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法律知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一)

随着城市经济及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领域。南京市公证机关自1984年开始涉足房地产市场中的建筑招标投标公证服务以来,公证服务已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个领域,从征地、动迁、开发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从房屋联建、抵押按揭贷款到商品房的销售;从房屋的继承、赠与到交换等。到目前为止,全市公证机关已办理各类房地产公证达ro万余件,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证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为建筑市场招投标提供公证服务。1984年初,南京市公证处在建筑业刚刚起步急需法律监督保障的情况下,主动与市建委招标领导小组取得联系,在市建委牵头下与市工商、建行、建工局联合办公,负责建筑招投标公证监督及建筑施工合同公证。至97年底已办理建筑招投标公证5400余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有扬子乙烯工程、沪宁高速公路、南京禄口机场、南京二桥在建项目等。涉及标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500亿元,节省造价近40亿元,维护了招标的“公正、公开、平等”原则,规范了建筑招标市场,保障了国家各类工程项目在节省造价基础上保质保量地如期竣工。

二是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公证服务。90年代初,随着对外开放、吸引外资以及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南京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土地出让办公室,有计1998年第11期划分步骤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市公证部的积极参与土地出让工作,并开展公证服务。至94年底,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拍卖公证共190余件,其中较为大型、有影响的地块出让有金鹰商城、同仁大厦、天宇大厦、南京国际振新广场等,保障了土地批租市场的依法进行以及土地资源合理开发有偿使用改革的顺利发展。

三是为商品房买卖活动提供公证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公证机关95年至97三年共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近400件,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达%%,较好地维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四是为房地产延伸领域提供配套公证服务。公证机关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吸劳、安置等房地产前期开发公证服务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分忧解难。据初步统计,截至97年底,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此类公证5万余件。此外,公证机关还为发展商业银行借款所签抵押(担保)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保障房地产贷款顺利进行。同时,近两年开始办理了一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按揭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的公证,促进二房改的深人发展。目前,房地产市场还存在运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某些领域问题还比较严重。如在商品房销售中表现为发展商与购房人的地位不平等,发展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建筑面积及房价上弄虚作假、做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承诺不兑现等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因合同中对有关税费和转让手续以及违约条款规定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等等。近两年有些领域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以及土地批租都面临服务面缩小、服务力度不大方面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机构,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实行本部门鉴证登记的行政管理,排斥或不重视利用公证法律手段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他们既履行政府行政职能又实施鉴证行为。其后果必然导致房地产市场运作不规范,产生诸多间题,妨碍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二是在有些房地产领域,法规条文中没有公证介人的有关规定,如内销商品房的买卖、房屋的租赁和抵押等法律行为,或者虽然某项法规规定了公证介人的程序,但在表述上为“可以”的字样,这些都会给当事人造成“公证可有可无、甚至无用”的想法,对公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实施公证宣传的力度不够,导致一部分当事人可能因担心公证收费或认为公证作用不大而不申办公证;一些房地产管理部门担心公证的介人会削弱其管理权限,影响其工作效率。实践表明公证不会削弱管理部门的权限,反而为这些部门及时依法行政创造便利条件。四是公证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也亚待提高。‘目前有的公证处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发生差错,或者对经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处理协调不及时,都会造成当事人对公证的不信任。

(二)

随着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加快,房地产市场运作和发展过程中还会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间题,诸如房改房的上市交易、置换;商品房的预租、先租后售、售后包租等,这都需要法律条文作及时有效的调整。房地产交易行为还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房地产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公证及时介人这些房地产领域,可以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南京房地产市场的公证介人与国际惯例和我国其他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都规定不动产交易应当办理公证并成为公证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南方城市如广州、深圳、厦门等,是较早引进公证介入房地产市场的城市。上海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及时制定了公证介人房地产的法规,如今上海已建立公证从房地产一级市场到三级市场的法律保障体系。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我国经济发达的省会城市,公证进一步介入房地产市场已刻不容缓。目前,房地产市场在我国还属新兴产业,而且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公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法律保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城市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认为:

一是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现行的法律和行政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将房地产所涉及的重要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取得与放弃、不动产的租赁、转让、买卖、赠与.、抵押等,都明文规定必须或者应当公证,为公证进一步介人房地产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R47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4--01

