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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装修工程;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建筑装修行业由于发展过快,所以现在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有效控制建筑装修工程的造价,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控制具有的市场特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作为建筑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相比于建筑工程中其他的工程,在环节上涉及的更多,对造价影响的因素也更多。
(一)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进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的公司,往往都是一些具有装饰装修的资质的公司在承包商手中承包下来的。在承包过程中,会受到承包商压价等影响。而装饰装修公司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进行造价的时候,选择的装修材料以及装修环节会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对装饰装修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控制存在问题
很多装饰装修公司虽然具有资质,但是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对工程的装修装饰总体设计把握不好,这就给造价控制造成了困难。由于设计的不合理,在施工中存在临时改动设计的情况,这也给造价的控制带来难度。
二、简析建筑装修工程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装修公司的素质参差不齐
正是由于建筑装修工程的巨大利润空间,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成立建筑装修公司,但是,这些建筑装修公司的施工队伍的素质是参差不齐的,有一部分人和公司通过钻空子等不规范的行为来获取暴利,这样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有一部分建筑装修公司没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的施工设备,更有甚者,有些建筑装修公司都没有属于自己公司的施工队伍,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导致了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导致建筑装修市场秩序混乱。
(二)装修材料的问题
市面上有很多制作和销售建筑装修材料的厂商,造成了市面上建筑材料的品种多、规格多,同时价格差异也大,有些时候是同一个品牌的产品,就有可能是不同规格的层至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不是专业人员是很难识别出来的,装修材料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有些时候装修材料是施工单位代为购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施工单位吃回扣的现象,而且购买的装修材料等额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业主花更多的钱但买更差的东西的情况出现。因此,建议业主在购买建筑装修材料时,一定要在正规的渠道购买并且咨询专业的技术人员,从而保证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
(三)施工的随意性大
施工之前应该先设计出施工的图纸,施工的图纸是由建筑装修公司根据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的,当建筑装修公司缺乏有资质的设计人员的时候,设计出的图纸根本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导致施工的随意性大缺乏有效的控制,当装修之后的建筑不能够满足业主的最初设想时,就需要返工,导致资金的浪费和大额设入,最终使得建筑装修工程的造价提高,不能和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给建筑装修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四)政府的管理相对滞后
建筑装修工程行业发展迅速,但是行业发展并不规范,缺乏政府的有效管制,建筑装修行业需要一整套严格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系,以此保证建筑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出现建筑装修工程的造价得不到控制的现象。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控制采取的措施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控制最重要的阶段,对于整个工程的造价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否合理对于装饰装修公司的利润具有直接的印象,也关系到业主对装修装饰的要求能否实现。在设计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就需要对装饰装修涉及到所有影响因素进行造价设计控制,并结合业主的要求,实现设计与经济的协调。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材料品种及规格方面的造价控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的材料根多,也会涉及到很多品种、规格、品牌,不一样的材料的价格也存在着差异。在这方面进行造价控制,就需要造价人员对需要使用的材料列出清单,包括材料名、规格、品牌、数量等,还要计算出这些材料的损耗率。之后在了解市场材料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材料品种及规格方面的造价。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成本费用支出的造价控制
这里所说的成本费用造价控制包括人工费控制、材料费控制、构件加工费和分包工程费的控制等。对这些费用的成本控制,通常都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实行以收定支的方式。也就是按照施工图确定工程量,从而确定需要用工数量,人工费可以按照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执行;材料费用造价控制应在考虑市场的价格浮动的基础上建立定额管理制度;对于构件加工费和分包工程费,坚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损耗量的造价控制
