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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南首家以传统文化为教授内容的大型女子学馆在成都开馆,声称把古代文化和现代文明结合起来武装当代女性,以此提高女性的文化内涵、综合素质和人格魅力。
何谓淑女?用成都天韵女子学堂堂长周勇的话讲就是:秀外慧中又不失现代风范。
古朴雅致的川西民居风格建筑,搭配青翠葱茏的花木,国学馆、书画馆、琴馆、棋馆、礼仪馆、茶道馆、刺绣馆的牌子高高悬挂。学馆墙壁被国画充斥,窗户挂着的竹帘被轻轻吹起,黄色蒲团席地而坐、半米高的几案伏案苦读,处处细节透露出一股远离尘嚣宁静和清幽,淑女的一天就在这古色古香环境中拉开了序幕。
课程设置
“内修经史子集、外修琴棋书画。”4年时间总共3000多个学时,这不是大学国学班的课程安排,而是一名“现代淑女”的打造日程表。包括:国学、礼仪、古琴、书法、国画、茶道、刺绣、围棋、专题讲座(当代女性的人生观塑造、视觉形象塑造、交际与礼仪技巧、持家与理财、职业规划等)
【入学篇】
程序1:穿汉服
校服是汉服,为了披挂上阵,记者穿戴花了近10分钟。
一片粉红渐变色布块,一根约10厘米宽、刺绣精美的腰带,超大袖口,三种元素拼接在一起,构成了传说中的汉服。将布块紧紧系在腰上,双臂从巨大的袖口穿过,衣襟向右紧贴右胸部,呈y字形,最后再把10厘米宽的腰带拴在胸下。在礼仪服饰老师的协助下,不熟悉汉服构造的记者,足足花了差不多10分钟。穿戴完毕,长裙及地,无疑减缓了行走速度,记者不得不迈出了“小碎步”缓慢移动。手臂的袖口很长,拿东西不是特别方便,而腰带和裙带由于拴得很紧,让人不禁有一种精神抖擞的感觉。“这就对了,就是要达到这种效果。”服饰老师介绍,正规而言,长裙拖地的目的在于遮住脚,因为古时女子是不能露出脚的,而腰带的紧是“帽、腰、鞋”三紧中的一紧,只有穿戴“紧”了,才是对别人的起码尊重。
记者感言:穿戴“紧”确实让人有正襟危坐的感觉,但大夏天穿着这么厚的一套汉服,确实有“汗如雨下”的功能。
程序2:祭孔
国学馆主墙上,孔子画像正悬中央,画像前设有香案,烛台长明、香火不熄,记者的“入学典礼”以祭孔的方式展开,身着汉服,向孔子画像上香、献花并朗诵祭文。
“中国是礼仪之邦,求学的开始就是对先师先圣的祭祀。”一边协助记者上香,堂长一边向记者介绍起“礼教常识”。“女性的‘礼’很细节,包括日常生活的站、坐、谈、说,重大典礼的程序和要求,待人接物的规范和禁忌等。”周堂长说,祭先祖先圣礼只是“淑女”的第一步,紧接着,将逐渐秉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注重古典仪礼的现代转换,走出温文尔雅、仪态万方的淑女路线。
记者感言:
第一次这么近距离的祭拜孔子,仪式带来了一种肃然起敬感。
【课堂篇】
课堂1:国学
周堂长介绍,筹备学堂时他曾做过一份男性调查:100名受访男性中,80人认为女性应温柔贤良,而非霸气十足。而如何温柔贤良?“内修”是关键,通过“经史子集搭配当代女性礼仪课程,找回现代女性身上缺失的古典淑女素养,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青青子衿,悠悠我心。但为君故,沉吟至今……”跟随老师朗读,记者摇晃着脑袋仿佛穿越时空回到了《诗经》时代。过惯了每日开电脑关电脑的快生活,一下子觉得节奏慢了下来。在国学课上,女子学堂将精选古典文学作品中有利于女性修养的部分,聘请专家指导研习,通过名句佳篇的赏析,以文字为载体,传承古典淑女的文采,提升女性口头表达和笔头表达能力,达到寻根溯源、启迪心智的目的,培养女性“腹有诗书气自华”的高贵气质。
记者感言:脱离城市的喧嚣,抽时间来这里感受古典文学的熏陶,听听蝉鸣鸟叫,也算是一种很好的减压方式。
课堂2:古琴
以琴传情,是古典淑女含蓄美好的情感表达方式,包括古琴、古筝、琵琶等在内的古典弦乐,通过音律的无穷变化,营造出一个回环往复、澄明深远的古乐天地。古典器乐的培训,将打造淑女婉转悠扬的迷人气质。
按照琴师的要求,记者用半边臀端坐在古琴前,琴身直对丹田位置,衣襟则工整地位于琴的五辉处。“两手自然打开,轻抚于琴,弹奏的时候手腕要放松,手指稍稍立起,伸手要稳,记得收放要自如。”伴随琴师温柔的话语,从来没有任何音乐基础的记者放开了胆子,开始轻抚琴弦,“嘣……”的响声荡气回肠响彻整个琴房,音质低沉浑厚,幽静古朴。
在琴师的指导下,从上往下拨,再从下往上拨,记者用1分钟速成了一曲《沧海一声笑》。琴师说:“一般来说,学习3个月就会弹古琴,但要是想练好的话,往往是一辈子的功夫。
记者感言:由于古琴价格不菲,普通教学用的都是1万左右一把,看来要当“气质淑女”是需要下大血本的!
课堂3:棋
“人生如棋,不能为每一步的得失斤斤计较,全局的胜利才是最后的胜利。”棋艺老师王正东与棋结缘已有30多年,在他看来,棋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消遣益智的工具,而是一种人生哲学:“围棋的黑白之道,象棋的楚河汉界,不仅仅是较量一局的输赢,更往往能昭示人生的智慧。”
记者端坐于蒲团,食指重叠在中指上,从竹篓中轻轻拾起一枚黑子,扣在格纹棋谱中。“举棋要坚定,即使走错了,也不要太计较,要把心思放在全局上。”王正东老师说,通过围棋、象棋课程的开设,就是要以游戏对弈的方式,强化思维的训练,让淑女有把握全局、左右输赢的气度和能力。
记者感言:老是“走神”想起王菲的《棋子》,或许此棋和彼棋虽然承载形式不同,但都象征着一种把握未来,不计较得失的生活哲学。
课堂4:书画
展纸,提笔,驻馆艺术家三秦书画院副院长李由在纸上龙飞凤舞写下了“成都女报”四个大字,然后长吁一口气:“书法就是一笔下错,全部报废,讲究的是一气呵成,所以一定要对自己胸有成竹。”
悬腕、执笔,老师手把手教记者写了个“永”字,“这个字横平竖直、勾点撇捺都包括了,汉字独有的书法艺术,在高度的抽象中,涵盖了飞动流畅的自然之美和平衡架构的人格之美。”
李由老师说,书法是培养淑女情操的重要一步,通过书法课程的培训,使淑女传承书法艺术的翰墨精神,以一手漂亮清秀的字示人,留一份从容淡定的心归己。而国画的学习则能提高女性浓淡相宜、传神写照的审美素养。
记者感言:好久没有用笔写过字了!还是毛笔!不禁暗自唏嘘,网络时代的今天,能够有一份心情磨墨写字,真的很过瘾。
课堂5:茶艺
在茶艺老师的指导下,从烧水开始,沏茶,倒水,再沏茶,闻茶,赏茶,到最后品茶,记者足足花了20多分钟时间,才自制成一杯茶。“不要看工序繁杂,更是修身养性的一种方式,能静心、静神,有助于陶冶情操、去除杂念,也符合佛道儒的内省修行思想。”轻尝了口记者“做”出的茶,茶艺老师接着介绍道,“茶道系统的学习可能得1年时间,通过茶道课程的开设,为的是培养女性恬澹高远、宾主尽欢的交际情商和风雅情趣。 ”
记者感言:比起平时在超市随意买瓶“XX绿茶”,亲手花20分中制作的清茶好像真的甘甜了很多。
专家声音
“淑女学堂”华而不实
“专门设立学校,学习诗词歌赋,让女性回归传统的知性美,本意很不错,只不过我觉得有些脱离市场。”成都著名社会学家韦源表示,4年时间,3000个课程,虽然算起来一节课才3元钱,但其受众是仍旧是“有钱有闲”阶层,“要一个起早贪黑的白领腾出9000元钱和周末来学习这些东西,并不是特别现实,因为这个‘淑女’只是一小部分物质基础达到一定程度的女人才享受得起。”韦源说,其实在美国也就有类似于淑女学堂的课程,在大学中开设“家政”课,教授女人烹饪、服装、礼仪等方面课程,但不同于中国“淑女学堂”的小众,美国的“家政”学范围受众更广。“淑女学堂也并不是没有任何可取之处,对提升现代女性内在气质,提高个人修养还是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只不过不能像现在这么华而不实,毕竟并不是每个女人都有钱有闲。”
TIPS
学堂号外
1.授课老师价格高
据堂长介绍,由于国学的授课老师不少都是国内外知名人士,如北京师范大学原中文系系主任、知名红学家张俊老先生等。为了邀请资深老师前来授课,学校可谓花重金。有的老师课时费高达3万。
2.校长不叫校长而是“堂长”。
初听介绍,“堂长”二字很有武林外传的感觉,了解后发现,原来就是校长的代名词。
3.古典学院现代派。
过道边摆设的都是瓷瓶,墙壁挂满各类国画,但古香古色的办公室却出现了电脑,虽然名为与现代结合,但一古装女子挽着发髻端坐在电脑前聚精会神上网,还是有点让人觉得汗颜。
4.咨询者多为有钱富太太。
采访中,陆陆续续有人前来咨询。记者发现有一共同点:大多是开名车、穿着考究的富太太。一位有意报名的30多岁女性表示,虽然她并不完全赞同学堂有关淑女的定义,但很看好学堂的培训内容和方式,认为系统学习可能会对自己行为、性格和能力各方面有所帮助,提高生活品质。至于3000小时的培训时间和9000元学费,她完全有能力应付。
