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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对于大多数中国法律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鲜名词,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更是闻所未闻。所谓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型课程,又称“临床法学教育”。顾名思义,其特点在于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人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另外,此项教育还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热爱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水准。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价值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法律诊所教育无疑是一种创新,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它将实体法以及法学理论、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教育,它的特殊性不仅在于其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模式。从单纯的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让学生学会从实际的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能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通过法律诊所教学使法律院校的学生开始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认识法律、了解社会、体味人生。
目前,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南亚的尼泊尔、印度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已经广泛而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育方式。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法律诊所教育已经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顺应世界法学改革潮流,我国部分高校教师经过充分的探索、研究与论证后,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0年9月相继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尝试运用比较模式进行教学。2001年起,又有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7月28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由上述11所院校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到2010年6月1日已发展了130位单位委员。经过10年的推广,法律诊所教育已在中国高校扎根、发展并完善,日常运作管理有条不紊,法律服务活动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与此同时,参加法律诊所活动的学生在分析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认识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目前,各具特色的专门性法律诊所正在逐步形成,如劳动者权益保护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公益法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创立及意义
引人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在新形势下改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法律实践教育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法律诊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创设于2005年9月,是目前为止全国高校唯一以“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命名的法律诊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由一支具有较强实力的教师队伍组成,均具有高级职称、律师资格证书,具有教学和律师执业经验,并经过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培训,能够规范、专业地指导学生完成课堂学习和基地实践任务。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教学分为课堂讲授和基地实践两大部分。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诊所教育简介,律师职业道德,知识产权法实务,系统技巧训练,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与调查,仲裁、诉讼和非诉案件的专业技能等。基地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教学基地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
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待来访;阅读、整理案卷;配合执业律师开展业务、参与办案全过程等。
(二)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性质及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通过学校和社会两个场所的实践和共同作用,增加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促使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活生生的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也能通过和当事人接触得到社会经验等多方面的积累。概言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对学生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对社会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
1.实质上是法律课程的实践训练平台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优势在于该法律课程是在律师事务所真实环境中进行的,并由老师负责指导。这一实践训练平台还具有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要求学生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等特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动手能力较弱的缺陷,让学生保持和社会实际、法律实务接触的机会,从而使学生在深入理论探讨的同时,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这一教学模式深受学生的欢迎。
2.客观上是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案,既是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资源的有益补充,将对我国的教育传统、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带来冲击和变革,也为我们培养高素质、综合能力的法律通才提供了可操作的平台。如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活动经费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民商经济法学院和社会公益性组织(如美国福特基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其对外开展的任何法律服务活动均不收取报酬。目前,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服务项目主要有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与培训,疑难案件会诊,接受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非诉法律服务或者担任诉讼人,接受商标、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原告和申请人的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或者诉讼,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及其他公益法律服务。
3.为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
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具有创新意义,突破了学界认为“法律援助是穷人的专利,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是富人,无需法律援助”的普遍观点。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助理身份办案,既能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又能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知识产权人,以及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从实际情况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学生都能把为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看作学习的机会、社会的责任和神圣的使命。与专职律师相比,学生没有繁忙的工作,不期待任何物质上的回报,专心于此;与社会团体相比,学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得到富有经验的教师的指点。所以说,法律诊所教育的设立必定会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注人新鲜血液,带来崭新面貌,对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人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法律诊所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综合各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及法律课程的情况,基本上都是依托学校成立法律诊所,采用“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但其内容、目的和运作方法也各有特色。如北京大学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规则,熟悉律师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了解律师办案程序、诉讼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规程,学习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技巧;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增强学生的辨别能力、合作精神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既注重诊所的课堂教学,又鼓励学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其它大学开设了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也都旨在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实践的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诊所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设立校外实践基地,指导教师除了进行每周一次的理论讲授外,几乎每天都要到实践基地对学生进行单独指导。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包括“三步”。即对上述环节进行计划、行动、评估,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从而构成一个实践环节的完整的学习过程,思考贯穿其中。法律诊所需采取双循环的学习方法,要求学生在不断提高熟练程度的同时,能跳出原来的思维模式,从全新的角度、有预见性地思考问题。以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日标,即“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