进行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材料的损耗,而对材料损耗进行合理控制,也是造价控制的重要内容。正常情况下,材料在运输、搬运、使用过程中会因为磕碰、切割等出现一些损耗,这些损耗应在设计阶段就进行考虑。还有的损耗是因为在施工中使用材料不合理而导致的,对于这样的损耗就要引起注意,要提高施工人员的认识,尽量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的损耗。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殊性,在竣工阶段进行造价控制,会有很多位置无法确定质量,这就需要业主与装修装饰公司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把总工程款的一部分留作质量保证金。装饰装修公司也要提高材料使用清单,作为工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还要收集各种竣工资料,在决算时使用。
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技术要求
首先是对设计与构造的具体要求。建筑就是根据某种建筑学原理,设计构造出可以满足某种目的的工程。在设计时一定要根据建筑的具体目的,进行科学的平面设计,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如温度、湿度等,提前做出防范措施,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同时装修时还要做好防潮、防腐、防水火工作,为居住人员提供舒适、安全的环境。其次是要做好材料技术的具体要求。材料是体现建筑装饰品味、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在选择时要充分考虑要其安全、环保、美观的功能,并根据其不同的特性进行具体的选择。如建筑玻璃,其功能是为了使建筑拥有良好的透光性、保温、耐腐蚀、透视等,淡然必不可少还有美观性的要求。又如木材和木制品,室内装修时要一般采用阔叶树木材,那么就要考虑其变形、湿涨干缩、强度等技术要求。
(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成本,体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管理水平,同时也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在进行施工时一定要加以考虑。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做好每个环节的成本控制才可以降低整个项目的施工成本。常用的成本控制方法有成本分析表法、坐标法、成本计划和控制图法。成本分析表法就是对各种报表进行工程分析和成本预测,从而进行成本控制;坐标法就是将工程项目中的各种支出和时间按进度在坐标图中标出,直观的发现每个环节的成本并加以控制;成本计划和控制图法就是引进先进的成本控制理论,建立切合实际的工程模型,根据理论制定成本计划,并对施工环节中的成本加以控制,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直观、高效,但同时技术含量较高。
结语
综上所述,在造价控制中,要积极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采取动态管理,注重造价控制的效果。总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造价的控制对于装饰装修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要给予重视。
参考文献:
[1]刘亚梅.浅谈工程造价的成本控制[J]. 黑龙江科学,2014,03:136.
【关键词】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措施
0.前言
我国建筑工程一直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致使建筑装饰工程的迅速地发展,然而,目前建筑装饰工程由于其入门过于容易,导致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及建筑装饰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像是市场竞争规则难以让人遵守,发展没有规范性,管理力度不强。本文分析了建筑装饰工程中存在的施工管理问题,积极探索能够提高其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
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
1.1工程质量方面的管理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的好坏决定了整个工程的成败。施工单位首先要根据建立起的质量保障体系,对工程的全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对进场所需的各种装饰材料进行检查验证,保证材料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购买并且这些所购买的材料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中对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造成影响主要有人力,物力,财力等因素,这些因素的管控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返工与损失等。
1.2工程成本方面的管理
在保证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的情况下,节约成本开支是工程追求的目标之一,现如今也逐渐成为衡量建设单位管理水平及其竞争力一个重要标准。建筑装修单位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使获得的利润最大化,就必须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因此,在工程开工之前做好合理的预算,有效控制工程的规模,最终达到控制建筑装饰工程成本的目的。
1.3工程进度方面的管理
在工程质量和成本有效管理的基础上,要提高工程的施工效率,可以从施工进度上来体现。然而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过于追求利润,由于施工水平、服务能力跟不上,盲目加快施工进度,导致返修返工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对施工进度事先做好规划,加强监管对于一些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及时纠正,确保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进度。
2.当下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工程造价中存在问题
部分施工单位只顾追求利润,对业主进行欺骗,给行业带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施工单位愚弄业主企图利用其对行业技术的不甚了解,对一些本应包含在总工程里面的事项列出来再单独的计算价格,从而达到加价的目的。例如,在一些墙面施工中,总项目中已经把墙面抹灰的成本计算在内,施工方却重新给业主列出墙面抹灰单项,从而存在重复造假之嫌。二是,施工方没有根据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定额预算。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制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部分施工单位为了争取利润,违背国家标准私自调整建筑装饰材料和施工工人的数量。三是,工程预算的定额缺乏基本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如今各种新型建筑装饰材料充斥市场之中,这些新材料与传统材料比起来可能价格悬殊很大,使得一些建筑装饰工程人员,抓住了空子,利用市场对定额严重高估,从而套取定额。
