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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土地是农民劳动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和生存基础,来自土地的收入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土地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举措,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众多农民正从传统的农村社区转移到城市社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到或超过50%。这就意味着在未来十余年中,我国将有总数近2亿的农民将转变为市民。同时,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规划,从2000~2030年的30年间,我国城市建设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即有5450万亩耕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这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和养老的土地,同时也将丧失其遭遇各类风险时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因征地而产生的各种矛盾,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失地农民的现实状况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1996~2008年,我国耕地面积共减少1.25亿亩,据估计,目前我国完全或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可能高达6000万人,未来10年还将至少形成4000万失地农民。在全国 6000万失地农民中至少有超过2000万是“种地无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
(一)补偿标准低,补偿不到位
目前,我国各地大多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补偿的依据是1988年制定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各地的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会有较大差异。据统计部门的调查,沿海省市失地农民的失地补偿一般略高于西部省市,但即使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其补偿也只有3万元,而近年来,物价一直上涨,比起往日种地的稳定收入,低额且有限的补偿费根本无法保证失地农民长期的生活。
(二)就业安置难,失业农民多
由于各方面原因,绝大多数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都不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一旦他们失去熟悉的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需要自己去另谋生活,无论在自身心理、生理还是在技术、技能和客观外部环境上都难以适应。尤其是一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更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方式,失地农民的就业状况实在堪忧。
(三)安置方法单一,忽视了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保障
目前国家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大多数只考虑了短期最低现金补偿,暂时解决了眼前利益,而把大多数失地农民排除在城镇保障之外,使农民既失去了拥有土地所能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且同时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即使一部分已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地方,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也很难使农民生产、生活得到长期保障。
二、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城市化的推进必然要占用大量耕地,必然会产生失地农民。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实际担负着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切身利益
农民失去土地,农业劳动力转向非农业是历史的进步和必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好城市化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关系。农民是城市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也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者,而不能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来降低工业化、城市化的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前提。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不热衷于“农转非”政策,其原因在于农民对这一政策有后顾之忧,担心既失去土地,又无权分享城市化的成果,终将被城市化抛弃,所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有利于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我国长期以来存在城乡二元分割状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同样具有这种特性。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把失地农民纳入道社会保障制度中来,只有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得到了全面、有效的保障,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社会保障与农村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有利于加快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
加快城市化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我国长期发展目标的内在需求。积极推进城市化发展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社会发展的“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我国城市化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能够使他们更好的融入城镇生活与生产环境,减少因生活缺乏保障而给城市扩张带来的压力,使城市化水平得到较快提高。
三、当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现有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的有关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是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只能称之为“生活保障”制度,教育、医疗和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鲜有涉及或有涉及执行效果不明显,与以社会性、平等性、福利性和互为本质特性的“社会保障”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可见,对失地农民来说,健全有效地社会保障体系还远没有建立起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因失去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处在弱势地位. 生活生产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加,社会保障制度仍然还没有发挥“减震器 ”和“安命网”的基础作用。
(二)救助机制缺失
