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共卫生安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自从今年春天非典型肺炎(SARS)在全球暴发流行以后,公众媒体一直在呼吁“卫生与安全”的问题。以前大家把卫生与安全分开来看,其实公共卫生安全是防治传染病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你不重视卫生就会带来安全威胁,带来社会的动荡。SARS流行期间,北京城的大街小巷行人就少了很多,上海喧闹的街头也不像往日那样拥挤了,这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国际交往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有人称,SARS实际上是一场公共卫生体系的危机。
回过头来看看,为什么欧洲、日本的发病率低,原因很难讲清楚。有人认为,这与日本和欧洲人比较讲究卫生习惯有关。确实,我们到过欧洲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无论是人头攒动的城市还是偏远的小乡村,城市的环境卫生很好,越到农村环境卫生越好。他们的卫生环境要比我们好多了,很少见到有人随地吐痰、到处是垃圾的现象,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也比我们国民要高得多。
历史的教训
欧洲人讲究卫生的习惯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欧洲几百年历史上有过几次大规模的传染病流行,如鼠疫、霍乱、天花、麻风病、结核病等等,这些在古希腊和古埃及的文献中都有记载。中世纪欧洲流行黑死病,也就是我们讲的鼠疫。1347年被黑死病感染的老鼠、跳蚤,随着商船将这一瘟疫传播到了意大利、埃及,到了1351年,也就是差不多5年的时间,当时2 400万人的欧洲约有800万人死于瘟疫,约占欧洲总人口的1/3,中东有1/4的人死于黑死病。
中世纪流行的“黑死病”对欧洲文明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可以说欧洲人后来逐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就是从那时开始的。就拿洗澡来说,现在我们都知道欧美人喜欢洗澡,每天一次甚至两次,其实文艺复兴时期欧洲人就有了洗澡的习惯。
到了15世纪史无前例的鼠疫流行,人们知道鼠疫是通过空气传播的,人很容易受到感染。欧洲老百姓认为,洗澡以后人体的毛孔变大了,空气中的毒气会钻进毛孔里进入人体,热水洗脸也会扩大脸部的皮肤毛孔,为了防止鼠疫就不洗澡不洗脸。这个理论统治了整个17世纪的欧洲,差不多有100年的时间,欧洲人避免用水来清洁身体。据说,当时代表欧洲文明最高水平的法国“太阳王”路易十四也不洗澡不洗脸,只用葡萄酒水洗手和漱口。一直到18世纪30年代,人们开始认识到水的清洁作用很大,逐渐地恢复了洗澡。当时虽然恢复了洗澡,但还是不洗头,头发脏了发臭就用香水来喷,所以香水的消费量非常惊人。随着人们卫生意识的提高,欧洲人逐渐认识到不洗澡、不洗脸、不洗头根本预防不了什么疾病,后来大家也逐渐地恢复了洗脸、洗澡、洗头。
应该说,公共卫生事业的形成是人们在与疾病作斗争过程中逼出来的。在19世纪30年代的欧洲,人口逐渐增多,人们也逐渐认识到饮水和垃圾处理很重要。当时欧洲暴发霍乱,像巴黎这个城市,因霍乱死了2万多人,所以他们很早就知道垃圾和污水处理的重要性,世界著名的巴黎城市下水排泄处理系统就是那个时候搞出来的。
人们在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到公共卫生的重要性,公共卫生也成为科学家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现代微生物学创始人、法国伟大的科学家巴斯德说过,“卫生”两个字,在希腊文字里就是跟健康有关的意思。
卫生好不好,有一个流行的说法是一看厨房,二看厕所。过去外国人到中国来旅游最怕的就是上厕所,一些著名的旅游景点最难找的是厕所,现在这些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中国有句老话“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就是说你不要只看到人家欧洲、日本的城市乡村如何如何干净,也不要光是羡慕人家,不如回来好好地提高自己的公共卫生水平。
吃的卫生安全
我认为,卫生安全还应该包括饮食卫生的问题。
这些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些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饮食文化,盲目地享受、偏面地消费不恰当的“饮食文化”,带给我们的是祸不是福。有不少人食不厌精“嗜好”野味,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鸟、蛇、穿山甲、果子狸、猴子、野猪、狗、鼠等等,有的连蝎子、蝗虫都在吃,这其中有很多是国家明令禁止捕食的珍稀野生动物。我曾看到过一个报道,1998年,哈尔滨有10个人因吃蝗虫、甲壳虫引起过敏反应,差一点送了命。
“公共卫生是一种预防疾病、延长寿命、改善身体健康和机能的科学和实践。”[1]这是较早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公共卫生的认识。但实际上,早期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和执行大多局限于单纯的疾病预防机构,仅仅执行预防疾病的任务,随着人类社会状况和疾病谱的改变,临床医疗服务机构也开始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现如今,在明确管理的前提下,提供促进公众健康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是我国现在公共卫生的主要内容。公共卫生的内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断的有新的内容添加进来。航空公司运输能力的大大提高和运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大大增加了传染因子及其传病媒介在国际上迅速传播的机会。[2]近两年来,深深引起全球注意的公共卫生事件接连发生,比如中东呼吸综合征病毒的出现,埃博拉病毒的传播,以及与埃博拉病毒同一家族的马尔堡病毒的确认。信息传播手段日新月异,新事件的传播更引起广泛的关注,而不仅仅限于卫生人员或其他职业工作者。
2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构成和现状
公共卫生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即全部公众,那么为了能更好的达到保障全社会身体与精神健康的目的,一开始就决定了在国家的主导下建立并维护且运作的公共卫生体系才能更大范围的保障全体人民的健康。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的公共卫生机构加上保障公共卫生的职业人员共同构成了基本的公共卫生体系。[3]而在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的发展中也将有更多的人将加入进来。然而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仍然有各种不足。公共卫生立法和管理、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控制等公共卫生项目,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并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属于公共产品。[5]纯公共产品需要由政府提供。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还是较大,大部分人口都处于人均收入较低的农村地区。这种不均衡造成了事实上,各个地区对公共卫生事业的资金投入状况是不一致的。但是,公共卫生事业的目的在任何地区是没有差别的,这样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居民在享受公共卫生服务时事实上的不公平。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必将逐步加大在公共卫生事业方面的资金和设备上的投入,与之对应的是人员的职业素养的不足。人员在这方面的职业素养不足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投入,并且需要全社会在这方面给予重视。
3公共卫生专业职业教育改革方向
