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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信用研究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信用标准的制定,它是考核就业行为信用度的主要依据和重要工具。只有依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进行公正、公平和科学的考评,就业信用才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一般情况,在分析和了解一个人的就业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时,最直接的表达就是他所在的样本群里整体信用状况和个人信用状况的趋势表现。根据这个研究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是必要的。
一、主要筛选要素
个人就业信用与以信贷为主的信用体系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是研究个人就业行为,是对行为的发生趋势做出预测;后者则侧重的是个人偿还能力评估,以抵押参照为核验标准,因此在核验方法上也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主要是因为两者所选取的评估要素不同,信贷信用是以记录内容为主,个人就业信用则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一)六级分类要素
作为一个可以评价个人就业行为的信用标准体系,必须从各方面进行权衡,以确保各方利益。从信息的采集内容上,要求做到具有透明性、独立性、客观性和通用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体现公正、合理、先进与科学。通过对工商部门认定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研究,我们在对大学生就业各类行为进行分类时,采取了“六级分类法”,依据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相互补充的原则,全方位来考量就业行为的信用程度。“六级分类法”分别是“行为频率”、“主体”、“行业”、“发展阶段”、“环境状况”、“主观意识”等六个级别。
在调查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人的行为完全可以分为常态行为和非常态行为。失信行为往往是和其行为特征相密切联系的,一般都认为,最常见的失信行为(如跳槽)所表现出来的自我信用约束能力是非常差的,是更加不值得信任的行为。失信的程度,则是和主体相关,我们认为可将被考核的主体分为个人和企业(团体)。本文由收集整理根据行为发生的范围和影响度,体现了团体失信危害大于个人失信的原则。
我国工商管理权威部门将我国企业划分为20个行业的标准。在一些特殊行业的失信行为,其危害性会更大,需要我们作出相应的信用评估调整,以体现公正性。“行为频率”、“主体”、“行业”三个分类标准都具备很强的透明性、独立性、客观性和通用性。
就业失信行为,往往还会和主体行为发生时的发展阶段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一种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都会对外界或自身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是一个可持续的或长或短的过程,因此对主体行为发生时的发展阶段进行考核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往往还会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比如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可能会出现一些非个人意愿的行为而导致信用缺失,是有一定客观性的,即非恶意的行为发生。在考核的过程中应对被考核主体的环境进行考评,才能显示出标准的人性化和客观公正性。更主要的一点就是个人失信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被动的,这就是我们要考核的一个人的失信行为意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个体行为的发生是主动的,而有些个体行为的发生是被动的,是受到外来因素影响的,因此考核意识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二)四级权重要素
信用是考核的道德内容,其在法律之上,但考核失信行为时也应该有主次和轻重之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应注意不同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特征或道德内涵是不一样的。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调查发现,可以通过设置四级权重的方式,以均衡各种失信行为。即“四级权重赋值法”,分别是“国家法律”、“行业(部门)法规”、“内部条例”和“公众道德”等,我们赋予每个指标以不同的分值,综合考量就业行为的信用程度,以累进制形成对就业信用的评价,最终以“排序法”和“百分位法”表达出就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动态考核周期,统计信用缺失状况,分析信用缺失趋势,提供给征信人参考。
考虑到公平原则,我们对权重分值设置进行了调研,并采纳了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设置权重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四级权重的重要性分别为1、0.8、0.6、0.8,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失信行为超越了道德底线而打破法律约束时,那么他的扣分值权重是100%,而“内部条例”作为企业或组织的内部规定,在信用评估中,其重要性稍显不足。内部条例为个体行为在组织中对主体行为的最直接约束规范,一般情况是适用于企业、团体等小范围内的局部制度、规章等,是根据各团体或组织的实际情况和价值取向而制定的具有局部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带有一定的企业文化价值含义,比如企业对员工或合作人的业务行为、集体行为、交易行为等的约束和规范。而“公众道德”在当代中国法治所需要的道德环境系统中,是由社会主体的道德认知水平、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社会道德评价环境共同构成的。为了实现主体的权利,主体必须是诚实的和有信誉的;主体对于国家公共事务须有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公众道德体现了个体对社会的自我约束和适应。