(一)
明确性质定位
由于知识产权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而且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广泛的权利范围,因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实践场所应当是开放的,其服务对象亦应是开放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参照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将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定位于产、学、研合作促进组织,使其成为开放发展的公益法律服务平台,为产、学、研合作组织自身及相关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维权等提供专业的公益服务。
(二)创新服务功能
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行产、学、官、研合作模式,拓展与产、学、官、研各界的合作,推动法律诊所承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及知识产权发展与促进方面的工作,其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y)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法律实务研究课题,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以及保护策略研究、品牌战略研究;(2)接受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知识产权促进工作,进行统计、调研、评估、规范管理及其它相关工作;(3)向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4)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以及面向企业、行业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研究、咨询;(5)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策划和预警服务;(6)为企业、社区及相关机构投资融资、贸易发展以及海外市场开拓提供法律服务;(7)面向社会提供法律保护调查、相关信息检索;(8)提供其它服务,如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
(三)突出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内设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种社会团体。法律援助主要是国家的义务,理应由政府出资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政压力很大,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我国地广人多,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还较难能深人基层农村;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够胜任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数量太少。为此,我国应寻求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方法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显而易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专长,为弱者提供法律服务,不失为一条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与其他法律援助模式相比又有其优越性。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定位为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务机构,承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职责,不仅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同时也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其它服务。基于此,知识产权法律诊所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具有契合性,可以承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任务,以突出法律援助服务特点,扩大法律援助队伍。
关键词: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1. 设立知识产权学院。目前,全国有十几家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并在人才培养层次上做了设计,包括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即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
2. 开展知识产权专业的各级学历教育。高校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应运而生,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有下列几种情况:
(1)本科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本科阶段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课程设置上,全部为法律课程,包括法学主干课程+知识产权法课程(含相关联法律课程)。如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即是如此。
第二,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课程设置上,主修法律基础课+知识产权法课程(含相关联法课程)+工科课程(或者要求学生辅修一门工科专业),如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即是如此。
第三,知识产权法专业本科生,从二三年级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中选拔学生攻读知识产权法专业。学习内容为理工背景+法学课程+知识产权法课程。毕业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及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目前中国大学的知识产权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有两种方式:第一,直接设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的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是在其他专业下设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例湘潭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的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西北大学的国际法专业国际知识产权方向、民商法专业中国知识产权法方向、上海大学的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知识产权与科技管理方向等等。另外,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还设了知识产权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3)博士研究生阶段的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法学学科设立历史悠久、基础较强的大学,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还培养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厦门大学另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3. 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特色,完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体系。各知识产权学院在课程设置上下了很大功夫。从理工科基础到法学理论基础,再到知识产权法专业,课程极为丰富,体现了突出的知识产权法“专业化、复合型、国际化、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优势。归纳目前各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本科阶段已开设的课程,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课程为法学基础课。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落脚点仍为法律专业,所以法律基础理论课程必不可少,必修课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
第二层面课程为知识产权法课程。整合现有高校知识产权法课程,又可分为如下几类:
(1)知识产权法基础课。介绍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基本理论。包括: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
(2)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对知识产权法某一专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包括:知识产权法前沿、知识产权战略与管理、知识产权评估与鉴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计算机技术的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发展史、知识产权法经济学、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香港知识产权法、台湾知识产权法。
(3)知识产权法实务课:如专利审查概论、知识产权实务(专利实务、商标实务、版权实务)、文献检索、撰写、分析与应用(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商标检索与分析)、知识产权法经典案例、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等。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司法实践
近几年来,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报道往往是各家媒体炒作的对象、关注的焦点,作为学人如果我们抛开舆论本身的喧嚣,沉淀下来,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中国法院已审理判决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中,几乎没有一个适用外国知识产权实体法的。是当应如此还是另有“隐情”?让我们先从一经典的案例谈起。
一、往事不得不提——从“北影录音录像诉北京电影学院”案说起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通过合同,依法取得的汪曾祺创作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被告电影学院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挑选在校学生吴琼的课堂练习作品,即根据汪曾祺的同名小学《受戒》改编的电影剧本组织应届毕业生摄制毕业电影作品,用于评定学生学习成果。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该作品摄制完成后在北京电影学院内进行了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限于本文主题,笔者关注的是“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这一行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问题。
