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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思维,法学界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郑成良教授的定义,他认为,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中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1】。该定义准确地反映了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高晋康指出:“在各法律素养中,法律思维方式最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它才使得法律人具有非法律人不具备的独特性。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方式运行的硬件系统;解决争议等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外化和实际运用……。总之,一切其他法律职业素养对一个人是否是法律人都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只有法律思维方式才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素养。”【2】如此看来,培养和帮助学生养成法律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学教育应该追求的。
(一)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钩”现象的出现。
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学校和教师都是比较注重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传授和灌输,其主要方式在于对法学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对法学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以及对各类法条进行理解,而未将法律思维融入教学中。考试时也是围绕法律知识的记忆、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而展开,考试只不过是对学生知识记忆程度的检测。这样就造成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接受知识的被动方,他们以记住老师所讲授的法律知识为学习目标,老师课堂教学成为单方面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可见,法学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自觉培养。其结果就是大多数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法律问题和具体案件却不知道如何着手。比如他们在面对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类的案件分别有怎样不同的处理程序,何时能查阅卷宗、如何进行调查取证、怎样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面前显得束手无策。可见,只注重知识传授的法学教育会造成学生法律思维的缺失,直接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相脱钩的现象。
(二)法律思维的缺失会制约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如今,在法学教育层面虽然有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其真实性临场发挥性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通常是使用虚拟或既存的案件材料作为分析基础,学生很难得到法律思维的充分训练。因为学生以己知的或虚拟的案件材料为基础,撰写模拟法庭脚本,事实或证据均事先确定,甚至在“开庭”时各方每讲的一句话都是事先写好,彩排好的【3】。这样,模拟法庭就不可能遇到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的许多未知因素。现有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具有“表演”的性质,这就达不到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目的,无法真正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学生面对真实案例的时候,由于法律思维的缺失,他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时就会无从下手,茫然无措。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一)学习法律知识。
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得以发生的基础,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一个人如果对法律知识、法律立法精神、法律基本价值准则一无所知,那么他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很重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才能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法律允许的;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才能理解法律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为什么允许某种行为,才能理解这些行为的意义和法律后果,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律精神,养成法律思维,并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和处理各种法律问题。
(二)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4】。法律方法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由此可见,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紧密关联。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有很多种,有法律发现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价值衡量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我们掌握了法律方法以后,就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就能了解、把握和遵循各种法定程序。
高职法学教育虽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但仍然面临着发展中的重重困境。造成高职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虽多,但根源可归因于法律辅助职业市场不成熟。因此,制定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资格标准、促使法律职业的细化分工、探索新型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化路径,应成为现实语境下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法律辅助职业;法律辅助职业市场
随着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狭义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需求数渐趋饱和,现行的高职法学教育(模式)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高职法学教育还有无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职法学教育取消论的理由及其反驳
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变化,取消高职(本科以下)法学教育已成为教育界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1)现在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即使是企业)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大专法学教育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1](2)法律职业要求从业者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专科法学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础相对薄弱的高中毕业生,要在三年时间里将他们培养成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律应用型高级职业技术人才,而当下的法学高职教育不能满足这种要求。[3](4)从世界范围看,除了美国以外,几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点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职取消论的理由看似具有说服力,但在我们看来,其实并不成立,这是因为(1)法律职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高职法学教育培养的的人才虽不能满足狭义法律职业的有要求,但可以满足广义法律职业的要求。(2)人类个体所具有的职能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类: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通过学习、培养和教育,主要能力为抽象思维者可以成为研究型、设计型的专家,而主要能力为形象思维者则可以成为技术型、技能型的专家。经过三年时间的培养,基础较弱的高职生虽然不能成为擅长抽闲思维能力的研究型、设计型专家,但成为擅长形象思维能力的技术型、技能型专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将高职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显然是个错误,但这种错误并非不可修正。[5]事实表明,实践中的许多高职院校都在自觉和不自觉之间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辅助类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一样,国外法律教育传统也不能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圭臬。即使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是以本科为最低层次,但那也只是针对狭义法律职业而言的。
二、高职法学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职法学教育取消论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说明高职法学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们认为高职法学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为高职法学教育不仅是我国法律职业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现状的合理选择。
