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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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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与法治

(一)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人治

1.人治现象

民族村寨旅游人治现象主要集中在旅游资源、旅游环境、旅游人文三个方面,其中又夹杂着国家法与民族村寨习惯法、民族村寨习惯法与人治的缠斗,主要表现为:

神判。在黔东南州,古老的民族村寨还仍然保留着古朴的神灵崇拜习俗。在苗族村落社区人们普遍相信参与了“呼清”神判后若反悔必遭恶报。利用神判的“内在约束力”来规范村寨旅游行为。但是,民族村寨“村给公共权力的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约制,容易形成人治型管理。”

风俗习惯。黔东南州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依然信奉民族风俗习惯保护着他们的青山绿水,维持他们良好的旅游生态环境。然而,“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神灵的意志往往为少数人所控制,其实质还是人治的内核。

环境伦理。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历史进程中,黔东南苗族形成了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环境伦理思想。然而,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发育程度较低,认知水平有限,他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往往只是从感性层面出发去把握,并利用本民族世代传承的行为准则,如宗教戒律、习惯法乃至禁忌习俗等自发调节或规范自己的环境行为。因此,黔东南苗族环境伦理表现出直观、朴素、自发的特点,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由于杂糅了迷信色彩,这种朴素的环境伦理思想缺乏法制要素,最终还是会滑入人治的深渊。

2.人治困局

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不可持续。民族村寨旅游的人治是建立在思想、文化、信息等相对较低水平基础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治正逐渐丧失其赖以生存的这一基础。

民族村寨旅游在发展中艰难前行。由于人治的随意性、不可预见性、短视与局部逐利等缺陷,民族村寨旅游并没有搭上法治规范化、长远化的快车,只能在人治本身所固有的各种痼疾的羁绊下,艰难前行。

民族村寨旅游健康发展难以为继。毋庸讳言,民族村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治的理解与尊重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形成了与现代文明法治的一道看不见的鸿沟。人治已经像毒瘤一样滋长在村寨旅游发展的机体内,如不彻底拔除,村寨旅游就难以健康发展。虽然拔除人治毒瘤难免有阵痛,但如不拔除,只会后患无穷。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法治

从实用主义角度考量,人治在民族村寨旅游发展暂时还较实用,这与当前村寨的实际相吻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实用并不等于有用。很大程度上讲,这些人治只局限于局部利益,不考虑整体利益;只局限短期利益,未顾全长期利益;只顾及个人荣誉,未考虑公共利益。村寨旅游的发展建立在脆弱的人治基础上,没有国家法制的强有力保障,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就纷至沓来,难以招架,人治的痼疾也就昭然若揭,还谈何发展。旅游品牌的保护、旅游资源的开发、旅游市场的管理等,这些靠神判、风俗习惯等人治手段,能够行得通吗?法治才是村寨旅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法治路径的战略构思

(一)村寨旅游法治思维的构建与培育

一是必须凝聚众力,形成研究村寨旅游法治的浓郁氛围。首先就必须努力锻造一只专注于村寨旅游法治发展研究的专家学者队伍,为法治提供强大的智力和学术理论成果支持。其次,加强有关民族村寨旅游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立法工作,彻底根除目前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系统、不规范的痼疾,为法治精神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全面培育民族村寨旅游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开展法制教育, 群众要喜闻乐见,形式要丰富多彩。开展法制教育,内容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

三是着力解决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问题,确保村寨旅游的人治逐渐向法治平稳过渡。

四是亟待革除村寨旅游法治的利益导向与参与痼疾。民族村寨法治的根本出路在于是否为大多数村民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官员的政绩服务。国家法只是从宏观层面上给予了村民旅游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将实实在在的旅游利益分配到村民手中,就需要将国家法与民族自治法良性地结合起来,制定利益导向于村民利益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法治才会被实行;只有将民族村寨旅游的利益归结于村民,村民才会积极参与法治,才会认识到法治是真正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从而自觉抵制人治,接纳法治,使村寨旅游走向法治的康庄大道。

