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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1.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267-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得到较快发展,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问题凸现,为有效解决农村消防问题,推进农村消防工作法治化进程,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法律法规。关于当前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实施成效值得研究探讨。
1 我国的农村消防安全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多样化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二、三产业崛起,使得农村火灾隐患增多,火灾形势日渐严峻,农村的火灾起数、死伤人数、直接财产损失上升幅度远远高于城市,已严重威胁到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消防安全问题凸显在缺乏科学的消防规划,建筑物防火间距小,消防基础没施薄弱,建筑耐火等级低,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用火用电常识,逃生自救能力差,消防保卫力量不足等等。导致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1 农村消防工作起步较晚
由于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消防工作一直以城市为重点,忽视了农村消防安全,忽略了农村消防工作,认为农村即使发生火灾,造成的危害也不会太大。因此在消防站建设、消防力量部署、公共消防设施设置、消防投入上均集中在城市。直到近十年来农村火灾高发,火灾损失逐渐加大,农村消防安全才开始引起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视。
1.2 基础设施底子薄
我国多数乡镇无消防规划、没有专业消防力量,村庄缺乏消防水源、没有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设施。此外,农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较低,抗火能力差,建筑物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毗邻而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同时,缺少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逃生救援都十分困难。
1.3 消防监督管理少
长期以来,农村消防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管,失控漏管现象严重,许多农村甚至处于消防监管的真空。九十年代末《消防法》实施以后,农村消防工作主要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监管,近几年开展的农村消防工作也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深人农村开展,一直都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唱“独角戏”。 但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约.使得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不能解决所有农村消防工作中遇到的全部问题。
1.4 抗灾救援力量薄弱
常年以来由于我国消防资源的严重短缺,只有城市设立了公安消防站,农村灭火救援力量几乎空白。“远水解不了近渴”,农村火灾发生后,无法及时扑灭,连片而烧。虽然一些农村自发组织了群众性灭火队伍,但力量甚微,缺乏专业培训和灭火设备,难以承担防火、灭火任务。有的村寨,年轻力量基本全部外出务工,村中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农村消防组织名存实亡。
1.5 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淡泊
由于农民群众受教育程度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和技能匮乏,缺乏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普遍存在乱倒炉灰、随意烧荒、小孩玩火、迷信烧纸、乱接电器线路和保险丝等现象。
2 针对农村消防工作出台的法律法规
农村消防工作是保障农村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实现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环节。2006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求,中央七部门联合制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应采取有力措施,长短并重,标本兼治,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农村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2008年8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实施,该规范专设一节“消防整治”,规定了村庄整治消防安全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村庄整治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具体内容。
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颁布实施,明确在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011年6月1日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正式实施,规范着重在农村消防规划、村民的自用住宅、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环节的技术防范措施、“三合一”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内容做了技术规定。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就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规法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律和法规,旨在进一步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法治化进程。就浙江省相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下发了《浙江省农村消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和《新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等。
3 消防法律法规在农村的实效性评价
