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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思政课;法律基础知识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大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必修的课程,并且也是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渠道,它的主要作用是能够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课有了新的改变,它把原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进行合并,从教材内容上看,是对于法律基础知识部分的高度概括,教师在传授的时候务必得在有限的学识和篇幅下,使得学生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促进其全面发展。
一、高校思政课中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现状
根据新课标相关内容,高校依照国家教育部所号召内容开展了课程改革实验,通过对于相关政治法律基础知识的改革和学习,使得学生对于现有法律体系有了较深的理解,可以很好的掌握现如今我们国家民法等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使得其对于国家法律制定以及实施等环节有了简单了解。通过对于相关知识的学习,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并且其在系统法律教育影响下,法律意识也有了显著改善,对于其未来发展有很大帮助。可是,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法律基础课程里面仍然存在某些问题,并且相关问题具体体现在下面这几点当中。
(一)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专业性
有许多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通常都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因此其在对于相关知识的讲述时,通常仅仅注重讲解课本上知识,从而忽略掉更深层次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很明显课程内容更偏向法律知识的普及。通常企业不会把书本讲解背景知识与法律层面知识表述出来,相关学科专业性不强,使得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并没有很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二)学生学习法律目的相对简单
我们国家高等院校长久以来受应试教育影响,使得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通常也全是为了应付考试,并非是为了未来的工作与学习,这样的一种学习目的对于其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主动性是非常不好的。并且如此一来很容易使得某些同学为了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更有甚者为了得到分数而放弃考试当中某些部分的得分,如此一来,不但会使得其没有很好的掌握相关知识,有时候也会使得其对于相关知识产生茫然,对相关知识理解只是简单字面意思,并且不会使用在实际生活里。
(三)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能力较低
在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课程设置里,即便现如今有了很多学习相关知识的平台以及机会,可是对于学生的掌握情况仍然需要重视。并且当前其主要问题是不会使用法律武器处理生活里所面对的具体问题。依照有关调查表明,高校学生因为法律知识匮乏,通常会因为意气用事做出违法行为,并且某些学生在其自身以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后并没有做出抗争,而是沉默不语,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例如说,有的学生在遭到抢劫等事情时没有尽早地报警,对于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上述所说全部都是大学生法律知识高,但是实际应用能力差的表现。
二、新时期怎样提高相关课程里教学效果
(一)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环境里,当前高校大学生思想观念有了非常大的改变,学校在教育时不能仅仅停留在简单理论上,使得学生仅仅知晓相关法律知识,可是其对法律深入理解程度却需要提高。我们国家推行的是依法治国政策,也可以说是宪法治国政策,因为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律,很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在其基础上实施。并且其他法律也得依照宪法来制定,高校学生在学习时应当对其有简单了解,能够知道我们国家宪法的特征以及原则,有利于其未来投入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去。此外,从公民意识上来讲,我们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先需要具备的就是牢固的社会基础以及正确的公民意识,此处所讲的公民意识是指其对于其自身所享受权利及义务的自觉性,其在享受相关权利时也必须得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权利和义务二者不可分离,并且能够相互促进。因此高校学习阶段应当先提高其公民意识教育,使得社会很好的开展法治工作,维护广大人民根本权益。在开展相关知识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培养大学生主人翁意识,提高其学习法律积极性以及主动性,培养其学习和使用法律的主体意识,能够从自身发展角度思考以及分析问题,经常开展相关实践课程,例如说法律咨询等等,使得其能够将所学知识使用到实践当中去,能够很好的服务社会。
(二)提高其法律素养,培养其现代法制观念
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社会的保障,因此高校一定要重视对于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有利于其未来更好地投入到和谐社会建设中去。老师在对于相关知识进行讲述时,务必要注意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不要只是讲述某些浅显的法律条文以及案例,还要对文学以及哲学等进行讲述,让各个学科间可以相互联系,更好地培养其自身法律素养。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一般是通过对法律知识日常积累以及了解塑造的,因此教师在开展教学时一定要注意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让其在日常生活以及学习当中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其能够通过使用法律来培养法律素养,对于其未来工作以及生活有很大帮助,防止其出现违法行为。在进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将教学的目的放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上,使其的法制观念在不断教学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提高。
(三)提高其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
相关课程当中所涉及到部门法以及实体法非常多,可是内容通常都是进行高度概括与总结的,没有进行重点与否的标注,对于较为重要的内容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讲解。因此教师在进行授课时一点要有重点的展开讲述,将重点讲述内容放到法律制度和刑事法等上面,使得学生能够通过相关学习实现对于我们国家民法的相关了解,并且能够知晓其有关法律行为以及的含义和要求,明白我们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内容,使得其能够基本具备处理相对不难的民事问题的能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其开展相关教育主要方式,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以及接班人重要途径,并且还是社会主义新时期高校本质的体现。相关知识基础部分在教学时不要只顾数量,一定要有针对,并且在教授过程里面也有进行重点讲解,联系社会实际情况以及学生思想实际展开讲解,使得其学以致用能力得到提升。此外,相关教师在教授时候还能够很好的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例如说多媒体以及网络等等,以此来更好的提高学生对于相关知识的认知,培养其对于有关知识的兴趣,以此达到提高教学效果作用。
三、结语