分娩是女性的一种自然生物学过程,但是多数产妇在分娩的过程中,会出现焦虑、紧张等情绪,对其分娩的顺利时实施造成影响,从而增加其出现并发症的几率,降低分娩的质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来对分娩的质量进行保证,来对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进行控制,十分必要。本文主要对产房舒适护理的应用对助产质量以及产房感染发生情况的影响作分析,如下文:

1 资料与方法

1.1 基本资料 选取产妇100例为此次研究对象,时间选取为2017年5月-2017年12月,以分段随机化法分组,每组均为50例。实验组中,年龄范围为21岁-41岁,年龄均值为(26.55±4.01)岁,孕周范围为37周-42周,孕周均值为(39.55±1.20)周,其中经产妇13例,初产妇37例。对照组中,年龄范围为20岁-42岁,年龄均值为(26.60±4.12)岁,孕周范围为37周-41周,孕周均值为(39.41±1.19)周,其中经产妇15例,初产妇35例。

本研究已被伦理委员会批准,所有产妇均知情且同意参与本研究,2组基本资料之间相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对照组接受常规化护理干预,即加强产妇产程的观察,告知其分娩中的相关注意事项,积极助产,加强分娩后产妇和新生儿各项生命体征的观察等。实验组则接受舒适护理干预,具体为:

1.2.1 心理舒适护理,护理人员加强产妇心理状态的评估,针对性的给予其心理干预,积极与其交流沟通,对其存在的疑虑耐心的解答,引导产妇对分娩后的幸福想象,缓解其不良的心理,更好建立分娩的自信心。

1.2.2 环境舒适护理,确保产房和病房处于安静、整洁和干净的状态,使得产妇处于舒适的环境中待产,控制湿度在50%-60%左右,控制温度在22-24℃左右。

1.2.3 情感舒适护理,鼓励产妇的朋友、家属,特别是其丈夫,充分与产妇交流沟通,关怀产妇,使其感受到家人和朋友的关爱,将自身的安全感提升。

1.2.4 生活护理,分娩后,指导产妇定时冲洗会,并对会阴垫更换,防止感染的发生。同时确保新生儿皮肤处于清洁、干燥的状态,并为其讲解新生儿护理以及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

1.2.5 饮食护理,嘱咐产妇尽量选择高维生素、高蛋白、易消化、清淡的食物,对营养的充足进行保证。

1.3 观察指标 对2组产妇的助产质量进行观察分析,并分析2组产房感染发生情况的差异性。助产质量:主要包括生理舒适度、心理舒适度、护理满意度以及总产程,其中生理舒适度、心理舒适度、护理满意度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评价,总分均为100分,65分及以上则为心理舒适、心理舒适以及护理满意。产房感染:主要包括新生儿感染、产妇感染。

1.4 数据处理 数据通过SPSS21.0软件,作统计学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通过卡方检验,而计量资料以t检验。若P

2 结果

2.1 2组助产质量对比 实验组生理舒适、心理舒适以及总满意的几率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其总产程明显短于对照组(P

2.2 2组产房感染情况对比 实验组产房感染的几率(2.00%)明显低于对照组产房感染的几率(14.00%),P

3 讨论

产妇是特殊的临床护理主体,为产妇实施护理的过程中,若护理不当,则会对产妇以及胎儿或新生儿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造成影响,且分娩是特殊的生理过程中,其会受到客观、主观等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特别是产妇自身因素的影响,出现分娩质量下降的情况。因此,采取有效护理措施来将产妇的分娩质量提高十分必要。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103(2017)03-0020-03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无形传统民间文化遗产,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传承,具有广泛民众基础的地域性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和繁荣,是国家、民族和世界的宝贵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地,是保护地域和民族的独特人文环境、文化传承和自有的生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相较于有形的物质类文化遗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延续上更容易受到破坏甚至消亡。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状态非常严峻,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这对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

位于河北省中部的廊坊市是一个比较年轻的城市,但是它坐落在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燕赵大地上,这里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在这片土地上,孕育出了地域特点鲜明、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这些散落在廊坊市乡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所有人民价值理念的延续、文化生活的皈依。大力保护廊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凝聚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地区文化品位的重要途径,经济发展与文化支撑,必将成为廊坊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具有独特地域色彩、富有归属感的文化氛围。

廊坊非物质文化遗产共计10种,分别是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种类多样,极具有地域生活色彩。比如秸秆扎刻技艺与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种植习惯明显相关。

