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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董事离任义务 理论基础 规制
一、董事离任义务与在任义务的关系
董事义务分为董事在任义务与离任义务。在任义务是指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对公司承担的义务,离任义务是指董事在脱离董事职位后应当对原公司承担的义务。董事在任义务是离任义务的前提,正因为在公司担任过董事,在离任后才有义务。虽然董事离任义务基于在任义务,但由于“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董事在离任后几乎不享有对原公司的权利,因此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必然不会超过在任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基于董事职务的,即以董事处在董事职位之上作为衡量是否合理行事的标准,因此董事离任后就不必要履行勤勉义务。而忠实义务则要求董事在任何时候代表公司行事时,都必须将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在董事离任后,仍应当承担一定限度的忠实义务,因为曾经作为董事时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商业机会仍有延续,这些都是公司的财产,不能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离任义务应当是在一定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具体包括保密、竞业禁止、不得自我交易、禁止策反以及不得利用埋伏的商业机会等。
二、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民法理论基础。
1.诚实信用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应当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离任董事不得运用自己在公司任职时所掌握的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商业机会牟取私利,或者违反与公司签定的约定而与公司竞争,以致损害公司的利益。
2.表见说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其中,公司股东是委托人,而董事则是人。董事离任后,权实质上已经消灭,但是由于受到该董事的影响或处于对该董事的信赖,曾经与该公司有过经济活动的或欲与该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第三人就会误认为该董事仍然在职,享有权,从而同该离任董事进行一些经济活动,致使离任董事成为实际上的表见人。正是由于这种表见,使董事得以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如果不加以约束,则会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二)合同法理论基础。
董事离任义务的合同法理论基础是后契约义务理论。所谓后契约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负有的附随义务,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体现。基于后契约义务,董事在离任以后,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终止以后,仍需承担某种合同法上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劳动法理论基础。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各国大多规定为公司所拥有的财产特征非常明显的知识产权,离职雇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雇员在受雇期间或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都必须承担。如果缺乏明示合同,法庭可能依默示合同进行调整。董事除了本身的身份以外,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根据与公司董事会订立的雇佣或服务契约而成为的公司高级雇员,因此也需要依据劳动法履行离任义务。
三、对董事离任义务规制的探索
(一)规制方法。
1.从法律的层面进行统一规范
即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直接对董事离任义务进行规范。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一方面具有更严肃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适用范围更广,但是可能过于僵化,不能灵活变通。
2.从契约的层面进行规范
即通过董事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董事的离任义务。契约方法的形式也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也包括由公司和董事签订协议的形式,而后者又可以采取如下的形式:一在董事在任期间签订协议,涵盖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二在董事离任时与公司签订离任义务协议。这种方式可以使不同情况的公司、董事根据自身情况签订协议,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有可能出现由于契约双方当事人力量的不对等而导致签订的契约不公平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完善董事离任义务的具体措施。