法律职业内在的人才结构需要是高职法学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当然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但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层次、多类型的。在各种法律人才中,法律职业者(狭义法律职业)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处在边缘位置。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包括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核心目标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一般目标则是培养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如行政执法者、公司企业单位经营者、司法机关的书记员、法警、执行官等
等。[6]从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格局来看,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提供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一类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类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第三类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由于我国司法考试将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职层次的法学教育主要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本科层次的教育主要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研究生层次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培养学术型人才,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的应用性法律人才。[7]
当然,或许有人会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也能培养法律辅助类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学教育完全可以同时承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与法律辅助人才的任务。如果这样,高职法学还是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学职业教育,所谓的法学教育只停留在(理论知识)素质教育层面,所以,对于法律辅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时间应该足以完成,用四年时间则有浪费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养目标,必然导致培养规格、模式及教学内容和方法迥异,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同时培养应用型人才和辅人才,则其不仅在培养时间上有浪费的嫌疑,而且还会使得整个教学体系发生混乱。因此,就目前的法学教育现状而言,其一般目标即培养法律辅助类人员的任务由高职法学教育来承担是最合理的选择。
三、高职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症结所在
既然在法律辅助人才培养需求方面具备现实存在的必要性,从应然层面讲,高职法学教育理应具有光明的发展前景。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即便将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辅助型人才,高职法学教育仍然无法摆脱人才培养质量低下、毕业生就业无门的尴尬处境。针对高职法学教育存在的现实困境,众多研究者进行相关原因的发掘和探讨。虽然现存的文献颇多,但总结概括起来,原因似乎只有一个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因为所培养质量不高,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具有就业的竞争力。而造成培养质量不高的原因,具体又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模糊、人才培养模式不不恰当、制定的课程结构体系不合理、课程和教学内容学科化、教学方法陈旧、师资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认,人才培养质量低下确实是导致目前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但问题是,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着这样的(原因)思路,存在的问题必然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高职法学教育近年来充满艰辛却又鲜有成效的改革与创新进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发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我们看来,这个背后的症结,非法律辅助职业市场不成熟(原因)莫属。
就法律辅助职业市场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现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辅助职业尚未形成;其二,助理类职业还没有完成合理的职业分化;其三,已经定型且相对成熟的辅助类职业缺乏应有的职业准入资格标准。这些职业不成熟的表现,从源头上限制和影响着高职法学教育质量和就业形势。
新型法律辅助职业主要指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新型法律辅助职业本应是高职法学教育的重点和亮点,为此,诸多高职院校也为其开设独立的专业。但问题是,这些新型的法律辅助职业还没有完成职业化的进程,相关工作还处于试点之中,其从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在实务中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因为,无论是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结构体系,还是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都是以人才培养规格为基础而设定的。在对培养目标应具备怎样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人才培养规格)尚不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的课程结构体系优化、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筛选、教学方法的更新,其方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其结果自然是毫无进展可言。当然,我们可以选择暂不培养此类新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但问题同样的也会出现,那就是,高职法学教育将失去将来的主阵地。
助理类职业主要指律师助理和企业法务助理(还可以包括司法鉴定员助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助理类职业本应属于法律辅助类职业(至少其内部包含有法律辅质的工作任务)。正因为如此,部分高职法学教育院校将其确定为培养目标,甚至还有院校还为此设立了相关的专业和方向。但问题是,因为法治进程缓慢,该类职业还没有明确分化出具体的辅助型岗位。实现中,该职业真正吸纳的是法律应用型人才,用人单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从业者具备本科教学背景和司法资格。高职法学院校以此类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业保障,其人才培养质量能达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纯属偶然。当然,高职法学教育可以不以此类职业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但如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培养人才的就业适应面过窄。
相对于新型职业与助理类职业而言,书记员、法警、刑罚执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属于已经定型和相对成熟的法律辅助类职业。但即使是这样的一些职业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标准,不仅就业上难以形成高职法学教育背景毕业生的优势,就连开展与人才培养相关的教学(主要指实践技能实训)都缺乏相应评价标准。
三、高职法学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不成熟是高职法学教育面临困境的症结所在。因此,要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改变职业市场不成熟现状就成了高职法学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选择。我们认为,当下的高职法学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为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成熟做出应用的努力:
1、开展调研和实践,促成助理类法律职业分工细化。成熟的职业化市场是一种细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场,这种细化的分工不仅存在于各大类职业之间,更存在于各类职业内部。助理类法律辅助职业市场的缺陷就在于没有明确的内部分工,市场需求结构不合理,其带来的结果不仅是职业人才的浪费,更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目前,有个别律师事务所正进行职业团队建设尝试,团队内部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和律师文秘的分工,其中执业律师负责技术和宏观把控,律师助理主要在技术方面为执业律师提供帮助,而律师文秘则负责台前幕后与秘书有关的工作。这种尝试将广义的律师助理细化为狭义的律师助理与律师文秘。狭义的律师助理因从事法律应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学教育背景且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应用人才;而律师文秘因从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职法学教育背景的辅助人才。不管这种分工是否合理与可行,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院校理应以此为契机,除给予全力支持之外,还应主动进行实践尝试(如与律所共同组建实验班等),以促使其朝着合理与可行的方向发展。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法务助理、司法鉴定元助理、仲裁员助理、公证员助理职业也有细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还没有自觉细化分工的迹象。因此有必要先启动相关调研工作,为该职业细化分工进行先期准备。