廊坊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有专门的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长期的普查、申报工作,制定了本地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对传承人的专项保护,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目前已经有国家级项目22项、省级76项;国家级传承人7名、省级传承人47名;还有国家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省级民族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经常举办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在青少年群体间进行普及性宣传活动,比如“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比较艰难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长期传承下去,具备有自我更新的创造能力,最好的状态莫过于该文化传承在现今社会仍然有良好的生存环境,能成为人民群众生活有机的组成部分。但是,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情况较好的是传统技艺类文化遗产,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和安新芦苇画。这些技艺在今天也具有市场价值,不但没有退出群众的日常生活,还有日益更新、自我发展的趋势。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用性较强,继续生存发展下去不是特别困难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与原有时代背景联系较紧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源自民间或者民间节庆祭拜活动的传统音乐、舞蹈类,现在基本的生存状态是局限于某些规模较小的演出活动,适用场景非常有限,即使是想转型为商业演出,由于审美习惯、文化情感的变迁,也很难获得广泛的市场接受。生存环境的无源性,导致此类文化遗产无法自然延续,必须进行保护型干预。

2.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需要适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成功商业化不是件坏事,起码表明具有自身延续的可能。目前的两难之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然要寻求其自身的延续和发展之路,开发利用在所难免,如果一味采用封闭式的保护方法,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最终也无法延续。

可是商业化同时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商业活动追逐利润的本身,会导致为商业利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修改,丧失了文化遗产原有的历史承载性和文化特点,也就丧失了保护和传承的价值。后果严重的话,会导致文化遗产的灭失。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态度非常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的方针。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必须适度,目前关于适度的掌握问题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和监督途径,基本上处于放任自主的状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常不利。

3.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乏力

传承人对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重要,但是,鉴于此类文化遗产基本上口传心授的师徒传承模式,没有规范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起来难度非常大,并且无法在短期之内取得效果。年轻人愿意学习并传承此类技艺的非常少,老一辈的传承人又体衰年长,未来传承断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当然,为改变这种局面,也做了很多针对性的措施,比如被确定为“非遗”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知名度,本地各相关部门也努力给传承人提供各种外出交流和宣传机会,吸引有兴趣的年轻人进一步了解和学习。政府也对传承人给予资金支持和帮助,改善该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来鼓励新生代的加入。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传承人都是以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多数传承人在实际生活有其他的工作和负担,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文化和社会的责任感坚持这类活动的,这就导致他们分配在非项目上的时间和精力必然是有限的,就更不要说延续和发展了。

4.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传承人的延续,更重要的是其代表的文化因素的再生和发展。任何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曾经长久传承,都是因为能和地域性生存环境相互共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主要在于与其相关的民间信仰、文化传统。所以,越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越容易保护,越是文化精神内核丰富的文化遗产越是难以保护。可这些,反倒是真正的非物|文化遗产精华。

所以保护此类文化遗产必须把本地区的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因素都考虑,让历史遗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不仅“形”在,更要“神”在,这样才是具有文化意义的保护。

二、解决廊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律途径

1.完善地方立法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

我国地域辽阔,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明显,各地区的资源差异较大,这决定了高位阶层的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规定必须原则性较强,具有普遍适用性,而不会具有明确执行性。这需要各地区在此精神指导下,根据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进行地方立法,尤其是对于本地区生存环境较差,与社会对接有困难的类型,要进行倾斜性保护。这种困境不是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自身发展予以解决的,只能特别扶持和关注。

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的完善应首重实效性。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定期法律实施评价,综合评估该地方立法实施后的具体功效、对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改良程度、社会综合影响和效果对比、社会意见反馈和建议,阶段性修正,通过地方立法的不断调整,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效果。

2.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控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商业化

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商业性利用,何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大意义是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意义,其经济意义并非首要的保护对象。

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模式,有利于界定商业化的程度。具体而言,商业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以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效果,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第三方评价制度。对于破坏性利用的情况,可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这导致传承人不可能把整个职业中心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上,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重点保护,使其无后顾之忧,可以专注于文化传承和保护。

首先,根据现有的传承人分级制度,兼顾其所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因素进行评选,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标准透明、条件明确、评选公开、结果公正。在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职责,给予相应的待遇,使之不仅是传承人的道义责任,更是法律明确保障的权利责任,可以以此安身立命。

其次,建立传承人的发展和上升空间,吸引年轻一代的加入。引人类似级别或职称类型的规定,配置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其别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可以获得类似政府专家津贴或项目专项补贴。根据传承人对文化宣传和延续方面义务的规定,例如表演宣传、技能传授、对外推广等工作,进行职业评价,给予相应待遇。