失地土地后的农民必然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经济能力和文化水平有限,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是无法寻求公力救济的,加之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农民而建立的专项法律救援机制。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制改革的不到位,导致公平性缺失、低水平保障等问题不可避免。总体上来看,全国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不高,同时区域性差距日益拉大东部地区要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同时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乏力,尽管国家政策有具体规定,但实际执行中确实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城乡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距,造成全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失地农民即使进城,也始终无法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从而造成了事实上的城乡不平等。
(三)配套保障制度不健全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我国的相关社会保障法律从立法开始,就主要是针对城市的,而针对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规定几乎是空白。随着新医改、新社保的颁布,尽管各地政府相应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社会保障的制度,但是这些法规效率层次低、制度设计漏洞大,对于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保护作用。我国长期将农民和市民按照两种不同的模式和水平安排就业,农村劳动力被人为的排斥在城市之外,进城的失地农民当然也不例外。按照经济学分析,政府在生产公共品方面远比私人生产公共品更富有效率,特别是在制度这个公共品方面。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与否。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政府的全力推动和积极支持下,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的形成和发展。由于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严重的缺位,致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游离于制度之外,其中的失地农民更是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四)征用耕地机制不够健全,失地农民养老资金筹集困难
目前征用农村土地,地方各级政府直接授权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年度征地计划和任务时,其他相关部门基本上不参与,难以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虽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但现实中农民土地的产权关系无法得到法律的保证,土地流转市场不够健全。如何按照有偿、依法、自愿的原则,按规范的程序实施土地转流,充分调用市场力量,同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专门立法,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完善农地使用权的权能机构,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大部分失地农民养老观念滞后,除将土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日常生活补贴外,很难用于支付养老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作为边缘性群体和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的生活保障,是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丧失土地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丧失了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更应该让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将其纳入完整的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是要采用通行的“最低生活消费实算法”,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对于失地农民,只要符合条件就应享受最低保障待遇,最大程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加快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健康发展。国家在法制宣传上,要适当向农民倾斜,大力宣传关系到农民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村教育发展对农村经济的综合贡献率明显偏低,由于目前中国的农村产业结构有待优化升级,因此要进一步突破制度瓶颈,充足的、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同时推进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无疑是农村经济增长一个强有力的基本支撑。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投入
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体系,根据农村实际发展,综合研究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外汇、投资、外贸等政策,密切关注农村经济的结构性调整,不断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发展差距,从根本上改善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资金的供给。
(四)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由于长期在农村环境下中生活,社会组织能力差、文化程度低,使得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组织的保护,自然使其成为与用人单位抗争的劣势群体,加之自身受教育机会少,不具备专业技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使得其工资水平被压的很低,导致日常生活非常困苦。因此,应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培训和再就业的机会,全面推行市场化就业,帮助失地农民树立全新的就业观念。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既可以使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又可以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顺利地进行。对统筹城乡发展、缓解征地矛盾、维护农民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印军等.中国耕地资源及其粮食生产能力分析[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2(6).
[2] 宋茂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初探[J].生产力研究, 2011(9).
[3] 李红.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
[4] 邓佩如等.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6).
[5] 孟繁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4).
[6] 范宏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农业经济,2012(5).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当中,最为关键的一项组成部分便是社会救助,其能够使得贫困群体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在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深入推进落实的时代背景下,浙江社会救助体系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变化,以尽可能消除在社会救助方面城乡差别的情况。基于此,本文将简要谈谈浙江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构建问题。
二、浙江省目前社会救助情况介绍