(二)村寨旅游基础要素的法治

村寨、村民和游客构成村寨旅游的基础要素,村寨旅游的法治重点在于基础要素的法治。法贵简明,制定专门治理基础要素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将游客法治融合于基础要素之中,形成村民、村寨与游客这一对矛盾体和谐共生共存的良好局面,构建利益共同体,助力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表面上与游客是矛盾的,村民、村寨一方出售服务,而游客一方购买服务,服务质量与服务价格在法治道路上由价值规律决定。但是,如果缺乏法治思维,村民、村寨一方以为自己是地头蛇就漫天要价,不但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更是饮鸩止渴,使游客望而却步,造成村寨旅游无以为继的灾难性后果。游客一方也要有法治思维,不得随意破坏旅游设施或增加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服务项目,或不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或刁难村民,或举止粗俗等等,阻碍村寨旅游健康发展。村民、村寨待游客如亲人,热情周到,服务明码标价,不宰客,不黑客。同时,也可适时增加温馨可人的服务项目,让游客疲惫的心灵得到村寨旅游的慰藉,使游客流连忘返,触发其再次或多次重返的冲动,再带动一大批游客前来光顾,村寨旅游何愁不长盛不衰。游客则彬彬有礼,温文尔雅,融入当地习俗与文化当中,与村寨、村民同乐,乐在其中,诗情画意,不是神仙,胜似神仙。当然,在这一对矛盾体中,游客往往属于弱势主体。在市场机制失灵时,我们就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任务是,对强势主体进行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使它们重新回到市场机制的轨道上来”。形成村寨、村民与游客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局面,村寨旅游发展就可持续。在这里,法治是保障。

(三)村寨旅游市场的法治

村寨旅游管理的法治。村寨旅游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政府扶持――政府逐渐退出的发展路径。在起步阶段,单靠民族村寨现有的各种要素(既无大量的资金支持,又无丰富的管理经验),民族村寨旅游就可能被市场扼杀在襁褓之中。这时,政府应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肩负起资金支持与人才管理的重任,全力以赴开拓市场,在村寨旅游市场中起中坚力量。在熬过艰难起步阶段,村寨旅游市场有一定发展以后,此时市场还较脆弱,必须防止政府走两个极端:一是继续主导,使得旅游公司缺乏自主造血能力;与民争利,以政府名义抢夺旅游市场的红利,严重削弱旅游公司的生存能力;二是撒手不管,由于忽然缺乏支持,刚有发展的村寨旅游市场可能再一次被打回原形,彻底崩盘。在这个阶段,政府应该走中间路线,由政府主导逐渐向政府扶持角色转变。当村寨旅游公司能独立游走于市场,形成品牌与规模效应以后,政府应渐次地全身而退,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政企分开,村寨旅游公司完全市场化管理操作,村寨旅游开发的“果实”应该由人民来采摘,政府及时恢复其监管角色。在主导-扶持-退出角色转换的各个环节,必须配套有相应的法制特别是行政法、经济法予以规范,防止政府前期不作为、后期侵吞村寨旅游利益的腐败行为的发生,将村寨旅游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确保村寨旅游长远发展。

村寨旅游宣传的法治。目前,村寨旅游宣传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宣传乏力,碎片宣传,恶性竞争,未能形成规模效应。二是恶意或变态宣传。有些村寨旅游,为了招揽游客,壮大自身的旅游市场,不惜采用恶意或变态宣传方式。三是缺乏凝练民族文化成分的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不只是几张民族村寨照片、几个民族典故就叫特色宣传,村寨旅游宣传应着力于“凝练”与“特色”,“凝练”就是要对民族村寨文化价值、生态环境、民族风俗、村民文化素养、历史文化渊源、旅游交通、餐饮住宿等方面进行量化的综合评价,根据量化指标确定不同的等级,然后按等级进行宣传。“特色”不只是宏观地大谈特谈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来忽悠游客,而是要扎扎实实地分析文化旅游到底在哪里,有哪些文化,要分门别类,一目了然。要克服这些流弊,民族村寨要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制定相应的单行条例或自治条例,将村寨旅游宣传纳入法制化轨道。

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的法治。村寨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要采取辩证思维方法,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开发而忽略保护;也应防止畸形强调保护而轻视保护性开发。开发与保护其实是一种动态的平衡,没有静止不动的保护,它总是在时代车轮的滚滚洪流中动态保护。这种开发与保护必须走法治化道路,依法推进,避免出现人治造成的开发与保护走极端化的现象。

