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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治理; 市场调控模式; 政府强制模式; 企业自觉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顾漫长的人类历史,生态环境问题在工业革命以前,对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在此之前,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主要源于环境自身的变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啸、台风等,所以又称为原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内源性生态环境问题;但在工业革命这一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后,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为这一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森林锐减、酸雨扩大、陆地沙化、水资源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其始作俑者为人类自己,所以又称为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外源性生态环境问题。若忽视这一问题,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人类文明的断送。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通过市场调控、或政府强制、或企业自觉等各种治理模式的尝试,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使其好转。然而,在进行众多的尝试之后,无论是实践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均发现上述任何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都会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基于此,相当比例的学者提出生态环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过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治理过程的协商化、治理结果的实效化。笔者将在梳理上述几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各自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彼此之间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
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应当通过产权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从产权、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决策时,无论产权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可自行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无需政府干预。由此可见,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市场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减少共有物,从而尽可能减少“公地悲剧”发生的广度和深度。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即指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不同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们进行技术革新,合理开发并有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尽管这一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生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车”现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态环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每个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动机,而对公共的事物则关心较少,甚至没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无一不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应有的关怀,进而出现悲剧性的结果。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认为,如果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确的产权界定,就会明确损害责任,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即让生态环境副产品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会、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分摊,从而有效抑制生态环境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2. 生态治理的市场性。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总是存在着矛盾的两方面。即一方面,生态环境资源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其需求却是无止境的。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其最佳状态就是缓和双方矛盾,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亦称帕累托状态。即指社会用最低成本生产人们需要的产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使资源利用能达到最大满足水平的状态——没有使其他人境况变坏而使自己境况变好的状态。实践证明,以自然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计划资源配置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的,而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则是可行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主要是运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合资、TOT模式等不同市场调控形式,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实现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从而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这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完善的产权制度,还包括完全信息、体现价值的市场价格体系等。事实上,有些条件往往是很难完全具备的。如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市场是不存在的,没有价格,并不能通过市场行为来进行交易;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产权是不能明确界定的,像臭氧层、公海、大气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尽管产权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来维护其产权。此外,还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价格的影响因素极为复杂,有无形与有形之分,要想合理体现其价值是非常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调控模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建设大量的环境基础设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对此就易造成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可以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弥补政府的生态环境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务。在生态环境共有的情况下,一些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在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企业员工也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场化的结果则是效率的提升与服务质量的优化。三是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引入了价格机制,并以此作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们必须通过购买才能使用。这就会督促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时,尽量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并引导人们努力探寻可替代的资源,从而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