1.区分一般保密信息和重要商业秘密
不能把一般保密信息当作重要的商业秘密,从而加重离任后董事的负担,也不能为减轻离任董事的负担,把本该是重要的商业秘密看成是一般保密信息而损害原公司的利益。至于二者的区分,应当以同行业竞争企业的眼光来衡量。董事离开原公司的时间越长,约定的保密范围中就有越多的信息为公众所知。因此需要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
2.从业地域的相对限制
对董事离任后的工作地域不宜采取绝对限制的原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例如原公司的营业地域范围狭小,如果要求离任后的董事对此范围外的所有地域进行竞业禁止显然显失公平。如果原公司虽未在某一地方从事某一营业,但已经着手准备或者着手准备已经相当明确的场合,则离任后的董事对此地域就应遵守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文化和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通过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
关键词余水处理装置电气控制
中图分类号:F4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的推进,在建筑施工及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一定杂质的泥浆水,工程中将这些泥浆水称作余水。
如将这些余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江河中,或通过短时间简单沉淀后再排放,往往会污染环境,导致水质恶化,直接影响鱼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生长,甚至导致其大量死亡,前些年曾发生有些施工单位往钱塘江等偷排工地泥浆余水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往江湖中偷排余水除了经济利益驱动外,另外一个原因是泥浆水现场处理困难,深沉时间长,成本高,效果差,有些工地为了赶工期,不惜铤而走险,直接将不经任何处理的泥浆水排到江湖中。如何通过简易的装置,及时有效地将这些余水经过一定的净化沉淀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一直是许多施工单位探求的课题,本文介绍一种适应施工现场使用的余水处理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
一、装置系统的基本要求
施工工地一般都在野外作业,其工作现场环境差,湿度大,设备安装场地狭窄,因此,对余水处理装置及电气控制设备的防潮、安装尺寸等有较高的要求,其工作可靠性尤为重要。
余水处理装置要求其既能适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又使系统构造简单、安装方便,工作可靠性好,操作简便,功能强、互换性好,便于维护检修、有更高的效率及更低的劳动强度,投资省,具有更高的性价比。
二、余水处理装置系统的构成
本装置是一个全自动、智能化、连续式一体化的溶液配制及投加装置,主要由原水供水系统、原药投加系统、药液配置系统、药液投加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等构成,系统构成框图如图一。
图一系统构成框图
装置框架为可分体拆卸式,在调换地方或迁移工地时,可方便分拆成三部分,便于装卸和运输,装置具体由原水泵,加药泵,搅拌机,计量泵,药剂桶,药液配置桶,药液贮存桶,供电电源,控制箱及相应管路等组成。
系统配置图如图二。
图二系统配置图
三、装置的电气系统控制原理
由于施工现场一般都在野外作业,本装置用电电源采用移动式自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电源为三相四线制,额定电压380/220V,控制箱上设总开关及分路自动空气开关,分别控制各设备运转,在市电供电条件较好的地方,可直接用市电供电。
装置主要设备由计量泵,原水泵,加药泵,搅拌机,电磁阀等组成。
负荷计算书见下表一:
按需用系数法确定用电设备组计算负荷
Pis=Kx·∑Ps Iis=Pis/(1.732UeCOSΦ)
综合设备用电配置状况,取需用系数Kx=0.80,功率因数COSΦ=0.85
∑Ps=6.17KW,额定电压 Ue=0.38KV
Pis=0.80×6.17=4.936KWIis=4.936/(1.732×0.38×0.85)=8.82A
用电设备有功计算负荷为4.936KW,计算电流为8.82A
为更好保证供电可靠性及满足野外工程作业需要,本装置选用无刷自励恒压移动式交流发电机组,额定功率6KW,能满足设备用电需要,本装置也可通过切换双投刀开关,由市电供电线路供电。
设备开机后分别由原水泵将清水、由加药泵将原药加注到药液配置桶,并由搅拌机通过一定时间拌机后打开电磁阀将配置好的药剂存放在药液贮存桶中,贮液桶中被稀释的药剂通过计量泵加到需要处理的余水中。
控制箱上配置电压,电流等测量监控仪表,及过载、短路等保护装置,由交流接触器控制各电机,热继电器保护电机的过载,由小型断路器进行短路保护,一次设备元器件均集中装于控制箱中,便于操作及检修,系统接地保护采用重复接地装置,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电气主接线图如图三所示。
图三装置电气主接线图
控制部分采用变频器、PLC和继电器联合控制,更好地解决了以往控制系统存在的缺陷,可适应恶劣的工作环境,可靠性高,硬件系统采用模块化结构,易于扩展,具有实时监控功能,控制功能可由软件实现,程序编制容易、修改方便,提高了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其控制线路简明直观,调试检修方便,设备故障率低,使用及生产效率高。
