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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县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九条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市容环境卫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和规范;
(三)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四)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扫专业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中的和未经验收边施工边通车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保洁费用。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履行。
第二十五条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城市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现有建筑物设置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没有达到要求的,应当逐步改装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第二十九条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保持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十一条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投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井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夜景照明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制定,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四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环境卫生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四十五条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一条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市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十六条本市应当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五十七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的,施工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在采取妥善解决措施后,方可施工或者作业。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装载的货物应当包扎、覆盖,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的槽帮应当牢固、无破损,挡板严密。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流体货物应当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运输车辆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道路上的泄漏、遗撒物,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可以代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条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仕产生的泔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收集、清运,集中处理并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消纳。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运输泔水应当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不得沿途泄漏、遗洒。
鼓励自建泔水处理设施,实现泔水的综合利用。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六十四条新建、改建仕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六十五条本市四环路以内地区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本市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高标准的环保型公共厕所。
第六十六条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
第六十七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七十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作业服务标准。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中标或者接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不得将服务项目转让或者再委托给他人。
第七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人民健康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1996年第29届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odexCommitteeonFoodHygiene,CCFH),明确了关于食品中微生物的安全控制不应停留在产品的检测上,应该控制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制备、销售全过程,强调运用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CriticalControlPoint,HACCP)等科学管理体系,以保证出厂产品的安全性。1999年起将食品中病原菌的危害性列为国际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讨论的重要议程。健全的卫生监督体系是确保生产安全卫生产品的首要条件。良好的生产规范(GMP)是指政府制定颁布的强制性食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规范。GMP不仅规定了一般的卫生措施,而且也规定了防止食品在不卫生条件下变质的措施[2]。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要求所制定的食品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SSOP是一个卫生操作控制程序,强调对食品生产的车间、环境、人员及与食品有接触的器具、设备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预防以及清洁(洗)的措施[3],从而保证食品在卫生条件下进行生产,进一步保证食品卫生安全。HACCP是针对食品生产而提出的新理念,该体系以保证食品安全性为目的,确认从原料到最终产品及其食用方法的整个食物链中的潜在危害,并加以控制,由食品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两部分组成。
1.1危害分析(HazardAnalysis,HA)
要从原料的生产、加工工艺步骤以及销售和消费的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多种危害(包括物理、化学及微生物的危害)进行确定,并评价其相对的危害性,提出预防的措施。
1.2关键控制点(CriticalControlPoint,CCP)的确定
关键控制点是指那些若控制不力就会影响产品的质量,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环节。一般说来,关键控制点要少于6个。一旦被确定为关键控制点,则都要照例进行监测。所以说,关键控制点的选择是HACCP系统的主要部分。该体系针对食品生产特点,强调对危害的预防,而不是主要依赖于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强调利用最少的资源做最有效的事,使食品生产从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预防不合格产品。HACCP系统为食品工业和公共卫生机构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该包括HACCP、GMP和SSOP3个方面。GMP所规定的内容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GMP为HACCP提供了指导作用;SSOP是对食品加工环境加以控制,可以消除加工过程中的不良因素,从而把重点放在与食品或加工有关的危害上,减少了关键控制点的数量,SSOP对HACCP具有促进作用。HACCP是一种预防性策略,能够将不合格的产品消灭在生产过程中,降低了产品的消耗。三者的关系。可见,HACCP体系是一种建立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基础之上的控制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它的主要控制目标是食品的安全性,因此它与其他的质量管理体系相比,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加工点上,而不是每一个步骤,这样在预防方面显得更为有效,成为目前世界上最有权威的食品安全质量保护体系。
2微生物污染
在食品制造环境中,微生物污染乃是产品受到二次污染不可忽视的主要因素。食品工厂内微生物的来源。微生物体积很小,但比表面积大,新陈代谢旺盛,繁殖速度惊人。食品本身就是营养很高的物质,加之食品加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水、热和水蒸汽,丰富的营养源和高湿的环境为微生物的繁殖和在空气中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因此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分析结果主要在于微生物污染,而在其关键控制点主要在于限制气溶胶的产生[4],排除已发生的气溶胶,以及防止气溶胶在关键的表面沉降。在HACCP的运用过程中,采用微生物指标,是进行关键控制监测的最有效的方法。关键控制点监测也可用物理、化学及感官评估等方法来完成。
3洁净技术控制微生物污染的重要性
过去,控制食品生产车间微生物污染的主要方法是采用低温,利用化学喷雾消毒、臭氧消毒和紫外线消毒等。这些消毒方法存在着一些副作用。直接消毒杀菌方法的控制思路存在一定的缺陷,是对已产生的微生物进行消毒,而且消毒效果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减弱。长期的化学消毒会破坏菌种平衡,并可能产生抗药性菌株。长期的化学消毒对人、对环境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时会损伤人的免疫系统;紫外线对动态生产的空气消毒效率相对较低[5],不一定能满足生产要求,还会引起微生物变异[5];臭氧本身也会损坏设备,对人有伤害。国外食品规范与导则均不推荐在食品生产环境使用抗菌涂料。我国卫生部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三十条明确指出: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随着GMP、SSOP等管理规范在食品行业的实施,对食品生产的环境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一些食品厂将药品生产中应用较成熟的洁净技术引入食品生产中,作为生产过程中安全保障。现代化的食品工厂采用洁净技术控制生产环境取得了巨大的成果,由于洁净技术安全、有效[10],已成为控制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消除微生物污染不可替代的技术措施。这是因为生物洁净技术的提出和发展从根本上消除了细菌滋生的条件,抑制或降低细菌发生,切断了所有潜在的污染传播途径[6],有效地控制了有害的生物气溶胶,解决了空气途径的污染。生物洁净技术不单纯依赖化学消毒,而是采用三级过滤保证送入洁净无菌的空气;通过合理的换气次数和特定的气流组织方式来稀释和排挤室内的含菌空气;通过有序的压力梯度来保证气流的定向流动,防止交叉污染。还有,关键控制点理念改进了全过程控制,引入食品生产行业,用局部净化控制措施替代了全室控制,由于隔离技术直接作用在关键控制生产环境,将最大的微生物污染源——人从生产的无菌关键区域完全隔离开来,限制了无菌生产操作人员与无菌产品的干预或直接接触,使得生产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概率大大减少,减少了无菌加工的污染风险,同时也因控制体积的减少而大大降低了能耗[7]。
4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的必要性