在现代的社会中,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方面的知识是必备的技能,所以要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律素养的培养。通过上文叙述,我们可以知道,相关课程在开展时一定要注意对于学生法律意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并且教师在教授相关课程时,务必要坚持以人为本,将学生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充分调动其对于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进行相关法律内容讲解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提高其对于教授内容的感染力,有助于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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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是依靠知识的进步来推动的,特别是我国在入世以后,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全球化这一趋势,发展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普遍较差
目前我国普通民众对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在他们看来,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清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到底是什么,认为这些都是专家学者需要讨论的,与自身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对于区域内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它们并没有将知识产权品牌的培训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当中去,致使企业的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缺乏,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知之甚少,导致我国在入世条件下,区域经济在向外发展时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士参与,不利于区域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二)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缺少长期规划
我国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目前还都基本处于自发环节,通常都是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的,例如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专利或者商标申请等,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制定全面长期的发展规划。即使一部分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相关发展计划,但也都局限于形式,制定的目标大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来保证目标实现,并且企业在执行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意愿也不是很强烈。[2]这样一来,虽然企业在因为临时制度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措施而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
(三)缺乏相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
当前我国区域内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而我国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与科技、专利、商标等相关的。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归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这给区域内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法律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区域内相关政府对现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到位的宣传推广,致使很多企业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多认识,有的工作人员只是听说过这一政策但没有看到相关文件,而更多的则是很多人对该项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
(四)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
目前我国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大多是从政府相关部门中脱离出来的,由于与市场经济缺乏必要的联系,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没有在品牌保护行业中营造一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服务质量上仍需提高;其次,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的业务主要还是从事企业提供的业务和咨询业务,业务面狭窄;第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没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我国入世之后,从业人员中缺少熟知国际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事务、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求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这不利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在国际上的竞争。
二、完善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区域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基本概念的分析和我国当前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项措施来完善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增长。
(一)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
要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普及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知识以及培养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在入世后,适应世界经济的需要,首先要根据事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3]可以在企业内部召开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座谈会,并增设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相关课程,使员工能够尽快熟悉和掌握与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强化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
我国区域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形象,所以,强化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势在必行。我国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情况,制定更具有明确导向性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要充分征询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地将实际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并加大对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对保护知识产权品牌的行为予以激励,以更好地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进行。