古代汉语是高等院校中文系的专业基础课,对于传承古代文化以及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它与现实生活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所以学生普遍感到枯燥,提不起兴趣。因此,在当今的古汉语课堂上常会出现教师在台上滔滔不绝、神采飞扬,而学生却在台下无精打采、昏昏欲睡的场面。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古代汉语课课程的性质及当今的社会背景有关,更与目前大多数教师所采用的传统而单一的授课方式有关。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而课堂教学则是教师和学生这两个角色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过程。要让学生从消极被动地接受变为积极主动地学习,要打破沉闷枯燥的课堂教学,除了尽量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与拉近古汉语与学生们之间的距离之外,还需要建立一个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互动教学模式,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交流。笔者在执教《古代汉语》课的过程中,努力将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等教学模式引入课堂,依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不同的互动环节,缩短了自己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学生们学习古汉语的兴趣和参与热情,进而达到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目的。我们在平时的《古代汉语》课堂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互动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以生生互动为主要特点的小组合作学习模式
所谓小组合作学习,就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达成学习目标的一种学习方法。它强调教学过程以学生为主体,将社会心理学的合作原理应用于教学之中,以教学中的人际合作为基本特征,以互动合作为教学活动取向。在强化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中,小组合作学习可以增加学生参与的机会,可以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学会交流、学会合作。根据高校古汉语课的课程内容及学生特点,我们通常在每单元的文选中选取部分篇目作为小组合作学习的主要内容。下面,我们以《古代汉语》第一册《齐晋鞌之战》为例,详细说明小组合作学习的具体实施步骤。
1.分组。以宿舍为单位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推选一位学生为小组长,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讨论并代表本小组表达观点,或就具体问题与老师和其他小组组长展开讨论。为了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并尽可能为更多的同学提供锻炼机会,小组长在自愿的原则下由同学们轮流担任。
2. 老师布置预习任务。为了保证课堂讨论的进程与效率,老师一般会提前布置课前预习的任务,预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除字词障碍,了解与课文内容相关的文化常识,以及背景知识收集、作者信息收集、角色复述、剧情再现等。比如《齐晋鞌之战》预习任务除要求课前扫除字词障碍之外,还包括“收集古代有关干支计时的知识”、“收集春秋时期的战车图片并了解与之相关的礼仪和文化常识”、“收集相关古文字图片并借此了解字形与本义之间的关系”以及“模拟情景对话”等。这些预习活动不仅可以扩大学生们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学习古汉语的兴趣,而且活动的灵活性强,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创作力。
3.老师的导论。在小组讨论之前,老师先对《齐晋鞌之战》的文章结构和大意进行概括介绍,并提醒学生需要注意分析“鞌”、“辟”、“无”、“絓”等特殊用字现象,结合甲骨金文字形掌握“及”、“再”、“毙”等词的古义,找出文中出现的被动句及词类活用的句子,汇总交流与古代车马有关的文化常识,等等。
4.小组讨论。依据课文长短和难易程度的不同,给学生一定的时间进行小组讨论,我们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预习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先让小组内部讨论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或者小组成员之间分歧较大,则由记录员下来询问其他小组的同学或者在课堂答疑环节直接向老师提问。在这一环节中,教师则在教室内不停巡视,了解学生们关注的问题,并在适当时刻给予必要的引导。通过参与学生讨论我们发现,学生们的讨论内容几乎涉及了《齐晋鞌之战》所有需要掌握的内容。
5.小组提问并回答问题,教师答疑。小组讨论期间,每个小组选取一两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并派人写到黑板上。在答疑环节,每个小组均有义务选择性地回答黑板上列出的问题。通过小组之间的讨论,大多问题能够找到满意的答案。在这一讨论过程中,“故不能推车而及”、“人不难以死免其君”等不易理解的句子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最后通过小组的讨论得出圆满的解析。然而对于课文中“自始合”何以被课本注释为“从一开始交战”,大多学生表示不能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便需要老师适时答疑:甲骨文“合”字“象器、盖相合之形”,因此“合”本义是“合、闭拢”的意思。古代的交战双方在战争开始之前,双方均摆开阵势,对阵双方之间相隔一段距离,由于古时作战大多是短兵相接,而战争一开始对陈的双方就会交汇在一起,此乃由器盖相合之义引申而来,现代汉语中的双音词“回合”中的“合”字便是这一用法的遗留。至此,《齐晋鞌之战》一文的主要分歧及难点皆已处理完毕,讨论交流过程结束。
6.老师总结。小组提问并回答问题环节结束后,教师就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进行概括总结。要求学生们课下反复阅读课文,并认真体会古代汉语丰富的表现力,了解作者通过细节描写战争场面和刻画人物性格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们对小组合作学习的初步尝试。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小组合作学习更注重培养学生们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引导他们学会交流、沟通和合作;不足之处在于课堂的节奏不容易把握,部分学生参与课堂互动的积极性不高。
二、以自我展示为主要特点的学生讲读模式
当今的大学生多为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所生,作为新时期的“90后”,他们有丰富的个性,有强烈展示自我并得到他人认可的欲望。为了调动学生们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还尝试采用以学生自我展示 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由于《古代汉语》文选中的不少篇目是学生们在中学时期就已经学过的,不少通论知识在中学课堂上亦曾被系统介绍过,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不免有“冷饭热炒”的嫌疑,这样的教学方式难以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甚至有可能使学生产生厌烦心理。因此,要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就必须设计一些新颖的教学活动,对此我们决定在这一环节中尝试采用以学生为授课主体的教学模式,每节课前拿出一段时间由学生主讲这部分内容。事实证明,展示过程中大多数学生能够准确把握课文的重点和难点,能较好地完成基本的教学目标。不仅如此,不少学生还能很好地根据大学课堂的特点,结合自身实际,对课本内容进行带有明显个人特色的引申和发挥,如有学生借助娴熟的多媒体技术,借助图片或视频介绍与课文内容有关的古代文化常识,有的在音乐的伴奏下声情并茂地朗诵选文,有的则把部分片段改编成话剧搬进课堂,这样的展示在完成基本教学内容的同时,还丰富了古汉语的教学形式,增加了古汉语的趣味性。