我国正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卫生职业教育培育的人才更多的是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面对大多数人群。基于对公共卫生新形势新内涵的认识,结合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发展缺乏高职业素养人才的现实,卫生职业教育中不管是公共卫生专业还是非公共卫生专业培养都应该做出改变和调整。为了培养出既有高度职业素养又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新型人才,能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有的卫生职业教育应该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学科内容的精炼和融合上做出改革的尝试,力争在保证学生能得到技术培训保持就业竞争力的同时更保有社会责任感。争取在职业教育目标中整合管理学、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对“公共卫生管理”、“沟通与社会动员”、“信息管理”三个领域所要求的能力是与日俱增的,它们集中反映了对公共卫生实践能力的要求,而这正是卫生职业教育强调的重点。在教学上要注意将知识、技能、管理有效融合。完善职业教育和公共卫生体系教育之间的联系,随时给公共卫生事业以支持。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 公共健康 《SPS协议》 欧共体荷尔蒙案 证据与风险评估原则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学派的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要比贸易保护好。自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批评重商主义开始,贸易保护由于对一国经济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经济学家的抵制。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贸易的基础,即一个开放的世界市场将会有利于国际分工的,促进世界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都有好处。然而,正如经济史学家保罗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样,当自由主义理论统治着学术界的时候,现实主义理论在领域居于支配地位,贸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经济的普遍特征。[①]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义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即便是亚当斯密也承认他的关于各国间自由贸易的价值观存在着一些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各国会追求并非是实现物质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比如说分配正义、反垄断、资源的保存,以及本国国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的保护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自由贸易理念与人类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演进。进入正题之前,让我们首先来回眸人类贸易史中的若干片断。
Ⅰ 回顾-------贸易与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如何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是一个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实际上,作为人类最早用来与传染性疾病进行斗争的武器,“隔离”(Quarantine)[②]措施的产生与发展就与贸易直接相关。早在15世纪意大利城邦时期,来自黑死病疫区的商船在到达繁华的威尼斯港口时,都会被要求到一个孤地抛锚停留40天,以避免传染性疾病的扩散与传播。[③]以此为发端,到19世纪时各国已经在国内立法中对“隔离”措施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又各异的规范体系。国际层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开的首届国际卫生会议后,欧洲各国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共举行了六次会议,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缔结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国际卫生条约(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国际卫生会议对这一条约又多次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这些会议与条约的根本目标可以概括为:一保护欧洲免受外来传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针对传染性疾病的国际监控体系;三 建立国际卫生组织;四 协调统一各国的隔离措施以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 [④]国际贸易与传染性疾病在19世纪时就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紧密地联系起来,一方面各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国内公共卫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进行国际合作以确保此类措施不对贸易增加不合理的负担,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在整个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史中,这一矛盾贯穿始终。对此,1929年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CPP)可以作为一个极好的例证。公约一方面承认每一成员国有权利检查与处置被隔离的进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时禁止此类植物或植物制品的进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员国“除非在某一国家的特定区域确实已经发现了植物病情或虫害,而且对于保护本国的植物及农作物来说是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以植物卫生为理由对该国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实施进口与运输限制。”[⑥]
的回顾告诉我们,在20世纪,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关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构建和完善以GATT---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过程中体现出来。
Ⅱ GATT---WTO协调贸易与健康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初步尝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一) 《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解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简称GATT)成立于1947年,当时由23个国家签订此协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贸易自由主义,避免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民族主义以及贸易战在战后重现。非歧视原则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则,也是GATT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制得以存在并在战后国际贸易中发挥其职能的基石。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在GATT对贸易的规范中同样包含了对公共健康的关注。透过 GATT第2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多边贸易体制的设计者们试图在保证政府的“健康福利权”与防止此种权力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逊教授对“一般例外”条款所作的那样,第20条“承认了主权国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员方政府能够采取行动以促进‘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种行为会与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各种义务相冲突”;[⑨]对政府“健康福利权”的规制以避免其被滥用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有关措施的实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2 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3 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对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