(三)培养专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
我国在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专业人才方面严重缺乏,这严重制约了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进行,阻碍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的培养。在坚持自主培养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的同时,要看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个大环境,积极地向国外引进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并且为人才的引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4]同时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创造出能够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稳住人才和充分发挥人才能力的环境,使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在国际竞争中拥有更加强大的人才优势。
三、结语
1.大学生对法律在创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笔者对50名有自主创业想法但还未实践的生做的一项调査显示,关于“影响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好的创业创意”(98%)、“社会关系”(59%)、“家庭经济条件”(45%)占前三位。只有32%的学生选择了“具备相关的创业法律知识”。可见,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本身很少关注法律问鼴。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点:其一,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化影响,助长了大学生重关系、轻法律的思维方式,一些学生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脉、关系是第一位的,出现问题首先是想办法“通关系”去“搞定”,而不是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其二,大学生普遍认为法律是为创业发展保驾护航的,并不能直接创造效益,在法律的投入远不如在市场开拓、产品研发中的投入那样重要。加之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大学生在创业时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认为能直接创造效益的领域中去,不会也没有能力去聘请专业律人士为其提供服务。其三,由于目前缺乏真正有针对性的创业法律教育,所谈法律都为大框架下法律条文,与大学生创业所需要、实际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去甚远,使得大学生创业更远离了法律的作用,忽视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与了解。
2.法律教育成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短板
当前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在各高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但是目前国内却缺少系统的创业教育教材,而针对创业法律方面的系统课程和教材更是稀缺。时下在创业培训教育中运用最多最广的培训教材是由国际劳工组织专门开发的KAB创业培训项目。由于是国外引进的教材,因此其创业培训的内容也缺少适应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创业法律教育这块内容,更多的则是侧重于创业精神、创业品质、创业能力、创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开拓市场等方面的商业性培训。此外,创业培训教育也缺乏相应的师资队伍。一些髙校从事创业培训教育的教师很多是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或就业办的教师,他们本身也缺乏创业的实践经验及基本的知识理论水平,往往是参加一些培训后担任创业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纸上谈兵的情况。而创业法律教育需要的教学师资力量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士。这方面教育人才的不足影响了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中创业法律教育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思考
1.以创业课程为基袖,完善创业法律知识教育
虽然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必要,但如果要求高校把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公选课在每个专业都开设也不现实。首先,并非全部学生都有创业愿望或有能力创业,其次,学校课时安排也不允许全面铺开丨最后,是师资力量不足。笔者建议,创业课程教育应该采取选修课的方式进行,而在课程的模式上可以采取辖射模式和聚焦模式相结合的教育方式。辐射模式是一种全校性的创业教育模式,这种模式旨在鼓励有创业兴趣的学生了解创业的具体过程,激发他们的创业兴趣,初步掌握一些在创业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相关知识。辐射模式中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由经过相关培训的高校就业办的教师或各学院的辅导员等担任。聚焦模式则是在辐射模式的基础上挑选出具备的创业创意,有志于把创业落实到具体实践中的学生而开设的选修课程。聚焦模式弥补了辐射模式在教育过程中相对简单化的缺陷。在聚焦模式中可以把课程进一步细化,开设专门的创业法律课程、创业营销课程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创业课程,进一步提髙学生的创业能力。聚焦模式的师资队伍可以吸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社会中的成功企业家、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会计事务所的资深会计师等。这些成员的加入弥补了髙校教师相对缺乏实战经验的缺陷。而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邀请校友或企业家来校开展创业相关知识的免费授课和讲座也可以节省学校对于创业教育领域资金不足的现状,而这些企业家也可以在跟学生授课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学生中好的创业创惫和项目来进行投资,达到双贏的效果。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创业学院、东华大学创新创业精英俱乐部等都是在髙校创业教育中采取的一种聚焦模式,它通过培养创业的精英,提髙这些学生在今后创业过程中的成功率。
2.以创业活动为载体,提髙学生创业的法律意识
创业活动指创业课程外的活动,是创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学里开展的一系列创业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但是绝大多数的创业活动主要还是偏重于创业设计这一领域,而对于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的活动很少。而笔者在对所在学院毕业后自主创业的若干名学生的访谈中了解到,绝大多数自主创业的学生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法律上的问题,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他们在创业的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因此,增加以创业法律知识为主的创业活动对于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也有着重大意义。例如,可以通过创业沙龙的形式组织创业成功的学长跟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交流’分享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髙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一些与创业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髙大学生在创业方面的相关法律准备。此外,针对目前学校缺少相关的创业法律教材,而与创业相关的一些条文性的政策或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来说枯燥无味又晦浬难懂,无法提起他们学习的兴趣,因此编写浅显易慊的相关创业法律教材在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是至关重要的。一些有法律专业的综合类院校可以组织相应的法律专业教师、髙校就业办的教师以及有创业意向的学生一起,结合创业过程中实际遇到或是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问题,编写成相关的案例集。通过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解,使大学生对创业所需的法律知识及将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案例的形式也便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