按照我国国际私法学定义,涉外民事案件应当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此案,毫无疑问当属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一审法院海淀区法院认为,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公映违反了著作权法(着重符为笔者注)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侵犯。尽管北京电影学院不服一审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根据当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来看,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无可挑剔:1993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著作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国国内法与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下简称《通知》)。该司法解释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无独有偶,随后发生的“栾述兵诉北京鸿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日本JVC唱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依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认为,被告在我国境外联合发行CD唱片,没有给原告署名和支付任何报酬,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中国入世,知识产权法一改再改,但《通知》第2条似乎具有了免疫力依然保持巍然不动,甚至有加强趋势。2004年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在我国均有住所,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的,可以适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尽管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明显体现了一种倾向和引导。
是什么让我们如此坚持?我的答案是理论误区和司法实务考察的缺失。众所周知,我们是大陆法系,立法深深的受到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官不能“造法”,不能越雷池半步,而我们的理论却没有搞清什么是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更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域内效力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至今仍分歧较大,司法实务也只得雾里看花,亦步亦趋。
二、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
(一)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涵义。韩德培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还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1)肖永平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的属人效力在国外的体现”。(2)赵相林先生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该适用”。(3)尽管这些论述略有差异,但实质一致——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但这种效力是虚拟的,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因此可以这样说,国际私法中的域外效力可分两种,一种是本国法律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即本国法对境外的本国人有效的,另一种是现实的域外效力,即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依外国法(引者注)建立的合同、婚姻关系等。(4)也就是说,只要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了外国法就是该外国法现实的域外效力的体现。如果说上述分析能够成立的话,那么知识产权法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域外效力也应分两种,虚拟的法律效力和现实的法律效力。纵观世界各国私法领域,很少有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明确宣称不适用于国外本国人的,即各国都积极主张本国法律虚拟的域外效力,知识产权法亦不例外,因为这样做符合并且可能为本国获取利益。至于知识产权法现实的域外效力——这也往往是人们争议的焦点——则要取决于受案法院了,换句话说,只要受案法院适用了外国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就是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体现。
传统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决定了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具有域内效力,原则上不发生域外效力,因而根本不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事实上也的确如此,早先英美国家的法院在受理有关外国知识产权纠纷时认为,本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从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大陆法系的立法者认为依一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有效性、权利归属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救济都由该国法规定,应属专属管辖。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冲突也就产生了,其原因有: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各国法律在知识产权的取得、行使、保护范围、期限等方面规定有所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即使在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因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是“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在权利的原始国法律与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之间,也会因各自的规定不同而产生法律冲突。(5)
鉴于此,有关国家已开始知识产权的冲突立法,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规定:“无形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引注)的创立、变更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法律。”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规定:“知识产权由在那里请求保护知识财产的国家法律规定”。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立法均规定,对著作权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并获得著作权国法,而对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被请求保护国法。(6)
(二)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易混淆的是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它只在权利登记地或被请求保护国有效,谈不上域外效力。即使在法语非洲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及欧盟国家,地域性也并未全面消失,只是部分减弱了。(7)乙国法院适用甲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原告,依甲国知识产权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乙国法院保护的不是乙国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地域性并没有变,知识产权法却可以具有域外效力,两者截然不同。
三、司法实践的考察
早在1993年初,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荷兰的海牙地方法院在受理一起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认为,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内的侵权活动,而且有权管辖在其地域外的侵权活动。(8)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建筑物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和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法院提讼,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请求,并针对侵权荷兰版权的行为适用了荷兰版权法。
回到国内,已有学者对我国法院的这种完全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做法产生微辞,就“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害著作权案”,冯文生认为,涉案作品《受戒》在法国受其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我国与法国著作权法在保护水平上的差异,也由于该作品在中国市场与法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利益水平不同,如果依照中国法处理发生在法国的案件,势必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9)有趣的是,有人虽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但也认为本案中根据同名小说改编的作品《受戒》在法国放映的行为应适用法国著作权法。(10)这不仅仅是个别学者的看法,被国际私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且并不排斥外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例如《示范法》第95条:“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权利主张地法”;第99条:“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适用请求保护地法。”(11)
澄清了理论上的迷雾,找到了案例的支持,我们还在犹豫什么?
注释: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32.
〔2〕〔5〕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154.
〔3〕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4〕黄进.国际私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6〕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7-309.
〔7〕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15.
〔8〕郑成思.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2).57.
〔9〕冯文生.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5.