根据以上要素,我们暂且将其称为“”法则。就业信用评估的基本原始积分即按照“”法则,以开放式标准进行评价。
二、排序法:个人信用趋势图
排序法是指根据被评估人员的信用原始积分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每一个人的相对等级或名次。等级或名次可从优至劣或由劣到优排列。那么,我们根据什么指标来对个人信用进行排序呢?在就业信用体系中,我们采用了“”法则,根据这个法则,可以对每个人按照不同的需求进行排序,比如,张三需要了解的是他失信行为中的被动失信行为,那么针对于个人行为要素进行核验并搜索和排序结果;如果他想知道他由于违反内部条例而失信的行为,那么针对于他违反内部条例的行为进行搜索并排序结果。
根据这样一个原则,那么一个人可以通过24种不同的分类排序来了解个人失信原因,而不是一刀切。笔者认为,这是较为全面反映一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方法。
但本文所展示的是通过综合的方式反映的排序状态,即在某个统计点,“”法则的总积分的排序状态。这个比较简单,表示的是个人信用度的绝对数,既可以是正,也可以是负。这里,我们不做积分运算,只体现信用变化趋势发展状况。如图1、图2:
图1中表现的某人的信用原始记录积分的变化趋势是,在开始随着时间的增加有所提升,但在很短暂的时间后即开始下降,直到在时间点y1之后,处于完全的无信状态。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极端情况。
图2表现某人的信用原始记录积分的变化趋势是,在时间y1和时间y2之间,他的就业行为是较为稳定的,没有任何变化。在时间y2之后,出现和y1之前一样的行为变化,这说明此人的就业行为一直是可信的。
但排序法的重点是在全部样本中选取一个衡量因素,优点是针对信用度来说,这个样本总数中谁的信用度高或底,可以做出一个非常公正的判断,一目了然;其不足之处就是过于简单,每一次排序只能找一项最基本因素。这是个绝对数,是个人信用积累的绝对值,没有通过任何计算,表明原始实际的信用度,但不代表其信用。
排序法的缺陷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选因素,所以有时会有一些误区,操作简单,仅适合于查询个人信用度积累过程的状况时采用。为了能客观现实地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我们引入第二个表达方式,就是百分位法。
三、百分位法:个人总体趋势
百分位通常用第几百分位来表示,如第十百分位,它表示在所有测量数据中,测量值的累计频次达10%。以信用积分为例,信用度分布的第十百分位表示有10%的人的信用度小于此测量值,90%的信用度大于此测量值。
统计学中,第25百分位数又称第一个四分位数(first quartile),用q1表示;第50百分位数又称第二个四分位数(second quartile),用q2表示;第75百分位数又称第三个四分位数(third quartile),用q3表示。若求得第p百分位数为小数,可完整为整数。具体到就业信用评估标准,我们可以认为,低于中位数的,为严重失信群体,高于第三四分位时为信用度较好的群体。
分位数是用于衡量数据位本文由收集整理置的量度,但它所衡量的不一定是中心位置。百分位数提供了有关各数据项如何在最小值与最大值之间分布的信息。对于无大量重复的数据,第p百分位数将它分为两个部分。大约有p%的数据项的值比第p百分位数小;而大约有(100-p)%的数据项的值比第p百分位数大。对第p百分位数,严格的定义如下:
第p百分位数是这样一个值,它使得至少有p%的数据项小于或等于这个值,且至少有(100-p)%的数据项大于或等于这个值。这个标准我们用来划定信用度较高、信用度高和失信、严重失信等界限,用其相对百分位置区分不同信用群体。
假设我们有1万个样本数据,每个人的信用变化趋势可以是随着时间的增加不断变化,并不影响其在某个时间点统计的信用百分位。
图3所展示的是某个人的信用总体变化趋势,这里同时考虑到并列积分的运算。y1是第一四分位,y2是第二四分位,我可以看到,此人的综合信用发展趋势是,在中分位以上的时间段比较少,也就是其信用积累状况不是很理想,其大多集中在25%至50%之间,属于经常失信行为较多。分析出此人的跳槽频率较高、违约事件较多。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和图1、图2有所不同的是y轴的变化。
一般情况,学校的考试成绩也经常以百分位数的形式报告。比如,假设某个考生在入学考试中的语文部分的原始分数为54分。相对于参加同一考试的其他学生来说,他的成绩位次如何并不容易知道。但是如果原始分数54分恰好对应的是第70百分位数,我们就能知道大约70%的学生的考分比他低,而约30%的学生考分比他高。这是按照群体划分标准比较科学和公平的体现模式。
百分位表达方式的优点就在于它不是单纯地说明一个人的信用度,而是通过分组的形式,可以长期考核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和发展趋势(不分组),并且可以通过查询不用要素(分组)条件下的信用状况和发展趋势,能更加详细地了解其失信的原因,便于企业选拔人才时量才使用。
四、计算模型
百分位法,不仅仅是要体现个人信用趋势,在应用上还可以为企业选择人才提供可靠的筛选服务,快速、准确定位到所需人才群体,使人才信用优势得到充分体现。
以下列步骤说明如何计算第p百分位数。
用原始资料计算百分位数xp时,关键是找出相应的百分位数在最小值(有序数列中的第1个值)和最大值(有序数列中的第n个值)之间的位次,并要求该位次的左边占第一个数到第n个数间距(n-1)的p部分,右边占整个间距的1-p部分。因此,若以d表示百分位数xp所在位次,则有:
公式中[d)表示取d的整数部分,x([d])、x([d+1])分别表示位次为[d]、[d+1]上的观察值。应用公式可对原始资料求百分位数和中位数。
例如,我们所有样本为1万人,按照顺序排序后的结果如下:
1 2 3 4 5 6 7…7500 7501 9999 10000
100 102 105 106 108 110 110…161 162 186 190
作为企业,想倒找第三四分位以上的生源,那么由公式可得:
d=1+(10000-1)×0.75=7500.25
则x75%=x(7500)+(x(7501)-x(7500))×(7500.25-7500)
=161+(162-161)×0.z5
=161.25
即75%分位数为161.25。当企业在要求信用度在75%以上的学生时,则很快就能将75%以上的学生快速匹配出来。
五、结论
通过以上计算,我们知道,如果样本数足够多,那么所获得的结果也就越接近真实值。就业信用体系的应用,就在于每个人都作为一个样本参与时,其考核效果是最理想的。我们通过计算,并将个人信用趋势修正后,以百分位的形式体现其发展趋势,将更加科学合理地表达个人就业信用度(见图4)。
关键词:信用;信用制度;文化传统
作者简介:曲(1982-),女,辽宁沈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企业理论等微观经济研究。
中图分类号:B82-053;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2-0144-04