当然,如果学生们对某一部分内容有特别的兴趣,也可以自选题目,这一环节学生们展示的内容包括自己在课外阅读过程中发现的精彩段落、古代文化常识、字形演变、词义引申的过程,等等。比如曾有学生以《中国古代车马》为题向大家成功介绍古车马常识。由于车马是古代重要的交通工具,所以车马和与之相关的内容在课本中经常出现,但由于历史太过久远,加之一般学生很难见到古代车马的遗物,所以这部分内容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这些原因,展示的学生将古代的车马制成可控制播放进度的SWF格式动画,结合有关文献记载、典型例句以及有名的历史故事,详细再现古代车辆制作的过程借以介绍古代车辆各个部件的名称,以及骖马、服马和乘车位置的相关知识,利用多媒体技术把古代的文献记载中的相关知识直观、形象地展现给大家,取得了不错的授课效果。
通过课堂展示环节,不仅可以丰富课堂授课的方式,弥补教师个人在日常授课过程中的不足,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基础良好并且对古汉语学习表现出浓厚兴趣的学生,根据其个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引导他们在古汉语学习和研究的道路上走得更远,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三、以师生互动为主要特点的课堂问答模式
由于教学课时有限,教学任务繁重,因此每节课都采用问题讨论式或学生主讲式并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采用问答式教学,不失为引导学生参加课堂互动的有效途径。譬如,对于难度不大、字词障碍不多的段落,我们通常是让学生先读一遍课文,然后找出其中若干知识点向学生提问。通常设计的问题包括字的用法、词的意义、解释虚词的词性和找出特殊式等,提问的重点则是那些古今汉语中有明显差异的地方。由于这类问题属于难度不高的题,而且是学生应该掌握的语言点,所以这样的提问可以调动学生参与课堂互动,培养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便于教师掌握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课堂教学。不足之处在于,这种课堂提问的方式仅仅涉及问题点,而且多数问题皆有明解的答案,时间久了,学生往往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式,那就是,所有问题的答案都是唯一的。在高等教育阶段,传授专业知识固然重要,而培养大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应该是更重要的目标。因此,善于发现问题,能够独立思考,用批判的眼光审视已有的观点和结论,自己动手查找资料,在前人的基础上加深对问题的认识,这些也应该是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日常授课过程中,我们并非囿于对基础知识的提问,而是注意通过问题的设计,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寻找问题的合理答案。如《庄子·逍遥游》有“其翼若垂天之云”这句话,王力《古代汉语》第二册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好像天边的云彩”,这种说法虽然能够说通,但并不是从语言的角度所给出的合理解释,如何做到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呢?我们通过环环相扣的问题设计来实现。笔者在讲授这一问题时,首先告诉学生课本上的解释是可以采纳的,但并不完整,要想真正弄通,还需要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其进行解释,于是引导学生,辨识通假字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以我们设计的问题是要求学生通过比较原文和注释找出“其翼若垂天之云”这一句话中的通假字,许多学生不仅能够很快辨别出“垂”是这句话中的通假字,而且能够联想到现代汉语合成词“边陲”中的“陲”字便是该意义的遗留,这样的提问不仅锻炼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且起到了古今联系、以点带面的作用。
关键字:异类婚恋小说;时间意识;双重虚构
何谓“异类”?一意乃旧时所称的外族,二则是指鸟兽草木等不同的种类。换句话来说,如果以人为本位,那么除人以外,一切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物皆可称之为“异类”。目前,学界所认的异类婚恋小说中的“异类”主要是指与人相对,异于人类的鸟、兽、草、木等不同的种类,尤其是这些种类幻化成人形之后与人类发生的情感纠葛最为普遍。黄景春博士在《中国古代小说仙道人物研究》一书中,对异类婚恋作了界定,引文如下:
人与异类婚恋,当然是指传闻中人与神仙鬼怪的婚恋,不可能是人与动植物的婚恋,动植物只有幻化成为人形,具有了人的禀赋之后,也就是成精成妖之后,才能与人发生恋爱关系。
因此本文研究中所涉及“异类”指与人相异的鸟兽草木等大自然中的实体及幻想出来的妖、怪、鬼、神等种类,“异类婚恋故事”则是指讲述人与花妖鬼狐、神仙草木等异类相恋的故事。
小说是一种虚构艺术,它在时间中展开,对时间进行叙事时间和故事时间两大层面的分割,叙事的时间是线性的而故事发生的时间则是立体的(可以同时发生多个事件)。中国古典小说在叙事时间意识上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以《左传》为代表的叙事时间逻辑意识,即事件发生、发展是以一种普遍性逻辑而展开。一种是以唐传奇为代表的违反学理或常识的偶然和奇遇的时间意识,它不以道德和经验所限定的可能性为叙事逻辑,通常表现为违反常识的偶然事件与奇遇。一种是以《史记》为代表的个人生命体验、历程为中心的时间意识,叙事关注的是人的情感体验与生命历程。
一、叙事时间逻辑不可预测性
清代异类婚恋小说向读者展现了一个又一个千奇百怪,华美瑰丽的虚构幻想世界,就其具体形式而言,吸收了《史记》式的人物传记方式,如《聊斋志异》之《娇娜》《青凤》《小谢》,《后聊斋志异》中的《莲贞仙子》《邬生艳遇》篇;《夜雨秋灯录》中的《货郎儿》《神娥》之类,叙说各个人物的故事,但小说的主要意图在于讲故事,而不是“传”人物;在于叙述以人物命运的跌宕起伏为核心情节事件,而不是特定人物的性格与生命历程。虽然清代异类婚恋小说在形式上是摹仿《史记》的“史遗”,但其叙事逻辑却脱胎于唐传奇与志怪,因而叙事中表现的时间意识主要体现在一个又一个奇幻世界构成的“不可预测”的偶然奇遇。《聊斋志异・神女》中,神女的出现总是“不期而至”;《聊斋志异・胡四姐》中,胡三姐的到来是“忽一女子逾垣来”,“方坐床头…忽闻人声…则胡姊妹也” 。四姐逃脱道士的捕杀,“别后十易春秋”,“遥见四姐坐树下” ,又或“又二十年余,生适独居,见四姐自外至”。人物的出现与消失总是这样不存在任何“现实逻辑”。
一个人的生活自然无法预测、更无法回避不幸事件的发生,但更令读者感兴趣的是同样无法预测的意外的幸运,正是由于未来不可预测,人们才会对未来抱有更多的期望和幻想。这种“偶然奇遇”的方式在小说情节处理上表现亦为明显,《聊斋志异・连城》中,连城与乔生死亡后遇到好友顾生,得其帮助而复生,《夜雨秋灯录・货郎儿》中,蔡郎抛家舍业,流浪至妻子所开店铺,其妻效仿当初以金试夫心,《萤窗异草・郎十八》中,以一曲《郎十八》约定的三世宿缘,《聊斋志异・神女》中,米生两次遇到神女均有所得,神女为夫纳妾复得珠花等等,这些“奇遇”根本无法预测,但奇遇的出现给小说人物以行动的可能,变化的可能,推动敬事情节发展。必须提到的是,清代异类婚恋小说中有一大批神仙、花妖、狐魅、精灵、鬼魂等角色,异类的特殊身份以及那些不可思议的仙术、法术、僧术、道行法器,在现实世界中这些根本就是非理性的、非逻辑的。因此,在叙事过程中,自然体现出“不可预测”的逻辑特点。
清代异类婚恋小说常以黑夜、月夜、黄昏作为故事开场的时间点,很多场情节都发生在这个时间点。《夜雨秋灯录・唐玉环》《夜谭随录・白萍》《聊斋志异・莲香》等篇章写花妖狐魅月夜自荐、与人相约,鸡鸣时分即分手:《聊斋志异・狐嫁女》中写婚礼仪式亦是发生在“月色晕黄”之夜。为何作者如此偏爱黑夜作为情节的时间背景,“黑夜”这一特定时间点在异类婚恋叙事中有着特殊意义?
