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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骨不连; 惊恐障碍; 心理控制源
[中图分类号] R6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07-03-03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of Bone-nonunion Patients with Panic Disorder and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Locus of Control
WEN Chuanfeng MENG Zenghong LIU Hua
Jiangyou Municipal People’s Hospital,Jiangyou 6217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 in bone-nonunion patients with panic disorder and analyze their correlation with locus of control. MethodsBoth 87 bone-nonunion patients with panic disorder and 87 patients with normal bone fracture as control were surveyed by using illness behavior questionnaire(IBQ),and the 87 bone-nonunion patients with panic disorder were investigated by using multi-dimensional health locus of control scale(MHLC). ResultsSuch scores as general hypochondriasis,disease conviction,emotional depression,mood disorders,denial mind and irritability factor in bone-nonunion patients with panic disorder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controls (P
[Key words]Bone-nonunion; Panic disorder; Locus of control
惊恐障碍[1]是一种反复出现显著的心悸、出汗、震颤等植物神经症状,伴有强烈的频死感或失控感,害怕产生不幸后果的惊恐发作为特征的急性焦虑障碍。由于骨不连伴发惊恐障碍患者不良情绪明显,严重影响手术治疗。为了解惊恐障碍患病行为特点,笔者于1998年10月~2008年11月对骨不连伴发惊恐障碍患者进行了调查,并探讨心理控制源与惊恐障碍的关系,以对骨不连伴发惊恐障碍患者采取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1998年10月~2008年11月骨不连患者87例。骨不连原因有:(1)患者本身患有严重的骨质疏松症;(2)在骨折尚未痊愈即过早负重;(3)其他原因。87例患者同时伴有惊恐障碍,均符合CCMD-3关于惊恐障碍之诊断标准,其中男性35例,女性52例,平均年龄(36.28±7.6)岁;文化程度:初中33例,高中25例,大专及以上29例;婚姻状况:已婚68例,未婚6例,离异13例;职业:农民52例,教师12例,工人11例,其他12例。将以上患者设定为观察组。同期选取与观察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相匹配的87例骨科患者作为对照组,其中男性42例,女性45例,平均年龄(25.3±8.3)岁;文化程度:初中35例,高中32例,大专及以上20例;婚姻状况:已婚52例,未婚27例,离异8例;职业:农民54例,教师8例,工人16例,其他9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方法
采用患病行为问卷(IBQ)[2]对两组患者进行调查。分别于患者入院第2天采用IBQ问卷对受试者进行测评。IBQ包括一般疑病(GH)、疾病信念(DC)、心理取向(P/S)、情感压抑(AI)、情绪紊乱(AD)、否认心因(D)、易激惹性(I)共7个因子62题,每题根据回答“是”或“否”,分别计1分或0分。综合了2个次级因子,即情绪状态(AS=GH+AD+I)和疾病确信(DA=DC+5-P/S),将上述因子分成2个纬度,即反映情绪的GH、AD、I和AS;反映病感的DC、D、P/S、DA及WI。DC的正常范围是3~6分,P/S的正常范围是0~1分,WI的正常范围是8~14分。
对87例骨不连伴发惊恐障碍患者进行调查,入院后第5天,由经过培训的护理人员按统一的指导语对其进行测试。共发出多维度健康状况心理控制源量表(MHIC)[3]87份,回收有效问卷82份,有效回收率94.25%。多维度健康状况心理控制源量表(MHIC)包括三个分量表:内控性(I)量表、有势力他人(P)量表、机遇(C)量表。每个分量表包含6个量表共有18个条目。每个条目以6分制评定,评分从l(很不赞成)~6(很赞成),每个分量表分值范围是6~36分,高分代表人们有较强的倾向性。MHIC量表从心理控制源角度出发,用来评定人们对健康的看法。
1.3 统计学处理
用SPSS12.0对数据资料进行数据分析,采用t检验和逐步回归分析。
2 结果
2.1 两组IBQ结果比较
两组IBQ评定结果显示,惊恐障碍组的一般疑病、疾病信念、情感压抑、情绪紊乱、否认心因及易激惹因子评分均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1。
2.2 骨不连病人健康心理应激源与惊恐障碍关系
健康心理控制源三因子中的机遇因子(C)与惊恐障碍呈显著正相关(P
2.3 健康心理控制源对惊恐障碍的预测作用
以控制源内控(I)、有势力他人(P)、机遇(C)3个因子作为自变量,惊恐障碍为因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以检验健康心理控制源对惊恐障碍的预测作用,控制源内控(I)、有势力他人(P)、机遇(C)3个因子进入回归方程,结果见表3。
3 讨论
一些研究表明,惊恐障碍不仅明显影响着骨不连病人的舒适感和生活质量,而且影响着病人的判断和对治疗的依从性,从而有碍于骨折的康复[4]。本研究结果说明惊恐障碍患者不良情绪增强,他们较正常人更加关注躯体不适、关注健康问题,寻求对症状的解释甚于寻求治疗;面对应激事件时,较正常人更多采用情感压抑的方式。从心理学角度来讲,采取情感压抑方式的个体将更多以转换性症状表现出来,此方面也解释了惊恐障碍患者作为一种精神障碍,却以大量躯体症状表现出来的原因。心悸、呼吸急促、出汗、眩晕、震颤、面部潮红是绝大多数惊恐发作的一级或核心症状,此类患者入院后就极度紧张,惊恐不安,或蹲于地上或蜷于床上,两手抱头,大声哭泣。并伴有植物神经症状,如心悸,多汗,震颤等。有交感神经系统亢进体征如血压升高,心率加快,面色苍白,皮肤发冷等[5]。因此对于这些患者我们入院后就立即进行危机干预。危机干预属广义的心理治疗范畴的问题,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通过调动干预危机方法有关注、倾听、评价及心理干预等。
健康心理控制源是指个体对健康结果是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还是取决于自己控制之外的力量的一种知觉与因果信念[6]。国外一些研究者认为内控者能够看到自己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一致性,并体会到控制感;而外控者往往把行为的后果归结于机遇、运气或自己无法控制力量[7]。健康心理控制源以内控为主的病人有强烈的自我信念,更倾向于自己对健康负有责任,往往希望与医务人员共同参与决策。健康心理控制源以他控为主的病人倾向将健康的结局依赖于他人的支持和帮助,患病后往往更能积极地寻求医护人员的帮助,表现出对医务人员的高度信任和依赖。而健康心理控制源以机遇为主的病人则认为外在的生活事件在自己的控制能力之外,身体好坏是注定如此的,康复速度与结果的好坏,运气从中起了很大作用,很少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心理控制源理论,不同心理控制源类型的人对事件结局的期待以及所采取的行为不同,这势必会导致其所经历的心理情绪反应的不同。有关心理控制源与惊恐障碍关系的探讨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本研究结果显示,三种健康心理控制源中机遇因子(C)与惊恐障碍呈正相关,即健康心理控制源以机遇性为主的骨折病人更容易产生惊恐障碍,分析原因可能是该类病人缺乏健康信念,不能很好适应环境,较少采用积极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产生惊恐障碍。有势力他人控制因子(P)与惊恐障碍呈负相关,即不愿意依赖他人支持和帮助的病人容易产生惊恐障碍,原因可能为该类病人对医务人员缺乏信任度,一方面易产生无助感,另一方面治疗依从性差影响康复效果,从而易产生惊恐障碍。内控因子(I)与惊恐障碍无显著相关性,可能原因为内控的人比外控的人更多地使用问题为中心的应对方式,而少使用情感为中心的应对方式。