村寨旅游品牌的法治。首先,旅游品牌要具有浓郁的民族村寨文化气息,有典型的地方性与显著的特征,便于游客识别记忆;其次,旅游品牌前期需要政府的前期投入,前已述及,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很可能胎死腹中;最后,旅游品牌并不是只是一个牌子,它具有丰富的人文与民族内涵,涵盖村寨古代文明及其演化史和现代文明的程度。璀璨的村寨古文明无疑为村寨旅游品牌的建立增光添彩,为外地游客打开了一扇窥探古文明的天窗。民族村寨的现代文明程度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旅游品牌的建立,如果村寨村民举止下流、语言粗鄙、观念陈旧,缺乏现代文明,不但为游客带来不便,而且还会使游客顿失好感,厌恶之情油然而生,旅游品牌何以建立?因此,旅游品牌的建立需要制定地方特色单行条例予以规范,走法治化道路。

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的法治。村寨旅游不能只局限于战术层面,更要有战略思维。黔东南州属苗侗民族聚居地区,各村寨都有丰富的苗侗文化旅游资源。但是,不能普遍撒网,各自为政。应该根据村寨人文、历史和区域特点整体布局,整合旅游资源,防止村寨内部恶性竞争,凝聚合力,从战略高度来布局村寨旅游。目前,黔东南州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沪昆高铁横穿而过,为沿线的短期游、假日游提供了大量的客源,建立“高铁沿线旅游带”正逢其时;同时,黔东南州有着丰富的红色文化,再镶嵌以苗侗文化,为建立“红色旅游区”提供了可能。因此,从战略高度构建“一带一区”民族村寨旅游,可以助力黔东南村寨旅游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村寨旅游的战略布局,都需要法治思维,依法推进,防止朝令夕改。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法治。要做好详尽的规划,土地、环保、税务等政府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助力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民族村寨旅游要根据这些法律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使村寨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麻勇恒,范生姣.神判与“村治”――基于贵州J村共有资源开发利用权丧失的案例分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04)

[2]周克勤.民族风俗习惯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理思考――以贵州省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为视角[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04)

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2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逐步纳入议事日程。国有企业的自身特点、发展要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使得构建全面科学系统有效的法治文化体系成为必然。

为深入研究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情况,我们先后到内蒙、宁夏、新疆、陕西、天津、上海、浙江等地,通过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随机访谈等形式,对十家国有煤炭企业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情况进行调研。所调研的企业包括了国有煤炭开采企业、煤化工企业、发电企业、科学研究企业。本文基于调研的结果,对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建议。

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基本情况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将“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国有煤炭企业里成为企业的一种自觉。在调研中发现,煤炭企业在建设法治文化,实施依法治企的道路上都取得了一定进步。员工的法治意识普遍有所增强;法律事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较为健全;普法教育能够年度开展、形式丰富多样;法律制度比较完善;普遍建立了基本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个别公司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信息系统;高管层依法决策的意识有了明显增强。所有这些,都为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奠定了精神、制度、物质层面的基础。整体看,煤炭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进步,但是进展不一,繁简不同。

国有煤炭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问题

国有煤炭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基础设施的健全使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具备了雏形,使法治文化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依法治企,管理先进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体表现为,法治文化理念体系还不够清晰,法治文化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法治文化的执行体系还不够到位,法治文化的群众性、创新性仍显不足,因而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

(一)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认识需要进一步澄清。调研中发现,无论是普通员工、中层管理者还是高层管理者,都对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程度的混淆现象,有的甚至认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谈法治文化建设,往往还局限在法律文化,甚至是法律制度建设的范围内。

(二)管理者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煤炭企业凝聚了大批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但是任何专业都有短板。这些人才中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有过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少之又少,工作中难免出现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短板。在经营管理中往往表现为习惯于按传统经验和老规矩办事,出了问题或纠纷以后,首先想到的是依靠熟人关系,通过非正式的途径、行政权力的力量而不是依据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员工和中层管理者法治意识的缺乏,一方面表现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个别关键岗位员工在利益诱惑面前,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另一方面表现为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倾向于通过过激的方式进行宣泄,而不是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企业法务人员队伍的法治素养需要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务从业人员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具有做好法务工作的基础。但是在法律实务、依法治企、法制意识、法治文化方面仍有欠缺。他们经历过的实际诉讼不多,在法律原则的坚守,制度的执行方面,不受企业领导意见的影响而独立决策的能力有待加强。在法治文化的创新方面,有的还停留在法制文化建设阶段,只重视制度建设,忽视法治精神的倡导;重视法律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忽视实际应用的培训和知行合一的引导;法治文化建设的创新性不够。

