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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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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济纠纷

网上经济纠纷范文第1篇

    北京某教育中心与员工高某发生劳动报酬争议后,在互联网上“网络通缉令”,“通缉”高某,结果被高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教育中心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名誉权,判令该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窗口形式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

    高某原系北京某教育中心职工,曾因劳动报酬问题和教育中心发生争议。2004年12月6日,高某登录互联网后,发现该教育中心在其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了《网络通缉令》,内容为:“最近经常有一名IP地址为×××的网络歹徒到××网上恶意留言,网络公安局已经展开调查,警方怀疑是138××××机主所为。……警方从即日起协同有关部门准备抓捕。望社会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将该歹徒缉拿归案!” 该《网络通缉令》配有公安部门警徽。在这份网络通缉令中,除IP地址外,均为高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其现有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在湖北老家期间使用的联系方式。2004年12月8日,高某提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该中心网站上的“网络通缉令”内容进行了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800元。2004年12月12日该中心网站改版后, “网络通缉令”信息被删除。

    高某认为,该教育中心在通缉令中使用了“歹徒”、“抓捕”、“作案”、“缉拿”等带有侮辱性字眼,并冒充国家公安机关的名义,对其发出了所谓的“通缉令”,还要求社会各单位配合抓捕高某,该“通缉令”严重损害了高某的人格尊严,给其就业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为此,高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在其网站上以侵权方式相同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就业机会损失3000元;给付精神赔偿金5万元等。

    一中院认为,作为当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亦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以弹出式窗口形式了“网络通缉令”,该“网络通缉令”指向性明显,通过公布数个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方法将所谓“歹徒”与高某相联系,其内容对高某名誉权在客观上造成了贬损。该中心在主观上有使高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对高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了对高某名誉权的侵犯。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网上经济纠纷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伦理问题;解决途径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业和贸易活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基本两种类型:第一,“不完全的电子商务”:传统企业在其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引入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开辟电子商务业务活动,拓展企业经营方向和范围;第二,“完全的电子商务”:借助计算机技术,通过整合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实现交易方式和手段的电子化。

一、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从企业规模看,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总量持续增长。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00年我国规模以上电子商务网站总量为3325家,而2010年12月已达到25000家,电子商务企业规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0%。

(二)从地域分布看,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长三角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占有29.5%的份额,珠三角占有10.8%,北京占有9.7%,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地方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扶持力度和消费者观念密不可分。

(三)从行业分布看,我国电子商务企业主要集中于第三产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相关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底我国电子商务企业行业分布排名前十名的依次为:纺织服装、农林畜牧、数码家电、钢铁机械、化工医药、礼品饰品、五金工具、包装印刷、建筑建材、食品糖酒。

二、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伦理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正在以其举足轻重的角色地位支配着市场经济发展走向,成为市场交换中的“主力军“。为了帮助更多的企业提高风险意识,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迫在眉睫。

(一)企业成本控制方面

许多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试图在不断降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然而由于交易成本控制手段缺乏,信息化成本和收益不匹配,组织机构成本居高不下,客户服务相关成本支出过低,上游成本控制缺乏规范性,缺少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措施等问题。再加上物流成本、库存成本控制不全面,成本较高,且退换货的逆向物流成本控制意识薄弱,信息安全体系、支付体系以及其他相关支持体系不健全,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法律纠纷数不胜数。

(二)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方面

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企业缺乏统一的企业市场准入立法,立法分散、层级低且漏洞较多。审批程序繁杂,监管部门多头,与电子商务活动本身要求的低成本、高效率和开放性等特征相矛盾。监管体系落后,非信息话的监管手段和被动的监管模式都无法适应整个市场的发展需要。由于现行立法体系的分散和庞杂,立法内容互相冲突,许多企业在这种权力交叉地带钻法律的空子,人为地造成了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平等。

(三)企业经营策略和社会责任问题方面

不少企业存在错误的经营理念,认为电子商务就是把传统的商品机械地搬到互联网上销售,因此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渠道和促销手段等方面未能适应消费者的需要,只希望实现企业成本的“快打快收”。许多企业违背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诚信原则,通过虚假广告和信息扩大企业规模,将交易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在追求“量”的同时忽视了“质”的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选择合理的商业模式和经营范围,树立供应链一体化的物流管理思想,建立标准化的物流管理体系,在物流管理基础上控制库存成本和逆向物流成本,同时构建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降低风险成本,注重增强客户服务的针对性和培养客户的忠诚度。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而不是单纯依靠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登记法》、《电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机制。改革企业登记和监管模式,建立政府与社会的二元监管机制,明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关系,使企业能够公平、平等地实现自身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

(三)在电子商务红火、人才争夺战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与其上演“人才争夺大战”,不如改善公司管理,提供人才施展才能、健康发展的平台。通过讲座、课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建立内部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以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同时与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为教师与学生提供实践教育平台,实现人才阶梯的有效衔接,真正做到“公平”与“效率”兼得的良好竞争模式。

(四)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诚实守信第一,利益、利润第二。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制定合理的市场营销策略,使企业的产品质量与服务、价格定位、销售模式以及促销策略等更好地符合自身发展与消费者需求。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与“量”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在吸引公众眼球的同时打造电子商务品牌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长兵.我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11(1),第155-158页 .