对骨不连惊恐障碍病人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机遇(C)和有势力他人(P)预测惊恐障碍,有一定的效度。在回归模型中,控制源所起到的作用并不大,提示仅仅用健康控制源判断和预测惊恐障碍,其效力是有限的。个体的控制源期望是在过去强化历史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这种强化经验既包括亲身的经历,也包括观察学习的结果,以及社会文化因素的复杂影响。心理控制源不是一种特质,也不是一种先天性倾向性,可以通过改善认知,达到重建控制源的目的[7]。因而我们认识到在临床实践中护士可以通过讲道理、摆事实、举实例来实现对控制源这种认知的重建,对病人的惊恐障碍进行有效地预防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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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运行实质上是制定并执行一系列决策,决策乃基于各种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而这两者被统称为公司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公司治理是企业发展的制度性决定因素,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规范发展的保障。外部治理环境的差异可以解释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企业群体的差异;在同样的外部环境下,内部治理机制的差异可以解释不同企业的绩效差异。也就是说,为促进企业发展,既需要政府优化政策,为企业提供优良的运行环境,也需要企业层面理顺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创造更大的价值。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内外部治理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落实新发展理念是相通的,核心是体制机制创新,最终目标是形成经济增长新机制。落实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亟待厘清观念,创新公司治理。
优化外部治理环境需改革
目前各界对公司治理的认识普遍停留在企业层面,认为公司治理无非是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和员工那些事,没有认识到法治环境、政府行政效率和监管严厉程度等也属公司治理范畴,而且这些外部因素关乎企业群体的发展,对企业的影响更大。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这些因素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法治环境决定企业行为的受保护范围,行政效率决定企业重大项目的最快前进步伐,监管严厉程度决定企业行为的边界。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打破政府部门的条条块块,形成一股合力,共同为企业提供优良的外部治理环境。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政府一直在加快法治化进程,修改了《公司法》、《证券法》等多项法规,大刀阔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审批效率,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些举措提高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释放了企业的活力。但有些文件尚停留在指导意见层面。从优化企业外部治理环境的角度,以下三方面的改革需要继续推进和强化。
一是继续简政放权。优化行政环境方面,各级政府可以从两方面加以改进:设立所有审批事项的时间表,若未完成则给出合理解释,以供外部监督;提高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对于超过1个月的审批事项,在相关网站上开辟专门通道,供申请者查询审批进度。
二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目前中国还没有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只有一些规定,如《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投资适当性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和交易所履行投资者保护的职责。美国有《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中国应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增加对投资者权益的论述,并立新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侵害股东权益的成本,使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更有可操作性、更方便。若如此,公众将更愿意进入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将在更大范围内发挥资金优化配置的功能。
三是调整税收政策。英美供给侧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减税,这对中国的当前改革有很大启示。中国除了推行减税措施外,需在特定领域内调整税的征收方式。除营改增外,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调整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现行税收政策下,被激励者需要在行权日先投入一笔资金,以购买相应数量的股票,并按照行权价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所得支付一笔个人所得税。这一笔先期资金和个人所得税成为诸多高管的难题,因为大多数行权者很难有此笔闲余资金,或短时间筹集到此笔资金。并且,只有将来把股票以高于行权价的价格售出,并能抵补行权时支付的税金,行权者才称得上获得收益。由于我国股票二级市场不完善,即使公司业绩稳步上升,未来禁售期之后股票价格也有可能低于行权时的价格,行权者面临被套牢的困境。
完善决策激励机制正当时
从企业的角度,供给侧改革是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在外部压力下,一批企业将关停并转,不少企业面临很大竞争压力,只有主动调整经营思路,完善治理机制,才能不被淘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公司治理并非无关紧要,中小企业从创立伊始就需注重公司治理,不能等出了问题再亡羊补牢。那些治理规范的公司,更受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也通常发展得更快更好。问题是,很多企业以为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公司治理就算规范了。实际上,公司治理的形式规范并不意味着功能的完善,不能发挥功能的形式,对企业反而是成本。广大企业需从公司治理的功能出发,调整治理结构,完善治理机制。