3.1 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随着针对农村的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建立法制化推进过程中,各级法律法规发挥积极作用,取得了成果,主要体现在:
3.1.1各级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内容,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建立了政府消防工作管理体制。
3.1.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了建设,建立了集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队伍。
3.1.3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得到了改善,并纳入到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旧镇旧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1.4政府建立了村级消防宣传阵地,开展了针对性消防宣传。
3.1.5村中“出租屋”、“三合一” 场所、易燃建筑集中连片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整治、农户电气线路、炉灶等得到了相应的改造。
3.2 不足之处
不难发现,各级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后,主要成效集中体现在政府层面,而在引导制约村民主动履行消防责任上远未达到要求,居上临下的法律法规短时间内并未改变村民自身的消防治法生活。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3.2.1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远离法律制度,多以村规民约制约行动,村民对消防法律法规相当陌生,严厉的条款难以接受,消防法律法规在村民中普及遭遇到困境。村民不会利用法律保障自身的消防安全,也忽略法律规定的消防责任。我们能看到村民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依然我行我素,家庭电器线路乱拉乱接并未改善,只要无人管理,乱倒炉灰、随意烧荒、迷信烧纸、乱搭乱建屡禁不止。
3.2.2经济与法律相脱节。尽管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消防法律法规在村民中的存在和发展举步维艰。我们看到全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农村村民温饱问题尚未完全保障,有房可住已属不易,就无从谈房屋是否符合消防规范建设,安全用火用电更是理想化。即使在经济相对较富裕的农村,村民也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消防安全工作对他们而言始终是其次。同时,过高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也使他们退而远之。
3.3.3宣传力度不够,未深入到村民。近年来出台的农村消防工作法律法规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而到达村民个人层面上的宣传普及却只有只言片语,稍复杂便不被村民理解,而负责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缺乏,村民工作大多依靠村干部,而村干部自身对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有限,所以固然有完整的消防法律法规,但村民的法律意识与之几代传承的防火意识并未提升。
4 未来消防法律法规在农村的价值取向
当前,农村火灾形势依然严峻,火灾起数居高不下,随着农村经济的崛起,火灾损失将越来越大,农村消防安全要求极度迫切。可以说,目前的农村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已较完备,但如何深入有效的体现其价值得探讨。对未来法律法规的推广建设,笔者有几点建议做探讨:
4.1 重视地区性差异
当前针对农村的消防法律法规虽完备,但不适宜大而全的实施与各个村,即使在一个镇里,村与村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应当有选择性的配套解决各村消防问题,对经济发展迅速的村,应当重在规划建设,加强民众法律责任;对人口多、房屋密集错综、历史久的村,应首先解决历史问题,加强改造;对经济落后、条件差的村,应首先整治居住房消防安全隐患;对人烟稀少、老弱留守多的村,应加强政府救助力量;对第三产业发达的村,应普及法规,加强村民法律责任。
4.2 重视村民自身需求
过高的消防安全要求会使消防法律法规远离村民,应当积极调研村民对消防工作的需求,首先解决村民最迫切的消防要求,从而再进一步开展消防工作。
4.3 重视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有约3/4 的国人生活在农村,历史久远,在农村形成了固定的习惯和文化,当前很多农村消防安全问题不是一部法律一台法规所能化解。应当通过法律的逐步实施稳健的解决农村消防问题,不可求胜心切,一夜无法改变农村消防现状。
4.4 重视执法队伍建设
目前,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备,但执法队伍的建设严重滞后,除公安消防部队这支专业的队伍外,没有其他专门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队伍,而公安消防部队在做农村工作时有较大的局限性,与村民的沟通存在较大的不足。通过完备的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专门针对农村的规划、建设、宣传、检查、执法部门,确立适合的专业人员,同时,部门人员必须要能够全面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改变现有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其工作的模式。
参考文献
[1]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2]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4] 罗家祥.探讨新《消防法》实施下的新农村消防工作.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4)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social system, this paper proposed that the future fir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 should mainly start from constantly promoting the social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fire training, fire publicity education, social personnel of fire responsibility, and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gradually establishing the omni—directional and multi—level fire oversight management mode, and establishing the socialization mode of grading and classific specialization fire oversight check system and fire supervision check.
