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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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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1篇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江苏徐州 221008)

〖内容提要〗 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的膨胀、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结合,因此,要将法治精神的建设同市场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消融国家优位的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

〖关键词〗 法律信仰 信仰 培养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中国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如果说前者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后者就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关键。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本文试就法律信仰的培养,推进法的精神形成的问题作以下几点探讨。

一、 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从历史角度看,培养法律信仰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然而,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对此,笔者将结合历史作如下的阐述:

第一,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思维敏捷的法学家把法律提到伦理性的高度加以赞扬,认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艺术”;同时,他们十分重视从社会文化伦理角度解读法的精神本质,将其看成是深藏在实定法之后的最高价值主体,从而确立法律的至高天上的地位,并有利地保护了当时城邦自由民从事商品经济的活动。不容置疑,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崇高追求并达到适应当时经济状况的需要,很大程度激发了当时城邦人民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这种信仰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罗马城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到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所发起的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绝大多数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后来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国理论奠定了基础。即使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培育和传播了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这一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因而这一信仰理念,又使广大宗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的统治中解脱出来,而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观念的支配下积极投身于政治经济活动,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战略的实施和实现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总之,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断摸索,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他法治国家中吸取经验。而上述的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对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们所可以借鉴的,这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构筑是不无裨益的。

2.培养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需要。

“法治应当优于人治”①.,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法治。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一个国家法治应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因而,仅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种内在需要。

首先,我们讲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一纸空文,那么法治就会论为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证,或者说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反过来说,法治的这种内在意蕴、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干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认识,即对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整个社会法治的精神的形成,从而有利于法治社会的构建。最后,从法治本身的内涵来讲,法治所要表达的意义是:法治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种精神和信仰、意识和观念,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心态;法治的精神在于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应当被全社会尊为至上的行为规则。然而,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条件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没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这一切只能成为“空中楼阁”。诚如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①

二.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所面临的障碍分析

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封建帝制的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即长久的封建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国这种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确认并全力维护专制王权的绝对至上性。”②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认识,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法律就如一纸空文。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毋庸讳言,若真的如此的话,那不仅将对法律的培养造成障碍,同时也将给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造成极大的障碍,使中国法治面临被抛弃的危机。 再次,司法体制存在着弊端,法律效益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打赢了官司,其诉讼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这带给社会公众将是对法律后果的失望和缺乏信心,这样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重视社会主体的自我意识,这是培养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条件。社会公众的权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就激发不了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互相推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了信仰的雏形;同样,采取对法律信仰的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我们说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在于主体——社会公众的自我意识的苏醒。然而,在现代社会实践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社会公众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社会公众在国家的强制和威慑下,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思维,也逐渐泯没了其参与的热情,这样其独立的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便长成了,权利意识在其心中就荡然无存,那么我们所倡导的法律信仰就无从谈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设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①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现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普遍对法律产生一种高度的认同,认识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的障碍,反而是与自己生活密切贴近的必备条件了。社会公众没有了对法律那明显的敬畏和距离感,有的只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从而激发了他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这种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成为了构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现代法治理论要消融国家优位理念,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这种生活优位理念应包含以下观念: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而不是社会为国家服务的;社会是目的,国家是为公众服务的工具。潘恩曾说:“政府不过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其目的在于为全体国民——个人的集体的——造福。”②这正说明了社会优位这一理念。现实中,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是所有社会公众意志的体现,它们是面向整个社会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和国家手中依靠强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国家单方面的命令,这就会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极服从,从而弱化了他们内心的法律情感。那“没有了神圣的渊源,也就没有了永恒的有效性。”③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心理学研究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运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制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是警察。”④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那么树立起社会优位的理念也正是国家为社会、为广大的社会公众服务的理念,这样的一种理念是培养法律信仰、促成现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条件。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②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③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灼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③ 同①,第8页。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④同上,第43页。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2篇

提升站位,树立新理念。虽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但没有改变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判断,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向好的基本面。经济结构的提质增效升级将为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更加有质量、更趋稳定的税源。经济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将培育和形成更多的增长点,为税收收入增长提供更加坚实的税源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把新常态作为谋划部署税收工作的新前提,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新遵循,将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地区经济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