从功能上看,通常认为最重要的治理机制是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治理结构的建立,需立足于促进这两种机制发挥作用。决策机制主要有集体决策和一人决策两种,决策机制决定公司的运营风格和企业文化,也影响企业的活力。激励机制的目的是激发员工创造力,全身心投入工作,主要有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两种。短期激励乃薪酬和津贴,长期激励主要是股权激励。从现实情况看,大部分企业的长期激励主要面向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管,其他员工以短期激励为主。近年来随着知识、技术等因素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超过资本,拥有这些生产要素的员工也希望持股,提高在企业中的话语权,以往的激励机制显得古板僵硬,落后过时。
因此,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广大企业除在治理结构方面满足基本的规范外,需着力完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本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一方面,理顺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到底是股权集中好,还是股权分散好,理论和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论,各种股权集中度下均有业绩好的企业,也有业绩差的企业,这说明股权集中度并非企业绩效的唯一决定因素。但是大量研究表明,由股权集中度决定的控制权结构对企业绩效有决定性因素,那些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业绩通常优于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与绩效的这种联系在中小企业中更为明显,需引起重视。当然,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决策机制需从一人决策转向集体决策,实际控制人需创造条件,汇集众人智慧,为企业发展献策献力。
关键词:排污 收费 制度 发展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3(a)-0-02
当今世界在经济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同时,作为经济发展的附属产物-环境污染已经开始作为人们必须要正视的问题。清新的空气、纯净的饮用水、没有被污染的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付出任何代价。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类社会上百年的经济发展沉淀,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净化能力,使环境质量发生了从量变到质变的恶性循环,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许多城市和工业区,人们用来赖以生存的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现在已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净化这些被污染的空气和水,或者从远处和地层深处获得洁净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来负担。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环境,也就是损害了环境质量,就应该理所应当的承担这一切的后果,应该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把因环境污染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社会和人民,从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税的主张。
1 排污收费制度的起源以及在中国的起步
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重工业区最先实行排污收费制度。1976年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费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目前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法国、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 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实施。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经济内在化,用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中国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指出,排污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践证明,排污收费能起到促进治理污染的作用。
2 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
(1)收费范围和标准的确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污染四个方面的排污费收取办法。这也开创了我国排污收费理论制度的里程碑,紧接着2003年2月2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这项排污收费制度细则的适时推出,更加从理论上做了完善,从法律层面上对收费的具体实施座了相关的配套和补充,做到了有法可依。
(2)加倍征收或减收、免收的条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对于排污企业的排污类型进行了分类处置,从人性化方面科学有效的规范了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企业的过度排污,势必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就应该承担过多的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加倍征收排污费,从经济手段上对其进行了惩戒。但是如果企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允许其减收排污费,但是前提是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治理环境污染,国家也确实做到了“以人为本”,在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间做到了有机的平衡。但是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地域经济结构的差异,导致了从国家层面上制定的法律还存在着地域性的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致使越来越多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向中西部集聚,这时候地方标准的横空出世,也从制度上实现了创新,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序实现提供了有利的地方保障。