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出让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以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的前提,假设与土地储备现实不符
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来界定会计信息的立足点与空间范围,突出了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符合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定职能定位,但内涵过于狭窄,与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多元化和业务内容丰富化现实不符。土地储备机构的法定业务内容也不局限于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6条明确规定: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第21条进一步规定: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以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例,其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利用和对外投资等3类。土地储备机构职能多元化和业务内容丰富化,是土地储备机构正常的生存状态,且这些除土地储备之外、但与土地相关的职能与业务活动至今未有证据表明对其履行土地储备职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反之,在很大程度上,表明这些状况的持续并存有助于促进土地运作的整体社会与经济效益。将土地储备资金作为会计主体,意味着假设土地储备机构仅仅单纯从事土地储备业务,而人为地排除了其他与土地储备或土地相关的职能与业务,这与我国土地储备的基本现实严重不符。
土地储备资金内涵狭窄,导致土地会计信息多头管理
根据《核算办法》第2条,土地储备会计仅仅核算“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活动”,“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这表明,土地储备会计不反映土地出让业务、土地利用等其他方面的会计信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中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利用收入均应通过《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核算。完整的土地储备应包括收购、开发、储备与出让四个阶段。上述制度设计的结果是,收储项目开发完毕交付后的业务通过《核算办法》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土地出让及利用收入的业务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按收付实现制根据政府会计口径进行核算。交付后储备乃至供应前的业务,因历史或特定原因运用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的对外投资和管理资产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更是缺少统一规范。这意味着将土地会计信息人为分割为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出让资金、土地投资基金等多个会计主体,土地会计信息多头管理、支离破碎,会计信息严重缺乏有效集成和系统优化,土地会计信息可比性和共享性差。这种局面不利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建立和土地出让款项的征收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对某些按土地出让增值收益分配安排土地储备基金的地方,还需要会计提供各宗地增值收益信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核算的土地出让收入与土地利用收入均按流入总量核算,无法揭示宗地收入的详细信息,更无法反映各宗地的增值收益情况。而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对土地出让款项的征收管理离不开各宗地收入的详细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被大打折扣。
适当分离财务与会计,明确土地基金作为会计主体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5]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利用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补充耕地、土地整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市、镇(街道)、村(居)三级逐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等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耕地保护的巡查,违法占地的制止、拆除和复耕,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保护台帐,逐步设立统一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三)严把项目选址关。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选址进行严格把关,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或未经补充占用耕地。
(四)高质量补充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1〕6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镇、街道提报的立项项目,由市国土、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开始实施时,由市财政向实施单位先行拨付项目投资预算额的50%,待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下拨资金原渠道收回。2011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高至每亩20000元,并将根据耕地开垦的难易程度和易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等情况适当调整。积极推行政府统一招标、工程化整理复垦。
(五)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针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紧张的情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调研,摸清情况,研究增减挂钩的有关意见,加快推进该项工作,通过增减挂钩节约指标满足项目用地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六)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将耕地保有量、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案率、拆除率、结案率等作为对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比重。实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审计。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一)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和出让划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工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9〕22号)的规定执行。出让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划拨用地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及出让、划拨均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或出具规划等条件。
(二)严格供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拟出让土地的审批。凡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预审;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根据规定从严审批;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确保年度供地率。拟出让地块经市政府批复后,属地单位要抓紧提供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市发改、城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和配合,加快办理供地的相关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提高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组件报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当年指标当年批回。对已批回的土地,要加强供地措施,确保年度供地率达到90%以上。对因虚报项目用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供的,相应削减下年度用地计划。
(四)加强批后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非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对项目建设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擅自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情形的,按《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置。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登记。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登记,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五不准”:对出让土地没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准登记;对经营性土地没有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不准登记;对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准登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准登记;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不准登记。进一步加强对因土地转让引起的变更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登记的审核,凡达不到转让条件的坚决不予登记。
三、严格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
(一)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土地出让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局是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复垦、水利建设等方向倾斜,城市建设和其他支出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严格土地出让金补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原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容积率,属于重新明确容积率的,或虽明确容积率但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修改原容积率的,按照市政府《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政府相关规费收取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南政发〔2009〕25号)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规范土地抵押贷款。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的,严格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土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制
(一)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市监察、发改、国土、城建、规划、房管、城管、工商、市政、供电、金融等部门是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土地监管共同责任进一步加强依法管地用地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8〕61号)和《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11〕26号)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落实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形成执法合力。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国土部门罚没物移送文件后及时出具接收手续。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阻挠公务的案件,及时受理、侦破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法院要依法受理、审查、执行国土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及时受理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检察院要依法受理、查处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的党纪、政纪责任。遇卫片执法检查、例行督察等重大行动,市财政、公安、法院、检察、监察部门需按照全市工作部署提前介入,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与督查力度。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对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
(三)实行双报告双通报制度。市国土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报告,同时向各镇、街道和土地共同监管责任单位通报。
(四)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审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南政发〔2010〕5号)的要求,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审批,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审批的临时用地实施共同监管,防止形成新的违法违规用地。
(五)实行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监察、国土、法制、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及时研究涉及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方面的重要事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
五、从严实施土地管理问责
一、土地出让收入解缴入库
(一)区房地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市财政局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根据缴款通知书及缴款书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二)从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规定解缴入库: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总成交款的85%缴入区级国库,15%缴入市级国库(市、区共同投资储备项目除外);存量地块增值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等纯收益,按五五比例分别进市区两级国库;划拨用地用于支付的各项补偿的土地收入,100%缴入区级国库(具体项目按市有关规定)。
(三)土地受让人结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凭缴款书收据联向房地部门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且未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房地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房地部门与原受让人签订土地补充合同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需要退款的,由原受让人向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地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开具土地出让收入退款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土地出让收入退库申请,财政部门征询上一级(或下一级)财政部门意见后,审核办理退库手续。
二、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使用
根据用地性质、区域及土地储备出让主体的不同对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一)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其分配使用规定如下:
1、工业用地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
(1)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4%,由区财政集中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3)按3.2万元/亩,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按0.5万元/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区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后,余额部分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控制额度,由区土地开发部门安排使用。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增值部分,根据支出项目,由区财政结算给各镇(工业区);
2、六类用地区级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使用。
(1)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7.65%(土地出让总收入15%),由区财政集中安排使用;属于区海岸线管委会的区得部分,根据支出项目,由区海岸线管委会安排使用;
(2)按不高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5%,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
(3)按3.2万元/亩,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按0.5万元/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1.76%,根据支出项目,由区财政结算给各镇(工业区);
(5)区级土地出让收入扣除以上支出后,余额部分作为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控制额度,由区土地储备部门安排使用,区土地储备部门根据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实列支。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增值部分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属于区功能区域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增值部分,根据支出项目,由区功能区域安排使用;
(二)以补缴及土地出让的其他有关收入,由区财政按规定集中安排使用;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划拨收入,区财政按规定结算有关费用;
(四)区财政集中使用部分主要用于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农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出让收入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区级土地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
(一)区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区级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区级基金预算从区级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财政预算、决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