早在十四年前,浙江省就已经提出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从2003年这一体系正式启动以来,浙江省始终坚持立足于保障群众最低生活,从医疗、教育、养老等各角度开展专项救助,并同时配合其他救助、救济以及社会帮扶工作,从而使得其建设的社会救助体系能够符合本省经济发展要求。而在随后的几年间,浙江省相继出台了包括各项法律法规,用以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构建。而在2011年之后,浙江省多次召开有关本省社会救助工作的会议,结合“十二五”“十三五”时期对于社会方面提出的总要求,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再次规范与完善,并在《浙江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全面建立并具有较丰富的内涵,同时工作范围也由原来的保障困难群众最低生活扩大至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且救助力度也得到进一步扩大。
三、浙江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的现存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程度不足
目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当中存在城乡相互分离的情况,而这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我国大力提倡推行城市化建设,即实现城乡一体化,虽然浙江省已经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推行城乡一体化并在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其城乡一体化程度仍有待加深。部分城市和农村的低保标准不统一,城镇与农村的配套援助政策存在一定差异性等等。譬如说去年杭州在“养老”工作中已经取得了每一百名老人能够获得3.62张养老床位,并在全国大中城市当中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但事实上在部分城乡与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养老服务发展不均的问题,而城乡一体化程度不足也成为浙江完善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当中最大的“拦路虎”。
(二)社会救助理念较传统
在现阶段浙江省仍然保留了传统的社会救助理念,也就是将个人或是家庭收入作为“准入门槛”,凡是平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将予以最低保障,而救助金额则参照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当中规定,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不低于所在城市的百分之七十,虽然城乡之间的差距在逐步缩小,但事实上城乡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异。而在此种社会救助理念下,容易使得一部分申请人隐瞒自己真实收入以从政府处获取更多的补助资金,与此同时,也可能出现部分申请人满足于领取补助资金的现实,缺乏通过再就业或是劳动等方式以不断增加自身收入的动力,不仅如此,仍然存在一部分家庭或个人虽然平均月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其缺乏保障而同样存在需要得到救助的情况,而此类“边缘家庭”同样需要划分在社会救助的范畴当中。
(三)社会救助项目不丰富
浙江省目前构建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当中虽然涉及养老、医疗等项目,但实际上,传统的生活救助仍然占据着较大的比重和分量,贫困居民能够拥有最低生活保障仍然是其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内容。比如说在杭州市已经建立了“爱心超市”“衣衣不舍”(爱心衣物捐助)等项目用于帮助贫困居民解决日常生活需要,但在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上其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例如因病致贫、因灾害致贫等家庭、个人及其子女的工作、就业、学习等方面的社会救助力度还相对较小,即使通过发放补助和救济资金,也经常会出现“返贫”的情况。另外,部分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也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特别是由于大多数社会救助项目无法获取较好的投入产出效益,因此居民很难从中实现真正获益。
(四)资金分配缺乏合理性
浙江省目前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制度比较重视地方责任,譬如由地方政府负责推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所有用于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统一归为政府的财政预算,而这对于部分财政状况并不十分理想、地方财政收入比较少的地区而言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财政负担。该类地区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对中央财政资金以及上级拨发的救济补助资金的依赖程度比较高,加之上级拨款下发需要一定的时间、自身财政实力比较弱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开展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尤其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贫困居民日常农业生产活动的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四、构建浙江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相关思考
(一)尽快落实城乡一体化
浙江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尽快落实城乡一体化,进一步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差距,而这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社会生活和谐、安定、团结的根本前提。因此,浙江省在落实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强调,在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实行统一标准。但考虑到农业比较受益的增长脚步正在逐渐放缓,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正在逐步加大,城乡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明显,而土地对于农民以及贫困家庭也不再具有强大的保障作用,因此推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浙江省需要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统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如杭州市已将萧山、余杭等进行并轨,城镇与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588元,其他各项配套援助政策也逐步实现城乡统一推行。在分配社会救助资金方面,需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由中央与浙江省的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和资金,由各地方财政负责承担次要责任与资金,而根据实际财政情况,县级财政同样需要承担部分社会救助资金。
(二)需加强社会救助意识
加强社会救助意识也是浙江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关键举措,改变在人们传统观念当中,贫困人口是政府的负担、是社会的包袱这一错误认知,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社会而言,救助和保障困难居民始终是其需要承担的应有责任。而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体制转型阶段,这一社会原因也使得部分家庭和个人的收入大幅减少,甚至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因此浙江省在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意识的过程当中还需要在传统社会救助理念和方式上进行适时改变与创新,将原本以保障救助人员能够拥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目标转移至在此基础上,积极为救助人员提供更多劳动和就业的途径,使其能够通过自助自救的方式摆脱当前的贫困情况,成为主流社会中的一员。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异常发达的如今,政府可以通过组织救助人员学习计算机与互联网知识,掌握开网店的技能与方式,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脱贫致富。对于贫困家庭子女,不仅需要继续落实好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政策,同时还需要积极通过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使其能够早日走向工作岗位帮助改变家庭的贫困局面。