[2] 何俊.电子商务企业的社会责任[J]. 信息化建设.

[3] 刘志超,何振亮.浅谈我国网上零售的发展障碍与对策[J].商业研究,2006(19).

[4] 张安榕.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成本控制问题与对策探析[J]. 科技广场,2011(4),第50-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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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经济纠纷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 法律定位 中立方

随着中国加入WTO,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进行的国际环境下,我国赣南脐橙产业加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已成为该地区产业创收重要增长点。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仍然看到赣南脐橙加工业正面临着国内外双重的竞争与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赣南作为革命老区,经济状况不良,信息来源闭塞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

电子商务是商品交易的新模式,赣南脐橙要想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让赣南脐橙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走向世界,搭建赣南脐橙专属的网络交易平台势在必行,而以完善的制度体系做为保证成为了保证各方利益的根本。

一、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是网络交易提供商在电子网络条件下为用户搭起虚拟的空间平台作为交易市场。赣南本身在全国的整体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伴随着起步晚、发展没有优势的现实情况,要实现赣南脐橙产业中积极有效的走向世界目标,搭建赣南脐橙网络交易平台不妨是一种加快产业发展的新路。在目前网络交易平台相对完善的淘宝、易趣等交易平台中,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存在,为保证买卖双方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有章可寻,也为赣南脐橙的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提供了有力的可参照模式。

内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由在线交易经营者自己所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 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在目前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相对发达的国家中,内部争议处理机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是非常广泛,有些甚至已经形成了法律内容。很多都明确了电子交易人和网上经营者等应建立并运行合适的机构用来接受消费者合理批评意见和索赔,提供由电子商务纠纷引起的损害赔偿。反观我国的电子商务平台中,淘宝网就有关于支付宝的争议制定了《争议处理规则》,根据此项规则可以看出,支付宝公司可以启动与法院、仲裁并行的裁决程序,对争议做出裁决。这种规定可以做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借鉴的已实施成果。赣南因为其本身所有的发展状况导致了民众,尤其是在农村进行种植的农户整体素质不高,加之农产品销售本身的季节性强的特点,在打造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结合赣南脐橙的营销情况,从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角度为买卖双方提供合理的,可供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步是十分必要的。

二、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构建中引入第四方主体,即赣南脐橙仲裁庭

围绕赣南脐橙的世界化需要,在赣南本土建立以脐橙为核心的仲裁庭成为产业发展国际性的应然性要求。在解决电子商务的问题里,如何建立一个中立的机构积极的从事在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的运营销售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个重要问题不仅决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结合赣南脐橙国际化的需要,打造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过程中结合围绕脐橙建立起来的仲裁庭,让其成为第四方的中立机构积极解决纠纷无疑是推动平台合法化建设的良中之选。

根据社会分工原则,专事应由专人来办。仲裁的出现其实就是为了处理专门的民商事经济纠纷,为了加快脐橙产业的发展建立脐橙仲裁庭也是其中的一步,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将中立方--赣南脐橙仲裁庭引入进来做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于商家来讲可以有实质性的审查机构,法律主体通过懂法、知法、会法的专业法律人员评估,弥补了非专业人员的工作不足情况;于买家来说也可以自行查看经过专业的仲裁机构审查的卖家的实际情况,更多了一重购物保证。这种设计一举两得,既解决了电子商务纠纷中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又可以保证有中立方进入纠纷解决环节。

三、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围绕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结合现行网络交易提供商的现状,学者提出的“卖方”或“合营方”“柜台出租方”“居间人”等的观点均需进一步考量,因为在网络交易平台操作的过程中有其本身所具有权利和义务,同时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技术性等特征,完全套用现有的法律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定位是不适当的,应当根据本身的实际特性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18日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所设定的模式,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也需要围绕此项规范进行,总体上说有以下几项义务:1、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义务。2、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3、制定、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4、如实告知的义务。5、保密的义务。6、合理审查的义务。7、信息监管的义务。8、资料存储的义务。9、信用管理的义务。以上的管理服务规范在目前的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中要求更为重要,前文提及赣南本身经济不发达的特性,要求在建立此种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尽量的少走弯路,尽量的制度完善,尽量的保证法律框架下的完整,这样才能够力保脐橙产业与世界接轨。

网络交易平台是在现行经济模式之下快速发展的商品交易新模式,为了推动和促进赣南脐橙产业快速的国际化和现化化,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满足农户、企业、消费者的使用要求。以网络化的管理为支撑,搭建面向全赣南脐橙农户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而法律制度的构建成为了搭建赣南脐橙电子商务平台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姚海放.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专题研究.2010(9)

