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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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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律培训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 税收风险 管理机制

一、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的强制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强制性,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与财产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政治权力与国家的性质、社会意识形态有很大的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础,所以征税人因代表国家在征纳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由于其法定的纳税义务,而事实上往往在税收管理关系中成为被管理者,使其在税收管理关系中总是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2. 税收的无偿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无偿性,指税收是国家向纳税人进行的无需偿还的征收。要理解无偿性产生的风险,首先应从公共产品角度分析税收有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获得的社会福利无法对等,甚至不均衡,公民交税的预期收益随时可能受到影响,这正是我们要研究的税收风险的范畴。

3.固定性可能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的固定性,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固定性虽然是税收的一个形式特征,但我们不能把税收理解为永远固定不变,事实上税收构成要素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也会因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基于法律的税收固定性始终是税收的固有形式特征。但是如上分析,如果税收政策、税制要素的具体内容不随经济发展水平、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税收也会产生风险。

二、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思路

第一,积极参与税收法制建设,通过完善法制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我们过去只强调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很少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这是导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我们应当进一步针对我国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向国家立法部门经常提出建议,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二,纳税人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必须自觉学习国家的税收制度及法律法规。基于在法律面前,征税人和纳税人都是平等的原则,我们要防范税收风险,不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是不可能真正做到“公事公办”、在法律遵从的基础上依法办事的。因为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绝对必须以相应的专业知识为基础。

第三,应当改变传统纳税观念,学会用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与防范税务风险。依照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依法行使纳税人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三、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

第一,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企业必须要有为一些特殊税务风险建立预警报告的制度。同时,也需定期制作税务风险预警报告。定期税务风险预警报告是指企业对过去一个时期(如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内)存在的税务风险和下一时期(如每季度、半年和一年内)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所做出的预警报告,该报告的频率和时期长短取决于企业所处税务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自身的风险偏好。定期税务风险预警报告作为辅助资料,一般用于年度审计,制定中长期计划等情况。而特殊税务风险报告是对那些特别的、紧急的情况而做出的。如突然颁布的税收政策直接造成企业成本、费用上升,这种特殊情况会对企业现有经营或未来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企业税务人员必须将该项情况的背景、内容、影响程度等用书面报告形式呈给企业管理层。

第二,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应采用系统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管理方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具有全局性、前瞻性与一体化的管理视角。税收风险基于以下两个原因是可以控制的,而且随着计量分析等先进手段的采用,税务风险的控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一是企业的涉税业务流程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完全可以全方位监控的,相对于税务部门,企业在税务相关信息的掌握方面处于信息优势,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错弊,往往是知道有风险的,所以企业对涉税流程的风险点是基本能掌握的。二是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为风险评估提供了可能性。在COSO报告中,也已经把控制税收风险列为企业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会计控制又是管理控制的基础,只要企业有比较完善的会计核算系统,完全可以提供企业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与决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必须关注企业面临的所有关键性的风险与机遇,而不仅限于财务与税务领域。

第三,加强人员培训。中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一般的办税人员难以及时掌握和运用,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成为既知晓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成为管理和控制税收风险的中坚。在人力资源政策方面,要使企业办税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特点相应的待遇和权力。对企业的高层必须进行培训。不同的是,对企业专业办税人员的培训主要针对具体的业务和技巧,而对企业高层的培训应该着重灌输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收事宜看作只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四、小结

风险是从来都不会自动消失的,如果企业不去主动控制它,它就会反过来控制企业,让企业付出沉痛代价。税务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降低风险,让企业不必支付因不懂税法而多缴纳的税款。让企业不必承担因延迟申报而带来的滞纳金或罚款,让企业避免因愉悦等不法行为而产生倒闭、破产、信誉受损等不利局面,更可以让企业面临税务机关的质询或调查时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范忠山:企业税务风险与化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第2篇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