收稿日期:2007-01-11
信用机制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某种方式的约束而使之守信用,因而研究信用机制就应该将人的特定偏好纳入到分析框架当中,而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或地区,都存在着其特定的经过多年历史的积累而演化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这使得生活在一定文化传统规范下的人有着一些相似的偏好。人们拥有的这种特定偏好决定了要使其在交易中守信用,需要有一套与之特定的偏好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这也就是说文化传统通过影响人的偏好将间接影响信用制度的形成和特点。
一、信用机制概述
信用机制指的是通过约束与激励促使人们守信的制度系统或体系。在现实中,人不是天生的自然而然地守信用。关键是要有一套制度,如果制度的安排使得当事人守信用比不守信用更有利可图,使人们有积极性为了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而抵制短期机会主义的诱惑,人们之间的信任就可以建立起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是一个制度问题。
(一)信用机制的实施原理
交易人守信用,是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自由行动的结果。而效用由效用函数中的自变量决定。所以,经济人总会选择一个行动以最大化其效用(杨春学,1998)。
以个人面临的选择为出发点,个人的行动可以表示为下面的链条形式:
在下面的行动链条中,行动包括守信用和不守信用。信用机制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增加人们行动链条中守信行为的支付,减少人们不守信行为的支付,而使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成为守信用。设想一个两人进行交易的博弈过程。博弈中,参与人A和参与人B都生产x和Y商品,在交易活动中,他们的策略空间不仅包括交易与否,而且还包括在交易中是否诚实守信。为简化起见,我们只考虑双方的策略空间只有守信和不守信,并且博弈方同时决策,所有博弈双方对博弈中的各种情况下的得益都完全了解,因而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这时交易双方的支付(payoff)矩阵如下。
在这一博弈中,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守信用,这对双方都是占优战略,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是(8,8)。在没有制度干预的情况下,从(不守信,不守信)到(守信,守信)的帕累托改进不可能发生。但考虑到新的制度安排的介入,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反转。比如由于制度的干预,博弈方的不守信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谴责乃至违约方的自责,而博弈的守信行为则会受到社会的褒奖。制度干预改变的博弈支付矩阵如下。如果双方在交易中都守信,则交易双方都会得到11单位的支付;如果交易中一方不守信,违信人会得到6单位的支付,同时交易对方遭到损失,只得到9单位的支付;如果交易双方都不守信则分别得到8单位的支付,该博弈的结果是双方交易人都守信。到此为止,信用制度通过对行为链条中支付的改变实现了对信用的维护(孙智英,2002)。
(二)信用机制的分类――从不同的实施方角度的分类
总体来说效用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人们从物质产品中所获得的物质效用;另一方面是人们从“自我完善产品”中所获得的“标签效用”。在这里,自我完善产品指的是一种精神产品,它能够提供“标签”价值,以满足人们对尊重、赞美、荣誉的需要,例如自我超越、人格完善等等。所以相应地,我们把众多的效用函数中的变量分为两个大类:一是物质产品,二是自我完善(精神)产品。这样,可以从两个方面将信用纳入人们的效用函数U(W,Z),其中W为物质产品,Z为自我完善产品。
1.第一方实施的信用机制――自律机制
所谓第一方实施的信用机制,也就是自律机制,是当事人通过自身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来守信用的机制,其是第一方实施的。通常由“自赏”来实现守信用时所获效用的增加,通过“自责”来实现不守信时所获效用的减少。因此,一般来说自律机制是“自我完善”产品引起的作用于精神效用的信用机制来实现其功能的。自律机制不是通过明确规定的,它是一种非正式规则。自律机制发挥作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1)对自我完善产品的敏感度U2。个人越重视其效用函数中的自我完善产品,那么不守信行为给他带来的效用损失就越大,也就是减少了其支付链条上不守信行为的效用水平,这将使得当事人选择守信行为。
(2)不守信行为带来的自我完善产品方面的损失在下一期的贴现值δ。该贴现值越大,在支付链条中下一期交易的自我完善产品的量就会减少,这将导致交易人效用减少,因而其会选择守信行为。
2.第二方实施的信用机制――对方惩罚机制
所谓对方惩罚机制,是通过交易对方对交易人不守信行为的惩罚来实现对交易人的约束并使之守信的机制,它是第二方实施的信用机制。严格来说,这种他人实施的惩罚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物质上的惩罚包括对失信行为进行罚款、长期不与失信人进行交易而使其得不到交易的好处等方式;非物质性的惩罚则有诸如个人声誉的损失、企业信誉的丧失等等。不过,物质性的惩罚与非物质性的惩罚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这表现在失信人声誉的损失会导致更少的人与其进行交易,使其遭受物质上的惩罚。总的来说,对方惩罚机制就是通过交易对方对不守信一方的物质惩罚所产生的效用损失超过其不守信得到的额外收益来发挥作用的信用机制。在交易的当期要表现为合同约束,它可以看作是正式规则;在长期则表现为不再与之继续交易的约束,并可以看作是非正式规则。对方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
(1)不守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也可以说是信息完全程度。被发现的概率越大,惩罚的可能性就越大,因而交易人会选择守信用。
(2)重复交易的可能性σ。重复交易的可能性越大,由于不守信行为而失去以后与他人的交易机会所带来的损失就会越大,因而交易人将选择守信用。
3.第三方实施的信用机制――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一种正式规则,它通过对不守信行为进行惩罚的强制手段以实现约束人的行为并使之守信。在这里,对不守信行为人的惩罚的主体不是交易人双方,而是第三方的强制性的法律机构,因此,它是第三方实施的制度安排。法律