2、开发职业资格职业标准,为职业准入设置条件。职业资格标准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业部门或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以规范市场;同时还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以保证服务质量。单就技术而言,开发职业资格标准并不存在很大难度。目前的法律辅助职业之所以没有形成自己的职业标准,其主要原因可能与相关职业的行业管理机构没有或无法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有关。但我们认为,既然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形成自己的职业资格标准,法律辅助职业市场没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统一的职业资格标准。作为法学教育部门,我们做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开展广泛的理论讨论,为促使职能部门将制定职业资格标准纳入记事日程进行前期宣传;(2)深入职业市场进行全面调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资格标准从技术方面为行业部门提供帮助。
3、探索新途径,促成新型法律辅助职业的职业化。新型法律辅助型职业的职业化问题任重而道远。但根据目前的发展趋
势,[8]积极研究和实践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制度与方式,或许是促使新型法律辅助职业职业化较为理想途径。为此,法学教育部门首先应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以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管理模式的顺畅进行;其次则应是利用专业和生源优势,组织相关的服务团队,为地方政府提供专业性社会公共服务。法学教育部门组织团队承包地方政府项目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人民调解或社区矫正),既可以促进新型职业的职业化,又可以为毕业生提供实习场所和就业岗位,可谓一举俩得。当然,对高职法学教育部门来讲,要将这一方案付诸实施,重要的还是要在内部建立良性的激励机制,以确保项目参与者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李自玉,黄宏起.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2]周春蕾,杨晓辉.中国法学教育期待变局[J].教育与职业,2006(12).
[3]杨彬权.法学教育高职高专层次应该废止[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0(1).
[4]欧亚.对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5]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6]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7]周樨平,吴璇.高职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与特色[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
[8]李玉华,杨军生.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J].中国司法,2012(3).
(2013.12.6 晚19:30 广西师大模拟法庭)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
第九届“君健之光”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即将在这里开幕了,对此首先表示热烈的祝贺!
"法律"是一个圣神的字眼。我们常讲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我们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办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经深入到我们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角落,既是我们生活中的守护神,也是我们行动中的指南针。
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是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的很好的途径。在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做为一名当代的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律思维,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通过竞赛这样的活动,不仅自己学习了法律知识,还向他人进行法制宣传,让更多的人认同法律、相信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特别是基础法学教育,法学基本理论的揭示,通过讲授来传播是很直接的。讲授被认为是呆板的教学方法,实际上并非如此,呆板不是讲授教学法的必然产物,而是个体教师对教授教学方法的运用不当造成的。“讲授”完全可以是生动的、丰富的、交流的,学生完全可以在教师渊博的知识、严密的思维启发诱导下,获得知识,开阔思路,学会思考。所以讲授教学法的精彩是以教师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为前提的。[1]笔者所强调的理论教学,并不仅仅是法律文本的注释教学,而是在讲授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旨在提升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这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理论基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但专利局审查新颖性时,如何做到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却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考虑抵触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及优先权适用的情形。为了把相关的知识点串联在一起,这时候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案情。举例说明,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2012年4月16日甲公司把该项发明创造作为该公司的主打产品参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2012年6月1日甲公司就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乙公司于2012年5月1日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与当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丙公司是一个美国公司,其于2012年3月5日完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与2012年3月6日在美国提出PCT申请,指定中国,2013年1月1日,上述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丁公司就该同样的发明创造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于2012年7月8日公布在发明专利文献中,后丁公司撤回了该申请。请问,在符合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形下,该项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如果没有知识的融会贯通,是很难准确回答这个问题的。这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不仅多,而且复杂。该类案例的运用,既辅助学生理解法条,又训练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案例法辅以讨论法,加强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的训练
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士,因此,在已经系统讲授完知识产权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法并辅以讨论法,培养学生综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职业技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源于生活,培养法律思维习惯
这部分的案例选择与上文的案例明显不同,其目的不是针对某一或某些知识点的讲解,而是使学生学会抽丝剥茧的技能,锻炼学生从混乱的素材中识别并提炼法律事实,分析法律问题;这些案例大部分还没有处理结果或审判结果,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空间也不会受到限制和拘束,教师再辅以启发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近日拍摄电影《人在囧途》的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京召开会,宣布以“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状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投资出品方,该案已于2013年2月28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在已经系统接受知识产权法的基础上,学生可以基于所学知识对该案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现今这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比较多,教学素材充足,对知识产权法的学习和运用不能不说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客观环境。知识产权纠纷多,一方面,反映公众的知识产权意思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人们的创新和创造力提高了。
(二)改变思维定式,全面推进案情发展
具体的案例分析过程中,要妥善运用讨论教学法。教师与学生应当是平等对话的关系,鼓励学生进行批评式思维,倾听学生的不同意见,应当注意案例分析本身并非重点,而是培养学生职业规范和操作技巧。现行教学模式通常从法官中立的角度去思考法律问题,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要求学生从职业律师(原告或被告)的角度思考法律问题,并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职业技巧,还能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这一过程中,把学生分组,每一组又分为原告方人和被告方人,不仅要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更要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收集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课堂讨论的过程中,必须说明证据的证明对象,并由另一方进行质证。除实体方面的演练,还要求学生针对程序问题(如维权途径)展开讨论。通过共同学习、研讨、练习等课程形式,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个性、开拓性、独创性和灵活性,以适应社会对知识产权高层次服务型人才的需要。
(三)践行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实践型师资模式