3.以创业项目为纽带,完善学生创业的法律实践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索赔;法律;经济效益
Abstract: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order to have a place to get more economic benefit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sures is to do the work of project cost. Affect the project cost factor can not be ignored is the end stage of the claims in the engineering problem. As contractors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owners, resulting in projects often arise claims. Claim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carried ou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st,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of enterprises, the claim must be properly exercised,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perly handle the engineering process in question.Keywords: construction; Cost; claims; law; economic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工程造价的索赔
工程造价作为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工作,其包括项目的所有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而建设工程索赔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索赔指的是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体分为工期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经济索赔即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索赔与反索赔。
索赔在合同执行时期,能够有效的避免风险,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索赔其一,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其二,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其三,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索赔在建筑市场上能够保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弥补工程造成的损失,而且还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能够保证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运行。索赔涉及到我国的法律内容,可以说法律是索赔得以实施的前提,有了完善的法律才能保证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所以,索赔问题既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是否正常运行又关系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是否完善。
二、工程造价索赔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索赔行为,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权利关系的手段,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一种选择。众所周知,法律规定的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就会随着产生权益和义务的关系,并且是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的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制约。通过工程索赔不仅能够警戒违约者,谨慎行事,同时也能够推动工程中双方的长久合作,实现二者的最终目标。违约的一方会得到给予受害者应有的赔偿,没有索赔,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任,也不能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工程索赔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一种自我保护,避免损失的手段。尤其对于一些我国承包工程,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的相关知识,索赔管理能力不够,就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破产、倒闭等情况。因此,对于国际承包工程来说,索赔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转而看我国国内的“买方市场”,承包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敢行使正当的索赔权利。这是我国建筑行业存在的严峻问题,而实际情况是正确的索赔管理能够为承包商带来很大的成效。要想正确行使索赔并得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了解索赔的相关知识,掌握产生索赔的各种因素,就能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特别是国际建筑市场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失。因此,工程造价索赔管理具有迫切性及必要性。
二、工程造价索赔中存在的问题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一些工程项目通过索赔的途径,使工程收入的改善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近年来,我国通过工程项目的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我国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一)我国工程索赔相关法律不健全
就目前的工程造价索赔问题,我国现存的与其有关的法律有《建筑法》《合同法》等,但是缺乏具体的专门法律条文,对于健全的法律体系更是无从谈起。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工程索赔仍处于初级阶段,不仅缺乏专门的详细法律,更没有足够的经验,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工程索赔案件没有专门的受理机构,处于劣势的承包商由于得不到预期的成效,就会放弃索赔,这种恶性循环会一直继续,使得整个建筑行业得不到有效的发展。
(二)索赔管理和索赔意识不成熟
虽然工程索赔管理在我国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但就从整体而言,其索赔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或者只停留在理论层面,未得以实施,而且承包商索赔意识还不够成熟。就索赔管理而言,一些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相关程序和手段,企业相关条件不足,没有进行有关资料、数据、记录等的收集,不会索赔。这种索赔资料不全面的行为就不能对索赔文件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不能说服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索赔失败。对于索赔意识,我国目前建筑业“买方市场”对承包商不利,承包商也不敢进行索赔,因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他们不愿得罪业主,反而通过以“技术、经济签证”的方式进行变相索赔,而放弃正式的索赔方式。二者都共同影响着我国工程索赔的推广。