制度发挥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
(1)不守信行为被识别的概率p,解释同上。
(2)法律惩罚的力度F。惩罚力度越大,不守信行为人的损失就越大,信用制度就越有效。
二、文化传统与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是由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两种形式有机组成的。正式的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信用制度主要是以合同约束、法律约束为中心的各种交易规则,是外在的、公开的、有规可循的层面。但现实经济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正式规则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比如:它无法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等等。而且,仅靠正式规则难以形成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力和聚合力。因此,非正式规则是不可或缺的。非正式的规则,例如习俗、交易习惯、意识价值等非正式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信用制度是长期演化形成的,是内在的、隐性的,但又是人们自然遵守的。市场经济的确立,离不开完备的规则,也离不开有效的非正式规则(钱颖一,2003),它们共同规范着交易人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准则。只有二者的共同作用、相互促进,才能形成完备的信用机制,才能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有序运行。
生活在同样文化传统下的人们的特定的偏好决定了要使之在交易中守信用需要与之特定的偏好特点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这里,我们将信用机制中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分开来进行讨论,其中正式规则包括合同约束(一次交易中的对方惩罚机制)和法律制度,非正式规则包括自律机制和多次交易中的对方惩罚机制。其中,从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的正式规则来说,相对而言是无差异的(如可以把合同法等由一个国家照搬到另一国家),所不同之处更多地是表现在非正式规则中,它更是与不同国家民族文化传统紧密相联。
(一)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信用制度选择
1.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基本特征
在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社会集团成员通常持有一种共同的信仰和理念,如共同信奉某种宗教或推崇一种全体成员部认同的价值观,并且会从中衍生出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与生活准则。在社会集团中,每个成员都是以某一宗教、种族或家族集团一分子的身份在社会上进行交往并从事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因此,每个成员的活动和行为都被认为与其他成员乃至整个社会集团是密切相关的。由于社会集团所具有的这种内在的“向心力”,使得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处于一种相对的“封闭”或“割裂”的状态,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则是以非合作为特征的。
2.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信用制度安排
(1)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非正式规则
a.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自律机制。在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人的偏好有一定的特殊性,人们比较重视其效用函数中的“自我完善”产品。这是因为,人们长期生活在一种具有内在“向心力”的社会集团内,如果做出不守信用的选择,产生的自责感会较之于生活在互不认识的人群中间做出不守信行为而招致的自责感更强,且将其带到下一期博弈中的贴现值也更大。总之,人们更加重视“自我完善”产品Z这一自变量。同时由于人们长期与集团内部的人进行交易,而与外部社会处于相对“割裂”的状态,所在集团内部交易重复的次数也更多。所以,生活在同一个集团的人们非常重视自身的信用,因而在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自律机制的作用是很强的,个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自律机制的约束。
b.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对方惩罚机制。对方惩罚机制是通过“他人的惩罚”来实施的信用机制。根据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他律机制分为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个人主义惩罚机制。集体惩罚机制是指:当某个交易者在一次交易中不守信用,那么在以后的各期,社会中的其他所有人都将不再与之进行交易。而个人惩罚机制的主体仅限于交易的另一方参与人,该参与人在发现交易人不守信时,当期即对其采取某种形式的惩罚措施或选择以后不再与之进行交易。可以看出,对方惩罚机制中的集体惩罚机制要比个人惩罚机制更为有效,因为如果一个人的不守信的行为只遭到个人惩罚,那么他可以在下一期的交易中选择其他的交易对象,重复第一期的博弈。只要市场上的交易者足够多,他的不守信行为就可以继续下去,因而个人惩罚机制的作用是很有限的。而如果不守信的行为遭到的是集体惩罚,那么这一参与人在以后的交易中将不会找到任何交易伙伴,也就永远不会得到交易收益。在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由于社会内部成员的“整体性”特征,人们重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在有人被观察到不守信用后,社会中所有其他成员将集体对之进行惩罚,不与之进行交易。
(2)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对正式规则的需求