异类婚恋小说不单单是展现爱情的文言小说,更是融合了宗教、文化、政治、社会观念及搜奇记异的复杂思想内容,作者创作的奇异故事主要是非现实的狐鬼故事,必须与花前月下的时空相谐和。朦胧的月色与夜空最容易令人造成错觉,叙述者将笔墨流连于夜间,让一段又一段美好的爱情在这月色下发生,一方面是因为迷离的月色更易让人产生无限幻想,把人引入奇异的环境中去;另一方面,给月夜下相遇的男女平添了一份温馨,仿若“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的唯美时刻。作者选择了迷离的月夜作为故事发生的时间,在叙述上进行详尽的铺叙,使叙述速度放慢,情节密度增大;对于白昼之事则尽快叙述,甚至忽略,正是在作者自身思想理念与情感的渗透下,以“夜晚”为作品营造出独特的艺术魅力,显示出别具一格的审美特色。
二、故事时间独特性:双重虚构的时间幻想
在清代异类婚恋小说中,部分小说在叙事时间艺术上表现出不同于人世时间的幻化时间。故事时间之中另有天地,即故事时间中的时间。时间与时间内时间的双重矛盾形成了异类婚恋小说时间的双重虚构。简洁来说,就是一个已经虚构的故事里还有着一个与这个虚构的时间不同的虚构中的虚构时间。这种被改造、伸缩过的非人世时间,与神仙思想或佛教观念的流行有关,其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彩的其表现形态丰富多彩,有仙凡形态、梦的形态、人鬼形态、幻真形态等等。对时间的虚构与幻想是人类进行文学创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清代异类婚恋小说在叙事时间的双重虚构处理上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方式:
1.异境时间与现实时间的一致性。
这也是异类婚恋叙事最常采用的时间处理方式,大多数幻化的异境时间与人间时间是同步而无差别的。如《聊斋志异・狐梦》篇中毕恰庵在梦中参加宴会这一事件,在梦中是一夜,实际生活也是一夜;《夜谭随录・董如彪》篇中董如彪进入异境中生活数年后归家,家中已是一败涂地;《聊斋志异・张鸿渐》篇中,张鸿渐逃难遇到狐女,与其相处三年,回家后儿子已长大许多,这就表明异境时间与人间是一致的。再如《聊斋志异・仙人岛》中的仙岛,《聊斋志异・罗刹海市》中的龙宫仙境,《聊斋志异・巧娘》《聊斋志异・湘裙》中的冥界与阳世人间无异,可以娶妻生子,也有生老病死,而且异类幻化成人形进入人世间生活,时间上也没有怪异的地方。关于文学作品中天地异境与人世间的时间异位的阐释,古人常用“天上七日,人间千年”“鬼言
三年,人间三日也”来表述,这一观念源自宗教,宗教为宽慰人的心灵而塑造出极乐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们不会感觉到时间的流逝、没有死亡与疾病的侵袭,自然就无法感知时间带来的生老病死,这对于只有短短几十年生命的人来说,仙境的美好生活也体现了一种对于快乐幸福生活的时间感受。
2.异境时间与现实时间的的非写实性。
一般来说,幻化世界的时间对于现实世界来说,其流逝速度快,也就是说幻化的异境时间与人世的时间是不对等的。人类由现实世界进入到非人世的异境中,尽管时间仍是按照线性方式而流逝,由过去到现在,由现在而往未来,但是当人类从异境回到现实世界后,会发现在意境中感受到的时间长短与现实生活的时间产生了差异,这一处理方式使时间是可以延伸或在加速中缩短。产生这种非等时叙事的异境主要有梦境、仙境和冥界。比如说梦境时间,人间一梦的时间是短暂的,而梦中所梦到的有可能是几天,几年或者是一生,《聊斋志异・莲花公主》一文中,窦旭梦到与公主莲花成亲,第二天与公主嬉闹中,被宫女报之强敌来临而惊醒。在梦中,主人公的经历是两天,实际上在小说中这些时间的发生停留在一夕之间,写梦境的叙述速度明显放慢;又如《聊斋志异・西湖主》篇中主人公陈弼教在洞庭水府中居住数日之后返回家中,却发现家中妻子早已逝去;也有进入冥界的人类感觉渡过了漫长的岁月,回到人间后才发现不过寥寥几日罢了。《聊斋志异・画壁》篇中,孟龙潭与朱孝廉误入画壁,与画上仙女成亲二日后,因金_甲神搜查而仓皇逃回人间。幻境时间为两日而实际不过是“时孟龙潭在殿中,转瞬不见朱”。的一会儿工夫。当时间被有意识延伸时,人在异境中时间远远长于现实世界的时间,反之,时间被加速缩短时,人在异境中的渡过的短暂时间相对人世间来说,却已是沧海桑田。以人世间的时间为参照系,人在进入异境之后,依然感觉日出日落,春去秋来、寒暑交替变化,但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却发现,自己在异境中的时间感知完全不能印证现实世界的寒暑变化。
异境时间与现实时间的一致性或者非写实性并存,并非意味着创作者混淆了时间概念,此乃作者有意而为之。“时间速度、时间顺序以及时间的幻化,都是叙述者咋操作中进行时间变异处理的结果,其间渲染这叙事者及其人物的感受、感情和理智,因而已经将时间人文化了”,异类婚恋小说对幻化时间的不同处理方式,也是受作者感情与理智的渲染,大量幻化异境时间与现实时间的一致性描绘,这是对传统志怪小说体现的“时间对比观”的超越,而那些幻化时间与现实时间迥异的篇章中,这一时间对比的存在,更有利于创作者在极短的时间与篇幅中利用该种处理方式将故事完美呈现,继而形成小说篇章特定的幻化时间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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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统教育;教育理念;变迁
教育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从最初的口耳相传、模仿学习,到现在规范式教育,经历了数千年。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随其所属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教育也可以是一种文化传递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其成员的社会适应能力,以求得最大限度的发展,并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古代的石羊商业繁荣,文教昌明,这与教育有着密切关系。
一、石羊尊孔崇儒的教育理念沿革
教育理念是人们对教育的一种超现实的理性认识和理想状态,它可以指导人们开展各种传统教育实践活动,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反过来还可以对教育活动本身进行反思和审查。尊孔崇儒是古代石羊的教育理念,它是由当时的社会、历史、文化、经济造就的。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得益于盐业的发展,儒家文化较早就进入了石羊地区。据《汉书》记载,汉武帝时,遣司马相如到西南彝地蜻蛉一带,设讲坛讲学,提出了“教学授经,著有贤声”。“汉武帝元封二年(公元前110年),韩说、司马相如同开益州,领弄栋、蜻蛉诸县。是时,白井属蜻蛉,沐其德化,人皆感仰焉。”这里的“德化”,就是儒家的道德教化。
早期儒家文化在石羊的影响并不大,而是以“教学授经,著有贤声”为理念兴办学校,后来提出了“造塔坊以培文风而显文明”,彰显文化的繁荣昌盛。在这种思潮影响下,东汉时,益州太守蜀郡王阜提出“政化尤异,始兴学校,渐迁其俗”。宋代已设学,唐樊绰在其《蛮书》中写道:“土地肥沃,士人务学,盐井之利,赡于列郡”。元代开始设立儒学,令诸路、府官子弟均须入学。明清时期,儒家文化在石羊蓬勃发展。明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至宣德八年(公元1433年),明朝在楚雄彝族聚居区,增设儒学,选拔彝族土官的“子孙弟侄之俊秀者,以教之”。孔庙是传播儒家文化重要的办学场所,孔庙始建于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清康熙14年(公元1681年)年间平息了“三藩之乱”后,康熙大张旗鼓地提倡尊孔、崇儒,重教兴学,强化思想文化建设。康熙25年御赐“万世师表”这块匾后,当地的提举司便开始扩建文庙,筹备着竖孔子铜像,直到康熙52年孔子铜像历经7次铸造完成。这些举措,强化了儒家文化在石羊的地位,用儒家文化的纲常伦理来的教化和统治人民,使尊孔崇儒的理念深入到当地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从古代文化教育和科举考试的实际情况来看,尊孔崇儒的思想极其浓厚。《重修龙吟书院记》云:“井中人士学以致道,得所依归,夫士之学以心性为基,以道德为垣,以仕义廉耻为牖,士不可败其基,丧其垣……”。《提举刘公重修学宫碑》说:“盖学宫者,风俗人心之本也。……遍颜天下学宫,以彰尊崇至圣之意。亦无非欲,正人心而厚风俗也。”石羊在清乾隆年间,政府除增加土司子弟儒学进取名额外,要求在“夷倮乡村,多设义学,以为变俗之方”,允许当地的少数民族接受教育。光绪33年,在石羊创办了女子高等小学,使男女都有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二、石羊传统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一)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教育形式,人们可以循序渐近地学习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在传统社会里,学校教育主要有私塾、州学、府学、县学、书院等。汉代时,教育思想在石羊开始萌芽,但一直都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机构。直到明代,由地方官、绅举办书院、义学和社学,同时,私塾和学馆也相继出现。明洪武年间,建立了白盐井提举司学宫。学宫教学设礼、射、书、数4科。习“礼”即宫发经、史、律、诏、礼仪各书,令生员熟读精通,设“射圃”习射练武。习“书”是临人法帖,日习500字,习数“须精通《九章算术》”。明永乐十一年(公元1418年),开始出现由灶绅捐资、官方主持的社学。明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年),陆续建立了绿萝、张公、龙吟、灵源四所书院。书院是不分班级的,阅读的书目主要是四书五经,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指导为辅。雍正年间石羊有八所义学,义学没有统一的教材,随科举考试内容而定,多为儒家经典。分蒙学和经学两个阶段施教,蒙学学习《三字经》、《百家姓》、太公家教》、《性理宇训》等,经学学习《论语》、《孟子》、《中庸》、《书》、《诗》、《大学》等,教学方法主要是朗读、背诵、抄写、然写。清末,废科举兴学校,全国各地开始大量办学。石羊当时有16所初等小学校,1所高等小学,共709名学生。初小是四年级以下的教育,相当于学前教育。高小的教育则十分全面,开设了国语、算术、珠算、常识(理、化、生)、书法、美术、音乐、手工、体操等课程,每个年级都有固定教室和专职教师。