关键词:消防监督管理;模式;现状;发展趋势
Key words: fir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mode;the status quo;development trends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7—0291—03
0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方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但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而且在行业上也不断向多样化、复杂化、高科技化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对良好的安全环境要求越来越高,仅由消防机构来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消防安全的需要。
1 当前国内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尚未制定出来,尤其是涉外的、与WTO规则接轨的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更是缺乏。因此,我们要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消防法,建立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改进和强化消防监督工作,为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提供前提和基础[1]。
1.2 消防监督管理内容繁多 消防机构实行的行政领导技术的管理机制,运用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技术规范,为单位个人提供全面的保姆式服务,导致消防机构在人力和物力上不堪重负。一方面,消防机构作为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着诸如消防工作会议、消防规划、消防宣传、消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组织建设等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承担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社会消防管理职能。如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审批,确定重点单位,限期消除隐患,火灾事故调查等社会消防管理工作。
1.3 警力不足是消防监督不力的先天性缺陷 繁杂的消防管理内容,要求基层消防监督工作有八种岗位,建审、监督、火调、宣传、规划、产品、法制、内勤。实际工作中需要更多,什么审验分离,专业分工,导致更多的岗位产生。而基层消防监督人员编制极少,一般三四人,有的地方只有一人。在实际工作中,因为管理内容较多,光重点单位和列管单位的定期检查,加上各种专项治理,就已经人困马乏了。结果是消防机构忙于应付,碰到什么事,说什么事,根本不可能按计划行事,没有精力和时间对业已存在的火灾隐患死盯不放,更不可能监督到位[2]。如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大部分人员就被抽出来专门搞消防专项治理,其他建审业务、开业审批等工作只能搁置。
1.4 消防宣传培训和教育制度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宣传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全社会普遍认识到消防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目前,消防知识得到广泛的传播,但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我国的社会消防培训仅仅是消防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临时性培训,但是,对于专业上有差异,层次上有差异的相关人员,没有制定相匹配的培训教材、提出更适合每类人员的要求和标准,培训质量不尽相同。特别是从这些年来我国发生的重特大火灾来看,我国公民还是很缺乏消防安全意识 [3]。消防法虽然规定了政府部门需要承担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但是实际上却没有很好地进行消防宣传、也没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防工作社会化。
2 当前部分发达国家的消防现状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执法能力,更好的发挥基层派出所点多面广、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介休大队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五个强化”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机制,积极构筑多警联动的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切实把各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一名民警身上,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同时,大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辖重点单位进行了明确,要求各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在明确一名派出所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同时,建立消防监督、管理一条线模式,及时消除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努力控制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实现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正规化。
强化指导,切实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水平。定期派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各乡镇派出所,通过“传、帮、带”的方式,针对不同人员,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指导民警如何查找火灾隐患,如何提出整改措施,如何填发法律文书,如何进行到期复查等,并指导派出所民警学习消防防火档案的制作流程,规范基础台帐、执法档案,不断完善消防工作室消防软硬件设施。同时,听取各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交流经验,夯实派出所工作基础。
强化培训,实现由外行到内行的转变。为提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大队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批培训的方式,对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培训主要采取理论授课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向派出所民警重点讲解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九小场所”火灾隐患的分析及整改措施,旨在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化和规范化轨道。通过培训,使各派出所民警懂消防法律法规、懂消防技术规范、懂消防基础知识,会开展消防检查、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宣传消防知识。有效的促进了各乡镇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对构筑社会“防火墙”工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高度稳定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所面临的新的经济形势,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该以十六大为指导,以“三个代表”为标准,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消防监督执法观念,深入贯彻执法为民思想。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目前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乐观,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甚至是防火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对职工没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
1、要积极适应新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法规立、改、废进程,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抓新的经济发展机遇期,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特别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消防法规,涉及的消防法规要抓紧制订完善;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标准要及时废止。