由上可知,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自律机制和集体惩罚机制的综合作用很强,社会中作为非正式规则的信用机制比较完善,基本上可以满足对信用的保障。交易者习惯于非正式地履行契约和解决争端。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自律机制和集体惩罚机制能够对潜在的不守信用参与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所以对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与合同约束并没有很强的需求。在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社会主要靠自律机制和集体惩罚机制等非正式规则的共同作用来维护信用。
(二)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的信用制度选择
1.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的基本特征
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中,由于特定的宗教或文化信仰的作用,社会集团形成了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和相应的行为规范。自立、独立和个人主义行为得到社会集团的认可和高度评价,社会集团中不同的成员之间是完全独立的、自主的,他们的社会活动和行为与其他成员乃至整个社会集团都是毫不相干的。由于个人主义社会所具有的这种“离心力”,使得不同的社会集团之间处于一种“开放”或“整合”的状态,不同集团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是以合作为特征的。
2.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的信用制度安排
(1)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的非正式规则
a.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的自律机制。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人对效用函数中的“自我完善”产品的重视程度不高。这是因为这种文化传统下的人比较独立、自主,他们更看中自身的利益,不注重对他人的伤害,即便做出不守信用的选择,也不会有太多的“自责感”,并且将“自我完善”产品z的减少量带到下一期的贴现值δ也较小。总之,人们不太重视效用函数中“良心品质”这一自变量,同时由于不同社会集团之间处于“开放”状态,人们交易的范围并不限于集团内部,还可以扩展到外部的集团,因此同特定集团内部的人进行交易的次数也较少。因此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自律机制的作用较弱,在交易中自律机制的约束力非常有限。
b.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的对方惩罚机制。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社会集团中的不同成员之间是独立的、自主的,个人的社会活动和行为与其他成员乃至整个社会集团都是毫不
相干的。当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守信用时,能对他进行惩罚的只有交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中的其他人并不会对之进行惩罚。因此,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对方惩罚机制主要采取个人惩罚的形式,而个人主义的惩罚机制并不能很有效地约束人的行为,所以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对方惩罚机制的作用较弱。
(2)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对正式规则的需求
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只有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主要发挥着维持信用的作用,而个人主义惩罚机制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十分有效,所以有必要引入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下,对法律的需求相对较强,社会将主要依靠作为正式规则的法律外加个人惩罚机制来实现对信用的维护。
三、我国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与信用制度建设
(一)集体主义文化传统下的经济发展
集体主义社会的特点是社会成员重情讲义,谁不守信用,就等于在社会交往中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也就等同于被剥夺了社会的生存权。所以,在集体主义社会,信用不是一种手段而是一种生存方式。信用的严肃性是不需要严格规定的,因为谁都知道违规的严重后果。由于自律机制和集体惩罚机制较好地实现了对信用的维护,因而无需也就没有建立起正式规则的信用制度。然而这种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信用维护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可以奏效,但是在快节奏、高效率的现代社会中,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没有一套及时判明是非、对违规者给与惩罚的正式规则是行不通的。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深化,就出现了一种反常的现象――在“信誉之邦”,信用机制以及维护其的法律体系反倒不十分健全。
西方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个人主义社会。个人主义社会与集体主义社会最大的区别就是:在集体主义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受不成文的集体的约束,个人的信用行为是通过个人的内省来纠正和规范的;而在个人主义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行为则受成文的契约的约束,而且不光个人的行为是这样,国家和社会组织的行为也须遵循一种“社会契约”。在个人主义社会中,法律对契约的严肃性给予切实的保证。而在集体主义社会中,作为一种信用关系的“自律机制”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不能及时地建立有效的正式规则以保障信用,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也许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