(四)企业的法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治体系包括了法治意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执行体系、保障体系等多个方面。运营中,管理层对法治文化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法律的运用上应该更倾向事前的防范。员工在参与普法的活动中,更多的是完成任务,走走形式,而非真正接受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在制度体系上,不仅仅是规章制度还不够完善,更为重要的是执行不够到位,“人治”而非“法治”的思想和做法仍然存在。有时为了追求经营效益,完成考核指标,在工程建设、生产运营、财务管理方面,偶尔会有未批先建,未验即产,违规担保等行为。在法治文化的组织体系上,法务机构、法务人员配备还不太健全,其作用的发挥还不到位。在规章制度的执行和保障方面,有些企业并未将法律损失纳入单独的业绩考核指标,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公司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职权的行使,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有些企业作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形成了特殊的股权结构,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弱化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四个组成部分之间应该按照明确的职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股东会的所有权利(控制权),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经营层的管理权并没有很好落实。运营中,更多表现出来的是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在发挥作用,以职位的高低决定发言权的大小现象依然存在。以董事长为核心的董事会、以总经理为核心的经营层、以监事会主席为核心的监事会之间的协商工作机制还不完善。

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中生;法治意识;问题;策略

要充分认识高中学生拥有法治意识的重要意义,加强培养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为我国未来的发展培养合格的公民,促进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一、高中学生自身法治意识的具体现状

(一)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中学校并没有开设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课程,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主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以及媒体报道。高中学生通过这两种方式获得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比较零散,数量不足。高中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学生对于犯罪行为缺乏基本的认识,直接影响了高中学生未来的成长。

(二)缺乏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就是能够意识到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敢于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同时尊重国家以及他人的基本权利的意识。在学习过程中,高中学生由于从小的处于被管理的位置,这种思想长期定位,导致高中学生在学习或是生活中不善于通过正当途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使自己或他人甚至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缺乏法治信心

部分高中学生会错误的认为法治不能解决生活以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甚至认为权力大于法律,很多高中学生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违法现象表现出麻木不仁,缺乏对法治社会的信心。更有甚者对于生活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只会一味的谩骂,却没有任何理性的思考,这些行为都是缺乏法治意识的重要表现。

(四)缺乏守法意识

通过对部分高中学生进行相关的法治意识调查后发现:长期在学校里埋头学习的高中学生大部分都认为法律知识是与各种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具,认为法律的内容离高中生活比较远。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实法律的相关知识存在于生活的各个环节中,高中学生随时都在受各种法律的保护、引导和制约。高中学生受到了多年系统深入的教育却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也是学校法治教育缺失的表现。

二、增强高中学生法治意识的有效对策

(一)坚持依法治校的基本理念,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在依法治校的实际操作中,高中学校的管理层需要具备非常明确、精准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按照规章办事,在法律法规面前遵循人人平等的原则。学校管理者需要转变传统的思维观念,根据具体形式需要改变校内传统的行政管理方法,维护学校办学拥有的自,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高中学生以及教师的日常学习以及生活都与学校存在内在的关联,学校的规章制度也直接影响着学生在学校内的学习和生活,因此,在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学生以及教师进行管理,为学生学习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二)教师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法治意识

增强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需要教师首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正确的法治观念。高中教师处于教育工作的第一线,教师自身的思想行为会直接影响学生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形成。因此在培养高中学生法治意识时,首先需要教师进行积极的配合,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中融入更多的法治知识,引导学生站在法律的视角下,思考和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鼓励学生善于利用法律知识对自身拥有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三)树立平等的法治观念,维护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

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树立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在教学课堂上,虽然教师与学生分别处于教与学的位置上,但是在所有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无论是学校的领导还是教师都需要充分尊重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禁止出现身体上的惩罚或者贬低学生人格的事情,相反应该利用积极有效的教育手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同时,教师在教学中需要贯彻落实新课标的相关教学理念,将学生看成是教学中的主体,积极引导学生踊跃参加课堂教学活动。营造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照顾不同层次的学生,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通过依法施教为学生增强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在政治课堂中改变传统法治教育的方式