2. 不足。一是市场的不完备性难以克服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负外部性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完备性,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在运作环节面对各种成本与收益的选择时,往往对生态环境这一因素会有所忽略。加之环境投资者在改善环境的过程中,环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资者所有,而是全社会共享,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人”一般都秉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来行事,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会围绕着如何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来进行思维和实践。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矛盾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不仅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反而会造成更大层面的环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响市场调控模式的效用。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对象是多数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态环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关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赔偿或获得补偿)。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要花钱的,这一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产生了交易成本,这笔费用的存在自然对该种模式的效用会产生影响。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无疑给政府干预生态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一干预主义的指引下,政府被赋予了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预权力在人们对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无限放大,进而产生了一种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所谓政府强制模式是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被视为唯一的管制主体,通过依赖其行政性、经济性、法制性等手段,规范社会各界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中的行为,并强制其承担相应生态责任的总称。这种生态治理模式在初始阶段,对于解决“看不见的手”——市场所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治理模式强调发挥政府生态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通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种生态环境政策和制度,治理过程完全依赖现行政府的行政体制,从而使得整个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权力的无限性。为提高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长期扮演着环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导者、区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视为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权威、最无私的代言人,能够代表公众的意愿和利益来行使生态环境治理权,理性地配置一切权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负的外部性,这恰是市场交易无法自主实现的,而政府却能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行为和供给不足等问题。对此,迈克尔·泰勒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如果没有国家,人们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协作,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3]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政府成为垄断生态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行为主体根本无法也无缘染指这一公共事务,因为它们不具有合法性,处于事实上的被“排斥”、“边缘化”状态。同时,为了不断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人们还认为政府应尽量扩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范围和程度。
2. 政府干预的直接性。根据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预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强制、处罚等一系列措施,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干预,以实现生态平衡、环境优化等政府预定的目标。政府干预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市场失灵,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来说,政府的干预手段可分为两类,即直接性干预和间接性干预。政府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过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或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随着暴力和强制;而政府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该方法具有市场激励导向,旨在鼓励实施环保措施或减少污染的战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个条例。将两种方法相比较,不难发现,由于政府是社会上唯一拥有合法暴力权的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预的行政管制方法获得了更多的重视。事实也证明,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该方式在环境政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直接性干预的实践是依托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大部分环境政策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体制进行实施。因为中央政府是社会生态环境利益的总代表,是以强制性手段来行使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权。而地方政府则是接受并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对上级政府负责。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尽管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性、经济性和法制性等各种治理手段,但在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够直接操控的手段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为在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其贡献值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担了从宏观政策的制定、微观环境质量监控、环境产品或服务提供等所有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活动。可以说,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诸如社会组织和公众即使参与了,但由于自身行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进行,使其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性”特征。经济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这一模式中,只能视其为政府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辅手段。从实践来看,若要确保上述两种治理手段能正常运用,首先必须以政府大量投入为前提条件,而这往往又需要耗费较多的财政资源,无形中也给政府施加了极大的财政压力。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经济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种以收费、罚款等经济价值来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组织和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的权威性。