开机后,若药液配置桶液位低于下液位设定值时,下液位控制继电器动作,原水泵启动加水,加药泵启动加原药,搅拌机开始搅拌,加药泵按设定要求控制加药量,当加药量达到规定值时,时间继电器动作,加药泵先停止工作,原水泵继续供水,当液位到达高位时,上液位继电器动作,原水泵停止加水,搅拌机也相应停机,电磁阀打开,将配置好的药液放到药液贮存桶中,待药液配置桶中药液放空后,再自动进行下一次配置。
当需要人工控制配置量或时间时,可将相应控制开关打到手动位置,根据需要由手动控制相应开关分别控制加水量、原药加注量、搅拌时间,药剂配置量或配置时间,药液配置桶中存放时间等。药液配置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如图四。
图四药液配置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
药液投加控制系统主要由计量泵和变频器等组成。药液贮存桶中配置好的药剂由计量泵送到需处理泥浆池中进行净化沉淀,加药量由安装在泥浆池(塘)中的液位(浊度)传感器将信号到变频器,变频器根据反馈信号调节计量泵转速,从而自动调节加药量,达到加药量的最佳配置。
需要手动控制加药量时,可通过调节手动增加、减少按钮(或调节管道阀开度大小),按实际需要控制药剂的投加量。药液投加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如图五。
图五药液投加系统电气控制原理图
四、系统的基本特点
余水处理过程中所用药剂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准,配制时首先按配比要求由预混器将各种药剂进行预混,预混后物料进入配制槽(桶)配制,在整个配制过程中,可按预设浓度、配比量、水流量的变化自动调节,从而保证配制药剂完全符合预设要求,配制过程全自动连续完成。
药剂投加过程采用闭环控制,根据余水排放量及泥浆浓度反馈信号全自动控制药剂的投加量,当需要手动控制时,可将控制开关打到手动位置,通过调节手动增加、减少按钮(或调节管道阀开度大小),按实际需要控制药剂的投加量。
处理后余水无毒、无害、无异味,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
余水处理设备电气控制系统具有操作简单,结构合理,主要有以下特点:
自动化程度高。药剂投加过程采用闭环控制,根据余水排放量及泥浆浓度反馈信号全自动控制药剂的投加量。
具有环保、节能功效。系统采用高效节能电机及控制系统,具有效率高、能耗低,噪声小,对周围环境影响小,工作可靠,结构紧凑等特点。
工作可靠。控制系统采用集成化、模块化结构设计,元件互换性好,功能强,易于扩展,使系统构造简单,电气元件、开关箱等选用标准化器件及数模化元件,设备体积小,安装检修方便。
技术上先进,系统布局合理,具有更高的性价比。控制系统操作简单,采用可拆卸结构,方便运输及安装,可使设备整体外形尺寸减小,布局更加合理,电动机、电器件、变频器等系统设备及配件均选用国产标准件,价格低廉,采购方便,安装维修简便,经济上合理。
5、电气控制系统采用优化设计。通过优化设计,不仅降低系统设备制造及安装费用,其工作效率及可靠性有了更大提高。在尽可能提高作业自动化水平,简化操作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系统所应具备的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施工环境。
五、具体应用实例
实例一: 太湖竺山湖生态清淤工程,投加经稀释的有机高分子絮凝剂,药液浓度为0.6mg/L,采用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经江苏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处理前余水悬浮物浓度(SS)为843.0mg/L,处理后余水悬浮物浓度(SS)为6.0mg/L,水质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被回排到太湖。
实例二: 江苏天目湖饮用水源生态清淤工程,投加经稀释的有机高分子絮凝剂,药液浓度为0.6mg/L,采用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经有关部门监测,处理后余水水质外观清澈透明,悬浮物浓度(SS)为2.0-4.0mg/L,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被排放到下游鱼塘和河湖中,经多年检测,未对下游河湖鱼塘环境,水质造成影响,也不影响鱼类等水生动植物的生长。
实例三: 宁波东钱湖底泥环保清淤工程,投加经稀释的聚氯化铝及聚氯化铝铁交替使用,药液浓度为2.0mg/L,采用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经有关部门监测,处理后余水水质外观清澈透明,悬浮物浓度(SS)为32.0-45.0mg/L,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完全达到卫生环保等排放要求,被回排到湖中。
本余水处理方法及系统,与以往处理方法相比,具有操作简单,效果好,成本省等特点,其主要指标见下表二:
悬浮物浓度(SS) 30.0-40.0mg/L 2.0-8.0mg/L
由上表比较可以看出,比较其他方法,本系统无论在设备结构、操作方法、控制过程、药液投加量及处理效果上均有明显优势,投资省,效率高,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六、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工程施工过程中余水产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创造良好生态环境,任务紧迫,势在必行,而城市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污染和水资源短缺日益成为一个阻碍城市化发展的社会、环境问题,水资源与水处理是关系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余水处理设备因其构造简单,投资省,效率高,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机械设计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2