按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食品工业包括3大类,19个种类,49个小类。第一大类为农副食品加工,第二大类为食品制造业,第三大类为饮料制造业。食品行业跨度很大,急需一本完整的标准来规范不同类型食品加工的环境控制,正确应用洁净技术,将一些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推广开来,以提高食品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和污染控制管理水平。目前我国虽有20个强制性国标食品GMP,但只有少数标准对车间洁净度级别提出具体要求,如GB16330《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规定,该厂清洗车间的空气洁净度要求10万级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局部100级背景万级的生产线。GB17324《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该厂灌装车间要求洁净度级别达1000级。GB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片剂、胶囊、丸剂及不能最终灭菌的口服液,生产厂房要求10万级。但是除了洁净级别外,对整个洁净环境缺少综合性的要求和措施。所以制定一部涉及整个生产环境并突出空气洁净措施为保障条件的建筑技术规范实为必要。为此我国已编写了《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并通过评审。该规范共分11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工厂平面布置、洁净用房分级和环境参数、工艺设计、建筑、通风与净化空调、给水排水、电气、洁净用房的污染控制要求、检测验证与验收。适用于需要使用洁净用房从事生、熟食品加工和生产的工厂的设计、施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英语译文为ConstructionGuidetoGoodHygienePracticeinFoodProcessing,意即建造食品加工过程良好生产环境(GHP)的工程指南,即主要涉及食品加工的洁净用房。当然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建筑应以实用、经济、安全、节能、环保为原则,应按生物洁净室原则建设,以控制有生命微粒的污染为主要目的,以洁净技术为过程控制的重要保障条件,构造良好卫生生产环境《。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主要规定了食品加工企业的原料储存、食品加工以及包装、检验等过程中需要的洁净用房的基本参数和最低要求,配套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
5规范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设计
对食物的处理、加工、储藏等设施及其使用设备进行良好设计可以创造一个洁净的加工环境以能保持持久地、可信赖地、经济地生产纯净、无污染、高质量的产品。食品工业,尤其是速食产品出现后,为了卫生清洁,工厂各空间需要进一步分离或者说是生产空间“区域化”。面对一系列更高的清洁要求,区域化有助于防止已经热加工或者杀菌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微生物交叉污染。以下按《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作一介绍。
5.1合理布局与分区
建有洁净用房的食品工厂厂区内的建筑物的位置应满足食品生产工艺的需要。相互有影响的生产工艺,不宜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各自生产区域之间应有有效的隔断措施。生产发酵产品应具备专用发酵车间。食品工厂厂区应划分生活区和生产区;生产区中应明确区分洁净生产区、一般生产区和非食品处理区。生产车间内应划出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作为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的暂存区,并应严防交叉、混淆和污染。其中:非食品处理区应包括动力、配电、机修等用房和空调冷冻机房等。一般生产区应包括仓储用房、非洁净生产用房、外包装用房等。生产区内有相互联系的不同房间之间应符合品种和工艺的需要,必要时应有缓冲室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缓冲室面积不应小于3m2。洁净生产区是核心,洁净生产区应按生产流程及相应洁净用房等级要求合理布局。生产线布置不应造成往返交叉和不连续。有良好卫生生产环境要求的洁净生产区,应包括易腐性食品、即食半成品或成品的最后冷却或包装前的存放、前处理场所,不能最终灭菌的原料前处理、产品灌封、成型场所,产品最终灭菌后的暴露环境,内包装材料准备室和内包装室,以及为食品生产、改进食品特性或保存性的加工处理场所和检验室等。其中有无菌要求但不能够实行最终灭菌的工艺和虽能实行最终灭菌,但灭菌后有无菌操作的工艺,应在洁净生产区内进行。
5.2规范食品工业洁净用房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分级主要依据食品卫生等级或可以减少产品卫生危害的控制措施与要求的难易程度。过去食品加工一般处于20℃以下,生产环境卫生等级要求不高,如温度保持在一个适宜微生物生长的范围内(20℃~38℃),生产车间就需保持比较高的卫生等级,这由食品生产过程的工艺决定。其次,食品本身的产品属性(包括产品中的水分含量、酸碱性——pH值、营养性以及产品中防腐剂含量)与生产环境要求密切相关。如食品含防腐剂、或碱性特别高(>10)或酸性特别低(<3.5)、或水分含量低的情况下,食品本身抗腐性很强,对生产环境卫生等级要求不高,反之,要求则很高,这会提高产品对微生物敏感度。同样,如对婴儿、儿童、特殊高危人群提供的食品,则对于同样产品,要提高生产环境卫生等级。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宜分为以下4个等级。食品工业洁净用房以控制会对食品造成污染的有生命微粒为主要目的,因此各级洁净用房注重对细菌数量的控制要求。控制参数的确定借鉴了国内外已有相关标准规范。各级洁净用房应符合表2对细菌数量的要求。微生物污染与温湿度密切相关,食品工业洁净用房的温度和湿度控制成为关键。若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则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建设;若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I级、Ⅱ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20℃~25℃,相对湿度应为30%~65%;Ⅲ级洁净用房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30%~70%。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发挥基层街道的职能作用,总结和发扬创卫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深化爱国卫生运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努力成为全省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
二、创建范围
