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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长期以来,我市露采矿山多数沿路、沿河、围绕城镇分布,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许多重大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近年来,我市加大矿山的关停、并转工作力度,不断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遗留的废弃矿山相对较多,整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当前,我市正在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作为生态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任务十分繁重。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职责,加快废弃矿山治理步伐
治理废弃矿山是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生态市建设要求,到2007年底,全市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县(市、区)要在完成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治理力度。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创新,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矿地,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设一批示范项目,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建立并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制。要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新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负总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因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矿地已作为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它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防止发生次生地质灾害。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在矿山开办时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严把准入关;在矿山开采中要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正在生产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并严格管理,严防挪用或违规返还。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以矿山开采结束时形成的最终边坡作为计算依据,按4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本意见实施后,新办矿山应按此标准交纳治理备用金。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返还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对拒不交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关停矿山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依法追究矿山企业的经济责任。
四、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治理资金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经费来源问题。其主要渠道:一是各地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除上缴省财政和开发成本外的一部分资金);二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一部分有偿收益;三是收取的林地建设保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矿收费(从中提取一部分);四是各级政府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财政补助资金。此外,各地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
关键词:矿山;生态保护;复垦;景观重建
中图分类号:TD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十五”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矿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有的甚至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矿业活动中依然存在。
1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空间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同的,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积的地表剥离、挖填方,大范围内地表植被破坏,加剧水土流失等等,对矿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也因对生态环境面大量广的改变而对矿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矿山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1 矿山废水污染土地
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洗矿过程中加入有机和无机药剂而形成的尾矿水、露天矿、排矿堆、尾矿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滤,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矿区其他工业和医疗、生活废水等,这些受污染的废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从全国来看,我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大约为 36 亿吨,其中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极少,不少是含有许多有害金属离子和物质的污水,固体悬浮物的浓度也要远远超出国家固体(液体)废物的排放标准。
1.2 矿山疏干排水造成灾害频生,形成地面破坏
许多矿山,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相当复杂,采矿时必须对地下水进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降强排,由此导致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如形成地面塌陷。以我国北方煤炭地质情况为例,很多矿床的上覆和下伏地层为含水丰富的石灰岩,特别是北方石炭纪二叠纪煤系地层,不仅煤系内部是含水性强的地层,其下伏也为巨厚的奥陶纪灰岩,这些矿床随着开采的延伸,地下水经深强排,产生了巨大的水头差,使煤层受到来自下部灰岩地下水高水压的威胁。在一些构造破碎带和隔水薄层的地段发生突水事故。
1.3 占用和破坏大量土地
采矿工业占用和破坏土地,包括采矿活动所占用的土地(如厂房、工业广场等);为采矿服务的交通(公路、铁路等)设施,采矿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因矿山开采产生地面裂缝,变形及地表大面积的塌陷等。
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
在国务院(国发 [2008]38 号文)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只有坚持‘保护优先,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当中,“保护”——应侧重于依法办事,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防”——应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区域规划实现宏观调控,功能区划实现规模效益,矿区规划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治”——则应注重用新的科学的观点、创新的观点选择“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2.1 保护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于 2005 年 9 月 7 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 [2005]109号),在国土资源系统对采矿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阶段、开采阶段、关闭后的整治阶段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2.2 预防应当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作用