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几乎与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组织、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二是应急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问题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具有偶发性、突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决依托行政机构的快速反应和高压态势,需通过制定和执行强制性的生态环境政策扭转并消除其负面影响。政府强制模式的这一优势可以说是其他任何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三是限制和引导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保护环境。经济人出于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防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强制采取各种措施,对污染和损害生态的其他活动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模式由于受政绩考核、晋升机制、税收体制等因素影响,下级政府一般不愿将生态环境治理的真实情况向上级政府反馈,从而规避了因生态环境治理不力等问题受上级政府查处的可能性,导致上级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二是生态环境治理成本高昂问题。由于政府强制模式是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绝对崇拜,使得政府统包统揽了涉及生态环境治理的所有问题,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均由政府“买单”。加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不断攀升。各级政府捉襟见肘的财力使得该模式难以长久维系。三是制约其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能力的发挥。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的强势,使得社会资源很难介入。既限制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能力的发挥,也制约了这些非政府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发展壮大。此外,政府在浪费大量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还不可避免地走了许多弯路,从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
(一)概念
尽管工业革命后产生的工矿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为企业主或股东谋求经济利益的本质也为社会集聚了大量财富与资源。随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深入发展,人们不断认识到,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必须解决整个社会在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过度消耗的问题,不断减少环境污染,使社会各活动主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特别是企业还应充分认识到,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活动,致力于成为对全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并以此取得消费者与全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业积极地、自觉地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也就显得顺其自然。对于这一企业自觉性的行为,笔者估且称之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即指企业为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自觉地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量降低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全部活动的总称。这一模式的运行,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需要企业通过额外的努力来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如严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资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诺的自愿性。经济增长的粗放型是人们通过高强度的作业将地球上储存的不可再生性资源开采出来,再经过生产加工和消费环节又将大量污染物和废弃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这里,社会各活动主体把大自然当成了天然的资源库和垃圾场,享受着无限的权利,却漠视全社会和全人类的责任。特别是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自身就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当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声明将自觉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规范和标准;同时,也着手制定本企业的行为规范,用来规范自身和供应商行为,并且定期反映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年度报告。”[4]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的推动下,企业逐步认识到承担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其付诸于实践。诚然,这种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我们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企业的短期收益,这一模式的成功实施,仅凭企业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还需大量外力对其施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仅靠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所致,而是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及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与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样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由于源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所以尽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自觉的治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没有同样的负面效应和同样的环境标准要求存在。这就使得社会的成员将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或公共机构作用发挥的不同来确定其治理的形式。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单边承诺,指企业自身制定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计划和所需遵循的条款,旨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如企业、公众等)间的沟通。但为增加其计划的可信度和承诺的效力,往往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或解决争议事宜。二是私下协议,指社会上的污染主体主动与污染受害者(工人、当地居民,邻近企业等)之间签订协议,以此约定污染主体应实施的环境管理计划或需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三是谈判性协议,指企业与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内相关公共权威机构签订协议,主要涉及污染削减的目标、达成目标的时间表等,并约定在其辖区内的企业为达到约定的环境治理目标,而采取自觉性行动期间,公共权威机构不引入新的环境管制标准。四是开放性协议,指企业赞同环境管理机构提出的、与环境绩效、生产技术或环境管理标准相应的监督标准和环境条款,并主动接受其对自身执行计划情况的评价。同时,公共机构也向企业提供研发补助、技术援助和声誉(如允许使用特定的环境标识)等形式的经济激励。[2]