【2】蔡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和保护制度.经济与法.2012(18)

网上经济纠纷范文第4篇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网上经济纠纷范文第5篇

一、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建立和健全的意义

1.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满足企业财产管理要求。

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当中的财产管理风险能够明显减少。在电力企业损失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关财产风险,通过财产保险索赔,相关经济损失能得到补充,企业经济状况能够得到缓解或者恢复。保险索偿大小决定财产风险转移大小。要想保证财产保险索赔有效,必须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必须增强企业保险索偿功能,降低财产转移风险。

2.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保证风险资金充足。

要想保证电网企业安全运行,必须保证财产风险资金充足。企业出现经济损失之后,要采取财产保险索偿方式,降低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生产正常进行,要保证电力供应到位,把保险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当中,促进电网企业产业安全运行。

3.通过财产保险索偿机制健全,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在应用财产保险索偿机制之后,企业内部的财产预算局面能得到有效改善,计划也不会被打乱,另外,财务相关问题也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企业出现民事纠纷之后,通过财产保险索偿,就可以降低税务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电力企业财产管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索偿问题

在很多电网企业财产管理当中,财产管理制度和体系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完善的,不仅进行了财产索偿制度优化和流程细化,还对报案索偿体系进行了完善。比如在企业面对重大案件之后,在相关制度的管理下,可以分工协作,完成保险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的企业,其索偿也是比较合理的,可以独立有效的落实财产索偿工作,企业案件处理情况是比较好的。但还有一部分企业没有对财产管理体系进行完善,财产索偿机制也是不成熟的,当遇到纠纷后,无法实现各部门合作,无法快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其内部财产索偿流程也是不明确的,当遇到财产纠纷之后,无法快速收集相关资料,案件处理率相对来说比较低。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其财产索偿意识是比较弱的,无法实现保险管理责任的合理分配,没有意识到企业财产管理工作是各个部门的工作,没有把财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当出现财产纠纷问题之后,无法实现各个部门和人员的有效交流和沟通,对公司的依赖性过大,导致财产索偿效率低下。

三、健全财产保险索偿机制的对策和相关要求

1.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具体规程研究。

要想落实电网企业财产保险管理工作,要实现财产管理统一化,不仅要实现保险管理与投保管理的有效统一,还要明确财产索赔方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对财产保险标准要求进行有效规范,还要进行保险协调人员有效委托,落实保险工作。对于电网企业保险协调人来说,不仅要完成保险管理工作,还要完成咨询工作以及流程落实工作,企业要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财产保险管理队伍。电网企业相关部门在取得公司批准之后,要严格按照财产保险管理制度和计划方案,由保险协调人进行指导,进行企业内部财产保险管理体系完善,有效落实财产索偿制度完善工作。对于电网企业财产管理规程来说,要对保险协调人的责任进行明确,要对相关规范流程进行明确,这个流程不仅包括投保流程,还包括索偿流程等。

2.财产索偿相关内容研究。

要想有效落实电网企业财产索偿工作,首先要进行出险报告有效制作,当企业出现财产问题之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告知保险人,对于那些财产损失比较大的情况来说,要获取现场证据,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问题勘察。然后要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确定经济索赔额度,严格按照保险承诺进行数额确定,对于那些经济损失比较大的情况来说,保险人要和被保险人仪器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具体合理的经济损失,必要时由公估公司进行定损。其次要进行相关财产索偿资料收集和整理,要获取索赔通知书,要获取财产索偿申请书,还要收集企业领料单、发票;还要整理现场拍摄照片以及相关证据资料等,另外对于其它保险人觉得应当收集的资料,比如裁决书等,也要进行有效收集和整理。再次要正式提出财产索偿,被保险人要提供给保险人相关资料和证据,如果保险人认为相关信息不完善的话,被保险人要进行补充,在具体索偿金额确定当中,要严格按照取费标准进行合理审核,明确计算出最终的索偿金额,如果双方有异议的话,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最后是保险结案阶段,当索偿金额被确定之后,还要签订相关确认书,对于那些存在异议的,在协商解决之后签订相关文件,最后保险人要把索偿款以网上支付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给予被保险人。

3.电网企业各个部门财产管理制度流程研究。

在电网企业当中,相关制度流程是比较多的,不仅有财产索偿管理和控制办法还有具体索偿内容指引,另外还有财产应急预案等,这些具体制度流程都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管理体系要求进行完善,必要时要进行制度细化。第一,在各个部门具体制度流程确定当中,要根据电网企业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确定,要保证各个部门和人员良好合作、协调统一,还要大量应用其他辅助手段和方式,进而提升报案处理效率。第二,要严格按照财产索偿内容指引要求对部门人员责任进行有效落实,要有效处理表单,要提升财产索偿效率,促进电网企业正常生产。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