林建一:电工操作手册经济日报出版社2006.5
ED3000系列高性能通用变频器使用说明书(V1.2版)
朱林根主编二十一世纪建筑电气设计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03
关键词:接网 资产 无偿 移交 经济 实质
接网资产在行业性的管理要求或特定业务特许经营权的约束条件下,用户一般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会公用服务企业运营。在移交方无偿转让了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同时,接收方承诺移交的资产提供的服务对象和接网作用不变。在会计实务中,非隶属同一集团或产权体系内的两个独立主体间的固定资产无偿移交一般情况下视同捐赠处理。
所谓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从现实业务的角度分析,非公益性的两个独立主体间很少会发生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的业务。在实际工作中,接网资产的无偿移交一般不单纯是固定资产的捐赠,更多涉及行业性的管理要求或特定业务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与两个平等市场主体之间捐赠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捐赠从概念上讲是没有索求的,而接网资产的无偿移交,要求接收方继续承诺利用这些资产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履行必要的功能,某种程度上讲是有索求的,所以不能简单地视同捐赠处理。例如某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无偿移交铁路部门管理,某大型企业将自建的自来水管道无偿移交给供水管理部门管理,新建居民小区将配套电力资产无偿移交给电力部门管理。这些资产接收单位均须承诺保障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用电、用水或铁路运输等特许经营需求,后续这些资产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由资产接收方承担。从这些交易的对象看,资产无偿接收部门一般具有该地区相关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价格管制,或从安全管理角度讲有特殊要求,并且一般按准许成本核定业务收入,从而使其有做大有效资产的主观愿望和动力,愿意接收这些用户资产并承诺相应义务。这种情况以下称之为接网资产的无偿移交。
一、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经济实质分析
(一)资产接收方
此项交易中,资产接收方获得了有效的核价资产或从系统安全运行角度出发,愿意接收资产,资产接收方会形成捐赠利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了所得税费用资金的时间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称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应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资产接收方无偿接收了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收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这个规定,企业接收的捐赠资产折旧可以税前列支。接收资产方从这个交易中损失了所得税费用的现金流的时间成本,但由于获得了核价有效资产,提高了资产总量,或者从安全角度有效提升系统安全边际,从而愿意无偿接收这些配套资产,并承诺承接后续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成本。
对于资产接受方来说, 由于承担了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应将其确认为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资产接受方承担了小区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义务,日后,企业会为此付出经济利益的流出。
企业所做出的承诺包括承担日常运维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两块。对于更新改造费用,由于资产使用损耗程度难以有效确认,接网资产更新改造费用从计量的角度看是不确定的;同时,由于核价因素存在,接网资产的运维费用可以计入有效核价成本,从而从有关电价、水价或运价的价格政策中疏导。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日常运维成本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抵销,不属于或有事项,而更新改造费用,企业日后为此付出多少经济利益流出难以确定,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准确计量,所以资产接受方应该将其确认为或有事项,但不应该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在报表附注上应对此作出披露,但无需作进一步会计处理。
(二)资产无偿移交方
移交方在保证其各项用户权益的基础上,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免除了后续运维成本和更新改造费用。无偿移交方比较纠结的问题是针对经济实质,做出恰当的处理。
方法一是采用视同捐赠方式处理,列营业外支出,由于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无法税前列支,造成企业实质性损失。