3. 治理结果的双赢性。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社会中的最大污染源——企业,若削减污染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产品价格的提高,人们会因此而减少产品需求,或因企业不愿提高产品价格而减少企业的利润。那么,企业为何还要自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其动力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认识到企业自身所应担负的生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环保商品的需求。因为企业通过消减污染,提升了产品的环境品质,再以广告等手段向消费者传递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的区别,逐步引导人们愿意为环境友好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最后,企业通过产品环境品质的高低获得出售环保产品与一般产品的价格差,从而实现企业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费者不会购买价格高昂的环保产品,若在同等价格下,还是会考虑选择环保产品,这也是提高生产企业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减少了污染的源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中,企业成为治理污染的主体,对于控制污染的问题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环境管理机构与排污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减少了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成本,促进了社会参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与政府管制相比,企业自觉性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使企业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企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符合其特定状况的、更有效的削减污染的措施,从而达到环境目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补了法律空白。当人们对生态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时,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域存在制定周期长、论证费用大、调整不及时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管制或立法滞后的现象,导致很多“政策盲点”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业的自觉行为,特别是当在企业层面,采取高于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填补了因环境立法滞后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2. 不足。一是缺乏对非自觉性企业的约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动用任何手段强制其他企业参与。同时,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滞后性,影响了社会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导致一些企业宁愿“搭便车”,也不愿参与这种自我约束的行为。二是缺乏对自觉性企业的评估。尽管一些企业采取了自觉性的行动,并与利益相关者签订了许多协议,但这只是君子协定,没有规定监测主体和定期报告制度等相关条款。加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使未达标协议方并不会认真考虑毁约后的实际影响。这不仅降低了企业自愿性承诺的可信度,还加大了对企业履约情况评估的难度。三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自觉参与,一般是个体行为,而非整体推进,这就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即各个参与治理的企业从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发,建设适合需要的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而并不过多考虑邻近企业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在增加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重复建设的可能性(如污水处理设施等),而这又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五、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无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还是政府强制模式,或是企业自觉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质而言,都为一种单一主体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则是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既然政府、市场、社会都可作为治理生态环境的主体,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与机制,那么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可以将政府的权威性、高效性,市场回应性、限制性,以及企业的自愿性、多样性等各自优势充分利用,从而提供一种“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新范式。因为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各个主体将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5]“多元共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基础来源于治理理论(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强调的是主体的多元性,强调多个主体间面对公共事务问题时,应通过明确分工、增进合作、加强协商的过程予以解决。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政府、市场、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将生态环境问题予以解决的全过程。当然,多元共治模式作为补充政府强制模式、市场调控模式和企业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生态环境治理方式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会导致“无中心”倾向的问题。应当指出,作为一种补充而确立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绝不能将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这个复杂系统中最核心的主体。
(二)特征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即在生产公共物品、处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而是存在多个供给主体,如社会组织、公众等,这些公共和私人机构只要权力合法,均有可能成为某个领域的权力中心。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又可以通过多种主体的参与,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竞争或准竞争的关系,从而破除传统观念中由单一主体垄断的局面。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过各个主体间的竞争,迫使其进行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并增强回应性。因为除了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场的调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严惩或排斥外,其他自发性成立的绿色环保组织也会通过系列活动对污染物的过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压力。这些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动体现,使生态环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国有化的两个极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认政府强制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时,希望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共同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实践,得益于政府在生态环境中管理权力的简化。此处的“简化”一词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强化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即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层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时,各主体通过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生态环境意识的认同感和共同的生态环境目标。其实质是指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价值意识认同的基础上的合作,依赖的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这里的合作性有着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过程导向的社会性行动,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二是合作是一种共同的行动,其各主体均是独立而有个性的;三是合作者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非个人期望通过合作过程能创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为是自主性的体现,即整个合作过程是自主性的实现;五是合作需满足道德的审查和判断,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标志。[6]