以上1、2两项体现在GATT第20 条的前言当中,杰克逊教授称之为“较软的”(soft)最惠国与国民待遇义务。即在实现第20条所列的目标范围内,允许偏离第一条(最惠国待遇)和第三条(国民待遇)义务——而不是扩大违反最惠国待遇的歧视性做法,或者是保护国内生产——,如果这种偏离对于追求所列目标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国金枪鱼案中,加拿大认为美国对其金枪鱼制品的进口限制属于一种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违反了GATT 第20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定,因为美国对其他国家同样实施了此项措施,因此不能被认定为是对加拿大金枪鱼制品不合理歧视。[12]在这里,评估一项措施是否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视”的关键是看有关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对所有的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地实施。同样的,判断一项措施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标准则是看此项措施是否同样实施于本国同类产品。在“汽油标准案”中诞生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的第一份上诉复审报告,其中包含了对于“变相限制”一词的解释,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上诉机构对于GATT第20条前言的理解——“隐藏的或未公布的对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或歧视并未穷尽‘变相限制’一词的含义。尽管该词还包含着其他的含义,我们认为‘变相限制’可以被恰当的解释为包含了在第20条所列一般例外掩护下的国际贸易中达到了任意与不合理的歧视程度的各种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标在于防止对第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或非法适用。”[13]
2“必要性要求”的实证分析
前述第3项要求则规定在GATT第20条(b)款本身当中。在GATT—WTO 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释涉及到了三个问题,其一,当成员方引用第20条(b)款时,相关的措施是否属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实施,即GATT第20条对特定案件的“可适用性”问题。 例如,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采纳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吸烟的健康危害性的专家证明,认定泰国对进口香烟的限制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14]其二,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辖的方式实施。在“金枪鱼——海豚案”中,美国认为它所实施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MMPA)目的在于保护海豚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应属于GATT第20条(b)款规定的范围。专家组则裁定MMPA试图将美国的环保标准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在GATT体制下这类域外管辖是不被允许的。专家组强调:第20条(b)款允许成员方设立各自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通过贸易限制的手段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自己的保护标准与健康政策;[15]最后一个问题则是有关的措施是否是为保护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的阐释,“必要”一词在这里有着确定的含义:如果存在着一个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项措施符合,或者与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违反GATT义务,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认为是“必要的”。[16]同样是在“泰国限制香烟进口案”中,专家组认为泰国政府本来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规则的措施,例如“一项在第3 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的非歧视性的法规,要求对香烟的成分进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对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来达到减少香烟消费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国限制香烟进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条(b) 款有关“必要性”的要求。一个相反的例证则是加拿大和法国的“石棉”纠纷。在此案中,专家组指出,法国采取的有关措施属于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这个措施是必要的,因为没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评析
关贸总协定运行以来近40年的表明,第20条的健康例外条款并未达到当初所预想的效果。关贸总协定《GATT与实践指南》中记录的以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条的不足与缺失。
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欧共体停止了对核电站周围1000英里以内区域的肉类及活体动物的进口,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成为此项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认为欧共体的做法违反了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规定,并认为禁止东欧国家相关产品的进口并没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欧共体对此的解释则是:在事故之后民众中存在着非理智的、相互传播的恐惧心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别无选择,只能采取这一措施来平息恐慌。[20]换句话说,欧共体承认了这一禁令从科学及公共健康的角度来说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成员方在援引第20条时,是否必须证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事实上,第20条(b) 款并未提及科学证明要求,在GATT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专家组也从未就科学在第20条(b) 款中的地位进行过阐述。
另外一个案例发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国家受阻,起因却只是因为发现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坏事件导致的“两颗有毒葡萄”,而这两颗葡萄却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几乎陷于停顿状态。智利就此向GATT发出呼吁,敦促成员方更好地协调每一成员方保护其消费者健康的权利与出口国对稳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国际贸易的期望之间的关系,以避免此类措施由于未经协商而过急实施,由此产生非对称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这里,我们看到了对第20条(b) 款试图达到的贸易与健康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期盼,而这种“非对称性的”后果的产生则与有关措施的科学证明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关。如上所述,在第20条(b) 款中既无科学证明要求,也没有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地评估以采取适当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从以上的可以得出,虽然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关贸总协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由于历史条件和人们的认识所限,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关系并没有被赋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试图协调各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许成员方选择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护标准,前提则是这些措施同样的适用于相同的进口产品及本国产品,并尽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条条文规定的宽泛和疏漏,特别是缺乏有关的科学证明和风险评估要求,以及由此引发的条文解释的分歧,一方面使得总协定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另一方面成员方也很难利用第20条为其健康安全措施辩护[23]。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公共健康安全成为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协调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成为人类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二 新的路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一)《SPS协议》概述