2、切实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3、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一是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二是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关键词 违法建筑;火灾隐患;整治;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10-0056-02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着社会大局的稳定和谐,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建筑中存在着诸多消防安全隐患,是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违法建筑所存在的诸多火灾隐患,消防部门应该及时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还要督促有关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治,从而将火灾隐患的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笔者联系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违法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探讨如下。
1 违法建筑中存在的主要消防隐患
1)防火间距与消防要求不符
因为是未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故此在规划设计方面比较随意、盲目。乱搭乱建的问题比较多,从而就占据了建筑防火空间,导致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要求,且没有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分隔措施,从而出现连片的火灾,极易造成严重的损失。
2)占用消防车道现象普遍存在
很多临时搭建的建筑会占据消防车道,从而就会影响消防车辆的正常通行,这样就会使消防车辆扑救火灾的时间受到影响。从消防要求来看,消防车道的净宽不能小于3.5m。但是,从现实来看,很多房东为了扩大门面出租面积,就没有考虑到消防通道的需要,从而就容易出现消防通道被占用的现象。
3)多数违法建筑耐火等级不达标
少数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地降低建筑成本,用一些达不到耐火性能要求的材料,作为防火分隔或承重结构。从违法建筑来看,一般是建在偏远地区,政府的消防设施不够健全。加上少数单位或私营业主往往只是看到眼前的利益,不想增加投资,故此,很多违法建筑内根本就没有配备消防设备。
4)用火、用电缺乏安全措施
因为违法建筑中,很多用电设施安是盲目设置的,电线乱接乱搭现象普遍,很容易出现用电事故。特别是煤气设备不安全,设计不规范,煤气管道路线比较随意,极其容易出现的火灾事故。近年来,很多火灾都是因为漏气、炉具质量差等原因发生的。从违法建筑物来看,因为没有经过正规的规划设计,从而就导致其使用途径的不确定性。一般是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其用途的,很多违法建筑都存在随意招租、转卖的情况,通常是一房多用,集经营、生产、仓储、住宿为一体。很多违法建筑中还经常出现非法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问题,留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还将产生爆炸等危险。
5)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房主或经营者都只想在短期内获利,而不想在消防上投入太多的成本。虽然明明知道违法建筑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需要整改,但在实际整改过程中,则为了应付检查过关为主,采用欺骗性手段,瞒天过海。缺乏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培训不到位,对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不重视,导致从业人员连简单的消防报警都不会,更谈不上使用消火栓等消防设备进行灭火自救。总之,违法建筑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没有严格按照消防要求进行规范设计和控制,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使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普遍存在,增加了违法建筑发生消防安全的风险几率。
2 违法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
在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时,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依据。如《消防法》规定,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在接到公安消防部门的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到位的,一般只能进行警告或罚款,且不能责令其进行“三停”整顿。对于非营业性场所,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的,只能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警告。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往往无法完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到位,且多数得不到执行。从《消防法》第51条规定可知,如果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处理,对经济、社会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再由公安消防部门执行。但是,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什么法律决定,可以停产停业多久,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就导致公安消防机构难以操作到位,从而就影响了火灾隐患及时有效地整改。
2)火灾隐患整改资金落实困难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可以极大地减少消防安全事故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且能够确保企业更加安全、高效地运行。但由于对火灾隐患危害性的警惕性不高,容易导致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有的企业片面地认为进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投入不少的资金,会大大增加成本,而没有想到整改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故此,很多企业经营者对消防安全整改的认识不全面,只看到成本的投入,而没有看到效益的产出。从而就导致火灾隐患整改起来困难重重,常常在隐患整改方面,找借口、找理由,能赖就赖,能拖就拖,就是迟迟不整改。
3)责任主体不明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更加复杂的新情况。业主与物业,房东与租户,租户与转租户,形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难以区分消防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无法科学合理地分配消防隐患整改责任,在现实执行中就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而使消防安全隐患难以落实到位。
4)地方政府还不够重视
少数地方政府只注重经济环境,而对消防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用一些地方土政策给消防执法设置门槛,为政府重点工程开绿灯,导致消防监督出现盲区和真空地带。从社会环境来看,片面地认为消防就是消防部门自己的责任,与社会各界没有多大的关系,从而往往是依靠消防部门单打独斗,尚未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建的大消防机制,没有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消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违法建筑火灾隐患整治的有效对策
1)铲除违法建筑的生存土壤