纳税服务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指导和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供的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提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健全征管、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乃至整个政府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印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对于纳税服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二、我国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肯定。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纳税服务观念、制度、具体的种类以及深度、广度等方面都还存在很大差距。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新《征管法》的修订,在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大为充实,但同纳税人义务相比,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体现在新《征管法》中,而《征管法》主要是对税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强调的是纳税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其定位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虽然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支撑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法律层次极低,不利于纳税服务的有效实施和服务理念的树立。

2、纳税服务观念较为淡薄。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是影响税收服务质量的根源。囿于封建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把纳税人作为其管理和打击对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存在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象。

纳税服务理念还停留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范畴,缺乏实质性突破,主要表现为:一是优化纳税服务流于形式,仅仅将“文明服务”、“微笑服务”与纳税服务划了等号,未将税收服务融入到税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服务层次不深。二是纳税服务缺乏主动性,而且往往以税务机关管理需要为出发点,忽视了纳税人的意愿。税务机关坐等纳税人上门,形成纳税人“供什么菜”,税务人员“做什么餐”的被动局面;对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坐等上级文件,缺乏主动调查研究的积极性。

3、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首先,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缺少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税务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也推出了很多较好的服务项目,但大多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形式上投入多,没有实现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指导和根据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其次,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有待完善。虽然税务机关近年来已经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但是在实际上服务还只是管理职能下的附属职能,服务仍然是从管理的角度而非从纳税人需要的角度出发。实际工作中,往往把纳税服务的重点放在前台和窗口,放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而在执法和管理中的服务措施较少。

4、纳税服务工作缺乏规范的考核、监督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纳税服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如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措施等方面下功夫,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纳税服务的效果如何却不得而知,即:提供服务的成本效益对比如何,纳税人的需求满意度怎样,服务的效率怎样都是未知数。没有一套机制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对服务效果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内部现有的考核指标体系多是侧重于对税收执法情况的考核,很少有反映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纳税服务质量的好坏完全取决于征税主体的自觉行为。从外部来看,纳税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长期有效的服务机制尚未形成。

5、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尽管这些年来我们加强了对税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开展定期培训、思想政治教育、作风教育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并且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专业人员,提升整个队伍的质量。但在现存的队伍中,仍然有一部分人员思想觉悟较低,不思进取,为纳税人服务的态度不端正,认为税收工作就是收好税,收税就是检查就是管理,因而工作缺乏深入、细致;或者在工作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减免税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业务技能单一、知识结构陈旧,甚至“一问三不知”,不能满足纳税人多元化、深层次的服务需求。

6、纳税中介服务有待完善。税务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偿服务是构成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税务机关的培植、引导和纳税人的认识不到位,税务服务市场仍然处于成长的过程,很不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税务业务规程》(试行)和《税务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等规范税务机构执业行为的相关规定,旨在引导、扶植税务业的健康发展,并尽快将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结合到实际税收征管中,从而有效促进了税务业的健康发展,完善了纳税服务体系。近几年来,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社会有偿化的纳税服务方面都进行了一些尝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显现出税务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作用。但总体而言,税务代机构审核涉税事项还没有得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普遍认可。

三、改善我国纳税服务策略

1、转变纳税服务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因此,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纳税人主体观念,把工作的主导方向由以满足自身的征税管理需求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在税收制度的制定、管理流程的设置和纳税方式的提供等方面,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在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权利和尊严,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应做到三个转变:一是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二是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三是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

