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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面的法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教育方面的法律

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第1篇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问: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和发放有哪些规定?

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问:个人对社会保险监督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问:对进城务工及被征地农民参保有哪些规定?

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问:国家社会保险法从何时起施行?

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第2篇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具体需要,更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就高职生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的问题。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大多数同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认识到法律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多数同学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通过课堂、电视、网络、家庭教育等载体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少部分同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不能学以致用,只是用来应对考试,觉得我又不犯法,没有用法意识。

3.极少部分同学基本没有法律意识,觉得法律与自己无关,他们对思想政治课、法律常识课不感兴趣,基本没有法律知识,总觉得自己是天下第一,唯我独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由于高职生生活在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中,与他们朝夕相处的基本上都是老师和同学,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加之受学校教学计划及任课教师专业水平的限制,导致部分同学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二)法律知识认知不高

高职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此外还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案例报道和法律类节目,基本属于法律常识,缺泛系统性、层次性,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不高。

(三)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改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最好最快的时期。对于学校来讲,在这个时期,高职生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遵法守法意识都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历史、政治传统和“人治” 思想等各种方面的原因,权力滥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根深蒂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权力还没有完全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动摇了高职生对法律的信仰。

(四)自觉遵法守法能力不强

由于高职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加之总觉得自己还小,还是一名学生,与法律关系相去甚远,没有养成自觉遵法守法的习惯,时常出现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后,他们自认为是小事一件,不认为已经违法,缺少自觉遵法守的能力。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近年来,由于高职生年龄低龄化、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自我中心意识不断强、挫折教育欠缺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高职生违法违纪现象不断上升,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成员团伙化的特点。出现这一方面的问题,即有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1.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职生年龄低龄化,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现在,由于大多数地区和学校实行初、高中分流制度,导致高职生年龄低龄化。这部分学生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看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要么束手无策,听之任之,要么鲁莽从事,非法报复,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高职生年龄差异较大,年龄较小的学生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了弱势群体,容易成为年龄较大学生侵害的对象。

第二,高职生学习成绩不理想,纪律松懈,道德素质较差,在社会上被称为 “双差生”。这些学习成绩差、道德素质差的学生入校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把以前的坏习惯、坏毛病带到新的学校里来。对新学校的教育,特别是对新加入的法律知识课程的学习有抵触情绪,他们更加关心的是专业课程的成绩,而对于法律课程,只是应付考试,没有真正实践的兴趣。

第三,自我中心意识太强,心理承受力差,缺少挫折教育。现在的高职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小时候,有爷爷奶奶带大,幼年时,父母骄生惯养,在家是个个是“小皇帝”、“小公主”, 全家对他们都十分溺爱,部分家长对他们的各种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也都会千方百计予以满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为他们解决了一切,满足了一切,从小到大都生活在顺境中,从来没有感觉到什么是困难,什么是忧愁,没有遇到过多么大的挫折,逐渐使他们养成了任性、自私、贪婪、霸道的性格。在生活中,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顾及他人的利益,为所欲为,争强好胜,不计后果;在学习中,不求上进,求知欲衰退,养成了贪吃爱玩怕读书的坏习惯,甚至离校逃学。

第四,自理能力差。自理能力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差。另一方面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差。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面对存在的经济问题,师生、同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早恋问题,校内与校处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不知如何应对,稍有不如意,他们就不满意,就闹情绪,就意志消沉、自暴自弃,这个时候,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生自身方面以外的原因。高职生法律意识问题存在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家庭、学校教和不良的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基本原因。众所周知,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人格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在对高职生培养教育方面,家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吃穿,满 足他们的各种需要,对他们的关爱只停留在物质层面,确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理是否健康,对孩子存在的不良问题,不是靠说服教育、以理服人来引导,而是除了打骂还是打骂,久而久之,孩子逆反心理越来越强,世界观、人生观背离了正确轨道,到最后因不堪忍受打骂而离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学校教育急功近利,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重要因素。虽然国家早就提出要把学生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但在现实中,大多数职业学校还是片面强调学生的分数,片面强调升学率,而忽略了对学生全面能力素质的教育,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加之教师队伍不够专业化,导致了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教育的欠缺,使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处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学校教育走入误区,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