违法建筑火灾隐患频发的根本原因是,这些建筑在建设之初就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没有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规定进行设计。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建筑的火灾隐患,就要从治标与治本两方面入手。从治标方面,遏制违法建筑、打击违法建筑行为,从而铲除违法建筑的生存土壤,使违法建筑无立足之地。具体而言,可以从加强宣传教育入手,提高人们对违法建筑危害性的充分认识,让人不愿接受违法建筑;加大建筑市场审批监控力度,完善监督控制体系,使人不能从事违法建筑活动;加大惩处打击力度,让人不敢违。只有长期保持打击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才能够使两违治理取得实效。另一方面,从治本入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违法建筑,其根本原因就是其背后的暴利链条。只有挖出这些暴利之源,斩断暴利链条,才能够真正起到治本的作用。让合法开发商进入低端价格的房产领域,实行低端房产销售或租赁,打破违法建筑在低端建筑市场的长期垄断的局面,以此淘汰违法建筑商。为此,笔者建议政府必须出台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拆迁、整改治理力度,升高建筑企业入住门槛,严格建筑市场开发商的资质条件审核,加大廉租房、公租房和职工团购房等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而使违法建筑无利可图而自动退出市场。
2)完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运行方式
一是加大整改力度。做好日常消防隐患整改巡查机制,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对于乱搭乱建的建筑,乱拉乱牵的电线等,乱挤占和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要坚决予以清除。对网吧、垃圾收购站、工厂食堂、私人医疗机构、临时性汽车维修点等属于违法建筑的消防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坚决拆除违反消防规定的违章建筑。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落实消防投诉举报交办制度,按照责任区划分管理,坚持“谁负责,谁督查,谁落实”的原则,实行督促落实限时整改制度,以确保消防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于未能按时整改到位的相关单位、企业、业主,坚决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绝不讲人情,搞姑息迁就。二是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消防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构建全方位消防责任机制,由消防部门牵头负总责,组建社会共同参的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社会化的消防隐患整改的新格局。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督促消防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履行消防义务和职责。另一方面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全方面多层面的联动机制。这样就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火灾隐患反弹的现象。譬如现在采取的排查制度、督办制度、限时整改办结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值得在实践中不断推广和完善。此外,还可以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走火灾隐患整改市场化道路。成立消防评价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由中介参与的新模式,可以参考国外经验,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消防管理进行分析与评估,科学合理地评价消防安全体系。督促消防责任单位构建科学高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自身在消防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从而更好地监督消防行为,确保消防整改执行到位,有利于消防安全更加安全、规范和高效地运行。
3)加强消防立法执法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法制化发展战略是消防发展的必然之路。要将彻底有效地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治,就需要借助法治化手段。所以,笔者建议要切实加快对《消防法》的修订,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出台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从而使消防部门、消防单位、社会各界的消防责任能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使各个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更加清晰、具体,从而达到规范社会消防行为,构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以国外发达国家来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高效快捷的机制,可以根据情况的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日本的《消防法》,其修改周期大约为一到两年,有时甚至一年修改3次。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制定的规范标准,每年都会重新修订出版,这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是加强法律、行政责任倒查制度建设。只有不断强化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不断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倒查制度,才能够使消防预防工作具备足够的前瞻性,从前置的关口上做好消防预控,从而将建筑火灾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降低火灾隐患带来的损失几率和程度。这种倒查机制,不仅强调火灾事故的责任追究,而更加注重的是火灾事故的防范,强调的是火灾的预防控制。通过火灾责任倒查制度,可以使相关责任的人员受到追究,增大消防法律责任的震慑力,从而增强消防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样才能够使企业经营者更好地落实消防责任。
三是加强公安消防部门队伍建设,提高消防执法能力。法律法规制定后,关键是靠执行。消防部门是影响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效果的关键人员所在。因此,作为一线消防执法员,必须不断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全面熟悉地了解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应用法律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得到最佳的发挥。在进行消防执法时,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原则的前提下,不能一发现问题就停产停业,而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要求消防责任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这样既能够达到及时有效消除消防隐患的目的,而且维护正常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和谐。
4 结论
水火无情,加强消防安全建设是一项特殊而神圣的工作。违法建筑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区域,是消防的重点监控对象。做好违法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每一个消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针对当前违法建筑中存在的诸多消防隐患和问题,笔者认为只有铲除违法建筑的生存土壤,完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管理机制和体制,构建政府、社会、市场三位一体的消防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不断加强消防立法执法建设,进一步健全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行政责任倒查制度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部门队伍建设,提高消防执法能力,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景新.浅谈违法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6,2:104-108.
[2]孙高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探讨[J].安防科技,2011,8: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