(二)家庭教育
明代以前,因未形成较为稳定、有组织的教育体系,石羊的家庭教育占据着重要位置。家庭教育是在家庭事务中实施的教育,它以血缘为基础,长辈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言传身教及耳濡目染,将自己的生产生活经验和对人生的感悟等无私地传授给下一代。传统家庭教育中,一般是晚辈向长辈学习,父母承担着主要的教育任务。这种家庭教育是较为灵活和广泛,没有固定的时间、地点和人物,内容丰富多彩,不同性别和年龄教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的。孩子出生后,从最基本的认知事物开始,在其成长过程中逐渐接受家务、生产生活知识与技能、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的教育。父母带着孩子下地干活时,教授孩子一些耕田把地、种植庄稼、施肥打药等农业知识。父母或其他的长辈在家时,教育孩子要尊敬长辈、孝敬父母,勤俭、诚实、礼貌、谦让,监督孩子做家务,把建屋造房、编织竹器、纺织刺绣的技能传授给孩子。当子女长大成人,父母就要教授他们一些有关婚姻和家庭的知识,鼓励他们成家立业。
(三)社会教育
家庭教育的扩大化便出现了社会教育,它是通过实施一些社会性的活动,指导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加强了人们之间的往来和联系,巩固了民族间和地域间的团结友好。早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生存环境恶劣,生产力水平较低,许多生活事项只依靠个人或家庭是很难完成的,因此,需要集体进行合作互助。在石羊的很多村寨,像盖房子、婚丧这种大事历来都是全村人一起合作来共同完成的,大家相互帮助,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日常闲暇时间长辈都会讲一些有关本民族的的历史故事、人物传记来教导和激励后代。在一些重大的节日中将民族特色展示出来,如唱歌、跳舞、传统技艺,让后代人学习并将其传承下去。
三、传统教育的功能
民族地区社会繁荣发展及民族团结,都离不开教育事业的发展。传统的教育不管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它的实用性和经验性都很强,目的就是使个体适应社会生存,提高自身素养,保持社会安定。
第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文化借助人类的种种教育活动,逐步地被模仿、采借,使文化得以传递和发展。这种传递不是生物上的遗传,而是社会文化的积淀,是对社会文化世代连续性过程的同化与顺应而引起的文化潜移。石羊因孔庙和孔子铜像的存在,儒家的理论知识、学术思想和道德观念世世代代被当地人所倡导。日常生活中,人们不断地用这些理论思想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教育后代,为石羊创造了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时代的发展,迫切地需要人们去创造更新的文化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这是一个不断积累与升华的过程,不仅是要掌握了前人积累的文化成果,而且一刻也不能停止对文化的再造。
第二,强化民族文化认同。格尔兹认为,在面对一些有关血缘、语言、风俗的问题时,人的自身会表现出一种对自己民族文化难以抗拒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可能会因人、因社会和时代而异。石羊境内有彝、白、哈尼、回等少数民族杂居,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承方式均不同。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不同民族通过联姻、商品交易等,相互来往密切,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吸收、借鉴和适应,便于不同民族文化间的认同与整合。
第三,文风盛行,人才辈出。石羊自明代开始办学以来,就文风盛行。历史上曾有五大书院、一所学宫、八所义学、无数的学馆和私塾,这些教育机构,培养了众多人才。石羊从明成化甲午年起到清末废科举止,科甲中试者共285人,包括翰林2人,进士7人,举人59人,副榜6人。传统教育的熏陶,使民国年间石羊涌现出一批杰出的军官、教育者和商人。在石羊这样一个偏远的地方,教育气息浓厚,文化底蕴深厚,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贡献出了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清代司法;判例;情理;《刑案汇览》;现代启示
目前,我国的成文法立法工作卓有成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可是在司法过程中,却有案件裁判结果符合法理却不合情理。反观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清代,司法既要合法,又要原情。情理在清代司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所有类型的情理中,清代司法特别体现和保护伦理亲情,与之相关的经验与智慧尤其丰富。转型时期的中国需要借鉴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有益资源,而不能将传统与现代相割裂。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出发,参酌、借鉴清代司法判例中情理表达的成功经验,在坚持依法治国、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情理的司法功能,不失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完善现代法治理念,传承中华法律文明的一条有效路径。
一、清代司法判例情理表达的研究价值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从全盘引进西方法律开始的。但是这种移植性质的转型,要想取得实效,最为关键的就是如何将引进的法律制度、原则与本国现有的制度、原则和观念相融合,以共同发挥整体效应。笔者认为:在传统法向现代法的转型过程中,一是要看到传统法的很多值得今天借鉴的地方;二是要综合创新,即实现这些值得借鉴的优秀传统法律资源的创造性转换。
(一)寻求本土资源,注重传统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为参照物,呈现出较为浓厚的西方色彩,采取的模式也是西方化的形态。换言之,清末以来一直以西方近代法制的基本标准来开展我国的法律变革,积极引进近代法制文明的制度、原则和成功经验,这使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总体上呈现出外源1生和西方化。但对法律近代转型起推动甚至在某些层面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还是在中国社会内部。由此法律的本土化、民族化、民族主义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的民族主义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发展、变迁和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与特征。它要求一个国家和民族在从传统法向现代法的转型过程中,必须注意法律与其生存的本土条件之间的紧密联系。法律民族主义表达的是法律转型过程中的“本土化发展”与“国际化走向”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代表的往往是一种困境。处理好这种关系,使法律转型实现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双重目标,就是法律现代化事业的必由之路。法律的现代化,或者说法律的转型、变革与发展,都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与民情,尊重本民族的创造和法律传统,努力发掘其中的优秀因子并为今所用。如此,才能摆脱中国法律近代转型中的西方化趋势,实现法律变革中的现代化目标。转型后的法律既要体现出时代的先进性,又要与本国的现实国情和民情相适应,表现出与社会的适应性,并且将其改造成适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形式,以获得最大程度的社会调整效能,进而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新的原则。