2.2从业人员素质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装饰工程行业入门门槛较低,参与施工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施工技术也比较单一,对一些施工项目安全意识根本达不到,直接后果就是极大的提升了对整个建筑装饰工程的安全隐患。目前我国还有一个有效的措施对从事建筑装饰行业人员的素质进行有效的监管,加上目前人员流动性强,从而导致与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势头不相匹配,对单位、企业的发展技术力量的储备也是不利的。所以,一方面我国对建筑装饰工程行业从业人员要尽快制定考核标准之外,施工的企业"单位也要做好自我把关工作,对于那些拿不到从业标准的人员要进行严格淘汰,保证整个施工的质量。
2.3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组织设计是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前夕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而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制定一个可以对工程进度具有指导作用的标准。而这个标准不仅对整个施工进度和施工计划进行控制,还要同业主进行密切的沟通,使装饰时刻达到业主的需求。科学有效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既是对施工的质量、工序做出保障的基础,也是项目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部分从事装饰工程的单位、企业没有对装饰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及其计划,施工的一些施工图都没有,更别提一些装饰效果图了,也没有详细明确的施工方案。
3.解决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分析
3.1优化建筑装饰施工管理
不管是建筑工还是建筑后期的装饰工程其施工控制都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组合、有效流动的进程,而在这个进程中定型的建筑物可能是不变的,而装修过程可能是时刻流动的。在施工紧张时期,同空间同时间的人员、原材料、设备等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合理控制工程的施工进度,优化生产要素的流动,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对施工的质量、成本、进度来提高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水平[1]。
3.2明确建筑装饰工程的目标
建筑装饰施工的目标可能会随着施工的进度而发生变化,最终实现工程的总目标,而这一过程中管理活动也是随着装饰工程目标时刻变化的,所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对当前施工计划和施工目标与实际施工进度不断调整的过程,最终目的是实现实际施工与计划施工达到一致。
3.3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建筑装饰工程管理与其他项目管理比起来大同小异,都需要明确每个岗位的管理责任和管理义务,把总体目标进行细致分解到每一个责任人,使得每一个责任人目标的完成来保障总体目标的达成。而对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其实对每个参与施工人员的有效管理。所以,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管理必须要关注到每一个施工成员,激发施工成员的参与性及积极性,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这可以通过企业、单位的定期培训来完成,提高他们的施工安全意识及施工的技术水平,从而促进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2]。严把建筑装饰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关,避免技术不合格、素质低下以及具有皮包公司性质的施工单位进入装饰行业。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制定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职业规范,标准化行业准入门槛,杜绝建筑装饰工程中施工人员滥竽充数的现象。
4.结束语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管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仍有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为了提升工程施工管理水平,要对施工管理项目深入分析,完善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管理的规划和设计,建立监督制度,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好在施工的各个阶段控制和监督的工作;竣工阶段对工程严格检查。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 现场 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文献标识码:A
前言
目前来看,虽然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总体呈现逐年上升的完美趋势,但其装饰的优良率降低,一些装饰的质量存在结构上的威胁。这些质量问题不仅影响装饰装修施工物品的正常使用,损坏装饰装修的施工形象,而且会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控制难点
1、.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缺陷
现代人对于房屋装修和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现代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前期设计不到位,后期产生设计变更,导致各种隐性费用增加,使得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缺陷十分突出。产生这个因素的原因很多,主要体现如下几方面:第一、房建施工周期短,要求进度快,很多问题在装修图纸设计过程中无法考虑周全;第二、设计人员的经验短缺和资历不够。当前房地产装饰装修市场火爆,各种设计院所和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良莠不齐,导致了很多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无法实现;第三,设计变更频繁。不同的业主对于房屋的装修和装饰品位不同,单一设计无法满足所有人的需求,导致设计变更频繁,造成材料的浪费和费用的增加。
2.、装修材料成本的审核和控制难
由于建筑市场装饰材料价格的波动,加上材料使用和储存方式不同,使得装修材料成本的审核与控制难度大,这成为装修施工控制的一大难点。在材料用量计算中,由于建筑的外部和内部装饰材料种类、颜色及使用方式不同,施工人员对材料用量的估计很难精确,过多会产生材料的浪费,过少则会拖延工期和产生二次采购成本的增加;在材料使用过程中,高水平和一般水平的工人对材料的用量和使用方法控制不同;在材料的运输和保管上,由于防护措施的不完善,容易造成材料的隐性损坏。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不规范