方法二是采用类似初装费形式处理。将企业账面自行建设的接网资产的余额,以类似初装费的形式费用化处理,实质是用户以费用化的方式协助社会公用事业企业(即接网资产接收方)完成接网资产建设。此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价格政策的支持,如果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这块接网费用应由用户承担或分担,税务上一般认定为一项合理的费用。事实上,由于接网资产的建设在政策制定或执行上存在某种模糊空间,否则用户也不愿意自己掏钱去建。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会造成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
因此,为规避不能税前扣除的影响,大多数资产无偿移交方的企业采取不即时处理的方式来应对,即仍将固定资产保留在账面,继续提取折旧,直到折旧提足再进行账务处理,由此造成部分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
二、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交易实质再认识
如何化解资产无偿移交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需要我们对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交易实质进行再认识。在接网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中,一般会明确在用户移交接网资产所有权的同时,相关接收部门承诺继续提供入网的各项服务,这些资产不能拆除,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要继续为移交方提供持续、稳定和可靠的服务。从这些约定看,移交方移交了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但有形资产提供的服务却没有丝毫变化。移交方在此项交易中践行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经济要义,对于这些接网资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这样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能否划为无形资产核算和管理呢?先看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特征有:一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从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看,资产产权虽已转移,但通过协议文本,约束了接受方的财产权益(不可随意处置,只可增加设施不可减少,要继续保持对移交方的各项稳定服务等),使这些设施能继续为企业运营服务,并带来经济利益;二是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从无偿移交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移交方实物形态的资产已在交易中转移的结论;三是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由于基于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的合同权利,使移交方对移交资产的使用权得到保障,从无形资产实务来看,产生于合同性权利也是具有可辨认性的;四是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显然,基于合同产生的已移交资产的特定使用权不属于货币性资产。
接网资产无偿移交后产生的特许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四个主要特征,并满足无形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虽然移交接收单位,但该资产在其他使用寿命内继续将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甚至使用寿命到期后由接受方负责更新和改造,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言而喻。二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该无形资产是由固定资产转化而来,故其形成成本能可靠计量。
从无形资产的四个主要特征和确认的两个要件看,接网资产无偿移交的交易实质是将一项固定资产通过无偿移交协议的形式,产生了一项合同性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从而使无形资产确认具有坚实的基础。接网资产在无偿移交后转为无形资产核算,由原先的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过渡为无形资产摊销,规避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视同捐赠处理导致的税收困境,对相关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靠性具有明显的益处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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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桩 基础