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尊重和爱护我们的传统,为转型后的法律提供深厚的社会土壤、文化支持和历史基础。从清末法律变革开始,我国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转型,就有这样的社会基础条件:一个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有着几千年君主专制封建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宗法社会。这样的社会基础条件,决定了我国近代的法律变革与转型,必须关照“本土化发展”的需求,否则就会沦为失败。中国法律的发展与现代化,或者说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转型,必须重视我国的优秀法律传统,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法律制度必然具有民族性和地方性。任何一种法律,都具有其本土化特征。法律的生成、发展、转型的本土性,对我们思考和探索法律转型的民族性立场有重要启发。另一方面,法律转型即使带有西方性、国际化的色彩,甚至有“法律移植”的趋势,但国际化与本土化必须兼顾,不能因为要借鉴西方法律,就遗忘了本国传统与特色。否则,移植来的法律也是没有实效的。具言之,法律移植的目的,是将一种在其他地方生成的法律,转而引入本民族、本地方,并产生与其原生地相似的社会作用。为了使移植能够成功,就要比较、筛选外来法律和本土法律资源,这也就是外来法律的本土化问题。这一问题是我国近代法律转型能否得以成功的关键。国际化和本土化,是我国近代法律转型过程中的一对深层次内在矛盾,它们共同组成了法律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和总体目标。在国际化被放大的今天,我们尤其要注意本土化,也就是要尊重传统,利导传统,对优秀的法律传统进行合理的借鉴与应用。具体可分为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第一,在立法层面,又4本民族生成的固有的传统法律,进行创造性的转换,对旧的法律制度体系进行重新构建;第二,在司法层面,参考借鉴优秀的传统司法经验与智慧,以对当代中国司法有所裨益。而这两个层面的起始和基础,或者说前提,就是要认清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和优秀传统。可见,要重视来源于中国本土的智慧和经验,挖掘中国传统法律里可资利用的思想和制度资源,使其成为中国现代法律的创造力源泉。
(二)情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深沉的内核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资源中,情理既是特质,又是精华,是值得我们关注并古为今用的重要资源。众所周知,情理与中国古代的法律生活紧密相关。尤其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中,屈法顺情的现象十分普遍。从周礼中的“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m经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经义折狱”,到隋唐时期的礼法合流,传统司法的伦理化进程源远流长,从未停止。情理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情理是中国传统司法的文化基础和价值取向。作者在本文中所指的清代司法中的“情理”,具有丰富内涵和宽广意蕴,如亲情、民情、人情、国情、世情、天理、公理、道理、常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公共利益、个人喜好、心理状态等等。g卩“情理”这一复合词是综合且多元化的,每一类情理皆纷繁复杂且丰富多样,如亲情是指存在于血缘关系之间的家族亲情,强调等级与孝道,包括父子之情、夫妇之亲、兄弟之友等;民情则是指社会客观情况、民众心理、社会舆论、民俗习惯、地方惯例等;国情则是指国家发展状况、国内外关系与形势、统治状况、军事力量等;人情则包括人之常情、个人好恶、人性与人道主义等。为了分析清代司法判例中的情理表达,本文以清代《刑案汇览》(全编)为研究对象,这是因为,在清代,刑部是最高级别的专门审判机构,“天下刑名总汇”之地,相对而言刑部官员的素质(包括儒学、律学等各方面)较高,各种法律资料丰富,所享有的资源得天独厚。更何况,刑部的位高权重,决定了它不仅要恪尽职责,还承担着对全国各地方审案的表率与示范任务,这种特殊的责任,一方面要求它不能废法,因为“凡断罪,皆须引律例,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一条,上引所犯罪者,听”;[2]另一方面,也要求它应当“原情”,找到情、罪之间的最佳平衡,因为“国家刑罚禁令之设,所以诘奸除暴,惩贪黜邪,以端风俗,以肃官方者也。然宽严之用,又必乎因其时。”[3]因此,对《刑案汇览》全编的研究,能够很好地展现清代刑部及其官吏对情罪皆不可偏废的平衡追求,进而更好地理解清代司法的情理表达。《刑案汇览》(全编)以其科学、真实、准确性、权威性,具有弥足珍贵的史料价值。全书资料源自档案,内容精良,案件收录多,时间跨度长,而且收录的大多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判例的类别基本上是针对“律例无正条,情节疑似”之案的说帖、成案、通行,以及刑部办理该类案件的文牍或摘要。这些文字记载均出自中央刑部官吏之手,史料翔实、充分。《刑案汇览》(全编)共收入案件9200余件,时间跨度长达近150年,基本可以代表清代,尤其清代中后期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及嬗变。事实上,《刑案汇览》(全编)中有极多符合情理的判决,使我们感受到情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成为穿越和统贯全书的“灵魂”。
二、中国传统司法情理在清代司法判例中的表达
综观《刑案汇览》全编,在9200余件判例中,笔者发现几乎每一件在文字表达上都有“情”或“理”字,所涉及的情理包罗了清代社会的千态万象。其中最重要、最普遍、最集中的,就是对血缘亲情与纲常伦理的表达。因此,本文中分析的“情理”的重点类型,就是血缘亲情与纲常伦理,尤其以父子亲情、夫妻伦理为重心。
(一)清代司法判例对父子亲情的表达
清代司法判例对父子亲情的表达,可以概括为“因亲情而屈法”、“父母天伦不因婚嫁而变化”、“尊长亦应有道”这三点。1.“因亲情而屈法”。中国古代将父权、父母的尊严作为亲情的基础或核心,视“纲常”为天理,以不孝为重罪,历代封建君主都主张“以孝治天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为孝屈法”、“为亲屈法”,其典型就是“存留养亲”,即对于非罪大恶极的犯人,若家中有父母尊长需要子孙养老善终,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予以从宽处罚,以显孝道。《大清律例?名例》下的“犯罪存留养亲”律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4]按古代国法,杀人偿命大多是严格执行的,但有些杀人犯却容许存留养亲,这是准依亲情伦理。容许存留养亲者,一般是非“常赦所不原”的案件,意即包括不孝在内的“十恶”,不可存留养亲。“常赦所不原”律条也规定:“凡犯十恶、杀人……虽会赦并不原宥。”但在司法实践中,“十恶”中的“不孝”,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犯已悔过,同时父母又需侍奉;又如案犯闻父母丧事时有哀痛情状时,仍可依亲情而原。《刑案汇览》的“常赦所不原”律牌下,有几则案件,是子犯父母,并已被父母呈送发谴,但随后又悔过、思亲,而其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嗣侍奉,晚景凄凉,并已原谅该犯,恳请将其释回。此类案件“例无明文”,但刑部“准情酌理”、“衡情酌办”,“予以自新之路”,准令释回,以成全其人伦团圆、父有所养之情。如《刑案汇览》记载了“触犯未经遇赦犯亲呈恳释回”一案[5]、“逃回省亲被获其父呈请发谴”一案[6],就是为亲情而准许案犯赎回的例子。2.“父母天伦不因婚嫁而变化”。清代《刑案汇览》一些案件传递出来的信息是,直系血亲如父母子女、祖母孙子之间的天伦情理及恩义,不随着未婚女儿出嫁、寡母改嫁、寡妇祖母再嫁而有所区别。如乾隆五十六年河南有一案,已嫁之女陈张氏与王杰通奸被拐,陈张氏的父亲张起羞忿自尽。按照律例,妇女与人通奸,其父母并未纵容且一经见闻后羞忿自尽者,将奸妇拟绞监候。这里指的是已嫁之女。如果是未嫁之女,因奸因盗致祖父母、父母忧忿自尽者,则拟绞立决。本案中陈张氏是已嫁女,河南司因此拟其绞监候,刑部亦照拟核覆,属于照例办理。但乾隆帝认为,“明刑所以弼教,父母天伦不得因已未出嫁遂有区别……嗣后妇女通奸致父母羞忿自尽者,无论已嫁在室之女,俱著问拟绞立决,交刑部纂人例册,所有陈张氏一犯,即照此办理。”于是将陈张氏由绞监候改成了绞立决。m与之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如道光三年,钱恒发涉讼,致已嫁的祖母黄氏愁急自尽。刑部认为,黄氏虽已改嫁,但孙与祖母无义绝之理,因此将孙比照子孙不孝致父母自尽例,拟绞监候。[8]又如,道光三年,有子违犯已改嫁之母亲的教令,并致其气忿自尽,刑部认为妇人在夫亡后改嫁固然属于义绝于夫,但子不得自绝于母,如有违犯均为不孝,应与在堂之母一样同科。[9]3.“尊长亦应有道”。清代司法确认了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明清法律规定:子媳对翁姑的侵犯,与子孙侵犯祖父母、父母同。不过,与此同时,也强调“尊长之道”,翁姑不可强迫子媳做出有伤风化、违反纲常之事。如乾隆五十七年有一案,婆婆张周氏令媳妇冯氏卖奸图利,媳妇坚决不从,在婆婆殴逼折磨之下,情急自尽。乾隆帝认为:“为翁姑者,当教训其媳免以贞洁自矢,方不愧为尊长之道,今张周氏逼媳卖奸已属,乃因其守节不从,辄关禁楼房不给饮食挫磨殴逼,以致毙命,殊出情理之外,是其恩义已绝,即当以凡论,与寻常尊长致死幼者不同,此而不严加惩治,何以风节烈而儆凶!除冯氏照例旌表外,张周氏著改为绞监候,人于本年秋审,情实办理。嗣后各省如有似此情节者,俱照此办理。庶使恶之徒知所儆畏,以示明刑弼教之意。”因为此成案,嘉庆六年在“威逼人至死”条下续纂了新的条例:“妇女令媳卖奸不从,折磨殴逼致媳情急自尽者,拟绞监候。”[11]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尊长的义务。