2、完善纳税服务法律体系。纳税服务的法制化是我国纳税服务健康、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人民的法治国家中,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我国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予以完善,一是在宪法中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定地位;二是在将来出台《税收基本法》中单设纳税服务章节;三是认真总结各地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实践经验,尽快修订完善并正式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纳税服务法制体系,使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完善纳税服务手段,提高纳税服务能力。一是进一步推行“一窗式”服务,使得纳税人能够把涉及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等方面的业务在一个窗口办理完毕。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和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二是拓宽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等服务的途径。如,在咨询服务方面,可以配备咨询人员设立免费咨询电话,建立公开的网页和关于各种问题的资料库,使纳税人轻松了解各种税收知识。三是丰富纳税服务手段,提高纳税服务效率。(1)进一步推广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缴款方式。首先,通过推广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其次,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2)加强税务网站和12366热线的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使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税务网站在税法宣传、网上办税、纳税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丰富12366服务热线的功能,为纳税人和社会提供包括税收宣传、辅导、查询、涉税事项办理,以及投诉、举报、批评和建议等各项服务功能。四是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提供个性化服务。要了解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就必须建立纳税人洞察体系,实现纳税人洞察的个性化。纳税人洞察体系的建立要以计算机的信息化为基础,建立整合纳税人信息库和纳税人档案,消除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以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洞察为主导,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互动式、有效、及时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4、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监督体系。在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时,要根据事前制定的纳税服务计划,建立一个综合的业绩管理制度,并将考核与奖励措施挂钩。具体来讲,当前应该重点落实好以下几项制度:(1)公开办税制度。公开税收法律、制度、政策、办税管理流程、服务标准,接受广大纳税人和全社会的监督。(2)纳税服务责任制度。在对纳税服务事项进行科学划分的基础上,明确各个岗位的相关职责,便于对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激励、监督。(3)纳税服务承诺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受服务的时限和标准。(4)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纳税服务质量采取公众投票、问卷调查等方式征询纳税人对税收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定期考查。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对各个服务事项进行考核。在评价纳税服务的绩效时,应综合考虑对服务环境、信息沟通的及时性、各种纳税事宜的满意度、执法规范度等考核指标,以便对纳税服务从立场、手段、结果等方面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5)纳税服务责任追究制度。对税务人员在纳税服务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地约束职员个人的行为,提高其服务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网企业税务风险企业纳税筹划

一、我国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税收的法律风险

税收的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为逃避税收负担而主观性地偷税、漏税、避税等,或由于税收政策变更而导致企业客观性地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从而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税务法律风险,如缴纳罚金罚款、滞纳金、刑事责任等。其可能的形式有:主观故意而导致税务法律风险、主观非故意而导致的税务法律风险、税收政策变更或调整而导致的税务风险等。由于企业与征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为企业偷税、漏税、避税提供了契机;同时,由于客观税收政策环境的“刚性”特征,决定了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外在税务环境变化的风险。

(二)税收的经济风险

税收的经济风险是电网企业未灵活利用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不到位,从而导致企业缴纳了本可避免的税收所带来的税务经济风险。一般而言,纳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实现纳税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不违背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而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弹性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电网项目和建筑安装投资活动、买电卖电经营活动、投融资理财活动等涉税经济业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进行事前筹划,最终选择最有利于企业最小化税负、最大化利润纳税方案的一种行为。因而,能否合理利用纳税筹划手段,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多缴纳了不必要的税负成本,承担了税务经济风险。

二、加强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

(一)有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电网行业作为我国大型的国有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和垄断型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和基础性产业,掌握着工业、农业和新兴产业等产业发展所需的能源命脉。相应地,电网企业每年缴纳大额的税收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大贡献,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目前,我国电网企业所承担的税负几乎涵盖全部的法定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等等。因此,加强对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做到事前评估、事中识别、事后及时应对电网企业税务风险,能够有效防范和降低企业偷税、漏税和避税行为的可能性,对保障我国税收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电网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也能为其他企业提供一定示范作用,从而保障国家整体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有助于维持电网企业正常运营

自21世纪以来,我国电网企业快速发展。至今,我国电网企业几乎垄断了全国电力能源的生产,其生产状况关系着我国农工业和信息技术产业的持续生产,关系着国计民生。税收支出作为电网企业重要支出,占总成本支出的比例之高,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绩效和资金周转能力,从而影响电网企业对电力项目的投资支出力度,最终影响到整个电网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电网税务风险无论表现为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还是税务经济风险,无一例外均会增加电网企业的税收负担,承担多缴税或缴纳罚金、滞纳金等风险。而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等的税务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税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避免企业税务经济风险和税务法律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有效保证企业日常经营以及投融资等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采取科学合理的税务风险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电网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营业绩和整体运营能力,而且还有助于提升电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程度。

