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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是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的物质因素进行代表值测定,推导确定环境质量及其污染变化趋势。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帮助人们了解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程度的重要手段,对环境治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环境监测内容、类别和目的
1.1环境监测内容
环境监测一般包括现场调查、设计监测计划、优化布点、采集样品、运输/保存样品、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综合评价等过程。环境监测的对象主要包括监测各种反应环境质量变化的自然因素、各种人类活动与环境有影响的人为因素,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各种成分。具体来说,环境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水、污水的监测;大气和废气的监测、噪声监测、土壤污染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污染监测和放射性污染监测。除此之外,环境监测还包括振动、电磁辐射、热、光和卫生监测等内容。
1.2环境监测分类
(1)监视性监测。对各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的经常性监测(常规监测或例行监测),监视性监测是监测站的第一位主体工作。监视性监测包括对各种污染源的监测和检测,既要监测污染物含量,也要监测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程度等。监视性监测是及时了解当前环境主要情况的重要手段。(2)特定目的监测。多发生意外的高浓度警报时,便于及时掌握污染造成危害之前采取的预防性监测措施,确定紧急情况下污染程度和波及范围,属特例监测或应急监测范畴,按监测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污染事故、纠纷仲裁、考核验证和咨询服务监测四类。(3)研究性监测。即科研监测,属于高层次、高水平、技术比较复杂的一种监测类型,通常需要多个部门、学科共同参与完成。研究性监测主要是研究污染物或新污染物自污染源排出后,其迁移变化趋势和规律,以及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体的危害及影响程度。
1.3环境监测目的
环境监测目的包括:评价环境质量、预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监视环境管理的效果以及对环境综合防治对策等。通过环境监测获得的数据评价环境质量现状,帮助判别环境质量与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是否一致,了解各种污染物分布情况,并预测污染物的扩散趋势,以便提前做好防范准备,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充足且科学的理论依据,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评议、咨询和考核验证为目的的环境监测重点是要做好相关资料收集,记录环境监测数据,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其中,考核验证类监测还需要作出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的评价,事故类监测则需要对污染区域进行现场观察,确定污染源、影响范围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2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性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治理的第一个重要步骤,也是环境治理措施制定是否科学的关键,做好环境监测对于解决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1使环境治理基础工作更扎实
环境治理的具体方案的制定依据的是环境监测的结果。针对环境监测得出的环境质量现状作出相应的环境治理措施安排。例如,环境监测发现周边环境状况较好,所需治理的措施和投入的力度就会相对小。反之,环境监测发现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程度较为严重的,后期就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环境治理措施。此外,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也会影响环境治理措施的出台,是环境治理措施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详细的背景调查、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样品分析以及数据处理等每个环节,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五性”,从而作出对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作出准确、科学的评价和判断,了解并预测各污染物类型、浓度和发展趋势,从而为从源头做好环境治理奠定扎实基础。
2.2使环境治理措施更有针对性
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多个领域,不同领域的污染物类型区别较大,通过环境监测能够帮助人们及时了解环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趋势。在开展环境污染物治理时能够帮助人们采取相应措施选择污染物危害大、污染物出现频繁的作为重点整治对象,把有限的财力、物力重点投放至重要污染物的治理上,提高污染物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同区域的环境污染因素差异性较大,根据区域环境污染现状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并为区域环境污染物的类别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因此,环境监测工作能够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目标措施,抓住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能够作出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促进环境治理效果。
2.3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相互促进
环境污染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要求环境监测技术不断的改进、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断的提升,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不断丰富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让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保护提供更为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使环境监测自身工作也更具针对性。环境监测检验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合理性,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环境监测和治理互相依存、互相配合并相互促进[1],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此外,环境监测的长期开展,能够检验后期环境治理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污染物是否得到控制和降低,对未来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结语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发展的一大瓶颈性问题。要积极发挥环境监测站环境治理中的促进作用,根据环境监测的内容和不同类别,认真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治理措施的制定和出台提供可以参考的现实依据[2],不断促进环境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华,陈勇.环境监测与环境治理间的关系[J]绿色科技,2015(3):233-234.