全市10区120条街道是创建星级卫生街道活动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是推进创建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县级市可参照各区的做法开展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我市实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市民满意度等8个方面的创建标准。
(一)组织管理。街道创建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清晰、工作网络完善、资料收集齐全、组织协调有力、宣传氛围浓厚,辖内单位和居民对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的知晓率达95%以上。
(二)健康教育。积极开展社区健康教育,辖内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落实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及设置烟草广告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控烟工作;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开展控烟、预防艾滋病等宣传教育。
(三)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设施设备完好,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路面清扫保洁率达100%,粪便、垃圾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实现12小时动态保洁;公厕管理责任落实,达到卫生标准;垃圾收运车辆车容整洁,实行密闭化运输。市容环境整洁,路面平整,沟渠畅通,无污水坑洼;绿化、美化良好;街(巷)内乱搭建、乱堆放、乱拉挂、乱涂写、乱张贴、乱停放、乱堆挖以及随地吐痰现象得到控制;河涌、池塘无飘浮垃圾,周边环境清洁;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对责任区的知晓率达95%以上,沿街(巷)单位(店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保洁良好;临街(巷)楼房阳台整洁、规范;辖内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肉菜市场管理制度完善,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和乱摆卖;给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收集(运)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达标,食品摊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达标率达100%。
(四)病媒生物防制和传染病防治。街道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人员,经费落实、责任到位,防害除害设施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资料完整,监测数据可靠;鼠、蝇、蟑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蚊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无与病媒生物有关的传染病暴发疫情;辖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小于2%;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不小于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不小于95%。
(五)公共场所卫生。公共场所对外经营单位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率达100%;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调离率达100%;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设施完备,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食品卫生。辖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集体食堂)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率达100%,无超范围经营;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100%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登记制度,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及食品保藏等设备设施齐全,食品加工流程布局合理,操作规范,符合卫生要求;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识齐全,无销售过期食品。
(七)单位和社区卫生。街道辖内单位和社区(含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积极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良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车辆按规定停放;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达到卫生标准,有专人负责保洁;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无违章建筑,各类飘篷、招牌广告和防盗网设置整齐;辖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经营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
(八)市民满意度。辖内居民对街容街貌、路面保洁、公共场所、公厕、饮食行业等方面卫生的满意度达95%以上。
四、创建程序