其中山西省新出台的二氧化硫收费标准,更是对严重污染空气和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指标的二氧化硫做出了严厉的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山西省将执行新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对不同的排污行为实行差别收费,每公斤收费相差了一倍。根据山西省物价、财政和环保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对未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或二氧化硫排污超标的单位,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当量0.6元,提高到每当量1.2元;对已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并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的单位,二氧化硫排污收费仍执行每当量0.6元的老标准。据了解,对不按规定核定排污量、计征排污费或者减免缓缴排污费的单位,山西省环保、财政、物价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报、谎报排污量,以及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源头上结合经济手段对超标排污者进行制裁,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出组合拳,为山西省乃至全国“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地方标准的建立,是对国家相关制度的补充,根据地域性的差异,从而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收费标准,这就彻底要求政府决策者审时度势,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为了更好的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
(3)排污费用收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排污费,滞纳金的出现无疑是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如果逾期未缴纳排污费,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责任,使得排污者拖沓的投机心理荡然无存。拒不缴纳企业要承担被关停整改的严重后果。从征收源头和执行过程中,始终利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无论从力度还是广度上,都是要确保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坚决杜绝掉漏征等现象的发生。
(4)排污费的使用。我国排污费使用坚持的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使排污费使用到排污企业的污染治理中去,但是并不免除排污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在缴纳排污费的同时,企业必须严格规范排污口,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限度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可见排污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
3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起步尚晚,这套制度还是借鉴西方,西方已经走完了工业化社会的上百年的起步时期,但是我国工业化起步晚,现在还处于工业化的初期,环境污染乃是工业化初期的不能避免的,我们也不得不踏上“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但是积极尝试引进各类新的制度加强地方环境立法,作为法律来约束企业的排污行为,坚决杜绝企业“先上车后买票”的老套路子,实践上处理好排污收费与排污许可、排污行政处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关系,乃是做好我国“十二五”节能减排文章的重中之重。
(1)排污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排污申报制度作为西方国家后工业化时代的产物,这个制度作为排污费征收的重要依据,是很重要的。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排放污染物制度登记表》的填报对于某些企业主来说简直就是天方夜谭,电脑都不会使用,而上述填报数据需要有在线监控设备的监控数据,而这个在企业来说是不太现实的,而西方社会已经高度工业化,企业的各个生产流程均采取计算机操作,填报上述数据轻而易举。由于排污申报制度的执行不力,直接导致排污费征收的数据、征收期限等大打折扣。
(2)排污费行政处罚执行太难。现阶段环保部门只有监管权力,一纸文书的下达轻而易举,但是没有相应的执行权力,造成了监管和执行的断档,而人民政府把经济发展放在首位,有些时候可能无暇顾及上述问题,直接导致了环保部门的权威受到了挑战,企业由此可以不拿环保部门当回事情,为“先上车后买票”埋下了伏笔。
(3)收费环节监管难。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中存在着制度和实践脱节的窘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执法不严、协商收费等问题,对于一些像砖厂等类似的小企业,各自为政,鼓励经营,没有具体的账目可查,排污费收取时参考的具体产量只能参照企业申报量,而收费中如果夹杂协商收费,讨价还价,拿回扣等问题,更是非常隐蔽,然而这些企业为了成本计算,污染防治设施更是一纸空文,这样就使国家积极的排污收费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打了严重的折扣,作用可见一斑。
4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改进
排污收费制度是现行世界范围内综合运用政府管理职能和经济杠杆治理环境污染的最有效的制度,但是面临我国没有积极稳妥的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排污收费体系,在我国排污费作为行政收费立法层次较低,排污税的可行性这时候提上了日程,使得排污费作为国家的税收强制执行,排污税则体现国家意志,除了采取收取排污费的行政收费措施,还可以通过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冻结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对于偷税数额较大或抗税行为触犯刑法的,可以依法给予刑事制裁。费改税”后,这项税种将由税务机构代替环保部门征收,行政色彩有望随之淡化。而且,相比排污费仅针对产业链末端环节征收的做法,税收的征缴环节则较为灵活,可以同时对生产、消费等多个环节征税。以环境税替代现有排污费将会是大势所趋。积极适时的探索排污税的可行性迫在眉睫,关系到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顺利完成,实现排污企业污染物的零排放,最终实现环境质量的彻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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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治理环境污染成为我国当下一个紧迫的问题。本文阐述了环境污染的现状,试图用经济手段为我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可行性对策。