3. 治理结构的网络性。原来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与上发号施令,整个治理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形,呈现出权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极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论则主张政府应该主动走下“神坛”,以开放治理的体系,从而打破公私机构间的界限,将责任与权力赋予其他治理主体,并且逐渐形成一种平等协商、合作互利的伙伴关系。网络性结构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将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公众自治组织、利益团体、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对话、协商、讨价还价、谈判、妥协等集体性选择和行为,达成抑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治理目标。并建立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纵向、横向或二者相结合的网络状结构,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网络结构中,不同与上述三种模式的科层结构,最关键是在于各主体间拥有共同的逻辑性结构,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级权威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彼此平等、相互依赖的结构,不存在命令等级和科层链条的部分,也没有科层制的形式。[7]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集众所长,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类治理主体的优势,多元共治既承认政府强权、市场调控、企业自觉的作用,却绝不单独依赖谁,而是主张通过综合性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换句话说,治理污染生态环境的主因,单靠“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通过其他综合性手段来进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确了维护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是各类治理主体的义务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担。而这一结果不仅可以下降之前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简治理机构,避免新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态环境治理收到更好更优的实质性效果。三是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往往因为区域划分的问题被人为分割,在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下,往往会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仅可以建立区域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和竞合意识,还可引入第三方对其达成意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压力使其调整、纠偏。
2. 不足。一是出现治理权利交叠的现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结构呈网络状,在此间所构成的“权利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因此极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权利交叠现象的产生。权利交叠现象并非权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个范围内,权利主体在正常行使权利时,出现与他人的权利界限发生交叠,这种现象极易造成权利冲突。二是存在目标差异的冲突,治理主体的多元也预示着目标的多元。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公众、社会组织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标。因为利益是各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动因,而又由于利益归属的不同,自然就会有不同治理目标之间的冲突。三是导致治理问责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强调各主体间关系的相互依赖性,使得政社之间、公私之间的责任边界变得模糊,其结果是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最终导致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反而出现主体缺位的问题。加之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复杂多变,而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对问责的对象、内容、依据、程序、时间、标准、范围等也都难以作出明晰的规定。[8]
六、小结
通过对上述几种治理模式各自内涵、特征及优缺点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无疑是对前三种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更希望市场调控的积极作用,以及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也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谨慎估计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义,需研究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支撑体系是否建设完善。因为多元共治这一模式得以实践,当前最主要的推动力来自民众对政府、或市场、或社会等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弊端认识的提高,来自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民众参与力量和热情度的增强,来自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力量的协同与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对治理概念的总结,治理出现时,权力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权力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态环境治理的其他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依赖,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政府的依附和服从。无论是市场还是社会,其能掌握与政府进行平等交换的资源并不多,很难实现与政府间的“谈判”或“协商”,只能以“请求”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求得政府的“恩赐”。既然如此,那这就有必要从辩证学思考,将政府部分治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社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三者实力相当、机会平等。现有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与社会力量的逐渐觉醒,既是民间可自由活动空间扩大与可自由支配资源增加的结果,也是政府这一权力核心主动进行制度变革的结果;而公众、社会组织能够进一步获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赖于政府的作为或“无为”。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要通过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将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体进行重塑,政府还应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减少对其他治理主体的制约,并培训和引导其发展壮大,以更多的协商渠道,实现生态环境的“善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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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1现在全国的城市基本上都建有垃圾回收处理站、污水处理厂等一整套环保系统,但是农村基础设施落后,没有统一有效的收集处理系统,大部分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严重污染了耕地、空气、水源,进而影响农作物生长环境,影响粮食蔬菜等农产品质量,最终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米袋子”、“菜篮子”;2地方政府环保工作重城市轻农村,环保方面的人力、资金投入严重不足;3一些地方受利益驱使,把环保不达标、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村,使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在农村蔓延,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恶化;4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提高农产品产量,不惜过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使有益的鸟类和昆虫死亡,破坏了生态平衡;5在畜禽养殖过程中,动物粪便随意堆砌排放,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二、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