4.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调查显示,十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百分之六点六。与前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涨幅不大,但高档住房和普通住房售价涨幅都达到了百分之六以上。北京、厦门、深圳、福州等城市的房价涨幅都在一成左右。

关键词:房价,开发商,调控失误,违法经营,法律制裁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进行的调查显示,十月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百分之六点六。与前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涨幅不大,但高档住房和普通住房售价涨幅都达到了百分之六以上。北京、厦门、深圳、福州等城市的房价涨幅都在一成左右。

国家统计局17日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80万平方米,增长7.7。财政部11月3日的一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报:通报39家房地产企业存在会计失真问题。有的房地产企业刻意隐瞒的利润率最高达57。

现在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不断持续上涨的房价和人民大众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人们对住房的需求和商品房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表面上前一个矛盾是由后一个矛盾引发并决定的。但是前一个矛盾是必须解决的突出矛盾。而解决前一个矛盾必须有赖于后一个毛短的解决。按照商品交换规律,商品价格随着市场商品供求关系而上下变动。房价上涨是由于商品房供需矛盾决定的,即商品房的供应不足以满足人们的市场购买需求,这是开发商对自己房价上涨的合理解释。但是事实上由于开发商恶意操作和制造不实的商品房供求信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大量失真。所谓的供需矛盾是假象,毫不客气地说开发商违法投机经营和房地产政策和调控措施的失误是造成房价不断上涨的根本原因。

房地产价格在宏观调控中持续不断的上升。国家把税收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同时又不断的上调地价,这些税收和增加的土地成本在房地产市场最终都有消费者承担,这就是房价越调越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了。而开发商以给国家上缴税收而大谈房价上涨的必然性合理性。地方政府以房地产支柱产业解决财政收入和解决一部分人就业而偏瘫开发商。

解决问题要/!/从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入手。解决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虚高问题,同样要从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入手。价格问题自然是由商品的供需矛盾产生的。有人说之所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是由于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突出,需求过大,卖方市场,是这样吗?简直是无稽之谈。在早些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待售商品房有60之多,考虑到调控因素就是现在降低一半30也是顶天的事情,明显是供大于求。国家统计局17日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24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其中,空置商品住宅6680万平方米,增长7.7。而一些人却说是供不应求。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突出和信息不对称呢?根本的问题是开发商的违法违规操作,和不合理的国家房地产市场销售管理制度。开发商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和内部员工、银行之间勾结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套取银行贷款;捏造虚假销售合同制造房子销售一空的假象;或者用虚假的集团购买方式实现房子整体转移;或者虚假的宣传或其他手段囤积房屋和土地,从而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供应紧张。而银行的不合理的房屋预售按揭贷款制度和西方资本操控房地产市场的现实是开发商囤积房屋而无资金顾虑,因为他们从虚高的房价中和银行的贷款中,只要有40的房子售出就无亏损和还贷的压力和风险。

据央视报道:韩国房价暴涨,政府调控措施迟迟没有成效,而主管部门的政策言论又刺激了房价继续上涨!民众反映强烈不满,韩国政府责令主管房地产的建设交通部长秋秉直辞职。同时,一同辞职的还有,韩国青瓦台宣传首席秘书李百万和青瓦台经济辅佐官丁文秀。我国的房价虽然和韩国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我们的房价连续两年调控收效甚微,谁为高房价和调控不利承担责任呢?

在“建设部通报严重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十大典型案例”中,我们注意到对于违法经营的开发商的处罚最多是罚款3万元人民币,多数是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地址:重庆市杨家坪。 法定代表人:丁远睦,局长。

1991年4月17日,原告杨学文的姨妈王秀云自愿将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面积为74.5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赠给杨学文,赠与行为经重庆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原告杨学文多次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一拖再拖,拒绝办 理。1993年10月,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在换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原告再一次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过户手续,被告虽然派员重新丈量了该房屋面积,但仍将房屋所有权证发给赠与人王秀云。为此,原告杨学文于1993年11月1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称: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无视公民合法的赠与关系,拒不履行为原告办理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之职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 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职责。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未予答辩。

「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履行了为原告杨学文办理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法定职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杨家坪前进路48号1单元4-3户的房屋产权确系原告之姨妈王秀云所有,且王秀云将该房产权赠与杨学文完全出于个人意志,赠与合法,手续齐备。杨学文在被告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为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合法权 益得到保护,乃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于1993年12月4日作出裁定: 准于原告杨学文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