例也极感兴趣,表面上教学效果甚好,但实际上,等到他们毕业面试时,根本无法将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找工作之中。也就是说,理论上掌握求职面试技巧与实际的灵活运用有很大的差距。要使学生的就业能力真正有所提高,必须让他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他们搭建实训平台,通过专题培训的方式加以强化。三是分类别指导。有些学生一心想考公务员,走行政路线,有些学生一心想考研、读博,走学者路线,有些学生只想一毕业就找个工作,自己喜欢就行。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如果,在上就业指导课时,老师将分类别的给予指导,相信会有很好的效果。
(三)浓郁优良学风。学风建设是学校永恒的主题。优良的学风将会孕育优良的学生,优良的学生将会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具备优势,获得优良的就业机会。就业指导课只是就业指导工作中的一部分。广义地的就业指导工作还应包括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学风建设工作。其实,学风建设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笔者将从开展学生活动方面谈谈优良学风建设。例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模拟法庭活动,让他们借鉴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扮演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辩护律师、法警等角色,在活动中将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大力支持学生开展法律服务团的社团活动,鼓励他们利用节假日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国家创新实验计划的课外科研活动,举办论文报告会,不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总之,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打造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足以体现学生积极的学习风气,这对学生今后就业又能增加一定的砝码。从侧面来讲,也是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板块。
(四)畅通服务信息。建立通畅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在就业指导工作别的重要。就业指导工作的效果最终将以毕业生就业率的高低来衡量。本来每年到学校招聘法学类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并不多,如果在接到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时,不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将会给用人单位不好的印象,结果会使来校招聘的单位越来越少。为畅通服务信息,负责毕业生就业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要充分了解学生的求职意向、特点和优势,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在平时与学生面对面谈心或学生制作求职简历的过程中完成。另外,就业专干还要充分利用QQ群、手机短信平台、微博等使就业服务信息通畅、灵敏。
总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只要将就业指导工作纳入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系统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就业课程,充分发挥就业指导课的针对性、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学风建设活动,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能力,借助畅通的服务信息平台,相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就业形势一定会有所好转。
参考文献:
[1]关彤,罗献银,钟玲.大学生就业指导[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2).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61546;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
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61590;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61590;一”、“六&61590;一”、“十&61590;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61590;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 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61590;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61548;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61549;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