由上可知,自律机制是一种非正式规则,法律制度是一种正式规则,而对方惩罚机制则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非正式规则:其中一次交易中的对方惩罚机制表现为合同约束的正式规则,而长期交易中的对方惩罚机制则是一种非正式规则。在我国,由于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使得一直以来非正式规则(自律机制与集体惩罚机制)在维护信用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因而没能建立起完善的正式规则。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非正式规则已不能完全实现对信用的保障,同时由于人们观念的变化,这种非正式规则的作用还有所弱化,因此,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正式规则(法律制度、合同体系等)(周汉华,2002)来保障社会信用。可以说,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既有替代性的一面,又有互补性的一面。就替代性的一面来说,当事人越积极、自发地讲信用,人们之间的信任度越高,正式规则就越没有必要,其重要性就越小;反之,正式规则越健全,正式合约越能得到有效执行,非正式规则在维持交易中的重要性就越小。就互补性的一面来说,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行(林其屏,2002),比如说,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如解雇条件,显性激励合同)可以由正式规则执行,另一部分(如内部提升)则只能由非正式规则维持,缺少任何一个机制,雇佣关系都不可能有效;另一方面,正式规则越健全,不履行非正式规则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遵守非正式规则的隐含约束;而反过来,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信用的社会里,正式规则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我国当前信用问题的出现主要归因于制度方面的因素,因此要根本解决我国现存的信用问题,就要以制度建设为出发点,不但需要保持延续我国集体社会固有的非正式规则(自律机制和集体主义的对方惩罚机制),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加紧建设正式规则的信用制度。在实践当中,我们应该做到:(1)发扬我国的优良文化传统,使人们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把信用道德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要素和力量,用自律机制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完善信息传输系统,使交易人的不守信行为为更多人所知悉,以强化对方惩罚机制中的集体惩罚;(3)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社会信用的法制基础,并加强执法力度,强化信用的法律保障,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个方面实现对信用的维护。
摘要:为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银行业积极转型,重新重视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个人信用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在银行业务中占比增加,个人信用评估重要性凸显。本文试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现状,制约我国现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出发,探讨如何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评估诚信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关键词:网上银行信用风险信用机制
一、网上银行的内涵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金融机构利用Internet网络技术,在Internet上开设的银行,是一种全新的银行客户服务手段,使客户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能够上网,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又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我国目前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的含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身份难以确认,追究违约责任等方面有较大的障碍。金融也是具有虚拟性的服务特点,因此,相比传统金融而言,基于网络而产生的金融业务更容易发生信用风险。
在信用价值被忽视的情况下,一些银行和个人既不会有目的地利用信用手段增强经营实力,也不会注重自身的信用形象和地位,造成了宝贵的信用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历史和现实表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
2.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最近几年,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相对滞后,银行交易活动中失信现象非常严重。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我国目前还基本属于空白,信用风险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交易当事人的不诚实不诚信的行为屡见不鲜,彼此金融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而最主要的是对相应的不诚信的交易行为的惩戒力度非常不够,使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他个人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太低,远远低于他不诚信所得到的好处,而社会上没有一种舆论对他进行谴责。