Abstract: the foundation pile quality depends on the survey, design, construction, and many other aspects, processes improper, sales have inadvertent, may cause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 On the foundation pile quality accident analysis and processing, safety is correct in time, often affect the safety of the building use,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and the time duration, serious and even the whole building scrap endanger public personal freedom.
Keywords: pile, foundation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根据揭阳地区的地质特性和我近二十年来在现场质量监督和基桩检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看法:基桩质量取决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诸多方面,处理不当、销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对基桩质量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往往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工程造价及工期,严重的甚至整幢建筑物报废危及公众人身自由。认为造成基桩质量事故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l 超越建筑红线、测量放线错误,使整个建筑物错位或桩位偏差过大。
2 单桩静载和高应变试验承载力达不到极限值。
3 施打过程中停电等造成的中断事故
4 成桩桩质量,混凝土离析、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包括预制桩出厂以及吊装运造成不合格品,接头焊接(胶接)质量差;钻孔灌注桩沉渣超厚、桩身夹泥、钢筋错位变形严重等。
5 倾斜、断桩。土方开挖方法不当、预制桩因土方滑坡、静压桩机陷机;灌注砼施工工艺失误均易发生断桩。
6 上部工程施工放线时出现的桩位偏差过大。
7 桩顶标高不足。预制桩施打过程中因在持力层“站”不住脚而送桩过深;钻孔灌注桩在未达到设计标高时混凝土停浇;另一种虽然达到标高,因桩顶混凝土浮浆较厚,凿出后出现桩顶标高较低。
8 浮桩。预制桩的挤土效应。
9 遇水易软化的全风化花岗岩。特别是预制桩过一段时间后复压,几乎没有端承力,桩端穿过全风化花岗岩终压值又上来了。
10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如:未检先用或存放超期,只能判“死刑”。
基桩质量事故发生后,若处理不当或不及时,留下隐患。为了防止问题发生,将质量事故抑制萌芽状态中,我总结历年来处理钻孔灌注桩基事故的一些经验,仅供参考。
一. 桩基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基桩质量事故前处理的准备工作
1. 资料的收集准备(包括打桩记录、现场音像以及扩大检测范围的报告等),提前通知各方处理会议的时间并要求各方提到会提出处理方案和建议。
2.先召开处理会暂不追究是谁的责任,但要明确事故性质和范围清楚。
3.处理目的要明确,应有预定处理方案。
4.参加会议的人意见基本一致,并确定处理方案。
5,处理方案须经设计人员验算签字。
(二)基桩质量事故处理应满足的条件
l、处理方案要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期短,方法切实可行。
2、对未施工部分应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基桩质量事故应及时处理,将隐患抑制在萌芽状态中。
1.施打前要复测桩点,预制桩进场要检验桩身质量、观测垂直度,进入持力层后应控制贯入度或终压值(复压三次以上且建议终压值大于2.4倍设计特征值),成桩后观测桩顶标高,以防浮桩。
2.钻孔桩成孔后,应检查桩孔嵌入持力层深度,岩石强度,沉渣厚度,桩孔垂直度等数据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就应及时分析解决,监理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后,方能灌注砼、移动钻机,防止以后提出复查等要求而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3.基桩开挖前必须全面检查施打记录和桩的检测资料,发现质量上存在争议问题,必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开挖,防止基桩开挖后再来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四)应考虑事故处理对已完工程质量和后续工程方式的影响。如在事故处理中预制桩采取复打或复压会不会破坏原已固结的桩身质量;灌注桩补桩时,会不会损坏混凝土强度还较低的邻近桩,且还要考虑桩距变小引起应力叠加,特别是锤击桩。
(五)选用最佳处理方案。桩基事故处理方法较多,但对方案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施工方便的方案。
二. 桩基事故的常用处理方法
常用方法有管桩填苡、外包、接桩、补桩、补强、扩大承台、加强地粱、改变施工方法、修改设计方案(包括桩土基础同时承载、上部改用轻质材料、减层、加强建筑物整体性等)等。下面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分别介绍几种方法的应用情况。
(一) 接桩法
当成桩后桩顶标高不足,常采用接桩法处理,方法有以下二种。