转变思维,把握新节奏。引领和助力新常态,是税务机关职责所系。当前,要尽快调整不适应新常态的思维方式,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坚持用法律的准绳衡量、规范、引导税收工作,不仅要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服务,而且要依法带队,使各项税收工作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行。要树立制度敬畏,涵养法治思维,将依法行政作为国税工作的生命线,让税收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使各项税收工作始终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行,积极打造高标准、法治化的“税收生态环境”。

激发活力,保持新状态。基层国税机关作为税收工作的前沿阵地,在经济新常态下所面临的工作压力将更大,任务也更重。建立起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打造一支更适应发展新要求、更具有工作新状态的干部队伍,也是当务之急。从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要求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方面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共同发力,在宏观上,把加强党的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党建树旗帜、集心智、聚力量、展形象,进而推动作风建设、制度执行能力建设、文化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推进。微观上,进一步解决好干部队伍激励手段相对较少、简政放权后基层能力适应、风险防控等具体问题。另一方面,要从严管和善待两个内容双管齐下,严管,就是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一定严肃查处;善待,则是要关心干部、爱护干部、培养干部、使用干部,为干部成长搞好服务,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155”工程(开展崇尚学习和提升能力为目标的“领导带队伍、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服务上水平”竞赛活动,在全区范围内评选表彰10名优秀旗县国税局长、100名业务标兵、500名岗位能手和5个示范办税服务厅),为干部职工搭建舞台,不断增强干部队伍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05-02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1]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2]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4]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结语

司法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考试为本科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础。没有法学本科学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应当充分考虑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各个法律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能力,包括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教学设施等来安排自己的教学,考虑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联系程度,合理地开展教学活动。总之,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

参考文献:

\[1\]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59.

\[2\]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3,(2):190.

\[3\]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J\].法律适用,2002,(4):6.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4篇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法律职业伦理素养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应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孙晓楼先生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的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治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

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三)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犹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治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治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一)改革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内心意识,又是一种能力。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知识的积累,所以,在法学专业教育中,通过课程调整,可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首先,要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我国虽然在大学里法学院众多。但在本科生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寥寥无几,仅有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学校的法学院在近几年开设了本门课程。相反,在国外,“法律职业伦理课占它们教学的半壁江山,否则的话,就会产生技能越高害人越深的作用。用他们的眼光来看的话,一个知名的法学院如果没有开设这门课,他们会感到不可思议的”。我们应当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通过系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增强职业荣誉感,自觉加强法律职业伦理修养。其次,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全面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是与法学理念、价值和法学知识不可分离的,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讲授中应结合所学内容,突出法学理念与价值,让学生感受深刻的法律思想、光辉的法律人格、独特的法律魅力,从而坚定法律信仰,奠定法律职业伦理自修能力的基础。再次,要加强通识教育。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计划中要加入通识课程、跨学科的课程,开阔学生的学科视野。虽然法学有其自身的学科体系,但是,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学生在未来的法律职业活动中能够作出正确的伦理评价与判断,就需要在法学教育阶段让学生了解更多的跨学科的知识。加之,法律职业伦理有其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多学科的知识积累可以提升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文化底蕴,为学生构筑追求真理、培养信仰的精神家园。

(二)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素质

法学专业教师是引领学生走入法学殿堂的领路人。法学专业教师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学生的职业伦理水平。提高法学职业教师素质是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教师对法学教育的认识是传授法学知识和培养实践技能,缺少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意识。转变教师传统的教学理念,就是要改变重知识、重能力、轻素养的观念,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作为贯穿法学教育教学始终的教学任务,把知识、能力和伦理水平作为衡量教学效果的综合指标,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提高教师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伦理水平关系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成败。要发展教师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伦理能力,提高教师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法律现象等进行法律伦理分析和评价的能力,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会到法学专业知识的教学之中,在对个案的分析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判断。