(三)应落实农村低保制度
做好广大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也是浙江省开展社会救助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因此浙江省需要对农村居民低保对象以及低保标准等进行合理划分,同时进一步完善筹集、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方式方法。在此基础上,浙江省需要继续出台和完善有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优惠政策,通过联合社会企业和动员各界人士的力量积极拓宽农民的收入渠道。与此同时,各地方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财政情况,尽可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外,对农村低保制度的落实情况需要由专项工作组及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的追踪管理;在现行的农村与城市低保制度当中还需要增加对隐瞒、虚报实际收入骗取低保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增加收入并最终不再需要接受社会救助的家庭与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措施,以发挥其榜样力量,鼓励更多的困难和低保群众能够积极自助实现脱贫致富。
(四)推广新型合作医疗制
考虑到农民往往难以承担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及相关费用,完全依赖国家承包难度也非常大,因此浙江省需要继续推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切实解决好因病致贫和返贫等问题。确保省内各城市和地区中,农村始终在体制之内,在大病统筹工作范围当中,并通过配合宣传部等对城乡农民进行大病统筹工作的宣传教育,鼓励其主动参与到大病统筹工作当中,在切实保障城市和农村居民健康状况的同时能够有效帮助其降低大病风险,而这对于推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和落实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五)需管理好养老保险金
养老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核心与重点,在这一方面,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需要做好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工作,政府需要积极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并连同缴费人、收益人、社会公益组织等共同对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养老保险金管理的公平、透明。除此之外,考虑到目前在银行当中,养老保险基金只有极低的增值额,因此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出台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优惠政策,譬如专门为此成立低风险、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是适当提高补贴利率等从而使得运营基金能够有更加广阔的渠道。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是落实好城乡一体化,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前提。在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历程,浙江省在社会救助体系构建方面取得了突出贡献,但也仍然存在城乡一体化程度不足、社会救助项目丰富性较低等各种问题。因此,在日后,浙江省还需要将工作重点放置在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上,致力于从教育、医疗、养老等方方面面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强化社会救助意识,使得人民群众特别是特殊、困难群众能够过上有保障的生活。
参考文献:
[1]李春玲,赵珍.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构建———对玛纳斯县的调查与思考[J].新疆农垦经济,2016,(05):26-30.
[2]骆勇.发展型社会政策视角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2014.
[3]王建云.我国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一体化探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2):21-24.
[4]张黎黎,谈志林.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的战略思考[J].理论与改革,2014,(01):58-61.
(一)城乡一体化
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其中城乡社保一体化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能够缩小各阶层成员的收入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城乡社保一体化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增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升老百姓的归属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举措。
(二)南昌城乡一体化发展状况
南昌市响应国家的政策,为努力把南昌市建成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先行区和示范区,近年来,南昌市城乡社会保障建设正在大力推行,很多工作与制度走在全省的前列,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但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诉求相比,依然存在不少距离。近几年南昌市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打造核心增长极的实施意见》,以及《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配套政策举措来进一步推进南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进程。2014年南昌市城镇居民人约年可支配收入为29091元,而农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2414元,相对比于前几年,城乡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差距有所减小;据2014年数据显示,南昌市参与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7.48万人,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为6900人,参与医疗保险的人数为97.53万人,与前几年比较也有所提升,该类数据表明南昌正在致力于实行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从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其与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使社会生活实现良性循环。另外社会保障通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透过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直接促进某些产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在推进城乡社保一体化的路上仍有许多困难。
二、南昌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的成效
南昌现今正一步步迈向着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已经在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取得了极大的突破。