装饰装修施工时,一些装修施工人员对于装饰工程设计不能完全领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然按照以往经验来进行装修,施工达不到设计装修效果;有时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施工人员进行偷工减料,盲目赶工,导致施工质量低劣;再次,装饰装修工程的消耗定额不完善,部分施工对于施工精细程度和施工水平要求不明确。总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不规范是影响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4、.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不完善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队伍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和施工事故等,容易引发了甲方与乙方的恶劣矛盾;而有关装饰装修工程方面的规范、标准及法规较少或不明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不完善,使装修造价及质量的控制缺乏依据,验收全拼经验,人情化因素影响较重。
工程前期施工管理
1、现场施工管理由项目部具体完成,项目部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装饰装修涉及工种多、材料品种广、施工繁琐,各工种施工工艺与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因此它要求技术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熟知各种施工工艺,熟悉各种装饰材料及性能。现场管理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协调各方面关系、沟通技术、传达信息等方面的作用。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的进程中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处理工地上发生的各种状况,团结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力量。
2、要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签订用工协议。协议内容要涉及奖惩条款,用以规范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安全、不文明、野蛮施工等行为及施工中施工人员作业达不到规范要求,或由于施工者原因造成的材料浪费或损坏,预防施工者机械的工作态度。
三、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有效手段
1、施工人员准备工作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施工技术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 一支纪律严明、富有创造力的施工队伍是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优良的前提条件。需要培养员工对项目团队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营造荣辱与共的氛围, 使整个队伍职责分明并具有一定的亲和力。项目管理人员结合自身管理优势制定推出一系列激励政策, 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其次, 要打造纪律严明的团队, 项目工程在工期短、技术复杂的实际情况下, 施工队伍要坚决服从项目部指挥, 这是纪律严明的具体表现,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2 、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每个工程项目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与技术难度,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更是具有材料繁多、施工工艺复杂等特点。因此, 施工技术人员要做好充分的技术准备。首先, 项目部应熟悉掌握施工图纸, 充分考虑施工合同具体的要求, 根据要求来制定每一道工序, 根据自身的资源, 比如资金准备、设备情况、施工队伍状况、材料供应现状, 合理认真地做好项目施工的组织计划, 以横道图或网络图形式来表示, 由面及点, 从全局到局部, 确保工程预算能纳入施工过程的受控范围。其次, 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 对具体的施工工艺做好技术准备。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通过技术培训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确保每一工序能够处于掌控范围内, 施工技术人员能够对新施工工艺、新材料特性有所了解, 从整体上提高项目的施工水平。
3 、施工材料准备工作
装饰工程与土建施工不同, 其所需的材料种类繁多, 并出现新材料的应用问题。解决材料的应用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材料供应: 材料的规格、品牌、材质根据组织设计方案来确定, 通过材料预算来确定数据, 并组织材料商供货。
(2)材料采购: 所有的材料需求量应当经过精细计算的, 同时材料采购单上罗列的种类应当准确无误。面对繁琐的采购单, 采购工作必须一步到位, 防止出现订购不符合或出错的情况而影响工期。
(3)材料存放: 材料进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作出合理安排, 以免造成材料堆放混乱及材料浪费现象。材料进场还
要做好验收工作, 并将材料信息上报于甲方与设计单位, 并进行存档。材料的堆放按照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 根据材料的类型存放到指定位置归类。
(4)材料发放: 主要是采用追踪、清验等手段。到场的材料, 必须进行清验, 然后造册登记, 材料的发放按照程序来出具材料的出库凭单, 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进行材料的发放。对发放的材料, 还应该实行追踪制, 以防止发放的材料出现丢失或者浪费的现象, 尤其要对型材下料这一环节要严格控制。
4、施工机具的控制
库管员要对施工机具妥善保管,分类存放,实行施工机具领用登记制度,以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为原则,操作人员在领用工具时要向库管员说明机具的使用目的,库管员按照机具使用要求发放机具,保证机具正常的使用寿命。对于工人手使工具,由项目部按工种不同列出必备工具明细,入场前检查各工种自备工具是否齐全,保养是否良好,如用于打玻璃胶的专用工具,贴防火板专用工具,安装修边角及不锈钢扣条的专用工具等。
5、施工工艺的控制
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在加工厂进行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主管,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指导生产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6、施工环境的控制