《纲要》提出,到 2010 年,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到 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关于公众参与规划制定的内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2.3 治理应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矿区生态重建,从理论上讲,是按照景观生态学原理,在宏观上设计出合理的景观格局,在微观上创造出合适的生态条件 ;从而在矿区土地上建立新的生态平衡,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矿业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否认的,但这并不是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的破坏。通过合理的规划、整治和复垦,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可以通过土地复垦、景观生态重建等手段予以弥补的。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以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等。
3 结语
应当看到,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 20 多年来集中出现。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式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帐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困难是实实在在的,但是作为管理者,只有认清肩上的重任,用于负责,才能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空,更洁净的水、更清新的空气。
这次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场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回顾总结近几年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等一会,王厅长还要给我们作重要的讲话。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努力开创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讲两点意见: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
(六)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制度。为了与新一轮生态省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从明年开始,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奖代补”政策,为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政策支持。对列入“千矿整治”及“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的项目,经考核验收,达到预期目标要求的,可以逐级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申请。这个“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各市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意见。
目前,我国政府己经将矿山环境保护列入议事日程。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国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治理工作有待于今后逐步开展。从2001年至2007年,全国共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1118个,恢复治理矿山环境面积15.5万公顷。项目分布在31个省(区、市),总投入资金7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达37.7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政府正在加大力度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入。
1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和利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对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利用给予了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国有重点煤矿利用煤研石3470万吨,占当年排出量的48.5%,其中用于发电、燃料800万吨,建材原料590万吨,筑路材料360万吨,充填材料990万吨。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国矿产资源和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比较低,两者的利用率都只有30%左右。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的矿种只占可综合利用矿种的一半,综合利用指标为50%,比国外低30个百分点左右,采主弃副、采富弃贫的现象仍较为普遍。
2废水治理
我国矿山排放的废水主要有酸性废水、含悬浮物废水、含盐废水和选矿废水等。煤炭采选业矿井水的处理和利用能力提高较快。1990年外排达标率为90.56%,利用量为12亿吨;洗煤水排放量及煤泥流失量减少,实现洗煤水闭路循环的洗煤厂1990年为100个。有色金属工业废水治理从单项治理发展到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工业用水复用率逐年提高,1973年仅12%,1987年达到了58%,从废水中回收有价值金属己初见成效。
3废气治理
据统计,矿业采选行业中采盐和黑色金属废气处理率最高,高于40个行业的平均水平(406%),煤炭采选业处理率则最低,整个采选行业处理率为17.24%,低于全国40个行业的平均处理率。
4土地复垦
目前,我国政府每年拨专款加速矿山土地复垦工作。2001-2003年国土资源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731个,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苏省盯胎县等18个典型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总规模47.39万公顷。江苏省、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固体废弃物污染
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没有经过规划而任意堆积,也没有结合实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合理利用,不但占压矿山边缘土地,毁坏地表植被地貌,而且受不良气候影响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2废水污染
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地表水及地下水系遭到严重污染,由于矿井废水中含有各种有害物质,未经处理超标排放会对地表植被!农作物等造成破坏;矿井排水疏干了地下裂隙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灌浆导致当地水资源日益匮乏,从而打破了整个区域水均衡系统,造成水资源逐步枯竭及河水断流等生态环境问题和矿山水资源短缺问题。
3废气污染
矿山开采中产生废气!粉尘等多种有害气体,使得长期坚守生产一线的职工成为矽肺患者;另外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矿区人体健康带来很大威胁;还有冬季采暖排出严重超标的烟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更不容忽视。
4地表环境的破坏
由于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多数矿山开采之后都没有进行有效回填矿坑,导致矿区采空区地表沉陷,严重破坏了部分建设用地和耕地,造成了我国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同时也破坏了周边很多民用建筑和自然地貌景观,不仅使矿区与周围居民纠纷不断,而且极大影响了整个区域环境的完整性。在矿山投产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和大量占用矿体表层土壤,严重破坏了矿区地表植被;对不断产生的固体松散废弃物(废石、废渣等)也随意堆放,长期经受雨水冲刷和风化影响极易发生流失,从而加速了对周边土壤的破坏,也使岩体失稳造成塌方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带来极大损失。
三治理措施与建议
1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价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与评价,能够有效了解矿山地区地质环境和自然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也有助于相关部门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理论依据。
2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