10月19日,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在北京二中院正式成立,会议听取了《关于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筹备情况的说明》,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组织规则》,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组织领导机构以及第一届理事会理事83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宿迟当选为第一届会长。该研究会的宗旨是,团结首都知识产权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开展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推进知识产权法学发展,发挥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与实践的专业职能作用,为首都发展建设和社会文明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研究会的成立,弥补了在知识产权人才密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首都长期没有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缺陷。研究会将通过开展理论研究、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国际及国内民间学术交流合作等方式,为我国科技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指南】北京高院制定并下发《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专利侵权抗辩等作出了全面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知识产权政务信息评选,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先进地方子站和先进个人评选,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案件及有影响人物评选活动3项评比表彰项目被取消。
【迁址】10月8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登记大厅天桥新址正式对外营业。
【落户】10月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签约仪式在成都举行。
【签约】10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就《关于加强工作协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框架协议》举行签约仪式,并与百度、淘宝、腾讯、新浪等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建立调研平台,同时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舆情监控以及专题课题调研等方面开展长期合作。
【试点】10月1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军民结合推进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办,中国技术交易所、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技情报所共同承办的民技术交试点在京启动。
【首批】10月14日,全国首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培训班在北京开班。培训结束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将统一组织审核员确认考试。通过考试的学员,将成为我国第一批认证工作兼职审核员。
陶鑫良:任温州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关键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2— 0132 — 02
[收稿日期]2014 — 01 — 24
[基金项目]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四川省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10506).
[作者简介]徐玲(1980—),女,四川乐山人。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我国历时20多年,从最早的由国家专利局和原国家教委开办的专利法培训班开始,到80年代中期,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再局限于专利法方面的知识。各高校的知识产权教学中心陆续设立,并且开始培养包括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内的各种层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逐渐形成了自身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也为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也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
(一)人才培养机构的设置繁复
一般而言,我国在政法大学和部分综合类大学以设立知识产权学院或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作为主要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从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中心”至今,国内各高校中设有知识产权学院的主要有: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学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其次,就大多数的综合类大学而言,还是将知识产权教育机构置于法学院下,作为“二级”学院。但个别大学的知识产权学院已经取得了同法学院并列的地位。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最后, 在多数理工科高校的非法学院中,并未设立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机构,甚至未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课程纳入到教学计划中。
(二)学历层次与学位设置
1.两个学历层次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中国人民大学首先开办了知识产权双学士班。90年代初,国内高校开始在其民商法法学硕士点下设立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开始了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和博士生的培养。90年代后期,国内各高校不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对象局限于法学院学生,他们纷纷开展知识产权双学科人才培养,和针对非法学的学生辅修知识产权课程的培养。到了2004年,经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华东政法学院、暨南大学等高校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本科生。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相继在法学博士点独立招收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至此,中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学历设置上形成了多层次结构体系。
2.三个学位层次
与知识产权多层次学历体系相对应,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学位设置也相应形成。目前,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主要被授予法学学位。在全日制本科中有少数几所开展了知识产权本科生培养的大学,如华南理工大学,该类培养模式下的毕业生会被直接授予知识产权本科学位。在硕士学位中,各高校普遍的做法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研究方向,一般授予毕业生民商法的硕士学位。博士生的学位授予,除授予法学博士学位外,如厦门大学,在其博士学位授予点中还设有知识产权管理学博士学位。
(三)学生的知识结构背景单一
对知识产权人才进行培养,我们一方面要清楚这些人才在进入专业学习之前所拥有的知识背景;另一方面还要了解这些人成为专业人才后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各高校普遍将知识产权的教育纳入到法学中,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或民商法的研究方向之一。这一体制的设置使得我国投入到知识产权学习的学生们在知识背景中主要以文科知识为主,缺乏管理类和理工类的知识背景;在教学过程中知识构成上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特别是在政法类大学和以文科为主的综合类大学。相比之下的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或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在学生的知识背景构成上就比较有优势;但从另一方面来讲,相较于政法类大学或以文科为主的综合类大学及其理工科高校的学生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论知识的重视和实际学习是不够的。