立法上的缺陷、刑罚处罚较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少等问题,使得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恃无恐,因而对于环境犯罪的立法的完善已迫在眉睫,通过明确严格责任的原则、引入危险犯等概念,加强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威慑力,并且通过合理适用罚金刑从经济根源上减少环境犯罪,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
过去一年之中,PM2.5数值牵动着国人的神经,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全民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中国在超越许多国家,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同时,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始阻止发展的步伐,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关注也被提到最高点,两高更是相继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
一、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
伴随着环境污染的日渐严重,对于环境治理的关注程度的持续增加,有关环境犯罪的法律也频频出台。
《刑法修正案(八)》则对97《刑法》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修改,将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同时对环境污染物质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扩大以及扩大了对于“环境”的界定,使得“环境”的一词的范围涵盖性更高,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2013年两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标准予以明确,缓解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过程中取证难,认定标准模糊的缺陷。该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予以划分,降低了入罪的门槛、也将污染物的范围和种类再次予以扩大,并且使得自由裁量的范围被进一步限制,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
同时加强了对于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的力度,对于敏感人群、特殊区域和期间予以特殊保护,解决环境犯罪举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困境,有舆论认为中国已经迎来了对环境犯罪,“重典治理的时代①”。
二、环境犯罪立法的问题
(一)对于环境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归属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就意味着环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制度,从客体上就限制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制范围,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带有了行政从属性,也使得环境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较低。这与当前社会立法者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是背道而驰的。
(二)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的表述不规范
除了破环环境资源保护罪之外,在分则中也有其他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大部分被归入走私罪这一章节中。这样的立法结构使得刑法不能全面的对环境权进行定义、概括。其次目前对于环境的定义相对狭窄,如近年频现的光污染等新兴污染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空白。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违罪刑法定的原则。
(三)对于环境犯罪刑罚观的缺陷
《刑修八》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既以法定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但当严重的环境污染产生时,通常是不可逆、无法补救的,若入罪标准是达到严重污染时,侵害结果将持续存在,不因行为人受到处罚而终结。因此等行为实施完成再进行治理为时晚矣。
尽管对环境犯罪行为触犯数罪,明确从一重罪处断对的原则。环境犯罪将面临无期、甚至是死刑。但从总体来看,其所受的刑罚与行为造成的危害不相适应,很难提高刑罚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罚金刑处罚总体偏低,尤其对单位犯罪实施罚金刑时,与其由此获得的利益存在较大的差距,使企业甘冒风险实施犯罪。另外,对环境犯罪提起刑诉的案件极少,更多的都被处以行政处罚就不了了之,结案数和实际犯罪数之间的差距巨大,刑法的威慑力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环境犯罪立法的对策
(一)在刑法中单设一个章节
现有的涉及环境犯罪的罪名较为松散,仅依靠刑法修正案对原有条文进行修改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应将分散在各章节中关于环境犯罪的条文整合,单设专节规制环境犯罪行为,既体现立法者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更能突出环境权的特征。
将该章节列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之间,既可以突出立法者对生态权益的重视,也是生态本位思想的体现。同时环境犯罪通过危害环境,从而侵害到个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较之单纯侵害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更甚。
法律中现有的环境立法较为滞后,存在较大的空白之处,因此应根据当前社会对于环境犯罪的分类,增加新的罪名。并且将现有的刑法条文中的污染环境罪更加进一步的细分为多个条文。
(二)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由于我国对环境犯罪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导致对环境犯罪追究刑责的比例偏低。
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使得环境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明显,环境的传导效应,使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且不断扩大的过程,甚至以现有技术和知识无法测量,那么对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更难了。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呼吁引入相对的严格责任以应对主观罪过无法确定的情况,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危害结果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所造成的,其以尽力避免,通过部分证明责任的转移,避免环境犯罪追责难得困境。
(三)在环境犯罪中设立危险犯
环境犯罪从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降低了环境犯罪的入罪标准,但是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得行为一旦实施足以产生危害且这种危害不可逆,这就决定对于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需要侧重于预防。环境犯罪危险犯就是当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产生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这使得法律更早的介入环境问题,防止结果的恶化。