随着矿山环境破坏日趋严重,使得矿山环境污染程度加剧,进而引发多种地质灾害#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对矿山环境和灾害源头的监管和治理力度,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化及科学化的行业标准进行开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矿山资源开采可持续发展。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做好各方面预防控制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大先进技术和开采工艺的应用,减少矿山环境污染源,修建污水处理厂,减少废水排放量,保证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3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a)对已经封闭的矿山,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业投资开矿,相关部门要实行招商引资政策,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改造,也可以向国家申请专项治理资金,对一些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进行改造和治理,确保矿山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进而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率;b)政府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生态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利用,根据不同的受污染程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对多种地质灾害发生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治理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保证矿山环境地质灾害不再发生。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治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结语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商业机制
一、引言
2006年我国对煤炭行业进行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其中,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制度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确立的一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办法。陕西省作为能源大省,也积极投入到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践,主要针对煤炭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矿山环境破坏及地质灾害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手段。以往的生态补偿费进而转变成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这对诊治该省目前愈演愈烈的矿山环境问题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补偿费转变成保证金的形式后,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
二、陕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回顾
1983年,我国开始了矿产资源领域生态补偿实践,探索生态补偿费制度。陕西省于1997年颁布了《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及相关活动单位和个人按月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征收矿产资源开发补偿费目的是为了恢复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还要补偿当地居民因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损失,比如不能耕种的土地、房屋的坍塌裂缝的损失等。征收补偿费在一定程度虽然可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是要将补偿费设定在符合社会福利的最佳水平,其难度比较大。税费政策的不合理,也使地方损失较大。以榆林为例,仅2005年为国家贡献的能源价值就超过620亿元,而地方财政收入仅为23.8亿元,反差太大,地方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治理环境。加之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是按销售量或自用量确定的,而不是按储量来确定,这既流失了税源,又助长了掠夺式开采,同时多数煤炭企业没有把环境治理经费纳入企业成本核算,治理经费无法落实。神木县规定吨煤收取2元用于治理环境,神东公司不执行,吨煤只给0.2元用于村民损失补偿。如此粗放型开采和对环境治理的轻视给这座煤城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疮疤”。据了解,目前全市已有3202户成为“生态灾民”。在榆林大部分采煤区都出现了泉水断流、井水干涸、水地干旱、树木枯死等问题。到2008年底,榆林市因煤炭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面积达419.41平方公里,其中塌陷88.143平方公里,受灾人口过万人,损毁房屋3680余间,耕地2.7万多亩,林草地近7万亩,全市湖泊由开发前的869个减少到现在的79个。
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于2007年底,陕西省政府通过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陕西省煤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加大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保障榆林市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煤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与生态补偿费之比较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起步较晚,最早采用的生态补偿费意在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对矿山企业征收费用补偿因采矿造成的矿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以及对矿区居民造成的损失。现在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保证金制度,并已经在全国展开实施,希望能更好使采矿活动造成的外部成本内化。因此,对这两者进行比较分析是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表1从不同方面对这两者进行了比较。
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在缴费方式方面,补偿费征收与使用具有事后性,它不像保证金那样事先计入企业生产成本中,而是放在了企业利润之后。而保证金则体现了对环境恢复的优先性考虑,不论市场行情如何,企业利润如何,要想取得资源的开发权就必须缴纳保证金。从收缴主体上看,不管是保证金还是补偿费,其征收主体都是政府机构,从而造成了征收主体和被征收主体的不完全市场性。单从补偿费收缴标准来看,补偿标准制定的基本依据仍然是煤炭市场的行情,而不是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价值,征收目的与来源的错位使生态金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如果市场行情不好或者企业销售收入减少,那么企业就有理由少交或不交。事实上,很多地区都实行固定的标准,比如广西的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一7%。内蒙、包头和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则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
相比补偿费的收缴标准,保证金更加趋于合理。首先保证金的征收不再以企业利润为依据,而是以可采资源储量为基础,可见保证金具有了级差地租的性质。由于不同开采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程度不同,所以保证金缴纳的影响系数也会不同。表2给出陕西煤炭保证金的收费标准。
从验收返还方式来看,不予返还的补偿费制度是一种对环境资源“买断”的做法,缺乏对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保证金制度则调动了企业治理恢复环境的积极性,使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由软约束变成了硬约束,更加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
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的不完全市场性
生态金征收与使用涉及两大利益主体,生态金供给方,既煤炭资源的需求方(煤炭企业);生态金需求方,既煤炭资源的供给方(当地居民)。发达国家经过长期摸索,逐渐形成了产权清晰的生态金征缴制度。其基本运行方式是,需求方委托生态恢复公司或环保商业评估机构测算出生态金的数额,供给方也可以委托不同的资质机构对需求方的报价进行论证。通过博弈,双方就生态金交易的数额、时间及方式达成契约。煤炭企业只有在缴纳生态金后,方可获得开采许可证。在契约存续期间,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无论煤炭市场行情如何变化,企业的效益如何,由于保证金缴纳的事先性,从而确保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资金的足额到位。作为居民户,自然也不能视市场行情的变化,随意增加生态金的征收数额。
但在我国土地为全民所有,政府代表当地居民行使土地资源的使用与管理职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居民直接面对企业,行使生态金征收与使用的职能。政府的介入削弱了生态资源的市场属性,生态金供给双方的产权关系变得模糊不清,征收与使用的效能大打折扣。行政机关代替当地居民与企业确定保证金标准,令人们不得不怀疑他们有无资格或条件成为保证金征收的市场主体。因为,当一个行政主体行使煤炭资源与生态资源产权的互换职能时,生态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市场联系被掐断了,双方都不可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就保证金展开真正意义上的讨价还价。
(二)保证金征收标准过低