(二)清代司法判例对夫妻伦理的表达
清代司法判例对夫妻伦理的表达,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夫为尊,妻为卑,即“妻之于夫,如同子之于父”;二是同时注重夫的义务,认为夫妻间的恩义是双方的。即遵“妇听”,亦重“夫义”;三是认为妻子如果杀不孝之夫,应从宽处理。这其实就是认为血缘亲情重于夫妻伦理。1.“妻之于夫,如同子之于父”。中国古代法律向来维护丈夫对妻子的统治。在儒家的经典教义中,妇女必须依附并顺从男子,即所谓“妇人,伏于人也……有三从之道,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12〕古人认为,妻之于夫,相当于子孙之于父母。《刑案汇览》有“夫妻口角致夫赶殴失跌致毙”一案:“湖广司查例载,妻妾起口角并无逼迫情状,其夫轻生自尽者,照子孙违反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例拟绞监候,等语。此案黄李氏因夫黄长喜骂伊不为照管饭菜,该氏不服回骂,黄长喜气忿拾棍赶殴绊跌倒地,致被地上木桿担尖头戳伤右胯毙命。律例内虽无夫赶殴妻自行失跌误伤身死,其妻作何治罪专条?惟父母赶殴子自行失跌身死之案,向俱比照子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之例拟绞监候,妻之于夫情无二致,自应比例问拟……照子孙违反教令致父母轻生自尽例,拟绞监候。道光十年说帖”[133此案将妻犯夫,比作子孙违反教令,并称“情无二致”,说明了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视夫为尊,妻为卑,夫为妻纲,妻子应当顺从丈夫。2.遵“妇听”,亦重“夫义”。即不仅强调妻子要顺从丈夫,也认为丈夫应对妻子有照顾义务,夫妻恩义是双方的。当丈夫的行为有违甚至已绝夫妻恩义时,则将该夫妻视为平常关系予以处断。如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的赵芳、胡约案。寻常情况下,夫殴妻致死,以尊犯卑,减为流罪。但本案中,前因是夫为赢利,逼迫妻与他人通奸,妻不从,夫殴妻至死。嘉庆帝认为,考虑到夫的行为“背弃伦理”,已绝夫妻恩义,改为绞监候,并处分了初审、解审、刑部复核中拟断不当的官员,同时因此案,在“威逼人至死”条下产生了新的条例:“不从,主使本夫将本妇殴死,主使之人拟斩立决,本夫拟绞监候”。此条例于嘉庆十四年(公元1809年)增加。[14]又如,嘉庆十七年,熊文杰逼迫妻子小张氏卖奸,小张氏不从而自尽。刑部官员认为,由于该夫的行为,“致使小张氏不甘失节羞忿自尽,实属邪,夫妇恩义已绝”,于是比照姑令媳卖奸不从殴逼自尽例,拟绞监候。〔15]再如,道光六年,李江因妻李氏未及时做饭,与之发生口角,将妻推倒,致其伤胎殒命。刑部意见是“死固不顺之妻,惟死由被推失跌”,不准该犯随案留养[16]这就是考虑到夫对孕妻的体恤照顾责任。3.杀不孝之夫应从宽。这表示中国古代以孝为先,父子亲情高于夫妻伦理。两种情理如果发生冲突,则以父子亲情为重。如乾隆四十二年,广东省姚氏杀死其夫范日清,刑部按律将姚氏拟以斩立决,但乾隆帝将其从宽改为斩监候。原因在于,范日清家有豆腐干3块,有天范父缺少饭食,要儿媳姚氏煮食。当天傍晚范日清回家后要吃豆腐干,姚氏称已为公公煮食。范日清当时酒醉,向姚氏叫骂殴打,姚氏避让,情急之下失手打伤丈夫并致其死亡。对此案情,乾隆帝认为,范日清因姚氏将豆腐干给父亲煮食而怒骂殴打姚氏,显然是不顾父亲,已干不孝之罪。姚氏本无错处,情急之下致伤其夫,与无故干犯者不同,范日清之死纯属咎由自取。[171
三、清代司法判例情理表达的变化
鉴于清代中后期的社会状况变化巨大,本文选取了一个典型的角度,即在清代中后期的伦理变革和反礼法趋势中,清代司法判例如何体现亲情伦理的变化。清朝中后期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反礼法现象,纲常伦理对人们的约束力下降,亲情、尊卑关系对司法的影响减小。可见司法不能拘泥于常理,要与时俱进。
(一)清朝中后期反礼法现象变化的原因
清代中后期的反礼法现象,包括物质生活上的越礼、精神生活上的违礼,如自主婚姻的兴起、“七出”“三不去”的淡化、丧葬礼仪的淡漠等。而这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形成的。第一个原因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到了中后期,普遍有一种“反礼法”的迹象,并且周而复始,重复发生,不断循环。这一方面是因为人天生就有向往舒适生活、讨厌受到约束的本性,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封建时期每一王朝周期性兴衰的自然循环规律使然。〔18]—般而言,在王朝前期的几位皇帝,都能吸取前朝教训,勤政爱民,不过分奢侈,减少社会矛盾。而到了王朝中后期,尤其当盛世太平时,从皇帝到平民,都不免开始追求享乐、贪图安逸。这就自然对封建“礼法”产生了冲击。第二个原因,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到了中后期时,与西方交流日盛,随着西方物质文明的扩散、西学的涌人、中西方思想观念的碰撞,清中后期的反礼法现象更为突出,且具有“中西结合”性质。例如,早在乾隆年间,随英国特使马嘎尔尼来华访问的斯当东就注意到广东沿海地区有年轻人私下仿穿西服的现象。1825年(道光五年),来中国经商的美国人亨利在广东看到:“中国人不是在口袋里藏一个挂表,而是在衣服外边,绣花的丝质腰带上,挂两个表,表面朝着外表露出来。”[19]“光绪中叶,妇女有以小表佩于衣衽间以为饰者,或金或银,而皆小如制钱,故呼曰金钱表。”[M3更晚一些时候,黄濬不无忧虑地说:“近顷西俗东渐,国人争弃绫罗缎锦,崇短衣革履,而江浙丝业扫地以尽。”[21]这些材料都说明,乾隆中期以后,一些大城市中普遍出现追求“洋气”的社会风尚。而这种反礼法现象,不仅体现在表层的物质层面、制度层面,更渗人了内层的思想观念层面。例如,在19世纪60、70年代,一位上海官员在与他人闲谈时说,外国的礼节较为简洁,“无所谓跪拜也”,而我国却“仪文繁重”,并对西方各国人际交往中的简洁明了流露出欣赏的态度。[22]同时,当时的人们开始崇尚西学,欣赏西方的政治制度、教育文化、思想观念,有不少进步人士推崇留学热潮、新式婚俗、男女平等。这使清后期的反礼法现象触及到了文化的深层,纲常伦理随之放松,虽然并不剧烈,更多的是局部的、微观的渐变,但在当时的时代已是相当难得。在这一背景下,清代司法判例对情理尤其血缘亲情、纲常伦理的表达,有两个明显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变:一是父权、亲情、尊卑关系对司法的影响不再那么明显;二是在涉及婚姻与女性的案件中,司法官普遍对女性持有宽容与理解的态度,并且将男方的义务也提高了上来。
(二)清朝中后期反礼法现象的具体表现
清后期的伦理案中,尊犯幼的判处有所加重,幼犯尊的判处则有所减轻。即尊长权在司法中渐为弱化,这反映了尊卑亲属身份对司法的左右作用渐小。1.尊犯幼加重。道光十九年,广东省呈送一案咨示刑部,案犯吴观蒂知道无服族弟吴泳昌外出谋生,并将其妻吴曾氏留在家中,于是起意纠同雷耀先等人前往,窃取衣饰,同时看到吴曾氏正在酣睡,于是起意将其,吴曾氏惊醒喊叫,案犯畏惧逃走,尚未成奸。广东省认为“律例内并无无服尊长因窃卑幼之妇未成作何治罪明文”,于是将该无服尊长比照良人妇女未成为首例,拟军。并将外人雷耀先於因窃妇女未成绞监候罪上照为从减一等,拟流。但刑部复核时认为,广东省量刑太轻,应当将案犯不分首从一律拟绞,并令广东省另行妥拟。这件案例说明当时刑部官员对尊长犯卑幼的案件,处刑不再手软,不因尊卑关系而减,而是照凡人科断。[23]到了光绪年间,皇帝对以尊犯卑更是认为当依凡人科断,并著令刑部议定专条。[24]2.幼犯尊减轻。如清末子孙误杀祖父母、父母的案件,有时只被作为子孙违反教令案从轻处理。例如同治十年有一案,许记发与他人口角揪扭,导致他人将自己父亲误伤。司法官员只对许记发比附子孙违犯教令罪量刑,又因逢恩赦,又得到减免。判决结果比清前中期的许多类似案件轻得多,基本未按伦常纲纪严惩,可见卑幼的地位有所提高。[25]又如,根据律例规定,“子贫不能营生养赡致父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光绪七年,东抚呈报的民人于汝水因子贫不能营生养赡而负欠无偿并愁急自缢一案,刑部对案犯的处罚较律例为轻,在上述例文规定基础上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26]
(三)清朝中后期法官对反礼法现象的理解与宽容