《SPS协议》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所下的定义对GATT第20 条(b)款中所说的“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详尽的阐释,根据《SPS协议》附件A, 所谓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治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3、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职务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协议》的根本目标是“在确认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认为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权利的同时,保证这种主权权利不被滥用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以及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阻碍”。[25]为了达到这个目标,《SPS协议》引入了证明原则,规定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科学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视,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时辅以风险评估原则,要求成员方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以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为基础[26]。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了“协调”(harmonization)原则,即除非协议另有规定,SPS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这些规定的具体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复杂关系,将在下文中结合有关案例进行详细评析。
(二) 举证责任的承担
“科学证明原则”的引入使得与《SPS协议》相关的纠纷中涉及到了大量的专业技术,举证责任的确定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例如,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承担就给出了相反的意见。
欧共体荷尔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颁布了三个指令,禁止为促进牲畜的生长而使用含有促进荷尔蒙生长或激素作用的物质,同时禁止将使用前述物质的国产和进口牛肉或肉类产品投放欧盟市场。1997年7月1日,欧盟颁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号,取代前述指令,继续禁止进口或向欧盟市场投放含有荷尔蒙或激素的肉类或肉类产品,但用于或动物技术的此类物质除外。欧共体荷尔蒙案涉及六种荷尔蒙,其中三种是天然的,另外三种是人工合成的。美国指控欧盟禁止进口含该六种荷尔蒙的牛肉和肉类产品违反了《SPS协议》第2条、第3条和第5条,《TBT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
在此案中,欧共体认为应由美国证明使用有关促进生长的激素对人类的健康来说是安全和没有风险的,[27]而美国则认为应由欧共体来证明健康风险的存在并对此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28]专家组的意见是,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有关的措施高于国际保护标准时更应如此。申诉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员方违反《SPS协议》的初步(prima-facie)证明, 这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实施措施的成员方那里。专家组认为协议的第2条第2款和第3款、第5条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条第2款都支持这一观点。[29]然而,上诉机构却推翻了专家小组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后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对成员方的一种惩罚。上诉机构认为《SPS协议》下的举证责任不同于GATT第20条中的举证责任,专家组本来应当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SPS协议》的规定。这意味着美国和加拿大必须做出初步证据,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从而违反了协议第5条第一款的规定。[30]
上诉机构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引发了一个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体制下成员方对SPS措施提出申诉的难度将要比关贸总协定时期大为增加,因为申诉方在案件开始时就必须承担重要的或者说实质性的举证责任。结合上诉机构关于任何对违反GATT第20条(b)款的指控必须按照《SPS协议》的规定来解决的主张,我们可以得出,欧共体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对于GATT时期认定举证责任的标准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在WTO 的实践中,至少在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上,贸易与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维护成员方的公共卫生安全主权的方向上倾斜。
(二)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类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们认识到了GATT第20条的重大局限,有鉴于此,《SPS协议》在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它们也被公认为是《SPS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WTO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对第2条第2款及第5条第1款的解释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构成一项“充分的风险评估”? 2 为证明一项SPS措施符合协议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学证据的支持?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为充分的“风险评估”?
在该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虽然都认定欧共体的做法没有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31],但是二者对于“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一词的含义却做出了不同的阐释。