1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
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严禁直接或者间接向河流、溪沟、水库、山塘排放超标的工业污水。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2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按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采取分散与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居住比较分散、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分散处理方式处理生活污水;人口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村庄建设规划要有环境保护的内容,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设施。加快推广“户保洁、组收集、村转运、镇处置”的城乡统筹垃圾处理模式步伐,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边远分散地区可采取资源化的就地处理方式。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控制煤和柴草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工业和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力和工艺、设备。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快推动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加快推行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积极开展规模以上养殖户和散养户的污染治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时限,限期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B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现有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鼓励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依据土地消纳能力,进行畜禽粪便还田。根据水质要求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合理控制水库、山塘养殖规模,坚决禁止化肥和畜禽粪便养鱼。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推行秸秆还田,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鼓励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加强农资管理,禁止生产及销售劣质农膜,提高农膜使用周期及使用寿命,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
6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
做好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摸清情况,把握机理,逐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开展污染土壤综合治理试点。加强对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地区土壤污染的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7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和整治村庄现有水体,努力恢复河沟池塘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
8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公共政策农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政策源头上把关,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把环境监管工作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可在全区范围内分片设立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专职负责镇容、村貌的管理。在全区各乡(镇)统一设立环境保护管理站,负责乡镇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事。强化对各级党政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考评,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列入各级党政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引入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机制,开展绿色经济核算,逐步建立农村经济绿色统计和审计制度,将统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提拔基层领导的重要指标和基层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关键词:生态环境;状况;治理意见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232026
1 基本概况
舟曲县位于甘肃省南部,长江二级支流白龙江的上游,介于N33°13′~34°01′、E103°51′~104°45′。东西长99.4km,南北宽88.8km,总面积3009.98km2。水土流失面积2584km2,占土地总面积的85.7%,全县现辖2个镇、210个村委会,总人口13.27万人,其中农业人11.26万人,占84.6%,海拔高度1173~4505m,相对高差达3331m,多年平均降水量400~800mm,境内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形地貌极为复杂,水土流失十分严重。虽然通过“长治”等生态项目的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县域生态环境依然脆弱,有待进一步加强治理。
2 自然资源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森林资源开发早,消耗大,生态环境过早过快衰退
县域内由于森林开采早,时间长,森工企业过度采伐,加之随着人口日益增长,群众因建房生活等需要而大量取用林木,使得境内大多数地方,尤其是白龙江沿岸、拱坝河中下游等人口密集区的原有林木采伐利用过度,林相日益残败,林线不断后移,使森林资源遭到极为严重的破坏。据林业区划统计数据,仅舟曲林业局所辖的沙滩、插岗、铁坝、憨班四个林场,自1958年建场以来,仅仅到1983年的25a间共计划内采伐274.46万m3天然木村,平均年消耗森林蓄积10.98万m3,尽管4个林场对采伐面积0.948万hm2的95%都进行了迹地更新,更新程度很高,但因林木生长周期长,森林生长量和生长速度远远赶不上消耗量和消耗速度,从而使得整个森林生态系统严重失衡,处于失调状态,森林资源永远都难以再恢复到当初的状态,因此,过度采伐森林资源对舟曲县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可逆转的影响。
2.2 超载过牧,导致草场严重退化,人为造成水土流失严重
在利益驱动下县域群众大量饲养放牧各类牲畜,导致天然草场严重超载放牧而日益退化。虽然从数据看草场面积大,但多为退化的劣等草场,实际载畜量极低,草蓄矛盾突出;现在,除少量位于海拔较高处的森林草原草场和高山草甸草场外,草畜矛盾越来越突出;还有因人口的增长,群众为了生计,长期不合理的采挖药材、开矿修路建电站等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重视植被保护,都使得境内大量原本有植被覆盖的林草地日益遭到严重破坏,土地大块大块,直接人为加剧了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更加恶化,人口环境容量不断下降。
2.3 生态基础差,自然灾害频发
舟曲县境内地质结构十分发育,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土地差异性大,水土流失类型主要以水力侵蚀为主,伴有一定量的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自然资源资源依赖利用过度,对生态自然环境做了过多地干预和影响,使得舟曲县的生态基础变得更加脆弱不堪。在县境内,无处不在地分布有大面积的坡耕地和植被覆盖度较极差的荒山荒坡,这类面源性水土流失类型数量广范围大,是水土流失的策源地;同时还广泛分布着以滑坡、泥石流等重力侵蚀为主要形式的点源性、线源性流失类型,分布范围遍及全县大部分乡村。据调查统计,全县境内有大小滑坡100余处,泥石流沟道250余条,灾害性较大的滑坡有32处,泥石流沟道有60多条,数量众多、分布极广的这些滑坡、泥石流灾害严重威胁着近80个村庄、2.12万人的生命和国家及群众财产以及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安全,成为严重制约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
3 生态环境建设基本思路及构想
3.1 坡改建设依然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