首先,如在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方面,一是将未成年人的个人缴纳费用调整到和成年人一样,为每人每年150元,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的标准由380元提高到了420元。二是统一且扩大了原来的新农村合作社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目录范围,其范围提高到2400多种。三是建立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实现了统一。不仅如此,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这些贴近人们生活的项目步调也一致了。四是在重大疾病保障方面也有明显的调整,例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年度封顶线将不低于25万元。五是政府加大了对其财政预算,全额负担城市低保和新增农村对象、城市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乡社会保险方面,计划在2020年之前全面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而且将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南昌户籍的城镇居民均纳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之类同时政府按照8:2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在城镇生育保险方面,南昌做出了新的调整,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15天的营养津贴,超过28周岁在此基础上再加发15天的津贴。
在失业保险方面,从2015年1月1日起,南昌将事业保险待遇标准统一为750元每月,这些调整充分考虑了南昌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南昌正在一步步贯彻实施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方针,已取得以上成效,切切实实地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三、南昌城乡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当前城乡一体化面临的困难
1. 社会保障项目不均衡
南昌市社会保障项目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城镇社会保障方面由于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比较早,已经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涵盖了国家所有的社会保障项目。除此之外,南昌市还建立了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社会福利制度,低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计,以及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制度。而在农村,其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除养老、医疗、残疾和低保等基本社会保障项目在其实行外,廉租房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制度等一些特殊的保障制度并未在其实行或并未完全实行。
2. 还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
一方面,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将导致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标准会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的社会都在不断地发展,有关部门缺乏对当前城乡经济发展的动态认识,使得社会保障并不能和社??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适应。这两者都将使得在具体目标制定上,城乡之间很难达到协调和统一。
3. 社会保障的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南昌市在我推行城乡社会保障均衡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缺乏明确性、管理机构较为分散问题。例如,在南昌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其中养老保险问题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低保归属民政部门管理,而医疗保险问题则归卫生部门管理。各个管理机构之间协调困难,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效率。
(二)实现一体化的对策建议
1. 增强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是根本。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需要强大的国家经济能力或财政能力作为基础的。只有随着经济实力的发展,政府才有财力物力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而实现了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又将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到时候,城乡互补,工农互补,所发挥出来的能力非常可观的。
2. 提高管理效率
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我市需要将建立一体化的社会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目标。首先通过深化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将社会保险尽可能地归入至一个部门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再者完善服务,简化经办手续,一定避免出现漏登、重登的现象;最后,推进各地社会保障信息登记系统的完善,为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奠定强硬的技术支撑。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2012年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由于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自2012年元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00元提高到36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3480元;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农村低保这项民生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同意,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重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提标实施意义
2011年初我县农村低保已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400元,仅相隔一年农村低保再次大幅的提标,首先是由于市场物价大幅上涨等诸多因素,1400元的保障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求,急需要提高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维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其次是落实"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要求,在"十二五"期间,我县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等标准都要实现年均10%以上的增长,并建立健全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第三是此次保障标准的提高是全市统一实施,三县三区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至年人均3480元。第四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市始终致力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城乡低保工作表现上是全面缩小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差距,最终形成城乡低保统一实施方案、统一收入测算办法、统一申请受理程序,达到城乡一体化。为此,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低保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对待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严格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把握关键环节