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实施卫生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关风险评估的资料,以此来达到该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的要求”;[32]实质方面,专家组认为风险评估要求应包含两个步骤:(1)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人类健康风险的纯粹的科学实验;(2)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员方希望怎样去设定适当的健康保护标准的及价值判断。[33]
然而,对于专家组的上述结论,上诉机构却给出了相反的意见。首先,对于程序方面,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犯了一个上的错误,认为在协议的条文中并没有包含对成员方证明其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风险评估的要求,实际上上诉机构并不拒绝一个可能支持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即使成员方从未考虑到这一证据,甚至这一证据是在成员方已经实施了有关的卫生措施之后才出现的;[34]对于实质方面,上诉机构也不同意专家组将风险评估划分为“科学上的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两个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划分并“没有文本上的根据”(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实际上是对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科学证明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以确保一项卫生措施不是在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下实施的。因此,上诉机构澄清,第5条第1款是一个实质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员方不仅要能够举出对它所实施的卫生措施进行的风险评估,而且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被这一风险评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证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诉机构必须查明成员方是否达到了这一要求。[36] 此外,上诉机构主张,“所要评估的风险…并不仅仅是可以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过程中被确定的风险,而且包含了人类社会中实际存在的风险,换句话说,包含了在人类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实世界里,对人类健康存在的真实的、潜在的负面。[37]对此,有学者评论说,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所下的定义“将风险评估从专家组狭隘的、纯粹科学过程的定义中拓宽出来”,这种对“风险评估”所作的广义解释“为公共卫生当局创造了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风险评估’将可能检测和评估对于人类健康的所有风险,而不问其确切的和即时的起源如何。”[38]
2“风险”及“科学证据”有无量化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上诉机构又一次推翻了专家组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对一项风险所进行的评估如果要符合第5条第1款的要求,那末该风险的程度应该有一个“门槛”(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说一个量化的要求。[39] 换句话说,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体现出一定量级的(magnitude)风险的存在。[40]上诉机构则认为《SPS协议》中并未包含此种要求。按照上诉机构的解释,成员方只须评估出一种风险,无论此种风险是多末的小,也不论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关卫生措施与风险评估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关系,成员方即为履行了风险评估的义务。[41]
上诉机构对风险评估的理解则与它对“少数意见”的态度有关”,这也是上诉机构的结论中最富有争议的一部分。[42]上诉机构认为,风险评估并不一定非要体现相关科学领域的多数意见,而是可以体现一个有着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来源的,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分歧”(pergent)观点。[43]这就意味着一个建立在少数科学观点上的风险评估就可以使相关的卫生措施满足《SPS协议》的科学证明要求。很多人认为上诉机构的这种结论是对第2条科学证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导致成员方不会遇到太多的困难就可以进行风险评估来支持所实施的卫生措施,因为他们总能找到一些科学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从贸易与健康安全关系的角度出发,这就证明了科学证据要求并不会对成员方限制贸易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产生过多的限制。
然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同样明确了,根据《SPS协议》和《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4]他们有权对实施有关卫生措施的科学证据的充分性进行判断。[45]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能认为成员方将卫生措施的实施建立在“少数科学意见”上的权利是没有限制的,成员方必须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为其实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辩护。
通过对科学证明原则和风险评估要求的,我们可以不难发现,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三) 协调原则
《SPS协议》第3条(Harmonization)要求成员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以此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协调(第1款);符合国际标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被视为《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学理由,各成员可采用高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款)。这里所说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的标准指南或建议。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SPS协议》第3条的解释又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专家组认为,第3款是对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协调卫生措施的一般性义务的一种“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据”(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种含义。[47]上诉机构则明确,第3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施卫生措施时的权利,第3款中所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卫生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autonomous)权利,而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因此,成员方在建立更高的卫生保护水平时,如果未满足第3款所规定的条件也并不是对第1款的一种事实上的(ipso facto)违反。[48]正是基于以上认识,上诉机构对第3条前三款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做出自己的阐释。
上诉机构认为,第1款里要求成员方的卫生措施“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这里“根据”(based on)的含义是指“在……基础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项卫生措施如果仅仅是“根据”(based on)国际标准制定,并不等于是与国际标准相“符合”(conform to)。成员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规定,认为该措施与“SPS协议和GATT1994的规定相一致”。按照上诉机构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体现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转化为国内标准”(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员方选择了与国际标准不同的保护水平时,第3条第3款就开始独立地发挥作用。