清代中后期,在涉及婚姻与女性的案件中,司法官不再严格坚持“夫为妻纲”,而是普遍对女性持有宽容与理解的态度,并且将男方的义务也提高了上来。1.强调双方诚信义务。婚姻的订立,应以双方真诚、互信为最基本。在这一点上,清朝的法律体现了其先进性,对婚姻订立时男女双方的诚信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的“男女婚姻”律文,第一段即要求,男女缔结婚姻时,凡有律条中所涉及的某方瑕疵或特殊情况,“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此言婚姻之道,宜谨始也'〔27〕在同治六年,出现了一起因男方婚前隐匿残疾,婚后被妻子杀死的案件。即郏州民妇岳氏谋杀冒妄为婚不能人之夫陈二川身死一案。[28]在这起案件中,地方与刑部司法官员对杀死丈夫的这位妻子均持有明显的同情态度,将案犯与死者的关系认定为“凡人”(即普通人,外人,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会影响裁判结果的关系)而非“夫妻”,而凡人之间的杀伤,无疑比妻杀夫所要受的罪刑轻得多,因此这一判决有利于案犯。从这件案子可以看出,在晚清同治年间,中央与地方司法官员对“夫为妻纲”已不再那么坚持,而是有了一些松动,在司法裁判中能考虑到女方的处境与特殊情由。2.放开婚姻禁忌。清中后期,对以往的婚姻禁令逐渐放开,例如,清前期,凡居父母丧、夫丧而嫁娶者均应处罚并离异。清中期后,对此类案件不再严格照律拟断,对民众违律嫁娶有听之任之的趋向;良贱不婚的禁令?,在清后期形同虚设;清前期对同姓为婚限制颇严,中期以后已不为民间所循,也不为官府所禁,等等。由于居丧嫁娶律例本是为了维护父权、夫权所订立,清中后期对其不再严格依律拟断,说明以往的情理发生了改变,女子的婚姻自由度有所提高。因此我们以《刑案汇览》中两则居丧嫁娶案件为例来说明清中后期婚姻禁忌的放开。例如,律条本来规定,凡居父母丧、夫丧而嫁娶者均应处罚并离异。但嘉庆二十一年有一案,杨氏丈夫丧期未满,其母就将其主婚改嫁,地方司将杨氏依夫丧未满改嫁律断令其离异归宗。但刑部复核此案时认为:“该氏居丧改嫁固干离异之条,究非身犯奸者可比,且事由伊母主婚,后夫又不知情,若因此而令三易其夫,未免辗转失节,况夺自不知情后夫之家而归於主婚改嫁之母家,於理亦不为顺。查本部办理现审有因贫卖妻律干离异,仍酌情断归后夫完聚者,似可仿照办理,将该氏断给后夫任统信领回完聚。”[29]这样的判决合乎人情、人性与人道,颇为良善,可谓皆大欢喜。又如道光十一年有一案,不仅涉及到“居丧嫁娶”,还涉及到“同姓为婚”,二者均与律文不符,按律应当判离异。但刑部认为,“盖律设大法而例本人情,居丧嫁娶虽律有明禁,而乡曲小民昧於礼法违律而为婚姻者亦往往而有,若必令照律离异,转致妇女之名节因此而失。……听各衙门临时斟酌,於曲顺人情之中仍不失维持礼法之意。”最后裁断“所有该司审办周四居丧娶周氏为妻一案,自系临时斟酌於律例并无不合,应请照办”,即免其离异。〔30〕3.提高女性权益。清后期尤其在清末,男女平等、婚恋自由的思想和风气弥漫开来,并得到民众的广泛赞同。因此,司法官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倾向于解除礼法对女性的人身束缚、维护女性权益。他们往往摆脱固有的礼法教条,作出合乎情理、顺应人性的判决。其中的典型就是对童养媳的同情与关怀,比如咸丰五年有一案例“姑贫改嫁童养之媳母家接回”,刑部官员就做出了有利于本案童养媳的裁判,在婆婆改嫁之时,准许童养媳的母亲将女儿接回。[31)到了更晚期的光绪朝,司法官员更是对童养媳的悲惨命运深为同情,提高了对非理凌虐杀死童养媳之姑的刑罚。[32]
四、清代司法判例情理表达的现代启示
“情理”是中国清代司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清代司法的智慧所在。清代司法判例的情理表达在当时产生了很好的司法效果,包括社会效果。相比之下,当代中国司法裁判中的情理表达却不尽如人意,需要借鉴参考清代司法中的情理因素。清代司法判例的情理表达对转型中国的司法有着重要启示,有益于我们思考中国当代司法在情理表达上的努力方向。
(一)中国当代司法判例中的情理表达现状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缺乏对情理的有效表达。司法有时忽视了情理,有时虽关照情理,却不恰当。例如,有的判决只是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却没有顾及公共道德、风俗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有的判决虽然力求体现情理,却由于价值取向的错误,或者法律素养的不够而导致了情理的滥用,反而损伤了司法公正。这样的判决往往令人难以接受,使人们对法律实施的效果产生质疑。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南京彭宇案”和“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初审后的民事判决书里有:“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33]这份民事判决书中提到的“常理”、“情理”,较为牵强,这显然是法官滥用情理。再如“广州许霆案”,一审法院即广州市中院判决许霆成立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违法所得的17万余元还给银行。[34〕一审判决后,社会反应强烈。不少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不合情理,令人难以接受。随后许霆提出了上诉。广州市中院在重审后,依据情理,做出了人性化的判决,减轻了许霆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把违法所得的17万余元还给银行。”〔35〕这是一个典型的在刑事司法中依据情理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刑的例子。这两个例子只是典型,事实上,当下我国司法只依据成文法,而不考虑情理,或者滥用情理是一种普遍现象。对于司法不考虑情理,有学者已经指出,我国现今的司法对于情理,诸如国情、民意、民间习惯等,考虑得太少:“整体而言,法律的形成仍然主要是基于利益平衡和成本考量。而非正式救济机制、社会自治组织和民间社会规范(民间习惯、行业惯例等)原则上不被认可,国情、民意和承受力通常并不能真正被纳入权衡的核心。”〔36〕在司法现代化的背景下,人们认为成文法是最便利的形成规则的方式。现代司法强调严格按成文法来裁判,以法律的刚性为依归,以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为目的,简单地按照“三段论”作出判决。但这往往会由于法律规则灵活性的缺失、裁判说理性的欠缺,导致裁判结果难以获得人们的认同。而在司法过程中滥用情理也是我国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滥用情理,就造成司法实践较为混乱,以及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即对于相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桌却是大相径庭。这种情况主要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法官以有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为依据,综合考量案情,包括案件所涉及的情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审判。如果不同的法官对类似案件的所涉情理有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就会造成事实认定不一、法律适用不一致,进而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例如,2005年2月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妇女受虐杀夫案,该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而2006年3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妇女受虐杀夫案,该犯却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37]此类现象是国家整个司法制度的尴尬,使司法适用的统一标准严重受损。由此可见,当下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重视针对某一具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对人情事理、公序良俗的研究与关注略显单薄。这使一部分案件的裁判结果貌似合法却不合情理,或者因滥用情理而“同案不同判”,最终导致人们对司法的认同度降低,司法的公信力下降,法律的权威难以真正树立。当代中国司法中情理表达的不尽如人意,是有多方面原因的:首先,近代以来的中国,以快速立法为事业,以为法律一出台则万事大吉,大功告成;其次,受“西方中心论”的影响,近现代中国有很多人对传统文化,包括传统法律文化持批判与否定态度,将传统司法中的情、理、礼、义、仁等重要遗产,不分精华和糟粕统统抛弃;再次,转型中国的人们,尤其司法工作者,往往只看重依法裁判、法律的形式推理三段论,对情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公序良俗、社会道义等,缺乏必要的认知与强调。但是,司法必须要从国情民意出发,体现并适应当下社会的情理。正如制度经济学领域中的学者所言:“外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制度互补:例如,司法系统是否支持一个社会的道德、文化习俗、惯例和礼貌。”[38]司法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司法必须表达这个社会的情理,将法律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风俗等,与法律因素一起,共同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并彼此平衡和协调。
(二)清代司法判例情理表达在当代司法中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