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在我国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环境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极大地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和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类不仅是环境的产物,而且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主要表现在,环境为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环境能够吸纳生产和生活所排出的废料(废气、废水、废渣)等;环境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空间场所,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人类发展的好与坏,快与慢是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的。人在环境面前也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利用和改造自然使之更加适合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文明进步。自从工业革命以后,人类为了发展经济,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大量消耗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使得现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必须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到当下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环境污染问题不改善和解决,就会危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污染的现状
所谓的环境污染,在经济学家看来,是指环境的变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有害和不合需要的因素。现今的环境污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
长久以来,人们认为大气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物质消费的迅速增长,使大量的废物进入大气,远远超过了大气自然的扩散能力,从而使空气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温室效应”的出现,使得南北极的冰川加速融化,海平面上升,威胁沿海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类似于印度洋海啸、沙尘暴、局部地区异常干旱缺雨等不正常的天气现象会更加频繁地发生。
(二)土地污染
目前,我国20%的耕地遭受污染,每年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相当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1%。土地污染的危害不亚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但人们却远不像关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那样关注土地污染。土地污染最直接的危害是不利于植物生长,导致农作物减产乃至绝收,严重污染的土地可能寸草不生。土地污染的罪魁祸首是来自工矿业废水的灌溉。我国每年由于污染水、污染农用地造成的损失达90亿元。不科学的开采和利用重金属、开办造纸厂、重化工厂等高污染企业,在短时期内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甚至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是长期以来,这类企业严重污染了当地环境。大片土地寸草不生,不得不荒芜,迫使当地百姓背井离乡。
(三)草原退化
由于草原的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严重。我国90%的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其中严重退化草原近1.8亿公顷。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一是产草量的下降。据调查,全国各类草原的牧草产量普遍比20世纪50~60年代下降30%~50%。全国退化草原的面积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扩张,天然草原面积每年减少约65~70万公顷。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北方主要草原分布区产草量平均下降幅度为17.6%,下降幅度最大的荒漠草原达40%左右,典型草原的下降幅度在20%左右。草原退化的标志之二是牧草质量上的变化,可食性牧草减少,毒草和杂草增加,使牧场的使用价值下降。草原退化,植被疏落,导致气候恶化,许多地方的大风日数和沙暴次数逐渐增加。气候的恶化又促进了草原的退化和沙化过程。我国是世界上沙漠化受害最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北方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近18万平方公里,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末的20年间,因沙漠化已丧失了3.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四)水体污染
上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近海总体未受到污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污染、江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到上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海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
2005年,我国有317亿吨的污水排入大海,其中有50%没有经过任何处理。我国的环渤海领域每年吸收的工业排污量高达57亿吨,另外还有每年200万吨固体垃圾。重金属含量已经超出正常标准的2000倍,在排污口附近方圆几海里已经没有鱼类生存。据海洋专家测算,即使现在停止向渤海排污染物,恐怕需要至少200年的时间才能让渤海彻底恢复清洁。同样长江和黄河的污染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西部大开发,各地政府积极发展重化工企业,使得黄河上游污染极其严重,到了下游黄河水已经变成劣五类水质,无法饮用。由于长江三角洲经济发达的省份治理工业带来的污染,使得重污染企业纷纷转向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染也随之侵入到长江中上游。现在,长江和黄河的污染已经是全流域的污染。
用经济手段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
从经济学角度上讲,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所谓的外部负效应,也称为外部成本、外部不经济,是指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在未来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或是说,是指某一产品的社会成本大于生产者私人成本的现象。
(一)押金——退款制
这是欧盟国家处理各种有毒垃圾(如硫酸瓶、铅酸电池等)的有效办法。按照这种制度规定,在制造商向零售商出售油漆时,要收取押金作为一种税,零售商将他们用过的油漆桶送到回收站后,就可以把押金收回。同样,回收站就可以从管理机构那里把押金收回。这种办法同样适用于电池生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执行这一办法,将会大大减少土地污染问题。