关键词:民族高等院校 法学教育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17.017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需要。民族高等院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共有15所。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建设周期为5年,全国民族高等院校中有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等4家获得批准作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笔者认为,基于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和生源及其就业方向的特点,为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当积极因应国家开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契机,改革现有的法学本科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
1 民族高等院校办学宗旨及本科人才培养特点
近年来,我国民族高等院校大多已发展成为综合性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如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在办学宗旨上,民族高等院校以“两个面向、两个服务”为宗旨,如西北民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以及大连民族学院等民族院校均秉承“面向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宗旨。在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上,概言之,大多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总体目标构建培养框架,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拟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均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同时,学校还广泛联系省市及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每年从3月份开始,每月举办一次大中型校园双选会,吸引众多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各二级学院还结合专业实际,全员动员加强就业工作。近年来,大连民族学院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示范学校、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国家民委就业典型学校、辽宁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等荣誉称号,本科学生就业率连续11年保持在90%以上,学生(包括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就业的学生都受到其就业单位的认可和好评,并受到重点培养,在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2 关于目前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
教育部2011年1月至3月对部分高校法学教育情况的调研显示,目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有:短期内专业设置过多且课程简单重复;教育质量监控不力,就业形势严峻;人才培养方式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对接不充分;国际化水平偏低,很难适应法律职业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对于我国法学教育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由于法学教育模式发生了偏差。为此,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素质教育和精英教育;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
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我们的学生从高中进入大学就学习法律,还有很多人文的东西未确立起来,且在大学期间仅有两年半的时间学习专业,要成为法律职业人,是根本做不到的。现在法科毕业生去向多元,只有一小部分是去了法院和律师事务所,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宽的学习平台”。徐显明教授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徐显明教授指出,“法学教育近十年的最大贡献可能只是为高等教育贡献了‘毛入学率’,其表面繁荣的背后是深刻的质量危机、就业危机和声誉危机,人们已经慢慢认识到,未来的法学教育应该向精英化方向发展。”徐显明教授提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3] 周祖成教授认为,本科教育是奠定社会人文和法学专业知识的关键阶段,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构成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和相关社会科学知识的教育,奉行“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原则,学生毕业后可以在法律职业外的各领域就业;在本科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必须有达到分流效果的门槛。周祖成教授指出,从我国的情况看,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作为分流门槛比较合适,这就意味着法学本科毕业生不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务,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管道,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阵地,是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和职业教育。如吴汉东教授认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应包含专业和职业两方面的要素。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或者直接将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以强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江国华教授也认为,就其性质而言,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让法学本科教育回归职业教育之本位乃当前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王健教授认为,要深化法律教育体制改革,必须立足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借鉴发达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经验,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胡玉鸿教授认为,法科学生的职业性和应用性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任务,卓越法律人才所需的法学教育内容设计,应突出对法科生运用法律原理能力的培养。基于这种考虑,当下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着转轨,即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是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是能力培养,法学教育的基本环节是技术训练。余涛博士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更为具体的说,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因为“所谓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其实就是对法律人职业素养的一种要求,职业人才的培养当然离不开职业教育。从这一点出发,专业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应该是一种职业教育”。李磊博士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应走精英化、职业化之路。李磊博士指出,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必须从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优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二元教育结构。
笔者赞同吴汉东等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应该是大众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很多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是坚持职业化的取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在修完通识教育必修课(含人文类教育)并完成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的法学学科16门核心课程之后,可以加大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培养,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及从事法律职业的需求。从我国现状来看,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公检法司系统内由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现象仍广泛存在。2002年以来国家通过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来改善这种现状,但实践中,一方面存在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协调现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就业偏重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以及大中城市的现象,全国2860多个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学历层次仍然比较低,县区级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引进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比较困难的局面。对于民族高等院校而言,由于担负着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任,如法学教育采取六年制本硕连读教育培养模式对于民族地区学生而言起点过高、学制过长,不利于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由此,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高中起点的法学本科教育在不断地改革完善,逐渐形成比较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高中起点的法学教育(第一学历/学位)比较适合目前我国县区级基层司法机关对法律人才的需要,适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需要,从笔者任职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我国法学专业精英教育适合设计在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