施工环境对装饰工程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油漆工程,在进行油漆施工时,现场不得有灰尘,天气必须晴朗,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控制好施工环境,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进行工序安排时要合理,避免施工污染,同时保证各工序所需环境要求,如室温要求、基体干燥要求、空气清洁要求等。因此一般结构方面的工作先进行,饰面工作后进行; 头顶工作先进行,头顶以下工作后进行; 隐蔽工程先进行,包封工作后进行;水电管线工作先进行,灯具、开关、插座、洁具、五金配件安装工作后进行;易受污染或贵重材料,保养不易的工作( 玻璃制品、镜面、壁纸、面料、地毯等) 应最后再做。如果冬季施工时,室内温度达不到要求,则要制定相应的保温升温措施,同时要做好防火措施。
7、加强施工现场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开展自检、互检活动,培养操做人员的质量意识。各工序完成后由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对本工序进行自检、互检,在自检中发现的问题由班组自行处理并填写自检记录,班组自检记录应填写完善,自检出的问题已确实修正后方可由项目质检员进行验收。
上一道工序完成后,在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由质检员组织上、下工序施工班组长进行交接检,由下道工序班组长检查上道工序质量,对影响本道工序的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并填写交接检记录,质检员督促上道工序人员进行修正后,下道工序人员方可进行施工。通过此项活动增强了工人本身的质量意识,加强了工人的责任感,从而在操作人员中形成人人管质量,处处有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品的存在。
专职检查、分清责任。在班组自检基础上,项目质检员要对各班组长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的不合格。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对各类问题分析总结,针对特别项目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贯彻实施。使各施工管理人员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水平。
四、竣工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初步验收,第二步是正式验收。初步验收一般安排在正式验收之前一星期左右,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整个工程逐项进行仔细检查,按照图纸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将遗留工程及其工程质量以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需返工处理部分,全部做好记录,列入收尾工程计划,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召集主持,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员、设计单位、质检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整个情况进行全面的评定,并召开竣工验收总结会。对需要返工或继续完善的,限期由施工承包单位组织力量完成,以便尽快将建筑物移交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结束语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对居住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装修工程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完成一个大型建筑物的装修工程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以及管理人员数量会达到上百基至更多在这样的人员规模中如果不实行规范化的严格的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秩序得不到保证很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参考文献
[1] 郑博,杨杨.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4)
[2] 马明.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J]. 企业技术开发. 2011(14)
【关键词】装饰装修;科学管理;措施研究
1 项目前期的规划准备工作
1.1 施工人员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当中,人作为建筑工程的主观能动因素,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优质性和安全性,应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和职业素质,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抽检,努力培养一支技能过硬、纪律严明的施工建设队伍,强化对施工人员的准备工作。此外,施工建设的管理单位还应适当的采取相应的奖罚措施,创设良好的职业从业氛围,即使面临工期短、任务重、技术复杂的环境下,也能团结一致,服从统一的领导,努力攻关,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既定的施工任务。
1.2 施工技术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受其行业的特殊性影响,每项工程的开展都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复杂的技术难题,例如施工建设材料的复杂性、施工技术的复杂性等,因此为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施工,技术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施工技术准备工作。
第一,工程项目部应对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充分分析研究和掌握,并依照施工建设的合同要求对每一道施工工艺的采用和施工工序的开展进行细致周密的组织计划,通过横道图或者网络图等形式对整个施工图纸进行全面掌控。
第二,在对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建设合同进行充分分析掌握后,以工程项目特点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对施工建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进行强化提升,是每个施工工艺和每一道施工工序的开展都牢牢的掌控在技术人员的操控范围之中,同时加大对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究,以更好的提升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1.3 施工材料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过程当中往往会采用多种施工材料进行施工操作,其中更不乏新材料的选用,为更好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安全性能,应注重对材料应用问题的解决:
1)材料供应:根据施工设计规范方案来进行施工材料的型号、材质、品牌等的选择,按照工程预算制定数据,从而对材料供应商进行优选。
2)材料采购:在进行建筑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上的实际要求来进行种类、数量的采购,在进行繁琐采购单的采购时,为确保材料批次的一致性减少因错误的发生而延误工期的问题,应采用一步到位的采购原则。
3)材料存放:建筑材料的采购往往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因此为避免在存在过程中出现混乱、丢失和损坏的问题,在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工作后,将各项材料认证填写备案分类有序的进行存放,按照施工组织平面图的要求放置其制定的位置上,同时加强防火、防潮以及防腐蚀的防护工作。
4)材料发放:追踪、清验等是材料发放所采用的主要措施。在进场材料清验无误后登记上册,根据施工进度的要求进行材料的发放。在发放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出库程序严格办理,带材料发放后为避免材料的丢失和浪费,应对发放的施工材料进行追踪机制,特别应严格把控型材下料这一环节。
2 对施工现场实施科学化管理
2.1 工程资料管理工作
施工材料、建设人员、施工工艺、工程资料等都属于建筑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工程资料管理尤为重要。在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工程资料是其中一项必要环节,其中各项材料不仅种类繁多更涉及施工建设的方方面面,一般而言包括有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单、测量图、设计变更记录等等,一旦其中任何一项丢失或发生错误,都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给工程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
2.2 施工安全控制工作
“施工安全重于泰山”,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控制工作是一项老生常谈的话题,为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在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应建立一支安全小组,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宣传讲授和日常巡检,发现问题技术处理,防患于未然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2.3 施工质量确保工作
近年来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关注力度逐年提高,建筑质量和施工进度是建筑项目的两项重点工作。通常施工进度是以原定计划为依据而执行的,然而在实际的施工当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情况而改变最初的组织计划,例如设计图纸的变更、自然天气的影响等,因此应根据实际的情况,在符合我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进行相应的调整,采用合理化的安排策略。在施工质量上,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要求进行严格的施工操作,贯彻执行自检、专检、联检的“三检”制,对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道施工工序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建筑标准要求。
2.4 成品保护工作
成品保护主要是指建筑装饰工程的最后一道工序,在整个建设施工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旦某一个环节发生损坏,不经影响整体的建筑美感,更影响最终的施工验收,给建筑承包单位带来一定的损失。因此,在对成品保护的过程中除了对相关部委设计防碰撞装置外,还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机制,强化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对整体建筑进行科学的合理的保护。
3 工程后期检验的完善
有三方面管理工作需要在装饰工程结束及时进行。首先,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对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装饰装修团队需要及时退出。其次要对整个项目进行最后检查和完善,对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缺陷进行彻底整改,确保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完好。最后,无论是否直接参与施工管理,在每一个项目施工结束后,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召开科学施工技术交流会,对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面和深刻的经验交流和技术总结。
4 协调各方配合关系
现代建筑工程专业分项多,又都各有其专业的特殊要求,尤其在装饰施工阶段将集中施工作业,因此作为总包要统筹安排,统一指挥,搞好专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合理安排流水或交叉作业。在空间上,必须使用统一确定的参照系,这里体现出了强调综合放线先导的重要性。在时间上,应合理安排各个专业和工序的进度,使工程整体有序进行。
5 贯彻质量管理体系
首先,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质量PDCA的持续改进工作。其次,认真贯彻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查,把事故或影响质量、影响效果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各种文件、记录要齐全有效,技术资料要与工程进展保持一致,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6 结语
总而言之,施工现场的管理与质量控制监督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必须事无巨细,随时做好防备工作,方方面面均需有事前考虑分析、事中布置落实、事后检查完善,同心协力才能按时保质地完成施工任务。让我们为项目建设的顺利有序进行,创建一个和谐、合作、高效、良性发展的建设领域施工环境。
参考文献:
[1]马明. 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施工管理[J]. 企业技术开发. 2011(14)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