根据第3款的规定,成员方采取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卫生措施时,不得与SPS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相冲突。上诉机构澄清,这一规定意味着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符合第5条,特别是要满足第5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要求。这就意味着,如果成员方选择了比国际标准更高保护水平的卫生措施,这种措施也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之上。然而,这一结论又明显地与第3条第3款的表述相冲突,因为第3条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着“科学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卫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之上。对此,上诉机构也承认,SPS协议第3条第3款“‘循环和重叠(involved and layered)的语言’实际上使我们无法做出选择”。[51]
在笔者看来,这种“循环和重叠语言”的出现更多地体现了协议的制定者们在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关系时的谨慎与小心。
(四)“预防原则”
《SPS协议》的设计者们平衡贸易与健康的努力在第5条第7款、第3条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样得到了体现,这些条款在相关的争端解决中被统称为“预防原则”(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主张“预防原则”属于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证明它的卫生措施符合风险评估的要求。虽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都未给予明确回答,但二者都确认在第5条第7款和第3条第3款中包含了预防原则的。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欧共体并不能援引预防原则来规避第5条第1款规定的将卫生措施建立在风险评估之上的明确义务。[53]在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中,[54]预防原则的运用则与第2条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条第7款试图证明其检疫措施满足了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充分证据”要求。日本认为,它之所以暂时禁止所有品种的水果进口,是因为缺乏分别测试导致了“相关科学证据的不充足”。对日本的这一抗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并没有从第5条第7款的实质方面做出判断,(例如确定在何种情况下,相关的科学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着眼于第5条第7款中所规定的程序要求。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既未设法获得风险评估所需的“额外信息”,也没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内审议”有关的检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条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诉机构得出的结论,日本的检疫措施并没有充足的科学证据,从而违反了第2条第2款的规定。[55]
以上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与欧共体荷尔蒙案和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协议》中的预防原则作为实施措施一方的一项抗辩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结
综上所述,从协调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宏观角度考察,《SPS协议》继承了GATT第20条有关“必要性”及“对贸易最小限制和禁止变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个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要求所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原则和证据之上,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这一规定具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有学者认为它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活动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课题[57];其次,协议要求成员方应尽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有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58];最后,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SPS协议》的诞生使得与健康安全有关的贸易争议的解决有了强制性的WTO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后盾,这在所有的旨在协调贸易与公共卫生安全之间关系的国际协定中还是第一次。这种超越不仅增加了《SPS协议》的可操作性,而且更为合理地平衡了贸易与健康安全之间的关系。
在与《SPS协议》有关的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一种现象的出现耐人寻味。那就是专家组,特别是上诉机构只有在有关的案情特别清楚的情况下才会对被诉方是否违反了《SPS协议》相关条款做出明确的结论。[59]这似乎可以被理解为,在通常的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权衡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关系时,更倾向于维护一国卫生主管当局保护其本国公共健康安全的权利。
结 语
自由贸易与健康安全同为人类福祉所系。从与传染性疾病的斗争开始,直到20世纪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构建与完善,人类平衡贸易与健康间关系的努力贯穿了整个国际贸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努力将会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带来更多的和谐与福利。
*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院国际法中心“青年课题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①] 参见罗伯特吉尔平:《全球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②] Quarantine一词来自拉丁文,意为“40天”,这也是我们在非典危机中耳熟能详的“隔离”一词的由来。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条中,健康安全只是作为例外之一与其他九项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与第20条(b)款有关的泰国进口香烟案及金枪鱼和海豚案里,泰国和美国所采取的措施都被专家组认定为不符合GATT规则。