(三)更新法学专业教学方法

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是一个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内化成法律职业者的品格的过程。所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选择是十分重要的。法学专业教学要改变以灌输式为主的传统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第一,要加大案例式、讨论式教学的比重。在案例教学中,以教师精心筛选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根据道德标准、道德评价、道德榜样等方式对案例中的行为作出价值判断,在褒扬和斥责中使学生受到启迪,使其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是非观,塑造良好的人格,奠定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基础。讨论式教学是在教师设计好的主题的统领下,学生查阅资料,充分准备,通过中心发言和自由讨论,使学生在主动参与下明辨是非,感受法律的精神和制度的神圣。哈佛大学前校长、法学教授DerekC.Bok曾指出:“在经过认真选择的材料的帮助下。学生就可以通过学习解决在道德问题上的各种论争而发展他们的道德推理能力并将它们运用于具体的情景中。”第二,要强化实践环节。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对法学理论的学习不能脱离实践。近几年兴起的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实践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学生走人社会实践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使学生在真实的事例中,结合所学知识独立作出价值判断,这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实践都是十分有益的方法。

培养法治思维的前提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现状却令人堪忧。法学本科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对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更应当与时俱进将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或首要目的来进行。同时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自身的特点,急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科学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对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引导”。

1 评价体系构建的原则

1.1 坚持方向性与客观性并举的原则

方向性原则是决定并保证综合评价体系的性质和方向的准则。方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新形势下的培养目标及规格,引导学生明确发展方向和达到的合格标准。正确处理评价过程中的各种关系问题,确保评价活动的正确方向。客观性原则是依据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范评价体系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应坚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排斥主观臆断和其他感情因素,真实全面的反应学生的综合素质效果。

1.2 突出全面性与民主性特色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或称为系统性原则,是指标体系应尽可能体现与素质教育相关的重要内容,能从多个层面,多个视角、多条主线反映学生的素质状况,以保证评价结果全面地、综合地、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民主性原则要求评价活动必须坚持民主参与的做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使学生在参与的过程中实现自我教育。

1.3 目标一致性原则

目标一致原则是指设计的评价指标应与评价目标一致,同时评价指标体系内部各项二级、三级指标的具体内容之间必须相互兼容,不能把相互冲突的指标放在同一体系内。一致性原则还包括计算方法、时空界限、计量单位等的一致。

1.4 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要求评价体系的设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可行性集中体现在“可比、可测、简易”三个方面,可比性是指评价对象之间或评价对象与标准之间的能够横向和纵向比较;可测性是指设置的指标体系能在教育实践中获取足够的信息,使评价对象在这些指标上的状态进行量化描述;简易性是指评价体系力求简化,对评价信息的统计方法简单易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 评价体系的内容

笔者认为当前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应该是培养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民主法治意识、宽厚的知识基础、健康的身心素质、良好的人文素质、以及较强创新能力、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即实现知识、素质、能力的有机统一。具体来讲应包括以下方面:

2.1 思想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在学生综合素质中具有灵魂和核心地位。高校必须站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培养可靠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高度,不断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培养学生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它要求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国家、社会有高度的责任感;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辨是非;系统地了解国内外时事政治,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重大方针政策,认清形势和任务,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尊心、自信心以及强烈的民主法治意识。

(2)思想道德素质是指人经过后天环境和教育的作用而形成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以及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等多种因素的有机组合。当代大学生正处在国家大变革、大发展、大开放的重要时期,各种不良思潮、腐朽思想沉渣泛起贻害无穷。大学生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的事件屡屡见诸于报端,也使得精英化的高等教育饱受质疑。对大学生而言,他们正处在思想上逐步成熟、行为上自我控制能力逐渐强化的关键时期,强化道德素质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成才、建功立业,具有重要的调节、教育和激励作用。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良好的道德素质是大学生适应社会的基本要求,有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完善,是大学生成才的动力,更是大学生立身处世的根本。

2.2 专业素质

在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和严肃的敬业精神的前提下,在知识结构方面,具有宽厚的知识基础,扎实的理论功底,不仅精通法律(本国法、国际通用法律和规则),而且还应当具备一般的人文社科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和必要的经济学、刑侦学、法医学、物证学等现代技术知识。同时在信息网络时代,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具备运用网络等平台获取知识的自学能力和初步的科研能力。此外,基本的英语听说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