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规范实施,不得随意减少工作环节,确保审批程序的性完整。同时,在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中要注重把握几个关键环节:
一是要准确核算申请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申请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是判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唯一准绳,也是确定补助金额的"度量标尺"。今年我县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评估办法》,两个"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应计入家庭收入项和不应计入家庭收入项,在一定范围内确定了土地产出、养殖产出和外出务工、农业(农民)补助计算标准,以及赡(扶、抚)养费计算方式。请各级民政工作人员和低保一线工作人员严格对照两个"办法",逐一入户核查申请对象的全部家庭收入,从而确定保障对象和补助金额。
二是要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工作。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的执行是充分体现农村低保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各镇要切实督促各村(居)委会开展好农村低保的村民代表民主评议工作。评议会议不仅村民代表要过半数参会,镇包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必须参加民主评议会议,并与村民代表一起在评议会议记录上签名,对评议结果负责。同时,也可以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会,准许群众旁听,充分体现农村低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此外,要实施好农村低保的"三榜公示",对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的情况、镇人民政府审核的情况、县民政局审批的情况张榜公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保障类别、补助金额分自然村张榜公示,第一榜不得少于7天,第二、三榜不得少于5天,并设立举报电话。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的工作环节到位,能够有效促进农村低保的公平、公正,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做到农村低保"不失公正、不养懒汉、不悖公德"。
三是要着力实施分类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在测算与评议相结合的基础上确定保障对象补助金额,根据造成家庭困难成因的不同,实施分类施保。对农村困难群众中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赡"扶、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因家庭成员重病、重残导致家庭困难和单亲低收入家庭给予重点保障,对其他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三、强化动态调整,规范日常管理
一是切实加大动态调整工作力度。区划调整前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年度复审,季度适当调整,农村低保存在"进多出少"、"只进不出"的现象。今年我县农村低保已取消年度审批,实行按月审批,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核退,对符合条件新申请对象及时受理审批,各镇要加大动态调整工作力度,对农村低保动态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做到农村低保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同时,以此次农村低保全面实施重新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为契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动态调整,对原享受保障的对象通过进行入户核对家庭收入及保障人口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予以核退;对已死亡或纳入社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核减、核销;对已纳入农村五保保障的低保对象及时核退农村低保。
二是规范农村低保日常管理。首先规范"户"。农村低保明确规定"以共同生活家庭户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部分"拆户保、拼户保",造成低保对象不明确,资金发放不准确,其他配套政策难落实,在此次农村低保提标实施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整改到位。其次规范"表"。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明确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收入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病医学诊断证明),缺一不可;申请时间、入户调查时间、民主评议时间、审核审批时间和"三榜公示"时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要规范填写;家庭成员年纯收入、家庭年收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金额存在差额关系,要准确填写。第三规范"批"。县、镇、村三级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实行"六个不批",即:不符合条件的不批,手续不齐全的不批,收入核查不清的不批,评议有异议的不批,不按规定程序的不批,未经集体研究的不批,农村低保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和规定模式进行报批。第四规范"档案"。县、镇两级要规范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做到一镇一柜,一村一盒,一户一档,并保存村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和公示清样。
四、分步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措施
论文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驻马店市
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位于河南省中南部的驻马店市,是一个拥有九县三区的典型农业大市。近几年来,驻马店市委、市政府以建设豫南地区性中心城市为目标,积极实施中心城市发展带动战略,提出了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聚集区、遂平县、确山县“三区两县一体化”的规划政策。经过不懈努力,全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从2005年底到2010年底的五年时间,驻马店市城市化水平已由16.76%提高到29.8%。然而这样的城市化水平与先进市、县相比,仍然较低,同时也远远低于河南省同期的城镇化率38.8%。由此可见,驻马店市在城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中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需大量的工作要做。
一、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现状研究
(一)明确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阶段
各个地方在不同发展阶段,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状况是不同的。准确把握一个区域城乡一体化所处的发展阶段,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尤为关键。根据罗雅丽,张常新在文章《城乡一体化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阶段划分——以大西安为例》中城乡一体化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实际意义,对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进行划分以及评价。笔者选取五个指标作为划分城乡一体化发展阶段的依据。以15%,30%,60%,90%作为划分城乡一体化五个级别的依据,以各个区间的临界位为参照,确定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状况。五个指标说明如下:
1、城(乡)人均GDP(美元),其指标含义为经济富裕,目标值为5000美元(4500美元)。
2、三次产业结构比重。该指标表示了产业结构优化的程度。其目标值为第三产业比重>第二产业比重>第一产业比重。