第三,对社会不良风气不能正确认识,误入歧途。高职生心理和生理上都还不成熟,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的能力较差,他们对不适合自己的影视、录像、音乐、电子游戏等不健康项目和活动不能自觉抵制,容易受这些不良风气影响和诱惑,久而久之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职生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做为职业学校,在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除了抓好学生课业成绩和升学率,要更加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存在的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统一的法制课时、教学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等问题要进行彻底改革,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彻底改变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 “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中职学生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实现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进而为上一级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

第二,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课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第三,要加大《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改革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教学方式单一、考核评价单一、教师地位和待遇不高、教师只有理论水平没有实践水平的现象。

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第3篇

法律教育作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元素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职业院校的法律教育存在很多问题,并不能够很好的促进德育工作。鉴于此,正确理解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明白法律教育包含于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分析法律教育的特点和内容,深刻理解法律教育在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分析研究当前法律教育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对策。

关键词:

职业院校;德育;法律;教育

一、职业院校德育与法律教育的涵义及其关系

(一)职业院校德育的涵义

德育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就是为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进行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其内容来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政治、思想、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有机统一的教育。职业院校德育工作者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德育要求和大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遵循大学生道德的形成规律,通过一系列的教学教学、舆论宣传等方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有效的教育和影响,并在大学生的积极参与下,使其逐步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道德素质要求。其实质是把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政治、思想准则、法律规范和道德行为内化为大学生个体的道德素质。具体来说,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互动,把党和国家提倡和推行的政治准则、思想观念、法律规范、道德原则规范和心理健康要求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就是通过这五个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塑造当代大学生的理想人格。

(二)法律教育的涵义

正确界定法律教育的涵义是研究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特点、内容、目的、现状和对策的理论前提;深刻理解法律教育的涵义能够更加明确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使命和责任,认识到当前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对策。法律教育,是指学校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的教育。就其狭义而言,特指一些法律院校和各职业院校的法律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要求大学生熟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内容,对部门法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制度和理论要总体把握;能够树立其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并能够灵活运用到现实的生活中去。

二、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特点

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时代性

法律教育的涵义、内容、指导思想以及作用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所表现出来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地发展变化,不断地丰富与完善,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保持一致的步调,因此它具有一定的时代性。

(二)融合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贯穿其他素质教育理论,将法律教育与其他素质教育不断的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这就是法律教育的融合性。其力求体现把法律教育与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等素质教育相融合,努力实现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发展的目标。

(三)实践性

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者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都是通过一些实践性的方式和方法,如课堂教学、讲座等;另一方面是大学生将自己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实践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来,如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运用法律理论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从违反法纪者身上总结经验教训等。

(四)局限性

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的一个方面,是德育层面上的法律教育,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律教育,虽然与广义上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程度的相似,但在其具体的涵义、内容、目的和作用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相对独立、特定的定义、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没有广义上所要解决问题来得广泛,因此它不具备一般意义上法律教育的一般特征。可以看出,德育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具有相对的局限性。

三、职业院校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律教育最基本的内容

对大学生进行以法律知识为主的普法教育,使大学生对我国的一些基本法、部门法等作基本掌握了解,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与自己生活有关的法律。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一定的自觉性,因此,职业院校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开设一些法律教育课程,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二)将法律素质要求内化为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将法律教育作为德育工作中一个重要方面来看待,法律在其现实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是社会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因素。职业院校在进行法律教育的同时,要将法律知识所要求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内化为大学生内在的道德素质,使之道德素质符合当今社会的要求。

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作用

(一)使大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能力

在进入大学学习生涯之前,职业院校大学生很少有机会接受系统全面的法律教育,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是少之甚少,因此,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其匮乏。而且职业院校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课程安排对所有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融入到德育工作中来,就能很好地使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理解。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有着一定的自觉性和实践性来使自身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法律的学习,不能局限在知法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升至守法、用法上,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相统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大学生渴望将之运用到实践生活当中,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二)通过法律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准