(一)暗访调研。街道提出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申请,经区爱卫办审核同意后报市爱卫办进入创建程序。市爱卫办在接到街道创建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创建标准对申请街道进行暗访调研。暗访调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暗访结果。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可进入技术评估环节。未通过暗访调研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暗访调研;如仍未通过暗访调研,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二)技术评估。根据市爱卫办暗访调研结果,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创建街道可提出技术评估申请,经区爱卫办初评通过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估。创建街道在接受评估时,应提供依据创建标准所作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区爱卫办的初评意见。技术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评估结果。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可进入考核鉴定环节。未通过技术评估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技术评估;如仍未通过技术评估,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三)考核鉴定。通过技术评估后,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创建街道可提出接受考核鉴定申请,经区爱卫办初评通过后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鉴定。考核鉴定结束当天,由市爱卫办书面反馈鉴定结果。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可进入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环节。未通过考核鉴定的街道,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方可再次申请考核鉴定。如仍未通过考核鉴定,则终止创建程序,1年后方可再次提出创建申请。
(四)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市爱卫办将对通过考核鉴定、拟以市爱卫会名义命名为“*市星级卫生街道”的单位在市属媒体上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爱卫会正式命名,并给予相应奖励。
五、制度保障
(一)申报制。“*市星级卫生街道”共分3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根据创建标准和程序要求,经各区爱卫办初步审核,各街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爱卫办提出创建申请(2008年截止时间为8月30日)。为保证我市创卫工作的连续性,2008年3月20日前已获“*市模范卫生街区”的街道,如申报一星级卫生街道,可不经过暗访调研,直接申请技术评估;如越级申报二星级及以上的卫生街道,仍按创建程序执行。
(二)晋级制。根据创建标准和程序要求,创建街道可以逐级或越级申报星级卫生街道。
(三)交叉考核问责制。由市爱卫会统筹、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实施,采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萝岗”10区循环交叉检查的模式,每半年对全市所有街道开展一次国家卫生城市达标情况大检查,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实行分项评分排序,经技术分析后通报全市,以此推进星级卫生街道的创建工作。凡巩固创卫成果措施不力、任务落实不到位以及影响星级卫生街道创建工作的部门、单位,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奖惩制。经市爱卫会命名为“*市星级卫生街道”的街道办事处可获得市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市爱卫办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确定)。市爱卫办每3年对星级卫生街道进行一次复评,同时开展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街道,将降级或撤销其“*市星级卫生街道”称号。
(五)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参与创建的街道主要领导一旦出现违纪等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市爱卫办将立即取消该街道的创建资格。
(六)《*市星级卫生街道考核评分标准》和《*市星级卫生街道考核命名办法》,由市爱卫办根据本方案中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的标准和程序另行制订。
六、责任分工
市爱卫会负责全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的统筹和协调,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对创建街道实施暗访调研、技术评估、考核鉴定、社会公示和正式命名。
各区爱卫办负责辖内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初评和申报,并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每半年组织辖内街道参加一次国家卫生城市达标情况大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街道创建工作负总责,并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和本地实际,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逐项落实。
各区政府和区有关职能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推进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其中,各区政府为推进创建活动的牵头单位,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为推进创建活动的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到2010年底要有90%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目标;城乡结合部到2012年底要有85%以上的街道完成“*市星级卫生街道”创建目标。