同时以预防为主的环境犯罪治理得到全世界普遍的认同,多部国际公约对于预防原则均有说明,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支持下,对于危险犯的引入具有其现实意义。
(四)完善罚金刑的相关规定
罚金刑与环境犯罪的诸多特征是相符合的,也是当前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方式。单位为了牟利进行犯罪因此对其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既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②。因而对于环境犯罪适用罚金刑有其合理性。
因此应对环境犯罪的罚金刑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确立权威的罚金计算公式,解决目前罚金数额标准不定,法官自由裁量过大的情况;建立财产状况的调查机制,以结合行为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以综合考量。引入“日罚累进制③”,环境犯罪结果的延续性、长期性和“日罚制”罚金的特征是相契合的,也可以成为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规制的一种探索。
关键词:乡村环境 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相提并论。可见党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然而由于受客观环境的局限和农民自身的环保意识不强,大部分农村存在着垃圾到处倾倒、污水随意排放、家禽家畜粪便任意堆放的现象,加强乡村环境治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笔者通过走访调研、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分析思考乡村环境治理的有效手段。
一、当前乡村环境治理存在的普遍问题
1.宣传不到位,干部、群众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到位。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既需要干部转变旧有观念,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又需要培养广大村民热爱乡土、保护乡土的积极性。一些乡镇干部没有把农村环境保护放在工作重心,甚至认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可有可无,致使环境治理进展缓慢。此外,宣传教育引导力度不够,不少群众环境治理漠不关心,环保意识和环卫常识缺乏。
2.缺乏科学规划,缺乏技术支撑。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乡村在治理环境卫生上还缺乏统一的规划。特别是有的村落在规划建设中对垃圾处理、排污、家畜饲养及粪便堆放等问题考虑不够充分,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有的村落,垃圾箱虽建立了但清运不及时,排水渠虽修了但污水排不出村,反而形成二次污染。垃圾污水粪便等处理难度大、花费大,必须转变过去简单的做法,探索出符合农村实际的污染物治理方法。
3.资金投入不足,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尽管近几年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上投入的资金逐年增加,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广,农民数量多,产生的废弃物也多,致使投入的资金仍然相对不足。有的农村虽然配备了垃圾箱,但由于缺乏资金,难以给付工资,使得垃圾箱成了摆设,垃圾堆积如山,并引发水污染。
4、政策机制不完善,治理成果巩固难。现行农村保洁员工资的结构基本上是由县财政出一部分、乡(镇)村筹集一部分的方法进行发放,但实际情况是村一级由于无集体经济支撑,由村一级筹集的资金无法落实。从而,导致农村保洁人员严重匮乏,现有保洁员工作积极性不高,队伍不稳定,作用发挥不好,治理成果难以巩固。
二、对开展乡村环境治理的建议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科学的规划是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规划合理与否,必然直接影响农村的后序建设与发展,也必然影响到农村环境。因此,要高度重视乡村规划工作,规划先行,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划要超前考虑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粪便堆积等农村实际问题,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道路、水沟、公厕、绿化美化等多种因素,做到有实用性、可行性、操作性。
2.加大投入,鼓励环保投资。环保资金能否到位,到位的资金是否切实用于农村环境治理,关系到农村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和成败。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县(乡)财政应将环境卫生治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提高财政投入新农村建设、环境建设资金的倾斜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集政府、集体、群众多方力量,通过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对村级卫生治理实行以奖代补、以物代补。二是整合打捆项目。环境治理项目资金应严格落到实处,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打捆”涉农项目资金,使农村环境连片治理项目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农村新能源开发相结合,与基本农田改造项目相结合,整合项目、集聚资金、成片进行、同步推进,使资金的效用最大化。三是运用市场机制。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鼓励民间资本、社会力量投资生态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路子。
3.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农村环境卫生治理是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国土、城建、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坚决执行规划,把拆违还耕、拆违还绿、拆违治脏、拆违添景有机结合起来。水利等部门加强河道治理与执法;环保部门重点监管企业生产垃圾和村民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置;林业、农业等部门重点指导和规范清洁种植、畜禽粪便治理和生态家园建设。
4.大力宣传,提高村民环保意识。通过等媒体,通过宣传标语、展板、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形式强化宣传,使环卫知识家喻户晓,
5.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纳入各级政府工作日程,将环境保护和治理与干部考核评比挂钩。发动广大村民,开展集体环卫活动,通过评比形式予以奖惩,营造人人争当环境卫士的良好氛围。对于可能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工程项目,要进行严格的环保评估,从源头上遏制破坏行为。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群众监督职能,全程监督企业运行,健全事后审查机制。多管齐下,建立起一套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呵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杨麟.湖南省农村环保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3