恰当的教学方式可以更好的促成教学目标的达成,在目前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具有法治意识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这与部分教师仍然沿用陈旧教学方式存在较大的关联。教师需要贯彻落实新课改中具有的精神,将学生看成是课堂的主体,改变说教式的教学方式,注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交流。法律的教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治教学最大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通过对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能够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养学生具有法治意识,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需要改变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利用案例教学、探究式教学、合作学习等更有有效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在教学设计的和构思的过程中教师要善于结合学生具体的情况,将法律知识内容更多的与学生建立密切的联系,结合学生具体的生活实际进行案例的选择,推动学生将外在的法律知识转化成内在的法律意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增强高中学生法治意识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对高中学生进行法治知识教育,采取恰当的方式有效培养高中学生的法治意识,也是国家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途径,这有利于为我国建立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施佳友.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福建省晋江市为例[D].西南大学,2010.

[2] 王少滨.思想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4篇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我国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经过我国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我国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义观念的影响,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其后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仅体现为有利于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促进高校学生之间权利的实现,还体现于在实现管理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规范双方基本权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管理者的程序意识,即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正义也应当予以实现。在实现学生管理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强调学生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享有针对处分的申辩、听证等权利。建构正当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学生管理活动严格依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运行,从而实现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而实现学生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农村 基层法治队伍 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10-0023-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素质的法治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整个法治化进程。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等,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量存在于基层,急需用法治手段来化解基层矛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以基层为基本载体,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1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1.1 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的重要推手是有一支战斗力强的法治队伍。当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基层法治建设仍是薄弱环节。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要实现这些要求,就要以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作保障。

1.2 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力量最薄弱的也是基层,创新点和突破点也在基层。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从源头上把好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出关口的重大举措。规范性文件质量高不高、决策是否科学科学、执法是否规范、行政争议和量有无增减都与基层法治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3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全民法制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这对经济领域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必须从组织保障入手,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新时期法治政府,逐步形成公正高效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严谨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坚强有力的政府法治干部队伍,为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幸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4 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解决法治队伍自身素质不高的需要。目前,我国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还有待提高。法治队伍人数还不足,法律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员还不够,缺乏专业的基层法律知识。在基层工作还存在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观念不强的现象;还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的现象;甚至还有司法不公,办案不廉,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需要大力提高基层法治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2 现阶段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也取得了诸多成绩,例如积极培养法治人才,加大法治培训的力度等。同时也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总体目标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与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

2.1 基层立法队伍建设有待提高。现阶段,基层专门立法人才缺乏现象严重。我国目前基层从事立法专门工作的人员编制较少, 学历水平偏低,基层立法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也不太合理,特别是缺乏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因此,立法观念和立法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2 基层执法队伍工作人员法治素养不高、 执法水平低。现阶段我国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水平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对依法执法、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执法认识欠缺,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都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在有些执法部门还存在 “临时工” 执法乱象。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还存在, 甚至还出现暴力执法、 趋利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

2.3 基层司法系统队伍人力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仍存在。现阶段,在我国很多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不足现象严重,人才结构不合理。很多优秀法律人才不愿意到基层工作。很多大学生已经招考入职就直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和阅历,常常对对审判和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基层司法队伍的人员复杂,有的工作人员甚至没有专业知识、有时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

2.4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还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十分关键。大部分的法律服务队伍都能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甚至发挥他们在参政议政和社会公益等多方面作用。 但基层的法律服务队伍整体业务素质还不够高,执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人才也较为缺乏。

3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法治社会,对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出了一些挑战,因此,我们要积极应对,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基层法治队伍的素质。

3.1 不断增强基层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尤为重要,需要对党、国家、人民、法律的无限忠诚。高素质的法治队伍还必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能够认同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着眼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工作布局,不断提高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认真践行。要把法治工作作为一项崇高的政治使命,把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公平正义,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3.2 不断提高基层法治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把加强法律学习形成机制,做到定期培训普及法治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牢记脑海,切实做到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同时,法治队伍具有职业特殊性,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化训练,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专业的思维、语言,还是知识都要求体现专业化,以符合国家对于法治队伍提出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得要求。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工作队伍的的培养过程中,要做好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有效结合。学校内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门槛,最终目标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特别是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设计培养方案,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只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的前提保障。

3.3 不断加大基层法治队伍的培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