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和参加各区街道创建活动,按照创建星级卫生街道的考核标准,按期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组织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巩固创卫成果、参加创建星级卫生街道活动的履责情况,并将其纳入干部考评,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资金投入,按照提高资金利用效能、引导基层投入的原则,相应安排部分城市维护资金,促进创建街道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广泛发动。开展星级卫生街道创建活动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延续,也是发挥街道积极性和主动性、巩固创卫成果、把民生问题解决在基层的重要载体。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宣传发动,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加强领导,明确标准。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强对街道创建活动的领导,明确创建标准、申报程序、考核办法,引导基层街道科学、依法和高效行政。
1卫生检验是预防专业人才培养必备的知识与技能
卫生检验是保护自然环境、预防控制疾病、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卫生检验可为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等一系列卫生法规和标准的建立、贯彻提供依据,为预防医学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3]。对于处于保护人类健康最前沿的疾病控制机构,卫生检验工作是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的重要技术手段,并为制订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相关的技术标准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因此,对于预防专业人才培养来说,卫生检验是必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卫生检验是一门涉及到多学科知识的学科,不但要求有较为扎实的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知识,还应具备基础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免疫学等多门基础学科,并具备相关的法规知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培养合格的卫生检验人员要比卫生医师要求更高。
2目前我国各级疾病控制中心(CDC)检验科室的设置与工作内容在我国各级CDC中检验科室设置不尽相同,但多是根据目前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实际条件进行设置的,一般涵盖以下内容: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临床检验等。
2.1理化检验:主要是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其它卫生监测样品的理化项目的分析。其分析手段除了传统的化学分析外,多进行仪器分析。主要仪器分析有:光谱分析(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等)、色谱分析(包括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以及气-质联用、液-质联用等)。
2.2微生物检验:微生物检验可分为细菌学检验、病毒学检验、食品微生物检验、环境微生物检验,为社会提供相关检验服务和技术指导。其中细菌学检验主要承担各类细菌性传染病(如霍乱、伤寒、痢疾、流脑、军团病等)和爆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检验研究工作;病毒学检验主要负责各类病毒性传染病(如流感、人禽流感、病毒性肝炎、乙脑、麻疹、风疹、肠道病毒等)和爆发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研究工作;食品微生物检验主要负责食品、食品包装材料、餐具和食品污染物的微生物检验工作;环境微生物检验主要负责各类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宾馆、歌舞厅、车站等)、化妆品、涉水产品和环境中污染物的微生物检验工作。
2.3临床检验:主要承担各类体检的临床检验工作,包括从业人员体检、门诊、健康监护体检等。包括血液学检验、尿常规检验、粪常规检验、肝功能检查等检验。
3符合实际需求的卫生检验学教学内容设置根据目前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卫生检验教学无材、统一大纲、统一内容等情况,根据对基层检验机构卫生检验人员需求状况的调查,结合多年教学实践,在整合传统的预防医学专业课程实验内容的基础上,构建了卫生检验的教学内容体系。
3.1相关基础学科:包括基础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这些学科的教学要求应有别于其它医学专业。重点加强基础理论、基本操作技能的学习。
3.2课程内容的构建
3.2.1理化检验内容:包括卫生检验综合知识、环境空气理化检验、水质理化检验、化妆品检验、食品理化检验、职业卫生检测、生物材料检测等内容。卫生检验综合知识包括计量法规、卫生标准、质量保证、样品预处理、实验室基本操作和安全、实验室管理、卫生法规等;环境空气理化检验包括空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空气中常见污染物测量方法、标准气配制、气象参数测量等;水质理化检验包括水样的采集和保存、物理指标、金属化合物与非金属化合物、有机污染物。废水检验(采样与监测项目的确定);化妆品检验包括一般化妆品检验、特殊化妆品检验;食品理化检验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营养成分检验、食品中无机物的检测方法、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测定、食品添加剂的测定、食品包装用材料的卫生检验;职业卫生检测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集(结合环境空气同时讲述)、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粉尘的测定;生物材料检测包括生物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生物样品的预处理、生物样品的测定、生物监测中的质量控制等。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养殖场环境控制与污物治理技术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4)11-0066-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院级课题“《养殖场环境控制与污物治理技术》‘情景式’教学任务实施方案开发与分析”(编号:JYYB201309)的科研成果。