舟曲山大沟深坡陡,坡耕地数量多,且坡度都较大,一遇降雨,无论强度大小都会因径流很快从地表汇集而产生细沟状侵蚀,接着变成切沟状侵蚀,最后形成深沟,导致坡耕地被冲蚀下切变得支离破碎,耕地被冲蚀Щ担且坡耕地是舟曲县最易发生水土流失,且流失程度较严重的地类。这使得耕地治理应在继续抓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工作的同时,狠抓宜修梯田坡耕地的改梯工作,以改梯后提高的产量保障粮食生产的安全和有效解决退耕后耕地面积减少而造成的粮食减少问题,进一步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的巩固。
3.2 不断加强林草措施建设
3.2.1 加强水保生态林建设
舟曲境内还有数量众多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四荒地,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也较为严重,因此,要对宜林荒山荒坡进行整地后,有选择性地栽植适应性强的速生水保林树种,并加强栽植后的管护工作,尽快让荒山先绿起来。
3.2.2 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力度
尽管舟曲县的退耕还林工作已开展了多年,但由于受退耕指标、群众观念、粮食压力等的影响,还有许多本应退下来的陡坡耕地还未完全退下来,把林造上去。因此,在巩固好现有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同时继续加大这方面的项目投资,将那些应退尚未退下来的坡耕地进一步纳入治理,尤其是对陡坡地、田块过窄过小十分零散不便耕作的耕地、土地瘠薄生产水平低下的耕地、高山区阴湿地及低洼低产地这些耕种价值过低的土地全面进行退耕还林或还草,实现以林促农、农牧互补。
3.2.3 搞好经果林增收工程
要让群众接纳认识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变被动为主动,还需要在增加群众收入方面做好文章。要充分利用气候温和,适宜多种林果生长的有利条件,将村旁、路旁、靠近水源处闲散地及光照充分的荒山荒坡和小块零星坡耕地,加以整地后栽种适应当地气候土壤等条件的经济林果树,并加强后期抚育管护,促其早挂果,早见效,尽快切实增加群众经济收入。
3.3 狠抓封禁管护工程
认真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充分发挥自然修复能力。加强对现有植被较好的天然林、人工林及行道树、各类草地的管护,完善落实各项管护制度和措施,积极争取管护费用,落实管护人员报酬,强化管护人员工作职责,促使其切实负起保护现有植被的职责。对部分气候适宜有稀疏植被但具备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的荒山荒坡在调查确认后结合适当补植补种加强封禁管护,减少人为干预影响,逐步实现自我更新,加快郁闭,增加植被。
3.4 加强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治理工作
国土部门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报,完善各类地质灾害应急躲避防范预案,并经常性深入有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对广大村民进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在乡政府村委会组织领导下,有针对性地组织村民进行防灾预案的演练,作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减轻灾害损失;对于那些小的滑坡崩塌塌陷等小的地质灾害点,通过实地调查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积极争取资金,尽早进行科学治理,全面消除隐患,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和损失。
4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施的建议及保证措施
为确保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通过项目的实施,切实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民,促进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经济协调发展、环境优化、社会和谐目标,应做到以下几点:
4.1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届时县上应成立生态环境功能恢复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对项目进行总体管理,协调有关工作,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实施区乡全面搞好工程项目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相应职能部门的领导为副组长,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农牧、水保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工作。
4.2 制定惠民政策,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通过制定有关惠民政策,有效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如向群众发放有关粮食补贴,解决群众吃粮问题,则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药方能让群众乐意接受;如能通过向群众提供低价煤炭、低价生活用电、太阳能灶和修建沼气池等,发展替代能源,等有效解决群众生活能源问题,则大大降低群众对薪柴的需求,同时通过向群众提供补贴价建材,让群众建房不再单纯依靠木料,则可保护现有植被不被破坏,新栽树木正常生长,生态自我修复方可实施。
4.3 强项目及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作用
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杜绝与其他工程项目相交混;项目实施中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项目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下达资金;强化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违纪违规使用资金。
4.4 立奖惩机制,严格项目考核
对项目实施单位制定目标责任管理制度,严格考核,要由上至下,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全程量化考核,实行奖惩机制,切实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
4.5 强建后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三分建设,七分管护”,要使项目长久发挥应有的效益,除了要在实施过程中抓好工程质量外,还要制定有效的管护制度,安排相应的管护费用,落实人员、制度,切实把完工后各类工程的管理管护,特别是造林管护工作放在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严格有效周密管理。如果结合林权制度改革,将宜林荒山荒坡划包给农户经营,再由国家投资治理,让其通过项目实施得到相应实惠,将大大提高管护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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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生态保护;复垦;景观重建
中图分类号:TD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十五”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取得重大进展,一些生态破坏严重的采矿地区得到有效的恢复和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普遍存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有的甚至掠夺式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矿业活动中依然存在。
1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采矿活动所产生的空间影响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相同的,较大的地面土方工程量,大面积的地表剥离、挖填方,大范围内地表植被破坏,加剧水土流失等等,对矿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也因对生态环境面大量广的改变而对矿区的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矿山对土地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1 矿山废水污染土地
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矿坑排水,洗矿过程中加入有机和无机药剂而形成的尾矿水、露天矿、排矿堆、尾矿及矸石堆受雨水淋滤,渗透溶解矿物中可溶成分的废水,矿区其他工业和医疗、生活废水等,这些受污染的废水,大部分未经处理,排放后又直接或间接地污染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周围农田,并进一步污染了农作物。从全国来看,我国的选矿废水,年排放总量大约为 36 亿吨,其中达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的极少,不少是含有许多有害金属离子和物质的污水,固体悬浮物的浓度也要远远超出国家固体(液体)废物的排放标准。
1.2 矿山疏干排水造成灾害频生,形成地面破坏
许多矿山,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相当复杂,采矿时必须对地下水进行疏干排水,甚至要深降强排,由此导致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如形成地面塌陷。以我国北方煤炭地质情况为例,很多矿床的上覆和下伏地层为含水丰富的石灰岩,特别是北方石炭纪二叠纪煤系地层,不仅煤系内部是含水性强的地层,其下伏也为巨厚的奥陶纪灰岩,这些矿床随着开采的延伸,地下水经深强排,产生了巨大的水头差,使煤层受到来自下部灰岩地下水高水压的威胁。在一些构造破碎带和隔水薄层的地段发生突水事故。
1.3 占用和破坏大量土地