[24] 参见《SPS协议》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参见《SPS协议》第2条、第5条、第3条。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关于争端解决程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协议》第5条第7款规定,在依据不充分时,成员方在满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3条第3款规定,在有科学依据且措施不违反协议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保护程度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该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禁止从美国等地进口杏仁、樱桃、梅子、梨、桃、苹果和胡桃等八种植物。理由是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虫的寄生体。1978年后,日本有条件的进口以上产品,即只要出口国实施另一可达到进口要求的保护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进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国要求与日本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协议,美国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议双方争议。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责任重于泰山。我校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学校的头等大事,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好安全教育工作,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现根据牛埠中心校安全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临湖小学2018年安全卫生工作计划。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坚持学校领导“一岗双责”,增强学校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领导要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领导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徐平喜
副组长:徐方平
成 员:徐旭东 黄翠芬 黄照仙 许 颖 梅 玲 邢玉瑶 徐菊珍
2、将安全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层落实,采取具体有力的保障措施。做到每一项工作都有对应的专(兼)管人员、主管及分管领导,防止工作上的相互推诿。形成校长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分工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共同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3、实行安全管理的网络化。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信息的网报管理,建立学校安全电子档案,健全并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保证安全工作扎实稳定地开展。
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安全工作管理
1、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教师与班主任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学校每学期与全体教师及各班主任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学校把教职工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评先评优相结合,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
2、实行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一周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形成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3、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4、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制度。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重特大公共卫生及食物中毒事故、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应对措施。每个月进行一次紧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自我防护及防范能力。
加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大型活动的安全,防溺水事故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范安全教育等。开展“安全教育周”、“交通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宣传月”等主题教育。进行“食品卫生”、“消防”、“禁毒”、防“”、防“意外伤害”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班会、队会活动、活动课、安全教育课、德育活动、学科渗透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对学生开展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利用校园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工具及举行主题班会、讲座、安全征文与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宣传。组织学生观看安全教育专题片等视频材料;学习《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读本》。利用周一升旗活动时间校长讲话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四、加强综合管理,实行群防群治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的密切配合。我们要积极与公安、卫生及综治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与社会环境治理,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一系列的道德、法治及安全教育活动,并通过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安全告知书等方式,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局面。
五、加强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
学校要把安全工作自查作为一项常规工作,落实到每学期的行事历中。每学期学校定期开展安全工作检查,进行道路交通、食品卫生、防溺水警示、消防设施、学校周边环境及校园建筑物等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平时还将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专项的安全检查。
2018年,我校将严格执行各级安全卫生工作文件精神及上级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力争把安全卫生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有效。
临 湖 小 学
2018年2月24日
临湖小学2018年安全卫生工作安排
一月份:
上报上年度学校安全卫生工作总结。
二月份:
1、开展第一次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自查;
2、制定2018年学校安全卫生工作计划;
3、布置开展安全教育周(开学第一周)、交通安全教育周等活动;发放开学《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三月份:
1、加强全国“两会”期间的学校安全工作;
2、开展春季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四月份:
1、开展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
2、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工作。
五月份:
1、开展5月12日“安全教育演练日”活动(重点开展防震、防踩踏、校园暴恐袭击事件活动)并上报活动材料;
2、开展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以交通安全、预防溺水为重点)。
六月份:
1、召开预防溺水、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题班会;
2、发放安全教育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七月份:
1、对校舍安全、物防、技防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登记造册;
2、全面家访,加强学生监护人对子女在暑期安全监督管理。
八月份:
1、迎接各级领导暑期防溺水专项工作检查;