(三)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我国电网企业健全税务内控制度,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是实现企业对涉税事务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转变的重要举措。重视事前对税务风险的预防、事中对税务风险的评估和识别、事后对税务风险的有效应对,提高电网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把控能力,能够规范企业涉税事务的正常运行、保障纳税行为的合法缴纳与申报、促进税务计算的精确性和纳税筹划的合理性。规范的经营和纳税在降低电网企业人为操纵利润偷税漏税的概率、缓解外部税务环境的不确定所带来税务风险的同时,有助于降低电网企业的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征税难度和复杂度,进而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并提升税务征管效率。

三、电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电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内部成因

1、内部税务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内部控制是防范与控制企业内部风险的重要且有效的机制,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涉税事务和纳税行为合规合法,而制定一系列预防、评估、识别、审查和应对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制度和规范,完善的内部税务控制有助于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电网企业对建立内部税务控制制度的重视度不高,其内部税务控制制度还不太健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性力仍待商榷,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务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电网企业税务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合理,较偏重于财务报表目标的管理,而忽视了纳税行为合规合法目标的管理,使得内部税务组织机构难以有效应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更有甚者,有些企业没有设置专职税务机构,财务部门兼任会计、税务双重职责,这极易滋生出各种潜在的税务风险隐患。二是税收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不健全。外部税收环境和企业内部经营风险虽然使得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但税务风险的发生并不是无规律可循的,其发生绝非偶然的。企业可通过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防范与预警机制,以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目前,我国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并未提前评估、识别和应对税务风险,当意识到税务法律风险或税务经济风险存在时,风险往往已成为现实。三是缺乏必要的税收审计制度。健全的税务审计能有效发现企业偷税、避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而降低企业舞弊纳税的概率,起到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的作用。然而,我国部分电网企业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对企业涉税事务的定期审查和评估工作执行不到位,而仅仅是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而执行的程序式自查,或者外包税务中介机构。而税务审计外包可能存在外包中介机构因不熟悉企业内部涉税事项而未查出企业潜在的税务违法行为的风险,或外包中介结构受利益驱使而未深入审查企业内部纳税行为,增加了潜在税务法律风险。一旦税务机关稽核审查,便可能发现企业存在的税务偷漏税行为,而此时企业将面临更严重的税务法律风险和声誉损失。2、企业纳税筹划不当引起的税务风险。电网企业纳税筹划对税务风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电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不到位所引起的税务经济风险。电网企业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缺乏事前税务规划和企业整体税务规划,未将税务筹划贯彻企业涉税经营活动的始终。也就是说,企业没有充分借助纳税筹划手段,利用税收弹性和税收优惠政策规划企业纳税方案,以选取税负最小化的最优纳税,而致使企业蒙受的多缴税的税收成本损失,给企业带来的隐性税务经济风险。或者由于纳税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或税法理解有误,而出现纳税筹划不当的情况,致使企业多缴纳本可节省的税收。另一方面,由于电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不合理所引起的税务法律风险。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不必要的税负,同时也可能成为企业偷税避税的手段和工具。电网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利用税收弹性或优惠政策而偷税避税,从而达到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的目的,进而给电网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法律风险。3、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较低,税务风险意识薄弱。电网企业的垄断性质易导致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较为淡薄。由于管理人员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在税务风险意识淡薄或专业素质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很可能会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于强调尽可能减少企业缴纳税款,甚至授意或串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操纵利润,采取非法手段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另外,企业内部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缺乏责任心和积极性,同样会使企业面临较大的潜在税务风险。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极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税依据、税率使用不恰当而导致企业纳税金额核算不准确;纳税申报不及时、不全面而导致企业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纳税筹划不合理、不恰当而导致企业面临潜在的税务经济风险;错开、转借、代开发票等管理不规范问题而致使企业面临多缴税的损失风险或补缴税款和罚金的法律风险等等。