1、开挖接桩挖出桩头,灌注桩凿去混凝土浮浆及松散层,并凿出钢筋,整理与冲洗干净后用钢筋焊接接长,再用高一等级混凝土浇至设计标高。预制桩桩帽没有损伤的还可以直接接桩。
2、嵌入式接桩 当成桩中出现预制桩送桩过深。或灌注桩混凝土停浇事故后,清除已浇混凝土有困难时,可采用此法。
(二) 补桩法
多在承台(梁)施工前补桩,如出现废桩或桩承载力不够,不能承受上部荷载时,可在扩大承台范围内或桩距大时在桩与桩之间补桩。
(三)钻孔补强法
此法适应条件是基身混凝土严重蜂窝,离析,松散,强度不够及桩长不足,桩底沉渣过厚等事故,常用高压注浆法来处理,但此法一般不宜采用。可用钻机钻到质量缺陷下一倍桩径处,进行清洗后高压注浆,利用原有的声测管更经济。
(四) 扩大承台及加强地粱法
在底层或多层住宅中应用较广
1.多桩承台中个别桩质量不合格、桩位偏差过大,原设计的承台(粱)断面宽满足不了规范要求,此时采用扩大承台(粱)来处理。如:多个承合共同承载。
2 考虑桩同作用,当静载试验缓变型曲线,沉降量较大,或单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用扩大承台(粱)并考虑桩与天然地基共同分担上部结构荷载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扩大承台(粱)断面宽度的同时,适当加大承台(粱)的配筋,有地下室底板的也应适当加强。
(五)出现挤土效应的预制桩浮桩
遇到有超静孔隙水的土层应减压排水,对有遇水易软化的全风化花岗岩进行复打或复压,浮桩还常采用形心法布置钻(冲)孔后高压注浆桩,或直接布置后注浆孔,改良持力层,改良范围为注浆孔(桩)3~5米的直径范围。还有管桩成桩后,桩底浇灌混凝土填芯,以隔断管桩桩心水进入持力层。
(五) 改变施工方法
桩基事故有些是因为施工顺序错误或工艺方法不当所造成,处理时一方面对事故桩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要改变错误的施工方法,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常用的方法有以下二种。
1.改变成桩施工顺序
如桩布置太密不便施工时,特别是锤击灌注桩可采用间隔跳打法。
2.改变成桩方法
如:静压桩机陷机可改用锤击或钻(冲)孔桩,钻(冲)成孔桩出现较大的地下水时,采用桥桩施工一样套管内成桩的方法。
(六)修改设计
1. 改变桩型
当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造成桩基事故,可采用改变桩型的方法处理,如打预制桩困难时,可采用灌注桩桩、钻(冲)孔桩。
2. 改变桩位
灌注桩出现废桩或遇到地下管线障碍,可改变桩位方法处理。经常遇到地下水电气管线就是这样处理的。
3.上部结构卸荷、减层
有些重大桩基事故处理困难,耗资巨大,只有采取削减建筑层数或用轻质材料代替原设计材料,以减轻上部结构荷载的方法。
当然,也可能同一个业主同时属于几类不同类型的业主,这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4.多种方案组合使用
下面举个后注浆消除管桩“挤土”效应的工程实例:
揭阳市区某一高层商住楼,工程桩采用预制C80高强管桩,工程桩入土深度24.8m,单桩特征值为2050kN。静载试验时在第二次加载1640kN过程中沉降量超过40mm,出现明显拐点。现场各方代表协商后继续按照(DBJ15-60-2008)中有关试桩规定进行--继续逐级加载,在逐级加载过程中没有出现明显拐点,而是缓变型Q-S曲线(见附图1),在极限值4100kN维荷1小时,沉降稳定,总沉降量为134.94mm。静载报告的结论为该工程桩代表的该批类型的桩,单桩极限承载力为:820KN,但是工程桩经静载试验后该桩的极限承载力为:4100KN。
静载试验后召开现场处理会,经各方代表协商确定处理方案,由设计人员验算并形成设计文件。(见附图2桩基础后注浆平面、附图3后注浆点大样以及设计说明)
设计说明:
1、本工程桩基础施工完毕后,桩竖向静载试验检测结果桩竖向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根据桩竖向静载试验检测结果及桩基处理会议意见。对本幢桩基础采用桩端后注浆工艺法加固处理,以对桩底及桩侧一定范围土体进行加固以消除桩体上浮对桩承载力的影响。
2、后注浆点,共76个。具置见平面。
3、桩端后注浆技术要求:
1)后注浆工艺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6.7节后注浆技术实施规定,其有关技术指标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具体施工方案,并经设计试桩及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
2)位于后注浆点钻 1个Ф91钻孔,钻孔底端应深于桩端1000mm以上,设置二根Ф33.5×3.0mm电焊钢管作为注浆管,灌注套壳料5天后进行补注浆。二根注浆管,管与管之间连接采用外套Ф42.25×3.0mm钢管电焊连接,连接套管长度为100mm。注浆管的喷射头部份采用“16孔单向阀”,“16孔单向阀”注浆喷射头焊接于每根注浆管下部。
3)后注浆采用PO 42.5R普通硅酸盐水泥,每一后注浆点水泥用量初定为5t(后来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调整为3t)。浆液水灰比采用0.5~0.65,每轮次注浆先用0.65水灰比,然后逐渐减小水灰比,最后采用0.5水灰比进行灌浆。水泥浆按水泥量的0.7%掺入FDN-Z减水剂。
4)注浆设计压力为2MPa(暂定值,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调整)。
5)桩端后注浆作业宜先后内部,应对同一注浆点的各根注浆管依次实施注浆。
6)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注浆:a、注浆总量和注浆压力均到达设计要求;b、注浆水泥总用量已达到设计值的75%,且注浆压力超过设计值;c、注浆水泥总用量已达到设计值的75%,且地面已冒浆。
4、后注浆施工应选择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