对于职业院校大学生的道德水准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社会整体性道德水准的要求。职业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阵地,不仅要培养大学生的专业知识素质,更要培养高道德素质的大学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德治与法治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德育与法律教育更是不可分离。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他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是自律,具有一定的自觉性,在德育工作中融入法律教育,不仅要求大学生在行为上遵纪守法,更是要在观念上树立法律至上,将守法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质要求,将他律转换为自律。

(三)通过法律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并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包括多层次、多方位的整体性教育。德育工作要想得到全面开展,法律教育作为元素之一必不可少。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五、当前职业院校德育工作中法律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一)法律教育方法不尽合理,教育与实践相脱节

就教学方法而言,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长期以来法律教育方法的老式化、僵硬化。大多数职业院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大多数都是通过讲授式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取一讲众听、法律宣传等一些老旧的方式,而很少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方法。大多局限在召开法律讲座,组织大学生听有关法律界人士讲法律、偶尔组织大学生观摩刑事审判活动等方面,而且只注重表面的形式主义,忽视其内在。法律教育方法的不合理,直接导致法律教育与实践相脱节,造成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通过这种教育方式获得的法律知识,不能够达到法律教育的实效,对于法律教育实践可以说是毫无用处。唯一能够将法律教育付诸实践的也只有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但其只是在大学末期进行实习评估时所进行的实习,并不能够或很少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良好的法律教育实践是实现法律教育目的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只有将有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有效的方式运用于实践,将法律教育方法与法律教育实践相结合,才能做到学以致用。

(二)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有待提高

就学校这个教育主体而言,对于很多职业院校来说,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仅局限于法学专业的院校、院系,其他院系缺少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而且这些专业性的法律教育工作者在平时的日常教学和活动中很少与其他院的法律教育进行互动性的交流。另外,一些教育者虽然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但其缺乏实践经验,遇到实际问题就束手无策,对学生也是进行书面上的灌输式教学,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实效,达不到法律教育的既定目标。

结语

要想取得良好的法律教育,就必须建设优秀的教育师资队伍。首先,职业院校自身要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任课老师要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和法律素质要求,并能够以自身的行为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模范榜样。其次,职业院校法律教育工作者并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教师这个行业内,职业院校是具有开放性的,教师的来源可多渠道化。比如可以聘请外校知名的法律教授、律师事务所、法院的工作者来校进行授课讲解,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使学生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作者:刘君 单位: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永刚.提高高校德育教育实效性分析[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3):15-17.

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极大规模的教育形式,高校是我国成人教育形式开展的重要载体和实施场所,和本科教学一样成为高校工作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各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律职业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更高、更全面,成人高等教育模式如何切合实际,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全面的法律人才,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思考。

“成人教育是由传统的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发展的一种教育制度,是在传统的学校教育之外,对全体国民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和发展的广泛教育途径,其形式、层次可以多种多样,其内容可以无所不包。” 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极大规模的教育形式,高校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形式开展的重要载体和实施场所,和本科教学一样成为高校工作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高校成人高等教育中,已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管理经验积累,但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教育观念、办学模式、管理模式全面改革和创新的新形势。法律教育的准确定位,直接影响到我国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与方法等方面的定位。

一、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我国普通高校扩招的大潮,我国成人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法律教育的教学观念、办学模式、管理模式在新形势变化之下显得混杂和目标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学观念的应试性。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大部分已工作多年,社会阅历比较丰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素质和技能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想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提高自己在各自行业的竞争力和优势,而大部分行业评价和选择优秀人才的标准在于工作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和资格凭证,这使得很多参加成教学习的学生急于就成,并不把学会知识作为重点,而是以获得文凭作为目标;作为教学单位,高校成人教育借鉴了应试教育的模式,就教学内容和考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在知识讲解和知识传授的全面性上有欠缺,偏重传授知识和培养技能,而忽视人文素质的提高。