首先,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严重缺乏。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的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信息不够通畅,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很多企业与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社会上信用缺失现象非常普遍,没有信用的经济个体,竟然还会有交易行为的发上,说明整个社会行为和舆论取向会大大制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不利于信用状况的改善和提高。
其次,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导致的违约的可能性很高。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不仅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有制度层面的因素。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状况的不完善性,整个社会对信用评价的重视程度不高,个人和企业用户对网上银行还没有达到完全信任,这也间接阻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3.银行机构内部的信用风险。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系统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网上银行业务引发信用风险的机会比以往增加。例如,当银行未能稳定地提供安全、准确与及时的网上银行服务和产品或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不如公众预期的那样好时,银行信用受到质疑;内部员工操作失误和欺诈使用户遭受损失,可能会削弱消费者或整个市场对银行是否具备适当管理互联网交易能力的信心,甚至还会导致整个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因客户流失而中断,银行信誉便因此受损。所以没有信用的基础,想要高效地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确实是不现实的。
信用风险影响着银行建立是否新的客户关系或业务渠道,也可能导致银行面临诉讼、财务损失及客户流失的不利局面。如果银行机构因从事网上银行业务而遭受信用风险,那么网上银行业务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命力将会受到削弱,其发展势头也必将遭到遏制,会起到反方向的作用。
三、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健全建立信用机制。要建立整个社会信用机制是一个社会系统复杂工程,要全方位地努力,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配套工程,以期能够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制度框架。
2.建立银行内部信用管理机制。银行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对客户进行追踪调查,以保障银行的切身利益,促进网上银行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银行在进行网上业务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就会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无法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信用损失。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网上客户档案,并定期进行跟踪调查,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2)提高风险测量水平。信用风险评估对银行来说是一项复杂而极其重要的工作。要求银行具备准确地识别的风险和实力,在整个银行的范围内为用户评定出统一且准确的信用等级。银行也需要培养专门的人才从事信用管理的工作。
(3)合理利用客户信用信息。目前,针对房屋贷款还款信用规范还是比较普遍的,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3.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目的是与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接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的,可以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极力维护评级的公正性,可以帮助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一方面通过向银行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促进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使失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要远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以此来弥补法律惩罚的不足,确保社会信用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整个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企业尚未全面认识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中国企业家信用状况调查表明,60%以上的企业老板表示跟人打交道要小心提防,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调查显示,虽然我国企业信用状况开始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中国企业信用不足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有关部门执法不严;第二,部分企业经营者信用意识淡泊,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制不健全;第三,企业普遍追求短期行为;第四,恶性市场竞争,信用期限放宽;第五,部分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素质不高。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与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改善中国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于提升中国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促进中国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点继续深化企业信用管理,提高我国企业的信用水平:
1、加快我国企业信用立法步伐,完善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一方面在于证明、查验企业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在于开发、利用企业的信用资源,并通过制度来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实现企业生产发展效率的最大化,从而建立起优良、健康的企业信用发展外部环境,对企业自身乃至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制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但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的目的与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如,目前有很多小企业通过破产来逃弃债务,而又无从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强化破产人的责任。
加强失信惩罚的力度。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行为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时,它会选择失信。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失信行为是为牟取暴利,而由失信付出的成本却很少。我们应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将可大大改善我国企业的信用状况。
2、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建立并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由于信用缺失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信用缺失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信用缺失制约了中国企业的发展;信用缺失有损我国形象,不利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信用缺失危害金融机构,伤害银企互利关系;信用缺失危害客户,损害消费者利益。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不是企业内一个部门或几个人能够做到的,必须得到公司从领导层到基层员工各个层面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虽然全国已建立了许多官方的信用信息系统,但是,企业信用信息还不够全面,咨询系统尚不完善,税务、海关、工商、统计、技术监督等政府部门的大量企业资信资料未被利用,尤其是个人信用系统缺失。以信用为经营对象的资信公司十分缺乏,企业信用状况得不到真实评估,交易者要获取企业真实的信用资料十分困难。因此,如要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必须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企业信用评估就是由合格的专业评级机构或部门受评估对象的委托,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估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规定为依据,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严谨的方法,对受评企业履行相应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及测定,对与评估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或咨询行为。信用评估体系完善需规范发展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3、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仍然很低,大多数企业都尚未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即使是那些建立了信用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也很低,企业普遍没有建立起系统、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存在的信用管理缺陷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企业管理层重视不够;第二,企业信用管理的地位仍然低下;第三,没有优秀的信用管理人员;第四,企业信用管理职能单一;第五,没有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政策。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首要任务是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必须完善企业在赊销、赊购、投资、担保等各项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管理流程和技术手段;保持应收和应付账款的最合理持有,保障应收账款及时足额回收,保障投资、担保等业务的安全性:通过资信调查,收集客户的各种信用信息与数据,加以综合处理、判断,对客户的信用质量作出评价:权衡信用销售的风险与收益,制定恰当的信用决策,并对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管理。其目的是对各种规模的企业,在力求达到销售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