(二)庇古税和庇古补贴
用征税或罚款的办法来解决外部负效应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来的,也被称为“庇古税”。“庇古税”主张的是,对产生外部负效应的企业或个人,课征相当于它所造成的外部边际成本的税收,外部成本便成了当事企业或个人的内部成本,即实现外部负效应的内在化,从而迫使其考虑该成本,达到纠正外部负效应的目的。另一种手段就是对污染的企业征收排污费,即向污染物排放者根据排放量征收一定的费用。污染企业面对这些收费,一方面将缩减产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
对于污染性的企业,政府除了对其征收税收和排污费之外,还可以向企业提出补贴,鼓励其扩大投入采取消除污染的措施,改进生产工艺,从而达到纠正负外部性的目的。原则上补贴额应该等于污染治理的边际社会收益。如果企业每减少一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既可得到一份补贴,那么对企业来说,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大于补贴时,他会选择放弃补贴而继续排污;而当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小于补贴时,他将选择接受补贴而减少排污。
庇古税和庇古补贴在解决环境污染方面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方法。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征收排污费以及产品税等。比如,对于汽车燃料,依据有铅和无铅,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开征了有差别的税收。在日本,还对下水道排污量的多少进行征税,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进入20世纪90年代,OECD国家开始绿化其税制体系,比如,开征新的生态税,实行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全面征税的政策。与前面的办法相比,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者更加偏爱庇古税和庇古补贴,但是他们也存在较大的缺陷,要消除外部负效应,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其征税和补贴数额应该等于该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或收益。然而,在实际中,很难衡量和掌握各企业的外部成本或收益,而且也很难避免政府寻租的出现。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制度是科斯定理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实际应用。科斯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明确界定并切实保护产权,随后产生的市场(产权)交易就能自然消除和解决外部性问题,使经济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不可能实现污染的零排放,所以排污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利用环境资源的问题。政府如何规定和限制排污权的大小以及如何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分配这种权利,成为问题的关键。其实,政府在可接受的排污总量的限度内,将排污许可证分发给污染制造者,并允许排污量较低的企业将剩余的配额进行出售,也允许超标排放的企业从其他企业那里购买排放量。这一方法不仅没有超出规定的排污总量,而且在企业间实现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促进个人或企业改进控污技术,从而降低控污费用,最终达到减少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利用市场机制,使得排污权交易许可证在企业之间实现最优配置,也会大大减少政府部门寻租的现象出现,最后实现双赢。
美国是这一制度的最早实践者。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开始试点实行一项新的政策——“气泡(Bubble)政策”。即把一个工厂当作一个气泡,只要该气泡向外界排出的污染物总量符合政府按环境要求计算的排污量,并保持不变,不危害周围的大气质量,则允许气泡内各排污源的自行调整。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推出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该项政策实施的第四个年头,已经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二氧化硫排放消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许可证市场的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保护环境质量,降低交易费用的巨大优势。超级秘书网
我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于1988年。首先考虑控制的是水污染物。1988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在上海、北京、天津、沈阳等18个城市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1989年9月,在河南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1990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始选择试行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城市。1993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又在6个城市开始了大气排污交易政策的试点工作。到1996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共向42412个企业发放了41720个排污许可证。从1991年开始,包头、开远、柳州、太原、平顶山和贵阳等城市尝试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满足大气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排污许可证的买卖,运用市场刺激手段,鼓励企业采用低费用、少污染的措施,并促使污染源的合理布局。
总之,环境污染问题是外部负效应的典型表现。我国应该结合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治理环境污染的宝贵经验,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有步骤、有措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陶文达.发展经济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2.张培刚.发展经济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摘 要] 公司治理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必须与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相融合。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规定不明确、法律意识淡薄等,导致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融合发展滞后。