3 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育探索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这是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民族高等院校改革完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依据和方向。实践中,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在教育对象、教育宗旨、教育目标以及培养规格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完全相同,必须采取高等教育一般规律与民族工作规律有机结合的方式。因而,民族高等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存在着不同。笔者认为,民族高等院校应当主要从两个方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以期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一是加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二是为民族地区尤其西部基层民族地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
3.1 进一步明确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在教育教学方面,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同时,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3.2 完善人才培养的方式与途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问题,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
作为民族高等法学院校,应当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目标,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及法律研究人员,但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其他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样才有可能处理好不同专业领域的案件;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及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上述专业知识与实际能力的培养需要日积月累、反复实践,还需要经验丰富的导师和足够的教学资源。因而,应当以《若干意见》为指导,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实施“双师型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整体优化,强化实践教学,突出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现“厚基础、强实践、高素质、重创新”的特点,培养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职业化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要面向未来的一个趋势。
3.3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高校法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非常必要,因为他们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员。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致力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法律思维习惯,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法治理念依托于公民共同体,公民意识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平等及权利的正义价值诉求,构成了法治理念的生命根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法科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增强学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学生职业意识、职业伦理教育,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4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社会对各种人才,包括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愈加多样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体对于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和类型并不一样。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断细化的行业向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只有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多样性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在校内,应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同时,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如吴汉东教授曾指出,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环节,比较注重专业因素,对职业因素关注不够是普遍的问题;在法律人才的养成环节,法学教育还没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说,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阶段,虽然丰富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培育内涵和内容,使专业教育更具系统性,却丢失了学徒式法律人才培养的职业训练和职业养成功能。吴教授认为,“我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已认识到法学教育的职业取向和职业背景,通过学位论文、学年论文、试验课程、课内实训、专业实习构建了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学时占教学总时数的35%,这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学实践性教学课程及内容体系的设计,以增强法学实践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实践部门的紧密合作,以发挥学校与实践部门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联动作用。
3.5 推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第一,在教学手段上,课堂教学尽可能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网络教学平台等,加大信息量,开阔学生视野。第二,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手段,适当增加实验课、实践课比例,增加专业见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教学的比例。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实验室,早进工作室。第三,本科生从一年级开始推行导师制,做好学生的学务指导,力争让每个学生都跟进到教师工作室或者教师具体课题中,加强对本科生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第四,改革专业课程授课方式,重视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参与式教学,利用网络信息和视频资料,以案说法,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第五,完善考试考核形式。根据专业课程实际情况和特点,将课程口试、课程论文、调查报告等方式纳入考核体系。强化学生分析问题、查阅资料、归纳整理等能力。
综上所述,改革本科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这同时也是高等院校创新培养模式,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的一场深刻变革。尤其民族高等院校,为适应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的办学宗旨,应尽快转变法科学生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的改革,进行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全新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张渝.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理念回归及创新机制改进[J].江西社会科学,2013,(2).
[2]张娜.充满生机和希望的中国法学教育――张文显教授谈法学教育及改革[DB/OL].中国法院网,2005-9-6.
[3]蒋安杰.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专访新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DB/OL].法制网,2013-6-19.
[4]周祖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N].法制日报,2012-7-11.
[5]王利明.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四点建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6]吴汉东,刘茂林.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若干个问题探讨[DB/OL].中国法学会网,2012-4-10.
[7]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4).
[8]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J].法学家,2010,(5).
[9]胡玉鸿.卓越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教育研究,2013,(2).
[10]余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西部法学评论,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