(三)索赔人员队伍水平有待提高
在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从事索赔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大多是有关建筑工程、工程造价等专业的人员再经过培训和学习,因而,没有系统的索赔知识体系。在从事业务方面可能会有些吃力,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之所以没有专门的从事索赔人员,是我国还处于索赔工作的探索阶段,各方面条件还不具备,就我国高校的专业设置中就缺少工程索赔专业,没有培养专门的人才就市场就缺乏这样的人才,所以导致我国索赔人员队伍水平不高。
三、如何处理好工程造价中的索赔问题
(一)健全工程索赔的相关法律和机构
对于现阶段的工程索赔,政府首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引导工程索赔的全面应用。法律是国家为工程索赔所能提供的最有利的手段。一套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机构设置,就能够为工程索赔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让工程索赔问题不再是一个难题。在法律的保障下,工程索赔得以顺利推广,平衡建筑行业各方面的利益。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依据,索赔理由就很难成立;没有充足的证据,索赔就不能成功。索赔时要以理服人,和平协商。如存在分歧较大,应及时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通过学习国外的发展情况,我国也可借鉴的就是设置工程索赔的专门机构,负责解答企业在索赔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事件和理论依据对索赔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解决问题比提出可行性意见。这样即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向前发展,更有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索赔意识
对于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相关索赔法律学习以及教育、培训,从每个管理人员队伍中加强索赔教育,同时,设立专门的索赔管理人员,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而且,作为专门的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索赔知识,更要懂得工程知识、合同知识、财务以及谈判知识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索赔的管理水平,进而推动我国索赔管理前进的步伐。对于提高索赔意识,承包商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切实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包商不敢索赔的思想是极其不对的,正确的索赔意识就是认识到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索赔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建筑工程中的具体表现。通过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和索赔意识,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培养索赔的专业人员
一方面是企业,企业可根据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构成结构,将监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索赔知识的教育,让他们成为具有多方面知识与才能的管理人才。这样既可以利用企业内部的人才,又可以培养出综合型的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的索赔管理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高校,高校专业的设置要跟市场接轨,有需求就有市场。针对建筑市场中索赔人才的缺乏,以及该专业的发展前景来看,我国高校应设立建筑工程索赔专业,培养市场需要的专业人才,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更加具有综合型,例如,工程知识、合同管理知识、财务知识和谈判技巧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培养出具有综合能力的人才。最后,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索赔经验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学习发达国家索赔的法律设置和相关案例,总结经验,进而与本国具体实际相联系,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索赔道路。这样才能更好的使我国的索赔水平真正与国际接轨。
总结:随着建筑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索赔也己受到合同双方和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索赔能使企业弥补损失,取得应有的工程收益。索赔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得以实现。我国工程索赔的问题不止这些,仍存在其他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工程建设的从业人员应加强对索赔问题进一步的研究,提高我国索赔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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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首次正式使用了“知识经济”这个概念,并对“知识经济”下了明确的定义,即“知识经济压症立在知识和经验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生活都进入一个崭新的境界使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更加迅猛地发展,并将促进整个社会逐步完善法制化。在人类社会和经济这一历史性的巨变之中,整个工业经济时代的会计必然要受到较大程度的影响,因而也就必须相应的考虑其创新问题。面对法制化社会所带来的挑战,法务会计应运而生。根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 1996年的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从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就是会计领域的“法务会计”(《参考消息》1996年11月 15日)。
诸多经济案件的发生、审判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回答什么是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什么是会计法律责任,为什么在证券市场中有人要求会计信息失误的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问题并非易事。而在法律纠纷中,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精神,所有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不能由某一方做出简单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法律上的会计解释冲突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和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有关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做出合理的专业党走。本文探讨了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并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对高等教育如何培养大批法务会计人才的若干设想。
一、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法务会计的兴起,对传统财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法务会计学科对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有:
(-)标语专业知识。从事法务会计的人员必须具有一系列的技能.才能有效的进行财务调查。这不仅包括会计知识,而且包括经营知识和法律意识。具有这些技巧,法务会计人员就能够进行调查、分析、报告,并对舞弊以及白领犯罪调查的财务方面进行作证。在很多情况下,可能会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舞弊或者民事案件中的财务损失进行量化。因此,法务会计的专业技术至少应包含以下七类:
1.会计、审计知识:法务会计学科首先是会计的一个分支,因此从业人员具有较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自是理所当然的必要条件。
2.辨别舞弊的知识: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及知识。这就要求会计师确认“警戒标志”,并与舞弊相关的信息联系起来,作为其经验基础。
3.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务会计又是法学的分支,法律知识当然必不可少,尤其是证据学的知识,这样才能确保所有的报告都能上交法庭并有效。
4.对人的心理和动机的理解力:法务会计的另一项技术就是对人的因素的理解。根据舞弊理论,舞弊的产生,其关键因素是人的因素,法务会计可以根据自身的战力,理解进行白白的个人的动机和品质
5.调查的精神状态和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法务会计必须具有调查者的眼光,侦探的坚韧以及确认舞弊标志的能力。这些能力必须符合职业批判的怀疑精神,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6.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法务会计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从业者应该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的交流技巧。
7.对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理解:伴随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计算机犯罪技术也在同步发展。这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
法务会计人员在具有上述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丰田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就可以做到对不同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了如指掌,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在行使其职能时保持客观、公允、真实、合理、合法。这就要求其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田说的洞察力。除此以外,自律、保密、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合理收费、公平竞争等方面也是从业人员不可或缺的素质。
(三)独立敬业精神。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也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为了保密,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一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互相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敬业精神是防止粗心大意,或浅尝辄止而造成实质性错误的关键。敬业精神不单纯表现在思想认识上的深度,更重要的是反映在每一个执业步骤和操作上是否完整、细致。从业者不能凭经验推断或统计抽样等常规审计方法去完成执行程序,也不能凭百分比的可信反而放弃未检验的资料。
二、高校教育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战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需求层次的提高,我们的高等会计教育目标如何定位?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以信息和知识为主体的产业——知识产业(亦称第四产业)更加引人注目,而教育作为知识产业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将凸显其重要性。教育不仅包括普通的、正规的大中小学教育,还应包括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不仅要有学历教育,还要实行终身教育;要从教育的单一性向教育的个性和多样性发展,培养不同层次、具有多种能力的人才。因此,面向21世纪的大学本科会计教育目标应该是培养熟练牢握会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具较多相关知识的应用型、通用型专业人才。
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务会计工作决定了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是一种复合性人才,除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知识外还应广泛涉猎证据学、逻辑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等素质教育学科,这些知识将有利于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本职工作时,通过分析舞弊者的犯罪心理、社会背景等,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逻辑推理,再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相关知识为推理结论寻求强有力的证据,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从而出色地完成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贡献就是对争端进行量化,并将复杂的财务会计事项舞弊和数字资料翻译成一般外行能够理解的术语。
面对知识经济到来的中国会计市场的挑战,我们现在的高等会计教育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努力培养出21世纪我国急需的法务会计人才。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分三步走,最终达到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体系的目的:
第一步,从现在起用十年左右的时间,鼓励会计学专业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双学位。如果没有法学专业,可以采取鼓励学生在学习会计专业的同时,积极参加法学类专业的自学考试,或在会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或法律与会计结合的课程,如法理学、民法通则、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等,或在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
第二步,从本世纪初到40年代,在继续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高校会计学硕士的研究方向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和构架。初步建立法务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规范法务会计工作,给法务会计工作指明目标和方向,给法务会计工作提供客观的尺度。制定法务会计准则(包括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法务会计具体工作准则和法务会计报告准则),促使法务会计人员谨慎工作,并检查、监督工作质量。最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使我国具有较多的中高级会计人员。
第三步,21世纪40年代以后,我国已具有较强的法务会计师资力量,可以将一些重点院校的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转向法务会计,同时建立法务会计博士学位。进一步完善法务会师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规范。法务会计工作在会计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以及法务会计人员所下结论的重要性决定了建立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规范。笔者初步考虑,认为该规范应至少包含以下四方面的规定: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务会计服务机构必须经过主管该项工作的行政部门批准;二是从业者必须取得执业资格;三是委托和受理的规范;四是法务会计面向社会服务的收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