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改善独立董事的生存环境,有必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建设,通过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功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安排模式,从而给转轨经济中的中国带来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建设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正常运转的前提为监督主体和对象之间的独立和自由,各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互相制约。类似于中国古代的“五行思想”――“相生”即“相克”,用“相生相克”的方法来控制经营者的行为。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正常运转起到了一定的制度上的保障作用。虽然国内外学者虽然褒贬不一,但其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本文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发展现状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加速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进程、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建设提出了若干条建设性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内部制衡的有效选择
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涉及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二是对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控以及对其工作绩效给予的评价;三是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推行。公司治理的这三个方面,其实质是一种责权利的安排。设置独立董事的目的是分离战略决策权与经营权 ,加强对经营者的有效制衡 ,促进经营机构的转换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更好地实现了责权利三方面的安排。
独立董事制度是针对英美公司治理结构中“一元制”的董事会而建立的一种独特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谓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作为一种替代方式 ,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强化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一个有效选择。在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明显,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越来越高。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完善公司内部监督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 ,独立董事主要作用体现为:第一,从防止公司违法行为的发生方面看,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第二,从经营战略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拥有的各方面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源有利于企业做出更为合理的决策,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比具有被动的非独立董事公司运行得更好。第三,从监督的角度来看,独立董事不在企业任职,不仅可以在地位上对公司经营者形成更有效的制衡,还可以通过行使提名权、报酬决定权等权限,对经营者的业绩做出公正的评价。
三、中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本土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制度的完善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引入独立董事以来,开启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独立董事本土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很多缺陷,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环境缺失。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抑制独立董事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使独立董事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防止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在政府的主导下,强制性地引入,实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对国外法律的一种移植行为。但毋庸置疑的是独立董事要想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还需要与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相融合。需要进行本土化的吸收、融合,使之符合该国的基本国情。
2.独立董事不独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只是理论上的。他们实际上很少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 ,只是通过总经理的眼睛看问题,独立董事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说,独立董事制度要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仅仅依靠公司内部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自发行为是行不通的,须要立法机关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3.现行立法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花瓶董事对法律法规的规定模糊,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不作为,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对此惩罚力度过轻,导致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不能正常发挥监督职能。
(二)独立董事本土化法制融合建设
1.改变一元化的公司治理环境。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亟须迎合多元化的公司治理环境,发挥公司股权多元化的结构,促使独立董事制度行之有效。
2.建立健全独立董事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对引入独立董事形成强制性要求,公司还应根据自身情况,配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与改革,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