采矿工业占用和破坏土地,包括采矿活动所占用的土地(如厂房、工业广场等);为采矿服务的交通(公路、铁路等)设施,采矿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因矿山开采产生地面裂缝,变形及地表大面积的塌陷等。
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具体措施
在国务院(国发 [2008]38 号文)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指出,“只有坚持‘保护优先,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方针,并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才能逐步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在具体实践当中,“保护”——应侧重于依法办事,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防”——应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区域规划实现宏观调控,功能区划实现规模效益,矿区规划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治”——则应注重用新的科学的观点、创新的观点选择“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2.1 保护应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主要依据
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于 2005 年 9 月 7 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 [2005]109号),在国土资源系统对采矿项目的审批阶段、建设阶段、开采阶段、关闭后的整治阶段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2.2 预防应当强调规划的导向控制作用
《纲要》提出,到 2010 年,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到 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开采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开采活动不得影响本功能区的主导生态功能。
在《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关于公众参与规划制定的内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2.3 治理应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
矿区生态重建,从理论上讲,是按照景观生态学原理,在宏观上设计出合理的景观格局,在微观上创造出合适的生态条件 ;从而在矿区土地上建立新的生态平衡,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在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矿业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否认的,但这并不是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的破坏。通过合理的规划、整治和复垦,这种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可以通过土地复垦、景观生态重建等手段予以弥补的。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副用地,有的还可以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等。
3 结语
应当看到,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 20 多年来集中出现。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式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帐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和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困难是实实在在的,但是作为管理者,只有认清肩上的重任,用于负责,才能给后代留下更蓝的天空,更洁净的水、更清新的空气。
1.1垃圾填埋产生的渗滤液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所谓的垃圾渗滤液就是垃圾填埋场中垃圾本身带有的水分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水分,比如下的雨水或雪等,除去垃圾以及覆土层的饱和持水量,在经历了垃圾层以及覆土层之后而形成的浓度较高的一种废水。简单来说,垃圾填埋场中的污水渗透主要是由于降雨而造成的,其次是因为垃圾自身带来的一定的水分,再有一部分就是垃圾被降解时生成了一定的水分。正是这种垃圾渗透液,不仅严重威胁到了附近的水源,而且还严重影响到了周边的土壤以及生长的植被。除此之外,这种垃圾渗透液带来的破坏给生态环境的恢复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1.2垃圾填埋容易产生的其他问题垃圾填埋场除了会导致上述两种问题之外,还容易产生一些其他的问题:第一,垃圾填埋场需要一定的土地资源;第二,容易造成地面沉降。因为将垃圾填埋之后,垃圾会不断降解,再加上对垃圾进行填埋时并没有将其压缩均匀,这样一来,在经过较长时间的稳定化后地面难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环境,而且还给生态恢复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第三,会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
2生态环境问题的恢复与治理途径
面对垃圾填埋场生态环境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恢复与治理垃圾填埋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就变得十分有意义。
2.1设计处理工艺,降低渗滤液对环境的污染对于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污染问题而言,我们可以采用防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然而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其处理工艺的设计问题。为了减少渗滤液产出量,最合理有效的方法就是使渗滤液回灌。这一办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垃圾中微生物的活性,垃圾中的有机物可以得到进一步快速的降解,继而也就加快了垃圾填埋场稳定化的进程。除了这种办法之外,还可以选择在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将其垃圾渗滤液一并处理掉,但这种处理办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垃圾渗滤液的水质水量要确保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相适应,从而避免其他问题的出现。对垃圾渗滤液处理工艺进行精心的设计对降低环境污染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2.2建立导排气系统,减少填埋气体量垃圾填埋场中填埋气的多少取决于填埋时间的长短,填埋的时间越长其含量就会越少。有实验结果表明,垃圾填埋场周边植物受其填埋气体的影响甚至都不能够继续生长。因此,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填埋气体的量,为了使其周边的植被能够正常生长,有必要在垃圾填埋场建立导排气系统。
2.3恢复已经关闭的垃圾填埋场周围的植被为了真正落实可持续发展,为了缓解垃圾填埋场周边的生态环境,我们有必要恢复并治理已经关闭的垃圾填埋场周边植被的生长。通过恢复与治理,一方面可以减轻垃圾填埋场造成的各种污染情况,另一方面对改善垃圾填埋场周边的环境状态还可以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虽然有一些关闭的垃圾场可以为我们所用,无论是用于农业、林业还是用于办娱乐场所,在开发和利用之前都有必要对其周边进行恢复与治理。之所以说其十分必要是因为植被的生长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可以十分有效地控制垃圾填埋场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同时对进一步改善垃圾填埋场周边地区的景观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除此之外,这样做可以使公众更加的认同和支持这种对垃圾的处理办法。在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地区的植被进行恢复工作时,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开展:
2.3.1针对垃圾填埋场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在对其做整体规划的过程中可根据垃圾填埋场的实际情况来最终确定其开发用途。要想取得理想中的效果一定不可以简单随意地对其进行规划。
2.3.2进一步改良垃圾填埋场的最终覆盖层。一般情况下,都会在已经关闭的垃圾填埋场的顶部盖上一层最终覆盖层。但是我们在对其周边植被进行重建的过程中可以在对最终覆盖层进行相关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基质改良。
2.3.3正确选择树种。由于垃圾填埋场难免还会有很多影响植被生长的不利因素存在,这就有必要对树种进行筛选。一方面要考虑选择的树种能够适应垃圾填埋场的气体及污染,并且能够很好地存活下来;另一方面选择的树种应该具有比较强的抗旱性。
2.3.4在垃圾填埋场首先种植草本植物,在种植一定时间后再种植乔灌木。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垃圾填埋场存在较多的气体,为了使其树种能够免受气体的侵蚀,最好在种植前在表层撒上一些木屑。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