第二、办学理念的商业化。在市场经济环境的趋动下,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趋向于以经济为主导,忽视成人教育的多功能性。原因在于随着办学机构增多,专业设置相近,学生生源减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生源的竞争不可避免,为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教学质量的弊端突现,使得许多原本重视社会效益严把质量关的办学理念受到冲击,逐渐以考试合格率的理念来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三、教学模式的非实际性。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目前国家所属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的职位有限,对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许多成人高校办学机构在课程设置及管理上,一切以普通高校为模板,教学内容陈旧落后,重视“双基”教育,行政设置模仿普通高校,管得过死,脱离成教学生实际,这无法满足他们提高学历与“充电”的双重要求,缺乏注重成教生学习背景和自身特点的人文精神。

一、 法律教育的应变对策及发展

1、利用高校在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办学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调解,是有限的社会资源流向效益好的企业或部门,这样必然会加快企业或部门之间的竞争,而企业和部门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资源的竞争,人的因素决定企业的成败,要提高人的素质关键在教育” ,高校是法律教育的最主要载体,所以高校决策者应努力挖掘自身优势,“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高度,应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到学校的重大发展方向中来。” 整合校内办学资源,积极架构学习平台,让成教学生在学到知识的同时,真正地学会将专业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真正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目前以本科教学为主流的学习模式会发生变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普通高校应及时地调整办学观念,将成人高等教育与本科教学一起抓牢,逐步提高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平衡发展来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2、了解法律教育学习群体的内部结构,合理构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学模式。高校法律教育学习群体可细化为几种参与类型:一是在校学生,包括在读本科生、大专生及中专生,在校学生为了在上学期间增强自身实力,积极通过学习第二学位来获得社会竞争力的提高;二是在职从业人员,在这部分人中,一部分是专业法律在职人员,力图通过再学习的方式实现“充电”,另外一部分是非法律在职人员,处于对法律的兴趣或者获取学历的要求。

此外,紧密联系市场人才类型需求,也是设置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市场急需以下几种法律人才:一是熟悉涉外法律方面的人才,比如WTO法律人才、涉外律师,在全国十几万名律师中,能办涉外事务的不过2000多人,能够熟练用外语参与谈判、签订合同的律师仅有二三百人,而且有一大半都集中在北京等大城市;二是擅长房地产方面法律的人才,这些人才除了要熟知关于房地产的法律法规,最好还要了解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像房地产按揭工作等;三是侧重金融方面的人才,包括保险、投资、国有资产、期货、证券等方面的律师、人;四是熟悉知识产权法的律师,除了掌握有关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外,还要关注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发展情况。知识产权近年来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有新发展,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完善,所以必须跟得上发展。

法律教育学生的多样性及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面性决定了高校决策者在制定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模式时必须采用人性化管理,以学生为主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应通过开放性和因材施教的管理模式,满足学生的需要。因此,成人高等教育的各个教育的基本环节,都要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在教学方法上要适应学生的特点,在教学内容上要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避免教条式的罗列知识点;在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上要体现学生发展的需要,授课过程中了解学生在平时遇到的法律困惑,以此作为案例,更好的与教学内容相结合;在教学的组织和管理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努力改变全日制教学中的只“教”与只“学”的刻板模式。

3、坚持以创新为核心,在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坚持创新,体现创新精神,才能实现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创新发展。针对目前法律教育中为教学而教学,只注重教材内容,没有与现实法律化境相联系的缺陷,这种人文精神的培养讲成为法律教育的一大突破点。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培养了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法律从业者群体…如何使法律人充盈着的人文精神融人到我们的法律理性中去,从而使法律和法学以生活本身作为服务的对象,以人性的认识和发扬作为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学生的内心素质。如何使法学教育充盈着人的情感,如何使法律人保持人的基本的常识、常理和常清,使法学和法学教育充盈着人道意义,这应该是所有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当遵守和追求的一个目标。”

参考文献

[1]何健.“普通高校扩招给成人教育带来的机遇、挑战以及发展对策”[A].科技信息.2008年第34期.