(四)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现状
我国高校的法学院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普遍开设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如果是直接招收知识产权专业的本科生或以知识产权为研究方向的本科生,一般还会开设《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课程。而针对法学中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博士生则会开设更加深入,专题性更强的课程。如上海大学在其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研究生课程中就设置了科学知识产权法专题,网络知识产权法专题,标识知识产权法专题,文化知识产权法专题的等8门32学分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当然,也有一些理工科学校将《知识产权法》作为全校的选修课。2008年,长春理工大学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特色,在全校理工科开设了知识产权选修课。因此,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在课程设置上,作为法学院类专业,以法学院核心课程及知识产权法课程为主;理工科和管理学类专业的课程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只作为复合型的知识背景而开设。〔1〕
二、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缺陷
(一)毕业生学历构成与社会需求不符
目前,知识产权本科、双学士学位、硕士、博士人才培养模式等均已经有实践,且已形成自身的体系。〔2〕这一体系按照一般的人才培养规律应成金字塔形,即本科生和双叙事学位生在人数上应较多,硕士生和博士生相应较少。并且社会对这方面的人才的需求也是成金字塔形的。国内各到高校很少在本科阶段设立独立的、专门的知识产权方向的专业,使知识产权本科人才供不应求。
(二)教、学知识结构单一
在国内各高校主要由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到知识产权的学习中去,其他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则很少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学习。法学院的学生虽有较丰厚的人文知识和法律基础的积淀,但对管理类、经济类知识的掌握不足,且对知识的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相比而言,理工科学生更加注重动手能力,但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则不能全面,清晰的掌握并应用。除此之外,随着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日益的国际化,英语成为一门必不可少的技能,我国高校对学生在专业英语方面的培养也不够重视。同时,现在的知识产权授课教师基本上以文科知识背景为主,很少有具备理工科知识背景的老师,并且知识产权实务经验较少,这样使得整个知识产权的教授者和接受者的知识都过于单一化,不能很好的满足知识产权这一理论和实践现结合,文理融合较强的学科的教学要求。
(三)缺少实务型课程设置
具体到授课内容,知识产权专业教学过于注重理论而轻实践,特别是法学中得学习以法学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法律法规的剖析,而忽视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检索、维权等方面的实践教学。虽然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在理论素养上有一定的优势,但却无法满足工作中对于复合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与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科技的不断进步预示着知识产权的教学内容也应有所更新,而这一点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教学方面的不足之处,教学内容先对滞后,无法跟上科技进步的脚步。
三、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前瞻
(一)严格把关,建立适合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
培养机构是构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主要阵地。虽然目前我国该类人才较短缺,但解决的途径不是盲目的在各高校不断的建立知识产权学院或研究中心。而是应当选择那些教育设施、师资等各方面都达到一定水准的高校建立相应的教育机构,以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保证培养出的人才的素质。并且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还应对该类机构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机构不出现形同虚设的局面。除此还可以允许一部分学校实施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使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在知识储备,实践能力,前沿问题研究各方面都能和国际接轨。
(二)合理设置课程,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知识产权教学较合理的课程设置应包括教学环节和实践环节两个部分。首先在教学环节中,对于法学院的学生,除了法学基础课程,还应当开设一些理工科知识和专利人,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相关课程。对于包括理工科在内的非法学院的学生,各高校可以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必修课,置入公共课中,并且将专利,商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等较专业的课程置入选修课中,使知识产权法在所有学生中得到普及。
在实践环节中,各高校可采取高校与社会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建立双导师制度,即校内学业导师和校外实务部门导师相结合的制度。这样能使学生获得更多到企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机会,培养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和企业各自的优势,针对企业的需要培养出能在企业发挥作用的综合性、管理型、事务型人才。
(三)优化不同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可增加知识产权本科人才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无需局限于法律或管理学方面的课程,可以加入理工科如数学、化学、物理及管理学的知识。在能力培养方面也应在让其熟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的同时能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管理等问题,掌握专利和商标检索,知识查询的技能和方法,授予法学或管理学学士学位。〔3〕其次,改变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人才的培养模式。目前选择知识产权双学士学位的人比以前有所减少,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就建议可以实行双学位的3+2模式。〔4〕第三,优化知识产权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研究生是国家实行精英化教育的对象,因此在数量上应该有所控制,并且该类人才在硕士阶段学习的知识应以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知识和技能为主。并且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学校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到国外高校交流学习的机会,学习他国在相关领域较新的研究成果或教学经验。
教育是文明传承的重要途径,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主要阵地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中更是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经济一体化这一系列的变化都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必须走出一条与社会需求密切结合的道路,形成并不断完善自身的培养模式,以确保高效向社会输送知识产权人才的专业性和持续性。
〔参 考 文 献〕
〔1〕张曼.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1,(17):32-34.
〔2〕季仁天.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现状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