3、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最主要的数量指标,用U表示,U=城镇人口数/总人口数。其目标值为城市化率>70%。
4、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反映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用W表示,W=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其目标值为城乡收入比>50%。
5、二元对比系数:又称二元生产率对比系数,反映农业和非农业两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反映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总体水平,用L表示,L=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非农业比较劳动生产率。其目标值为城乡二元对比系数大于50。以上五个指标中,前三个指标为评价城乡发展水平指标,后两个指标为评价城乡协调化指标。
2010年,驻马店市人均GDP为14117元,折合美元约为2239美元,大于1500美元,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已步入城乡初步一体化阶段。2010年,驻马店市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27.5:41.8:30.7,第二产业的比重大于第三产业比重,第三产业比重大于第一产业比重,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处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前期阶段。2010底,驻马店市城市化水平29.8%,离世界大部分国家70%以上的城市化水平还有很大的距离,驻马店城乡一体化发展处于城乡一体化初步阶段。2010年驻马店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861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02元,城乡居民收入差异系数为35.5%,驻马店城乡一体化发展已进入中度阶段,但离目标值还有一定的距离。2010年驻马店市二元对比系数为36.6%,二元结构特征较明显,发达国家一般在52%-86%,根据该指标,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处于中度一体化阶段。
根据以上指标,结合驻马店市城乡发展实际,从总体上判断,驻马店市处于城乡初步一体化阶段,城乡协调发展程度较好。由此可见,近年来驻马店市农村和城市经济发展快速,城乡之间的关系明显增强,取得一系列的成就。
(二)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取得的成就
1、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1)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2010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02元,2000-2010年均增长12.01%;20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4861元,2000-2010年均增长9.82%。
(2)城乡居民消费能力不断增强。2010年驻马店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182.87元,2000—2010年均增长11.67%;2010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670元,2000—2010年均增长约10.7%。
(3)城乡居民消费质量不断提高。2010年驻马店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2.5%,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1.7%,分别比2009年下降0.1个和1.6个百分点。
(4)城乡居住条件不断改善。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住房商品货币化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改善和居住水平提高。
2、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
2010年末驻马店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6.61万人,比上年增长8.04%;参加失业保险人数36.61万人,增长4.33%;参加医疗保险人数113.19万人,比2009年增长2.9%。全年共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34亿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3.85万人。发放农村低保金2.54亿元,农村低保对象3.43万人。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0.55亿元,救助54.52万人次。
3、城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明显扩大
2005—201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336.677亿元,年均增长52.2%,其中城镇投资完成1703.994亿元;农村投资完成632.6834亿元。尤其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农村投资也呈现出与城镇投资齐头并进的好势头,2008年、2009年、2010年相继突破100亿元,分别达到114.3亿元、153.58亿元和171.64亿元。
(三)驻马店城乡一体化发展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虽然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处于城乡初步一体化阶段,离目标还有一定距离。驻马店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有:
1、“二元结构”体制是驻马店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由于长期受到工农分割、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造成了城乡政策的差异,特别是土地、户籍、就业、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不同,制约了驻马店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从最明显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上看,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82:1。由于收入的差异,导致城乡之间的消费水平也相差较大。2010年城乡消费支出比为2.77:1。由此可见,长期形成的二元结构对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作为农业的城市,其改革的步伐较慢。
2、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驻马店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
近几年驻马店市城市化得到迅速发展,2000年驻马店市城市化水平10.5%,2005年为18.7%,2010年为29.8%。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城区不断扩张,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失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加。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领域容纳劳动力的数量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增加。驻马店市是农业大市,农村剩余劳动力本身转移难度就大。虽然近年驻马店各级党委、政府发展劳务经济,对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一定成效,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压力仍然很严峻。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向城市转移,加大了驻马店市的就业压力。另外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很难符合现代化工厂的要求。
3、农业生产率低下,农民增收渠道单一,是驻马店城乡一体化进程中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目前驻马店市农民增收的渠道有粮食等农作物生产所得收入和劳务输出所得收入,但是农民仍主要是靠粮食农作物生产来维持生活,农民增收渠道较单一。对于那些不具备城市化的农村地区,农业生产仍是农民主要的生活和收入来源,农业生产率低下直接造成农民收入低下,不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