[2]王晓菁.“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成人教育的思考与探讨” [A]. 科技信.2008年第35期.

教育方面的法律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法制教育是适应我国践行法制社会,建立法律体系的根本保障。它有效地推广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保障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本文以中职生法制教育为背景,分析指出了当前法制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1法制教育与社会联系不紧密

我们知道,任何理论知识都是建立在社会实践之上的。对于法律来说,其理论知识的价值正是体现与实践之上。与社会实际不相符或者说脱离社会的法制教育必然是失败的。

从当前中职生法制教育课程安排来看,其大多沿用了以前的老版本,并以国家宏观法制法规为基础,缺乏细节性与实际性。这往往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透彻,在实际法律案件中不能随机应变,灵活运用,抓不住头脑。

其次,在教师的讲解上,教师往往采取传统授教方式。即以理论为主导,缺乏必要的实际案件分析。这使得学生的法制教育出现单一化,狭隘化。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隔绝社会,封闭教学,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2法制教育中缺乏人性化教育

法律社会建立的基础与法律价值的体现是以“以人为本”为基础的。在中职生法律教育中,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价值。在法律教育中,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2.1教学中,教师为教而教

在法律教学中,教师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着学生对法律理解。在我们平时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采用自己的习惯与方式传授。其中,许多不利于学生接受与理解的方式也一并用上。这使得在教学过程中因为教师不当的教学方式导致师生间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由于教师的歧义教育使得学生对重要知识点产生偏差理解。其次,由于不当的教学方法,往往会导致学生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难以达到默契,不能很好地相互融合。

同时,在教学上出现许多老师照搬书本知识的现象,在教学过程中,完全是固定的框架知识点,很少融入学生的智慧和思维。这导致教育的单一化,而非互动。

2.2学生积极性较低

我们常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法律教育与学生而言,困扰着法律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即是对法律教育的积极性。法律教育以其枯燥、死板使得学生望而却步,无法真正融入其氛围中,这对法制教育课程的开展造成了阻碍作用。

3法制教育对策研究

提倡建立法制社会,其目的就是推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使全民具有法律意识。其中,法制教育则是实践这一号召的重大举措。因此,健全法制教育,加强学生法律意识以及法律常识的培养,强化其法律素养就成为关键。

我国中职生法制教育现行矛盾主要体现与以下三个方面:来自与硬软件支持上的矛盾,来自与教师个人素质的矛盾,来自于学生自我法律认知上的矛盾。要解决我国中职生法律教育中的瓶颈,应当从三个方面人手。

3.1政策的支持以及第三方的扶持

中职生处于人生的关键时期,接受新的知识较快,同时对于已培养的思维定势很难改变。中职生法制教育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这来自与从小的素养。很多学校仅仅依靠聘请当地派出所作宣传,因此学生从小接受的法律教育是狭隘的。不全面的法律教育影响着其对法制的认识。

另外,来自与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包括社会对于法制的宣传,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的渗透与积极引导,也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积极作用。

3-2教师个人法律素质的培养

教师对于学生的影响是深远的。构成教师在教学上对学生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其自身专业素质、自身个性与自身对法制教育的态度。

在法制教育中,教师肩负着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与传达我国现行法律发规的重任。在中职生法制教育中,教师应当注重自身条件的取长补短,为学生法制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氛围。首先,在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上,教师应当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教师的法律思维应当活跃,应当认识到我国现行法规的越来越人性化和全面化。只有教师具备了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为中职生法制教育提供可靠的智力保障。其次,教师自身个性是构成教师人格魅力的重要因素。一个正面的教师形象是促进师生关系良好发展的关键。构筑新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应当用自身修养去感化人,与学生走在一起,为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合理的氛围。再次.教师对于学科的关心和热爱程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其学科的认识。只有教师在行动上的影响才能强化学生对法制教育的热爱。

3.3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