随着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就业为导向,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发展迅速。高职课程教育有了新的改革理念――课程结构与岗位任务对接、内容与职业能力对接、教学情境与工作情境的对接。养殖场环境卫生类课程主要为《畜禽环境卫生》、《家畜环境卫生》、《畜牧场环境控制与规划》等,其内容涉及畜牧学、环境科学、生物学、物理学、化学、微生物学、家畜生理、气象学、建筑学等在内的一系列学科知识。随着我国畜牧业向大规模、高密度的集约化生产形式迈进,畜禽饲养量不断增加,养殖场环境监控及养殖废弃物有效的处理成为养殖场生产经营实现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目标要求。为顺应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高职项目化教育改革的要求,课程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高职课程教育新改革理念为依据,进行相关知识的项目化多元整合,形成独具特色的养殖场环境监控课程――《养殖场环境控制与污物治理技术》。
一、课程内容编排顺序以现代规模化养殖场建设与生产管理为主线
《养殖场环境控制与污物治理技术》课程内容编排的先后顺序是依据养殖场建设――环境监管――废弃物处理利用的主线予以安排,共分成5个项目,依次为养殖场规划设计、畜禽舍小气候的控制、养殖场环境监测、养殖场环境管理和养殖场废弃物治理技术,使学生在学习课程内容时更具条理性。
各项目具体内容的选排则紧密联系实际,以实用性和技能性为主。例如,养殖场规划设计项目内容是从确保规模化养殖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养殖场工作人员应掌握本场建设的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在充分调研不同地区的地理、气候、人文、经济发展等方面后,由大入小,开始选择养殖场场址,规划布局各场区分布,继而设计畜禽舍结构。同时,考虑到养殖场未来扩大发展或内部结构调整所需,在此项目中还编排了基本的养殖场设计图识别技能知识。畜禽舍小气候控制项目则是畜禽舍结构设计内容的延续,从光照、气温、气湿和气流方面提出合理设计畜禽舍结构对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性,并指出如何根据养殖需求对畜禽舍结构予以安排设置。同时,通过“相关知识阅读”部分提出各小气候来源及其对动物生长的影响作用。
二、课程内容侧重养殖场环境监控与废弃物治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和区域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禽养殖数量逐渐增加,畜禽舍内环境质量直接影响畜禽生长,关系着养殖场生产效益。与此同时,养殖场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废气、废水、废渣数量也相应增多,如未及时正确地处理直接排放则可造成养殖场及周边地区土壤营养富集、水体富营养化、空气污染、重金属元素污染、病原菌及寄生虫污染,对于下游农业的生产及人类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该课程正是依据我国畜牧业生产现状,从生产实际需求出发,分两个项目设置养殖场环境监测和管理,并新增养殖场废弃物治理项目内容。每个项目的具体任务实施均紧扣养殖生产实践需求,如在养殖场环境监测与管理项目中,围绕养殖场空气和水源的监测与管理展开,针对养殖生产中畜禽舍内空气(如氨气、二氧化碳气体等)和水质污染程度指标(如“三氮”、耗氧量等)提出具体的监测方法,并通过知识阅读部分说明这些污染物对于动物的危害性,进而提出相应的日常管理与防护措施。
养殖场废弃物治理项目通过观察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生物相任务实施,指出养殖场三废物质的特点,在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污物防治基本原则的要求下,从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总结废弃物的治理方法,以具体处理技术工艺流程及设施(如固液分离、废水水解酸化、废水好氧处理、自然生态净化处理、粪污混合处理等)为例对比国内、外污物治理方法。在此部分内容中增加了我国现代养殖业新模式,即以安全、优质、高效、无公害为主要内涵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课程教材附录中围绕养殖场环境监测与污物治理内容,编排了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等,不仅有利于学生对这部分知识内容的理解与掌握,也有助于对我国养殖业环境监控相关政策措施的了解。
三、课程知识点以任务实施为依托,实现知识和技能学习相融合
各项目中相关主要知识点以任务实施形式体现,设计任务要求和实施方案。与任务实施有关的知识背景则以相关知识阅读形式提供,学生可以通过查阅该部分内容,对任务实施过程中不理解的环节找出相应的答案。这样有助于加强学习主动性,提高自我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项目二畜禽舍小气候控制中,随着现代规模化养殖场中畜禽饲养量的不断增加,为了保证规模化养殖生产的正常进行,必须随时做好畜禽舍内小气候――采光、温度、湿度、气流的监控。这部分内容不以各小气候的理论特性切入,而是将相对抽象的小气候条件纯理论知识与实践生产过程相结合,以“畜禽舍采光设计”、“畜禽舍保温隔热设计”、“畜禽舍湿度的调控”、“畜禽舍通风系统设计”四个任务设计呈现,每个任务均要求学生进行实地监测,并做出合理评价,即学生接到具体任务后,要带着问题查阅学习每个操作环节的相关知识,实际测定养殖场相关小气候指标后,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验证养殖场现有安排是否合理,如存在问题,需提出修正措施,最终得出评价结果。
四、课程评价灵活多样
课程成绩的评定不是单一地依据期末考核成绩,而是与学生平时的学习效果相结合。该课程教材在各任务实施部分之后均编排有“任务实施效果评价”,作为教师评估学生对相关知识把握程度、学习主动性的综合评价及学习互评的参考。评价项目一般分为两部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每部分根据具体的任务实施特色安排评价内容,提出评价标准及建议分值权重比例。各任务实施的总评成绩则依据上述评价内容由三部分权重分值综合而来,即小组自评占30%、小组互评占30%、教师评价占40%。此种评价方式不仅可以避免教师一人定学生课程成绩的弊端,而且能够充分考虑各小组成员在任务实施过程中的积极性和配合性,减少偷懒现象及不公平竞争。例如,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生物相任务实施效果评价见下表。
总之,《养殖场环境控制与污物治理技术》课程内容设置以过程和就业为导向,以需要为标准,重构课程知识体系,每个项目的知识环节都以任务形式呈现,并编排有学习目标和任务要求,充分体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化教学改革要求,先练后讲,先学后教,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主动参与,从尝试入手,从练习开始,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对学生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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