2、做好新学期校舍修缮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并做好台账资料建设。
九月份:
1、开展新学期“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
2、布置校方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3、开展校园安全工作自查活动(以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食堂卫生及食品安全等为重点);
3、布置中秋、国庆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
十月份:
1、开展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2、布置开展以防电、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暴恐袭击等安全专项演练活动并上报活动材料。
十一月份:
1、冬季安全教育(重点防火、防冻、防中毒)及开展消防应急逃生演练等活动;
2、开展校园安全工作大检查(以学生防火、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等为重点)。
十二月份:
1、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2、开展消防及校舍建筑物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安排。
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县卫健局的领导下,在全院各科室职工的配合和支持下,紧紧围绕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十六字方针,以服务临床一线为宗旨,认真做好中心内部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半年来,中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保障了中心正常的医疗秩序,
为构建和谐中心,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将中心2019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中心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为切实做好2019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中心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治安防范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心与科室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使目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让全院所有科室、职工参与到中心安全生产工作中去; 积极与卫健局、街道办、居委会取得沟通,从而更好的预防和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积极建立健全中心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安全制度,充分利用中心视频监控系统,使中心形成立体式治安和消防监控网络,发挥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优势,对中心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1、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有落实 。成立由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广泛宣传发动,工作任务明确
按照县卫生局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中心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制定活动方案,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报,多次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气氛。
3、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中心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完善中心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堵塞安全生产管理漏洞,细化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围绕着“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一主题,结合上级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好中心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边自查自纠,边建立长效机制;院领导班子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职工大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有针对性的把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到中心日常管理中去;同时中心与各科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职责分工明确,进一步提高了科室的安全生产意识。
4、工作有重点,自查有力度
(1)根据中心“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中心有针对性的要求各科室对重点部门,重点(要害)部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整改;同时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组成员对各科室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并现场纠正隐患。
(2)中心对院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麻毒药品、药库进行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中心投资对收费室、大门口、病房楼等重点场所安装了监控设备,进一步加强了中心的安全防范措施。
5、抓好中心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1)认真做好中心内部治安防范工作。 随着中心门诊、住院患者的不断增多,针对中心出入人员相对复杂的特点,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形势日益严峻,医院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心安排专人在夜间负责门卫安全工作,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全院各科室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整改;利用中心监控设备的视频进行管理,对收费室、大门口、病房楼外周围进行24小时监控,防止和减少治安事件的发生。
(2)认真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 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我中心是消防安全重点保护单位,中心领导高度重视中心内部消防安全工作,每月由专人对中心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全年中心无发生一起火灾安全事故,
给职工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全、优质的医疗环境。
(3)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 2019年中秋、重阳、国庆节等节日期间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节日期间中心各要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到位,无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为创建和谐中心、平安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
此后,中心将继续加强对全院职工安全教育的培训工作,确保中心 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现“六个零”,即“重大医疗事故为零、重大设备事故为零、重大火灾事故为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为零、重大爆炸事故为零、重伤以上事故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