[2]丁培轩.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的问题及对策[J].北京农业,2013,12:273-274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的疏忽,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生活环境呈“脏、乱、差”的样态。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环境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环境治理已经迫在眉睫。党的十报告提出要“要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抉择,是在发展理念的与发展实践的重大创新。新的时期对农村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是推进农村现代化变迁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农村环境的持续恶化制约农村社会的发展
近来年来伴随着经济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随着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应用,给土壤及地下水资源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农药、化肥、农膜的大量应用,中国1.5亿亩耕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土壤耕种能力对化肥、农药的依赖性增大。在农业耕种过程中大量的农药使用造成农作物药物残留问题,农产品质量下降。虽然农村社会的生产方式与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仍停留在传统阶段,生活垃圾随处倾倒,白色垃圾随处可见。很多地区的池塘都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农村整体环境呈现“脏、乱、差”的景象。一些污染大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如造纸厂、化工厂等污染大的企业污水随意排放,对地上河流、地下水资源等造成极大危害。如一些化工厂急于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环境危害,将污水直接排向地下,由于地下水的隐蔽性,一时难以发现,但是对农村整体地下水资源的危害确是毁灭性的,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重城市、轻农村的环境治理政策导致农村环境治理缺位
由于农村地区幅员辽阔,长期以来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在中国的发展战略中,一直对城市环境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态势缺乏科学、客观的认识。加之地方政府发展理念中的重经济因素的偏向,导致对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农村是城市工业生产的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输出地,消耗了农村大量环境资源。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产业结构的不同,城市环境排放的废物远远大于农村,不断向农村转移,导致农村环境不断恶化,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城市并未向农村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支付治理补偿费。一些农村地区成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一些污染物排向农村却不包括在治理范围之列,并且对于农村小水体、水源地、耕地等治理和保护也未加考虑。作为环境治理的政策长期主要用来治理城市环境,对广大农村环境的治理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1]。
(三)缺乏农村环境治理的机制
中国环境治理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城市地区,对农村环境关注较少。在中国城市地区,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环境治理机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环境治理机构不健全,农村环境治理、监督体制不完善。这源于多年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体制,以及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忽视。政府在农村环境领域的公共管理职能长期缺位,未能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环境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个人或企业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只能由公共的权力机关来代表公共利益。在环境治理的框架中,政府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共的利益,而且基本垄断了环境制度的供给,应当充分发挥公共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农村“环境良治”的实现。因此应发挥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在政府的引领下,发挥群众在环境治理中的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的行动中来。
(四)农村居民环保意识仍需提高
长期以来,农村居民一直沿袭传统的生活方式,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环保的知识掌握不足、环保意识较弱。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大多关注自身经济条件的提高。对环境的重要性并未上升到重要地位,甚至一些居民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居民无关。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难以发挥环境治理的主体与监督作用,导致环境治理难以收到科学的反馈信息,环境治理效果较差。
三、对策分析
(一)以政府为主体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
随着经济发展造成的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环境问题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以可持续发展观为引领,生态文明观、环境公平观、环境正义、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环境保护新理念开始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当前农村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应以政府为主体,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强化环境观念。转变过去经济发展优先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的不合理的思想,树立环境是农村发展的根本的理念,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基础上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环境权益。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方参与与监督的环境治理体制
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作为公共事务的人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发展的长期战略制定农村环境治理的目标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方参与与监督的环境治理体制。对环境治理的力度纳入政府考核的主要目标,同时在地方发展中坚持环境为本的发展策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农村居民及各级组织既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同时也应积极发挥他们的主体性作用,提高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与社区发展结合起来,让村民在环境治理中监督治理的效果,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的行动中来。