保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保证金征收的项目及标准核算依据存在较大问题。保证金标准制定的基本依据是矿区生态环境资源拟被破坏损失的价值和恢复成本。核定生态环境补偿标准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投入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算的工程,需要以较全面的环境会计与环境审计为前提条件。目前制定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标准虽已经高于以前的补偿费,但总的来看收费标准仍然过低,生态治理资金难以落实。《办法》规定,采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单位缴存标准和不同采矿方法对环境影响程度系数之乘积分期缴存的方式,缴存标准确定为3元/吨。按照这样的标准,有些企业所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远远低于其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的成本。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提取10元,而榆林的3元/吨的标准远远低于山西的征收标准。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没有承担环境成本,导致治理经费难以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被悬空。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利用率低,影响效益发挥
部分企业虽然实施了一些环境整治项目,但所占资金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未经报批直接使用该项资金,因而形成违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方案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监督。地方企业往往因审批不便而影响编报项目的积极性,导致资金闲置致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能及时发挥应有效益。
(四)相关利益主体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
1.央企或私企生产经营人员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保护生态环境一靠法制,二靠自律。在制度尚不完善的条件下,后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相比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老煤炭生产基地开发模式,榆林市煤炭资源的开发模式呈现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的特点。无论央企或私企,生产经营人员都呈现出很强的流动性,这点与老煤炭工业基地有很大的不同。例如,神华集团的煤炭生产基地遍布晋、陕、蒙交界的广大区域.但集团总部却设在北京。无论管理人员或一线工人几乎都不在当地买房,而是选择生活、环境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或来源地作为最终的归宿地。许多小煤炭业主也在榆林、西安,甚至是北京等发达城市购置了房产。在榆林,上至各级官员,下及平头百姓都清楚地意识到,如果仍然延续传统的采煤方式,随着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地居住的生态条件会不断恶化,而随着煤炭资源的枯竭,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依存的自然条件也将不复存在。生产主体的强流动性,使生产者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缺乏行为自律;相反,为了谋求日后更加安逸的生活条件,他们必须加大对煤炭资源的开采力度。
2.当地居民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弱自律性。强流动性对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行为的消极影响还表现在当地居民身上。现代人类生态保护文明仍然没有摆脱对人类自身利益保护的狭隘意识,人类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会顾及生态安全。因此,出于自身生存安全的考虑,当地居民理应充当生态环境最后的保护神,“家园意志”构筑了抵御生态环境破坏的最后一道防线。令人遗憾的是,这最后一道防线也在各种可观的补偿费的诱惑下慢慢失守。
五、政策建议
(一)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
虽然相对于全国其他省份,陕西省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标准过低,甚至低于恢复治理成本,矿山环境治理经费不能得到保障。但是,如果提高标准则会加大企业负担,甚至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然而,政府承担对社会经济进行监管的经济职能,在这一职能下,政府应该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营造合理的竞争环境,合理配置资源。政府也承担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社会职能,这类职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能由市场完全解决,政府应该从全社会的角度加以引导、调节和管理。
建议降低首期保证金收取金额,以减轻企业资金流短缺的负担,鼓励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同时,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在采矿活动过程中及采矿活动结束后,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验收,如果验收合格则退还保证金,如没通过验收,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限定期限内如未完成,则取消其终身采矿资格,并要求其缴纳矿山恢复治理的全部费用,委托专业生态公司进行治理恢复。这样既可以鼓励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又对其加以约束,大棒加馒头不失为上策。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定期不定期的对其矿山恢复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入第三方
市场机制是目前为止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为其提供完善的政治法制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支持,经济社会生活也难以步上和谐稳定的轨道。因此,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形成煤炭企业退出与生态企业进入的接续,运用市场机制完成保证金的使用与效果评估的连接。
按照常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经济代价比较高,商业利润低,很大程度上属于一种公共事业范畴,市场运行机制通常不适合环保事业。但是在一定的制度支持下,公共事业也可以通过商业运行机制加以建设。可以通过政府政策,加大对煤炭企业保证金的征收标准,鼓励拥有资质的生态恢复公司、监理公司、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市场,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引入这些企业的前提是煤炭企业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积极性不高并且没有制定出可行性方案。这样,矿山企业就必须足额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让这些企业对环境恢复治理,并对治理后土地的使用权优先考虑向其出售。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矿业公司和生态公司进行公平交易。矿业公司采矿结束后转让毁损土地。生态公司在政府政策支持下低价获得损毁土地的使用权及矿业公司所应缴付的全额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自由决定土地用途,同时生态公司可以收取固体废弃物,比如城市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然后用这些废弃物填埋废矿,并恢复矿山环境。这个过程中生态公司还可以获得固体废弃物处理费。整个治理恢复工作结束后,由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生态公司可以优先利用土地或者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转让使用权。这样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不但可以与固体废弃物处理有机结合,而且其运营方式也变成了更具竞争性的商业化运行机制。因此,在完善陕西省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引入第三方进入市场应该成为一个新的发展方向。
(三)对小煤矿进行整合重组
地方小煤矿在经营管理方面,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投入不足,不但浪费资源而且严重破坏环境。而煤炭行业产业集中度低正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根源所在。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地方小煤矿,可以提高煤炭行业的产业集中度,是实现煤炭行业集约发展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利于控制未来煤炭产量的过快增长,也有利于降低事故的发生率,同时解决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的问题,也更有利于保证金的征收及管理。然而整合并不是一般的“一刀切”,根据陕西省煤炭资源的特点,有的地方煤炭资源分布较为分散,比较适合小型开采,因此对于有实力的小企业在政策上应该积极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