(二)电网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外部成因

1、外部税收政策环境的变化。在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最常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便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而税收政策又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形势和外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变更,给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电网企业税务管理人员需要不断适应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重新评估企业的税务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纳税筹划的难度和工作量。然而,由于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轻易察觉,致使企业不能及时对税务风险的变化做出及时反应。此外,部分税收制度和法律条文较复杂或笼统模糊,有些税收政策的变化前后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造成征税双方理解上的偏差,从而使企业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把控电网企业的税收弹性和优惠政策。当一项新的纳税政策颁布时,电网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很难能够及时又全面地理解和诠释新的税收政策,这样便很可能导致企业选择不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案,甚至出现违背税法税规的行为,加大税务风险。可见,外在具有较强不确定而又不可避免地税收环境是我国电网企业税务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2、税务机关执法不规范。我国税务机关被赋予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权力滥用的风险,使得纳税人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当税源不足时,税务机关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课税,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稽查和审核,可能造成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无法真正得以落实,出现“寅吃卯粮”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和损失;另一方面,在税源充足时,税务机关会放松征税管理,稽查和审核力度不足,甚至私自减税或给予企业缓缴税款。而宽松的税务监管环境和较低的惩罚力度,却会助长了企业偷税漏税的动机,同时降低了企业对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的关注,从而给企业带来了税务风险隐患。

四、加强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途径

(一)构筑税务风险管理的

“三道防线”完善电网企业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机构,构筑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设立专门的税务业务部门防线。配备专门的税务业务部门,明确其职责权限,要求其负责具体业务项目的经营,并做到事前预防和规划税务风险、事中识别和评估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事后应对已经发生的税务损失,确定风险转移、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规避等应对策略,以将风险损失降至最低水平。第二道防线是税务风险预防与预警机制防线。电网企业基于对自身税务风险水平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理评估,建立健全企业税务风险预防与预警机制,采用科学方法防范、转移、规避、控制、降低风险。电网企业可成立风险委员会,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对涉税业务和纳税行为的审查和监督,及时识别出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将风险遏制在萌芽之中。健全的风险预防和预警机制,能有效防范外部税务环境不确定和企业内部经营所带来的潜在税务风险。第三条防线是企业内外部审计制度防线。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成立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涉税事务的审查和监督。规范内部税务审计的时间、范围、程序,着重审查电网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避税行为、税务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税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纳税申报是否规范等等。健全的内部税务审计能够有效降低电网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

(二)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行为

纳税筹划如今成为大多数电网企业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然而,不恰当的纳税筹划行为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税务经济风险,同时也与企业的税务法律风险紧密相连。因此,加强电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行为是关键。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电网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理的核算方式、销售方式、纳税时间、进项税抵扣、税率等进行合理避税。如电网企业可根据纳税筹划考虑是否选择简易计税、利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税收规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等;二是借助国家税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数据库收集企业历年缴税数据、国家税收法律数据以及其他可比数据,可以有效识别企业风险,并利用收集数据合理筹划。同时,建立税务信息化平台,将基础业务、财务、纳税有机融合,实现电网企业的财务数据集约化,进而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便利。三是强化对纳税筹划监管,确保企业在遵守税法税规的前提下合理规划,避免出现以纳税筹划名义行偷税避税之事。电网企业可以建立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加强对财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培训等途径依法筹划,合理避税。

(三)提高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

电网企业税务风险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会计或税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较低所致。如果企业内部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那么企业内部主观避税、偷税、漏税的现象便会少之又少,企业纳税筹划不合理的经济风险也会大大降低。在现代电网建设一体化的过程中,加强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首先需要提高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加强内部职员的税务风险意识,进而从思想上降低税电网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只有提高企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企业税务法律风险和税务经济风险。因此,电网企业应加强职业培训,宣传税务风险预防机制和违规违法处罚力度等,促进企业纳税行为有效规避企业税务风险。同时,招聘精通财务、会计、税务、法律等复合型人才,强化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专门的税务部门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以促使企业专职人员精通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涉税业务的税务优惠政策和税收弹性,提升企业纳税筹划的精确性和合理性。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特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盖地.税务筹划:目标、原则与原理[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6-11.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第5篇