(三)健全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
从目前来看,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某些方面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但是总体来看,呈碎片化的状态。因此应从农村长远发展的角度,逐步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是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切实有效地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尽快修改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居民环境权益诉求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同时健全和完善权利保障法律机制,使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各项环境权利,这是实现农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根本保证。在微观层面,对于农村环境治理应该以村委单位,建立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制度。
【关键词】雾霾治理;环境治理;现状;措施
一、背景
今年入冬以来,雾霾多次笼罩我国大部分地区,各地建筑物隐入白雾中。有数据显示,最有害的污染物之一PM2.5的浓度为比世卫组织规定的24小时安全水平高20多倍。2014年1月4日,国家减灾办、民政部首次将危害健康的雾霾天气纳入2013年自然灾情进行通报。面对如此严峻的雾霾情况,必须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改善环境,解决雾霾环境问题刻不容缓。
二、雾霾天气的现状及危害
9月以来,我国中东地区陷入严重的雾霾天气中。中央气象台将大雾蓝色预警升级至黄色预警。环保部门数据显示,从东北到西北,从华北到中部到黄淮、江南地区,都出现了大范围的重度和严重污染。
雾、煤烟、汽车尾气、建筑粉尘以及工业排放的有毒混合物滞留空中。城市的天空再也看不到蓝天白云,近在咫尺的人和物变得朦朦胧胧。一些人因此感到喉咙痛、眼睛刺痛、头痛等不适,医院呼吸科人满为患。全国多地出现的雾霾天气还让一些航班停飞、剧组停拍外景、污染企业停产。
由此可见,雾霾天气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们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我们已经为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果不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产业结构、改变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要想减少雾霾、改善空气质量将非常困难。因此,解决雾霾问题,缓解空气状况已迫在眉睫。
三、针对雾霾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针对雾霾问题可采取的措施
1. 增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建设。
2. 要求企业减少污染供需。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环境的重视程度,排点减排企业,要求重污染企业停产,切断污染源,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供需。
3. 加强监管力度。我国不少城市环境治污目标仍然偏离颗粒性雾霾治理。多年来,我们在环境治污方面向西方标准看齐,如长期把欧2、欧3、欧4甚至欧5标准付诸监管细则,不符合上述排污尾管标准的车辆不能出厂,不达标的烟囱推倒、迁移。将监管落到实处,加强监管力度,带动社会从细微处着手治理雾霾。
(二)社会针对雾霾问题可采取的措施
社会方面应对雾霾问题,可加强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提倡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节能减排,呼吁减少露天烧烤等。号召群众真正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自发自觉地为环境保护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个人针对雾霾问题可采取的措施
1. 雾霾天气少开窗。
2. 外出戴口罩。外出戴上口罩可以有效防止粉尘颗粒进入体内。外出归来,应立即清洗面部及的肌肤。
3. 适量补充维生素D。冬季雾多、日照少,由于紫外线照射不足,人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必要时可补充一些维生素D。
4. 饮食清淡多喝水、补充维生素。雾天的饮食宜选择清淡易消化且富含维生素的食物,多饮水,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这样不仅可补充各种维生素和无机盐,还能起到润肺除燥、祛痰止咳、健脾补肾的作用。
5. 最好不出门或晨练。雾霾天气是心血管疾病患者的“健康杀手”,尤其是有呼吸道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的老人,雾天最好不出门,更不宜晨练,否则可能诱发病情,甚至引起生命危险。
四、环境治理措施――调节能源结构
为探寻导致雾霾的罪魁祸首,一些环境学者将矛头指向以化石燃料、尤其燃煤为主的中国能源消费结构。要求加快经济转型、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的呼声不绝于耳。
调整能源结构能有效改善环境,治理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这两个目标,应当并且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如何做到,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一)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的比重极大,而天然气所占的比重极低。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三类传统能源消费的比重是优化调整能源结构的主要任务,也是其重中之重。根据英国石油公司(BP)《2011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0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呈现出“煤炭一头独重,天然气无足轻重”的特点;而同期美国能源消费总量基本形成“三足鼎立、石油稍重”的格局。在能源结构调整中,我国应当逐渐减轻对煤的依赖程度,大力推进天然气的利用。
(二)积极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不仅可以增强中国能源系统的抗风险能力,保证中国在未来的国际能源产业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还可以满足广大农村地区人口的能源需求,减少森林过度开采和植被破坏的现象出现。同时,中国还应大力推进海洋能、氢能、燃料电池、生物液体燃料等新能源的开发,扩大能源的利用范围。
(三)大力开展节能环保,实现低碳消费。
保护环境、治理雾霾,重要的是增强个人的环保意识。每个人都应行动起来,将环保节能的思想带到生活中,从小事着手,如随手关灯、废物利用等。大力开展节能环保,实现低碳消费。
五、结语
雾霾天气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我们的出行与生活,甚至已进一步影响到了我们的健康。雾霾治理如今已上升为环境治理层面,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环境治理现状的不足。因此,应积极关注雾霾等环境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总的来说,环境治理不应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而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发展的同时,顾及到我们安身立命的环境,协调好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 游丽琼,付萌萌.同呼吸,共担当[C].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