一、我国当前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税款的征收必须有一定的效率。如果税收不能及时入库,公共服务的提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加之税收案件的数量十分庞大,征税程序本身不能过于复杂,税务机关往往基于一定的盖然性,即向纳税人下达缴纳税款的核定,使得征税过程难免发生一些错误。加之当前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是: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我国自从一九九四年实行分税制的财税改革划分国税、地税两个不同税种的管理机构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征管改革方案,在机构上出现了重设置,职责不清的现象,有的设置了专业化的稽查局、稽查分局,有的地区实行“一级稽查”,而有的地区仍保留二级甚至三级稽查,执法主体不明确。还有的地区设置了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管理分局等,机构繁多,而且各地名称不统一,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各地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对外执法活动中所用的名义也不同。有的地区的专业管理机构不用自己的名义而用其主管县、市国(地)税务局的名义行使执法权,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明确,还有诸如发票管理所、县一级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置的税务所等等,却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所有这些都有悖行政法规定,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这些机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执法权,如果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起行政诉讼,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很可能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2、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那么行政行为所作出的结论也是违法的,税务机关的日常具体行政行为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突出表现在:(1)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时,该出示税务检查证而没有出示;(2)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没有告知;(3)达到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举办听证而没有告知;(4)所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会进行质证而未进行质证;(5)违法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这方面,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临时查封纳税人的物品、随意扣押纳税人的商品等;(6)有的以简易程序代替一般程序;(7)有的该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案件不经批准擅自作出稽查结论;(8)个别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吃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不移送等。

3、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审判机关可以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结论。因此,掌握证据、收集合法证据是税务检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办案人员往往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收集证据,这些都不利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4、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二是应适用高阶位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阶位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不注明法律法规的条款,或把“款”和“项”混淆起来;四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而错误地加以运用,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法规对不上号。

5、随意性的使用自由裁量权。一般地来说,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只审理羁束行政行为、只有在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显失公正审判机关才可改判变更。一旦受理,法院不但要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罚款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也是在实践中反映出较大随意性的一种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从历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随意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罚的不罚;二是避重就轻;三是避轻就重;四是同一违法事实同时作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是用地方财政的行政罚没收据取代税务专用发票罚没收据,罚款不能清缴入规定的国库。只要显失公平或有违法处罚行为的,在未交清罚款的情况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这方面的案件。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如何运用自由裁量的行政权的时候,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能发生偏袒,也不能意气用事,既要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打击偷骗税行为,又要达到宣传税法、教育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的目的。

二、完善税务行政诉讼的几点建议

税务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归根到底还是税务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再加上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建立“税收之债”的概念,[3]这就必须“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

。“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利,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4]

1.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主体资格。首先,要对是否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按照法律规定,对哪些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哪些不符合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公告,自觉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对不具备税务行政主体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再次,统一规范国税、地税执法机构的名称和职责范围、行政权限。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认证制度,做到税务行政执法主体与其职、权统一。

2.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加强内部信息传递。由于征管与稽查分离,很多资料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未能相互及时掌握,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和容易造成失误。所以,统一规范各种信息资料的登录,特别是各种行政处罚资料的登录,就能确保在行政处罚中不出现一事两罚的情况。

3.建立健全内、外监控机制。首先,在内部,要积极推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同时,要按照征管法规定,全面推行征收、管理、检查、行政复议的“四分离”制度;在税务稽查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的立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制约、互相督促的措施和办法;其次,要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行为,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税谋私坚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再次,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中出现的错误。另一方面,要在外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等,把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随时倾听社会各界人士对税务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

4.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要在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税收法律、税收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行政法规的培训学习,使每个执法人员不但精通本专业的税收知识,还成为法律方面的“专才”;二是在税务交流内部开展查账技能、调查取证和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实战演练活动,使所办的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方方面面的考验;三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税务行政诉讼,从实施行政行为、调查取证、举办税务听证到税务行政复议等各个环节进行案例分析,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1页,人民教育出版社197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